财政补贴范例

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范文1

 

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政府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进行科学规范性补贴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借鉴国内外城市公交财政补贴制度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城市公交财政补贴制度,以促进城市公交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国外城市公交的财政补贴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公交经营亏损现象普遍存在,为实现政府对公共交通财政补贴的最大效益,各国政府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公交财政补贴政策。   1.1美国的财政补贴制度   美国政府先后制定了多项有关公共交通的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以保障政府公交财政补贴的顺利实现,如《城市公共交通法》、《城市公共交通扶持法》、《综合地面交通效率法》等。公交企业可以通过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及依法专为公交设立资金两种形式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在公交运营成本中,票款收入占40%,当地政府占21%,州和联邦政府分别占20%和3%,其余来自非政府及税费。美国对于公交设立了专项的信托基金,通过征收销售税、汽油税等方式保证了公交资助的固定来源。   1.2法国的财政补贴制度   法国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交通法律法规,保证公交企业在执行规定的票价和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得到合理的政府补贴,以维持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经费收支的平衡。   法国的《公共交通法》对公共交通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政府以向企业征收公共交通税的形式为公共交通设立专项资金用以保证公交财政补贴资金拥有可靠来源。政府要求有9名职工以上的企业都要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交通费,如巴黎通过征收税率高达2.5%的交通税费后,由交通管理委员会分配给公交企业。   巴黎政府不允许作为公益性企业的公交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交通税以外的收支差额,全部由财政补贴补齐。征收所得公共交通税和公交企业营业所得两项收入约占公交总开支的74%,其余26%由政府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负担13%,大区5%,巴黎市5%,其余为3%。   1.3其它国家的财政补贴制度   据国际公共交通联盟(UITP)调查数据显示,UITP成员国对于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有较大差异。   在欧洲,政府的财政补贴在5%~85%之间,主要体现在城乡差别。欧洲和北美以外的国家,很少有政府关于公益性政策的补贴,但以免除税收、给予车辆购置优惠、加大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补助。   例如:在德国,城市公交免征税收,运营商自己负责运营;在荷兰、英国等国家,公交企业购买公交车辆享受100%的政府财政补贴,欧洲其他国家公交企业购买车辆也可享受30%~50%的补贴。   2我国城市公交的财政补贴   2006年12月,我国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提出了包括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规范专项经济补偿等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政策。各地市也制定了相应的适合自己城市发展的公交财政政策。   2.1北京的财政补贴   2006年12月,北京市交通委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提出今后市财政每年将投入40亿元用于城市公交各项建设和低票价补偿。目前,北京的公交价格体系采用的是低票价原则,政府的财政补贴分为运营的票价补贴和针对油价上涨和老年人等免费乘车人员的费用实施的专项补贴。运营的票价补贴,分学生和普通两类根据IC卡打二、四折分类实施补贴。据北京市财政局表示,2010年在公交运行上,为了确保低票价政策的延续,地面公交的财政补贴高达90多亿元。   2.2深圳的财政补贴   2007年12月,深圳市城市公交降价方案正式实施,深圳市民通过公交车出行的费用平均降幅达到25%以上,相应的,深圳市政府将为此每年支付5~10亿元的财政补贴。到目前为止,深圳市财政每月公交刷卡优惠补贴资金量约为4500~4900万元。此外,因国家调整石油价格,深圳市对城市公交进行油价补贴,市财政2009年支付的公交油价补贴资金3.59亿元。   深圳市政府对城市公交财政补贴制度进行了较详细的明确划分,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配套管理制度如《深圳市公交财政补贴及成本规制方案》、《深圳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等。   深圳市将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总额分为单项补贴、投资回报调节和服务质量调节三部分:单项补贴:政府就公交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任务、燃油价格上升、公交票价降低等事项设置单项补贴。   投资回报调节:设置公交行业标准成本利润率,通过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利润率的变化,调整财政补贴总额。当企业运营利润率高于标准成本利润率时将超额利润部分的30%留给企业发展,另70%进入投资回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公交成本利润率水平保障补贴。服务质量调节:当公交服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标准分,企业可全额获得各项补贴,服务质量调节为零。当公交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低于标准分,相应扣减补贴金额。   2.3香港的财政补贴   香港公交企业并未获得政府的直接财政补贴,却实现全面赢利,创造了世界级的经验,成为城市公交发展最好的城市之一。香港政府因地制宜,由于受地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影响,在不可能大规模改善道路也不可能限制人们出行的情况下,制定了科学的交通发展战略,实施公交优先的同时,对私人汽车、公务车等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使交通十分畅通。香港政府虽未给公交企业直接财政补贴,却在税收方面给企业较多的优惠等间接补贴。在减免公交车辆的首期登记费、牌照费和燃油税的同时提高私家车的税费,有效控制私家车增长的速度,以便扶持城市公交。此外,政府还通过将建设的一些土地、场站设施划拨、租借以及无偿提供等方式间接补贴城市公交。#p#分页标题#e#   3我国城市公交财政补贴的问题   我国现有城市公交财政补贴制度对于促进城市公交的发展,满足城市居民对城市公交的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   (1)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约束。目前,我国政府部门的有关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政策文件,如2006年12月建设部等部门联合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对建立科学的财政补贴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只是从政策层面对公交财政补贴政策进行了宏观要求,并未从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角度进行明确,更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约束。综观世界各国,拥有先进城市公交系统的城市,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都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保障。目前,我国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政策往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无法落实,急待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实施以保障公交财政补贴政策的顺利落实。   (2)城市公交财政补贴力度不够。近年来,由于燃油、车辆购置和维修等基本资料价格的上涨,受限于行业公益性等因素的影响,公交运营企业出现了严重亏损,而我国大部分城市的财政补贴资金不够充足或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使公交企业难以弥补亏损。目前,我国的城市公交财政补贴除国家的燃油补贴能及时到位外,公交票价补贴和公交建设资金等受地方政府的财力及城市发展水平的制约,难以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导致公交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阻碍了城市公交的发展。   (3)补贴对象模糊。城市公交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其中,经营性亏损是由企业运营管理水平造成的,应由企业自负;政策性亏损是由于公交企业的行业公益性特性造成的,政府应对此进行补贴。但由于两种性质亏损区分难度较大,致使补贴对象不明确,无法保证补贴资金对症下药。   (4)财政补贴缺乏科学的测算模型。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尚未形成规范科学的公交补贴测算模型,导致补贴金额的确定往往无据可依,降低了最终财政补贴资金的经营管理效率。同时,在具体的测算过程中,因有很多的评价指标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很难进行具体的量化,影响了公交补贴具体量化中的准确度。   (5)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成本规制及考核制度不完善。由于缺乏对费用的审核制度,公交企业上报给政府的成本费用的真实性难以保证,不利于确定合理的补偿数额。我国城市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督考核制度,不能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作用及效益。政府对公交企业设定的考核内容其结果往往对最终财政补贴资金影响较小,造成企业往往先考虑争取更多补贴资金其次才是降低运行成本以及提高服务质量。   4完善我国城市公交财政补贴的措施   对公交企业进行财政补贴的主要目的,在于改善服务质量和提高运营效率。为完善我国城市公交财政补贴制度,可以借鉴国外公交财政补贴经验,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城市公交财政补贴相关法律法规。综观世界城市公交发展史,先进城市公交的国家和地区都有立法作为城市公交的财政补贴支撑。城市公交财政补贴相关政策的落实往往会受到城市发展水平、经济实力等因素的影响,稳定性较差,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明确才能保证公交票价财政补贴顺利实现。根据我国国情,各级政府应针对现有城市公交状况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关法律应包括对城市公交优先地位的明确,对政府在公交系统中的基本职能及补贴范围、金额和资金来源的界定,对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及监督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的明确等,以确保城市公交财政补贴的具体实行有法可依。   (2)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和补贴形式的多样化。一方面,加大对城市公交的财政补贴力度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能刺激公交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以利于促进城市公交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城市公交补贴形式的多样化,政府可以从财政以及征收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公交企业的补贴和对公交基础建设设施的投资,也可给予公交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收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等,同时对私家车征收税费以改善公交刘明伟: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制度研究67企业的经营环境,从政策方面间接补贴城市公交。   (3)积极探索实践更优的企业经营机制。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城市公交运营模式弊病较多,急需更优的运营模式出现。北京采用了公交低票价的模式,但一方面北京拥有雄厚的财政支持,其它城市很难能够效仿,另一方面北京面对数额巨大的公交财政补贴金额,从长期看政府很难承担。香港公交采取国营与私营并存的方式来协调政府和市场运营的优势与劣势,政府虽然不直接给予财政补贴,却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但由于城市基础不一样,很难将其复制给其它城市。因此我国城市公交需要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实践适合各个城市发展的经营机制。政府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的形式引进社会资本,通过竞争提高公交行业的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交发展。   (4)促进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为保证城市公交补贴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我国应积极拓宽政府补贴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和专项补贴基金。拓宽财政补贴资金的来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设立城市公交专项资金,通过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提取一定比例实现;二是提取城市土地租让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的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城市公交基金;三是对私人小汽车以及公司企业等征收公共交通税费;四是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公交投资、建设和经营;五是其它资金,如公交广告,公交赞助捐款等。   (5)完善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机制。明确财政补贴对象与范围,确定补贴的测算方式和补贴额度。政府应完善城市公交财政补贴监督机制,如完善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的方案、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服务质量与补贴金额相挂钩的考核及开展社会评价监督等,以提高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实现信息化的运营管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p#分页标题#e#

财政补贴范文2

关键词:“共营制”;农业财政;补贴政策;补贴结构

为了有效遏制耕地面积的减少,充分保障粮食供给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农业财政补贴政策。但就目前来,现有农业财政补贴政策的激励效果已然不足,难以促进农民显著增收,抑制了农民的种植积极性。而四川崇州农业“共营制”的推广,使得当地农业发展成果显著,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值得我国各地区学习借鉴。同时,“共营制”的实施需要依赖各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支持。因此,探究“共营制”视角下的农业财政补贴政策优化路径,对于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共营制”的实践价值

“共营制”的核心在于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农户为核心主体,由农业职业经理人、土地股份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共同经营。“共营制”的重点在于农民群众凭借土地承包经营权,共同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聘用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构建适合规模化种植的服务体系,建立农业服务平台。随着合作社、职业经理人以及服务体系的日趋完善,“共营制”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便逐渐形成。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创新重心在于经营方式的创新。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差异性显著,这便导致我国不同地区势必需要采取不同的农业经营方式。针对四川崇州市提出的“共营制”,其实践价值在于:1.实施“共营制”要求建设合作社,这既有助于以较低成本实现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也能够防止小型农户被边缘化,同时能够深化农户之间的沟通合作,加强对农户的带动力;2.“共营制”适应粮食生产特点,能够有效抑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引发的“非农化”“非粮化”倾向,确保粮食生产始终践行现代化道路;3.实施“共营制”,能够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加强农业竞争力,实现农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可以认为“共营制”有效落实了集体所有权、保障了农户承包权、盘活了土地经营权、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形成了“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在我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适用性,对于突破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困境、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共营制”视角下的农业财政补贴政策优化困境

(一)补贴结构亟待优化

第一,部分地方政府未能以促进适度规模化为导向优化补贴结构,导致部分“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由于期望得到大量补贴而盲目扩大规模,制约了“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有序运营。第二,部分地方政府未能以促进经济作物种植为导向优化财政补贴结构,导致“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未能重视种植蔬菜、瓜果、花卉等经济作物,使得农民群众增收缓慢。第三,部分地方政府未能以提升农产品质量为导向优化财政补贴结构,难以引导“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重视农产品质量。

(二)人才引进培育补贴政策不完善

第一,对于服务“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大学生,部分地方政府未能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于引进大学生的“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部分地方政府也未能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难以激发大学生的入职热情与“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人才引进热情。第二,部分地方政府未能向“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参与主体的子女提供学费补贴,难以引导其报考农业院校,无法有效开拓地方人才资源。第三,部分地方政府未能对于“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参与主体提供参训补贴,难以调动其参训热情。

(三)职业经理人补贴政策不完善

第一,薪酬援助补贴政策亟待完善。部分地方政府未能对长期服务“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业职业经理人提供财政补贴。第二,养老保险补贴政策亟待完善。部分地方政府尚未针对农业职业经理人制定完善的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难以有效吸引农业职业经理人入职“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第三,绩效奖励补贴政策亟待完善。部分地方政府未能针对实现亩产增长、积极优化生产活动、实现无化肥种植的农业职业经理人提供一定财政补贴,难以激发其工作热情。

(四)农业科技创新补贴政策不完善

第一,农业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不足。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对于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补贴额度还较低,难以有效激励“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导致地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缓慢。第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缓慢。我国部分地方政府未能划拨专门财政补贴资金实现高校、科研院与“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对接,难以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加快转化。

三、“共营制”视角下的农业财政补贴政策优化路径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共营制”的提出为我国实现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依据。对此,我国各地方政府还需基于“共营制”视角出发优化农业财政补贴政策,这便要求各地方政府优化补贴结构、完善人才引进培育补贴政策、完善职业经理人补贴政策、完善农业科技创新补贴政策。

(一)优化补贴结构

财政补贴结构不尽合理,已然成为制约“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此,各地方政府还需以促进适度规模化、促进经济作物种植、提升农产品质量为导向,不断优化优化补贴结构。第一,以促进适度规模化为导向优化补贴结构。2018年5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的《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规模化经营能够实现生产要素的集约化,从而促进生产效率的提升、农民经济收入的提升;能够有效节约生产成本,进而降低农民的资金投入;能够解放一部分劳动力,为第二、第三产业输出更多劳动力;能够促进农民专业水平与素养的提升。因此,促进规模经化营无疑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转型的重要途径,但如果过度规模化,却会导致出现大量失地农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故而各地方政府还需以促进适度规模化经营为导向优化补贴结构,避免“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由于期望得到大量补贴而扩大规模。对此,各地方政府可以适度降低规模化生产的财政补贴标准,减少部分依据种植面积支付的财政补贴项目,保障“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有序运营,进而推动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以促进经济作物种植为导向优化财政补贴结构。蔬菜、瓜果、花卉等经济作物的经济价值较高,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促进经济作物种植,能够促进农民群众切实增收,有助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可持续发展。因此,对于种经济价值高、技术要求高的经济作物,各地方政府可以考虑支付一定的财政补贴,同时以优惠价格提供配套保险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技术水平,促进农民收入的显著增长,确保合作社的高效运作,进而推动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三,以提升农产品质量为导向优化财政补贴结构。当前我国农业生产加工主体较为分散,使得农产品质量保障工作面临着较大困境。对此,各地方政府还需以提升农产品质量为导向优化财政补贴结构,引导“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重视农产品质量。其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补贴制度。各地方政府需要针对特定生产资料给予直接的财政补贴,使得“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获得现实的直接利益,从而有效引导“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使用农家肥,避免其过多利用化肥,同时鼓励其提升秸秆的利用率,保障我国农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其二,加强对优质农产品的财政补贴。加强对优质农产品的财政补贴,能够有效引导“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重视提升农产品质量。其三,完善财政补贴考核机制,督促“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规范自身的农业生产行为。各地方政府可以针对部分财政补贴项目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一旦发现私自采购、使用违禁农药,则取消财政补贴,这能够确保农药的品质,避免对农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二)完善人才引进培育补贴政策

“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支持。为了有效引导优秀农业人才前往农村基层,面向“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各地方政府还需完善人才引进培育补贴政策,激励高素质农业人才回流农业,从而保障“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一,对于选择前往基层服务“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业专业大学生,各地方政府可以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的财政补贴。对于积极引进农业专业大学生的“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各地方政府可以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的标准划拨薪酬支付补贴。例如,2018年12月,上海市松江区出台的《关于加强民生和人才保障促进本区乡村振兴的实施办法》指出,对于新引进的优秀农业技术骨干人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8万元的生活补贴,每年还有4万元的人才奖励补贴。而“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应当对农业专业大学生的工作业绩作出考核评价,基于考评结果将政府划拨的薪酬支付补贴作为奖金进行支付。此外,各地方政府还需通过财政补贴,免费为农业专业大学生提供档案保管、户口挂靠等服务。第二,对于“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参与主体的子女,鼓励其报考农业院校。对于考入农业院校者,可与其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由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1-2万元支付财政补贴,农业大学生毕业后需返回户籍所在地服务“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3-5年。第三,对于“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参与主体参与职业培训者,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减免其部分甚至全部培训费用,同时,各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自身财政状况给予参与者一定的补贴工资,弥补参训者在参训期间的各项生活开支。

(三)完善职业经理人补贴政策

农业职业经理人作为“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实际经营者,主要是一群拥有丰富农业生产管理经验的人才,直接影响着“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生存发展质量。唯有在政策上给予其合理的保障,才能够稳定职业经理人队伍,并吸引更多优质人才进入这一队伍,从而保障“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一,完善薪酬援助补贴政策。对于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自获得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起,首次受聘“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且服务期满12个月以上者,地方政府可以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财政补贴。第二,完善养老保险补贴政策。例如,崇州市农业农村局的《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级农业职业经理人社保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指出,每个农业职业经理人能够享受60个月的补贴,农业职业经理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档次为60%。各地方政府还需积极借鉴崇州市的相应经验,为农业职业经理人制定完善的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合理设置补贴的享受年限与额度,确保对农业职业经理人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第三,完善绩效奖励补贴政策。对于实现亩产量的显著提升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各地方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的财政补贴;对于积极优化生产活动、实现无化肥种植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各地方政府可以给予长期性的财政补贴。

(四)完善农业科技创新补贴政策

科技创新是推动“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参股农户切实增收的必然要求。因此,各地方政府还需完善农业科技创新补贴政策,鼓励“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一,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当前,美、法、日等国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投入资金约占农业总产值的2%,而我国的投入资金占比相差甚大。各地方政府还需加快提高对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补贴额度,鼓励“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积极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发展地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提高地区农业生产效益。第二,鼓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各地方政府还需划拨专门的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推动高校、科研院优质资源与“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对接,推动“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加快转化。

参考文献

[1]申云,贾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作用及其内部利益联结机制研究——以崇州“农业共营制”为例[J].上海经济研究,2016(8).

[2]庞辉.农业补贴政策背景下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效率研究——基于辽宁省农户调查[J].农业经济,2017(11).

财政补贴范文3

 

作者:金 刚,柳清瑞    单位:辽宁大学 人口研究所   数据来源与统计描述   为了对新农保个人账户“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的激励效应进行实证检验,需要分别选取实行个人账户“一刀切”和“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的地区中参保农民样本。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辽宁大学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针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和提高中国农村保障水平研究”于2010~2011年针对辽宁省开展的一项问卷抽样调查。辽宁省(除大连)实行的是个人账户“一刀切”财政补贴,具体内容为对各个缴费档次均给予30元的财政补贴;大连市实行的是多缴多补的个人账户“差别化”财政补贴,具体内容为“100元补贴30元、200元补贴35元、300元补贴40元、400元补贴45元、500元补贴50元”。大连市与辽宁省其他地区在个人账户缴费财政补贴方式上的差异,为我们分析“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激励参保农民提高缴费档次的实际效应提供了经验验证的可能。本次调查中,调查地区为阜新市彰武县的平安乡与丰田乡以及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和金州新区七项山镇,调查采取随机入户现场填答的方式,调查对象为家庭中超过16岁的家庭成员。问卷主要分为农民个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就业与流动迁移情况、收入与消费情况及新农保的参保情况等四个部分,其中,针对新农保制度,我们设计了是否参保、个人缴费档次选择、参保意愿与续保意愿、对新农保的信任程度等多个问题。本次调查共获取问卷2110份,去除60岁以上已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老人样本、未参保人群样本以及遗漏变量等原因造成的其他无效样本,我们共获取有效样本1379份,其中,阜新市问卷741份、大连市问卷638份。   总体样本回归结果显示,政策信任程度、学历水平和家庭收入剩余对参保农民缴费档次选择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这符合理论与逻辑推断结果;回归结果还同时发现,未婚参保农民的缴费档次选择显著高于已婚农民,家庭人口数对于缴费档次选择的影响是正向且显著的,这可能与参保农民对于未来应对风险能力的预期和家庭收入的稳定性有关。我们主要关心的是“财政补贴方式”的系数,计量结果显示,无论是否包含控制变量,“财政补贴方式”的系数均为正但不显著,这说明,从总体上看“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并不能比“一刀切”财政补贴方式显著提高参保农民的缴费档次选择,“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的激励效应可能是无效的。   但是,根据我们前述理论分析结果,财政补贴的激励效应可能要受到政策信任程度的影响,由于总体样本的平均信任程度仅介于“一般”与“比较信任”之间,因此,总体样本估计结果中“财政补贴方式”系数的非显著性有可能是总体样本的政策信任程度偏低造成的。   为了提高估计结果的稳健性,并对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研究命题进行进一步验证,我们按照参保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信任程度”的高低对样本进行分组并分别进行有序Probit估计。我们列出了三个样本组的估计结果,分别是政策信任程度最高的“完全信任”的样本组、政策信任程度较高的“比较信任”的样本组和政策信任程度为“完全信任”之外的的样本组。   在参保农民对新农保制度“完全信任”样本组中,“财政补贴方式”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完全信任条件下“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可以比“一刀切”方式有效激励参保农民的缴费档次选择;从边际效应来看,“一刀切”财政补贴方式转变为“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可以使参保农民选择最低100档次的概率下降11.3%,而选择200、300、400和500元档次的概率分别上升2.2%、1.6%、1.0%和6.4%,特别是,“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使参保农民选择最高档次500元的概率明显高于选择200~400元档次的概率,这也可以间接证明前述我们提出的参保农民为了最大化其一生收入将选择最高的缴费档次的分析结论。在参保农民的政策信任程度低于完全信任时,“财政补贴方式”的系数显著性发生明显变化。估计结果显示,政策信任程度为“比较信任”的样本组,“财政补贴方式”系数不显著;同时包含政策信任程度为“比较信任、一般、不太信任和不信任”的样本组中,“财政补贴方式”的系数也是不显著的。估计结果较好地验证了我们在理论分析部分提出的研究命题,即“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的激励效应是以参保农民的政策信任程度为条件的,在确定的“差别化”财政补贴方案下,只有在参保农民政策信任程度达到一定水平之后,财政补贴方案的激励效应才可以实现。   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基于引入新农保制度的生命周期理论构建了参保农民缴费档次选择的理论模型,得出了“在参保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信任程度较高的条件下,多缴多补的‘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将比‘一刀切’财政补贴方式显著提高参保农民个人账户缴费档次”的理论命题。其次,根据针对辽宁省大连市和阜新市新农保试点的微观调查数据,利用有序Probit模型估计方法,对上述理论模型进行了经验分析与实证检验。基本结论是,新农保个人账户“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可能具有激励参保农民提高缴费档次选择的效应;但是,“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激励效应是否有效,要受到边际补贴水平和政策信任程度的共同约束,参保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政策信任程度越高以及财政补贴方案的边际补贴水平越高,“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的激励效应就越有可能实现。政策调整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提高农民对新农保的政策信任程度,二是实现“一刀切”财政补贴方式向“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的转变,并同时提高“差别化”财政补贴的边际补贴水平。基于上述研究结论,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p#分页标题#e#   一是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广大农民对新农保的政策信任程度。首先,综合运用集中讲解、社区宣传、入户解读、参保农民经验推广等多种宣传形式和手段,增强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感受度、了解度、接受度与认知度。其次,强化新农保政策解读,使广大农民切实理解个人账户缴费的重要性和安全性,以及不同缴费档次对未来收益的真实影响。第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基层管理和服务的队伍建设,规范包括新农保在内的各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和服务流程,通过增加经办透明度、公开财务数据等各种手段,提高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认知程度。第四,完善新农保配套制度建设、优化新农保相关制度规定。例如,应适时停止目前“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老人领取基础养老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的“捆绑式”缴费规定,尽管此项规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扩大新农保覆盖率的作用,但是却影响了农民对新农保制度本身的正确认识。   二是将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的财政补贴方式正式确定为多缴多补的“差别化”补贴方式。第一,在实现机制上,制定并出台具体政策在全国范围统一明确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的“差别化”财政补贴模式。第二,在具体方案设计上,按照“降低绝对补贴额同时拉大不同档次之间的补贴差距”的原则,在各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标准之间设置合理且有效的差距来确保方案的激励效应。例如,可以实行“100元补贴10元、200元补贴20元、300元补贴30元、400元补贴40元、500元补贴50元”的“差别化”财政补贴方案。

财政补贴范文4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监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国家频繁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政,并通过补贴资金的方式来鼓励其扩大发展规模、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不难发现,很多受补贴的中小企业在使用补贴资金方面存在很大问题,而相关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政策,导致这些资金并未真正意义上落到实处,作用和价值大打折扣。

一、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中小企业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所管辖,主要承担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而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政策,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采取的有力措施。只是目前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在发放和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贴对象不清晰

在现行的中小企业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当中,补贴对象和补贴范围十分广泛,诸如商贸、餐饮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都可以是被补贴的对象。但是这种“广撒网”的方式也意味着补贴行为没有重点、没有关键、没有鼓励和倾向。换言之,过多过广、没有限制的补贴行为并不利于对区域内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不利于激发中小企业的竞争意识。

(二)中小企业挪用财政补贴资金

部分中小企业在取得补贴资金后,只从自身利益出发,片面地从事能够增加自身利益的经济活动,并没有按照当初申请的内容进行投资生产。同时,相关部门对于资金的利用情况缺乏监管,导致这些企业挪用资金、不规范使用资金的情况存在。

(三)借助虚假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部分中小企业为了获取财政补贴资金,不惜用虚假手段来伪造申报资料,比如伪造的银行回单、对账单等,抑或是胡乱变动在建项目的基本信息、申请条件,让原本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能够争取到补贴资金等。

(四)资金利用率和产生的效益不高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一些中小企业对于补贴资金存在利用率不高、生产效益不足的情况,严重影响到补贴资金功能的发挥。比如,很多获取补贴资金的企业本质上已经申请注销或者处于休眠状态,资金只能缓解运营的窘境,却不能实现进一步发展;又或者一些企业本身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出现很大差异,虚假经营、虚假地址的情况屡见不鲜。

(五)补贴过程不清晰,部分项目存在重复申请行为

补贴申请的程序多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外信息,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申报,再由相关部门核准审批后,向企业拨付资金。但在拨付和使用资金的过程中,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中小企业都没有向外披露详细信息,政府究竟补贴了哪些企业、拨付了多少金额,企业又是怎样利用这些资金———都缺乏公开、不够透明。正因为公开性的缺失,企业内的不同部门,或者同一管理班子下的不同企业,往往存在相互交叉、重复申请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出现有其原因所在,主要包括这样几点:

(一)相关主管部门缺乏监管意识

主管部门监管意识的缺乏,体现在两个维度:第一,主管部门始终认为上级单位的补贴资金发放审核工作,只是单纯的形式主义,只要企业在、项目在,顺利地将资金用出去即可,至于究竟用在什么地方、产生怎样的效益,与其并没有直接关系。第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识不强、责任心有所欠缺。不少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美化资料的行为,而负责审核信息真实性的人员并没有彻底履行职责,进而放任申报资料弄虚作假,也无动于衷。

(二)信息系统不够健全,导致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信息系统不够健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其一,中小企业本身所享受的财政补贴数量、类型繁多,尤其是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各类福利政策也相对较多,有制定权限的部门也因为过多而缺乏统一管理,在缺失统一且共享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很多企业会享受到重复的补贴资金;其二,政府部门面向中小企业拨付资金后,并没有对企业具体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外加资金拨付本身便缺乏严格的标准,导致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即使出现问题,也没有准确的惩罚措施予以监管。

(三)中小企业自身存在问题

很多中小企业本身是家族企业,其运营管理模式还停留在颇为原始的阶段,产权不清、任人唯亲、管理制度不合理等问题不仅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会促使其在获取补贴资金后,不能科学合理地利用资金,导致资金被浪费。

三、中小企业完善财政补贴资金监管机制的策略

针对目前中小企业应用财政补贴资金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加强对其的监管、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需要从这样几个角度展开:

(一)确定主要补贴对象,提升财政补贴信息的透明度

提升财政补贴信息的透明度,意味着中小企业降低了弄虚作假的可能性,间接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和应用价值。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确定补贴的重点行业及发展对象,要尽可能将补贴对象设置为符合国家发展所需、拥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要将重点向公共事业、高新技术企业、环保节能和新能源企业倾斜。而对那些没有实际经营内容的企业,要通过自我转型升级和优胜劣汰的方式,促使其正视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位置,进而转换思想,实现自我更新。其次,公开补贴信息,包括补贴对象、金额以及受补贴企业的具体资金使用情况,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资金监管

新时期,针对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有必要尽快出台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审批和应用的监督管理。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强立项审批、做好审核把关。要对申请资金的中小企业及其所申请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补贴资金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其次,针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和发展情况,设置完备的问责制,要对企业如何使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管,秉承“谁审批、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一旦发现企业的资金应用不符合要求就要立即指出,要及时跟进、督促其整改,确保补贴资金都能够用在“刀刃”上。

(三)建立相应的信息化平台,保障资源共享

作为资金补贴的直接实施部门,财政部门要和市场监管、税务及公安等部门实现纵横联动,彻底打破单一部门所主导的分配模式,要依托信息科技构建完备的信息共享平台,多角度、全方位掌握中小企业申请、获取和享受补贴资金的情况,实现动态监管。

四、结语

总而言之,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监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有待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双方共同努力。未来,相关部门在进行财政补贴时,要更多考量企业资金的使用效果,考虑其所能产生的效益,尽可能多地支援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王汝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研究[J].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13(11):25-27.

[2]李焱.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管理的思考[J].山西财税,2014(11):36-37.

[3]王歧红.县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问题思考———以广东省博罗县为例[J].发展改革理论与实践,2017(11):48-51.

财政补贴范文5

关键词:农业保险;区域差异性;财政补贴

最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多次严重的农业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影响了农民的正常生活。为了应对农业灾害,我国推出了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广大受灾农民的损失得以减少。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然而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相关政府部门的财政实力差距非常大,怎样在兼顾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妥善协调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一、我国农业保险区域差异性财政补贴分析

政府针对农业保险推出的财政补贴政策,有助于我国农业保险行业的发展。在我国,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非常明显,政府财政补贴政策能够推动和拉动各地农业保险的发展。而农业保险行业的发展会反作用于农业,带动农业的发展,有效地缓解区域间的经济差距,促进我国各地的协调发展。基于政府财政补贴的重要性,相关政府部门应从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出发,在促进农业保险行业发展的同时,尽可能地维护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公平性,实现财政补贴政策的差别化对待,从而最大限度地彰显社会的公平性。

(一)财政支出公平评价理论视角下的农业保险区域差异性财政补贴分析

从本质上讲,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出台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财政支出的公平,促使我国农业与农业保险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要想实现公平,最关键的是构建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与矛盾疏导机制,使得不同类别人群的实际需要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满足。相关政府部门应有效地整合现有的利益机制,从而使之契合当前社会多数人的利益方式。如此一来,社会资源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有效流通,从而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当前,理论界指出财政支出公平应落实到起点、过程与结果这几方面。有关财政支出起点公平的有关观念是:制定财政补贴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应公平,即目标理念具备公平性,所规划的具体内容也应该具备公平性。有关财政支出过程公平的有关观念是:财政补贴相关的各项政策在落实的过程中应做到公平,各方利益相关者具有平等的参与权等。有关财政支出结果公平的有关观念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够公平的享受社会发展成本,其该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还应该获得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农业保险带有明显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其相应的财政补贴也从属于政策性补贴的范畴,所以,笔者认为农业财政保险财政补贴在起点与过程是具备公平性的,关键是财政支出的结果也应具备公平性[1]。

(二)财政支出偏好理论视角下的农业保险区域差异性财政补贴分析

由于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导致各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不同,政府在支农方面的财政投入有所不同,在农业保险方面的财政补贴也是如此,出现一定的地域性差异。也就是说,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当地的农民能够获得较高的农业风险保障,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所能够获得的农业风险保障比较低。显然,东西部的农业风险保障力度不同,这表明财政支出结果存在不公平的问题。1.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偏好。通常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偏好表现在规模、结构与本土这几方面。在规模方面具体指的是地方政府的流动性创造,该方面多和投资密不可分。农业保险这一公共物品具有非常差的外溢性,政府给予该方面的财政补贴往往不会产生明显的溢出效果,这导致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给予农业保险方面的财政支持比较小,经济水平较好的地区政府部门则给予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非常大,且这一力度会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进一步加大。在结构方面,地方政府往往侧重于那些市政建设、基础建设等生产性领域,这些领域能够产生明显的绩效。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农业保险方面的财政支出意愿都比较小。从本土方面来看,不同区域借助多种因素而将农业保险市场分割开来,实现区域内的农业保险行业发展,阻碍了农业保险一体化的发展,使得不同区域间的农业保险行业发展水平不一样,进而产生直观的经济绩效。农业保险的外溢性非常差,难以借助短时间财政支持而产出明显的效果,所以不同经济水平的地方政府会有不一样的财政支出偏好。当财政实力差距比较大的时候,经济水平较高的地方政府的有更大的能力而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不同。这种情况导致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农业保险的财政支出方面出现显著的差异性,从而导致财政补贴结果不公平。2.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偏好。当前,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中央财政支出,另一方面为地方财政支出。从实际状况来看,其具体包括两种模式,一是地方政府独立承担,另一种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共同承担。在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目标是保障农民的收入,而中央政府的目标是保障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非劳动力成本投入。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通过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农民能够获得较高的补贴,农业风险保障非常高。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仅能够获得最低的保障,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可以给予其必要的财政补贴,在一些特困地区,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无法全面覆盖所有农业生产投入,只有由当地政府部门提供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相应的补贴额度比较小,农业风险保障比较低。这些现实状况会导致农民的收入差距增大,使得政府在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的时候出现结果不公平的现象[2]。

二、弱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区域差异性的有效路径

实际上,我国不仅存在着东西部的经济差距,在同一地区、同一省内部也存在着区域间的经济差距。在提高财政支出公平性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都应承担起自身的职责,给予农业保险必要的财政补贴额度。具体额度应从各地区的发展实情来定,逐步构建起多元化、多层级的农业保险差异性财政补贴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应相互配合,实现该方面财政补贴的统筹管理。针对特困地区,相关政府部门应立足于保障农业生产成本,以此入手,逐步扩展到保障农民收入。整个过程中应分阶段推进,逐步减少区域间的农民收入差距。一是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下的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农业产值非常小,在GDP中所占比重也仅有1%。但是当地政府部门的财政实力非常强,当地的工业化水平也非常高,农民的收入普遍较高。所以,这些地区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担。浙江、江苏与广东等地的经济水平也比较高,当地政府也拥有足够的财政实力,且本地的工业化水平非常高,农业在整个GDP中所占的比重不高,农民收入也相对高很多。针对这些地区,地方政府可以承担绝大部分的财政补贴,中央政府则承担很少一部分财政补贴。值得注意的是,海南省也从属于东部地区,然而其GDP水平却比较低,农业在总GDP中所占的比值非常大,也就是说农业对于海南省来说至关重要,该省对于农业有着极高的依赖性,农民的主要收入都来自农业生产,家庭性的营业收入占据大部分,这表明当地对于农业保险有着极高的需求,而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又不强,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有必要给予其更多的财政补贴支持。从中部地区来看,山西省的农业在其GDP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还不足1%,农民收入水平也相对低很多,家庭性营业收入在其总收入中不到4%,但是该省对于农业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非常大,基于此,中央政府有必要给予其一定的财政补贴,使得当地农业保险得到更好的发展。针对我国中部的其他省,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可以适当减小。就我国西部地区来看,经济水平普遍偏低,中央政府承担起了大部分的财政补贴,地方政府承担的财政补贴较少。针对新疆与西藏等特困地区,我国中央政府有必要承担80%以上的农业补贴。二是我国同一省市内部也存在经济差异。地方政府在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支出的过程中,不需要完全由省级财政承担,可以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同一省或同一市内,根据具体的经济发展状况与农业保险需求,合理地分配财政支出,从而使得各级政府部门都能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贡献力量,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农民的生产投入成本与收入[3]。针对经济水平较高的区域,省市县三级政府都可以参与到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中,一方面能够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能够加大农业保险方面的投入,使得本地区的农业得到较高的保障,促进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中央财政与上一级政府均给予其大力的财政支持,实际上,部分地区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非常大,这种多层级的财政补贴制度能够使得该区域内的农民获得更多的收入与生产成本投入保障,这也是财政补贴公平性的重要体现,能够有效地减少各地区间的农民收入差异。三是我国特困地区的自然资源条件比较差,多集中在中部与西部等地。这些地区的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有限,中央政府在立足于保障农民生产投入成本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保护这部分地区农民的基本收入。必要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可以承担起全部的财政支出,使得该地区的农民拥有足够的生活保障,同时,这些地区的农业与农业保险行业也都能够得到有效发展。农业的有效发展能够给当地创造更多的效益,促使当地经济水平提高,从而使得该地区与其他地区的经济差距的得以减小。

三、结束语

在我国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农业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使得农民的生产投入得到保障,为农民提供了基础的收入保障。在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的过程中,各地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构建起多层级、多元化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使得农业生产获得更高的保障,农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石先进,黄琦,陶建平.农业保险排斥区域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财会月刊,2017(18):103-109.

[2]黄琦,陶建平,张红梅.农业保险市场结构、空间依赖性与农业保险条件收敛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2017(5):25-32.

财政补贴范文6

2007年财政部首次安排10亿元中央财政资金,启动了中国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农业保险政策支持体系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一是补贴方式以农户保费补贴为主,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保费比例合计为80%,农户只需缴纳保费的20%即可。二是财政补贴力度加大。在补贴品种上,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由最开始的5个增加至15个;在补贴区域上,从6个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在补贴比例上,中央财政先后多次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三是补贴模式采取中央地方联动模式,在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实施补贴的总体框架之下,一些地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结合当地经济发展与农业生产特征,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政府支持方式,如浙江“共保体”模式。四是财政补贴资金“自下而上”配套模式,即只有在地方财政部门承担一定比例保费后,中央财政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将有利于农业保险对于粮食安全的保障作用和财政支出的区域公平。

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评价的DEA模型构建

DEA方法,也称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它把单输入、单输出的工程效率概念扩展到多输入、多输出同类决策单元的有效性评价中,并能指出决策单元非有效的原因和程度,在避免主观因素、简化算法、减少误差等方面显示出优越性,现已成为管理科学、系统工程和决策分析、政策效率评价等领域中的常用分析工具。

(一)纵向评价模型与指标选择

纵向评价模型以我国2007年至2012年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序列数据为决策单元,主要的评价目的是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即在保证一定的农业保险效果下,如何使财政投入资金最小化,因此选择投入导向型的DEA模型。投入指标选择“中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衡量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投入情况。选取“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农民人均收入”为产出指标。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反映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规模,是财政投入最直接的绩效体现。农民人均纯收入反映农业保险对稳定农业生产和提高农户收入方面的绩效。

(二)横向评价模型与指标选择

受地区数据搜集的限制,横向评价模型以我国部分省份2012年的截面数据为决策单元。评价的目的主要是探究各地区在一定量的地方财政资金投入上是否实现了产出最大化,故选择产出导向型(BCC模式)的DEA模型。选择“保费补贴数额”为投入指标,保费补贴数额指的是各省区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的配套资金支出,“农业保险单位面积赔付”、“农业保险密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产出指标。农业保险密度衡量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即农业保险在农村的渗透和推广情况,计算公式为:农业保险密度(元/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业人口

三、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效率评价的实证分析

通过中国保险年鉴、中国财政年鉴、中国农村年鉴和各省的财政预决算文件获取指标数据,利用DEA软件6.2进行测算,结果如表1和表2所示。DEA测度的是被评价单元的相对效率,当效率值等于1时,表示被评价单元在最有效率的生产前沿运行。效率值越小,表示离生产前沿面越远,效率越低。CRS为不变规模收益,VRS为可变规模收益,CRS下的技术效率=VRS下的纯技术效率乘以规模效率。对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效率评价,纯技术效率可以解释为制度效率,即政策机制的完善程度是不是有效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包括财政投入的力度、补贴的方式、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推广与实施等。规模效率可以解释为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已经给定的前提下,对应的补贴投入规模是否有效,包括保险补贴的品种、补贴的市场范围等。如果规模有效则意味着在农业保险财政投入力度和标准既定的前提下,保费补贴规模恰到好处,既不浪费也不紧缺,如果规模无效即规模递增或递减,则表示投入规模不合理,存在投入不足和投入过剩的现象。

(一)纵向评价结果分析

根据表1,2007年和2012年技术效率均为1,规模收益不变,达到生产前沿,财政资金的投入效率较高。2007年是我国实施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费的第一年,从无到有,财政资金投入效果显著。2012年,随着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逐步完善,也呈现出较高的效率。2008-2011年技术效率未达到生产前沿的年份,并且2010年和2111年均为规模收益递减,表明当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投入存在冗余。从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数值可看出,2008-2011年各年的规模效率均大于相应年份的纯技术效率,表明这些年未达到有效生产前沿的主要原因在于纯技术效率低,即财政补贴机制的不完善。

 (二)横向评价结果分析

横向评价中,受数据的限制,选取了我国15个省份作为评价单元,根据评价结果分为三类:第一类:黑龙江、福建、上海和山东,综合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都为1,高效率运行,财政补贴规模适度,财政补贴机制完善,同时规模收益为不变,意味着其在农业保险补贴领域的有效生产前沿进行运作。第二类:内蒙古、辽宁、江苏、江西、海南综合效率较高,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都小于1,且纯技术效率都高于规模效率,即总效率的无效率主要来自于规模无效率,因此改进应该从扩大农村保险规模入手,即在扩大农业保险领域,还未充分挖掘保险市场;同时在保险的理赔、推广及实施方面,也需进一步提高运作水平。第三类:河北、云南、西藏,综合效率较高,但普遍存在规模效率高于纯技术效率的情况,表明即总效率的无效率来自于纯技术效率,因此提高综合效率需要完善财政补贴措施。第四类:湖南、安徽、四川,综合效率偏低,普遍低于0.3,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也都远远小于1,即总效率偏低的原因既有规模问题,也存在财政补贴机制不完善。

四、优化我国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的建议

(一)财政扶持政策外部化、市场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应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下市场化运营的农业保险资源配置机制。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保费补贴比例高达80%,甚至有的地区实施强制保险或完全政府补贴制度,从短期来看,快速提高了农业保险覆盖面,但从长期来说不利于农户风险意识的培养和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自主化可持续发展。在农业保险业务逐步在较大范围开展并走向正轨后,随着政府财政实力的增强和农户风险意识的建立,政府可逐渐降低保费补贴这种直接的价格补贴方式的比例,应出台更为市场化的扶持政策,通过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再保险市场,健全完善相关权益机制,允许保险公司进行金融工具创新等措施,提高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财政补贴对象向供给主体转移

在农业保险达到一定覆盖面的前提下,未来我国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应逐步向保险公司转移,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力度。一是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除了免缴营业税外,还应免征或减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以有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提高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积极性。二是对农业再保险提供税收优惠。具体来说,即对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实行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将所减免的税收直接转入农业再保险费的收入中去。三是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实施补贴,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竞争能力,可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实施,补贴比例为各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5%-10%。

(三)财政补贴标准差异化

随着农地加速流转,我国已经进入通过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加快现代农业的重要时期,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1)差异化财政补贴标准和服务。对种养大户,如种植规模达到50亩以上,牲畜存栏量100头以上,提高保费补贴标准,实行上门服务,单独出单,缩短理赔周期,免费提供市场、科技、气象、灾害信息和防灾减灾措施。(2)差异化区域补贴政策。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和种粮大县的保费补贴比例,把规模化设施农业、大型农机具等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支持地方财政实力强、产业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省份发展特色农业保险。

(四)地方支持模式创新化

财政补贴范文7

一、明确机构职责

专项治理工作由镇政府组织开展,镇财政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民政所、镇林业站、镇计生办、镇扶贫办、镇城建所、镇卫生院、农商支行等单位参与。

(一)成立工作机制。为保障专项治理工作有序进行,建立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联席工作机制,由镇政府组织开展,镇财政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民政所、镇林业站、镇计生办、镇扶贫办、镇城建所、镇卫生院、农商支行等单位指定负责人和联络人,按职责承担相应工作。总的协调办事机构设在镇财政所,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数据汇总、问题处理、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镇财政所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站所中心等积极主动协同开展工作,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镇财政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民政所、镇林业站、镇计生办、镇扶贫办、镇城建所、镇卫生院、农商支行等有关部门结合职责,按照治理内容梳理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整改规范。农商支行认真配合专项治理工作。镇纪委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线索逐一核实、逐一销号,对积极主动交代说清、改错纠错的从轻或免于处理,对重要问题线索从严从快查处。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范围

2017-2018年中央、省、市、县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和教育类资金,下同)“一卡通”管理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发放情况,重大事项可以追溯至以前年度。本次专项治理“一卡通”,指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汇入的受益群众专门开设的银行卡、存折等支付工具。

2017-2018年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的中央和省定补贴项目共13大类43小项(具体见附件1)。13大类分别是:退耕还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公益林补助、水库移民扶助、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农村低保、五保户补助、优抚补助、社会救助、老村支书(主任)补助、村组干部补贴、雨露计划。

“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中市县自定项目,中央、省、市县其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项目全部纳入治理范围。

(二)治理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检查、清理、纠正和规范以下问题:

1.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不到位问题。摸清中央、省、市、县四级通过“一卡通”管理发放的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有多少项?归哪些部门管?按什么标准分配?发了多少?发给谁?是否存在:

(1)违规将资金项拆成小项,多头管理等问题;

(2)资金发放不及时、不足额,应享受政策未享受等问题;

(3)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应退出、不该享受的违规享受等问题;

(4)该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发现金、该直发的又进行“二次分配”;

(5)政策宣传和分配结果公示公开不到位,群众对相关政策及分配情况不知晓;

(6)主管部门、乡、村没有建立“一卡通”资金管理台账,没有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和监督责任,没有及时核实更新补贴对象身份信息,未发放的资金没有按规定存放等问题;

(7)财政补贴政策不符合实际、漏洞较多、政策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2.“一卡通”办理、发放和使用不规范问题。摸清各部门都办理了多少种卡?涉及多少家银行机构?是怎么委托银行的?各受托银行机构是如何开展服务的?最受群众欢迎的是哪家银行?哪些服务?是否存在:

(1)部门画地为牢,竞相办理“一卡通”,导致群众“一人多卡”、使用不便等问题;

(2)银行过多过滥,在选择银行过程中未进行公开招标等问题;

(3)有关部门和银行违规收费、增加群众负担等问题。

3.违法违规问题。摸清“一卡通”卡在哪里?谁在用卡?钱去哪了?是否存在:

(1)在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办卡过程中优亲厚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问题;

(2)通过收买欺骗等手段,用无关人员身份证办理“一卡通”,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

(3)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4)未经本人同意,私自保管甚至扣押群众“一卡通”。

三、时间安排

(一)镇级自查和迎接省级抽查阶段

1.镇级自查(5月31日前)

按照治理内容,以业务主管单位为主、乡镇配合,“条块结合”的方式全面深入自查。按照“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原则,组织开展广泛的到村到户摸底调查,全面排查问题。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行立改,及时清退、追缴问题资金,深挖问题线索,严肃处理问责。及时主动说明问题的,综合考量性质情节、觉悟程度、后果影响等因素,运用“四种形态”依法依纪从轻处理。

相关站所中心应将自查情况汇总,填报附件2至附件5各表,于5月31日前报送相应主管部门的同时,在镇财政所汇总存底留档备查。

2.迎接省级抽查(6月25日前)

相关站所中心及各村(居)在开展自查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迎接省级抽查准备。省级抽查按抽查面不低于30%的要求进行,由省财政厅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自查走过场、到村到户摸排不到位、发现问题偏少甚至“零报送”的乡镇予以重点关注。

(二)整改规范阶段(8月25日前)

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在全镇范围内进行整改规范。结合镇级自查和县省级抽查情况,深入分析原因,认真研究问题,提出整改和治本措施,出台我镇整改指导意见。相关站所中心、各村(居)要按照整改指导意见认真进行整改,规范“一卡通”使用管理。相关站所中心、各村(居)于8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和镇财政所。

(三)迎检阶段(9月25日前)

按照中央部委抽查工作部署,认真做好迎接抽查的准备、衔接和协调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工作责任。相关站所中心、各村(居)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扶贫领域作风建设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相关站所中心、各村(居)要切实履行专项治理的主体责任,精心部署,重点突破,深入整改,全面规范,防止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加强沟通协调,提升工作成效。相关站所中心、各村(居)要加强横向、纵向协调沟通,掌握工作动态,分析研判问题,重大问题要随时沟通,使专项治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联席办要加强对各村(居)专项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好政策和口径答疑。相关站所中心、各村(居)要紧密安排,抓好落实,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做好情况梳理、表格数据填报和汇总上报工作,按时报送材料。

财政补贴范文8

关键词:财政补贴;企业性质;新能源企业发展;固定效应模型

一、引言

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之前,世界能源供应主要以污染性能源为主,在此之后能源安全和环境问题使能源供应格局发生了重大改变,各国都将注意力集中到清洁型能源上。而属于清洁型能源的新能源成为各国战略发展的重点,以新能源为基础的新能源产业正在快速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将其作为战略发展的重点。发达国家率先发展新能源产业,通过大规模的资金、优秀的科技型人才和先进的技术来投资新能源,推动新能源快速和高质量发展以应对能源安全和气候环境的变化。在此大背景之下,我国政府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来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2012年5月30日,国务院通过《“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新能源产业列为我国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将新能源产业提到了战略发展的高度。党的报告明确指出要“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为了促进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政府对新能源相关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但政府对这些新能源企业的财政补贴是具有一定的边界的,补贴不够和补贴太多都会影响最后补贴的效果。近年来,随着政府对新能源行业的补贴力度逐年加大,巨额的补贴资金未能有效提升新能源企业的经营业绩,加之“骗补”现象的频繁出现,人们越发质疑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虽然补贴对于新能源企业来说是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但是过度依赖政府补贴却对新能源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阻碍了我国新能源产业的长足和高效发展,财政补贴的初衷和效果也大打折扣。因此,本文以新能源上市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深入考察财政补贴对新能源企业发展的影响,以及企业产权性质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最后,依据实证分析结果,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促进新能源企业更好地发展。

二、相关文献回顾

(一)财政补贴与企业发展

国内外关于政府财政补贴与企业发展的研究分析,主要集中在研究内容以及实施效果两方面。国外学者主要针对不同国家的财政补贴效应进行剖析,国内学者主要对上市公司财政补贴的经营绩效、研发投入和成长性来进行研究。刘贤贤(2018)从财政补贴对新能源企业的自主创新、企业成长、企业绩效影响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研究发现,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和企业成长性具有正向的影响,即财政补贴提高了企业研发投入和企业成长性;但王晓峰(2017)认为,财政补贴对企业绩效具有抑制作用,而完善的制度环境可以调节这种负相关关系。国内外学者对财政补贴的实施效果有不同的研究结论。一些学者认为,财政补贴对企业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周亚虹(2015)研究表明,财政补贴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所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在新能源产业起步初期,政府补助对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在产业进一步扩张后,政府扶持不再具有有效的鼓励作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并未得到提高。胡国恒(2017)对2007-2015年我国上市公司数据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在政府扶持之下,光伏等发电企业的盈利水平等发展状况并未得到改善。此外,更多的学者认为,财政补贴对企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激励作用。陆国庆(2014)以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选取2010-2012年的数据,通过实证分析得出财政补贴对新兴产业的产出提高是显著有效的结论,即财政补贴增加了新兴产业的产出。邵传林(2015)运用微观的工业企业数据,通过实证分析了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绩效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享受财政补贴的企业比未能享受财政补贴的企业具有更高的创新效率。

(二)财政补贴、产权性质与企业发展

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政府补助会优先选择国有企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如制度环境、政治关联性等),邵敏(2011)认为不同性质的企业得到的财政补贴资金是具有差异的,一般情况下,政府更倾向于补贴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小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竞争劣势,并且生产率较低。戴亦一(2014)也认为,政府官员会更倾向给予地方国有企业补贴,因为地方国企与地方政府之间有着天然的政治联系。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政府补贴会偏向于民营企业,韩超(2014)运用Heckman两步选择模型研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政府补助的偏好及实施方式,研究显示,政府补助行为受产权属性的影响,国有企业在得到补贴的概率、数量及程度上面均显著低于民营企业。

三、模型设定与实证研究

(一)模型设定

其中,D表示企业发展,其包括企业绩效和成长性两方面。企业绩效用总资产报酬率(Roa)来衡量,企业成长性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Gr)来衡量。Subsidy表示财政补贴;Scale表示企业规模,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表示;Deb表示企业资产负债率;Tot表示企业总资产周转率;u为随机误差。

(二)实证研究

1.单位根检验

单位根检验通常有五种不同的检验方法:LLC(同根)、Breitung(同根)、IPS(异根)、ADF(异根)和PP检验(异根)。本文主要选取LLC检验和ADF检验这两种不同方法来检验序列的平稳性。检验结果表明,企业绩效、公司成长性和财政补贴这些变量序列不存在单位根,即这些序列是平稳的;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和总资产周转率是非平稳的,在对这些序列进行一阶差分之后,序列变为平稳序列。因此,序列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各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着协整关系。

2.协整检验

本文采用Kao协整检验,通过检验得到统计量t值为-4.5662,P值为0.0000,通过了协整检验,变量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回归分析。

3.估计方法

本文主要通过F检验和豪斯曼检验来确定面板数据模型形式。通过F检验发现所有模型的P值均小于0.01,因此拒绝建立混合模型,应建立个体固定的效应模型;通过豪斯曼检验发现,在10%的显著水平下,所有模型均显著,应建立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因此,所有模型均应建立个体固定效应模型。

4.回归结果分析

对建立的基本回归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其中,(1)列和(2)列为财政补贴对企业发展的影响,(3)列和(4)列为财政补贴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影响,(5)列和(6)列为财政补贴对非国有企业发展的影响。加入企业规模、财务状况、运营状况这些控制变量之后,结果表明:在企业绩效方面,Subsidy的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为负,说明财政补贴对公司绩效产生负向影响,财政补贴越高,越不利于总资产报酬率的提升。其中,财政补贴对国有企业绩效的影响并不显著,而对非国有企业的影响是显著的,财政补贴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企业绩效就降低1.7461个百分点;在企业成长性方面,Subsidy的系数均为正,说明财政补贴对公司绩效产生正向影响,财政补贴越高,越有利于总资产报酬率的提升,但是结果并不显著,说明政府财政补贴不利于促进企业的成长。其中,财政补贴对国有企业绩效的影响在10%的置信水平下是显著的,财政补贴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企业成长性就增加9.1697个百分点,而对非国有企业来说,财政补贴对企业成长性的影响并不显著。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在新能源企业绩效方面,在1%的置信水平下,财政补贴的系数为负,表明新能源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绩效呈反方向变动,即财政补贴越多,企业绩效越低;在新能源企业成长性方面,新能源企业财政补贴对企业的成长性不具有正向促进作用,即新能源财政补贴越多,越不利于促进企业的成长。2.财政补贴对企业发展影响表现出产权差异性。在企业绩效方面,非国有新能源企业的企业绩效财政补贴系数为负,且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而国有新能源企业虽然系数为负,但不显著。这说明了财政补贴对非国有新能源企业公司绩效的负向影响作用要大于国有企业。在企业成长性方面,实证结果显示,国有新能源企业的企业成长性财政补贴系数为正,且在10%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而非国有新能源企业的企业成长性财政补贴系数虽为正,但是结果并不显著。这说明财政补贴对国有新能源企业的企业成长性作用要大于非国有企业。3.财政补贴更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其主要原因在于国有企业不仅在财政补贴的数量上多于非国有企业,且善于合理利用所获得的补贴资金,通过改善经营来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而非国有新能源企业比国有企业更依赖政府的财政补贴,且企业自身在管理、创新和经营方面存在不足,使得财政补贴对国有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加显著。

(二)政策建议

1.政府应完善财政补贴相关制度

政府投入的财政补贴并未达到提高新能源企业绩效的目的,这与政府财政补贴制度在制定、执行和监督环节存在的问题有关,因此要不断完善现有的财政补贴制度,保证财政补贴激励作用落到实处。首先,政府应该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让企业自己竞争以获得发展,而政府只需扮演监管者的角色即可,在必要的时候运用行政力量进行宏观调控。其次,政府制定财政补贴制度应考虑企业的产权性质,平衡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资金,科学合理地规定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和补贴标准,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这样就可以防止出现“撤网式”的全面补贴以及“骗补”现象的出现,从而不断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后,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对财政补贴的实施效果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合理的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企业,取消其财政补贴申请资格,也可以为政府后续的财政补贴工作提供借鉴依据。

2.企业应提高运营和管理能力

过度依赖政府的财政补贴使得非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效果弱于国有企业,因此企业应该不断地提高运营和管理能力。一方面,企业要调整绩效考核范围,不再将财政补贴获得的收入纳入其中,而是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这样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提高企业人员考核标准和内容的透明度,在企业内部形成合理、有效、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养高素质人才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通过企业自身能力的提高来促进企业发展,让财政补贴转变为促进企业发展的辅助工具,从而真正发挥好财政补贴的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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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国恒,刘玉伟.政府扶持促进了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吗[J].财会月刊,2017(18):36-41.

[4]陆国庆,王舟,张春宇.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创新补贴的绩效研究[J].经济研究,2014(7):44-55.

[5]邵传林,邵姝静.财政补贴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激励效果评价———来自微观层面的经验证据[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5(6):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