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和行为税的区别范例6篇

财产税和行为税的区别范文1

各国的土地税制,是一个包括许多税种的复杂体系,既有中央税,也有地方税;既有财产税,也有所得税;既有个人税,也有法人税。此外,还与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相联系。总的来说,各国的土地税制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制度。土地包括农业用地、住宅用地、经营用地、林地等。各国的土地税制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1)土地保有课税;(2)土地有偿转移和增值课税;(3)土地取得和无偿转移课税。

一、土地保育课制的国际比较

土地保有税是一定时期或一定时点上对个人或法人所拥有的土地资源课征的税。课征土地保有税的目的在于平抑地价上涨,确保土地保有的负担公平,降低土地作为资产保有的有利性。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对土地保有课税的范围、税种设置、计税依据、税率设计以及征收管理等,差别很大,特别是许多国家的土地税是作为地方税税种,即使在一国之内,各地方之间也不一样。

(一)课税范围

各国对土地税的课税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的土地税,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均包括在土地税之内。(2)狭义的土地税,只是单指对土地的课税。

(二)税种设置

各国对土地保有课税的税种设置,基本上可分为两种情况:

1.合并在其他财产税中征收

由于土地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都属于财产的存量,目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这些财产合并在一个税种中征收,合并征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并在一般财产税内征收,一般财产税是对有选择的几类财产综合课征的一种税。如美国、新加坡等的一般财产税,把土地等不动产和动产合并征收。

(2)合并在不动产税内征收。由于土地是一种主要的不动产,如加拿大、法国、英国、荷兰等,都把土地归入不动产税内征收。加拿大不动产税的税基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法国不动产税的征收对象分为已建筑土地税和未建筑土地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差饷税相当于不动产税,对拥有土地、房屋、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人课征。

(3)合并在财产净值税内征收。财产净值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净值。财产净值是从财产总额中扣除纳税人债务后的余额。印度、挪威、秘鲁、墨西哥等国,都把土地合并在财产净值税中征收。

(4)合并在房地产税中征收。房地产税是土地税和房屋税的总称。因为房屋往往附着于土地之上,密不可分,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土地与房屋合并在房地产税中征收,如泰国对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征收房地产税;巴西对城镇土地连同上面的房屋建筑物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5)合并在其他税种中征收。日本的土地保有税由地价税、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和特别土地保有税等4个税种组成,其中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2个税种是对土地与其他不动产合并征收的税种。固定资产税,是把土地、房屋及折旧资产等固定资产作为课税对象,其中土地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城市规划税是为了确保城市、特别是城市规划事业所需资金而课征的税。课税对象是位于被指定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街化区域内的土地和房屋。法定纳税人是此类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城市规划税与其他土地保有税的区别在于,它是专门用于城市规划事业或土地规划整理事业开支的目的税。而固定资产税和特别土地保有税则属于普通税。

2.单独设置土地保有税税种,分别课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把土地保有单列税种征收的国家和地区大约有30个,所用税种名称也多种多样。土地资源比较丰富的巴西,一直征收土地税,包括对农业土地征收的农村土地税,对城市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征收的城市财产税。印度的州政府对农业耕地征收土地税。我国台湾地区有地价税,还有荒地税、空地税、不在地主税(即土地所有人离开土地所在地达到一定期限),这些税都是带惩罚性质的特殊性土地税,都是以地价税为基础加增若干倍征收的,而非经常性的土地税。泰国对所有土地征收地方发展税。韩国征收综合土地税。新西兰的土地税,是对非农业用地征收,由土地所有者缴纳。日本的土地保有税税种,除合并在其他税种中征收的固定资产税和都市规划税外,还有单列税种征收的地价税(国税)和特别土地保有税(地方税)。

(三)计税依据

各国土地税的计税依据,基本上可以分为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

从量计征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面积、土地生产物的产量课征。这种从量计征的土地税,因为计征简便,税额确实,在古代曾被普遍采用。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级差地租的扩大,如果再按土地面积或生产物的产量征收,不但有失公平,且不合理。所以,近代各国已少采用,以从价计征取而代之。

从价计征的土地税,是以土地的价值或价格为课税标准所课征的土地税。1873年首先由加拿大始征,后来各国相继仿行。从价计征的关键是土地的计价。各国的土地计价方法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是根据土地的估价课征,也有少数国家按年度租金价值课征。美国的土地税一般是根据专门机构确定的“估定价”为标准课征。德国的应税财产价值也是根据“估价法”确定。瑞典财产净值税中土地等不动产的净值由官方评估确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估价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包括每年公告一次的“公告现值”和每3年公告一次的“公告地价”,税务机关按“公告现值”征收土地增值税,按“公告地价”征收地价税。日本作为国税征收的“地价税”,对土地的价额是以征税期的“时价”计算的。作为市町村征收的“特别土地保有税”(保有部分)的课税标准为该土地的取得价格。

(四)税率设计

各国土地税税率的形式较多,总的来说,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有少数国家对农业土地实行从量定额课征。

美国、德国、日本等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对土地课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美国的税率由各地方政府逐年自行规定。德国对个人和公司分别适用0.5%和0.6%的比例税率。日本的地价税税率为0.3%,特别土地保有税税率为1.4%。新西兰的土地税税率为2%。

许多国家和地区,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税率:

1.根据土地用途不同,采用不同税率。

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不同用途的土地采用不同税率,农业用地低于城市用地,工业用地低于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低于营业用地,宗教、社会福利、教育、体育用地低于其他用途的土地。如我国台湾地区地价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限额内的自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保留地和公有土地均实行优惠税率。公共设施保留地税率为1%,公有土地税率为1.5%。菲律宾、牙买加、利比里亚等国,也按土地的不同用途采用不同税率。

2.根据土地所处地理位置不同,采用不同税率。

美国包括土地在内的一般财产税的税率,各州都不一样,一般在3%-10%之间。大城市如纽约、芝加哥等地的税率比其他地区要高。丹麦依土地位置的不同,将税率定为l%——5.5%,首都哥本哈根的税率最高。

3.根据土地开发程度不同,采用不同税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不动产税税率,原则上是17%,新开辟地区为11%,但对供应不过滤水的地区为16%,无水道的地区为15%,新开辟区为9%。新加坡为了适应经济开发政策的需要,原将全国地区分为发达地区、半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3类,采用不同的税率,分别为36%、18%和12%。从1984年起修改为全国23%的统一税率。

4.对空地或闲置土地,采用较高税率。

如日本对闲置土地的所有人征收特别土地保有税。奥地利征收闲置土地价值税。我国台湾地区对私有空地(所谓空地是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电力设施,而仍未依规定建筑,或虽已建筑但建筑改良物价值不及所占基地申报地价15%的土地)按该宗土地地价税的3——5倍征收。对空地或闲置土地课征较高税率,目的是为了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

发展中国家的土地税多数采用累进税率,这主要是因为累进税率对限制私人占有土地数量有重要意义,在土地公有情况下,可防止土地盲目占用和浪费土地资源,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如巴西的农村土地税实行22个级次(从0.2%——3.5%不等)的累进税率。泰国的土地发展税税率按土地中间价值大小,课以一定税额,分34个级次。我国台湾地区的地价税税率,按地价总额和土地用途不同,分别适用基本税率、累进税率和特别税率:凡地价总额未超过累进起点地价的,适用10%的基本税率;超过累进起点地价的,按超倍累进税率征收;对某些用途的土地如名胜古迹占地,适用10%的特别税率。韩国综合土地税税率比较复杂,分为一般税率、特别税率和个别税率3类:一般税率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作为一般课税对象的土地,一般税率和特别税率都设有9个级别,最低级次的税率分别为0.2%和0.3%,最高级次的税率分别为5%和2%;个别税率的应税土地为旱田、水田、果园和森林,税率为0.1%;工厂厂址、牧场、电力公司用地、土地开发公司出售、出租的土地,税率为0.3%;高尔夫球场、别墅、娱乐用高档设施用地的税率为0.5%。

(五)征收管理

土地课税的征收管理权限,多数国家归地方政府,只有少数国家的少数税种作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土地课税由于作为课税对象的土地其位置固定不变,不会发生税基的地区转移,而且税源分散和纳税面宽等特点,由地方征管便于掌握和控制税源。所以许多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都把土地课税归入地方税体系。如美国,土地课税是财产税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财产税则是美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把直接涉及土地课税的税种划归地方税体系。日本现行土地税制,除1992年1月1日起开征的地价税属于国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外,其余有关土地保有税种的收入分别归道府县和市町村地方预算,属于道府县的有固定资产税和不动产取得税,属于市町村的有特别土地保有税、都市规划税,土地税在日本地方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巴西涉及土地的征税,实行联邦、州和市3级划分税种分别征收的体制,3级政府都有相应的征收管理权限:土地税(农村土地)归联邦政府征收,收入的80%归当地政府;动产税(城市土地)归市政府征收;不动产转让税归州政府征收。

二、土地有偿转移和增值课税的国际比较

对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增值额课征的税,称作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可分为土地有偿转让增值和土地定期增值两种。前者是土地买卖或交易时的价格超过其原来入账时价格的增值部分;后者是指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土地因地价上涨而形成的增值部分。在土地的增值中,有一部分是土地的自然增值(指这部分土地增值并非是土地所有者私人劳动或投资得到的,而完全是由于社会发展、土地需求的增长而形成的),这部分增值有人主张应该全部归公,以体现财富的公平分配,并限制土地投机,抑制土地兼并。土地是一种资本资产,对资本资产的增值所课征的税,实质上是属于资本利得税的范畴。

(一)课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包括对土地及建筑物增值的课税,如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和意大利的不动产增值税。另一种是只对土地的增值课税,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增值税和韩国的土地超额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的增值额,一般包括土地转让时发生的增值额和土地非转移定期发生的涨价形成的增值额。德国、英国、日本原先实行过的土地增值税,对以上两种情况下的增值都课税。意大利现行的不动产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也包括这两个部分的增值额。我国和日本等国的现行土地增值税只对土地转移时发生的增值课税。韩国的土地超额增值税,只对纳税人拥有的闲置土地或非营业用地的增值征税。在日本,对个人和法人的土地转让收入,分别课征:对个人的土地转让收入课征的税种,由个人所得税、个人事业税和个人居民税3个税种构成;对法人的土地转让收入税,由法人税、法人事业税和法人居民税3个税种构成。

(二)课征方式

许多国家对土地转让或定期增值的收入,同其他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课税方式,可分为两种:

1.综合征收。就是把土地增值收入归并到一般财产收益中,统一征收所得税。美国、英国等国的土地转让收入并入个人或法人的综合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加拿大将土地转让收入的四分之三计入所得,进行综合征税。法国对持有期只有2年以内的短期土地转让收入与其他收入一起合并征税;超过5年的长期土地转让收入用五分五乘方式征税。

2.单独征收。就是把土地增值收入从所得税中分离出来,单独课征。日本对个人的土地转让收入的课税,核心是单独计算,分离课税,对法人的土地转让收入,在1991年以前,是并入法人的全部事业年度收入课征普通法人税的,在1991年的土地税制改革中,进一步强化了对法人土地转让收入的课征,对超短期土地转让收入按67.5%的税率实行分离课税,不再与其他法人税综合计算,从而使法人企业在其他收入出现赤字时,无法用土地转让收入予以弥补。德国、意大利两国,除非投机买卖,原则上不征税。

(三)计税基础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土地的增值额。土地有偿转移的增值额是土地的售价减去其原价(原来购入价或取得使用权的支付价)和各项成本费用以后的余额。我国台湾地区以每年政府公布一次的“土地公告现值”为计税基础,纳税人按公告现值的80%——120%申报纳税。对不发生转移的土地,定期估价一次,按增加价值课税,允许扣除为增值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

(四)税率设计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基本上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

1.比例税率。

韩国的土地超额增值税,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日本、法国等对土地转让收入的税率,因土地持有期长短而设计高低不同的差另比例税率,土地持有期长的实行轻税率,短的实行高税率。如日本,对个人的土地转让,分为长期转让、短期转让和超短期转让3种,“长期转让”是指自获得土地所有权至出让土地的时间超过5年的;“短期转让”是指持有的时间2一5年的;“超短期转让”是指土地拥有期在2年以下的。对这3种长短不同转让收入分别实行10%——20%、40%和50%的不同税率,以抑制土地投机,合理分配土地的增值。日本对法人土地转让收入除征收普通法人税外,另征附加税,如从1973年起,对法人的土地转让收入,在普通法人税以外,对拥有期在5年以下的短期转让收入,加征20%的法人税。1987年规定,对土地拥有期2年以下的超短期土地转让收入,加征10%——30%的附加税。1991年,对5年以上的长期转让收入,也实行了加征10%的附加税制度。

2.累进税率。

有些国家和地区按照土地价格增长幅度采用累进税率征收。当土地转移时,不论土地面积大小,涨价数额多少,一律以超过原价倍数累进课征。如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增值税税率,按土地涨价倍数实行3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计算为:土地涨价总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转移时申报现值但未达100%者,就其涨价总额按税率40%征收;超过100%而未达200%者,就其超过部分按50%的税率征收;超过200%以上者,就其超过部分按60%的税率征收。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对以前转移时申报的土地现值,都按物价指数进行调整,以体现税负公平。意大利的不动产增值税是将房地产从买入到转让时的价格上涨部分作为征税对象,按照价格增长幅度采用累进税制,按3%——30%的税率征收。价格上涨部分是指地价超过基准价格的部分(具体征税标准和税率见表1)。

表1:

─────────────────────┬───────────────

│征税标准│税率│

├─────────────────────┼───────────────┤

│20%部分│3%——5%│

│20%——50%部分│5%——10%│

│超过基50%——100%部分│10%——15%│

│准价格100%——150%部分│15%——20%│

│150%——200%部分│20——25%│

│200%以上部分│25%——30%│

─────────────────────┴───────────────

三、土地取得和无偿转移课税的国际比较

土地取得税是对个人或法人在通过购买、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等方式取得土地时课征的税,分为因购买、交换等有偿转移取得土地时课征的税和因接受赠与或继承遗产等元偿转移取得土地时课征的税两种情况。

(一)有偿转移取得土地时的课税

韩国对购置不动产所取得的土地设立不动产购置税,按所购项目价值2%的标准税率课征,或按购置不动产的年度分期付款额的比例征收。

日本的土地取得税制除了赠与税和继承税外,还有不动产取得税和特别土地保有税(取得部分)。不动产取得税是由都道府县对取得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的个人和法人课征的税,不论有偿、无偿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捐赠、实物出资、填地等原始取得或继承取得的土地与房屋,都是不动产取得税的征税对象。土地取得税的免征点是10万日元,征税标准是购买时的价格,标准税率为4%。学校、特定医疗法人、道路等一定用途购置的土地不征税。特别土地保有税(取得部分)由市町村征收,目的是抑制土地投机性取得和促进已取得土地的有效利用,内容包括保有课税和取得课税两个部分。

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都设有“登记许可税”,在土地所有权转移书立登记凭证时,按土地的转让价格计算纳税。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土地等不动产在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对不动产取得人征收契税或印花税。契税和印花税表面上是对契约征税,实际上是对不动产取得者课征的税收。

(二)无偿转移取得土地时的课税

对土地等财产无偿转移时课征的税,称为财产转移税,包括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广义的遗产税包括对财产继承者继承的财产课征的税和对死者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是遗产税的补充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方式,各国的做法不同,包括两个税种课征制度的配合和两个税种税率的配合

1.两个税种课征制度的配合。国际上通常有3种方式:(1)单一税制,即在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3种税中,只设立其中一个税种,如新加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在财产转让税制中只有一个遗产税,而没有继承税和赠与税;英国是将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归入遗产额中课征遗产税,不单设赠与税;伊朗、冰岛、马来西亚只设继承税,未征收赠与税;加纳,秘鲁只征收赠与税,不征收遗产税。(2)分设两税,并行征收,这种方式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如美国既征遗产税同时又征赠与税;日本、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均实行继承税和赠与税相结合的制度。(3)分设两税,交叉合并课征,即对生前赠与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均将生前赠与总额(或受赠总额)并入遗产总额(或继承总额)中一并课税,原先已纳的赠与税额准予扣除,如意大利、新西兰等采用这种方式。

2.税率的配合方式,有两税分设税率和两税合一税率两种做法,如美国联邦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英国的遗产继承税,从1988——1989年度起,税率由超额累进税率改为统一的比例税率;德国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日本对继承税和赠与税分别设计税率表,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主要参考资料:

(1)尾崎护(日)《日本等工业化国家的税制》(中国税务出版社1995年11月出版)。

(2)孙执中主编《战后日本税制》(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3月出版)。

财产税和行为税的区别范文2

关键词:地区收入差距;税收;收入分配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个人能力的差异以及各地区所拥有的资源状况、劳动力结构、竞争和激励机制等的影响,地区间居民收入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2004年全国人均年收入最高的五省(市)的平均水平是人均年收入最低的五省(市)的2.03倍。(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2004年人均年收入最高的5省(市)为:上海(18501.66元)、北京(17116.46元)、浙江(15881.63元)、广东(14953.39元)和天津(12279.73元),平均人均收入水平为15746.57元;人均年收入最低的5省(市)为:江西(7876.70元)、黑龙江(7803.41元)、青海(7785.09元)、宁夏(7748.53元)和贵州(7518.72元),平均人均收入水平为7746.49元)。应当明确的是,适当的地区收入差距是对绝对平均主义的反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过大的地区收入差距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尤其是作为收入分配调节手段的税收不能有效地纠正这种现象,就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和总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税收对地区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弱化

(一)收入的实现环节――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最能体现税收公平思想的税种,但过低比重的个人所得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收调节公平的力度。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较低,只有6.75%,远远不及发达国家30%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8%的水平,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特征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相对不重要的地位中清楚地看到。

在全国统一税制条件下,各地区税基的差异使得个人所得税具有地区影响。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1600元,对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而言,大多数居民的月平均收入都在起征点以下,而对于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而言,相当多的居民月平均收入都可能在起征点以上,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所产生的地区影响就非常明显了。考虑到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东部的人均收入水平本来就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也多,在累进税率制度下,东部的个人所得税增长速度也会高于中、西部。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一刀切”的征收标准未能与不同地区间的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的动态变化相联系,导致中西部某些省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倒高于东部的税负水平。据统计,2003年贵州的个人所得税负为1.0%,同时期山东、河北等东部省份的个人所得税负水平都较低,分别为0.4%和0.6%[资料来源:《中国税务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税务年鉴》(2004年),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这说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还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忽视了不同地区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的差异。

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收入的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每个纳税主体的经济能力、生活负担和自然状况。例如两个工资收入相同的居民,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也必定相同,但两者的实际经济状况就不一定相同,可能存在家庭负担差异,造成低收入地区居民的家庭负担较高收入地区更重。个人所得税未能起到熨平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对地区间收入差距尤其是东、西部收入差距的扩大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出现了“马太效应”。

(二)收入的使用环节――消费税

地区收入差距的悬殊,直接影响到地区消费水平的差距,进而影响到消费行为的选择。消费税课征的目的之一就是调节对奢侈品的消费。当前,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可供给的奢侈消费品数量和种类较为齐全,而消费奢侈品的高收入阶层主要位于东部,如果征收差别消费税,就能够进一步提高地区间的收入均衡水平。然而,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行为的转移并不是必然的。例如我国目前消费税税目中的“烟酒类”,低收入阶层的消费占其收入的比例更大于高收入阶层,对此类商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事实上西部低收入地区承担了更多的税负,违背了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消费税仅对十四类消费品征收,课税范围的设置过窄,未能充分贯彻消费税的立法原则,使得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弱化甚至失效。一些奢侈消费品和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如保龄球、桑拿、歌舞厅等,主要集中于发达的东部地区,对这类高收入阶层消费的奢侈品(如裘皮大衣、高科技数码产品等)和高消费行为不征收消费税,就不能起到应有的调节消费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奢侈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的消费也可能只是实现货币从价值形式到实物形式的转换,以财富的形态累积起来,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进一步恶化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因此对财富分配差距的调节要有赖于财产税类的税种。

(三)收入的积聚环节――财产税

收入差距是一种即时性的差距,财产差距是一种积聚性的差距,收入差距与财产差距存在着强相关性(李实、魏众、B・Gustafsson),收入分配结构的稳定性和财产积聚的持续性,使得财产差距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主导因素。在关注收入分配的地区差距问题时,也要关注财产差距。必须注意到的是,房产在家庭总财产中所占比重已经接近一半,逐渐成为居民家庭财产价值量最大的财产,地区间居民财产差距的扩大主要表现在房产上。从房产的地区分布上来看,广东、江苏、浙江等高收入地区的房产比重占全国房产比重最高,分别为9.53%、8.75%和7.91%,中西部地区的房产占全国房产比重平均仅为1.6%。其中,暴富阶层才消费得起的别墅、高档公寓等房产所占比重也较大,一些低收入地区如甘肃、青海甚至没有别墅、高档公寓,上海、广东等地区该比重高达15%。附着在土地上的房产商品化更将潜在的差距转化为现实的财富差距,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差距,这些都使得如何有效利用税收工具,缩小地区收入差距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加强税收对财富和收入差距的调节,就要对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课税。然而,我国没有独立意义上的财产税,涉及这方面的财产税类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车船使用税。韩国的经验表明,对高收入地区暴富阶层财产调控的最佳税收工具是对不动产的所有权直接征财产税。我国虽然也侧重于以课征房产税的形式对不动产所有者进行调控,但对个人自住房却予以了免税优惠,某些暴富阶层就通过购置大量房产将货币收入转化为财产形式,无形中就拉开了收入差距。同样地,在纳税依据设计上也有可能造成不同地区的税负不公。

我国房产税是以土地的面积和房产的原值或租金收入作为纳税依据,为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地段进行课征,不符合公平原则。以出租房产为例,按规定是以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这可能因房产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导致不公平。假设各自拥有一套房产原值相等的居民甲和乙,甲是老房产位于高收入地区如厦门的繁华地段,由于所处地段较好租金往往较高,甲若将房产出租承担的房产税也较高;乙是新房产处于低收入地区如青海的偏远地段,由于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收入水平较低租金收入也较低,较甲而言,乙出租房产承担的房产税就更少。而以房产原值作为计价依据也有缺陷,房产原值不会随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化和房产本身价值的上升而相应增加,极大地削弱了房产税的调节功能。

此外,我国现阶段未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也弱化了税收在地区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我国当前的富裕阶层(超过100万美元金融资产)达到30万人,财产积聚在少数暴富阶层手中,恶化了收入差距的态势。因为财产的积聚是收入的沉淀,一些高收入地区的巨富阶层可能利用生前大量转移财富的办法筹划避税,加剧了代际之间的不公平,势必会拉大财产差距,进而恶化地区收入差距。

可能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下,催生出税收遵从意识落后、偷逃税等问题,这属于税收制度建设方面,本文不再做深入的分析。综上所述,这些税收因素的纰漏,使税收在过大的地区收入差距产生后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

二、改善税收调节作用的政策建议

拉大的地区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采取的政策工具有关,税收作为政府政策取向的实现手段,可以通过如下主要措施提高其地区的收入分配效应。

(一)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并强化其累进性

虽然我国政府为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做出了一些努力,但这种不考虑家庭经济状况仅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制度仍然难以实现公平。地区收入差距扩大主要是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上的地域差距,因此个人所得税对地区收入差距的调节应当集中到对家庭收入差距的调节上,实现相同经济负担能力的家庭缴纳相同的所得税。在能力牺牲原则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家庭情况实现差别对待,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在考虑家庭结构、赡养人口和生活负担的基础上适当采用附加扣除的办法。

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还要强化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特别是体现在地区上的累进性,实现让高收入地区的高收入阶层“多交税”的目的,用高收入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增收扶持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阶层的生活。

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该考虑在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兼顾中西部收入水平和东部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的现实情况,具体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影响因素因地制宜进行调整,如适当加征东部高收入地区的个人所得税。为了鼓励和吸引人才流动到西部等低收入地区,通过免征额的提高、减免税等措施对到西部的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根据贡献大小与奖励相挂钩对科技人员实行优惠,其收入不作为计税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继续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虽然我国对消费税课征范围进行了部分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但其征收范围仍然过于狭窄。应继续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新出现的奢侈品(如裘皮制品、高科技数码产品等)和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如歌舞厅、桑拿等)列入征收范围。由于对上述高档消费品和高档娱乐行为的消费主要集中于东部高收入地区,对他们征税,使东部的高收入阶层成为消费税的主要承担者,有助于减缓地区收入差距的扩大。

(三)完善财产税制度,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完善财产税制度,首先要对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进行改革。我国的个人房产免于征收房产税的规定虽然体现了对个人生活住房的保证,但也成了某些暴富阶层投机房产积聚财富的机会,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因此现有房产税政策中“个人自住房免税优惠”的规定可作如下调整:对个人购买的第一套自住房享受免税优惠,但个人购买的第二套及其以上自住房就要征收房产税。考虑在房产分类的基础上,把中高档个人自住房(如别墅、高档公寓)纳入征税范围,不仅可以破灭房产市场的泡沫,也达到了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目的。同时以房产评估现值作为纳税依据,以解决不同地区不同地段级差收益问题,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由于房价本身具有很强的动态性和地区性,在考虑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纳税主体负担能力基础上,实行中央调控下的地区差别税率,发挥税收的地区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

完善财产税制度,还要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为调节地区收入差距,我国遗产税的征税面宜窄,重点针对暴富阶层的巨额遗产,起征点的确定在全国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地区差距,允许一定幅度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当前人均收入水平可以设定100万元为遗产税的全国统一标准,考虑到东部人均收入水平较高,那么遗产税的起征点就要高于100万元;中西部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人均财产数量远低于100万元,遗产税的起征点就可定在100万元或略低。此外,遗产税的税率设计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地区差距,高收入地区的税率可稍高一些,低收入地区的税率可略低一些。这样,人们在合理合法避税利益驱使下,部分遗产可能向低收入地区转移和集中,也有利于增加低收入地区的收入存量,改善收入的空间分布,进而缩小地区收入差距。此外,为防止财产所有人通过生前多次分散赠与的方式,逃避税负较重的遗产税,还要配合开征赠与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李实,魏众,B・Gustafsson.中国城镇居民的财产分配[J].经济研究,2000(3).

3、刘军,郭庆旺.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刘溶沧,赵志耘.税制改革的国际比较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财产税和行为税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山东省 税源建设 税收收入弹性 产业结构

一、引言

1994-2010年,山东省地方税收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呈平稳上升趋势,年均递增16.02%。但是,税收收入总额在不断增长的同时,税收收入占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却在不断下降,例如1994年税收收入达126.46亿元,占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为93.91%;2010年税收收入达2 149.90亿元,占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仅为78.19%。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部分,税收收入占比的下降则意味着非税收入占比的上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支出大多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一层次,由于财政本身难以创造出所对应的资金来源,必然要求有一种稳定可靠又可无偿使用的财政收入形式。税收的固有特征,决定了其在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般认为,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税收收入规模在地方政府向社会征集的资金中占比将进一步扩大,而非税收入所筹集的财政资金将趋向减少,从而使地方财政分配关系逐步走向规范。但从山东省税收收入所占比重的趋势来看,税收收入规模反而有不断缩小的趋势。税收收入比重的降低会产生两方面的负影响,一方面使地方政府过多地依赖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另一方面则促使地方政府积极寻求新的财源,例如日益突出的“土地财政”问题。因此,提高税收收入比重,加强地方税源建设,则成为地方财政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设计

本文针对山东省税源建设进行研究,主要从宏观税源的角度出发,将分析过程分为三个步骤:1.确定税源分析的宏观经济指标,进行对税收总量与经济总量关系的分析;2.在完成对税收与经济总量关系分析的前提下,考虑结构影响,将税收总量分析推进到税收分量分析。3.从区域经济差距角度对税源问题进行分析。

(一)山东省税收收入与经济的关系

就经济总量而言,一个地区GDP越多,意味着该地区社会产品越丰富,可供财政参与分配的基数越大,所提供的税收收入越多;地区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意味着该地区的投资需求、消费需求的增长比较快、地区内各个产业产值增长加快,创造的各项税收收入增多。经济总量对于一个地区的税收收入来说是宏观的税源。本文所研究的税收收入与GDP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通过统计数据分析及预测山东省税收收入的增长在多大程度上是依赖于经济的增长,即GDP增长对山东省税收收入的增长的贡献度问题。

总量分析:选取1994-2010年山东省地方税收收入与GDP数据(来源于山东省1994-2010年统计数据)对税收与经济的绝对额直接回归,其中地区税收收入为因变量,GDP为自变量,通过eviews6.0利用最小二乘法做出的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T=-92.1025+0.0541×GDP

R2=0.992145

从模型可以得出:山东省税收收入增长与GDP增长具有高度相关性,回归方程拟合度较好。弹性分析:税收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重,称为税收弹性。如果不区分税收收入变化的原因而笼统地计算税收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间的比重,称为税收收入浮动率。在给定税收制度不变的条件下,计算出来的税收弹性则称为税收收入弹性。一般认为,税收收入弹性更能够反映地方税制的内在增收能力以及地方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本文采用了数量经济方法计算1995-2010各年度税收收入弹性,以分析山东省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由于GDP增长率与税收收入增长率会随着政策制度、征管水平、产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不规则变动,所以我们在对税收收入增长率(用TG表示)与GDP增长率(用GDPG表示)进行税收收入弹性计算之前,需要做的是将增长率变动中的趋势成分和波动成分进行区分。在这里我们采用Hodrick-Prescott滤波方法(简称HP滤波),这种方法在对序列组成成分中的长期趋势分析中使用非常广泛。应用eviews6.0的HP滤波分析对年度数据中的趋势成分和波动成分区分,并将波动成分剥离出来,得出税收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长期平滑趋势,从而计算出1995-2010年山东省税收收入弹性。结果显示,山东省税收收入弹性略大于1,意味着税收收入增长快于GDP增长速度,这在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税收征管能力不断提高的宏观环境作用下属于正常弹性值范围内。

(二)税收与产业结构分析

各级产业由于税负水平不同,其产业结构变动对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的贡献也不同。通常,第一产业由于增加值低,因而其税负水平低,加之取消农业税后,第一产业存在增产不征税的政策和可能性,因此,当第一产业产值占全省GDP总值的比重发生变化时,其对地方税收收入变动的影响程度较小。具体来说,2005-2010年山东省第一产业税收贡献率(产业税收收入/全部税收收入)分别为0.08%、0.04%、0.03%、0.13%、0.14%。第二产业目前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2005-2010年的税收贡献率分别为76.07%、76.34%、71.21%、67.28%、65.24%,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与调整其税收贡献比呈下降趋势,但所占比例仍然很高,仍可以称得上山东省税收收入的支柱产业。第二产业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第二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工业的发展可以直接增加地方从增值税中分享的收入,而建筑业的发展可以增加营业税收入,同时增加地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的收入,其发展规模直接影响地方税收收入的规模及增长率。第三产业,由于其形成的税收收入绝大部分形成地方财政收入,2005-2010年的税收贡献率分别为23.84%、23.62%、28.76%、32.59%、34.62%,上升趋势明显,是地方税收收入最具潜力的来源,而一般认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增加的效果最为明显。

(三)地区税收与税源的背离分析

税收与税源的背离程度可以用地区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与该地区GDP占全国GDP比重的差距来衡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制度创新与区域协调研究”课题组(2011)运用一定的数量经济方法对2004-2008年我国31个省份以及四大区域板块的税收与税源的背离度进行了测算,从数值上可知山东省是全国31个省份中税收与税源背离度比较高的省份之一(另一省份为河南省)。本文将山东省的17个地级市分为三大区域,分别为鲁东地区(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日照)、鲁中地区(济南、淄博、临沂、泰安、莱芜、东营)和鲁西地区(济宁、德州、滨州、菏泽、枣庄和聊城),选取2006-2010年数据应用同样方法对山东省区域税收与税源的背离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1.税收主要是从鲁中地区和鲁西地区转移到鲁东地区;2.税收与税源的背离程度总体上趋于扩大;3.地区经济越发达,税收的正向转移越大。

三、结论与对策

(一)发挥地区优势,培植区域主导税源

以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战略为契机,促进税源区域结构合理化,一是要充分利用各地区的经济资源和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地区优势,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从而实现最佳的财税效益。二是要建立与各地区资源条件、经济水平、文化水平相适应的地区分工体系,组织地区间商品生产和流通,尽可能地使各地区形成具有相对或绝对优势的支柱税源,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培植区域主导税源,主要是对主导税源产业的重点培植,包括重点培植以大中型骨干项目为重点的支柱性税源,重点扶植对本地财政税收有较大影响或起决定作用的某种或某些地方税税种的主体税源。只有抓住支柱税源和主体税源的重点培植,确立主导税源的地位,地方财政才会有稳定的来源和坚实的基础。

(二)山东省税源建设的产业选择

1.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巩固基础税源。一方面,山东省属于农业大省,从数据来看,1994年第一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0.16%,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呈逐年下降趋势,至2011年所占比重为8.76%(2012年山东统计年鉴数据计算得出)。横向比较来看,我们选取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等在地区生产总值与山东省地区生产总值相近且在全国排名比较靠前的省份进行比较,2011年这三个省第一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4.90%、5.01%、6.24%(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得出)。相比较来说,山东省第一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还是相对比较高的。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取消了农业税,但是第一产业仍然涉及烟叶税、农业初级产品和深加工产品仍然征收增值税等税种,进一步开辟农业税源,发挥地区优势,加快海洋渔业的发展,加大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对农业科技推广的投入,对于山东省税源建设仍然是不可忽视的途径。

2.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使之成为地方主体税源之一。第三产业投入少,受资源约束少,提供的税收收入稳定而且增长迅速。从发展的眼光看,第三产业在山东省税源总量中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具有很大的增收潜力。例如,2009年第三产业对山东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30.2%,拉动GDP增长3.7个百分点,同期第二产业拉动GDP增长仅为0.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其带来的税收收入呈现出快速增长势头。其中,保险业税收收入增长47%,建筑业税收收入增长26%,金融业税收收入增长13%,交通运输业、住宿业税收收入增长均将近10%,第三产业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税收收入增长效应进一步得到验证。

(三)减少区域经济差距,实现税源建设的稳定与均衡

由于区域经济差距所带来的地区间税收与税源的背离,需要从根本上、从制度上给予重视。对于山东省来说,鲁东、鲁中、鲁西不仅仅是一种地域划分方式,也是一种经济发展水平的划分方式。由于地域的差距所带来的经济发展的差距,进而导致税收收入的差距,这似乎形成了一个循环体。如何破解这一循环体,需要外部资金的注入,也就是需要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吸收投资的财税政策的倾斜。只有加大对经济不发达区域的资金投入,才能实现整个山东地区税源的稳定与均衡发展。

(注:本文系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规划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J12WG66;山东省统计局基金规划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KT12051)

参考文献:

1.成军.河北省地方财源体系建设与财政收入增长对策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05,(2).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制度创新与区域协调研究”课题组.税收与税源背离的情况及其对区域协调发展的不利影响[J].发展研究,2011,(1).

3.李忠华,张明慧.我国税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J].经济纵横,2013,(1).

财产税和行为税的区别范文4

一、省以下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994年以来,各省(区、市)按照中央对省分税制财政体制 的原则精神和基本模式,因地制宜,在规范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方面也陆续推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省以下范围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对地(市、州)级,地级对县(市、区)级,以及省级直接对县级等几个层次(以下简称省、地、县)。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如下。

(一)关于税种归属的划分。

目前地方税收体系共由21个(包括4项分享与附加)税种构成。根据各税种调节程度的大小及其收入量的多少,主要有:增值税(指25%部分,下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涉农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等)、个人所得税等。此外,还有一些量虽小但具有调节功能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等。

以上所列税种中,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基本都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分享,其它企业所得税接属地原则划分;涉农税基本都 划为县级专享收入,只有个别省的部分地区是按1:9到3:7的比例在地、县间分配。其它或作为共享税,但分享的方法、程度却是多种多样;或作为某级固定收入,但专享的级次各有区别。下面我们就这些税种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划分情况作一初步归纳总结。

1.增值税。各省均将该税种作为共享税在地方各级政府间分配,但分享的标准,办法不一。第一类是按企业的规模及重要性来划分,即除将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等中央各部属企业的增值税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外,还将省区内重要大型企业增值税的大部作为省级收入。这类地区占多数。如辽宁还将鞍钢增值税和本钢、辽河化工总厂增值税的12.5%部分划为省级收入。其它一般企业增值税则或按属地原则(辽宁)或按隶属关系(河北)划为地、县收入。第二类是按一定比例。如北京市将增值税作为调剂收入与各区县按不同比例分成。第三类是按隶属关系,如湖北省。第四类是全部下划到地县。如四川省、江西省。第五类是基数部分归地县,增长部分省与地县对半分成,如江苏省。

2.营业税。第一类是按行业性质划分,即将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划作省级收入,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其它行业的营业税作为地县收入。这类地区占大多数。第二类是按行业性质及企业规模大小划分。如辽宁除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划为省级收入外,还将鞍钢、本钢、辽河化工总厂等大型企业50%的营业税作为省级收入,其它一般企业营业税作为地县收入。

3.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一类是按行业性质,即将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保险公司的城建税归省区,其它归各地县。这类地区占多数。第二类是按比例。如湖北是按1:9省与地级分享。第三类是按隶属关系。第四类是全部作为地县收入,如辽宁、广东、河北。

4.个人所得税。第一类也即普遍的作法是划为地县收入。第二类是作为共享税,如广东、江西。江西是按4:6省与地级共享。第三类是指定归属,哪级征收归哪级,如河北省。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是一种具有很强的宏观调控功能的税种,但大部分地区是将其划为地县收入。第二类是作为省级收入,如广东、湖北。第三类是指定归属,哪级征收归哪级,如河北省。

6.资源税。第一类是基数部分由地县专享,增长部分省级参与分成。如内蒙将基数部分归属各盟市,而增长部分由自治区和盟市对半分成。第二类是总额分成。如湖北是省与地级对半分享。第三类是基数与增长部分分别分成。如江苏是基数部分七三、超基数部分三七在省与地间分成。第四类是省级只分享部分税目或参与部分地区的分成,其它资源税均作为地县收入。如辽宁是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与地县对半分享,而其它资源税均划为地县收入;河北省是将唐山市的资源税与该市对半分享,其它则全部划为地县收入。

(二)关于税收增量返还比例的确定。

第一类:大部分地区比照中央对省的作法,按两税平均增长率的1:0.3全部返还到地县。

第二类:其它地区采用了不同档次的比率,省级财政适当集中了一部分财力。上海、广东、福建将中央的增量返还部分全部集中在省级,用于省市内转移支付。集中了部分财力的有江西、辽宁1:0.2;江苏1:0.25.内蒙是对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返还比率较低,对经济条件差的地方返还比率较高,即对呼、包二市为1: 0.3,而对其它盟市为1:0.5.

(三)关于转移支付。

在中央对地方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各省对下也进行了转移支付方面的积极探索。

第一类:在基本原则、结构、分配办法等方面仿照中央对省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进行省对下的转移支付,有代表性的是甘肃、广西、内蒙等省区。第二类:选择若干对地方财政支出影响较为直接、程度较大的客观因素,根据其在辖区内的相对份额,确定补助数额,有代表性的有上海、河北等省市。第三类:通过调整体制补助与上解的办法,直接进行转移支付的有福建、江苏等省。

(四)省以下分税制的特点。

1.为了确保体制平稳过渡,各省基本没有打破辖区内的既得利益格局,减小了体制改革的震荡,但相应的就是规范程度低。

2.在税种划分上,各级政府专享税种少、分享及共享多;共享税划分基准不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省较为规范。

3.在税收增量返还、转移支付制度上,越是发达的地区,省级集中的程度越高,调控力度越大。

二、地方财政新老体制平稳接轨,成效明显

通过上述改革实践,地方财政体制不仅实现了新老平稳接轨,新体制的积极效应也逐步得到发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体制改革层面,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分西已关系更加明确,初步搭起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框架。

如上所述,各省根据税种特点及其收入量,将地方税税种在地方各级政府间进行了形式各异、程度不同的划分,省、地、县三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有了明显规范;部分地区还进而调整、规范了县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一些地区在加强了省级财政调控能力的同时,还缓解了县级财政困难状况。

(二)在经济发展层面,促进了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财政收入能力均有所提高。

与经济外延型增长关联度较强的增值税大部分由中央分享、消费税全部划作中央收入后,改变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产值增长以带动财政收入增长的财源建设思路;企业所得税划归地方后,直接促进了地方政府对企业效益的关注,从而有助于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有利于地方政府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国地方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1993年是20.0:47.6:32.4,1996年变化为20.3:46.6: 33.1,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下降了1 个百分点,而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分别上升了0.3和0.7个百分点,这说明分税制财政体制及税制改革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开始发挥出了积极作用。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改善的同时,财政收入能力也在提高。按新体制口径计算,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3年的4.4%提高为1996年的5.5%。其积极效应从省际比较来看,则是东部省份好于中部省份,中部省份又好于西部省份。

(三)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财政收入快速增长。

新体制调动了地方政府抓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一方面,大部分税种划为地方税后,地方税务部门加强了对小税种的征管,扩大了财源,减少了税收流失。地方主体税种营业税占地方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28%上升到1996年的28.6%;同期,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地方小税,由1994年的16.7%上升到1996年的18.3%;其中,个人所得税3.2%上升到5.2%。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范围明确了、规范了,老体制的“浮财”逐渐转化为现实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1991-1993年为20.4%,而1994-1996年为36%(按老口径为25%),远高于分税制前的增长率,也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率和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率。

三、当前地方财政体制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虽然实行分税制以来地方财政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财政收入得到了快速增长,但在运行中也逐渐显露出了许多不可回避的矛盾和问题。当前地方财政改革与发展面临的诸多矛盾,既有过去存在并沿续下来的问题,也有实行新体制所产生的问题。

(一)分税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地方财政困难状况。

尽管地方本级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4年的5.1%提高为1996年的5.5%,但由于同期地方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率由19.1%下降为13.9%,使得地方实现财政收入(即包括上划两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同期由10.1%下降为9.7%,这说明地方财政收入能力及财政宏观调控并没有实质性提高。此外,同期地方实际财力增长率也低于财政收入增长率8.2个百分点,二者分别是19.1%和27.3%。

(二)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财权事权不统一的矛盾并没有解决,财政支出范围、结构无法调整,支出规模压不下来。

政府间事权划分是政府间财力分配的基本依据,由事权划分决定的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体制的基本要素,而且是确定财政体制的逻辑起点。现行事权及支出划分格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相比,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是各级政府的事权界定并不严格,乡里的问题越级找省里解决,县里的问题越级找中央解决的情况很多;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科目基本相同,没有鲜明的层次性。二是财权与事权不尽统一,既有上级事务地方负担支出的情况,如“上面出政策,下面拿票子”的事情经常出现;也有下级事务却由上级安排支出的情况,如中央和省的财政补贴几乎覆盖所有的支出项目。三是上级政府为共同负担事务提供的资金即专项拨款,没有规范、统一的办法,财政资金的规模效益较低、监督机制不健全。1994年起中央对省的分税制改革,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没有显著进展,致使新的财政体制在事权划分、支出责任划分、支出结构上没有进展。在一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管理原则下,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不可能在事权划分、支出结构调整上有突破性动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明知许多支出项目与结构不合理,也无法进行必要的改进,支出规模也就压不下来,财政困难状况也就不可能从支出管理方面得到改善。

(三)地区间财政发展差距又有扩大。

现行分税制将消费税的全部和增值税的75%划为国税,目的之一在于加大中央政府的财力集中度,并且使财力集中度在地区间有一定的差异,以调节地地区利益,逐步实现均衡分配。按理说,由于增值税与消费税主要来自制造业等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贡献较多,农牧业占较大比例的地区贡献较少,这符合保护农业、支持中西部地区、照顾民族地区发展的战略和政策。但由于地区间经济基础、产业结构不同,税收结构也就有很大区别,这就造成实际运行结果与改革初衷不一的局面。以第二产业为主导型经济的地区也即老工业基地,收入以增值税为主,增值税大头划为中央税以后,地方发展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而工业化程度低的地区,其第一产业所提供的财政收入又很有限,其第三产业起步晚发展慢,上划两税在地方收入中也占较大份额,中央的集中度并不低。换言之,在新体制下,真正得益的是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第三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我们以上划两税占实现总收入的比重来看中央向各类地区的财力集中度,可知中西部地区高于全国地方平均值,民族地区又高于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地区高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

(四)税收征管和分级分税的财政体制相脱节。

当前财税分家、税税并立,问题不少,矛盾尖锐。一是国税与地税征管范围互有交差,在收入上由于不存在责任和利益关系,征管力度不够,造成收入的流失,而现在国税与地税交叉征收的税种有10个之多。二是地方财政部门缺乏对地方税务部门的制约权,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讨价还价,完成正常的税收任务都需要财政奖励,加大了税收成本。三是国税垂直管理与地方财政并不衔接,但国税征收的“两税”对地方预算有很大的影响。四是为了平衡国税地税机构的待遇,地税实行省级垂直管理,与地、县级财政产生新的“条块矛盾”,割裂了地方预算收支的统一性,地方财政处于从属地位。五是在企业户管分工上,除按过去的隶属关系。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外,又增加了按税种归属划分的标准,造成基层企业要应付多家税务部门的新问题(如辽宁铁岭县有八个税务部门在争税)。六是基层设地税机构成本过高,有些地方收的税还没有建设税务机构的投资多。

(五)地方税体系不健全,分税制难以贯彻落实。

受地方主体税种少与地方政府级次多、地方财源结构不均衡、地区间收入差别大等具体因素的制约,现行的分税制不规范、不统一、不稳定。主体税种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两项占地方收入的半数左右,无论划归哪一级政府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其它税种虽然较多,但税基小税源少且不稳定,都不足以作为主体税种。地方财政收入在地区问的收入结构也有很大不同,同一税种的收入量在不同地区有很大差异。省际间的税源结构差别,决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划分地方税种比较困难;省内地区间财政收入结构的差异,又决定了省级政府在辖区内明确划分税种也有一定的难度。省区内各地。县财力水平差异过大,而省级财政财力有限,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难以有较大的进展。

四、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思路与对策建议

深化、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首先要认清面临的障碍和困难,然后针对其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才能有的放矢。

(一)健全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须正确认识其长期性和复杂性,这需要采取一些根本性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1.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效益短期内不会很大的提高,因此根本措施之一就是要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党的一五大再次深刻地阐述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性和重要性。这是我们解决一切问题的思想基础。目前我国国民经济运行虽然成功实现了软着陆,通胀问题有所解决,但仍然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如经济增长方式还是以粗放型、外延型为主,总体效益并不高,就业压力大,农业基础并不十分巩固,特别是国有企业将继续大幅收缩。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国财政体制不可能实行象发达国家那样完备的体制和政策。此外,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不仅区域间、省际间存在着较大差距,而且育部分省内地区间的差距更大,区域、省际、省内地区间的财力状况。收入结构随之就有很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在全国乃至在省内实行统一、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就面临着很大的障碍。因而,要全面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根本措施之一就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调整经济结构,逐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提高经济效益。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不再扩大进而有所缩小,分税制才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和客观条件。

2.鉴于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初步确立阶段,根本措施之二就是要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不仅财政体制、税制在不断完善之中,计划、投资、金融体制改革的任务也尚未完成,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战刚刚开始,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和完善还需经过相当长时期的艰苦努力。在这种情况下,省以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不可能在短期内有实质性的进展。而国外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都是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因而根本措施之二就是,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如果没有其它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财政体制单兵突进是不可能搞好的,也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

3.当前财政收入能力尚无较大改观,国家财政困难状况并没有根本缓解,因而根本措施之三,就是尽快显著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全面改善国家财政状况。

实行分税制以来,全国财政收入虽然有了较大增长,但收支矛盾仍然非常突出, 1996年财政赤字为530亿元,占财政支出的6.7%; 1997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1.6%,虽然比前两年有所回升,但仍没有恢复到1993年的状况,全国财政并未从根本上摆脱困境。中央政府虽然在初次分配中集中了较多的财力,但新增财力大部分在二次分配中转移到了地方,中央财政紧张与困难状况并未改观,转移支付计划无法兑现。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率明显低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率,特别是地方上划中央两税的增长速度逐年下滑,由1994年的19.1%降为1996年的13.9%,导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55.7%下降到1996年的49.4%,1997年再降至48.8%。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债务收入/中央财政支出)由1994年的67%上升到1996年的91.4%。中央财政的宏观调能力虽然比分税制前有了较大提高,但近年来却是不断下降。

再加之前述的经济总体效益短期内难有根本改善,财源基础就难以雄厚起来,尤其是随着国有企业的大幅收缩,国有企业提供的财政收入将明显下降;非国有经济虽然发展较快,但目前仍享受一些优惠政策,税负难以明显提高;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明显向个人倾斜,但由于税法不健全。征管力度不够。公民纳税意识弱等,本应是财政收入中占相当份额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所征无几;而财政支出还将为深化改革继续支付改革成本。总之,国家财政将长期处于紧运行状态。因此,根本措施之三就是尽快显著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全面改善国家财政状况;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改进国民收入分配机制,规范分配制度,增强政府支配能力,谋求社会均衡。只有这样,分税制才有相应的财力基础。国内财政状况好的省份分税制搞得比较规范,也证明了这一点。

4.经济外的因素,如政治体制与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转变尚需时间,根本措施之四就是加快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机构的改革。

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我国政治体制与行政体制改革明显滞后。就政府行政运行机制来说,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架构高度一致,地方基层政府“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就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分工来说,原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惯性很大,政府职能越位与缺位现象仍很普遍,一方面,政府包揽事务过多,直接或变寸目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些地方政府还搞地方保护主义,人为封锁。分割市场,干扰统一市场的形成;另一方面,企业办社会的现象还很严重,难以成为自主经营的实体。就政府间事权划分及事权与财权对应来说并不严格、规范,政府财权与事权并不统一;财政权威、地位下降;其它事业的立法与预算法出现了冲突,如教育、农业、科技、精神文明建设等都要求其支出增长幅度超过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财政体制的完善。所以,根本措施之四就是加快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机构的改革。党的十五大已明确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划分政府间事权方面,首先要明确政府与市场的活动范围、职能的分工与协作;其次是要严格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最后还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近期应当采取的政策措施及具体建议。

深化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从长期看要受以上诸多因素的制约,短期内难有实质性改观,但只要我们认清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就可采取相应的对策逐步加以克服和解决。近期在以下几方面可有所突破。

1.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缓解地方各级财政困难问题。

中央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时,应当考虑到转移支付要有一定的规模和力度,才能充分体现其机制的调节功能和引导作用,否则,再科学、再规范、再合理,其作用也是不大的。至于省以下转移支付,应打破目前省对下体制补助、结算补助。专项补助及其它补助的界限,根据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量和调控目标,按因素法统一核定各地的标准收入、标准支出及总补助数额。调整、缩减各类专款,专款的拨付要尽量作到公平、公正,最终也要纳入转移支付体系中。为切实解决地方财政困难,中央应考虑建立温饱型的地方财政发展战略,以保证各地区,各级政府财政能够同步、正常运转。为确保省级财政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省级可用财力应占全省可用财力的25%左右。

2.改进分税制,促进区域财政经济协调发展。

如前述,现行分税制下中央两税集中度的地区分布并不合理;中央财政新增财力大部分又按既定基数再分配给了地方;增量返还办法也不利于欠发达地区。因此我们建议,在维持分税制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应当按地区类型实行有所区别的政策,改变中央两税集中度地区分布不合理的局面,适当调整税收增量返还比例,扩大中央财政直接用于转移支付的财力,切实支持和鼓励特殊地区的发展。关于地区分类,我们建议采用人均gdp、产业结构和税收结构等几项客观性和相关性较强的指标来综合考虑。对近几年来人均gdp低于全国平均值的地区,第一产业偏高第三产业偏低的地区,以及营业税收入低于平均比重且增值税收入高于平均比重的地区,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可进一步研究。

3.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统一财权,是缓解各级财政困难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1993年预算外资金收支范围调整以来,全国地方预算外资金仍在快速增长,相当于地方实现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35%提高到1996年的45%,相当于地方本级收入的比重由70%提高到80%,但其中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仅为8-10%。按理说,1993年以后的预算外资金都是政府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分配和使用,但目前却有大量的预算外资金即行政事业性收入脱离财政监督。虽然现在一下子全部统到财政部门不太现实,但在这方面扩大财力的空间无疑还是相当之大的。其中,中央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入虽然在总量上只占预算外资金的15%左右,但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搞得好的话,将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入的管理起到很好的引导、示范作用。我们建议,首先中央政府应下大力气统一财权于财政部;其次用规范化的地方税代替现行的五花入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张预算内财力,大力缓解地方财政困难。

4.建立地方税体系。

建立地方税体系,首先要调整、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划分。现行国税与地税的划分办法,虽然也考虑到了税种自身的特点,但为了达到中央财政收入占五成到六成、地方财政收入占四成到五成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依据收入数量进行倒算帐。这就使得目前的国税与地税划分过渡性强而规范性弱。如营业税绝大部分作为地方税,一方面已在地区同造成受益不同苦乐不均的局面,另一方面有可能导致一些地区将有限的发展资金投向于房地产、宾馆饭店、豪华娱乐设施等提供营业税较多的行业或产业,这样,财政体制对产业政策将会产生误导作用。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作为地方税也是不合适的,将来适当的时候应调整为中央税。而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名为地方税,实际上中央分享了相当部分的收入,名不符实。

其次在地方税体系的构建上,省、地、县各级应各有侧重,形成一定的层次性。省级应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较大比例分享部分、固定资产调节税等调控程度强、税源稳定适量的税种为主体税种。地县以城市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与市镇建设密切联系的税种,以及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遗产赠与税等财产税类为主体税种。

5.关于地方税主要税种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如何划分的具体、初步建议。

基本原则。地方各级政府主体税种的确定,从质的规定性上讲,要考虑税种的特点,并与地方政府的事权相对应;从量上讲,要考虑税种当前的收入数量及潜在能力。既不能完全从税种特点出发,也不能单搞数量匹配。在划分基准上,应打破按企业经济成份、隶属关系、行业性质、企业规模划分收入的作法,尽可能按税种属性和属地原则划分各级收入。在政府间财力配置上,省级财政应占较大的比重,以保持一定程度的调控能力。结算办法要简便,以免给实际运行造成障碍。同一辖区内的体制要尽量统一,以免给以后的规范化造成隐患。

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这两个主要税种完全划给哪一级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划作省级收入,则不利于调动基层培植财源和积极性;划作地县收入,则省级政府的调控能力受影响,且会造成地区间的苦乐不均。比较现实的选择就是实行比例分成制;既要体现共享,又要体现省级政府的客观调控功能。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此税旨在贯彻中央政府的产业政策,控制各地重复建设,盲目投资,因而是一种具有很强的宏观调控功能的税种,最起码也应作为省级收入,适当的时候再划为国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目前从便于征管来说,划为地县收入有一定的道理,但从其调节性强、流动性高等特点来说应由省地县共享收入逐步过渡到省级收入,以实现在较大的范围内居民收入均衡分配、防止避税和流失等目的,也更能体现取之于全体居民用之于全体居民的原则。

财产税和行为税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出口退税;应退税额来源;地方财政

        1出口退税的概述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国内负担的间接税予以退还的制度。制度目的在于使得各国出口货物不存在或是尽量减少税收的扭曲作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的公平竞争。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就曾详细论述了出口退税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他认为:一国商人和生产者不以国内市场为满足,谋求更大的国外市场,但国外市场缺乏管辖权等优势,国外市场的开发和占有十分艰难,因此需要本国政府采取出口退税的政策鼓励出口。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与深入,出口退税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运用,我国也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对经济的影响分为两个方面:从宏观经济上讲,出口退税能够扩大国外需求,继而出口增长带动本国gdp增长,同时gdp增长引致的财政收入增长又给出口退税提供财力支持。因此出口退税可以看作是一类相机抉择的财税手段,通过对外出口的增减影响本国gdp;从地方经济发展来说,由于各地区经济结构本身的差异和不平衡,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应地出口退税对各地区所产生的影响就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其中应退税额来源的划分所产生的影响最为明显,因为它不仅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而且涉及到地方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2我国出口应退税额来源划分的发展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在确定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的同时,纳税人出口退税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全额负担。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负担,一方面是与其他方面的利益调整相协调的,如与出口退税相对应的进口增值税收入归中央所有,从而保证了政府间利益均衡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央财政相当于给予地方一部分的资金支持其发展外贸经济。当出口贸易发展水平较低时,出口退税规模较小,中央财政还能有充裕的资金周转,但是当地方对外经济发展进入轨道开始加速时,出口规模猛增,中央财政就会出现财政困难,也必将侵损外贸企业的相关合法权益,导致出口经济出现不正常发展甚至是萎缩。具体数据表现就是2001年至2003年中央财政负担出口退税分别1080亿元、1150亿元和1988.59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比重分别为12.58%、11.07%、16.76%;与此同时,中央财政累计欠退税高达2019亿元。

        于是在2004年出口退税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对应退税额来源划分调整的关注尤为密切,因为其涉及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财力的二次安排。2004年制度调整后,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按75:25的比例划分给中央与地方。一方面,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中央地方权责对称,应退税额的比例划分符合这一理论要求;另一方面,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确实存在困难,极易出现潜在的财政赤字,应退税额的分担减轻了中央财政的负担。但问题是:尽管我国经济发展较快,但地方与地方之间还是存在差异和不平衡。出口退税的这一调整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来说,其有足够的财力等资源来保证应退税额的支付;但对欠发达地区来说,应退税额的负担必然使得地方财政捉襟见肘,出现类似调整前中央的财政困难。

        3当前出口退税额来源划分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我国出口退税经历的两次大变动可以看出,出口退税应退税额来源的划分是中央和地方双方博弈以及外贸形势发展的结果,同时也适当考虑了对地方政府和企业激励机制的影响,尽量避免对市场和政府行为的人为扭曲。但从博弈的过程中反映出,由于我国国情的复杂产生了一些客观上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良好落实,具体有以下两点:

        ①各地区出口额存在巨大差异。2008年全国出口总额14285.5亿美元,其中广东、江苏、深圳、上海、浙江的出口额占全国总额比重分别为23.65%、14.17%、10.33%、9.99%、9.19%,这五个地区的出口额占去的比重67.33%之多。而中部十省,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的出口额占比分别为1.46%、0.58%、0.26%、0.82%、0.67%、0.44%、0.65%、0.69%、0.5%、0.09%,十省加总还没超过7%,为6.16%。

        这种地区间的巨大差异一方面是国家地方的产业发展政策所导致的;另一方面也直接取决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但是从地方财政收入的构成上分析,如果按照现行的退税额划分比例,上述五个发达地区得到相当于中央财政给予自己一笔可观的转移支付收入,而这笔转移支付收入本质上是来源于其他出口较少的地区,这样一种不公平的“马太效应”加剧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导致富者更富穷者更穷。而且行政政策具有较大的放大效应,不合理的导向极易产生更加复杂更加严重的结果,将直接制约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②出口退税分担易造成地方政府逆向选择。地方政府的逆向选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外贸策略的逆向选择和地方保护的逆向选择。从2005年起,中央与地方对超基数部分各自分担92.5:7.5的出口应退税额。以浙江省丽水为例:2004年丽水市应退税额27842万元,超基数8970万元,全市共负担2242万元;2005年丽水市应退税额40965万元,超基数16332万元,全市共负担1225万元。尽管地方财政负担有所减轻,但是毕竟是地方财政支出,影响了地方财政的绩效,于是地方政府为减轻出口增速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影响,外贸策略渐渐由出口促进转向出口限制。出口产品增值税是贯穿产品生产的所有环节,而每个出口产品生产环节又不可能在一个地方完成,这就意味着出口企业所在地不可能收取出口产品所含的所有增值税,很多上游产品的增值税交给了外地政府,按照退税分担机制,出口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分担出口退税,而收取上游产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地方政府却不必分担出口退税,造成新的退税扭曲,使出口企业所在地财政背上一定的包袱。特别是流通公司异地收购的出口业务,也就是异地纳税本地退税,加重财政的负担。因此地方政府的外贸策略倾向于支持本地购买原材料和产品的企业。一些地方政府为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对异地采购原材料或产品的企业,甚至采取种种手段拖欠出口退税款,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国内市场分割。

        4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

        消费、投资、出口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在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紧要的作用。尽管目前我国强调宏观经济要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加快服务业发展,提高经济抵御外部变化的能力,但是出口仍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指标,所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也是优化我国出口政策的必要基础。

        4.1坚持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

        ①应退税额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即是谁出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至少具有以下积极效应:一是抑制地方为追求局部利益而可能出现的盲目出口现象,可以更好地打击“骗税”行为,并有助于将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控制在一个较合理的区间;二是改变以往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胡子眉毛一把抓”的做法,可以增强地方政府的市场竞争意识与税收成本核算意识;三是打破出口经营权的垄断,可以大大降低收购出口的比重,有利于将收购出口制逐步转向出口制与自营出口制。

        ②一切从实际出发。即是综合权衡财政承担能力与出口产业的发展,可以暂时放弃“应退尽退”的出口退税原则,以“普遍部分退税”与“差别退税”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相对稳定的出口退税率,鼓励出口的产品实施高退税率、限制出口的产品实行低退税率、甚至不但不退税还征收出口关税,避免出口退税率的频繁调整。

        4.2应退税额来源划分的客观化

        出口退税政策中应退税额来源划分的不能仅仅是停留在理论层次上,更多的需要客观化实际化: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财力、事权大小来确定相应的分担比例。具体说来按经济发展水平来划分,我国地域范围存在东中西三部分,东部绝大多数为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效益高、税额充裕、实际税率偏低且趋于下降;中部地区正在飞速发展,有着广泛的政策支持,税额一般,地方政府财力也相对一般;而西部地区尚有很大的空间去发展,实际情况与东西部地区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而且三部分相比中西部的中央税收比重较高、地方税比重较低。基于此,对于实际财力相当充裕的省市地区就应采用地方负担较多的分担比例,对于鼓励出口或是地方财力较为贫乏的省市地区就需要中央承担更多的比例,一方面有助于地区间的财税平衡发展,另一方面没有违背国家“走出去”的外贸政策。

        4.3适当调整基期核定退税基数

        根据2003年实退数额来确定的退税指标显然偏低,因为各省2003年出口退税指标普遍不足,实际数偏低。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地方财政造成的压力是出口退税额支出的增加和企业所得税额的减少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已有的计算公式:

        地方承担出口退税额=(计算期应退额-基期核定退税基数)

        减少企业所得税额=减少出口退税额*企业所得税率*40%

        税收收入净减少额=地方承担出口退税额+减少企业所得税额

        因此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对各省市地区最近几年出口的实际数量进行收集、分析,重新确定一个基期,保证地方财政负担应退税额的合理性和时效性,这也是促进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合理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1]娄爱花.我国出口退税新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11).

[2]王金秀.我国地区间财税的失衡及其矫正[j].财贸经济,2007,(6).

财产税和行为税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房产市场调控;收入分配调节;地方财政收入;土地财政;住房制度体系;房产税扩围改革;房产税税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F293.31;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4)01004607

一、引言

2011年1月,上海和重庆分别印发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拉开了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序幕。2013年5月底,国务院明确提出将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2013年7月北京、南京、青岛、深圳等地已上报房产税试点方案,有望成为房产税试点城市。有人认为房产税是降温房地产、缩小不平等差距、为地方政府提供可持续收入的终极“黄金子弹”;也有学者基于房产税试点城市房价依然上涨的事实,对房产税的实施效果持怀疑态度。

近年来大量学者围绕房产税对社会经济系统的影响进行了较多探讨,其研究成果对房产税改革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房产税的改革是促进税收公共化和推进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良好契机。但由于相关基础数据缺乏,国内学术界关于房产税的区域政策效应研究的文献并不多,尤其缺乏利用计量模型进行的实证研究。同时,房产税是地方财政税,针对某一个区域深入研究房产税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比宏观层面的分析更具现实意义。

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改革,是在房价上涨过快的背景下出台的,是国家一揽子调控措施的组成部分,但房产税试点方案偏离财产税属性而表现出商品税的特征,其具有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的功能也需重新衡量。重庆属于中等房价的内陆城市,其房产税实施的是“存量模式”,研究重庆房产税的改革效果有利于房产税在全国的推广。因此,在房产税扩围大讨论的背景下,本文以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改革为案例,从房产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调控房产市场和组织财政收入三个层面分析房产税的实施效果,进而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叶发强,陈西婵:重庆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实效分析

二、房产税的功能

1.房产税与居民收入分配

房产拥有量的多寡是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表现。房产税作为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由于税负难以转嫁,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直接减少其税后收入,房产税征收过程实际上就是收入再分配过程。Netzer(1966)认为财产税相对于现行货币收入来说是均衡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累退性。财产税是基于住宅单元价值的比例税率,因为低收入家庭在住房上的支出比例大于高收入家庭,所以,相比之下承担的财产税义务也较重。Melszkowski(1972)认为房产税资本收入比例会随着总收入的增加而上升。Aaron(1975)认为短期内,对资本征收财产税将归宿于资本所有者头上,高收入家庭承担的税负相对较多,即不动产税具有明显的累进性。理论上讲,房产税作为政府调节财富分配的有效工具,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独特作用。

2.房产税与房价的关系

国外学者对房产税与房价关系,有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传统观点”,认为开征房产税会导致房价上升,并最终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第二种观点是“受益观点”,认为房产税仅是当地居民对本地公共服务的一种支付,房产税仅是一种使用费,类似人头税,不是资本税,对资本和资源配置没有产生任何扭曲,而且对住房价值也没有任何影响。第三种观点是“新观点”,认为传统观点的部分均衡分析是高度误导的,因为他们忽视了所有辖区均有房产税;房产税导致了当地不可移动生产要素和商品价格的变化,因此,房产税是资本税,会使房价下降。

关于房产税与房价的关系,国内学者也进行了一些研究,他们没有延续国外的观点继续讨论房产税是资本税还是流转税,而是从房产税影响供求关系角度研究,得到三种观点:房产税推高房价、房产税对房价无影响和房产税降低房价。例如,夏商末(2011)认为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取决于其方案设计,在我国房产税更有可能推高房价,原因是Tiebout提出的居民“用脚投票”的假设在我国并不成立,居民总是从农村流向城市,从二、三线城市流向一线城市。睢党臣等(2011)分析认为房价的变动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从短期看,房产税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房价的快速上涨,但从长期来看,房产税抑制房价高涨的作用非常有限,需借助于其他手段。骆永民等(2012)构建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分析结果表明从长远角度看房产税改革可以有效遏制房价的上涨,且能够平抑房价变动对宏观经济的冲击。上述观点哪种更具说服力,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结论,但其研究方法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启示。遗憾的是,现有文献大部分是宏观层面的分析,而对于试点城市的个案研究较少。

3.房产税与财政收入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它是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产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税基较为稳定、税源非流动性、税收收入稳定的特征,且房产税与地方其它税种结合,具有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Fischel(2000)、Oates(2001)、Mckenzie(2003)等认为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Oates(2001)总结了美国财产税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认为财产税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既能提供所需财政收入又能鼓励有效地制定财政政策的税收杠杆。

国内研究房产税的财政功能则更多地强调房产税改革应该朝着公共财政的方向发展。杜雪君(2009)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房地产税对房价具有抑制作用,而地方公共支出则有助于房地产价值提升,最终房产税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房产税、地方公共支出与房地产价值的关联性。符育明(2010)认为房产税作为一种地方税,可以让地方政府能够按当地的城市建设要求和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机动地调节税收。

三、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效果分析

由表1数据可知,2009―2012年,重庆商品房施工面积

从房产税改革实施效果看,2011年别墅、高档公寓销售面积显著下降,仅为142.19万平方米,比2010年实施房产税试点前下降了36.23%,说明房产税试点改革对别墅、高档公寓销售影响较大,然而房产税改革所涉及的范围有限。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重庆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为6 389元/平方米,而2011年的建面成交均价为6 390元/平方米。

表1 重庆2009―2012年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主要指标/万平方米

资料来源:2009―2011年数据来自《重庆统计年鉴》,2012年数据来自《2012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房产税改革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分析

重庆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和民族地区于一体,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到2020年的目标是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收入差距明显缩小,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体系。重庆在全国率先将基尼系数写入“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将衡量社会贫富差距的指标基尼系数由0.42降到0.35。因此,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是重庆房产税改革的题中之义。

上海市财税局的相关数据显示,上海2012年税收收入总额约为1.04万亿元,而2012年全年上海房产税收入约为92.5亿元,占比约0.8%,2011年这一比例约为0.7%。重庆房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比上海更低。重庆的相关数据显示,重庆2011年共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近1亿元,即使按照1亿元来计算,这笔收入占重庆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也仅为0.3%。其中,2011年重庆应税住房为8 791套,而2012年的新增应税房源只有2 236套。2012年,重庆房产税征收金额为1.4亿元,比2011年略有增加。同时,重庆房产税试点方案明确规定,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虽然现阶段重庆房产税改革方案税收收入并不显著,但政策的出发点在于减少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均。从长远看,房产税改革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仍具有一定意义。

2.房产税改革调控房产市场的效应分析

根据重庆市政府公布的房产税征收方案,其限制高端消费的意图十分明显。从征收对象来看,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的独栋别墅、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新购房。其中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2011年重庆市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且试点范围主要针对重庆主城九区的独栋别墅存量房、增量房及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从房产税改革实施效果看,房产税改革试点对别墅、高档公寓销售影响较大。然而房产税改革所涉及的范围有限,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1―11月新增别墅(包括少量独栋)的成交量还不到商品房成交总量的5%,而高档住房占总成交的比例也不高。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后,高档公寓、别墅销量的大幅下跌对总体房价影响有限,由于供需不均衡,重庆房价仍可能继续上涨。

综上所述,重庆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降价效果不明显,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稳定房价的作用。重庆房产税改革对房产市场的重要作用体现在房源结构调整上,公租房、安置房的大力推进和对别墅、高档公寓征税同时并进,有利于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住房制度体系。

3.重庆房产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分析

房产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与其能否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有关,同时还受以下因素影响:一是房产所有者是否具备纳税能力。因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与税源的分离,征税对象是房产,但房产税来源于房产所有者的收入,而对个人基本住房免税将会抑制房产税收入的规模。二是土地财政的制约。在我国现有的土地供给制度和土地补偿制度背景下,地方政府能够从土地价格上涨中得到更多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抑制了房产税财政收入功能。

房产税是地方税,其显著的特点是具有可延续性、有稳定的税源,其基本功能是缓解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压力,减少政府对土地的依赖性。下面分别计算重庆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其结果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重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政府部门的财政收入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超过35%,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与之形成明显差别的是房产税在财政收入的占比有下降的趋势,且近几年的占比不超过1%。上述结果表明重庆地方财政收入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性较高。

由于重庆个人房产税试点2011年才开始,且其征收成效不能完全反映房产税在财政收入中的作用,因此,仍然采用重庆统计年鉴上的房产税数据分析房产税在财政收入中的作用。根据相关参考文献、理论及数据的可得性,在分析的过程中选取如下变量:(1)房价,采用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衡量,使用Y表示,单位为元/平方米;(2)房产税,使用地方财政决算收入中的房产税衡量,使用X1表示,单位为万元;(3)房屋建造成本:采用商品房竣工房屋造价衡量,使用X2表示,单位为元/平方米;(4)家庭收入,使用城镇家庭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代表该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使用X3表示,单位为元;(5)地方财政收入,使用X4表示,单位为万元;(6)人均GDP,代表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使用X5表示,单位为元;(7)土地出让金,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衡量,

图1 重庆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TS)]

使用X6表示,单位为万元。

由于部分数据缺失,最终选择了重庆1999―2011年上述变量的数据用于分析,并以2000年为基期用CPI进行平减,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同时,对上述各变量取对数,以消除变量的不平稳性,分别记为LNY、LNX1、LNX2、LNX3、LNX4、LNX5、LNX6。本文数据来自各年的《重庆统计年鉴》及EPS经济分析数据库。

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分析房产税与财政收入间的因果关系,结果见表2。从统计角度看,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房产税是财政收入的Granger原因。上述结果表明虽然房产税在财政收入占比较低,但对财政收入的构成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或提高房产税税率将有利于地方政府降低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性。

表2 重庆房产税与财政收入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回归方程的参数估计结果表明:房产税每增加1%,房价将降低0.006%;房屋建造成本每增加1%,房价将增加0.458%,财政收入每增加1%,房价将增加0.211%。上述结果说明,房产税的变动将对房价产生负向影响,但其影响不显著;而房屋建造成本、地方财政收入将对房价的变动产生正向影响。其中,财政收入对房价的正向影响可解释为,由于财政收入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转让土地获取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这将增加开发商的建房成本,并将其转嫁给消费者,并表现为房价的上涨。同时,房屋建造成本对房价变动产生的影响最为明显,房产税对房价的变动影响最不明显,因此,目前居民不能寄希望通过房产税来调控房价。

四、结论与建议

由于征收范围狭窄、税率设计不成熟等多种因素,重庆房产税试点改革实际效果并不显著,其试点的制度建设意义远大于实施效果。重庆的房产税方案虽涉及存量房产,但仅针对主城九区内的独栋别墅、新购的高档住房等征税,征税范围偏小;同时,房产税税率低,没有从根本上提高房屋持有成本,降价效果有限。因此,一方面,虽然重庆房产税试点方案明确规定,房产税改革收入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的出发点在于调控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均,但由于房产税税收总额较小,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另一方面,重庆房产税试点改革虽然限制了高端消费,但对整体房价影响有限。重庆地方财政收入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性较高,虽然房产税对的财政收入的构成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房产税在财政收入的占比很小,且有下降的趋势。此外,房产税的变动对房价产生负向影响,但其影响不显著;而地方财政收入对房价的变动产生显著正向效应。虽然重庆房产税试点改革的近期效果并不显著,但从长远来看,试点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对房地产市场的结构调整,并对推进住房制度体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基于以上研究结论,对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积极推进公租房、安置房建设,合理引导刚性需求,构建“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住房制度体系。房产税本身并非决定房价走势的主要因素,房产税改革只是房地产调控的一个环节,区域经济发展必然会推动房价的上涨。重庆是中国西部地区重要经济增长极之一,“两江新区”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首个内陆免税区等多个利好事件持续推动了城市快速扩张,地价持续上涨。为了巩固房产税改革对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整的成果,需要继续推进住房制度体系建设,尤其应重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大公租房、安置房的建设力度和对别墅、高档公寓征税同时并进,将有利于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住房制度体系。

二是提升房产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度,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重庆房产税在财政收入的占比有下降的趋势,且近几年的占比不超过1%,政府部门对土地出让金有严重的依赖性。虽然房产税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地方主体税”的目标,但是房产税对地方的财政收入构成仍具有一定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为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逐步提高税率奠定了基础。房产税作为一种地方税,税源稳定且持久,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压力。

三是改进房产税税制设计,稳步推进房产税扩围改革。目前,重庆房产税所涉及的范围有限,实施效果不明显,需要进行房产税扩围改革。但是,当前我国的房产税扩围改革面临诸多难题,尤其是存量房产权的多样性给房产税的税基确定带来了困难,加大了对存量房开征房产税的征管成本。此外,对存量房产进行合理的市场价值评估也存在管理上和技术上的障碍。因此,还需要我们积极探索,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设计适宜的税制方案,不断推进和深化房产税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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