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资产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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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资产管理

城市资产管理范文1

【关键词】 城投类企业 资产管理 全覆盖

一、城投类企业的资产管理状况

资产管理是指为了实现资产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围绕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效率开展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于城投类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而言,资产管理主要是指对企业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长期股权等资产的管理。

城投类企业作为城府投融资平台,投资规模大、存量资产多,从投资决策开始,其资产管理较市场化的企业而言,存在以下不足。

1、前期论证工作难以深入

前期论证工作难以深入,部分资产在投资立项前并未对相关市场、投资效益进行深入调研或精细测算,导致建设成本过高、效益低下、市场化程度不高等情况出现。

2、统一的管理模式难以形成

资产内部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但是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却不一定好;有的具有很好的社会和环境效益,但是却没有经济效益,自身产生不了现金流收入。差异巨大导致资产无法形成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需要进行差异化管理。

3、资产盘活难以展开

“重建设,轻经营”的管理模式导致部分存量资产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资产盘活手段有限,资产结构调整实施困难。往往需要进行较大程度的资产重组与整合后,才能在资本市场上通过转让、交易、并购、上市等手段加快产权流动或实现资产变现,但大规模的重组与整合往往因账务不清、成本过高、人员分流困难等因素而难以展开。

二、城投类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和在建项目的陆续完工,城投类企业承担的建设任务将逐渐减少,存量资产将逐渐增加,企业将逐步由政府功能阶段过渡到自主经营阶段。在向市场化自主经营的转型过程中,资产管理既重要又紧迫。

1、规范资产取得与处置程序是降低企业市场和法律风险的制度保障

城投类企业作为政府投融资平台,政府指令性投资较多,项目前期论证不足,市场调研不够深入,部分资产因取得和处置手续不规范存在涉讼问题。规范资产取得和处置程序,确保资产投资论证的科学合理、转让处置的合法有效,能有效降低城投类企业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

2、规范固定资产和产权管理程序是实现企业资产安全完整的根本保证

固定资产管理含盖了固定资产的取得、台账建立、调拨、改扩建、养护维修、抵押处置、盘点、核销等环节,产权管理含盖了产权的占有、变更、注销登记和资产权证的管理等事项。规范固定资产管和产权管理程序理能够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监管,对产权变动进行动态跟踪,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

3、明确资产成本、理顺投入产出关系是实现城投类企业成功转型的提前条件

市场经济条件下,投入是产出的前提,投入即资产成本。明确每项资产的成本,才能确定每项资产的盈亏平衡点,才能相对准确的预测每项资产的投资回收期、预期收益,进而开展市场化的经营活动。否则,“成本不明,售价不定,效益不清”,市场化经营无从谈起。

4、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效益是实现城投类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规模巨大的资产,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目前城投类企业已投入运营的资产整体效益不高,短期内可变现的经营性资产少,缺乏快速有效的资产盘活手段,资产结构与企业的战略转型要求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迫切需要调整优化。

三、城投类企业资产的全覆盖管理模式

根据城投类企业的资产特点和资产管理现实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本研究提出资产的全覆盖管理模式。所谓资产的全覆盖管理模式,即根据资产管理工作每个业务板块的要求,结合该板块资产特点,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方式,确保城投类企业每项资产的每个方面、每个阶段能够管理到位,努力实现每一项资产的保值增值。

1、实物资产的全类别管理

(1)按产业、性质和状态等对企业资产进行分类

根据各项资产的产业归属,将资产分为土地、房产、环保设施、路桥及其衍生资产、绿化资产、片区配套等。按性质(是否能产生收入),可以将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按状态(是否完工),将每类资产细分为存量资产和在建资产。

(2)确定各类资产的成本、收入、效益

确定原则:根据每类资产特点和性质(市场化经营性资产、区域启动器经营性资产、政府采购类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等),分别确定每类资产的成本C(取得成本Ca与运营成本Co之和)、收入R(一次性处置收入Rd和长期运营收入Ro)和效益B以及修正系数。

(3)建立资产质量判断模型、形成结构优化调整方案

对于每一项资产,首先确定其全部成本C,即取得成本Ca(根据资产发生效益的期限长短分摊)和运营成本Co;然后,估算其收R,即资产处置收入Rd或者资产运营收入Ro;最后,通过计算其利润率Rop从而得到资产的效益B。

考核一项资产的质量,一般从盈利能力Ap、偿债能力Adp、发展能力Cd三个方面来综合考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三者得分之和即为资产质量,即Qa=Ap(Roa)+ Ap(Rg)+Alr+Cd。当Qa≥8时,即为高效资产;当Qa≥5时,即为一般资产;当Qa≥3时,即为低效资产;当Qa<3时,即为无效资产。

对于不同类别的资产,根据其资产质量高低、结合企业发展战略,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从而增加、保持或降低其在企业资产结构中的比重,最终实现优化资产结构的目的。

2、固定资产的全周期管理

全寿命周期管理,即从固定资产取得、日常养护、改扩建、维修、调拨、抵押、处置到最后的报废核销等全部纳入管理范畴。

(1)固定资产的取得

按照不同的取得方式,将固定资产分为自行建造、代建、划拨、购置、租入等五大类。达到竣工条件时,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实物交接,验收后纳入固定资产台账。

(2)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分为卡片管理、台账管理和清查盘点三部分。

纸质卡片一式三份,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保管部门各一份,使用部门负责建立电子卡片档案和固定资产台账,定期汇资产运营部门备案,并及时更新。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查盘点工作,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清查盘点报告,进行分析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在领导批准后作相应处理。

(3)固定资产的改扩建、维修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使用保管部门提出改扩建、维修申请,预计单笔改扩建费用在200万元以上、维修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使用部门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实施。

(4)固定资产的调拨、抵押、处置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经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各单位之间无偿拨出或拨入时,需报企业资产运营部门备案,并做好国资管理部门的报批审核工作。

发生抵押情况时,使用部门报资产运营部,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原值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公司自行决策;500万以上(包含500万元)由使用部门报资产运营部,由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5)固定资产的移交

由企业立项并代建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且结算、决算完成后移交政府管理部门,包括实物资产盘点、项目资料清单、资产权证的移交。详细的施工、设计、监理等资料文档由企业负责保管。

(6)固定资产的养管

企业制定路桥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养管台账、明确工作内容及管理责任。每年9月份提出路桥资产养管计划,明确养管范围、养管费用等,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养管费用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3、股权资产的全过程管理

所谓全过程管理,是指股权管理工作要覆盖股权投资的前期论证阶段、参股子公司运营阶段、股权投资退出阶段,确保财务状况报告制度、重大经营决策报告制度、外派董监事工作制度贯彻落实,达到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1)保证投资前充分的调研论证

股权投资前要对相关市场或目标企业进行充分的调研,就市场前景、发展战略、投资规模、回收方式、预期效益等进行详细论证。通过调研论证和审议环节,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2)强化出资后的过程管理

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各级股权台账,通过外派董监事参加董监事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定期报告工作,及时掌握所出资企业情况,防范投资风险。外派董监事对拟审议事项要提前研究,重大事项要提请企业领导审议,并遵循企业意见进行表决。

(3)保证退出投资时的规范管理

所谓退出投资是指当细分市场或者被投资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股权投资实施对外转让、被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减资等撤出(收回)全部(部分)出资额的行为。不管发生何种撤资行为,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国资委备案的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并到产权交易所办理。

五、结论

资产的全覆盖管理模式充分考虑了城投类企业作为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资产结构的特殊性,对总体资产的管理做到全面覆盖、规范科学,分别对实物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产权和股权管理工作提出了管理办法,对单项资产的管理做到全程跟踪、区别对待,是一套完全符合城投类企业资产现状的科学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李伟、陈民:投融资规划――架起城市规划与建设的桥梁[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2] 韩连胜:企业项目化管理模式模式.机械管理出版社[M].2012.

城市资产管理范文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发项目;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开发项目完成后,项目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提出开发项目,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确立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地方式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助、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的价款底价,制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款底价由下列各项费用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综合开发费,包括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综合开发管理费;

(四)地段差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二十二条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综合开发费和综合开发管理费按《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费用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其他各项费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计收;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二十三条  综合开发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专款用于小区的配套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挪用。

综合开发管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项目,都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开发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开发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后,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开发责任书,领取开发经营许可证和项目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开发单位名称、开发项目及价款等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经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计划部门申报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到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建设条件意见书、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及开发责任书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开发责任书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引导开发企业、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条  单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手册中,并定期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开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三十六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合同进行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对未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受让人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者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四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出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必要时由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限制幅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仍达不到原核验的质量等级或者影响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购买人有权提出调换或者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建设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城市资产管理范文3

1 房产档案的特点

1.1 专业性

房产地档案产生于房地产专业部门,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中形成的历史记录,而房地产权属登记治理是依法进行的,是其它任何部门都不能代替的工作,房地产权属登记治理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形成的档案材料专业性强,在内容和形式上与一般公文有明显的区别,在内容上,反映了房地产权属状况和房地产位置和面积大小,文件名称多采用房地产专业术语,在形式上,结构规范,多为表格式,填写式。

1.2 动态性

房地产档案形成后,房地产权属和房地产情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产权人的变化,房屋的损坏折旧,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买卖,交换,继续,赠与等交易行为的发生使房地产所有权不断发生变化,房屋的拆迁,翻建,灭失,土地分割与合并等房地变更不可避免。因而,房产档案处于不断转移和变更之中,具有极强的动态性,房产档案作为房屋变化中的原始记录,必须随着房屋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变化而变化,房产档案只有全面真实地反映房屋变化的全貌,才具有其利用的价值。

1.3 城区垄断性

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理,因此,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地产管理过程中处于对本地区对本地区房地产档案的独占和垄断地位,如果开发利用工作不到位,将直接导致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混乱,产权管理的无序和房地产信息的匮乏。

2 加强房产档案规范化管理应采取的有效措施

2.1 切实做好房产档案的收集工作

收集工作是确保档案完整齐全的关键。房产档案来源分散,这就要求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切实做好房产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首先,要制定房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分类方案、各类房产档案归档制度及各类专兼职档案员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其次,要选派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深入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帮助收集整理房产资料,并协商有关房产档案的移交问题。其三,严把质量关。认真检查档案移交目录、归档卷数及案卷质量。对于房产地址不清、材料不全、字迹不规范的要求重新整理,以保证归档材料齐全完整、系统规范。

2.2 认真做好房产档案的整理工作

房产档案的整理工作是将收集来的房产材料进一步条理化、系统化,进行分类、排列,形成有序体系的过程。首先,房产档案管理部 门必须对所收集的文件资料进行筛选整理,严格把关,并对重要的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其次,房产档案种类多,必须严格按档案管理规则,对所收集的文件资料科学分类,合理排列,整齐装订。另外,为了把房屋状况在房产档案中更真实、更直观地表现出来。房产档案中最好附加房屋照片,与房产材料放在一起保存。

2.3 房产档案的动态管理

房屋产权档案编目是房产档案科学管理的重要步骤。编且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开发利用。为了适应房产档案动态管理的需要,首先应解决的是房产档案编目科学、管理动而不乱的问题,建设部明确指出“档案排列应以房屋坐落的地方为序”,这是有利于房产档案动态管理的科学方法。因为在同一地号的产权档案在不断增加或减少的情况下。其变化后的档案始终是依次排列在同一地号内。但是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编目管理。可按照街道、办事处、路、巷门牌号进行检索,以检索目录的形式进行登记,如遇产权变更时,档号不变,把变更的产权人写在原产权人的后面或备注栏,与原始档案存放在一起,并将封面上改为新产权人的姓名,使原始登记与变更登记合二为一。

2.4 房产档案数据库建设

选择一个比较通用的且能熟练掌握的数据管理系统,作为房产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软件平台,对录入的数据进行合理的存储、分析及运算。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档案原件及档案数据的关系。档案原件作为房产档案的原始资料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档案数据的来源及房 产身份的唯一合法证明,不能因为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就忽视对原始档案的管理。计算机的应用只是为档案的查阅利用提供一种方便快捷的手段。而不能最终替代原始档案的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加强房产档案数据库建设,一要建立产权交易信息管理系统和内部局域网,设有产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换证登记、抵押登记和交易管理等模块,彻底改变传统的手工模式,实现由登记收件、初审、复审、缮证、发证、归档等各个工作环节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实现房产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同时设立抵押库和查封库。有效地避免重复抵押和查封房产的登记、交易、抵押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二要研发银行抵押贷款风险防范系统。通过城市金融网,与市各级商业银行局域网互联,实现产权抵押数据共享。该系统的应用不仅提高了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的工作效率。提升了客户的满意度。还进一步加强了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杜绝了各种骗贷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减轻了档案工作人员的压力,缩短了工作时间,提高了房产档案利用工作质量和效率。

2.5 房产档案的利用方式

逐步实现开发利用方式从被动到主动。形式从单一到多样的转变。房产档案的开发利用不应停留在为产权服务一个层面上。要突破“产权管理―――房产档案―――产权管理”这一简单的线状轮回结构,房产档案信息应从“产权管理―――材料汇报―――咨询服务―――政策依据―――市场预测”等方面进行开发整合。以便更好地为房产管理提供依据。

2.6 房产档案网络化服务模式

城市资产管理范文4

关键字:公立医院 成本控制 政府 资产管理

公立医院实物资产在成本费用领域中具有关键性作用,越来越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加强医院实物资产管理是医院成本费用控制的发展趋势,公立医院作为政府与基层民众之间改造的一个桥梁,在社会上具有很高的意义,基层民众对公立医院的评价与政府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方针息息相关。近几年来,民众不断由生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使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与成本费用控制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加强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是医院经济管理的重中之重,医疗成本的降低与有效控制也成为了公立医院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责任。为此,医院应采取各项切实有效的措施,构建完善的医院管理体系,提高对实物资产管理的有效性与规范性,形成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式,管理的部门应一环扣一环,统一且集中。公立医院应规范医疗经济支出活动,提高科学技术与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加强实物资产管理在成本费用控制中的作用,使其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并能用以服务社会,创造价值,促进公立医院的健康成长。

一、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在成本费用控制中的作用

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是医院经营管理的范畴,而医院的成本费用是医院财务费用管理范畴,两者有着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作用。实物资产管理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着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得到有力的控制,所以实物资产管理在成本费用控制中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

医院实物资产是医疗部门在整个运转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它贯穿着医疗企业的全部,是医疗业务运转顺利的核心。它具有种类繁多、成本较高、使用分散、保护难度高的特点,在医院所支出的全部资金中占较大的比重。实物资产是否得到充分的利用,反映出这个医疗单位管理制度的优劣以及工作的高效性,对一些重要的评价指标具有重要意义。

医院实物资产管理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医院开源节流的有力方式,是医疗的责任、政府的权力、民众利益三者合一的集中体现。近几年来,我们通过计算机工具,利用强大的网络和科学电子技术自行研发出一系列的医疗设备,不仅使高值耗材的外购资金占总体医疗支出资金的比重很高的现象得以改善,还从方法和手段上有效地节省了成本费用,使得医院的医疗成本和运营成本得到了有力地控制,切实地提高了医院的整体效益。优化实物资产管理流程也能使得成本费用得到控制,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于供应商的网络平台,优化采购流程,降低运行中产生的成本,网络上的快速统计数据的功能也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实现数据的共享与统一,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运行工作的效率。

二、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民众普遍“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证明了当代社会医院管理中存在了较大的医患,尤其是政府所建立的公立医院,这些公立医院近几年来医疗成本逐渐增大,经济利润来源具有一定的压力,许多公立医院为了生存而不断提高收费水平,使得民众看病变得难上加难,政府迫切需要做出一系列的调整以及出台一些有利政策来保障民众的权益。

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实物资产管理混乱,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实物资产有的因为保管不善、使用不当让医疗设施遭到破坏,也造成了财产的损失;有的因为实用性不高,效益低,缺乏科学的验证造成资金的浪费。有的因为有一定的损坏但没有及时修复,造成设置的完全失灵;抑或是购买之后没有及时报上,不同的部门同时购进,造成供过于求,有的资产的有效期较短,同时购进却又在过期之前没能及时用上,让成本费用增加。第二、

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实物资产管理认识不足。政府对公立医院在实物资产管理上没有有效的监督政策,陈旧的管理制度不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要求。行政部门慵懒的作风,监督强度不够,使部分

立医院趁机加大成本流出,不合理的考核制度同样也制约着成本费用的控制。公立医院对实物资产管理的认识性不足,没能够认识其存在的问题,使管理缺陷一再加深。第三、实物资产有关管理人员没有先进的管理经验与知识。公立医院实物资产管理方式简单,有关管理人员缺乏对医疗设施、产品的认识,容易造成设施损坏,浪费。有部分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没有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懂得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造成效率低下。第四、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不足。长期以来,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存在严重不足、结构缺乏合理性等问题,公立医院渐渐缺乏其公益性,由于运行成本费用开支高,加之政府的一些部门管理不够完善使得公立医院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三、如何加强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改革和医疗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深入,公立医院的管理和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实物资产管理作为医院经营管理的核心,影响着整个医疗体系的运行,影响着公立医院在医疗市场上的地位,更加影响着民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可度。所以,公立医院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建设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以降低管理成本费用是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加强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提高实物资产管理者的水平,多学习,自我增值,更好地掌握公立医院的运营规律和方式,使实物资产管理到位,高效,树立良好的管理观念。

第二、公立医院领导者应深入研究医院存在的管理缺陷和问题,对症下药,对公立医院进行正确的定位,提高公立医院在医疗企业中的地位,并且能够制定出一系列符合医院基本情况的有效政策与措施,更多地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更好地降低实物资产在运行中的损坏率,减少浪费的现象,有力地控制成本费用。

第三、政府应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和经济支持。对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给予一定的补贴,增设更多的惠民医疗服务。公立医院普遍存在资金周转不足,药品费用高,药品差价高等问题。由于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资金支持不足,而政府的相关政策制定了公立医院对外经费的来源,很多公立医院为了站稳脚,而从药品差价中提高一定的利润,这也造成了医疗成本费用高,以及民众出现“看病贵”的现象。因此政府应加强监督,同时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支持力度,使公立医院健康的发展,使民众的医疗需求得以满足。

第四、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和完善实物资产管理制度。保护好医疗设备,减少对医疗设施的破坏,遇到设施损坏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且采取措施及时修理好。减少对产品的浪费,对实物资产的资出要有一定的规划,杜绝浪费资源,浪费资金的现象。

在医院经济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通过领导者,实物资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内部人员等的严格看管,建立完善的管理模式,使得实物资产管理呈现制度化和规范化,着力落实政府对提高管理的相关政策,促进医疗运行的效率和经营管理的顺利,让公立医院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使得政府能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让基层人民对政府有更多的认可与拥护。

四、结语

本文围绕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与成本费用控制进行三方面的探讨,力求提高社会对资产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的关注度,公立医院要通过有效地改造,建立完善的管理模式,才能提高医疗运行的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与人民。

参考文献:

城市资产管理范文5

据有关部门统计,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资产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亿元,尤其在2004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中清出各类资产损失3521.2亿元,如此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究其原因有体制外的,但更多的是体制内的原因。由于制度缺陷,使国有资产有机会逃脱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研究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性原因及对策,意义重大。

一、国有资产流失成因的博弈论分析

(一)国有资产博弈过程的要素构成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它是一门研究相互影响着的局中人进行策略选择时的行为规律的科学。国有资产博弈的基本要素包括:(1)博弈双方,根据委托关系,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所代表的政府构成博奕甲方,非正常组织构成博弈乙方,非正常组织是指通过非法的手段或途径获取本不属于它的资产或收益的一类组织,如各种企业组织、个人甚至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本身都有可能成为非正常组织;(2)博弈的结果或目标是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也就是有没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3)策略就是局中人双方处于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所采取的有利于自己的策略行为,如“欺骗”、“诈骗”等机会主义行为;(4)博弈规则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包括一切规范国有资产和运营的一系列法规、准则和制度;(5)裁判是各种社会中介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机构等; 6.国有资产各方博弈一般是非合作博弈,即最终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从博弈论角度看国有资产流失的成因

1.博弈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主体虚位。按照中央的决定,2003年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来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解决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但国资委只能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管,还是需要授权给专门负责资本营运的国有资产实体去直接执行国有资产的具体经营;并且国资委是将过去分散在经贸委、人事、财政等部门相关的国有资产职责集中在一起行使,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式和体制惯性,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这将成为“干预行为”新的变种,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在短时间还不能彻底完成,而且政府、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经营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国有资产主体在一段时间内仍然会处于虚位状态。

2.国资委、企业与资产人博弈目标不一致。国资委的博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目标相冲突时,各级国资委所代表的政府会如何做决策,会不会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而损害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呢?应该是很有可能的。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它的博弈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由于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不能有效地对企业实施监督和缺乏有效的违约惩罚性对策,企业的经理人员和员工就可能通过“低层合谋”,在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中做出倾向于收入和福利增加的选择方案,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从资产人的角度讲,也会产生博弈目标的不一致,由于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如果企业管理者觉得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可能会做出违规的行为。因此,不仅仅国资委、企业与资产人三者之间的博弈目标经常发生不一致,而且就他们各自而言,也经常处于两难冲突的境地。

3.博弈规则不对称、不公平。围绕国有经济建立起来的激励规则与约束规则还没有实现均衡,远没有形成对称的博弈规则。首先,随着国有资产出资人地位的确立,原来地方政府仅仅是利益主体,现在变成了真实意义的产权主体(或准产权主体),一些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采取不同的保护态度,国有资产尤其是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安全性问题将更加突出,搞不好会造成新的更大范围的资产流失。其次,现有的国有企业由于没有形成一个资产合理流动的制度安排,国有股权至今不能流动,这使得企业的国有资产存量无法盘活,资源是否真正有效的配置也不能体现出来。受自我利益的驱动,企业会产生寻利行为,通过国有资产的非正常渠道流动,使这种流动在缺乏制度约束与监督的条件下变成了流失。第三,由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企业行为就难免出现背离所有者意志的现象。第四,市场体系的不完善和经济法制的不健全,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包括人力资本)不健全,行政干预等人为因素还强烈地干扰着市场的运行。

4.博弈裁判显失公平。由于约束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裁判裁决显失公平。如,作为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组织力量不足,使得评估过程有可能隐含着“局内人”的利益偏好,使得资产价值无法得到准确的评估,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某些人利用资产评估对国有资产吞食、侵吞;由于约束监督机制不健全,注册会计师可能会为了寻利动机,而与国有企业人“合谋”,狼狈为奸,没有真正履行“经济警察”的职责。

5.缺乏有效的约束与监督机制。到目前为止,国家已出台了《公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众多法律或管理办法,但这些从理性的对策思路所制定的措施一方面本身不够完善;另一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执行者。对企业经营和改制中种种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如何界定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对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现有法律法规也没有明文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成为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之风蔓延的原因。另外,由于处罚约束机制的缺乏,当个体发生违规行为,企业不能及时对其进行处罚,也就不能有效地减少经营者“为所欲为”的行为。

二、国有资产流失治理的博弈论分析

根据诺斯的定义,制度是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制定并强制执行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制度,来促使非合作博弈转变成为合作博弈,使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协调到一种策略均衡,从而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博弈目标的重塑。要想控制国有资产流失,就应当形成同目标博弈。首先,国资委虽然是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但其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时候应该明确自己与政府行使社会经济管理一般职能在追求目标上的显著差异,不应把经营国有资产创造的收益来为其承担社会管理的责任,而应把国有资产实现最大化保值增值作为自己的核心目标;其次,国资委代表政府集中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从理论上讲实现了政资分开,但如果没有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政资分开只能是空谈,而对于企业来讲应当落实出资人代表制度以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落到实处。各级国资委必须明确自己的博弈核心目标是国家所有者权益最大化,是使国有资产实现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企业定位、权责划分、政企分开等仅是手段,至于企业职工就业等只是政府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目标,决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重要目标,仅是次要目标。

(二)努力建立对称、公平的博弈规则。从宏观上说,政府在制定有关法规与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使有关各方在围绕资产利益分配、再分配或获取过程中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遵循公平的博弈规则。从微观上说,在股份制改造、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产权界定等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应建立并遵循对称、公平的博弈规则,并努力促成各方采取合作的博弈对策。有鉴于此,1.政府必须强化资产处置的规范化操作,必须对列入处置范围的资产进行彻底清理,聘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售国有企业资产,必须经过资产所有者的同意,并要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尽可能采用公开竞拍,或挂牌上市竞售方式;由原企业厂长经理或经营者群体承接企业资产的,必须先行财务审计,防止其利用职权将隐匿资产装入个人腰包。2.对改制企业要增加企业改制方案和企业改制操作的透明度。企业改制方案、资产清理、评估等应当充分听取职代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之间的暗箱操作。3.建立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对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城市资产管理范文6

关键词:城际铁路 委托运输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为提高城际铁路运输效益和效率,加强城际铁路的专业化管理,目前新建城际铁路均实行委托运输管理。城际铁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委托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将城际铁路运输设备设施、运输移动设备委托国铁和国铁控股等具有较高铁路运输专业管理能力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铁路运输企业进行管理。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城际铁路公司作为委托单位拥有投资所对应的铁路设施、设备及相关资产,国铁和国铁控股企业作为受托单位按《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约定将城际铁路资产按专业分别下达到所属站段,由站段在运输生产过程中使用和进行日常管理。固定资产是城际铁路公司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城际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如何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某城际铁路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浅谈几点建议。

1.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城际铁路建成运营后,城际铁路公司的管理体制由基建模式转向运营模式,运营管理处于起步阶段,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统一核算、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财务部门负责统一核算,工程部门管理建设的线路,车站房屋、建筑物资产,技术装备部门管理购建的信号设备、机械动力设备、运输起动设备、传导设备、电气化供电设备等资产,物资部门管理采购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器具、信息技术设备等资产,征地拆迁部门管理沿线征拆的土地、物业等资产,综合部门管理其他管理用固定资产。国铁和国铁控股企业所属站段按专业管理类别对受托管理的运输资产进行实物管理和使用、日常维修、保养。根据城际铁路公司目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部门职责以及委托运输管理后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固定资产核算不完整

城际铁路通过初步验收后,由于各种原因,线路正式开通运营后一直未能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完成固定资产建账资料的整理、审批,财务部门按照规定要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进行入账处理,由于没有竣工决算和正式验收,只能根据工程预算或者工程实际成本对固定资产按分类进行预估入账,根据资产类别按分类折旧率和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由于征地拆迁费用办理结算滞后,征拆取得的土地等物业无法分摊或者单独计入固定资产。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后,跟运营相关的固定资产大部分已经交付受托单位管理使用,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已经分离,城际铁路公司对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的现场情况不熟悉,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资产台账的管理,由于对固定资产没有全部按明细进行核算,部分固定资产无法建立卡片,只能按资产类别笼统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实际没有全面掌握委托管理固定资产的明细情况和现实状态,对整个委托运输管理和生产经营情况的掌控带来很大不便。

1.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城际铁路公司将固定资产委托管理后,由于《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中没有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条款,委托单位也没有与受托单位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对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改造、验收交接、转移使用、日常维护、定期清查、损失报废等管理流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双方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职责权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托管的资产在管理程序和管理制度上不完善,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晰。与运营相关的固定资产委托给国铁和国铁控股企业后,实际由国铁和国铁控股企业的所属站段对受托管理的运输资产进行使用、日常维修和管理。国铁和国铁控股企业往往重视自有资产的管理和考核,不自觉的产生 “内外有别”的意识,忽视或者放松对受托资产的管理,站段与委托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关系,对受托资产的管理自上而下的形成“外单位的资产,跟我没有关系,管理好坏都一样”的消极思想,因此要加大固定资产管理力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效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就必须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考核机制,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树立和调动站段管理受托资产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1.3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不到位。

由于托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分离,相关管理和考核机制不健全,城际铁路公司无法实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技术状况和使用效率。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按各自需求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从不同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从管理情况看,委托单位固定资产台账与受托单位固定资产台账没有经过相互核对,不一致的问题突出。固定资产发生使用状态变更,一般由城际铁路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动态变更的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由于受托单位只负责资产的实物管理和使用,不负责资产的会计核算,容易出现不及时、不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提供固定资产变动信息,导致固定资产动态管理不到位。受托单位在托管城际铁路运营资产的同时,也管理着自身国铁或国铁控股铁路的运营资产,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存在将城际铁路的运输移动设备在未告知委托方的情况下,无偿用于国铁或国铁控股铁路的现象,严重影响托管资产的自身使用效率。城际铁路公司每年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由于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日常沟通协调少,管理部门衔接不上,资产清查基本没有落实,委托单位无法发现已毁损、遗失的资产,无法了解应报废、已闲置的资产,对受托单位资产管理的漏洞不清楚,这对受托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带来极大风险。

2.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

2.1加强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2.1.1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是准确、完整核算铁路建设期间形成固定资产的重要先决条件,城际铁路公司要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尽快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财务部门根据竣工决算对已按分类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和其他未入账资产进行调整和核算,准确计提折旧,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完善各项固定资产卡片,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核对,确保账卡物相符。

2.1.2积极运用铁路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铁路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是铁路财务会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之一,是铁路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和计提折旧的重要工具。城际铁路公司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将铁路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尽快运用起来,在系统中建立固定资产基础数据,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及时完成资产动态处理,完整登记资产大修记录,按时进行资产折旧处理,准确进行凭证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完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会计变更,熟练运用资产统计查询功能,提高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效率。

2.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在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城际铁路公司要理顺固定资产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责任,就需要因地制宜的与受托单位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并建立和完善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与考核奖罚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激励和约束。在管理流程上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预算制度,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制度,固定资产移交、处置制度,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在管理考核上建立健全科学可行的管理考核体系,对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率进行分析和评价,制定固定资产考核指标,对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管理人员责任心及业务能力以及账实相符率、维护成本率、资产利用率、资产闲置率等指标进行定期考核,使固定资产管理有章可循,有责可究,使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2.3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2.3.1对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实行预算管理。为规范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需要对购建、更新改造项目实行预算管理,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资产范围和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的职责权限,保证项目资金来源和用途,对项目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预算管理程序上,实行建议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管理、调整预算管理、应急项目预算管理,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概预算审查、招投标、实施等建设管理工作由受托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执行,工程结(决)算由委托单位按预算规定办理,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建设管理过程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不定期检查和后续评估工作。

2.3.2强化固定资产动态管理。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要按专业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动态反映固定资产购建、移交、使用、维修、调拨、拆除、报废、价值变化等情况、并定期进行相互核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交付使用,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根据“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和其他结算资料办理交接手续,委托单位列账建卡。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受托单位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委托单位列账处理。拆除、报废固定资产,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鉴定,由受托单位编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委托单位列账处理。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发生变更,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确认,由受托单位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委托单位调整固定资产账项。委托单位要积极运用铁路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完成资产动态处理,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2.3.3加强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管理。为保证受托管理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城际铁路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受托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年度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受托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清查盘点可以结合设备检查和春、秋季鉴定进行,移动使用的受托固定资产应重点检查,确保可移动的固定资产设备不被挪用至其他线路。固定资产清查小组由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受托单位的固定资产保管、使用部门组成。各个部门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将各自的账、卡与固定资产盘点清单进行核对,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清查盘点发现固定资产账实不符或者闲置的,各个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