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园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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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建筑施工员;组织协调;

建筑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和范围广等特点,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期的长短都与施工过程中的各方面协调配合有密切的关系。但各专业工程施工中的交叉配合与协调工作,经常处理得不尽人意。到了工程施工的后期,有的还会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严重的甚至还会带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可见,工程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管理工作不仅很重要,同时也很必要。

1 建筑工程施工中加强组织协调的重要性

对于工程建筑中工作来说其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而工作的组织协调则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一目标通过协调工作合理优化整个单位资源使得部门能够与建筑工程实际情况有效调和、沟通并切实实现保障工程质量这一目标最终使得工程在信任、理解的基础上高效运行,而在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时其相对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困难,要考虑很多的因素,因此就要通过一些具体的措施来提高施工中的组织协调水平,以切实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所谓施工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就是为了实现工程目标施工人员要进行各单位之间以及各人员之间的联结、联合、调和以及沟通工作在实现工程目标的过程中步调一致、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工作。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的过程中要确保工程各个参与方都积极做好本职工作顺利实现工程目标。组织协调工作是最困难也是最关键的环节是保证施工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只有充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才可以保证工程项目实现最终目标。

2 组织协调工作的内容

(1)施工企业机构的组织关系以及内部人际协调的主要内容都包括:人员的录用以及安排况置上性格以及能力的互补;确立岗位责权人员的管理职能不可以遗漏以及重复对施工人员实现激励与评价机制。组织协调工作的核心是应该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以及职业道德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以身作则,为施工人员树立榜样。同时还要协调好施工人员的关系以及责权强化施工机构的严密性。进行人员安排的时候要保证人尽其才、扬长避短、合理匹配、发挥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明确工作职责保证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岗位设置不遗漏不重复。施工机构还要制定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具体的管理制度,杜绝工作的混乱以及无序,避免指令冲突,确保施工规范化。

(2)外部协调主要是指建筑工程以外关系的组织协调,按照合同关系主要分为合同因素的组织协调以及非合同因素的组织协调两种。

①所谓合同因素的协调主要是协调承建单位与业之间的关系。因为在工程的建设中业主与承建单位一定会产生矛盾,施工人员作为第三方,要做好协调矛盾的工作。

②非合同因素的协调涉及广,主要涉及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服务单位等机构协调工作也更复杂。虽然这些机构与承建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在工程的某些方面同样起到支持、监督以及控制的作用。

3 建筑工程施工员的组织协调与科学管理

3.1与当地居民关系的协调

尊重当地的民风民情,入乡随俗,要求职工与当地群众搞好关系,增进团结。施工期间,热情关心当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深与当地人民群众的了解和感情,遇事尽量为百姓作想,一旦与当地群众发生冲突,首先着眼于企业内部找原因,对群众中存在的问题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对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要从快处理,决不姑息,以免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3.2建筑工程施工常规问题协调

对于建筑施工工作的统筹安排,不单单建立在出现问题以及分歧之上,而且这是一个统筹的过程。在处理常规的建设问题时应该在有关规定约束下,提前对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计划和安排。在确保施工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施工流程实施,而对于该工程来说,前期筹备时首先做好工作安排,其次帮助工作人员熟悉具体工作;接着取得了责任部门对工程的认可和审批工作,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最终保证整个施工工作的顺利实施。

4、加强协调管理的具体措施

4.1技术协调

提高设计图纸的质量,减少因技术错误带来的协调问题。设计图纸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优劣。图纸会签又关系到各专业的协调,设计人员对自己设计的部分,一般都较为严密和完整,但与其他人的工作就不一定能够一致。这就需要在图纸会签时找出问题,并认真落实,从图纸上加以解决。同时,图纸会审与交底也是技术协调的重要环节。图纸的会审应将各专业的交叉与协调工作列为重点。进一步找出设计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再从图纸上解决问题。而技术交底是让施工队、班组充分理解设计意图,了解施工的各个环节,从而减少交叉协调问题。

4.2管理协调

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下功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以减少施工中各专业的配合问题,建立以业主、监理为主的统一领导,由专人统一指挥,解决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作为业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专业的工序和设计的要求。这样才有可能统筹各专业的施工队伍,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序到位。

建立问题责任制度;建立由管理层到班组逐级的责任制度;建立奖罚制度,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奖惩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建立严格的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制度。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此时的工作已从图纸阶段进入实物阶段,各专业之间的问题也更加形象与直观,问题更容易发现,同时也最容易解决和补救。通过各部门的认真检查,可以把问题减少到最小。

4.3组织协调

建立专门的协调会议制度,施工中业主、施工人员应定期组织各专业施工单位举行协调会议,解决施工中的协调问题。对于较复杂的部位,在施工前应组织专门的协调会,使各专业队进一步明确施工顺序和责任。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不论是会签、会审还是隐蔽验收,所有制定的制度决不能是一个形式,而应是实实在在,或者说所有的技术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工作、签名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些只有在统一的领导基础下,设立相关的奖罚措施,才有可能一级一级落到实处。

总 结:

综上所述,当今是信息化时代,以信息化带动产业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筑工程中施工员之间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措施也要结合着当今时展的先进科学技术手段,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施工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参考文献:

城市公园管理条例范文2

一、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有吃苦耐劳精神,服从工作分配。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

(五)符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上列出的其他要求。(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年龄可放宽)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报考程序

(一)报名

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不接受网络、传真、电话等其他方式报名。

1.提交申请。报考人员于2018年1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6:00)到滨海县人才服务中心(滨海县人民中路170号505室),填写报名表格,提交报考申请。每一个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报考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所需材料。报考人员需提供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岗位所需的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岗位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有工作经验要求的须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验证明)及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片2张。

3.报名资格审核。报考人员提交报名材料后,由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工作人员现场通知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结果。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

4.报名费用。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需缴纳考试费100元。

报名咨询电话0515-89196060。

(二)领取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核并缴纳考试费的报考人员请于2018年1月11日上午8:30至11:30期间,到滨海县人才服务中心(滨海县城人民中路170号403室)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内容、时间、地点

(一)笔试

1.内容。考试内容:协管员岗位、驾驶员岗位、电工岗位为专业知识,其他岗位不参加笔试,直接面试。笔试试卷总分为100分,具体合格线在笔试结束后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和县城市管理局共同确认。

2.时间地点。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上确定的进场时间和地点为准。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3.成绩查询。考生可登陆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二)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总分为100分,在笔试成绩合格者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含末位同分者),不足1:2的按照实际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并在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统一公布。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面试成绩之和为综合成绩,其中笔试占40%,面试占60%。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将根据招聘计划与进入体检考察人数1:1比例,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成绩较高者;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均相同,加试决出名次,加试方式、时间另行公告)。体检标准执行行业岗位体检要求(查出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体检不合格)。

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或个人放弃聘用资格等原因出现空缺时,在成绩合格人员中一次性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人员。

五、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即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有关聘用手续,签订试用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六、待遇

聘用人员为企业合同制性质,县城市管理局下属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协管员岗位工资每月2000元,道路清扫人员、驾驶员岗位工资每月2500元,电工岗位工资每月3000元(其中考核工资500元)。

滨海县城市管理局

城市公园管理条例范文3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xx〕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xx〕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并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的有机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内涝。

第四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节约用水、防汛抗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水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意识。

第二章 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和晋宁区(东城和南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县(市)区政府,国家及省级开发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按规划报批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等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落实到基本地块;城市水系、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控制指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十条 海绵城市建设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根据汇水分区,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原则,组织编制分区的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关指标要求,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项目所属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土地出让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控规确定的海绵城市管控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相应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海绵型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内容,纳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中,并依据法定控规的相应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项目条件提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措施说明,并予以审查。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二)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三)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应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配套建设海绵设施,增强公园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为滞蓄和净化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第十六条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要求统筹有序进行提升改造。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建设,应当重点加强城区易涝点整治和雨水管渠、泵站、雨水调蓄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实施城市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改造,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净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第十八条 城市河道水系整治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实施河道生态修复,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保护现有湿地,构建良性水循环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城市河道水系输排水能力。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纳入海绵型改造的项目,以及城市排水管网建设、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的投资应由相应的实施主体列入海绵城市建设或水污染防治等投融资计划。

第二十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指导、督促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海绵设施同期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或者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查或备案情况。

城市道路与广场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对海绵设施设计方案进行专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应当有海绵设施设计专项审查的内容。

城市公园与绿地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或者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设计专篇或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报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应满足汇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指导、督促列入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城市排水设施、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建设,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将海绵设施专项设计纳入审查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五条 市滇池管理局和县(市)区排水管理部门在进行排水技术审查时,应当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及区域雨水排放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海绵设施的设计、监理或施工。

第二十七条 建立海绵城市动态监测考核及一体化管控平台,对入滇河道断面、地下水和区域管网排放口的水量、水质以及降水等进行监测,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主体工程项目统一验收;新建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新建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等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对配套建成的海绵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统计台账,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新建海绵设施信息。

第二十九条 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与海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相关的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提升改造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在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出具的海绵设施建设相关验收材料作为必要的申请材料,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第三十一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广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PPP合同约定进行移交管理。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广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负责城市道路与广场管养的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公园与绿地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建筑与小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内由海绵城市PPP项目公司负责设施运营和维护。运营期期满后,海绵设施移交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责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做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海绵设施正常运行:

(一)建立健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和维修,避免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废除海绵设施和向海绵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台帐,并做好记录和统计。

第三十四条 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订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城市公园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园林工程;施工安全;安全管理

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城市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各地生态、低碳城市概念的提出与建设的进行,各地市都加强了对园林型城市的建设。由此也推动了我国园林施工技术的进步,其施工形式、手段、类型也从传统的单一化逐步的向多元化前进,城市园林建设越来越丰富多样,各种城市主题公园的建设,主打城市园林牌的楼盘景观,城市道路的绿化建设等等项目,施工现场也更加开放,多工种的施工园林施工过程中的交叉进行也日益增多,对施工安全的要求越越来越高。而伴随着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下发文件要求取消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及“三类人员”考核,其对园林建设施工安全管理为园林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带来了新的考验。

一、园林施工安全管理现状

1.园林施工范围广,施工难度增大

我国园林建涉及到许多方面,建筑形式也多种多样,因此,我国的园林施工就其范围而言十分广泛。例如城市道路的园林建设中大树吊装,城市楼盘园林建设中大型假山景观石的安置等,涉及到了城市建设的许多方面。然而这些建设由于机械操作的要求比较高,而在施工过程中,对电工接点、高空拆架等施工也是有出现,而这些对技术的专业性要求也十分之高,园林施工项目根据业主及及季节等特点还存在抢工期情况,工期被压缩,造成施工时与土建、市政等各工种交叉作业抢施工面,带来施工管理混乱,其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也比较多,因此,施工难度也带来了巨大挑战。同时园林施工场地更加多样性,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园等施工人车通行都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

(一)园林施工企业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管理力度薄弱

由于园林工程在基建过程中,其规模一般比较小,相对而言,其对技术上的要求也就比较低,所以,住房和建设部在取消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施工做了一定的放宽处理。但是,这并不等于国家对安全施工管理的放松,而是通过市场机制对园林施工安全管理的作用,实现园林施工安全管理的提高。但是在现实中,我国许多企业施工班组都存在着无证、施工和转包的情况,面对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些施工企业出现了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缺乏,甚至有的干脆就不设置安全员,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致使施工现场处置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另外,对于有些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时,由于缺乏操作性,使得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而导致园林施工安全管理力度薄弱。

3.园林施工安全隐患存在园林施工的全过程

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建筑业当中有近80%的员工来自于农村,其中多数员工并没有经过正规的施工培训,因此在安全防护方面,意识比较缺乏。然而,由于园林施工中,存在较多的高空作业,并涉及到大树移栽以及在此过程中对各种大型施工机械的操作等,经常要使用到吊杨、高空修剪机等大型设备,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可以说,这些乃是园林施工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但是,在此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由于缺乏安全意识,在施工过程中抱有很大的侥幸心理,作业的时候不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结果时有安全事故传出。而在机械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一定的技能培训,操作人员也多为非专职人员,使得施工过程中事故发生率比较高。而这些对园林施工安全管理业带来了严峻挑战。

二、园林安全管理

1.重视安全管理

虽然取消了园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不重视园林的安全生产。取消园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市场更多的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作用,促使园林企业通过安全带动施工质量,提高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因此,在园林施工过程中,应当将施工项目安全的组织机构做进一步的完善,并将施工的安全责任落实到实处,制定出不同管理模式的安全管理措施。针对园林施工中不同的施工操作要求,可以制定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状,将每一位员工纳入到安全生产的责任中来,以使每一位员工都能对安全生产提起应有的重视。安全无小事,每一位施工人员都应当对安全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安全管理深植内心,在施工过程中不忘记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并自觉遵照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施工。促使施工员工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时时不忘安全。

2.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措施

现有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应当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首先是明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何种形式的安全管理模式,根据园林项目性质的不同,采取的安全管理模式也多有不同,因此要针对具体的项目来完善项目的安全组织机构。在确定了管理模式之后,则需要根据安全管理模式对组织机构中的人员做好分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安全监督员,没有设置安全监督管理员的要及时落实安排工作。另外,在施工现场做好功能区的划分工作,对于比较危险的区域要设置安全警示牌,以免人员误入该功能区域。有必要的情况下,在进行园林施工的过程中,还需采取封闭式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通过将施工现场与周边环境的隔离,实现对施工现场的有效安全管理。

3.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措施

在执行安全管理措施之前,必须要合理、科学的制定出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条例,以做到在施工过程中,有完善的管理条例依据可供执行。在制定之后,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管理措施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没有按照管理条例进行施工的员工首先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若有屡教不改者,则应当采取解雇的措施。总之一句话,对于安全管理条例,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有违反者,必须从严从重处罚。比如,在对施工机械进行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条例进行,对操作者进行一定时间的培训,若是有条件,应当做到持证上岗。另外,园林施工企业可以单独设置安全管理执行机构,专门监督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从而确保执行得到贯彻和落实。

三、园林施工常出现的安全问题防治

对于园林施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安全问题,需要采取一些特备的措施进行防治。首先要做好园林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因园林施工工人文化层次偏低对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园林企业要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认识。其次是做好应急管理,在出现安全问题之后,施工现场能够快速的作出反应,并提出积极的应对策略,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再次,加大安全资金的投入,对安全问题重应当重在预防,因此,有必要加大安全资金的投入,通过更新安全设施,改善施工作业环境,通过新的施工技术,有效的降低施工过程中存在风险。

总而言之,园林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一直就是施工最重要的工作。虽然国家取消了园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却引导人们从更高的层面看待园林安全管理工作。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完善管理组织机构,对安全管理措施必须做到严格执行。从而促进我国园林工程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城市公园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城市休闲;休闲空间;启示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1)09-0066-08

一、背景

科学技术对人类社会的最大贡献是使人们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有了更充裕的休闲时间。在相对充裕的经济条件下,休闲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休闲是从文化环境和物质环境的外在压力下解脱出来的一种相对自由的生活。休闲是一个国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更是衡量城市社会文明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标尺。

城市的进步伴随着休闲的发展。城市休闲是城市生活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其发展变化不仅是城市社会经济文化的反映,而且也会影响到城市空间结构形态的演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多,以及人们追求生活质量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中外城市提出“打造休闲城市”的口号,城市休闲空间建设正如火如荼。近年来对城市休闲的研究也明显呈现出成果数量递增、研究焦点集聚的趋势。

二、研究概况

1899年凡勃伦(Vablen)《有闲阶级论》被认为是最早关于休闲概念的论述,标志着现代休闲学研究的正式开始。休闲及游憩活动开始被认为是健康和优质生活的必需,但直到20世纪中期,国外学者才开始对休闲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早期国外休闲研究主体刊物包括《休闲研究学刊》(Journal of Leisure Research)、《休闲科学》(Leisuresciences)、《休闲研究》(Leisure Studies)、《公园及游乐管理》(Journal of Park and RecreationAdministration)、《医学休憩》(Therapeutic Recreation)等。目前对城市休闲研究的刊物已扩展到包括《景观与城市规划》(Landscape and UrbanPlanning)、《旅游研究纪事》(Annals of TourismResearch)和《城市林地与城市绿化》(Urban Forestry&Urban Greening)等在内的多学科近几十种刊物。

本文基于Elsevier Science Direct数据库,对2000~2010年与城市休闲相关的文献进行检索、精选,城市休闲相关问题研究中有代表性的论文共132篇。总结检索文献特征,可以发现,目前学者对城市休闲的研究多采用理论综述、问卷调查、模型设计与定量评价、GIS数据处理与分析、视频跟踪描述、案例比较说明等方法,内容包括城市休闲理论、城市休闲价值与影响、城市休闲主体、城市休闲客体和城市休闲保障等5大研究模块(见图1)。比较集中的研究区域有中国香港、台湾、上海、广州,美国华盛顿、芝加哥,南非开普敦、布隆方丹、德班等城市,同时也包括英国、新西兰、瑞典、澳大利亚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由于休闲主体、客体的复杂性,对城市休闲空间的研究具有跨学科的特征,研究成果的内容、来源或研究者的学术背景多基于社会心理学、地理学、社会学、生态学、人类学、体育学、生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科学的不同视角,其中,基于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论文占30%,基于地理学对城市休闲的研究占25%,地理学对城市休闲的研究关注城市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区、海滨等休闲空间规划等内容。

三、国外城市休闲研究内容

(一)城市休闲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以人为本”理念是城市休闲的价值所在。1970年由世界休闲组织颁布的《休闲》指出,所有的人都拥有参与符合其所在社会的规范和价值标准的休闲活动的基本人权,政府有义务承认并保证其公民的休闲权利;在保证生活质量方面,休闲同健康、教育一样同等重要,政府应当确保公民得到丰富多彩的高质量的休闲与娱乐机会。

休闲行为、游憩活动、公共空间利用等对城市居民高品质生活具有重要的潜在影响。国外休闲研究主要包括时间分配、初始动机及相应行为、休闲费用的影响、城市公园使用、环境、交通、公共休闲政策和管理实践等。

威廉姆斯、霍尔、哈洛(Williams,Prentice-Hall&Harlow)探讨了城市中旅游和娱乐休闲之间的关系,并认为休闲、旅游娱乐休闲之间的关系功能相近。城市购物中心已成为融合休闲、康乐和旅游等活动为一体的新的消费场所。

卡伦(Karen)基于GIS数据,结合影响游客的物质、社会和管理因子指标,通过ArcGIS自动生成了新西兰“游憩机会谱图”,将新西兰户外游憩地分为城市、荒郊、偏远地区和原始地带4个等级。

在欧洲国家,城市林地和绿地通常被公众认为是最主要的临近住宅的自然休闲地,随着人们户外休闲需求和亲近自然愿望的增加,私人林地物业免费对公众开放的社会功能也提上日程。朱丽叶(Juliette)制定框架,评估私人愿意接受补偿值范围(WTA),以接纳大众休闲活动,免费提供休闲设施。凯瑟尔(Cathal)评估并分析了爱尔兰科尔港的基础概况、休闲者态度、对已有的管理模型与休闲设施的感知、不同休闲者之间的交流、休闲设施的空间分布等问题。

(二)城市休闲价值与影响研究

国外城市休闲研究者的多学科背景说明城市休闲价值具有多重性。

1.景观与生态价值

城市公共休闲空间通过改善空气质量、提供休憩机会、提高审美价值等方式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居民生活质量提高。人们对城市游憩空间的需求随着其空间生活成本的增加而增加。尼拉姆(Neelam)通过二阶段特征模型,评估了弗吉尼亚州的罗阿诺克市城市休憩公园面积的景观价值和需求,结果表明,城市休憩公园的临近性和范围对其属性特征有着重要的积极影响,而其特征价值却与其范围呈现负相关性。其福利评价认为以20%的比例增加当前城市绿化面积,将使城市居民每年产生160美元的消费盈余。这一结果对城市游憩空间的 保护和管理具有指导性。

2.经济价值

罗斯(Ross)基于城市经济理论,对绩效工资传统模型进行了拓展,验证了通勤时间长短、休闲时间、劳动损溢等之间的相关性,说明了休闲是人们逃避工作压力的一种主观愿望。

3.激励与保健价值

费兰逊(Fransson)对108114名从业的瑞典人进行调查,发现休闲对男性从业者延缓早期死亡、减少疾病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休闲舒适的自然环境是健康的重要资源。利萨(Lisa)对开普敦的中学生群体的研究表明,学校休闲活动的贫乏,会增加学生学习压力,从而导致学生辍学行为增加。

对老年人来说,休闲活动能使他们不断地参与社会活动,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但不同的休闲活动对老年人的影响是有差异的,差异性不仅取决于其个性特征,也取决于生活环境,研究表明,城市、地区和乡村的老年人休闲活动选择的特征相互差异较明显,而生活在经济落后地区域内的老年人休闲活动贫乏,可选择的方式比较有限。

(三)城市休闲主体研究

空间与空间主体属性是地理学研究的核心。城市休闲建设的目的是满足主体的休闲需求。休闲需求是指人们对在休闲时间里所参与的使自己身心得到放松、愉悦的休闲活动的需求,包括对在家庭里的休闲活动的需求,对在户外的休闲活动的需求和对离开自己居住地一定时间与距离的旅游休闲活动的需求。休闲需求引导休闲供给产生,是休闲空间建设的原始推动力。

1.休闲主体行为特征研究

作为完全意义上的人类,游憩是其本性,也只有在享受身心时,才能显现本性的原真性。随着人们工作条件的日新月异,现今的环境对人们的影响也不断发生改变。

哈比卜(Habib)对德黑兰大学学生休闲活动的研究表明,学生平均休闲时间为3.6小时,休闲活动包括看电视、听音乐、与朋友聊天、看书、健身、用电脑等。塞尔蒙(salmon)指出,男性参与闲暇时间的休闲受其职业现状、种类影响,具体参与过程与年龄、受教育程度、出生地状况、婚姻状况、吸烟嗜好等相关。比塞尔(Visser)研究了南非布隆方丹城市休闲中男性同性恋者休闲空间建设的争议、影响因素和休闲主体的特征、需求。

城市公园是户外休闲的热门旅游目的地,城市公园作为自然景观对休闲主体的吸引力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其植被密度,人口统计变量和态度偏好变量分析表明,适中的植被密度的受欢迎程度最高,对中度植被密度偏爱的人群随着其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而增加,其中,居住在公寓的住户对植被的偏好低于独居一隅的居民。中年、受过良好教育、喜好野生的生态保护者对植被密度的要求高于其他人群。城市公园建设应因人而异,植被密度设置应多样化。艾维(Avi)基于依附理论,建立结构方程模型,调查社区休闲度假者对休闲活动的期望、满意度,认为休闲者对休闲活动的积极的期望和预期,与后期休闲活动效果强烈相关。

2.休闲主体动机研究

文森特(Vincent)对406份问卷的SPSS统计结果表明,“享受假期”是日本来香港游客休闲度假的主要动机,同时,“寻求乐趣”、“旅游吸引物与气候”、“大都会体验”、“异地探险”和“实现梦想”是5个重要动机。布雷特(Brett)分析了环境质量伦理观和环境溢出效应利用之间的关系,使用模型对实用主义伦理观与道德伦理观两种观点的人的环境态度进行分析,并最终进行了实证研究。

3.休闲主体需求研究

休闲是一项复杂的人类需求,是人们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完成愉悦经历的过程。个体休闲体验与个体异质性关系密切,包括个人兴趣、技能和资源能力。维多利亚(Victoria)通过自我评估的形式,使用个体人口统计变量和家庭社会经济变量,对西班牙安达卢西亚地区居民的休闲满意度进行了测评,结果表明,闲暇时间是产生休闲行为的重要变量,社会变量比经济变量更能影响休闲满意度。而休闲需求与居住位置相关,休闲意愿和兴趣越强,选择的居所越靠近休闲地,对其他商品的需求越低,包括住房。

玛利亚(Maria)对瑞典357名拥有8~1l岁孩子的父母进行问卷调查和数据回归分析,发现儿童休闲活动受父母对儿童参与时接送行为及态度、交通环境、设施质量等环境因素影响。同时儿童休闲行为与其性格特征、年龄、成熟度、父母信任与要求等因素有相关性。温迪(Wendy)以珠海为例,通过成本一效益分析,研究了城市绿地的休闲价值,并通过随机选择850户居民进行问卷调查,发现65.7%的居民经常使用城市公共绿地空间,20~30岁的居民利用绿地空间相对较少,家庭收入和使用成本影响个人对公共空间成本分摊的意愿。比尔吉奇(Bilgic)研究了美国居民钓鱼和狩猎休闲中费用支出问题,认为个体特征影响其钓鱼和狩猎休闲活动支出,在活动选择上,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更愿意选择钓鱼活动而不喜欢狩猎,退休人群比在职人员更愿意选择钓鱼休闲。

(四)城市休闲空间建设研究

城市休闲空间建设是城市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休闲设施建设,以城市居民、旅游者休闲需求的满足为动力,以构筑休闲环境为内容,以城市政府城市建设职能的确定为保障,以实现人性的回归为最终目的的城市文化功能完善的过程。

1.城市休闲空间建设总体特征研究

类型多样的公共休闲空间特色各异,空间的位置、设计、开发与管理等通常与更深层次的风俗、文化态度、社会意识相关。

近年来,旅游与游憩的土地利用受社会人口变动、可自由支配时间和收入的增加、科技发展、交通条件改善以及政策与管理系统的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室内游憩与户外休闲的不同,使得其内容和区位也有所不同,从而影响了其用地特征,对此可从空间和时间两维度来研究。

2.城市公园、绿地、森林、海滨等休闲空间开发研究

城市公园等是很多国家城市居民旅游休闲的空间场所。很多城市大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空间,面对人们不断变化的生活方式、消遣趋势、社区重建、城市财政投入、管理和维持不善、保护过度等因素影响,出现功能衰退、被周边社区忽略的后果,但其仍然有重要的休闲价值,可以考虑在原有的基础上重建,但需赋予新的内涵,包括通过促进社区发展、环境可持续和文化认可等战略,重建过程离不开当地社区的支持与配合。

人类对绿地和林荫道的亲近性超越地理空间与文化特征的限制。绿地空间的再造和临近居住对城市居民具有普遍的吸引力。保罗(Paul)对城市绿地系统的设计和使用进行了全面综合评价,认为绿地位置、设施、管理、路径使用者等信息的获取有利于绿地实现其休闲、社会和环境功能,并基于相关利益者视角,对美国150英里的芝加哥河沿线绿地休闲带进行研究,提出人类维度的6大绿地休闲相互依存的重要因子:清洁、自然、审美、安全、可达性、开发的可行性。吉姆和亚历克斯(Jim&Alex)也对广州、香港等城市绿地空间的休闲、市容美化以及综合 功能进行了全面分析,并调查了广州市居民的城市绿地生态补偿意愿。

城市与乡村森林的休闲功能差异明显。城市森林是缓解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压力、休闲放松的重要屏障地带。休闲者组成、日常利用强度、活动类型分析是了解城市森林功能的重要途径。阿尔伯格(Arnberger)以奥地利维也纳两处城市森林的休闲使用进行比较,通过一年内对现场的全程视频监控,通过对短期数据和长期数据的综合分析,并结合访谈等方式,总结了步行休闲、骑自行车休闲、遛狗休闲、慢跑运动休闲4类使用者,并对其何时使用、活动类型等进行了具体分析。

海滨是有着重要的休闲文化和休闲意象的休闲空间场所。罗伯特(Robert)分析了1900~2000年间南非港口城市德班海滨休闲空间建设和休闲主体的阶段性特征。

伯瓦(Ebba)以瑞典南部的一湖区为案例地,从人类生态学的观点,基于人、社会、生物环境三大要素,研究了其从工业用地、棕地、城市近郊户外休闲用地的变化过程。

3.城市休闲空间建设管理与评价研究

城市居民的近郊和周边区域休闲游已成为目前城市休闲市场的重要空间导向,国内旅游需求的增长、政策导向下的旅游供给和交通网络是环城游憩带形成的三大主导要素。

克里斯克依(Kliskey)结合休闲者的态度,通过休闲地带适宜指数(RTSI)绘制休闲地带可持续状态图,在基于休闲者态度的基础上,为休闲活动的资源保护提供了一项有效的空间方法。

尼古拉斯(Nicholas)分析了南加州公共休闲项目的空间分布,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休闲项目远离正式公园,城市居民中家庭收入低、支出水平低、少数民族人口、住房面积受限制者是城市休闲项目受益的弱势群体。因此,建议城市规划者和公共健康倡导者应加强低收入的非白人群体的休闲项目研究。

在休闲空间建设中,休闲项目的质量评价值得关注,荷兰学者将休闲项目质量分为效用质量和感知质量,并选择环境因子、可达性因子、水质因子和噪音因子作为重要的质量评价指标,以此判断休闲项目的适宜性,并作为政府规划、开发、管理的重要依据。

吉梅兹(Jim6nez)针对海滩休闲空间的特征,利用视频图像跟踪资料,从海滩优化利用和海滩安全度两方面进行评价,同时结合每一评价变量,提出海滩状态指标(CSIs),为海滩休闲空间规划与开发提供了重要参考。

玛丽安(Marianne)认为评价新的森林休闲地的价值,需要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包括了解休闲者随时间变化的喜好特征、休闲行为的变化轨迹以及对休闲地规模、位置和其他属性判断的复杂性。肯尼思(Kenneth)通过非市场价值评估法和GIS,对南加州森林休闲价值与空间位置进行了结合评估。

(五)城市休闲基础设施建设研究

休闲设施建设和功能完善是推动城市休闲发展的重要动力因素。城市休闲空间借助休闲设施,使居民和游客获得更好的休闲体验,保障、促进和提升休闲需求和休闲质量。休闲设施建设是城市休闲空间建设的基础和关键。

安琪(Angel)通过对西班牙纳达尔地区(Mallorean)大型的住户户外休闲活动调查,对居户休闲水平和模式的详细状况作了全面调查,包括野炊、狩猎、散步、野营、探险、动植物参观体验等,在数据收集中利用GIS,说明了休闲设施的环境特征(野餐地点、露营区、停车场、步道标志等)和环境属性(林木组成、土地利用、景观质量、知名度、景区斑块等)。

交通方式和道路基础设施是国家公园及其相关区域休闲的重要要素,杰弗里(Jeffrey)研究了美国阿卡迪亚国家公园的主要景观道――大洋道,并对驾车旅行者进行调查,得出道路基础设施对旅行者体验的重要作用,并确定评价景观道路质量的指标包括车辆拥挤度、景观、旅行的自由与方便程度等,认为全面规划与管理道路等休闲基础设施质量对国家公园及相关区域极其重要。

道路交通要考虑的主要是减少机动车延迟,而非想方设法减少交通流量、增加其他可替代的交通方式等,交通工程师和社区管理者应开发创新的解决方案,以改变运输设计,使其更加有利于积极的休闲生活。

杨昕使用美国西部6个小城市的网上调查数据,分析了自行车的交通工具和休闲方式功能,其中,个人因素、社会环境和物质环境等影响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或休闲方式,以及其在行使其中任何功能时所行驶的路程长短。

(六)城市休闲管理与制度保障研究

在欧洲的森林和土地使用政策中,户外休闲从20世纪开始一直是重要的政治议程,其中,国家森林政策框架中社会和文化维度的治理措施是户外休闲活动开发的重要指导和参考。相关欧洲文件包括:(1)关于欧洲森林保护的部长会议报告,以及相关的森林可持续管理的指标;(2)欧共体条件1257/1999和1783/2003,其中,包括一项旨在提高森林经济、生态或社会价值的条例;(3)欧盟森林行动计划。

1955~1963年,美国设立的户外游憩资源委员会曾经为游憩资源合法化付出很多努力,包括为使休闲价值最大化,户外游憩资源委员会曾提出根据现存的资源实际和地理条件的关系,设立相应的管理目标的分级管理条例。

西格丽德(Sigrid)研究了旅游与休闲活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提出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当地居民和来自区内区外的游客的评价模型,评价对象为所有区域的休闲和旅游活动,包括主体、客体和交通中介对象;评价过程中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包括综合分析和价值评价两大阶段,评价内容为当前经济、环境、社会和文化过程及未来发展问题等。

安德烈亚斯(Andreas)探讨了欧洲民航制度对休闲旅游业的影响,并分析了民航制度和自由化的原因,建议对不同的客源国与目的地国,民航政策应有针对性。

四、国内外城市休闲研究比较与启示

(一)国内外城市休闲研究比较

1.我国城市休闲及其研究概况

我国自1995年5月起,实行了双休日制度。后分别又在1999年、2007年对春节、“五一”、“十一”3个长假作了规定和调整,现阶段,城市居民全年有1/3的时间在闲暇中度过。2007年,休闲第一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也对娱乐业范畴进行了界定,休闲成为很多城市形象定位的时尚语素。

2009年,总理在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扩大国内需求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长期战略方针和根本的着力点,加快发展旅游休闲消费,扩大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消费。”休闲承载了更特殊的含义。自杭州提出打造“休闲之都”之后,越来越多的城市在完善其经济功能的同时,开始关注休闲文化及其空间建设。

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学者开始涉足闲暇研究,其中,于光远于1983年最早提出休闲学研究。世纪之交,旅游学界介入休闲研究。肖洪根对旅游与休闲的关系进行了辨析,比较了厦门、泉州两案例 地旅游者、当地居民的休闲生活方式。马惠娣研究了城市休闲对城市居民和城市经济的重要性。

2.研究内容比较

国内外学者对城市休闲的研究多从城市休闲主体需求、城市休闲空间建设、城市休闲保障等角度开展,但在具体研究中却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理念和利益诉求(见图2)。

(1)城市休闲定位方面

国外学者早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已将休闲活动作为人类最基本生理需求,从医学角度进行休闲与身心健康相关性的研究。本文对近10年相关文献的检索结果表明,国外城市休闲价值与影响研究中,70%的文献论述其保健价值。而国内研究普遍认为,休闲是人们为了满足社交的需求、受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的选择。这与目前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居民生活水平存在差距有一定关系,可自由支配时间和收入制约我国城市居民的休闲,使休闲成为居民生活的奢侈行为。

(2)城市休闲环境建设问题

环境是休闲活动发生的空间基础。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都影响着休闲活动的开展。国外城市休闲空间建设研究大多提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恢复与营造,包括建设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城郊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国内学者在此基础上更多地考虑了城市休闲的人文环境建设问题,如游乐、餐饮、购物、健身等方面休闲设施与休闲项目的建设。中国人的休闲文化和休闲理念以动静的和谐为主要特征,在休闲生活中强调群体性的意识,并以此作为舒适生活的一种标志。中国人在休闲时喜欢群体性的热闹氛围。即使是寻找静态的生活和休闲空间,也往往依托于群体性的基础之上。

(3)城市休闲主体研究方面

国外休闲主体的研究涉及从人类学、社会学、生理学、心理学相结合的角度对城市弱势主体的全面深入的研究,如城市女性、同性恋者、儿童、老年人休闲动机、需求特征研究等。国内休闲主体的研究主要包括对城市居民和旅游者中普遍人群的研究,研究内容涉及休闲行为、休闲方式、休闲需求、休闲观念等,对特殊人群的休闲问题关注相对较少。

(二)启示

1.休闲旅游以特定的景观与服务项目为内容,使参与者获得丰富的休闲体验。我国近年来国内旅游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9年,城镇居民以“休闲”为目的的旅游占88.9%,农村居民以“休闲”为目的的过夜旅游占78.75%。休闲旅游已成为城市休闲方式的重要选择。

2.基于休闲学综合性、跨学科的特征,城市休闲的研究需要以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所累积的知识作为研究的基础或出发点。

城市公园管理条例范文6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环境,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建设、旅游经营、旅游监督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旅游业的领导与协调机制,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发展旅游业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境外投资者和国内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业,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第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原则,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区域性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建设具有旅游观光价值的大型项目,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

**第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旅游交通的设置,参与旅游交通规划、旅游交通基础标准的制定和旅游交通服务规范的管理。

**第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统一组织、协调本省旅游整体形象、重点旅游线路、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大型旅游活动的促销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发国际和国内旅游客源市场。

**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加强旅游促销宣传工作。

**新闻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介应当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促销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网络建设,会同统计部门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和旅游信息制度,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五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商品的开发。

**开发具有地方特点、景点特色与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的,按照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章旅游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生态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土地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禁止开发建设破坏资源与环境的旅游项目和设施;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重点旅游线路沿线规划保护区内从事开山、建坟、砍伐、取水等破坏资源与环境的活动。

第十七条鼓励开发建设与景区景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品旅游项目;鼓励开发建设健康文明、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禁止建设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景点服务设施及游乐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旅游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合理布局;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新建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客运索道、缆车、大中型游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景观设计或者景观影响评估报告;计划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在旅游资源集中、交通便利并有城镇依托的地方,可以设立旅游度假区。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

**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在旅游景区景点内新建、重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四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明码标价,依法经营。

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旅游者作出明确的警示。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缆车、大中型游乐设施,其设施和设备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安装调试正常后,经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检查合格,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证安全运转。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对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和工种,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第二十五条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质量等级。

**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与其服务质量等级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提供服务,保证旅游服务的质量。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名录。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按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保险,并安排由具有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游合同应当明确游览日程与线路,游览景点与时间,娱乐场所与时间,交通工具种类与标准,住宿、餐饮地点与标准,导游服务内容,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还应当明确购物的地点与时间。

**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要求变更旅游合同时,必须征得旅游者同意。

**鼓励使用国家或者省推荐使用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行程安排;

(二)擅自改变、减少或者增加游览、服务项目;

(三)安排内容不健康的游览、服务项目;

(四)降低服务标准;

(五)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或者加收服务费用;

(六)强制旅游者购物、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七)收取旅游者购物的回扣;

(八)其他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不得进行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讲解、介绍中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以及低级庸俗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环卫、通讯、医疗、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服务设施和景区景点导游人员,设置导向路牌、路标等明显标志。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周围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禁止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物、接受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三十一条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个旅游点或者游览项目的,可以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也可以设置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或者套票,一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确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价格管理规定报经批准。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或者调整景区景点价格时,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景点价格上调的,对境内旅游团队自批准上调价格之日起延迟三十日执行,对境外旅游团队延迟九十日执行。

**城市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教师、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三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旅游者容量控制制度。

**前款所称的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由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检查;有权拒绝摊派和国家、省规定以外的收费;有权拒绝提供无偿服务;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或者指定购买的商品;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指导、沟通、服务等功能,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的安全得到保障;

(二)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档次、费用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并获得质价相当的服务;

(四)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旅游经营者索赔;

(六)有权拒绝非法检查,并提出投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尊重旅游地的和民族风俗习惯;

(三)自觉遵守旅游秩序和社会公德;

(四)遵守旅游景区景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五)支付门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未履行旅游安全责任或者其服务设备、设施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应当通知其立即整改,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建议授予其服务质量等级的部门、机构降低或者取消其服务质量等级。

第三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检查。

**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妨碍或者干扰旅游者正常的旅游、休息等活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

(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或者建设旅游度假区的,由省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或者上岗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等从业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三日至十五日,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或者上岗证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或者上岗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拒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二)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的;

(三)一年内未开展旅行社业务的;

(四)拒不参加旅行社年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确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