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办法范例6篇

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类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贯彻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环保、水利、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是指用于城市供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水利、建设、地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原则共同编制本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有关部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设立水源防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移动。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工程,是指城市供水系统的水厂、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阀门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供水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来水生产管理制度和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其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点超出公共供水高程的用户,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自行间接加压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施工。二次供水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二次供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使用蓄水池蓄水必须夜间进行。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大面积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危及交通、房屋和其他财产安全的紧急事故,应在抢修的同时报**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的职工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新增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和增加用水量需改建供水设施(包括申请临时用水)的用户,必须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近、远期用水计划及有关资料。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进户管道的设计方案,应经供水企业审核。

第二十条使用城市公共用水的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或改变用水性质,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原用户应结清所欠水费。用户中止用水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后需要恢复用水的,应到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恢复手续。中止用水超过一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按定额计划用水。用水超计划部分,必须按水价的两倍按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交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每日加收5‰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三条;生活、生产、经营等用水实行分表计量收费。生活、生产、经营等混合用水的,按其中的最高水价计收水费。

第二十四条凡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作为计算用水量标准的水表称为注册总表(以下简称总表)。用户为了内部核算和分摊水费,在总表后安装的水表称为内部分表(以下简称分表)。总表的安装,根据户籍门牌和使用性质,按有利于不同用水类别计费、有利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由供水企业确定。供水企业抄总表时,应当按水表显示准确计量,不得随意估计。分表由用户自行抄表,总表和分表的水量误差,由用户分摊。用户应在水费通知单规定的时限内交纳水费。逾期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因总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抄表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要求在一个月内纠正外,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在限期内不纠正的,按水表额定流量加倍计收水费。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水表应当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在用水表应按规定的周期定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检验。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快慢误差率超过规定误差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未超过规定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自来水价格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由供水企业提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户内供水设施的划分以总表为界,总表前(含总表)属公共供水设施,产权属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属人为事故,维修费用由事故责任人负责)。总表后属用户户内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有户应负责维修管理。总表至表前第一个分支接管点距离大于20米,或进户管道与建设物的距离不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防护距离时,均以表前第一个分支接管点阀门为界。分支阀门以前(包括阀门和阀门井)由供水企业管理,阀门以后由用户管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总水表由用户保管,不得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使水表停行、逆行。

第三十条用户投资安装的户外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用户不得私自移动或拆除,在满足用户原申请用水量的情况下,城市供水企业可按需要进行改造和发展新用户。

第三十一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供水企业征询地下管线的情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经供水企业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二)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三)用户高位水池、水塔的落水管,以及蒸气管、热水管与公共供水的管道直接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

(五)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六)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第三十三条用户、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其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供水,二次供水水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保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消火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除用于灭火及供水企业按规定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500元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水企业资质证书》而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的;

(二)供水企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供水工程的;

(三)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四)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五)不按水表显示计量,随意估计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予以赔偿:

(一)使用技术手段或其它方式使水表停行、逆行的;

(二)违法开启消火栓用水的;

(三)私自开关公共供水阀门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五)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六)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七)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水池清洁保洁的。

第三十七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单位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和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行业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在城市供热规划区内,具备城市供热条件的区域,不再新建燃煤、燃油分散锅炉供热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同时安排城市供热设施建设。

对城市供热规划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具备城市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行城市供热。

第八条城市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

供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运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热设施验收合格后,有关资料应按规定送市城建档案机构归档。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设施,是指城市供热生产、输送、利用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使用的城市供热设施、器具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其中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用户拆除、迁移和改造其所有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钻探、打桩、埋杆;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他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在城市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以及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查明供热设施情况。对于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到供热单位办理安全监护手续,提供施工、保护方案;供热单位应派人监护,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

第十五条城市供热设施所有权划分、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属热源单位所有,并由其负责维修和养护;

(二)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处至用户入户管网第一只阀门的供热设施属供热单位所有,并由其负责维修和养护;

(三)入户管网第一只阀门以后及室内的供热设施属用户所有,并由其负责维修和养护,也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遵守供热设施热能利用的强制性标准,确保供热质量,加强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加强管网建设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

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检修和热源单位检修设备等原因需要减少供热或停止供热时,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

第五章用热管理

第十九条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由供热单位和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方式、供热质量、用热性质、数量、期限、收费标准、缴费时限、结算方式、安全责任、维护责任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用户增加或减少用热、改变用热性质、停用或恢复用热、更名或过户、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等,应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

(二)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盗用供热管网上的热水或蒸汽;

(四)因装修、装饰而影响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修;

(五)其他有损城市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用户应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对城市供热设施进行的检查、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热计量仪器、仪表。热计量仪器、仪表的使用、周期检定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供热温度和流量按计量仪器、仪表计量,并按有关计量收费办法计算供热费。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仪器、仪表进行检测,并按验表结果核收供热费。

第二十五条供热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价格法的规定实施。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运行管理,供热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城市供热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热设施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检验周期内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有关安全使用方面的指导,宣传安全使用知识。

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热规定,保护城市供热设施。

第二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城市供热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检修。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实行安全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检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制定事故抢修预案,保证有效、及时地抢险和处理事故。供热单位必须设置、公布安全维修专用电话。

用户发现供热事故征兆、隐患,应及时向供热单位报告,供热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检查、抢修。

任何单位、个人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故障,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并及时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个人用户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用户进行安全用热指导的;

(二)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三)供热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使用不合格城市供热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未按规定建立抢修队伍、配备安全设施,未及时抢修供热设施故障的;

(六)擅自停止供热或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停止供热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不具备城市供热资质条件的经营单位提供热能的;

(二)不具备城市供热资质条件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

(三)城市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热设施损坏,或不保护事故现场,不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对破坏、盗窃城市供热设施,阻碍、殴打、侮辱依法执行公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给予适当补偿。应当给予补偿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计量到户。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分级计价,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水价的确定和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城市供水企业不得自行确定和调整水价。城市供水水价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禁止城市用水用户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城市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供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

城市供水、质量技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二)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办法范文4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市政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2014年我市城建板块重点项目共49个,总投资715亿元,投资过亿元的项目36个,15个项目如期竣工,竣工率100%,实际完成投资129亿元,完成率161%。其中由本局直接负责的城建重点项目11个,实际建设项目26个,超目标任务15个,完成投资11.2亿元,同比增长8.8%。

来雁新城、滨江新区两大项目深度推进,年内完成投资近50亿元,城市名片已具雏形;南湖公园、六路两厢提质改造全部完成,城市品质大幅提升;改造完成东风南路、蔡伦大道、立新大道、莲湖路、双桥路5条道路,实现城市中心区道路全面油化;建成蒸阳北路、蒸水北路、长湖北路、雁城西路、南外环、西合路等13条道路,新增道路面积约90万平方米、绿化面积约40万平方米;松亭污水处理厂二期(7.5万吨/日)、江东污水处理厂(8万吨/日),经过100天的奋战,于年底通水运行,顺利通过部级考核,市城区污水处理率可达到85%以上,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城市面貌日新月异。

2、小城镇建设情况

全市小城镇开工建设500万以上、重点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82个,完成投资9.6亿元,新建和提质改造城镇道路110公里,新增绿化面积11.9万平方米,城镇面貌明显改观;成功争取新型城镇化省级引导专项资金927万元,为小城镇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市庙前镇村、县镇村、镇村、乡高田村新大屋4个国家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待批复后,传统村落将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省厅下达我市769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去年11月底全部完成,完成投资4.61亿元,使农村特困户、因灾倒房户优先得到保障;珠晖区茶山坳镇,雁峰区岳屏镇等16个镇荣获第二批全国重点镇,为我市城镇的长远发展翻开了新的篇章。

3、行业监管情况

一是建筑行业获得新发展。全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50亿元,同比增长10%;共审批建筑工程初步设计73项,总建筑面积48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1%;市城区应招投标实招投标项目172个,中标总价118.9亿元,同比增长7.5%;市城区48个项目办理了节能分部验收,78个项目正在实施节能工程施工,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100%;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治理行动,取缔拆除无资质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20家,立案查处8家,关停待拆11家,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是质安监管迈上新台阶。全年住建行业安全生产实现“零死亡”,创省优工程14个,芙蓉奖3个,质安监督管理水平居全省第一方阵;加强扬尘治理,在建项目的施工围档100%符合要求,新建工程冲洗设施覆盖率达100%,创建省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109个,创全国3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3个,创建数量排位全省第二。

三是“两供一治”取得新成果。演武坪水厂提质改造有序推进,市城区新建和改造供水管网34公里,安全供水100%;市城区新建燃气管网160公里,改造中低压管网6公里,新增天然气用户4.6万户,新增汽车加气站3座,城市居民用气普及率98.43%;新建和改造配套污水管网50.78公里,市城区污水处理能力达到36.5万吨/日,全年全市共处理生活污水1.47亿吨,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总量1.79万吨。

2014年,我市城建工作硕果累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和“两供一治”工作在省住建厅为民办实事考核中,均被评定为优秀;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获得2014年度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殊荣;城建档案工作和招投标工作均被省住建厅评定为先进。

二、主要做法

1、攻坚克难,一心一意抓项目

2014年城建任务重、资金压力大、雨季时间长、征拆环境差、要求标准高,作为市政重点项目建设的牵头抓总单位,市住建局迎难而上,负重奋进,确保项目有序推进。一是强化责任落实,推进度。实行项目分块负责制,各责任领导深入一线,一天一巡查,一周一调度,蹲点推进度,为项目协调矛盾、解决问题、清除障碍,确保项目顺利推进。二是转变思维模式,抢工期。突破晴天做雨天耍的传统习惯,雨量小时,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下,抢做打桩、浇筑混凝土等工作,雨量大时,抢做前期工作、内业工作,为晴天掀起施工高潮做准备。三是变革工作方法,减阻力。只要征地拆迁拆出一片,就见缝插针施工一片,甚至出现了“施工促拆迁”的良好局面,同时注重工作方法,适当让利于民,有效减少强买强卖、强行阻工等现象,最终实现项目建设质量与效益的双重突破。四是积极争取资金,保项目。为有效缓解资金压力,做好项目保障工作,局主要领导带领相关人员经过艰苦努力,最终成功引资7000万元用于珠晖水厂建设,超目标任务4000万元。

2、大胆创新,锐意进取强监管

一是强化培训提水平。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政工程建设执业人员专业技术教育活动,周海兵市长亲自到场授课,前后开班三期,培训各融资平台及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约700余人次,大大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综合执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二是创新管理促实效。出台了《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规范了市政工程设计、建设、验收等程序,明确了完工即交工、通车即管理等一系列建设和监管原则;强化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每个项目安排1名质监员、安监员负责全程跟踪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实行施工现场“文化”围档;推行市政道路绿化工程“示范路段”制,努力打造文明工程、精品工程。三是专项联动保安全。结合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城市供水供气、预拌商品混凝土、住宅工程质量、建筑起重机械、支模架脚手架等多项专项治理工作,出重拳拔除质安隐患,共查处、整改各类安全隐患853处,落实整改资金160余万元,排除重大安全隐患3起,确保了行业安全。

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办法范文5

这次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7年全省建设工作,研究部署今年工作任务。省政府高度重视这次会议,林木声副省长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2007年全省建设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7年,全省建设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统筹谋划,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和先导作用,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城乡规划制度建设得到加强。省政府成立了以黄华华省长为主任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不少县级市建立了规划委员会制度,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一步制度化。大力推行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和公示制度,全面推动“阳光规划”制度的建立。积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加大对规划实施和规划案件的查处力度,促进了城乡规划的落实。

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成效显著。完成了肇庆等8个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江门、湛江等17个市总体规划的审查。修改、完善了《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7-2020)》,并已上报国务院审批;“大珠三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研究”进展顺利,粤东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启动。各市全面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乡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全面凸显。

区域规划实施取得突破。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正式运作。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实施意见》,建立了实施《珠三角城镇群规划》的协调会议和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局长联席会议制度,《珠三角城镇群规划》进入了全面实施的新阶段。深圳市首创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对生态资源实行“铁线”保护,为珠江三角洲一级空间管治区的划定工作提供了经验。

城镇化和中心镇建设扎实推进。去年,省财政安排了1300万元试点资金,在30多个中心镇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试点;全省268个中心镇已有54个中心镇核定了用地规模。中心镇建设质量明显提高。按常住人口比例计算,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了63%。

新农村建设已见成效。在湛江市召开了全省村庄整治现场会,总结推广了湛江市新农村建设的经验。省财政拨款1000万元支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全省完成了近3000个村庄规划编制,湛江、云浮等市和省规划院等规划设计单位积极开展“送规划下乡”活动,提高了村庄规划水平。全省各市都抓了一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试点,涌现了湛江遂溪县马六良村、肇庆德庆县武垄村等一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典型。

(二)加快构建住房保障体系和房地产监管平台,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住房解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召开了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安排了30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住房解困工作。全省去年共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分别为70万平方米和123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125%和250%。廉租住房新开工面积95万平方米,竣工面积5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面积319万平方米,竣工面积70万平方米。各地级以上市基本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

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成效显著。各地严肃查处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中介服务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全省共有9321家房地产相关企业进行了自查自纠,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共查处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2098宗,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较好地维护了购房业主的利益。

房地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全省地级以上市全部完成了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投入使用,广州、茂名、潮州等7个试点城市完成了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软件开发,广州、深圳开发的物业管理系统进入了试运行阶段,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系统也正在佛山试运行。通过加快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了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以治污保洁为重点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继续提升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稳步推进。全省新增污水处理厂37座,新增污水处理规模201万立方米/日,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共127座,污水处理率达50%;新增垃圾无害化处理厂3座,已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34座,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了60%。组织对全省近660个供水厂进行了水质安全检查,着手编制了《广东省城市饮用水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

园林绿化工作得到加强。全省城镇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县城)活动,广州、东莞、潮州、梅州等城市通过验收被命名为“省级园林城市”。

城市应急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制订了我省处置地铁和城市供水、供气、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时城市地铁、供水、照明系统的应急联动预案。

(四)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继续提高

加强了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管。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强化了勘察设计各方主体对工程质量的责任。开展了全省勘察设计市场大检查,加强了对勘察设计市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经省政府同意,了《关于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加强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

进一步规范了有形建筑市场秩序。召开了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加大了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健全了劳务分包制度,全省共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343家,深圳市已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全面推行劳务分包制度,部分市、县已在本地区新开工项目全面推行劳务分包制度。

强化了工程质量各环节的监管。组织开展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狠抓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落实。加强了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管理,提高了检测水平。大力推广新技术,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记价。工程质量稳步提高。2007年,全省在建工程31013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99.93%,同比去年提高0.6%,其中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共5项,被评为省优良样板工程91项,被评为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71项,建筑工程投诉大幅下降,全年没有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共有14项工程被列入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62项施工工法列入省级工法;共推荐了7项工程参加全国新技术示范工程评选、9项施工工法参加部级施工工法评选。

加强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诚信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已试运行,强化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诚信行为的监管,为政府加强管理和社会公平竞争提供了良好平台。

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趋好。省建设厅成立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处,加强了安全管理的力量,全省各级安全监管力量也不断得到充实。狠抓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死亡人数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继续推行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人安全教育和管理,全省已有46万农民工持“平安卡”上岗作业,广州市建筑工人实行“平安卡”率达到了80%。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施工起重机械装拆、安全使用监管为重点,大力实行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对一批违法企业、项目经理和“三类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罚,有效遏制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全年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53起,死亡66人,与去年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10.2%和1.49%。

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顺利。与省直有关部门一起组织了五次专项督查活动,制订了《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引》,分别对部分铁路、文化、公路、核电等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征地拆迁“三条红线”、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有力地促进了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依法建设、廉政建设和质量安全工作。各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工作,有力地推动全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建筑节能工作扎实开展

加强了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工作。完成了《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起草,编印了省《“十一五”节能规划》、《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意见》、《2007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建筑节能和产品推广目录》,公布实施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等7项地方性标准规范,进一步规范了节能减排工作。

启动了既有建筑节能的改造工作。积极探索既有建筑“既节能又节支”的节能改造路子,加快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如珠海市引入市场机制,对凯迪克酒店进行节能综合改造试点,收到节电45%的效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起到了示范作用。

推动了新墙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一是新墙材发展迅速。全省新墙材生产企业已发展至400多家,珠江三角洲已成为全国新墙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的主要基地。广州、深圳、汕头、肇庆、东莞、惠州、清远等市应用新墙材比例已超过了80%。二是散装水泥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大力推广。全省已建成混凝土搅拌站329个,去年新增51个,生产混凝土8160万立方米,全省生产供应散装水泥4000万吨,比2006年增长24.2%。三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进展较快。我省太阳能产业已处国内领先水平,约有600万人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今年有5个项目被评为可再生能源国家应用示范项目;深圳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节能监测的3个示范城市之一。

(六)注重解决建设领域的民生问题,推进和谐建设取得成效

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涉及民生的具体问题,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一是全省2003年底登记在册的18922户特困户住房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二是城镇房屋拆迁行为更加规范。严格履行拆迁程序,控制拆迁规模,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减少了矛盾纠纷。潮州市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进行较大规模拆迁的实际,认真制订拆迁计划,严格规范拆迁程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加强与被拆迁人的沟通,顺利地推进了拆迁工作,赢得了群众的好评。三是行政复议案件发挥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厅机关全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7宗,比去年减少了59宗,坚持依法办案、协调解决、按时裁决,矛盾化解较好,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的比例逐年提高,没有一宗因裁决不公引起上诉或引发新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

(七)大力推进法制建设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继续推进立法进程。出台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成为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完成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修订报送工作;完成了《广东省禁止建设工程串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管理办法》、《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起草。广州、深圳、珠海、汕头等有立法权的市,也相继出台了一批建设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力地加强了我省建设法制工作。

普法工作全面推进。全省建设系统认真编制了“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了法制机构和普法机构的建设,大力开展了普法培训工作,提高了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加大。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减量、增效”的原则,已提请省政府将厅机关实施的8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给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厅机关成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将20项行政许可项目从6个业务处划出,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全省各地也积极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湛江市建设局实行“一站式”服务,将原来由11个科室承办的8项行政许可事项和39项非行政许可项目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设局窗口办理,严格规范程序,加强监管,得到了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充分肯定。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进网上办公,促进了政务公开,提高了工作效率。

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的成效。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深入开展以纪律教育月活动等主题教育活动,不断夯实教育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并按照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和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管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惩防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完善建设市场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针对建设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主要环节,加大了源头治腐力度和查办违法违规行为;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稳步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已通过各级治理领导小组的评估验收;各级建设纪检监察部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加大了对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建筑节能和降污减排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围绕群众利益问题,加大了对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质量、征地和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等热点问题的监督力度,确保了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有效地解决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击问题;全行业的纠风工作得到加强,尤其是各级建设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办事效率等作风明显好转。广大党员干部更加注重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全系统基本形成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勤政廉政、干净干事的良好氛围。

我省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村庄脏乱差现象依然比较突出。我省许多村庄没有编制村庄规划,建设无序,垃圾、污水乱排乱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二是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不完善,住房结构不尽合理,保障性住房建设滞后,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问题仍比较突出。三是城市基础设施欠帐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仍然比较低,大中城市居民出行难问题依然存在,城市供水和桥梁安全隐患仍然不少,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四是建筑节能工作总体水平依然落后。与兄弟省份相比,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建筑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与我省经济发展的状况十分不相应。五是建设立法和依法行政有待加强。建设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物业管理、燃气、工程质量等法规需进一步修订完善,建筑节能、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法规明显滞后,建设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尚未建立,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2008年全省建设工作安排

最近省委召开了十届二次全会,总结了2007年全省工作,对2008年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省委书记发表了“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努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的重要讲话。全省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书记的重要讲话,克服自满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克服狭隘视野,树立世界眼光;克服“见物不见人”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改革创新,锐意开拓,促进我省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2008年全省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继续解放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加强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撑,继续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节能的力度,扎实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治污保洁工程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更加务实的作风,切实改善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

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切实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为契机,进一步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抓好《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宣传和施行工作。抓紧制订《广东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出台《广东省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指引》、《广东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今年要建立珠江三角洲城镇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综合调控和先导、统筹作用。

抓好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抓紧完成《大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研究》,启动《粤东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7-2020)》的审批和实施工作,积极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要全面开展区域绿地的划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开展区域通廊道的划定工作。加快建立珠三角区域性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促进珠三角城镇群整体协调发展。

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在粤东召开第三次全省村庄整治现场会。继续大规模培训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并扩大至省级村庄规划、整治试点村庄的村干部,以更好地发挥村干部的带头人作用。争取由省人大颁布实施《广东省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法规规范农村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加大力度推进以“五改”(改水、改厕、改路、改灶、改房),“三清”(清理垃圾、清理河塘、清理乱堆放)、“五有”(有村庄规划、有文体活动场地、有成荫绿地、有垃圾收集池、有污水处理简易设施)为重点的村庄整治工作,扩大省级村庄规划试点至2000个试点村,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力争全省村庄整治覆盖率再提提高3个百分点左右。

(二)以构建住房保障体系为基础,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

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推进以廉租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必须确保所有城市和县城,在今年底前,对申请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的低保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并且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落实住房保障资金、用地,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管理,确保完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项工作任务。加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合理住房需求。

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要理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各市应用信息系统管理公积金业务,逐步实现省级公积金监管系统与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对接,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环节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运行。加快修订《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城镇房屋拆迁的程序和补偿机制,妥善处理好城市拆迁和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三)以加强治污保洁工程建设和创建园林城市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城乡人居环境

继续推进治污保洁工程。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规划和技术标准,加大政策扶持,编制完成《珠江三角洲城镇污水治理规划》,以规划为指导,加快污水处理建设。继续开展垃圾处理的评估工作,对全省的垃圾填埋场进行等级评估或等级复核,对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如期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污水和垃圾处理目标。

进一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水平。以创建园林城市为抓手,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的绿化、美化。加大对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加强城市桥梁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对城市桥梁的质量检测和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城市桥梁的安全。加快市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改进落后工艺和管网,提高供水水质,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抓紧修订《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加强燃气管理,坚决打击违法燃气站点建设和违法销售行为,规范燃气市场,确保燃气的供应和使用安全。扩大数字化城管覆盖面,全面推进“12319”服务热线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四)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健全招标投标的各项规章制度。抓紧制订《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广东省禁止建设工程串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档案,建立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围标”、“串标”、低价恶性竞争以及违法发包、分包和转包行为。

继续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加强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强化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各项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落实建筑节能设计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全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指导,提高村镇建设的质量安全。大力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抓紧修订《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抽查、考核和验收制度,加强专项检查和施工过程监管,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加强作业人员培训,深入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全面提高工程质量。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为此,要推进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要继续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和建筑施工坍塌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推行建筑机械初始使用登记和安装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建筑施工起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平安卡”管理制度,在工程造价和施工安全措施的定额预算中增加“平安卡”管理费率计取办法。

积极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的依法建设,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的若干规定》,规范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项目的开工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工作,要严把施工许可关。进一步完善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对重点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优质安全、文明和谐创建活动。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的执法检查和指导,做好协调和服务,推动重点项目依法建设、优质安全建设和廉洁建设,促进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以政策扶持和科技创新为支撑,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加强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要加快制订《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完善工程建设地方节能标准体系,为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要设立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机构,按国家新的标准征收墙改基金,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在全省43个城市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大力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加大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力度。

抓好建筑节能试点。以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珠三角城市为试点,抓好大型公建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全省要抓好10个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启动5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落实2-3家利用废建材产业示范企业。各地也要相应抓一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特别是要抓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以点带面,全面促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

加强建设工作各个环节的节能管理。要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每一步骤都认真贯彻节能的要求,确实做好建筑节能工作,使节能工作取得成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统筹好建设工作的各个环节,环环相扣,环环体现节能的思想,要与城市的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结合起来,将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六)以改进机关作风和职能转变为导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完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制订和修订《广东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广东省禁止建设工程串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要结合《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制订相应的配套文件。有立法权的城市,也要结合实际,制订修订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城市要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使我省建设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为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继续推进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全省跨区域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行政执法力度,推广韶关、江门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省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要依法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行为,完善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增强建设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深入扎实推进“五五”普法工作,认真组织好普法培训和宣传,依靠检查调研、案例分析、培训讲座、媒体宣贯等活动,提高普法效果,切实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

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强化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主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中,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高度重视抓好建设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认真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为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证。

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部分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实际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实测排污量或接排污管道容量口径核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流量。实际用水量由市水务部门提供。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污水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经铜川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核准后,按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50%计收。

第六条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老城区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代收;新区由陕西铜川供水有限公司负责代收;耀州区由耀川区自来水公司代收。收取标准以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以后新的标准随市物价局供水价格的调整而变化。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市地税局代收。手续费为收费总额的0.2%。

第七条 用水户必须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但滞纳金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第九条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1、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的运行和维护;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3、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城市区域,其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作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本金。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位按月足额向市财政专户上缴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接受市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乱收费的,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