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证方法范例6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证方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证方法范文1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流动参保人员;管理

前言

我国自2009年起开展全国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起开展全国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种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社会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使城乡居民养老问题有了根本的制度保障。目前全国现有的2853个县级行政区,加上3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全部纳入制度覆盖。2012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48370万人,13075万城乡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保参保人员中部分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处于流动状态,由此带了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关系衔接等一系列问题,如何破解由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带来问题?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对这个课题进行浅显、有益的探讨。

一、参保人员流动带来的城乡居保的问题

(一)异地居住人员缴纳保险费不方便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外出务工和经商人员日益增多。他们长年在外,每年回家的次数有限,甚至一年、数年不回家,无法按年正常缴费,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员的缴费与家中老人领取基础养老金挂钩。这部分人员的缴费同时也是各地缴费工作的难点,为了完成参保和续费任务,有的地区甚至由村干部统一垫资为他们缴费。

(二)异地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难

随着城乡居保全覆盖的推进,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日益增多,有部分人员因随子女居住、外出务工等原因在异地居住。他们在领取养老金时有难处,主要表现是:异地取款银行一般会收取0.5%―1%不等的手续费,城乡居保的养老金水平本来就不高,打了折扣后的养老金就更低了。银行存折打满或存折遗失后一般都需返回户籍地更换新存折或挂失,既增加了他们的车旅费用,也增加了他们的往返劳顿之苦。

(三)异地居住人员认证、稽核难

异地居住人员每年需要回户籍地进行认证,成本高,难以执行。这部分人员中随子女居住的,因要照看小孩、协助子女料理家务,很难回户籍地,而外出务工人员由于工作的缘故,也难回户籍地。以江苏省兴化市为例,2012年共有317028名人员需要资格认证,共有2285名人员未进行资格认证,未认证人员中大多数为异地居住人员。在目前社保系统未实现全国联网的情况下,对异地居住人员是否同时领取两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查难。

(四)异地转接养老保险关系难

城乡居保自身的异地转接难,各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是有心无力,等待相关政策的出台。参保人等着转出,往往选择在转出地退保或在转出地保留参保关系。城乡居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险”)的异地转换无法实现。各地的城乡居保、职工保险的本地转换尚在探索之中,异地的转换更是无法实现。部分因超龄无法实现职工保险的异地转接人员,急等着转入户籍地的城乡居保。

二、参保人员流动带来的城乡居保问题分析

(一)统筹层次低,无法实现异地缴费

目前城乡居保大多以县级统筹为主,虽然正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短期内难以实现异地缴费。而外出打工、经商人员以青壮年为主,他们一般是逢年过节和农忙时才回家。他们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家庭参保的主要经济来源,他们如果缴费,往往会缴纳全家人的保险费,这间接解决了城乡居保缴费难的大问题。

(二)模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目前各地城乡居保养老金发放的社会化模式是:一般由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选定本地一家或几家银行作为养老金的银行,在银行开好账户后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月将养老金汇入待遇领取人员账户。而原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局的邮储业务部门都先后置换了身份,原来关于职工保险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免收手续费的规定尚不能执行,城乡居保领取待遇人员异地取款收取的手续费更是无法减免。也有少部分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提出在居住地开好存折后由经办机构往存折上打钱的请求,但限于现状而无法实施。

(三)资格认证方法有待改进,各地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不共享

目前各地的资格认证方式以现场认证为主。现场认证的方式为:每年规定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进行资格认证的对象到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或村进行认证,到了规定时间根据认证的结果进行继续发放、注销和停发处理。现场认证虽然最为有效,但是存在以下缺点:被认证对象人数众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花费成本高;每年只在一个时间段进行认证,其他时间处于“真空”状态,缺乏有效监管;被认证对象中异地居住或长期在外人员难以得到消息,即使他们得到消息后也难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回户籍地进行认证。各地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不共享主要体现在:各地城乡居保起步时间不一致,业务操作系统开发时间有先后,所使用的业务操作系统不一致,城乡居保信息很难在各地共享。城乡居保实施时间晚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大部分地区城乡居保的系统都和大社保系统分开,很难实现两者间的数据共享和实时更新。

(四)无异地转接办法,先退保后参保的操作损害了参保人的利益

城乡居保跨地区保险关系转移目前是个盲点,大部分地区只能实行在地市级区域内的保险关系转移。如江苏省泰州市虽然规定:“参保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参加转入地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5年以上的,方可在转入地享受养老待遇。参保人跨本行政区域外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个人帐户中不含政府补贴部分的本息。”但实际操作中只能实现在泰州市范围内区县间的保险关系转移。向泰州市外转移只能先在转出地退保,再在转入地参保。参保人的原先缴费年限、参保补贴都无法转出。而职工保险早在2010年就实行了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关系转移。

三、解决参保人员流动带来的城乡居保问题的途径

(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解决异地居住人员缴费难题

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当省内、市内为同一统筹区时,异地缴费的问题会迎刃而解。利用过年过节、农忙等外出人员返乡的时机,积极组织、宣传,动员返乡人员进行缴费。对无法回家缴费人员通过参保人员与代收银行订立协议的方式进行收缴,参保人员往指定存折上汇钱,代收银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代扣。

(二)改变养老金模式,免除异地取款手续费

改变养老金模式,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与银行沟通,免除异地取款手续费。借鉴江西省职工保险养老金直发的做法,让异地领取居民保险养老金人员在居住地开设银行存折,在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登记后将养老金打到领取人指定的账户上去。与银行沟通,为异地居住人员开设本地银行借记卡,免除借记卡异地取款的手续费,避免了存折打满后需要换折的麻烦。推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做法,逐步实现银行存折和银行卡的异地挂失。

(三)改进资格认证方法,统一业务操作系统

对居住在本地的领取人员采取定期认证的同时,对被认证对象中异地居住或长期在外人员可采取预约认证的办法,由这部分人员自己约定认证时间,在约定的认证时间内不认证的给予停发处理。通过异地认证后寄回认证表、异地联网认证的办法进行认证。由政府牵头,建立人社、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督促相关部门将相关数据定期提供给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根据数据来完成对生存状况认证的对象的稽核。逐步统一城乡居保业务操作系统,并将其融入大社保系统,实现各地的数据共享。借助外力,进行相关核查。各地经办机构根据审计部门提供的两地领取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册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关处理。

(四)出台异地转接办法,建立自身及与职工保险转换的通道

出台异地转接办法,打通异地间社会养老保险转换通道。在实现城乡居保的异地转接的基础上,同时实现城乡居保、职工保险的本地、异地转换。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已完成《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正是顺应社会民意的体现。逐步统一业务操作软件,使各地的业务经办有良好的操作平台。

参考文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证方法范文2

1.覆盖全国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初具雏形。2009年9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6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到2012年9月底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部纳入国家两项试点,全国两项制度参保人数达到4.49亿人,其中,1.24亿城乡老年居民领取养老金,再加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总计覆盖人数已超过7亿,中国基本实现了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尚处起步初始阶段,各级保险经办机构及队伍建设亟需充实与完善。作为国家普惠式的养老保障制度,中国全面施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不长,各地在制度建设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方面差异悬殊,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在2009年以前已经开展了试点,保险制度和社保经办机构已得到完善与充实,而西部偏远地区此项制度则刚刚全面推开,尤其是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亟需加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操作流程和认证标准亟需规范,经办人员的业务技能与专业化水平亟需提高,工作责任心亟待加强。

3.城乡差异及交通地理条件影响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开展。国务院规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月55元,虽然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但较低的待遇标准影响了领取人认证的主动性,尤其是在中国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领取人对认证的重视程度不够,而西部偏远地区受地广人稀,居住相对分散,交通不方便,居民外出打工挣钱等因素影响,领取人认证往往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认证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与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与人们较快的生活节奏不相适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技术和手段较落后,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认证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手工操作基础之上,验证效率往往“事倍功半”,离认证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精确化、专业化的要求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的探索与建议

1.落实各项认证措施,规范操作流程,完善认证制度。中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广,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千差万别,应当因地制宜,采用集中认证与实时认证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各地区可以选择合适的认证方法,每年规定一个期限集中办理一次集中认证,认证人本人应到场,并携带领取待遇的凭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等证明材料,如实办理认证手续,对因重病、住院、行动不便、外出暂居住在异地、本人不能亲身前来办理认证的,可以采用异地认证的方法,领取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代办人按规定提供认证人的生存证明,出示认证人和受托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经办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查。实时认证则需要借助于完善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和公安、民政、卫生等公共人口信息资源系统,每月定期通过系统进行数据比对来完成。

2.建立岗位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社保经办机构的经办能力建设。对社保经办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定期开展业务轮训,采用定期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督,提高经办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提高经办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责任心,尤其是基层经办工作人员要动态掌握本地区领取人员生存状况及户籍变动情况,加强与本地区民政殡葬部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联系协作,对不符合领取资格的人员应及时暂停待遇,做好停发登记备案。对经办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要责令其追回冒领的保障待遇,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明确界定各类保障待遇享受的资格与条件。中国社会保障政策管理政出多门,涉及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残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多个部委部门,国家应统筹考虑各个部门、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明确界定哪些社会保障待遇可以同时享受、哪些社会保障待遇不能同时享受,哪些社会保障待遇可以合并发放,比如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与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重度残疾人员领取的伤残补助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基础养老金则可以同时享受。保护领取人的正当权益,提高困难人员的保障待遇,减轻其生活困难,保证特殊领取人的保障待遇不降低,生活不受影响。

4.加大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主动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意识,营造广大城乡居民主动参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每年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中认证之前,可以利用电台、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认证公告,在本地区各个街道(镇)、社区(村)及人口集中居住地张贴宣传告示,让认证对象充分了解掌握认证信息;集中认证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认证结果进行公示,扩大群众的知晓率,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出台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人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经济奖励,对冒领人加强批评教育,责令退还冒领的待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加大法律法规的震慑力度。

5.逐步推广领取待遇资格实时认证,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绩效。完善公共基础信息资源,建立本地区、本省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比对系统。首先要制定实施统一的数据比对标准和比对措施,提高采集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人口信息的精准度,建立本地区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比对系统,按月定期将认证信息与其他人口信息进行比对,及时查验出死亡冒领及骗保情况,对筛选出的问题信息数据逐条核查落实;其次要加强与本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比对系统跨地区联网建设,强化跨部门技术协作,由省级人社部门统一与公安、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的人口信息比对,以防范省内重复领取养老金行为;最终要加快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待遇状态比对查询服务系统联网工作,以便在全国更大范围内防范跨省重复冒领保障待遇的行为,着力提高社会保障人员待遇认证的效率,加大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力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证方法范文3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对策研究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初步形成并逐步完善,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心,由过去的“急风骤雨”形式的抓扩面、抓试点正在走向常态化和规范化,然而现有的管理服务体系还是处于弱势,远远无法满足工作的需求,因此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使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存在的问题

1.政策宣传不到位百姓不认可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宣传人员不够专业、力度不够大而导致宣传不到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只是按照文件照本宣科,并不真正理解政策的内容和要领,对于需要参保的群众不能进行正确的引导,对其提出的问题没有给出清晰答复,从而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2.镇、村工作人员不足专业程度不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的人群数量庞大,是目前规模最为庞大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非常繁重。然而目前镇、村两级工作人员较少,而且绝大部分身兼数职,又没有从事该项工作的经验,业务水平不高,有些年龄偏大的人计算机操作能力达不到要求,对信息系统向社区的延展造成阻碍。另一方面,兼职额外增加了他们的工作量,劳动报酬没有相应提高,严重挫伤了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村居和社区平台建设不足服务滞后

现在各地乡镇和街道这一级的社会保障以及人力资源平台建设的逐渐成熟,然而农村基层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十分薄弱,很多的村居和社区没有配备电脑及打印机等设备,并没有实现网络贯通,甚至连独立的办公场所也没有,大多情况下只能依靠村委会开展工作,距离村民参保“四个不出村”的要求相差甚远。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习,广泛宣传

深入开展“听群众说,向群众讲,带群众干,让群众享”的群众路线实践,工作人员加强政策学习,提高自身认识,改进工作方法,做到“走千家万户,道千言万语,吃千辛万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宣传车巡回宣讲、举办专项咨询会等多种多样的方式进行细致深入宣传。以人民满意为目标,让服务进家门,将宣传和服务送到每一名群众身边。认真讲清政策、讲透利益,把宣传、解释、测算、养老金发放等这些详细的工作说到农民的心坎里。做到入户宣传率达到百分百,资料入户送达率达到百分百,居民知晓率达到百分百,让群众全面知晓参加养老保险的好处,做到自觉参保。

2.强化服务,利民惠民

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强化服务,从参保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便民措施。对于身体有残疾和行动不便的老人,上门服务;每年的参保人员认证工作都事先进行广播宣传,之后组织服务小组到各村认证。对于在外地打工不方便回家的群众,采取拍照认证、视频认证、担保认证和当地社保部门协助认证的办法加以确认。这样不仅方面了群众,更让他们感受到温暖。

3.建强平台,优化队伍

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工作能不能做好,很大部分要看平台建设的如何以及服务的是否到位。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要求,推进服务平网,配备配齐必要的办公设备,切实的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服务,使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到足不出户的便捷服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工作十分重要,与其他的社会保险不同,不能依靠参保人数来进行服务人员的简单配比,应当结合实际进行考虑。要增加财政投入,充分挖掘潜力,多渠道解决镇、村经办管理服务机构人员数量不足运行效率低下的问题,更好服务群众。

三、结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涉及到每一名群众自身利益,关系到城乡的发展和稳定。经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这项工作不断深入推进,群众出现了积极参保的良好现象。下一步还需要立足镇情村情,结合当地实际,规范管理,强化服务,不断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做的更加细致扎实,为推进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孙彬程.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中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湘潭大学,2014

[2]赵秀斋,李冠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管理观察,2016(27):28-3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证方法范文4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意见》提出,“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城居保的统一,表明我国养老保障在打破城乡壁垒、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上迈出了一大步。统一新农保和城居保,是在总结成功经验基础上的改革创新,这一制度有利于消除城乡福利差别,促进城乡融合,增强全社的安全感和凝聚力,有利于提高基金监管水平,保证基金高效运行。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环节,对现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1、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参保意愿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水平低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整体上与原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无太多差异,还有参保群体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对新事物接受较慢,加之管理部门宣传不到位 ,造成居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同度较低,尤其是年轻人距离领取养老时间较长,更是对城乡养老保险持排斥态度。从参保缴费方面来看,根据《意见》规定个人缴费标准设置由100元至2000元共12个档次,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标准,但实际中按高标准缴费人员相当少,对多缴费的好处也认识不到,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有缴费档次的划分和不同缴费档次补贴不同的政策,造成了整体缴费水平较低。近年城乡居民收入虽不断增长,但没有在缴费水平中体现出来。

1.2财政补贴水平低,激励作用小

一是基础养老金补贴水平低,财政补贴是城乡养老基金筹集的重要来源,也体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目前城居保财政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规定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对西部地区全额支付,东部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地方财力好的地区根据自身条件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但自分税制实施以来,主要财力集中到中央,地方财政普遍压力较大,大部分地区执行的是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财政补贴水平普遍不高。二是个人缴费补贴激励作用小。《意见》规定缴费补贴依据缴费档次的不同采取差额补助,以激励参保人员选择高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个人缴费补贴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由于地方财政普遍压力较大,很难采取较高的补贴标准,对个人缴费的激励作用有限。

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级次低,基金保值增值压力较大

由于城居保支出中基础养老金支出全部由财政补贴,每年个人缴费收入及个人缴费补贴大部分纳入基金结余,城居保基金规模不断增大,基金的管理水平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基金管理上如不能取得很好的收益率,下一步基金的支付压力会更大,因此对政府管理基金的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城居保基本是在区县一级管理,统筹级次较低,容易出现很多问题,第一,前文提到目前地方财政普遍压力较大,财政补贴是城居保主要筹资来源,如统筹级次较低,很容易出现地方财政补贴不能按时到位,挪用个人账户结余用于基金支出的情况,造成基金的损失。第二,区县一级财政大多缺少管理经验,也没有投资运营的能力,基金结余基本上都是以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方式储存,基金收益率较低,保值增值较困难。

1.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水平不高

城乡养老保险具有参保人数多,基金规模大的特点,对基金的管理既需要现代化管理系统的应用,还需要能深入村居了解具体的情况,城居保从征收到发放很多环节是由县乡村各级工作人员共同完成的,除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处外,镇街村的工作人员从事城居保管理工作的人员并不是专职的,尤其村居代办员很少能有相应的工资补贴,整体积极性也不高,并且很多经办人员之前并未接触过社保工作,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从认识到自身能力存在很多不足,也很难满足下一步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还有村居代办人员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城居保I务办理时出现的问题很难有制度约束,对基金也产生了安全隐患。

1.5保障水平低,缺少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

城居保的保障对象大多来自农村,实行农保制度以前养老保障主要来自土地收入、个人积蓄和子女补贴,近年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受土地流转、通货膨胀和子女减少的影响,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逐渐弱化,社会养老保障重要性不断增强,老农保制度运行后,由于缺少筹资来源,整体待遇水平太低,最后以制度失败告终。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保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国家加大了财政投入,待遇水平不断提高,2016年基础养老金最标准已由最初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整体待遇水平虽增幅不小,但以现在的物价水平,每月100多元的收入很难保证基本生活支出,虽然有条件的地方也根据自身财力补贴了基础养老金,但基础较好的地区,物价水平也相应较高,养老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面对职工养老待遇的连年提高,城居保缺少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较低的基础养老金水平显然有失公平。

1.6统一标准的基础养金有失公平

一是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一样,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一样,但是100元基础养老金在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购买力差别很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东部地区地方财政负担50%,制度对地方财政增加基础养老金补贴又没有强制性要求,地方财政负担50%的补贴后很多不再追加投入,造成东部地区财政投入的多,但本地区居民享受受待遇相对较低的不公平现状。二是城乡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按统一标准给予基础养老金补助,这一项待遇支出与个人缴费标准准高低,缴费时间长短无关,收益水平与缴费义务的关联不大会大大降低参保人员的积极性,造成缴费人员选择低标准缴费,进一步造成城居保待遇水平很难有可持续性的提高。

2、完善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2.1提高参保人员参与度,逐步贯彻参保强制性原则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城乡居民的积极参与,这就需要加大新制度的宣传,对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参保人员自助查询终端,让参保人员随时能够查询政策和掌握自己缴费或待遇领取情况。政府还要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引导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提高居民参保缴费能力。保险的参与人数越多,其保障能力越强,制度中规定的自愿参保,造成城居保中青年参保率较低,很不利于城居保的发展,应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险的参保强制性原则,可制定城乡养老保险与城乡医疗保险绑定征收政策,使符合参保条件不参保的人员,无法享受医疗待遇,最终实现全民参保。

2.2改进缴费模式

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应与国家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分档次缴费模式很容易造成“随大流”现象,无法体现居民收入差别,建议改固定缴费模式为比例缴费模式,可借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各地方每年根据上年居民平均收入,设置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采用固定的缴费率,并确保每年最低缴费基数有所提高,使缴费收入与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长相适应,这也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保证。

2.3提高财政补贴水平

财政补贴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财政补贴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制度的运行,由于地方财政普遍困难,必须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或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水平,比如可以研究中央参与对缴费补贴,能激励地方加大征收力度,对基金的积累有积极作用。各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在城居保补贴的比例,由于近年职工养老保险增长较快,可适当降低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增长幅度,用于城居保的补贴,提升城居保在财政支出中地位。还要增加缴费补贴激励作用,建议加大不同档次缴费补贴差距,可以结合上文比例费率方式,设置固定的缴费补贴的补贴率,缴费补贴随着缴费基数的提高自然增长,随同个人缴费收入一起记入个人账户,可以更好的激励参保人员选择高基数缴费。

2.4提高基金统筹级次,科学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统筹级次越高,基金安全性就越高,保障性就越强,统筹级次应至少提高至地市级统筹,逐渐达到省级统筹或全国统筹,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城居保的基金的支付能力和抗风险力,有效避免地方因财力不足造成的补贴不到位和挪用现象。提升基金管理水平,增加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建议严格考核地方财政管理基金的收益率,目前区县统筹的地方,市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区县按结余比例购买国家债券,尽量减少基金银行存款比例。省级部门应主导做实城居保个人账户,归集资金到省级部门统一运营,至少要保证基金收益率达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确保个人账户不亏空。

2.5大力提升城乡养老经办机构服务水平

一是要大力提升城乡养老保险系统应用,推进农村居民社保卡的发行和应用,简化缴费和待遇发放程序,让参保人员感受到现代化带来的便捷,能大大提升城乡养老经办机构的形象和城居保在参保人员心中的位置。二是大力提升经办人员的服务能力,建议以市级或县级为单位,制作城乡养老保险操作流程,将工作标准化,培训日常化,区县成立基金监督部门,对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进行督导。三是充实高学历人员进入基金管理队伍,提高工作人员整体文化素质,建议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加大对偏远地区工作人员的补助,使城居保管理岗位上能吸引住人,能留住人,这是城居保管理水平持续提高的保证。

2.6建立待遇调整机制,提高保障水平

城居保待遇水平的提高,不仅依靠筹资水平的提高,还要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年年提高,物价水平不断增长,待遇水平如果不能有稳定的增长预期,很难维持制度有效的运行,待遇的调整要兼顾公平和效率,既要贯彻“多缴多涨、长缴多涨”的原则,又要有合理的最低增长幅度,可采用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金额两个指标划分不同档次,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越高,待遇增幅就越高,增长幅度可以参考上年经济增长水平或物价增长水平,考虑到城居保待遇基数较低,可采取定额增长方式调整待遇。

2.7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制定标准

一是中央政应按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不同标准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建议将基础养老金财政负担50%的地区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提高50%,比如基础养老金全额由中央财政拨付的标准为100元,中央财政负担50%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可提高至150元,中央和地方各负担75元,以保证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的合理性。二是实行差别的基础养老金制度,在不低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前提下,可依据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最终记账金额设置不同档次,每一档次设置不同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实行差别待遇,确保公平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吸引力。

结论

第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是制度良性运转的前提,目前个人缴费缴费水平整体偏低,集体补贴缺失,财政补贴水平低、激励作用小,整体限制了基金收入的增长,因此要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转,要从调整个人筹资模式、完善集体补贴制度和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健全激励机制入手,建立高效的基金筹集制度。

第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制度持续运转的保证,目前基金统筹级次较低,增值保值能力较弱,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不高,都限制了制度的发展,因此要从提高统筹级次,拓展增值保值渠道,提升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方面完善制度,建立高水平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三通过城乡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来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完善国家的养老制度是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现有制度存在待遇水平低,缺少待遇调整机制,待遇支付的公平合理性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吸引力和居民的认同度,因此必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保证待遇水平的持续提高,完善待遇支付中的不合理、不公平因素,显著提高制度的优越性,获得参保群体的认同,才能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 齐鹏.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6: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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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郑吉友,李兆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制约因素与路径选择[J].当代经济管理,2015(2):33-3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证方法范文5

一、基本情况

1.冒领情况。截至2015年12月底,18个省辖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共查出冒领养老金4794.2万元,追回2335.4万元,追回率90.4%。冒领养老金占当年养老金支出的比例为0.33%。18个省辖市中,有15个市冒领追回率90%以上,其中,鹤壁、新乡、三门峡3市追回率100%。10个省管县(市)中,有9个县(市)追回率100%。

2.重复领取情况。2015年,全省共查出重复领取养老金人数27618人,其中,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重复领取人数1688人;跨不同险种重复领取养老金人数25903人。重复冒领养老金特点:制度内重复领取比例较小,占6.11%,跨制度重复领取比例大,占93.89%。

3.防冒领手段。2015年,全省防冒领稽核认证领取待遇人员1135.84万人,占当年应领取待遇人数的82.7%。各地采取了不同的稽核方式:采取传统直接见面769.08万人,占67.77%;采用指纹、静脉等“生物识别”的371.67万人,占32.72%;通过手机微信认证29.28万人,占2.58%;通过其他方式认证65.8万人,占5.79%(其他方式主要指采用照片、手机视频、异地填表等认证方式)。

4.经验探索。为防冒领养老金,不少地方探索出了好的经验:郑州市实行认证公示制度。各乡镇街道劳保所组织人员对所辖行政村、社区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生存认证,实行“两公示”(待遇领取人员公示、生存认证结果公示),并将公示照片每年12月底前上报。通过市、乡镇两级稽核,确保每年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稽核一遍,有效地防止冒领发生。南阳市强化监督、完善公示举报制度。各乡镇(街道)每月公示参保人员待遇发放明细,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广泛接受和受理群众监督举报。济源市采取公示与举报相结合。对待遇领取人员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焦作市建立信息共享及比对制度。各城乡居保中心会将当月到龄人员名单发至市人社局信息中心比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月会向市社保局提供当月退休人员名单进行比对;各乡镇(街道)社保所每月除村协管员上报死亡人员外,还要民政、公安部门比对死亡火化名单、死亡注销人员名单,及时核对信息,及时准确上报。沁阳市建立丧葬补贴制度,鼓励死亡人员家属主动上报死亡信息并补贴4个月养老金(380元)。有效地减少死亡不报、瞒报,冒领养老金现象。平顶山新城区实行一次性丧葬抚恤金制度。待遇领取人身故后,其继承人在规定时限内持相关证明至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可申领一次性丧葬抚恤金2000元。驻马店市加强基层平台建设促进工作开展。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级平台建设要求,该市在2013年10月份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驻政办[2013]119号),要求每个行政村挂牌成立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且每个服务站最少配备一名协办员,负责本村(社区)待遇领取人员的死亡上报、养老金追缴等工作。各县(区)还在此基础上出台文件细化了基层平台工作制度和业务方案,明确了各级工作人员选拔任用条例、乡级平台人员工资、经费支出渠道和业务监督考核办法等系列规定,平台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普遍在200~300元之间,有力地保障了防冒领稽核工作的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政策缺乏激励机制。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低,制度激励机制不强。全省180个县(区),仅22个县(区)建立了丧葬抚恤金制度(郑州市所辖15个县(区)、开封市2个县(区)、平顶山1个县(区)、新乡辉县市、信阳市1个县(区)、济源市和巩义市,以郑州市为例,丧葬费制度有效遏制了冒领养老金行为,2015年仅查出冒领228.2万元。制度缺乏激励机制,不能激励参保人员家属主动申报死亡情况。

2.认证无专项经费,方法落后,效率低。调查显示,全省180个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中,仅12个县(区)有稽核认证专项经费。82.7%的领取待遇人员得到了认证,采取传统见面方式为主要认证手段的,占68%,采取高科技如生物识别手段认证的占比较少,通过互联网+,如手机微信认证的仅占2.58%。多数县(区)在每年集中认证期间,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成立若干认证小组,对所辖村逐村认证。由于应认证人数较多,且工作人员和设备不足,无法采取更为先进的认证技术手段,只能采取直接见面签字、按指印的形式进行认证,整个认证过程耗时耗力。

3.信息不能实现有效共享,信息比对困难。一是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与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还不能通过有效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不能及时获知领取待遇人员生存状况信息;二是各险种间的信息不能实现共享;三是省内数据与外省数据不能实现对接,信息比对困难。

4.文化传统因素的影响。一是农村“入土为安”思想的影响较深,特别是在80岁以上老人中影响较深。前几年,河南省某市的“平坟活动”,阻力很大的原因也在此。调查发现,农村民风还是很淳朴的,恶意冒领养老金的现象不多,不主动上报死亡信息的主要原因是怕火化,采取偷偷土葬,主动申报死亡怕受到“惩罚”。二是农村宗族观念的影响。尤其是中原地区,文化传统深厚,宗族思想的影响依然存在,同族人去世偷偷土葬不报,也很少有人举报冒领养老金现象。三是对死亡观念的忌讳思想。中国人传统,历来对死亡比较忌讳,调查发现,参保人员对养老金传统的认证方式有反感情绪,特别是养老待遇认证采取照相、见面、按指纹等比较原始的办法,老人心理上认为,“认证就是看看人是否还活着”,容易激起人的逆反心理。如何建立人性化、让老人接受的认证办法值得研究。

5.异地居住人员冒领养老金追回难。对于跨省、市区域的重复领取人员有时不能及时联系到本人,资格认证及追回冒领金额非常困难。例如,南阳市卧龙区参保人员李某某2011年11月起在卧龙区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通过省局提供的重复领取人员信息,该人员于1996年12月起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北安分局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卧龙区居保中心与基层经办人员经多方努力,最终与李某某的家人联系上,李某某目前卧病在床,生活由家人照顾,已通知其家人退回多领的3930元城乡居民养老金,但经多次沟通,至今仍未退款。

6.监管和追缴制度的政策缺失。对于冒领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和《刑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实际上社保经办机构的追缴依托于乡镇劳保所,真正诉诸法律的较少,对参保人员死亡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缺少制约因素。

7.经费困难。村级协办员经办工作缺乏长效保障机制,影响基层认证效率。经办机构组织实地认证缺乏人员、车辆、经费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点多面长,涉及人多,养老金认证工作主要是依托村协办员来完成。据调查,河南省有5.1万个行政村(社区),村级专兼职协管员4.4万人,大部分为村干部兼职,全省180个县、市(区)中,82.8%的县(区)(149个)建立了村级服务平台(劳动保障工作站),61%的县(区)(110个)明确了协办员经费问题,补助标准低,月人均补助标准大都在50~100元,1000元以上的仅3个县(区)。这项工作在启动之初是政府宣传动员,协办员虽然没有经费补贴,但工作热情很高。随着工作走向正规,成为一项日常化工作,协办员的工作热情慢慢消退,如没有经费补贴或者补贴较低,工作会受到影响。目前,仅61%的县(区)协办员有补贴,并且补贴标准过低。这些造成经办工作缺乏长效保障机制,不能长期适应工作需要,不利于基层防冒领稽核工作的开展。

8.基层人员配备不足。待遇领取人员基数大,且居住分散,部分人员居住地交通不便,导致领取认证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城乡居保工作服务对象广、业务量大、事务繁杂,但目前各乡镇(街道)人社所普遍存在工作人员少,个别乡镇甚至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大部分经办人员年龄偏大,有的兼任多项工作,人员岗位变动频繁,业务脱节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开展不顺利。

三、对策建议

1.完善制度设计,设立丧葬补助金。国发[2014]8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有利于鼓励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家属主动申报死亡,减少目前死亡不报继续冒领养老金现象。同时,对于追缴冒领的养老金也多了一个手段,可以用丧葬补助金抵扣冒领的养老金。这一效果在已经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郑州市得到了验证(郑州市对缴费15年以上的发放1000元丧葬费,逐步在广大居民中形成死亡及时上报的意识)。

2.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险种间、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网络,以省里统一的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当地情况,尽快完善优化信息系统,做好与财务、银行和财政的接口,实现城乡居保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查询服务、联网监测等业务信息化。一是首先实现企业养老、机关事业养老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统一,实现养老保险各险种间的信息共享;二是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与民政、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实现共享,及时动态比对死亡人员信息;三是实现全省信息系统与全国社保信息系统的联网,杜绝跨省重复领取待遇。

3.建立城乡居保领取待遇异地协查制度。虽然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建立了全国企业养老保险开展异地协查制度。但是,由于城乡居保参保人涉及人员多,覆盖面广,这个文件已不适合目前城乡居保异地协查,建立适合城乡居保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特点的异地协查办法尤为紧迫。

4.建立全省统一的防冒领认证平台。逐步运用互联网+认证模式。逐步用手机识别等更加人性化、方便快捷、老人乐于接受的认证模式取代传统的认证方式。如直接从网络上拍摄动作照片并上传,省去大量的人力、物力,方便待遇领取人员从手段上设堵,防止冒领现象发生。

5.加大对基层经办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建议协调省财政厅明确县、乡、村的经办经费保障问题,确定基层(村级)劳动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经费、形式、来源及标准。二是每年由省财政拿出一定资金对县(市、区)进行奖励,用于弥补经费不足,从而调动基层经办机构的工作积极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证方法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围绕统筹城乡社会一体化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妥善地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建立筹资模式多样化,覆盖范围最大化,基本保障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保障体系,使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切实做到“五个到位”,即:政策解读到位、政策宣传到位、政策解释到位、政策执行到位和管理措施到位,确保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顺利启动实施。年参保率力争达到95%,2013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库伦行政区域户籍,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五七工)养老保险及各农牧林场未转工的人员,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四、明确责任分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人多面广,是一项庞大的惠民工程。为了切实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到位,顺利启动实施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成立库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保局,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配套政策的制定、宣传、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和专项监察。

财政局负责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经费,以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

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强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政策、基金监管,杜绝虚报、冒领、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基金和违规操作问题的发生,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变动情况及城镇、农村低保户相关信息,为调整养老金待遇提供依据。

统计局、农牧业局负责提供全城镇和农牧业人口的普查及相关数据。

公安局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的户籍身份认定工作,并提供全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的相关数据信息。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及时报道各(场)、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计生局负责计划生育优待户的摸底核实工作,做到准确无误并向社保局提供相关信息。

残联负责对全城镇和农村牧区重度残疾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向社保局提供相关信息。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以及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经办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的登记申报、审查核实,并记录个人参保信息资料;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核定;为参保人员建立、管理个人账户,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险种转换衔接手续;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财务统计。

地税局负责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各(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作为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经办等具体工作。劳动保障协理员,由(场)、街道办事处在嘎查村(社区)指定具体人员,并把名单上报到社保局和地税局,以便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和业务指导。劳动保障协理员负责本嘎查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摸底数据信息统计上报,办理居民参保核定手续,并负责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从年开始,委、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对各(场)、街道办事处工作考核指标。

五、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

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增加人员编制,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立“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股”。根据需要安排启动经费,用于宣传资料印刷、经办人员培训、交通工具、认证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办公用品购置等。各地劳动保障所作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实力量,切实完成统计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社保局印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单”,由各社区、嘎查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负责发放到全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手中,切实做到边宣传、边动员、边搜集户籍资料。

(三)政策和业务培训阶段

举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培训班,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政策、业务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使经办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政策水平、熟练业务程序。

(四)调查摸底阶段

培训工作结束后,将组织经办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进行摸底调查,以嘎查村和社区为单位,分年龄段整理汇总出城乡居民实名名册,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对名册进行身份认定,由(场)、街道办事处统一上报社保局。

(五)考核阶段

里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对完成情况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这项“惠民工程”纳入重点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各(场)、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要深入到嘎查村(社区)指导、检查、督促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