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范例6篇

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范文1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食品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04

“食品安全犯罪是指,与食品相关的行为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并应当受到刑事法律处罚的行为。”[1]狭义上的食品安全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犯罪对象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除此以外,行为人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尚未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要求,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因此,明确以食品作为犯罪对象的罪名亦应包括本罪。但即使在《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在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各种“问题食品”的具体性质仍然是十分棘手的问题,也给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带来了诸多障碍。本文以此问题为出发点,立足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以便于司法操作和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为目的,对于不同种类的“问题食品”进行重新分析和认定。

一、食品的一般范围

关于食品的含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定义为“食品(food),指用于人食用或饮用的经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并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用于制造、制备或处理食品的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者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而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第1款是这样规定的:“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该条款沿用了1995年《食品卫生法》中关于“食品”的定义。依此定义,食品的范围应当包括如下三类:第一,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第二,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原料;第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颁布实施以后,为了进一步贯彻该法的有关内容,加强《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之间的法律衔接,《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和刑罚都作了相应调整。这种立法互动强化了我国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的固有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统一。因此,探讨刑事法意义上的食品概念仍需受限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之上,以有利于司法实践解决具体问题为目标进行合理的解释和界定。

(一)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食品”概念需要说明的问题

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范文2

关键词:风险治理;社会治理;责任治理;效能治理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265-02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需求的不断提升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大,《食品安全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尽快予以修订完善。多年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践启示我们,必须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以科学的理念为指导来修订《食品安全法》。

一、将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

在食品安全治理理念中,风险治理理念为核心理念、第一理念,其他理念大都由风险治理理念所派生或所延伸。风险治理理念的提出对全球食品安全工作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大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应对这些重大事件中,国际社会逐步探索出了以科学为依据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模式应运而生。

风险分析模式主要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交流。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正逐步从结果治理向过程治理、从经验治理向科学治理、从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的转变。

风险是众多管理科学面临的主要问题。食品安全领域是充满风险的领域。安全与风险对立统一、此消彼长。多年的监管实践表明,只有从安全与风险的对立统一中把握食品安全,才能准确地把握食品安全的真谛。当前,贯彻科学发展观,应当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将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以其统领食品安全工作的全局。

首先,应当将风险治理原则确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所谓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食品安全治理全过程和各方面的原则。风险遍布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有必要强化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生产经营全程治理,尤其要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风险来源于社会的许多方面,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破解食品安全难题需要专业机构、队伍和人员,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只有积极主动,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问题,从而强化食品安全的能动治理。

其次,应当将分类治理制度确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制度。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领域,往往基于业态、规模、产权等要素对食品企业进行分类。严格说来,这一分类并没有抓住食品安全治理的本质和精髓。食品安全与食品风险是相对应的概念。从绝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从相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有轻有重、有缓有急。治理的基本策略是分类治理、分步实施。有必要从风险的角度对食品企业进行科学的分类、分级,政府可以根据风险程度确定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监管资源,也可以提高监管效能。

再次,应当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具体制度。为实现全程治理,在新体制下,有必要明确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关系;为实现社会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鼓励和支持监管部门、评估机构、食品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为实现能动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自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解决风险;为实现专业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

二、将社会治理理念发扬光大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理念。例如,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制度有着丰富的发展内涵和广阔的拓展空间。

必须深刻地看到,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仅仅停留在治理理念的层次上既不充分、也不深刻。艰巨的任务是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必须坚持大社会安全观,通过科学的制度机制安排协调好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公众、媒体等多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纵横交错、密切协作、职责清晰的食品安全治理网络,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首先,应当把社会治理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作为治理原则和治理策略,社会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治理的视野和胸怀。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敏感、复杂、艰巨,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可谓关注度高、满意度低,参与度高、容忍度低,期望值高、信赖值低。在此特殊历史时期,加强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有利于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命运共同体,群策群力破解食品安全难题。

其次,应当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食品安全社会治理涉及众多主体。在这些主体中,有的是权力持有者,有的是义务承担者;有的是私利益追逐者,有的是公益维护者。应当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积极引导、有序推进,加快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大格局。

再次,应当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例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以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管理体系社会专业评价制度,鼓励社会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价。

三、将责任治理理念落实到位

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企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和治理力度的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当强化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的科学配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义务的核心内容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消费,食品消费的基本前提是食品必须安全。生产经营安全的食品是食品企业对社会的基本义务,是食品企业得以存续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诚信自律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原则。诚信自律可以弥补成文法律的缺陷。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责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最大限度地发现风险,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责任的核心是依法依约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安全认证、安全评价等。

其次,应当保障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从食品企业来看,企业应当拥有专职管理人员从事风险防控。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从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来看,有必要保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从社会专业机构来看,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监测机构、评估机构、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技术支撑的能力和水平。

再次,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主体不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尤其要加大对故意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的同时,更要充分利用民事手段,强化对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监测机构、评估机构、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给企业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制裁措施。

四、将效能治理理念摆上日程

食品安全治理的首要目标、根本目标是安全。但研究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需要从政治的角度来驾驭,也需要从经济的角度来把握。除了安全的目标外,还必须考虑效能的目标,这是食品安全治理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食品安全治理应当注重治理投入与治理产出的关系,努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

影响食品安全治理效能的因素很多,有宏观层面的问题、中观层面的问题,也有微观层面的问题。科学的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法制、监管方式、监管行为等,往往会产生积极的监管效能,从而促进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提高。反之,则有可能阻碍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首先,应当将食品安全效能治理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实行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食品安全治理效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风险情况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等,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国家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安全检验资源、信息资源等,实现食品安全资源共享,实现内涵式集约化发展。

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范文3

由市消费者协会和市工商局等四个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召开的2005年度食品“安全诚信”先进前段时间表彰会议,对2005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开展争先创优竞赛活动情况认真总结,并对今后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先创优竞赛活动作出部署和安排,这对于加快推进创设我市食品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受到表彰的食品“安全诚信”先进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抓好食品安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及省、**市政府的指示和要求,近年来,市政府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持之以恒地开展了食品领域里的专项整治活动,不断加大了对食品违法生产和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与此同时,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了行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运用信用惩戒机制,使生产、销售假冒邻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在强化行业自律建设工作中,市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引导监督和维权服务的职能作用,在全市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安全诚信争先创优的竞赛活动。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投身于竞赛活动之中,自觉按照以人为本、讲究诚信的经营理念来约束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以对人民群众安全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我市较好地营造了一个安全诚信的食品消费环境。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信誉,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是增强紧迫感、危机感,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从全国来看,食品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从毒酒、毒泡菜、石蜡火锅底料、有毒粉丝、含“吊白块”食品、三无“波斯猫”小食品、黑心肉松到“瘦肉精”猪肉、注水牛肉、“苏丹红”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消费者每年因食物农药残留和化学添加剂中毒的人数超过10万人,这些还只是显性的中毒者,尚未包括潜在的、没有及时发作的中毒者。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中国人民迈向小康道路上面临的一个重大威胁,成为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就我市而言,食吕安全形势也不容乐观,我市食品行业点多、面广,规模生产经营企业少,大部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规模小,生产经营条件差,生产设施落后、陈旧,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卫生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禁而不绝,农产品安全生产加工观念还没有根本改变,广大农村及城乡结合部仍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区域。与此同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有力的现象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强化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相关措施,促使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诚信的责任意识,确保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2006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和监管机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硬性措施,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放心工程,不断净化食品市场秩序,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安全感。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胡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如果假劣食品充斥市场,人民消费安全得不到保障,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因此,食品安全是关系建设和谐社会的头等大事。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体现了是否真正实践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真正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了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否真正做到了执政为民。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神圣职责,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三、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以市消费者协会牵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诚信”争先创优竞赛活动,就是一项有效的治本措施。为了约束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市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宣传教育、监督引导和维权服务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信用意识。加强信用自律,深化信用实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有效地制约和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而且涌现出了一批食品“安全诚信”先进单位。今后,要通过继续深化“食品安全诚信”争先创优活动的开展,大力加强行业自律和行风行规建设,以引导和监督企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生产经营安全食品,并运用信用惩戒机制,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寸步难行。

今天,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是我市食品领域里的典型代表,希望你们继续保持和积极发挥先进模范作用,牢固树立食品安全和消费者至上的观念,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在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范文4

【关键词】 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刚性标准;柔性标准

一、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概述

1、政府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

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所持有的一种具有价值意义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食品安全信息是政府信息的内容之一,例如:本行政区内的年度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情况、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情况、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最终结论以及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等管理信息,均属于政府食品安全信息。

2、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积极意义

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食品卫生部门将其所掌握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向公众予以公开的一种工作方式。当下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公众所关心的热点话题,因而政府向公众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保障公民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公民的知情权源自于宪法,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信息公开则是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一项职能,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予以充分地公开,是对公民职权的尊重和保障。二是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防治暗箱操作。政府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等于是将政府行为暴露在阳光下,使其在一个规范透明的制度框架下运行,真正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正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公众和舆论的直接监督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就不敢为所欲为、暗箱操作,有效地监督了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预防腐败滋生。

二、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标准

1、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刚性标准”

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刚性标准”,即政府应当依据哪些强制性的标准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换言之,政府必须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事项有哪些。“刚性标准”是与政府的职能定位息息相关的,若定位于“管理型”,政府行政的理念是“权力本位”,政府无须公开相应信息,公民只须要在政府的管理下生活即可;若定位于“服务型”,政府行政的理念是“社会本位”,政府必须向公众公开相应的信息,受公众监督。显然,现代法制社会中,政府的职能早已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在“服务型”政府理念指导下,“刚性标准”主要解决的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肯定性范围的划定问题,即政府必须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事项范围。当然,该范围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2、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柔性标准”

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柔性标准”,即政府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事项有哪些。“柔性标准”是政府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实施的结果,因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行为内容非常广泛,实践中必须赋予政府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否则行政权力将无法运行,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会造成权力的滥用,所以需要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该种限制的标准即是“柔性标准”。所以,“柔性标准”主要解决的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否定性范围问题。一般情况下,依申请而公开的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则属于此类范畴。

三、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刚性标准”的意义

1、“刚性标准”的目的意义

在价值多元化的时代里,“刚性标准”的目的意义是指在目的论层面“刚性标准”所具有的意义,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象目的,另一类是抽象目的。具象目的是指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刚性标准”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即哪些食品安全信息属于必须公开的信息。抽象目的则是通过制定“刚性标准”以达到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运行的目的,从而实现对食品安全的保障。

2、“刚性标准”的形式意义

形式意义即在形式上所体现的完整性。政府所持有的食品安全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该信息是否具备完整性体现了政府行政的效率和诚信。因而,“刚性标准”的形式意义即是通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刚性标准”,以达到从形式上约束政府行政机关制作或收集食品安全信息的目的,以保证信息的形式完整性。

3、“刚性标准”的博弈意义

博弈即是从经济学角度对某一事项所作出的决策,之所以要博弈,是因为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不同价值之间发生了碰撞须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选择,该规则自然也就成为了博弈的基础。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刚性标准”,正是为政府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提供了一个博弈的基础,即当政府在处理食品安全信息时,可以依照“刚性标准”来进行价值选择作出判断,最终决定是否应当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四、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刚性标准”的内容

1、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衡量食品质量的一个重要依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对于该标准的内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抽象行政行为只有在公开公布之后才会发生效力;而标准的制定过程本来就是个民主、公开、透明的过程,不应该局限在小圈子里暗箱操作,更不能由少数人哪怕是具有相当权力的领导者个人说了算。因而也须要予以公开。所以,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属于必须公开的范畴。

2、突发食品公共安全事件及应对措施

突发食品公共安全事件是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事件,《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食品安全的事故分级、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监测预警与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问题均有制度性的安排。政府在处理突发食品公共安全事件时应当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的规定,并将执行情况适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使群众不至于陷入恐慌,因而突发食品公共安全事件及应对措施也属于必须公开的范畴。

3、对食品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测情况

食品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可以对涉及食品公共安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的过程即是行政执法的过程,其程序和结果都必须接受群众的监督,这样才能够保证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不被滥用。因而,政府对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监督检查情况也属于必须公开的内容。

4、不安全食品召回的信息

不安全食品食品的召回由《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所规范,实践中我国食品召回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食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亟需重新整合立法。二是召回主体局限于生产者,不利于召回的实施。三是召回监管部门不明确,责令召回执法力度不足,效果不明显。四是企业诚信体系不完善,企业违法成本过低.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信息公开是必然的选择,即政府应当将食品的召回信息及时向公众予以公布,这样一方面体现了政府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使公众在第一实践掌握食品召回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有利于监督企业整改,将不安全食品逼入“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绝境,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因而不安全食品召回的信息也属于必须公开的内容。

5、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实践中往往重大建设项目在审批和实施的过程中都隐藏着众多潜规则,很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因而食品安全领域内若产生圈钱交易的腐败现象,付出的代价必然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因此,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故也属于政府必须公开的范畴。

6、食品监管统计信息

食品监管的统计信息是政府行政部门对于在进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信息,反映了目前食品市场的安全现状,同时也能够反映出制度监管部门的执法现状,这些内容是公众迫切想知晓的,因此,食品监管统计信息也属于政府必须公开的信息。

五、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刚性标准”的排除

“刚性标准”的排除范围即不属于食品安全信息必须公开的范围,它包含了两类,一类是“柔性标准”即相对不公开事项;另一类是绝对不公开事项:

1、“柔性标准”的内容

“柔性标准”即相对不公开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按照文义理解,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食品安全信息,属于相对不公开范畴,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只有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即“三安全一稳定”时才予以公开。

2、绝对不公开的范围

绝对不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依据法律要求不必公开或者公开后会产生不良后果的信息。这类信息包括以下四种: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食品安全信息属于绝对不能公开的内容。当然,对于国家秘密的认定,则须要依据内容要素、程序要素、时空要素加以综合判断,不能由政府机关任意主观判定。二是过程信息。即审议研讨信息或决策信息,指处于研究、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三是公开后会产生不良后果的执法信息。四是食品卫生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此类例外在一些立法例中可以找到,但并不常见。如,《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不在政府机关以外公开”。当今行政法的发展对行政权力制约是大趋势,因而食品安全信息绝对不公开的情形只能作为例外来考量,不能作为常态加以实施。

六、小结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信息是政府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标准可以分为“刚性标准”和“柔性标准”,一般情况下“刚性标准”是政府必须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而柔性标准是政府可以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叠出、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与日俱增的今天,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刚性标准”应当扩大范围并给予严格贯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消除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心理,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只有严格执行“刚性标准”在群众中的诚信度才能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潘丽霞,徐信贵.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信息公开[J].中国行政管理,2013(4)

[2]黄丽.浅议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J].法制与经济,2012(12)

[3]潘丽霞,徐信贵.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信息公开[J].中国行政管理,2013(4)

[4]肖卫兵.论便民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的适用[J].河北法学,2014(4)

[5]王忠敏.标准的制定过程应不应公开[J].中国标准化,2012(12)

[6]郝琳琳,卜岩兵.我国食品召回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食品科学技术学报,2013(4)

[7]赵需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标准问题初探.图书情报研究,2013(4)

[8]章剑生.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国家秘密”之解释.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9]徐国利.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4)

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范文5

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生活及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2013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本文以该司法解释为切入点,试论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修正。《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犯罪立法做了较大的修正,严密了刑事法网,加大了处罚力度。具体表现为:一是对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了修改。如取消了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使该罪由状态犯变为行为犯;对刑法第143条的修改将“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食源性疾患”修改为“食源性疾病”。二是对刑罚部分进行了完善。如第141条、第143和第144条都取消了单处罚金刑和比例式的罚金刑适用标准。另外,针对第141条、143条增加了适用较重刑罚的条件。除“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外,增加“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第二档加重处罚情节之一,除“致人死亡”以外,增加“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作为第二档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同时,在刑法第144条中的基本量刑档中删去了“拘役”的规定,第二档情节条件中删除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降低了处罚的门槛。三是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加了一条作为408条之一,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完善。《解释》明确了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首次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虚假广告犯罪。

二、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

《刑法修正案八》及《解释》对食品安全犯罪做出的调整,是对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严峻形势和公众要求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呼声的回应,也是实现了与《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有机衔接,但是,现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与我们“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求还是存在差距的,仍有一定的缺陷。

(一)刑法调控范围过窄。我国现行《刑法》的食品安全犯罪仅规定了两种行为方式即生产和销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规定的却是生产和经营,两者规定并不一致。其他法律形式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只能起到补充作用,而刑事法律却为我们守着食品安全的最后底线。因此,我们要根据食品的分类管理来确立刑事保护的范围和程度,而不是一味地放纵,让昧心的生产经营者逍遥法外。

(二)与行政立法衔接不畅。由于目前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执法部门多且行业标准不一,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趁之机,故应该统一执法部门及力度,减少真空区域及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食品安全标准的不统一,也给司法鉴定带来一些困扰。

(三)将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方面设置为故意不利于全面打击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主观过失则不构成相应罪名。《刑法修正案八》中也未涉及到食品安全犯罪的过失犯问题。事实上,在食品生产领域,由于生产、经营者等相关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及能力上的原因,难免会因业务过失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比如在食品原材料采购领域,采购者可能因懈怠、人情等原因不尽职履行查验义务。再如在食品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由于责任人的疏忽可能导致食品变质、过期、混入有毒有害物质,都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关涉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从业者应该被赋予更高的注意义务。过失犯罪由于缺少立法规制,不能以生产销售假药等相关罪名惩处,而只能按重大责任事故等罪名处理,这样一来,刑罚相对就较低了,这不利于全面、有效打击食品过失犯罪。

三、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

如果在刑法分则中设专节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那么应当在现行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的基础上增设相关罪名等,以此完成罪名设置层面的完善。

(一)增设新罪名。现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设置之所以滞后,主要原因在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不匹配。例如:《食品安全法》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对系列主体规定了如召回不安全食品等系列义务,但刑法未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将不作为规制为犯罪,更未将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故应当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等不作为型犯罪,以促使生产者在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积极召回,防止、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

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范文6

粮食安全要靠自己。的这句话可谓意义深远,不仅涉及种植粮食的安全问题,还有科技兴农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国家对于土地资源的整合问题。尽管只是一句“粮食安全要靠自己”却已经将众多的意义释放出来,我们必须懂得其中的真谛,挖掘出这其中包含的内在意义,才能在下一步的发展中汲取新的力量,形成新的思路,完成新的跨越。因为粮食安全本身就是一个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安全的国际问题。如果不重视粮食安全的话,这样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就不能保证,同样也就不能将食品等安全问题的源头处理好。

粮食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尽管在各类食品安全事件中被曝光的往往是加工的环节,但是,粮食安全与否才是至关重要的源头,只要粮食安全健康才能保证在食品加工环节的安全健康。从这一点看,的话里必然有这样的意义,那就是如果没有粮食的基本安全保证,就没有食品安全的保证,也就没有其他关系到人们生命安全的问题。可见,粮食安全至关重要,它关系到食品安全领域的安全与否,是一个源头性的作用,所以必须保证粮食的安全,才能在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从而保证人们群众的安全健康。

粮食安全靠自己必须有物质基础。在中国,基本农田保护和18亿亩红线的划定基本确立了对于耕地的基本保护机制,即如果没有足够的土地尤其是耕地资源的话,粮食安全就基本没有保障。所以,对于所谓的“粮食安全要靠自己”的话语里必须坚定18亿亩红线的耕地保护机制,在经济建设和土地资源保护中实现一个基本的平衡机制,不断完善耕地的保护,确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粮食安全,才能实现粮食安全要靠自己的宏愿,否则,如果仅仅是口头上进行基本农田的保护,但在实际上将土地资源进行无情占用的话,靠自己的粮食安全将会一无所有。

“粮食安全要靠自己”的另外一层意思就是要增加种植粮食的积极性。这从取消农业税就可以看出其中的变化,为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取消农业税,降低他们的负担,增加农业的吸引力。另外,对于种植粮食的农户还进行了粮食直补的方式进行调动积极性。除此之外,还鼓励家庭农场的出现,为新型农业发展注入活力。不仅如此,为了实现粮食安全的基本目标,国家更应该采用科技兴农的方式,增强农业的科技含量,增加对于农业补贴手段,让农业本身充满吸引力,这样的话,粮食安全要靠自己的目标就会在不远的时间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