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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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论文

食品安全论文范文1

电视媒体承担着相应的职责,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对消费者的利益起到维护作用,并对相关事件进行舆论监督,为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电视等相关媒体在运用舆论的力量,对社会中的不良事件进行报道,让其沿着正确方向进展的一种社会行为便是舆论监督的概念,电视媒介凭借自身的主导地位,对社会中积极的信息起到传播作用,对恶性事件要进行及时报道。其中,生产、销售有毒事件这类犯罪活动要进行及时报道,避免消费者再次购买。电视媒介可以采取专题性报道与追踪式报道,在对此类事件进行传播时,电视媒介要针对性、连续性的滚动播出,提高此类事件的社会影响力,警示犯罪分子。再者而言,电视媒介可以利用法律视角对此类事件进行拆穿,利用设备全程记录犯罪过程,利用荧屏进行播出。发挥电视媒体的舆论监督,一方面可以让消费者及早发现,及时制止,避免身体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警告,起到威慑作用。所以,电视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要想充分发挥电视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要求:从媒体自身出发电视媒介利用其自身特点为消费者着想,可以利用其权威性以及公信力对其进行报道,使消费者了解有毒食品的种类、危害,避免消费者再次购买,减小损失,与此同时,电视媒介要与质检部门进行合作,共同监督,共同促进社会的稳定秩序。从消费者自身出发消费者要积极参与到打击犯罪分子活动中,使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不法分子无处可逃。在消费者与电视媒介的共同监督下,避免在监督中出现的不足,完善舆论监督,提高监督水平。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要想真正杜绝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犯罪活动,避免消费者购买对身体有害的食物,就要提高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形成持久性的效果,这样,便有力地打击了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犯罪团伙,缩小了有毒食物的流通空间。

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危害性

在科技的发展下,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广泛,食品生产也不例外。现如今,很多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获取高额利润,利用化学原料,生产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品,并进行销售。这些食品不仅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严重者甚至造成食物中毒以及患有食源性疾病的现象,由此可见,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消费者健康,阻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比如2010年影响全国的地沟油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等,都成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典型案例。要知道,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危害性很大,不仅影响消费者的健康状况,还对社会利益以及经济利益产生一定影响,阻碍我国食品安全的可持续发展。生产、销售有毒食品主要是指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原料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其中之一是添加有毒原料的食物对人体没有任何价值,不仅不能使用,并且会产生病毒,容易引起食物中毒,损害原本健康的体质。比如像常见的工业用盐、工业酒精等。另一种表现形式是销售者明明知道食品不符合相关标准,但为获取高额利润,依旧进行销售,对于这种情况,已经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销售有毒食品的渠道非常广泛,往往是在一部分人身体受到伤害后,才会逐渐被社会了解,被消费者熟知。总体而言,生产、销售有毒食品危害性大,在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我国社会秩序也产生不良影响。

三、电视媒介以法律视角拆穿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相应措施

健康的食物,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是构建社会和谐的主要环节,提高对食物的关注,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成为当今社会最主要的问题。电视媒介作为主要的传播媒介,在信息传媒中起着主导作用,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维护的同时,对消费者的安全问题更为关注。电视媒介在拆穿生产、销售有毒食物的犯罪活动中以法律为视角,对犯罪案件进行全程报道,提高消费者的高关注度,增强防范意识。电视媒介利用自身直观性的特点,结合相关案件,由法律人员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讲解,提高消费者对有毒食物的认识与了解,加强消费者对食物的鉴别能力,该项举措在为消费者普及食物安全知识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起到震慑的作用。电视媒介在进行案件分析、案件报道的过程中,不可以为节省时间而去简化节目内容,否则,消费者得到的信息只是案件的结局,对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过程并不了解,并不能真正了解其中的危害性,得不到理想的效果。所以,电视媒介在进行生产、销售有毒食物案件分析时,要运用法律的知识,注重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利用时间性与连续性,对相关信息进行滚动式播出,并且,要加强主持人的素质,提高法律知识,可以把近几年发生的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案件进行整理与分析,在结合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在电视荧屏上播出,这样,不仅可以加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增强法律意识,而且能够提高社会监督的力度,维持社会的稳定,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电视媒介应运用荧屏的直观性,把食物安全知识、法律知识,通过荧屏传达给消费者,其中,需传达的内容有以下几种:对犯罪客体的了解所谓的犯罪客体,主要是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一种行为,作为比较复杂的客体,犯罪客体在人们正常的生活中。

了解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明明知道食品掺杂着其他有毒原料,依旧对其进行销售。食品是指人们饮用的食物的成品,食物既是食物,也是药品。有毒食品是指在食品原料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的食物原料,消费者不能食用,对身体没有价值,对生理产生病毒,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原料。比如,在馒头中加入工业染料等,该项行为属于《宪法》中行为犯,如果相关人员进行上述操作,则会演变成犯罪,司法机构可以进行逮捕。另外,销售者在知道食品有毒的情况下,依旧进行销售,也形成犯罪,在《宪法》中形成销售有毒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相关人员需承担法律责任对有毒食品进行生产、销售的有关人员,要及时承担法律责任,电视媒介可以对此进行报道,也可以运用相关法律文献进行讲解,对《刑法》中的有关条例与内容进行分析,从而了解到生产、销售有毒食品人员的处理结果,一般而言,对于严重者而言,要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对相关人员进行警示,追究其责任。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想使有毒食品远离消费者,那么,对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是件义不容辞的事情。电视媒介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把近几年具有影响力的相关案件进行整理,聘请相关人员进行讲解、分析,并且以荧屏的方式展现在消费者眼前。相关单位可以发放宣传手册,让消费者自己研究,自己分析,特别在农村地区,相关单位要派专业人员进行讲解,同时,也可以放映宣传片,举办打击有毒食品的文艺演出,从而让人们真正了解到有毒食品的危害性。与此同时,消费者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与安全意识的同时,对社会也发出呼吁,对相关事件共同监督,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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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责任保险来说,并非投保人投保后发生的一切因被保险人责任产生的损害后果均由保险人承担,即责任保险并不是“一保到底”,如果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后果的事由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此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除外责任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基于合同的约定。例如《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而免责

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一般也认为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产品责任。如何判断和认定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又很难把握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单约定的除外责任,适用从严解释的原则: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仅以被保险人具有特定致害目的所造成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属于除外责任。[4]笔者认为,作为食品的生产加工者,被保险人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特定致害对象而故意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比较少见,且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很有可能纳入《刑法》的范围对其进行制裁。实践中,大多数食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明知生产的食品会对消费者不产生利的损害后果,仍然生产加工的,尽管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安全事故,但其可以预见该行为产生的后果并具有放任的主观心态,即构成间接故意。因此只要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加工食品时,明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造成损害后果,但仍继续生产加工的,即可构成间接故意,并不要求以特定致害对象为限,此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免责的阻却事由———被保险人的过失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食品生产者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因摄食使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而造成疾病,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等以及化学物质所引起的疾病,但不包括与饮食有关的慢性病,如糖尿病等,按照法律规定需食品生产者进行赔偿的,此时食品生产者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但是这种情况下也有例外,即若是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曾经指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但由于食品生产者自身的原因未及时排除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是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措施

针对食品安全责任问题,我国目前只是通过《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来规范,并没有具体针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专业领域进行规范。笔者要讨论的是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一)纵向维度———分阶段实施

法律是现实的法,只有当它真正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时,才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所以一个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必须与当下的环境相适应,正所谓上层建筑要服务于经济基础。基于此,笔者认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同样需要考虑到不同阶段、空间上的差异而分阶段实施。文章第一部分已经讨论过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适宜采用半强制措施,即依据食品的不同种类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当然,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是否可以考虑完全采用自愿投保的模式,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完全商业化运行也是未尝不可的。因为强制保险提供的仅仅是法定的基本保障,而商业保险能在此基础上更灵活地满足经营者的不同需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行的初期,很多生产者可能没有深入的了解过这种新型保险,存在一定的疑虑或抵触,不愿主动购买,所以现阶段采用半强制的模式更加合适。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者的风险意识会越来越强,普遍接受这种风险转嫁的新型保险,有理由期待生产者们主动购买保险,从而奠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商业化的基础。从半强制到自愿的转变可以在一些地区先进行尝试,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对食品安全要求程度也不同,要因地制宜,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标准。

(二)横向维度———分企业规模实施

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最终目的是要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生产者采取放任的态度,或者说因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导致投保的积极性不够高。尤其是现阶段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追求利益最大化仍是企业的根本和首要目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最有效的盈利方式就是尽一切可能降低生产成本,所以生产者很可能并不愿意主动投保,承担一份不确定的风险,从其心理上讲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很低,投保所带来的可能的损失补偿并没有不参加投保而节省下来的保费来的划算。相对而言,首先规模较大的企业在经济方面能够承受对食品投保的费用,从另一层面上讲,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并不仅仅再追求纯经济上的利益,他们更注重企业的无形价值财富,这包括企业的商誉、知名度、社会影响力等等。而企业给自己的食品投保无形中可以提高了食品的价值,给公众一份“安心保障”,也更多地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品牌价值。所以笔者认为,对不同规模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企业设定不同的费率,并给予一定的费率浮动能够更好、更机动适应市场的需求,保障食品安全。

(三)整体打包———再保险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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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转基因食品已经逐步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食品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随着今年来转基因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在农业生产应用范围的扩大,转基因农产品和其安全性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转基因食品是基因修饰生物体(geneticallymodifiedobjects,GMO)中的一类,又称基因修饰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GMF)。GMF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物,它利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这种以GMO为食物或为原料加工生产出的食品就是GMF。现阶段的GMF主要以GMC为食品(比如转基因番茄)或以GMC作为原料而加工的食品(比如利用转基因大豆生产的豆奶)。转基因技术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危险。

一、GMF发展概况

1994年,第一例进入市场的GMF(转基因番茄)在美国诞生。现在至少有13个国家种植了GMF,其中美国的种植面积最大,达3030万公顷,68%;其次是阿根廷1000万公顷,23%;加拿大300万公顷,7%;我国50万公顷,占1%。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确定的GMF品种达43个,有60%以上的加工食品有转基因成分,GMF的销售额达百亿美圆;有调查显示,美国、加拿大两国的消费者大多接受了GMF,仅有27%的消费者我食用GMF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我国已批准了6种GMF的商品化,其中食品3种:抗病毒甜椒、抗病毒番茄、延迟成熟番茄。随着我国对GMF的研究和开发,我国的GMF品种会越来越多。目前,研究重点是开发转基因水稻、转基因鱼等食品。

根据GMF的来源可以将GMF分为植物源GMF、动物源GMFH和微生物源GMF。现阶段的主要是植物源GMF,涉及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包括: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番茄、转基因油菜、转基因马铃薯等。全球转基因种植中,转基因大豆种植面积最大2580亿公顷,占全球GMF的58%。

二、转基因食品的特点

GMF与传统的食品比较:传统食品是通过自然选择或人为的杂交育种来进行。虽然转基因技术与传统的以及新近发展的亚种间杂交技术相比,在基本原则是并无实质差别,但生产GMF的转基因技术着眼于从分子水平上,进行基因操作(通过重组DNA技术做基因的修饰或转移),因而更加精致、严密和具有更高的可控制性。人们可以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变生物的遗传性状,并且可以创造自然界中不存在的新物种。比如,可以杀死害虫的食品植物,抗除草剂的食品植物,可以产生人体疫苗的食品植物等。其具有如下特点:

(1)成本低、产量高。成本是传统产品的40%60%,产量至少增加20%,有的增加几倍甚至几十倍。

(2)具有抗草、抗虫、抗逆境等特征。其一可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其二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2000年的GMC达4420万公顷,其中抗除草剂的有3280万公顷,占74%;抗虫性状的有830万公顷,占19%;抗虫肩抗除草剂的占7%。

(3)食品的品质和营养价值提高。例如,通过转基因技术可以提高谷物食品赖氨酸含量以增加其营养价值,通过转基因技术改良小麦中谷蛋白的含量比以提高烘焙(bei)性能的研究也取得一定的成果。

(4)保鲜性能增强。例如,利用反义DNA技术抑制酶活力来延迟成熟和软化的反义RAN转基因番茄,延长贮zhu藏和保鲜时间。

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1998年,英国苏格兰研究所的ArpadPusztiai教授用转基因马铃薯喂老鼠,1998年秋在电视上宣布大鼠食用后,引起器官生长异常,体重和器官重量减轻,免疫系统受损。此事引起国际轰动。这是对转基因食品提出的最早的,有所科学证据的质疑,并在英国及全世界引发了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大讨论。虽然,英国皇家学会于1999年5月宣布此项研究“充满漏洞”,从中不能得出转基因马铃薯有生物健康的结论。

1998年3月,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批准了一项由美国农业部和DPL(DeltaandPineLand)公司联合申请的所谓“终结者”技术(terminatortechnology)专利,“终结者”技术获得专利后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因为该技术不是一般性技术,利用这个技术可以使作物第一年种植获得的种子不育,在第二年种植时,种子会自动死亡。“终结者”技术是将一种终止子基因插入到作物基因组中得到转基因作物种子,种子公司在种子出售前,在种子表面喷上一种诱导剂,农民播种后,种子可以长成正常的植株,结出成熟的种子。但是在诱导剂的作用下,插入的终止子基因会在种子成熟时激活启动,产生毒素杀死种子胚胎,因此收获的种子在第二年再种植不能正常发芽,但这种种子在油脂、蛋白质等方面完全正常。

美国农业部发言人声称,“终结者”技术是为了保护基因工程技术的知识产权。1998年10月,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CGIAR)在华盛顿召开会议,明确提出禁止“终结者”技术,理由主要有:外观上不能辨认终结者技术生产的种子,易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通过花粉非故意传播造成生物安全风险。

1999年5月,康奈尔大学一个研究组报告,一个斑蝶食用了转苏云金杆菌的杀虫蛋白基因(bt)玉米花粉后44%死亡,表明GMF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此事引起科学家对GMF的广泛争论。Bt玉米中的杀虫晶体蛋白CryLA是特异毒杀鳞翘目害虫,斑蝶属于鳞翘目昆虫,自然会受到bt蛋白的影响。事实上,Science、Nature拒绝发斑蝶的文章,审稿人认为,这并不反映田间的情况,最后在Nature上以简讯的形式报道。但该事件却成为《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今日美国》等报刊的头版消息。最后,该事件被科学界否定。

2001年7月9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承认,GMF可能会破坏生态平衡,它们可能把自身的基因传递给相关物种,产生超级杂草,也可能会对其他植物或动物产生意想不到的有害影响。有关GMF和GMC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性的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才能下结论。因此,对GMC和GMF的种植于市场化要慎重,否则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虽然目前没有发现GMF对人类健康有害的案例,并不表明没有危害,因为它进入人类的时间还太短,其潜在危害在短时间内不会表现出来。直到目前为止,人类长期食用是否安全仍然成疑,而科学界对这些食品是否安全也没有共识。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及经济合作组织这些国际权威机构都表示,人工移植外来基因可能令生物产生“非预期后果”。即是说我们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足够的科学手段去评估转基因生物及食品的风险。国际消费者联会(成员包括全球115个国家的250个消费者组织)表示“现时没有一个政府或联合国组织会声称转基因食品是完全安全的。”目前大量的转基因技术的应用,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仍可以看出,转基因食品目前还没有可以评估的安全性,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时间上的验证。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论文范文4

1.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是指食品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包括安全性、营养性、可食用性、经济性等几个方面。安全性是指食品在消费者食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的能力。营养性是指食品应具有保障人体所必须的各种营养物质和矿物质元素的能力。可食用性是指食品可供人们食用,任何食品都有其特定的可食用性。比如,有些食品可以直接食用,而有些食品则需要经过加工处理后才能食用。经济性指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领域所付出或消耗成本的程度。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产品品质的优劣程度,包括食品的外观和内在品质,如食品的色、香、口感、滋味、气味等。食品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相关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

2.食品营养安全。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解释,营养安全是指在人类的日常生活中,要有足够、平衡的,并且含有人体发育必需的营养元素供给,以达到完善的食品安全。食品的营养成分必须要达到人体所需的营养指标,并且要均衡合理。如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脂肪等各种人体生理所需的营养要素均要达到国家所制定的标准,这样才能促进人体的健康。反之,如果食品营养达不到国家相应的标准,那么在营养上它就是不安全的,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3.食品数量安全。顾名思义,食品数量安全是指食品在数量上符合人们的购买力,它的基本条件就是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的所需食品。对于食品安全的属性,学界没有较大的分歧,认为食品安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我们都知道要判定一个物品是不是公共物品,其标准主要是它是否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食品安全符合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食品安全不仅影响消费者自身的身体健康,而且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共同面临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而公共卫生,不管是在公共行政学领域,还是在经济学领域,无论是自由主义经济还是政府干预经济,都毫无疑问地被认为是政府必须提供的经典公共产品之一。其次,食品安全信息也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食品生产厂家的信息垄断和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是处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因此需要政府在这里提供一个名为信息服务的公共产品。即政府利用其身份的特殊性,通过法律手段以及一些措施使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达到相对的对称,从而提高全社会的信息分享程度,使消费者了解实情,降低消费者的交易风险,避免由于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损失。再次,在大的世界环境下,由于局部的动荡不安,食品安全也会危及到一个国家的安全。因此,保障国家食品安全,防止等不法份子利用食品制造社会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繁荣,是各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食品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这一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政府角色

(一)政府的定位及政府角色的演进

一般来说,政府是国家权力的集中代表者与公共服务的执行者。它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随着国家的消灭,政府也将不复存在。卢梭认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政府和国家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描述成政府是国家的“新闻发言人”,是国家机器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表达意志、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社会公共权力,包括行使国家权力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统称为“政府”。从狭义的角度来讲,政府就是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政府”,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组织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实施其政策的主要工具。在我国,我国的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是狭义的概念。政府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以下三点:首先必须有一套正式的组织机构,并且井然有序的正常运作;其次,政府应拥有来源于社会的授权或委托的强制性权力,具有合法的权力,才能依法处理国家相关事务;最后,政府应承担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权,调整社会关系,发展社会福利等。因此,政府应相应地履行三方面的职能:一是保卫本国和不受侵犯,保护本国成员免受外来侵略的损害,维护国家的独立;二是保护各个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权益,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三是建立和维护公共产品,使社会公众能普遍地享受其便利,如食品安全。在政治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学科领域,我们都能看到有关政府角色和政府职能的问题,并由于各自的不同理解,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政府角色及职能的看法不同而形成各种流派。

1.自由主义政府论。自由主义政府论产生于18世纪后期,其建立在重商主义对政府角色批判的基础之上。亚当·斯密是自由主义政府论的主要代表,他认为政府应尽量不去干扰经济,经济应由市场自己调节,市场自我调节会比政府干扰市场要有效的多。自由主义政府论指出,政府只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应以越小越好,管的越少越好的形态来出现,尽量以最小程度来干预市场,参与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所以,自由主义政府论的主要理论思想体现在“小政府、大社会”和“守夜人”型政府上。而将此理论付诸于实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政府好坏的衡量是以政府管的多少为标准,管的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最有效的政府,反之则是最差的政府;其次,政府也会考虑自身的主观利益;最后,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应具有合法性并得到合理的约束,禁止权力滥用。

2.凯恩斯主义政府论。20世纪30年代初,西方国家爆发了大规模的经济危机,经济出现大萧条现象,之前一直流行的自由主义政府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并最终破产,政府尽可能少的干预市场的模式也被终结。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凯恩斯主义迅速崛起,并逐渐得到大众的认可。凯恩斯主义认为大规模的经济危机的爆发是由于供给和需求在宏观上未能达到平衡,而这种平衡单单靠市场是无法自己调节的,所以,政府必须要进行干预;政府所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可以使均衡的产量达到市场出清的水平,因此政府的干预是有必要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凯恩斯同时指出,要想控制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达到市场的良性运作,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实现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干预。这种干预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全面的,既要干预市场失灵方面,同时要保护市场成功方面。随着凯恩斯主义的不断发展,西方政府越来越多地依据凯恩斯学派的理论来制定相关政策,从而达到调节市场,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政府的模式也由“守夜人型政府”转为“干预型政府”。

3.新自由主义政府论。20世纪70年代后期,继大规模的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国家又出现了大范围的滞涨现象,即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并存,失业率居高不下,政府财政赤字空前庞大。这种滞涨现象的出现使人们开始对凯恩斯主义及其所倡导的“干预型政府”模式产生怀疑进而批判,随之出现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重提市场自由调节,他们分析了政府干预的局限性和低效性,要求取消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继续主张让市场经济自由调节,充分发挥其作用。新自由主义政府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从主观的假设出发,认为每个人都是很理性的人,市场是完全自由的竞争,同时倡导个人主义,认为每个人首先是利己的,其次才是利他的。二是崇拜“看不见的手”的力量,提倡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认为市场的自由调节是最好的机制。三是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指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低效的,由国家来计划经济、调节分配,破坏了市场经济自由。

4.政府论。政府论是唯物主义的政府论,他要求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研究国家和政府的问题。首先,认为,国家不是与生俱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阶级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是从社会内部成长起来的,而不是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它的出现不仅意味着社会已经分裂为阶级,而且表明了阶级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其次,恩格斯也指出了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按地域标准划分居民,二是建立起特殊的公共权力。再次,认为,国家的实质是阶级,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器,其基本特征是具有强制性。国家的本质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它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经济要求,国家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使这种生产关系更加巩固和发展。最后,认为国家的职能体现了国家的本质。他将国家职能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职能,对内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侵略扩张或同他国发展友好关系,保卫国家安全;两种职能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协调,前者是基础,前者决定后者,后者反作用于前者。政府论虽然立足于国家,较多地探讨国家的相关理论,但是对国家的形式、国家机构和政府行政也有所论述。他们将行政管理和其他管理区别开来,又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区别开来。政府论为社会主义国家和政府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发展思路。

(二)政府管理食品安全的相关理论

1.市场失灵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一般是指由福利经济学发展起来的规范理论,并成为分析政府监管的主流理论。它主要强调政府应介入市场的管理,来调节市场失灵。在经济学中,市场失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偏离了帕累托最优状态。之所以会出现市场失灵,是因为现实的市场并不存在最优状态所假定的一些条件。广义的市场失灵,不仅包括狭义的市场失灵,而且还通过引入其他的一些标准来判断和评价市场经济的功效。狭义的市场失灵针对的是微观经济领域,而广义的市场失灵不仅如此,还包括宏观经济领域中的波动和发展,以及从公平道德观来看的社会问题。狭义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失灵:一是市场进入存在壁垒或者障碍,二是外部性,三是内部性。内部性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史普博使用,并引入市场失灵理论的分析。是指交易者一方得到的而未在交易合同中反映的利益或成本,包括正内部性和负内部性两种。前者如雇工上岗培训,他因此而得到学习一门新技能的好处,但是,这一好处在雇工与雇主交易时,并没有包括在交易合同条款中,因而也就没有在价格上反映出来。由于正内部性同正外部性一样,对整个社会是有益的,所以,政府对此一般并不过问。因此,本文强调的内部性仅指负内部性。负内部性如同负外部性一样,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消费者购买了劣质产品,为此而蒙受了损失,并没有在交易合同条款中反映,更没有因此而在交易中得到补偿。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就是负内部性的一个很好体现。负内部性通常表现为信息不全及不对称条件下产生的市场失灵、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内部性使交易一方遭受了额外的损失,这虽然不像外部性那样未经交易,而是经过了双方的自由交易,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内容没能事先在交易合同条款中明确下来,从而在价格上得到一定的反映,结果,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潜在利益被有优势的交易一方攫取,并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所以,在有内部性问题存在的地方,其交易效率是低的,没有达到帕累托效率。由于内部性问题的存在,消费者在交易双方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方,与此对应,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而对食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发生的内部性问题进行监管。

2.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是以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假设引入对政治体制和政府行为的分析为基础的。它认为,政府官员与厂商和消费者一样,也是具有理性和私利的“经济人”,他们也具有自己的动机、愿望和偏好,他们同样关心自己在政治活动中的成本和收益,在交易过程中,他们也同样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官员作为单个的个人在政治市场上会对不同的决策规则和集体制度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反应(即公共选择问题)。但是,不论以何种方式作出公共选择,最终实施社会决策的是官僚和官僚机构,其最终的决策也就很难体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导致过多的公共物品供给,另一方面导致公共物品的实际成本过高,这也正是“政府失败”的体现。

3.部门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是施蒂格勒在1971年发表的《经济管制论》中首先提出的。部门利益理论的中心是,作为一种制度,政府监管是产业所需并为其利益服务而设计和实施的。政府监管是利益集团满足自身需求的产物。它假定:政府的基本资源是权力,利益集团可以说服政府运用权力为本集团的利益服务。部门利益理论的一个直接派生物是政府管制俘虏理论,政府管制俘虏理论认为政府管制是为满足产业对管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而管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促使政府进行管制的是管制对象本身,政府管制与其说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倒不如说是特殊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政府管制俘虏”可以看作是部门利益理论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此种形式下,管制为政治家们服务,被用来满足政治高层人物的意志并强化他们的权力。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市场失灵理论是对市场失灵的阐释,后两个理论则侧重于政府失败。在食品安全领域也自然少不了政府、企业、消费者三者错综复杂的关系。首先,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是政府监管的目的,但其部门利益导致的现实结果却是不理想的;其次,能够降低交易成本的政府监管是必要的,但其公共选择并由此导致的组织与制度所产生的结果是值得怀疑的。

三、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角色定位合理性的评判标准

角色是一个抽象概念,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社会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拉图尔为代表的巴黎学派,提出了“角色网络理论”(actor-network-theory)。他们认为在一个科学知识构建的系统中,起作用的每一个因素都能称为角色,该角色能在自己周围构建一个网络,并将网络内的角友转化成一个网络整体,各角色之间相互牵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结合拉图尔的观点,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管理看作是一个由科学知识构建的系统,而系统中的政府因素、企业因素、第三方因素都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一个角色,从而构成一个角色网络。角色定位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整个系统运作是否有效,因此应对该角色网络的合理性做一评判,制定出评判标准。笔者认为政府在食品管理中角色定位合理性的评判标准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是否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展开,即职责履行是否明晰合理。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个机构若不能依法履行其职责,完善自身监管,那么将会导致管理的混乱,从而使政府机构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丧失其所扮演角色的合理性,反之能够体现其角色定位的合理性。

2.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是否存在错位、缺位等不合理现象。在食品安全管理的整个系统中,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健康环境,如果出现不合理现象,那么政府的角色定位就有所偏差,从而对其进行优化,以达到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角色定位的合理性。

食品安全论文范文5

1.1学校食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

检查中发现,学校食堂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106家,约占76%,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的34家,约占24%,另外,学校食堂还存在对外承包情况,承包或变相承包的78家,约占56%。

1.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情况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临时工,工资待遇较低,流动性较大。经调查发现,食堂从业人员初中毕业居多,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甚少,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的仅占40%。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明,约67%的从业人员没有健康体检证明。个别从业人员不注重个人卫生,卫生习惯较差,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不穿戴工作衣帽、留长发、留长指甲等现象,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度和责任心不强。

1.3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情况

调研中发现,各县市对学校食堂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参差不齐,部分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完备,而有些乡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设备十分落后陈旧,有的操作间墙壁、天花板已经霉变脱落,卫生环境达不到要求。有些学校食堂还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老房子,规划布局不合理,餐厨面积狭小,有的仅有两间房屋,几十平方米。冰箱、冰柜等冷藏设备不全,且利用率不高。配备消毒设备的学校食堂较少,仅占37%,即使个别食堂有一些消毒设备,也只作摆设。

1.4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情况

经调查,约5%学校厨房环境卫生条件极差,污水横流、墙壁上油污多,食品安全隐患极大。32%学校食堂防蝇、防虫、防鼠等“三防”设施不全,个别单位纱窗破裂,餐厅内无灭蝇灯,苍蝇密度大。消毒、保洁设施不全,餐具消毒不到位,消毒记录不完整。就餐桌椅油渍现象严重。

1.5学校食堂原材料采购情况

调查中发现有67%学校食堂对原材料采购把关不严,没有向卖家索证索票,采购验货制度形同虚设。学校食堂还存在使用无任何标识、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单位的“三无”产品,导致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约有34%学校食堂采购没有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采购记录不完整、不及时,对供货商资质审查不严格,没有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

1.6学校食堂食品贮存加工制作情况

经调查,约有29%学校食堂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不韩秀婷:聊城市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调查报告市场调研符合规定要求,场所存在不通风、潮湿、杂乱的情况,没有定期清理库存产品,部分产品已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有的食品加工区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还有的食堂原料清洗不彻底,生熟不分开,存在交叉污染情况。

2对策及建议

2.1把好学校食堂食品采购关,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学校食堂采购查验食品时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应向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宜采取集中采购、定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严禁采购、贮存来路不明和质量低劣的食品和原料。对进货食品要做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产品名称、出厂日期等,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2.2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一是加强从业人员食品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着重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二是结合学校食堂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从业人员普及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宣传食品安全对人的重要性,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三是要建立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要定期体检并提交体检报告,对于患有疾病或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从业人员要及时清退。

2.3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强化制度保障

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出问题时的一种应急反应机制,它能有效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首先,建立食品安全保障部。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后勤管理相关人员、校医院、餐厅从业人员以及部分学生代表组成的保障小组。明确职责,及时收集食品安全方面的有效信息,有食品安全隐患情况,做好记录和汇报工作,避免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次,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预警机制。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环节之间做好相互配合,发挥应急处理的作用,及时处理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最后,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成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严格做到责任到人,对于因工作疏忽,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要严惩不贷,一追到底。

2.4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针对目前餐饮业食品监管“碎片化”的状态,建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局、教育局、农业局以及学校“五位一体”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一是各部门之间做好协调,各负其责,不推诿扯皮,不定期对学校食堂进行检查,保证监督频次,使监管常态化,并督促学校经常开展自查。二是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对纳入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进行重点监管。三是每年任意抽取一定比例的学校食堂,并对其食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食品给予严惩并通报。

3结论

食品安全论文范文6

农业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用性农产品的食品安全性,农产品食品安全与不安全是针对消费者食用后对身体健康是否存在危害而言,当消费者在消费农产品后对身体健康无任何危害,则农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当消费者在消费农产品后对身体健康形成现实或可能潜在的危害,则该农产品就存在食品安全性问题。所以,农业食品安全问题是指消费者消费农业食用性农产品给身体健康造成确定和可能的危害性。确定的危害是经过相关权威部门和机构所作出法定性的判定。可能的危害是指由于人类知识的有限性或受到时间期限因素的影响,目前还不能举证其不存在的危害性。农业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产生于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生产环节。源头之一是来源于农业生产环境。农业生产环境包括土壤、水、空气等自然环境因素,如土壤重金属超标或是由于工业造成的大气、水源污染等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源头之二是来源于农业产品的品种培育。如由于基因工程技术运用农业育种领域所培育的转基因品种等。源头之三是来源于农业种养生产过程。农业种植、养殖过程中施用的化肥、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不当和违规使用所形成的食品安全问题。源头之四是来源于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设备、流程工艺,加工生产环境卫生不达标,食品添加剂、产品包装不当或违规使用等所形成食品安全问题。源头之五是来源于农业生产及产品物流仓储及运输过程。由于仓储卫生环境、存放设备、运输工具不合格或是与其他污染源混存、混运等所形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二、农业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机制

由于农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治理的高成本性,决定了农业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是一个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而且是一项“治水”工程,仅采用“堵”的方式并不能完全奏效,只能是采用“导”和“堵”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另一方面,仅依靠政府力量也难于切除这个社会“毒瘤”,只有汇聚各方力量,采取综合治理方式,构建体系性、机制性的治理方略,方能有效解决农业食品安全问题。农业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机制是指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指引,整合社会相关服务及研究机构,农业产业组织协同,农业生产者合作,消费者参与的一体化治理机制。

1.市场治理。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和主要机制,市场主要通过价格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农业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关键是提升市场信息透明度和传播效率,减少或消除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性,充分发挥市场“优质优价”市场价格引导机制和市场信号显现机制,形成市场引导的“正能量”。使农业生产者自觉、自动、自发通过产品质量管理,品牌建设赢得消费者和获取产品价值。市场治理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市场竞争引导,促进农业产业整合兼并,提升产业及产业产品市场的集中度,缩小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空间范围。治理对象范围缩小,治理难度会相应降低。

2.政府治理。

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是一个社会公共问题,所以政府担负着农业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主要职责。由于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政府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效率无疑是最高的,效果也最好的。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本质是构建市场信任体系和公平的竞争机制,消除市场机会主义行为。农业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生产者受利益驱使而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是否产生主要取决于制造食品安全问题所获取的利益与将会付出代价之间的权衡,付出代价主要取决于食品安全问题惩罚的力度及查处的概率。所以,政府治理的关键是加大食品安全问题违规、违法处罚和查处的力度。政府治理食品安全问题要充分发挥政府杠杆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全社会参与的农业食品安全治理机制。

3.农业产业自律组织治理。

农业行业自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中间组织,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政府相关政策执行传导的“中心枢纽”。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是农业产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组织的重要职责,因为这是关系到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行业自律组织治理农业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通过制定行业生产标准,规范行业生产者行为,加强行业食品安全教育,制定和执行行业生产者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维护行业有序竞争。

4.农业生产者治理。

农业产业生产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直接责任主体,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制造者,同时也是确保食品安全的践行者。食品安全治理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农业产业相关生产者是否能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农业生产者可以通过构建健全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通过品牌信号显现机制,向市场传递产品食品安全信号,提升产品的市场附加值。农业生产者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通过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通过ISO系列质量认证管理、HACCP(食品危害与控制点)认证管理及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构建,确保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运用供应链管理思想,构筑从“田间到餐桌”农业全产业链全程管控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

5.消费者反向治理。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直接受益者,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直接受害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和食品安全问题的隐蔽性,产品消费者难于鉴别食品安全问题或是发现农产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难于取证。消费者通常处于“无知、无能、无奈、无为”的尴尬处境。消费者反向治理是农业食品安全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消费者反向治理关键是提升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识别的知识和技能,同时强化消费者维权意识。构建消费者畅通和多渠道的维权和诉求通道,颁布食品安全问题受害消费者赔偿制度及产品召回制度。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对农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反向监督机制,让“3.15”消费者维权日活动成为一种常态。

三、农业食品安全问题管控体系

1.农业优质产品认证体系。

农业优质产品认证体系主要是运用市场治理机制,发挥市场“优质优价”导向资源配置功能。通过农业优质产品的认证体系构建,引导农业向品牌化方向发展,提升农产品交易重复搏弈频次。运用事前控制思想,构建农业食品安全正向引导市场机制。实施农业优质产品认证体系,需要组建专门政府工作部门或项目机构,充分整合社会中介服务资源,按农产品分类进行认证。相关认证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或补贴,政府对农业的相关支持政策与实施优质产品认证同步进行,直接挂钩。通过制度引导,规范农业生产质量标准,提升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2.农业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农业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构建旨在从事前控制视角,从源头上对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管控。构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主要是运用供应链管理思想对产品生产、物流进行全程管控,一方面,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另一方面,可以快速准确诊断出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使食品安全问题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化。农业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构建需要政府组建专门机构,对实施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企业进行相关政策支持或认证费用补贴,整合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或相关研究机构,结合农业优质产品认证,以农业产业大企业和集团作为引领,使其关联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农民生产者嵌入质量追溯体系,促进农业产业驱于集中化,降低农产品食品安全风险。

3.农业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农业食品安全预警体系,主要是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如遥感卫星通信技术、大数据管理等高科技信息系统及数据共享系统,对农业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预警。农业食品安全预警体系构建旨在对农业生产食品安全进行事前预测,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快速诊断和反馈;同时构建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处理机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或是有效避免事态恶化。农业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是农业食品安全事前管控的主要构成机制,政府需要组建农业食品安全预警机构,收集农业食品安全相关数据进行适时分析处理,并实现与企业、产业组织及相关机构食品安全数据信息的无缝对接,适时农业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4.农业食品安全适时监督检查体系。

农业食品安全适时监督检查体系主要是对食品安全进行事中监管。食品安全适时监督检查管控体系有效运行关键是明确监督检查责任主体,提升检查监督的效率和效果。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产品监管部门对农业食品安全问题都负有监管责任,关键是要划分责任及权属关系,即农业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在哪个环节该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对于监管不到位部门相关责任人要给予相应处罚,并把相关责任追究规定列入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对政府履职不到位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这是农业食品安全问题有效监管的关键所在。另外,政府要充分整合社会相关资源对食品安全进监督,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研究机构、高校、新闻媒体等社会资源,构建以政府为中心全社会参与的社会网络监督体系。

5.农业食品安全惩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