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范围范例6篇

人事管理范围

人事管理范围范文1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 问题

1993年4月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形成。此后,全国各地自上而下逐步开始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在实践方面,从中央国家机关开始,各级政府先后在"三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职位设置,制定了职位说明书,并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对原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身份过渡;各地陆续进行了考试录用的试点、推行工作,到今天已经基本确立了录用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凡进必考"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针对自身的情况对考核、培训、工资等其它制度环节进行了试点。在立法方面先后颁布了12个全国性的有关单项法规,覆盖了公务员制度的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奖励、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培训、职务升降、回避、职位轮换等绝大部分环节。

应该说,国家公务员制度已经在我国初步确立起来,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一些是由于各种经济社会政治条件的制约使制度在运做中出现变形、不到位等问题。本文即着重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问题的改善和解决提出几点初步的设想。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问题分析之一: 制度文本层面的分析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所有内容是由《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2个单项法规和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构成的。从其效力上看还没有达到基本法律的层次,从内容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务员范围的界定问题: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 。

综上所述,各国公务员范围可能涉及到下列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内的人员,包括政务官、事务官(含工勤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外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事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其中,各国公务员普遍包括事务官,其他各类人员的取舍则构成各国间的差异。同时,各国公务员法也以事务官为调整的主体。也就是说,各国总体上都把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官员以及由国库支付全年薪金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显然,这一范围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同时,我国还规定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青妇等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

这一划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调工作组织机构的行政性,即只有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者才属于公务员;二是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不实行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因而没有政务官事务官的区分问题,所以所有的政府公职人员都属于公务员;三是薪金的支付来源不作为划分的依据;四是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我认为这种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我们知道,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在人事管理中实行分类管理,改变过去"干部"概念过于笼统,管理方法单一、缺乏针对性的弊端。分类应该根据其业务特点和性质进行。据此,我国原来的"国家干部"依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共产党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根本特点是政治性,应该按照党章进行管理。尽管目前存在党组织过度介入政府职能、党组织工作人员的薪金也由国库支付等现象,但是这部分"干部"毕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社会性,应该按照其组织章程进行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技术性、服务性。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包括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尝试,如建立职员制、聘任制、合同制等;国营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的管理主要应实行经济责任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和行使者。根据目前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这就说明其他各种"干部"有不同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但是在现实中,"参照执行"使分类失去意义。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探索,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人事改革却"悄无声息",那么他们,尤其是其中的司法行政人员能否纳入"公务员"?他们与行政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本质的差异?如果有,为什么"参照执行"?将来是否有可能针对其特点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如果没有,为什么不纳入公务员范围?实际上他们都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而且在现实中他们的薪金支付同样来源于国家财政,在编制、行政级别、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各环节的管理都是统一的。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党政不分"的现状,党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应该纳入公务员范围,我认为不太妥当。"党政不分"尽管一时难以改变,但是把党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无疑会加重"党政不分";并且,党组织工作人员尽管履行了部分政府职能,但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仍是党务工作,政治色彩浓厚,这与行政组织工作人员不同。

其次,公务员范围不包括系统内的"工勤人员"是否恰当?目前,之所以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外,可能是考虑到目前这批人员量大、素质较差。但是(1)怎样确定"工勤人员"?以"职位的性质"作为依据还是传统身份制"干部--工人"的残余?将来怎样确定?(2)对"工勤人员"如何管理,以保证其素质及工作效率?这些问题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必然面对的问题,但是《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扩大公务员范围,不仅把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并且还应当包括各系统中的工勤人员。"参照管理"作为权宜之计,不能长期实施,必须尽快予以分解。该并入的要及时并轨,统一管理;该从参照管理系列中分离出来的,要及时分离,单独管理。因此应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团体"社会化"的进程,增强其用人的独立性、自主性。

人事管理范围范文2

一、“门前三包”的任务和责任

(一)坚持以各区为主导、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为基础的城市市容管理模式,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责任单位“门前三包”任务的落实工作,负责与辖区范围内各党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三)市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区“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四)对于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二、“门前三包”的内容及范围

(一)“门前三包”的内容

1.包卫生整洁。负责责任范围内环境卫生每日清扫随时保洁,实行垃圾袋装容器化,保持卫生设施整洁,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积雪等。

2.包市容秩序。负责维护责任范围内经营秩序和停车秩序,禁止店外经营和门前乱摆放商品,引导车辆按位停放。

3.包绿化美化。负责责任范围内花草树木的养护,保持单位、门店建筑物临街墙体、匾牌字号、橱窗、亮化灯饰等整洁美观,无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堆乱放等现象。

(二)“门前三包”的责任区范围

责任单位门前为包干地段,以单位临街外墙墙基到人行道路沿石为宽度,以左右毗邻单位界线为长度。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界定,做到责任范围明确,不留空白地带。

三、“门前三包”的标准

(一)门前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做到地面洁净,无垃圾堆积、无污水漫流、无瓜皮果核、无烟蒂纸屑、无废弃物等。垃圾实行袋装化、容器密闭化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门前环卫设施完好整洁。

(二)门前市容秩序管理标准。做到齐门售货,车辆按位停放、摆放整齐,门前无店外经营、无摆摊点、无乱停车辆等现象。

(三)门前绿化美化管理标准。做到门前地面硬化或绿化,保持绿地内洁净,建筑物墙面、门窗、牌匾、橱窗整洁,定期清洗、粉刷、维护,无乱贴乱画、乱扯乱挂现象。

为了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投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使市民主动参与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根据《**省爱国卫生条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门前三包”的任务和责任

(一)坚持以各区为主导、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为基础的城市市容管理模式,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责任单位“门前三包”任务的落实工作,负责与辖区范围内各党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三)市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区“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四)对于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二、“门前三包”的内容及范围

(一)“门前三包”的内容

1.包卫生整洁。负责责任范围内环境卫生每日清扫随时保洁,实行垃圾袋装容器化,保持卫生设施整洁,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积雪等。

2.包市容秩序。负责维护责任范围内经营秩序和停车秩序,禁止店外经营和门前乱摆放商品,引导车辆按位停放。

3.包绿化美化。负责责任范围内花草树木的养护,保持单位、门店建筑物临街墙体、匾牌字号、橱窗、亮化灯饰等整洁美观,无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堆乱放等现象。

(二)“门前三包”的责任区范围

责任单位门前为包干地段,以单位临街外墙墙基到人行道路沿石为宽度,以左右毗邻单位界线为长度。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界定,做到责任范围明确,不留空白地带。

三、“门前三包”的标准

(一)门前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做到地面洁净,无垃圾堆积、无污水漫流、无瓜皮果核、无烟蒂纸屑、无废弃物等。垃圾实行袋装化、容器密闭化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门前环卫设施完好整洁。

人事管理范围范文3

    (一)河道和沟渠

    1、流域性河道、主要河道:管理范围以外40米;2、一般河道:管理范围以哦30米;3、其他河道、沟渠:管理范围以外20米。

    (二)涵闸、排灌站和水库

    1、中型水闸、排灌站:管理范围以外50米;2、小型水闸、排灌站:管理范围以外30米;

    3、中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外300米;4、小(一)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外300米;5、小(二)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外200米;6、不在册水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

    (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湖堤及护堤地,湖水出入口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中,已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均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设施的任何活动。区政府对已征用或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二、安全生产规范

    (一)安全设备管理

    1、自动化操控系统。安全自动监测系统、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通信和警报系统、供水调度自动化系统、水情测报自动化系统等自动化操控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网络安全防护实施方案和网络安全隔离措施完备、可靠;定期对系统硬件进行检查和校验;运行记录规范。

    2、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发电机的准备、启动、运行和停车符合有关规定,停车后及时维护保养,及时排除运行故障;运行记录规范。

    3、安全设施。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临边、孔洞、沟槽等危险部位的栏杆、盖板等设施齐全、牢固可靠;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部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等设施;垂直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场所设置安全隔离棚;机械、传送装置等的转动部位安装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临水和水上作业有可靠的救生设施;暴雨、暴风雪、台风等极端天气前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重新验收。

    (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安全管理机构

    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施工安全设计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事故处理责任

人事管理范围范文4

一、行政审批概念的产生和定义

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审改小组”),主要负责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同年12月,为了统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标准,国务院审改小组下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以下简称《问题》)中将行政审批定义为“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并指出行政审批行为的实质是“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即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就属于行政审批。同时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其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决定”不属于行政审批的行为。对此,有人认为该定义调整范围过宽,例如对行政机关确定夫妻关系这一类行政行为理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但《问题》也将其纳入了行政审批范围,这使得本来只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民事关系进行确认的行为增加了审批环节,扩张了行政权力。尽管如此,《问题》在实务界较权威地统一了对行政审批概念的认识,为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依据和保障。行政机关据此可判断出某项行政行为是否是行政审批行为,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便利。虽然之后行政许可法采用了行政许可的概念,减少了行政审批概念的使用频率,但由于至今仍有大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行政审批行为存在,并且除了《问题》外没有对行政审批的其他权威解释,所以这一概念仍指导着目前的改革实践。

二、行政许可概念的产生和不足

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没有继续使用行政审批的概念,而是采用了行政许可的概念,将行政许可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并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该法第12条列举了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包括准予从事特定活动、赋予特定权利、确定资格或资质、审定设备产品和确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等方面,这一范围对该法所限“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规定进行了实质性扩大,可以理解为第12条所列举范围是对“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解释。

与《问题》调整的行政审批范围相比,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明显要小,以下《问题》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1)确认特定民事关系的审批事项,如婚姻登记确定夫妻关系;(2)确认部分资格的审批事项,行政许可法只将确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作为行政许可事项,除此之外的主体资格的确认如户籍登记就不属于行政许可;(3)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4)不具备行政许可性质的其他审批事项,如税务机关对减、免、退税的审批等。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的刚性规定,本意是严格控制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管住政府的“有形之手”,放开市场的“无形之手”,树立法治政府的观念。然而另一方面,许可法只是定义了行政许可概念,对行政审批概念完全没有提及,但行政审批行为早已存在,且范围大于行政许可,客观上因而将整个行政审批行为分为两类: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承认了非行政许可的其他审批的合理存在,于是,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出现了。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的产生和滥用

2003年时任国务院审改小组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在《严格规范扎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讲话中提到“要对本部门审批项目及其设定依据作进一步的清理、甄别、校对,并分清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错……”这最早将行政审批项目分为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04年6月李玉赋在接受新闻采访时首次使用“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概念。2004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对21l项行政审批项目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提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之后,国务院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纷纷对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许可与非许可的划分。山东省于2010年11月第230号政府令,将取消下放后保留的审批事项分为行政许可事项60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4项。

笔者认为,这些非行政许可审批如果确实属于政府机关的内部管理事项,完全可以称之为“内部行政审批”,没有必要再使用“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新创概念。通过对文保留的2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分析,发现两点问题。第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完全是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审批。例如税费减免、人口流动管理、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特殊行业资格资质和管理事项等的审批,其适用范围、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明显不是行政系统内部,此类行政审批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第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当中混杂着行政许可项目,例如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等事项。不管文的本意为何,其对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界限不分,确实起到了保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的作用,使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难以完全实现。那么为何会出现这种概念混淆?主要是为实施行政监管,通过“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概念,为一些法律依据位阶过低的行政许可继续存在提供“依据”。

非行政许可审批属于“应运而生”,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游离于行政许可制度之外,存在着设定权限不明确、程序不明确、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难以有效规范,已经影响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四、对规范行政审批概念的建议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界定的不统一、不明确是造成实践中三者混淆的根源。为促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笔者建议,在对具有审批性质的行政行为进行研究时应当细分,不再将所有事项笼统的定义为行政审批,而是以行政许可为基础,将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逐步剥离,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为予以立法单列,再通过修改《行政许可法》,明确其调整范围,将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行政许可领域管理,实现《行政许可法》的全面实施。

(一)逐步停用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使用内部行政审批概念。应当对现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只保留真正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如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审批等。保留下来的事项归类到内部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管理手段加以规范,与行政许可严格界分。清理出的行政许可项目,纳入《行政许可法》规范管理,可以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尽快进行法律、法规立法设定,超出过渡期仍未进行立法设定的停止执行。

(二)加强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为的规范。除去内部行政审批以及《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不适用该法的审批事项外,其他绝大部分的审批事项属于行政法上的确认行为或备案行为,如婚姻登记、户籍登记和减免退税等行为。这些确认备案行为无法依据《行政许可法》规范,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但这些行政行为同样属于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有些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甚至不亚于行政许可。对此,学者马怀德提出,“将所有非行政许可的其他审批事项纳入许可法管理。如果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行政许可法管理,就像食品按药品管理一样,就可能会解决非行政许可泛滥甚至不受监督约束的问题。”现实是,如果为了能够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为加以调整,扩大许可法的调整范围,好处是可以用许可法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但也使得行政许可适用领域和范围扩大,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向及慎用行政许可的立法目的;如果严格限制许可法的调整范围,虽然符合了立法目的,但也导致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一大批行政行为游离于法律范围之外,又不利于规范这些行政行为。这个矛盾使得期望通过扩大许可法调整范围来规范非行政许可的其他审批变得困难重重。笔者认为,应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为在条件成熟时进行立法,从法律层面与行政许可行为相区分,作为单独的行政行为规范管理。这样,既能化解谨慎使用行政许可的立法限制,又能做到精细化管理、有的放矢,解决以往对所有事项笼统管理缺乏着重点的问题。同理,对行政给付、行政救济等不同于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行为也应当加强研究规范。

人事管理范围范文5

关键词:项目;范围管理;限额投资;控制流程;工程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021-03

一、范围管理的定义

范围管理是承接整体管理和各专项管理的重要环节,范围管理就是要回答:在既定的总体资源内项目所要实施的内容是什么?要提供哪些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服务应具备哪些特征和功能?实现这些产品、服务的功能和特征所要完成的活动和工作有哪些?这些工作和活动需要哪些资源的支持?用PMBOK指南中的专业语言就是范围的三基准:(1)项目范围说明书;(2)WBS;(3)WRS词典。

二、目前限额投资项目范围管理的问题

在中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多少钱干多少事,干多少事就花多少钱”,一切由政府计划安排,是没有深入的精细范围管理的。项目建设管理的投资控制也是粗放的,在争项目、争投资的氛围里,许多建设项目成了钓鱼工程、胡子工程和烂尾楼工程,几乎没有范围管理的理念。因为改革开放的政策,才引进了项目管理知识和方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人们逐步强化了投资控制和投入产出的效益管理和控制。尤其是国有企业通过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建立管理流程和权限指引,也树立了范围管理的概念。然而,项目管理水平总体上依然是初步的和粗放的,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项目实施中还会不时地浮现计划经济的影子,在范围管理上的缺位或不到位,致使工程建设投资经常出现概算大于估算,预算大于概算,决算大于预算的失控状态。

试看以下案例:

2007年12月份,某中央企业集团所属的油田有一家饭店需要维修改造,企业计划部门依据当年的经济效益和资金能力,同意实施改造,计划改造投资250万元。改造项目要求在2008年上半年实施完成,6月底投入运营,争取下半年取得较好的经营业绩。饭店所在的公司作为项目甲方,承担实施改造的业主责任,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方案并实施招标活动。于2008年2月14日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了施工队伍,签订的合同价款是243万元,现场拆除工作施工在合同签订后随即开始。2008年3月中旬油田建设主管部门现场督察发现,拆除改造内容扩大,有范围漫延投资将失控之虞,遂现场召开协调会建议暂停拆除施工,先行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预算,核准范围后,与计划投资主管部门对了再恢复施工。根据拆除后的工作量测算,饭店改造项目施工方上报预算需要投资是630万元。针对这一情况,计划投资部门反复优化方案,通过降低标准、缩减内容、取消一些辅助附加设施等措施,第一次压缩为500万元,第二次压缩到415万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范围的反复变动,业主与施工方在工作量上的利益纠葛不断发生,稍有一点变更,只要是未包含在合同预算内的都要先落实了钱才干活,到了锱铢必较的程度。由于范围管理的疏失和利害关系的冲突,致使计划工期六个月的改造工程,拖到2008年12月10日才竣工验收,工期整整放大了1倍。

这个项目的实施在范围管理上的教训是深刻的,直接原因有那么几条:

1.从投资计划项目的决策、设计方案、队伍选择等环节上都没有执行建设管理程序,在招标方案中甚至要求投标方让利18%,导致了第一次招标流标。虽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干预下进行了调整,仍然要求让利15%~10%,项目从一开始就违背了利益均衡的原则,为实施项目埋下了争议的种子。

2.在没有核定项目范围,没有论证改造方案和依据,没有设计和编制项目控制预算的情况下,拍脑袋下达250万元投资改造计划,既不严肃也无科学依据,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粗放管理的遗风。

3.由于业主缺乏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外聘的监理又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四控、两管、一协调”中失去了主导作用。该饭店改造工程的案例,从PMBOK指南知识体系上分析应该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范围管理的问题。

在本案例中改造的250万元计划投资只能是项目资源,是支撑饭店维修改造的资金资源而已。250万元不是项目的范围,只有满足资源限制的项目范围的具体内容才具备控制和实施条件。当资源是个硬性限制的前提条件时,在工程项目实施之前就应该将需要改造的分项、分部工程按重要性和迫切性进行优先排序,反复优选在250万元的投资的资源限额范围内为止。在确保改造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实现限额设计、限额施工。项目范围管理不仅仅是关注工程产品和成果,也要限定或明确产品和成果的特征和功能,还要就项目应该达到的建设水平和需求满足程度进行评估,进而细化、深化所有项目活动和工作目标,最后形成满足项目完整性和总体目标的各种资源计划。

三、限额投资项目的范围管理与项目范围管理比较

投资限额一旦确定,假定资源不变的条件下的项目范围管理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限额投资项目范围管理流程相较于PMBOK指南的项目范围管理过程的流程图,有以下三点差别:一是增加了两个节点,限额投资计划和工作(活动)的权重排序活动。二是将项目范围说明书、范围规划、项目范围控制作为可变因素加以动态管理,以满足限额、满足功能并避免项目镀金活动为指导思想,进行活动的动态优化管理。三是在项目总体变更控制程序之外增加了项目完整性评价活动和限额投资优化程序。建设项目有其不可分割的最小规模属性――完整性特征。项目满足使用功能的不可缩小和不可肢解的范围,否则建设项目将失去使用价值。在限额投资条件下开展项目完整性评价活动,可以避免项目失去使用价值的情况出现。基于项目完整性的需要发生的投资变更当触及限额时,则应纳入限额投资优化程序,而不是整体变更控制程序。限额投资优化程序的条件、权限将比整体变更控制程序更加严格。另外,下达限额投资计划,确定限额项目的产品特性、功能、价值和总体目标的过程是一个由干系人(投资者)负责,交互进行项目估算,范围定义的活动过程。使限额投资项目在量级估算水平上定义范围,切实可行且投资不突破。项目限额定义过程是项目投资限额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在项目实施之前就必须完成的。项目限额定义属于项目干系人(投资人)的职责,故在文中没有纳入项目范围管理的环节中。未纳入不代表不重要,相反可能更加重要,是因为责任主体不一样,项目限额定义不应归责于项目管理机构。

四、限额投资项目范围管理的控制

结合国内的工程管理实践,尤其是国有企业建设投资项目的范围管理的现状,通过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管理,建立限额投资项目的限额设计规范,严格限额优化变更程序,突出重点防范范围蔓延,着力抓好以下几个范围控制环节:

1.在范围定义环节。投资人(干系人)要首先平衡好投资的期望、需求和实际资源要的关系,优化选定恰当的项目范围目标,对投资预期的管理至关重要,要对期望实现项目成果的特性、功能与有限的资源相适应。许多项目的失败是在项目决策就注定要失败的,因为项目的假设条件偏差,项目资源不足,项目的范围模糊,实施阶段是难以弥补初期的决策缺陷的。不切实际的要求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要少花钱,多办事,花小钱办大事,不花钱也办事”是没道理的,也是不科学的。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项目的范围定义,尤其是在投资限额条件下的范围定义,就是项目的开端。在项目之初就要明确项目边界和项目可交付成果的内容,形成清晰的项目目标。

2.抓住限额投资项目的三个控制节点,按项目实施的程序逻辑关系以严格的约束。三个控制节点和程序就是:(1)项目完整性评价;(2)项目限额投资优化变更程序;(3)项目整体变更控制程序。

三个环节构成限额投资范围管理的闭环,而且其先后顺序具有逻辑约束关系,既不能缺失,也不能颠倒,否则将会在项目实施中显现范围管理与项目功能的矛盾。需要强调的是:项目范围定义过程中,对范围的内容要切实的从项目产品的性价比进行优化比较,注意避免单纯节约资金评价导向,否则将影响项目的实施质量和长期受益。项目的工作(活动)权重排序程序旨在使限额项目应有的特性和功能既不缺失遗漏,又能杜绝项目“镀金”。评估限额投资项目的完整性和整体性是为了避免因投资限额因素而忽视项目的整体特性,一味的通知费用,减少功能或留下投资缺口。

3.要强化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从项目的目标管理、过程控制、范围核实到项目后评估都建立责任体系。除了项目机构以外,相关干系人和投资控制的职能部门也要按照限额投资控制的职责,及时投入管理资源到项目之中,做到及时纠偏,受控状态运作。结合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般做法,通过“两组一会”制度具体落实项目范围管理的过程控制工作。

“两组一会”就是由投资人下文成立的项目组,项目组按照项目法人制要求运行。项目组以业主身份对项目建设实施全面管理,承担项目建设责任。项目协调组是由企业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这些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投资计划管理部门、设计与造价咨询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物资装备部门、效能监察部门等。协调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发挥各自对项目实施的服务指导、协调监管的作用。项目现场协调会是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项目管理办公室)牵头召集,项目协调组,项目建设有关各方参加现场办公会。项目现场协调会是独立于监理工地例会以外的工作会议制度,确保项目正常有序的实施。

4.建立和加强限额投资项目实施中的过程控制。对限额投资项目的项目限额定义和两个节点的控制是关键,要建立定期考核评价,即时奖惩兑现的机制和制度。责任考核和奖惩兑现是项目管理重要手段,但不是项目目的,充分调动项目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是最终的目的。考核奖惩的激励作用的效力在及时性上,长期工程管理的体会告诉我们:激励作用随激励的时间拖延而衰减。比如,若在项目收尾时才进行奖惩激励的话,奖惩激励只能形成的组织过程资产,激励作用只能对未来的项目产生正面作用。对本项目而言,由于时已过,境亦迁,已没有激励效力了。因此,提倡项目考核要细化到可交付成果,限额控制节点和实施中的每个活动阶段,通过细化分解形成子目标系,及时对各个子目标进行评价考核。

人事管理范围范文6

关键词:高校 定密 机制

定密作为源头性、基础性工作直接影响着保密的整体效能和水平。长期以来,定密主体宽泛、定密责任不明确、定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不仅损害了保密工作的严肃性,而且加大了保密管理成本。2010年10月1日,《保密法》的修订实施对定密制度作了较大修改,要求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加大定密改革的力度,明确国家秘密事项具体范围、强化定密责任人制度、建立科学的定密程序、推进解密工作、并定期开展定密检查。

近年来,高校承担了大量的国防技术和高新科技研究,培养并源源不断的向社会输送创新人才和技术骨干,逐步成为国家科学技术和军事发展的中坚力量,同时也成为国内外情报机构和间谍机关的主要目标。如何从定密源头出发,锁定保密范围,确保国家秘密在高校这一环节的安全,是当前高校保密工作机构的重要课题。

1.高校定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高校积极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开展定密工作改革,在推进科学定密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但是仍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

1.1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内容笼统、密点不清晰

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具体化,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法定依据。目前,多数高校保密事项范围目录的内容较为笼统,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定密范围界限较为模糊,调整不及时。因此,定密主体难以据此准确判断某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往往会选择“宁高勿低”的原则,造成高校资料偏多、密级偏高的现状。

1.2定密主体宽泛、定密责任不明确

尽管新《保密法》对于定密责任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有些高校仍然部分沿用之前的做法,将定密主体的规定停留于机关、单位而不是落实到人;或者在定密责任人确定密级的同时附加机关、单位的审核,导致定密工作中的职、权、责未尽统一,定密责任人的作用被削弱。

1.3密点标注不规范,知悉范围未有效控制

高校大量的定密工作属于派生定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来源单位提供的科研合同和行政文件,往往没有密点标注,这样会给派生定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和复杂性。首先,当项目进行对外合作的时候,由于没有密点标注,对分解出去的工作应当属于何种密级存有争议;其次,由项目产生的对外交流的论文、技术报告或申报材料,种类和数量较多,一一确定是否定密或定何种密级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最后,对于研究生参与课题的研究,在进行任务分解、密级分解的时候,缺乏原始的密点标注会影响密级分解的准确度。

1.4解密制度不健全、未有效落实

定密之后无人解密是目前高校定密工作中一个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造成了保密管理资源的浪费。此外很多学校管理的外来国家秘密事项没有标明保密期限和解密条件。根据保密法的规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由于缺乏有效可行的解密申请制度,对于没有标明保密期限和解密条件的外来国家秘密事项,原定密单位鲜有提前告知解密的现象,目前学校只能根据其最长保密期限,到期自行解密。由于解密形式较为单一、解密周期较长,使得一些国家秘密事项长期压滞、解密不及时,增加了保密工作的管理成本。

1.5定密监督制度不完善

如果说“重定密、轻解密”是现行定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那么定密监督制度的缺失则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缺乏监督,定密权就可能会被滥用,那么定密是否准确、解密是否及时、定密程序是否规范就没有一个明确标准,使得定密工作往往变得流于形式。

2.改善高校定密工作的建议

认真贯彻落实保密法,着力研究解决目前存在的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等问题,探索建立权责明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定密机制是当前高校的首要任务之一。 只有建立科学的定密机制,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才能贯彻落实“突出重点”、“精准化管理”的方针和原则,提高保密工作的整体效能。

2.1严格保密事项范围目录的制定

根据“精准化原则”,要做到定密精准,首先要严格保密事项范围目录的制定,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具体、易于操作。保密事项范围目录规定了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定密的直接依据。一个事项被写入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就具备了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资格。保密事项范围的科学性、准确性,直接决定了定密的科学性、准确性。

a) 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国家秘密范围,结合高校实际工作领域,由校定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拟订《XX大学国家秘密范围目录》,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审议通过。

b) 学校各机关部处、学院、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XX大学国家秘密范围目录》,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拟定本单位的《保密事项一览表》,报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备案,学校定密工作小组汇总各单位的《保密事项一览表》,形成《XX大学保密事项一览表》。

c)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及时适应形势和工作的变化,定期评估,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

这样既保证了学校保密事项范围的统一性,从整体的高度上给出了定密依据;同时又兼顾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具体产生或拟产生的保密事项细化,列入《保密事项一览表》中,增强了保密事项范围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值得一提的是,保密事项范围目录的“精准化”也为密点标注的大力推广和有效实施提供了理论凭据。科研合同、报告等文件将不再是“全篇皆密”,而是精确到某一密点,这样无论是在对外交流、密级分解还是在日常保密管理中都可以做到“有的放矢”,控制知悉范围最小化,并极大的降低了保密管理成本。

2.2严格定密责任人制度的落实

要有效提高定密质量,实现精准定密,必须管好定密责任人,通过“管人”来有效“管密”。严格定密责任人的选拔、培训和任用则是实现“管人”的基础。学校教学、科研中产生和管理的国家秘密事项具有范围广泛、专业性强的特点,因些在选用定密责任人的时候应当对资格条件、职责权限、指定程序及管理培训进行严格的界定和落实,确保由各领域权威的学术带头人、熟悉其领域保密范围并具备专业保密知识技能的人员担任定密责任人。

针对高校的定密工作绝大部分是派生定密,自己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十分有限,而大量的派生定密工作如果完全由为数较少的定密责任人来完成会降低定密工作的效率,所以,建议可实行定密审核责任人制度。

a) 定密管理制度规定中应当明确定密责任人的基本条件,要求其接收定密培训,熟悉保密事项范围和定密工作规则,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规定定密责任人在定密权限范围内的具体职责,登记备案并持证上岗。

b)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各单位定密工作小组组长、定密责任人以及保密事项负责人等为定密审核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事项的审核工作。定密审核责任人根据学校《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目录》、本单位《保密事项一览表》等,具体负责对本单位产生和管理的国家秘密事项在对外交流过程中需要审核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此,定密审核责任人分担了定密责任人的部分基础性工作,为定密责任人最终定密提供了专业性参考依据,提高了定密工作的准确度和效率。

2.3严格定密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健全

虽然修订后的《保密法》将定密主体从之前的机关、单位具体到了定密责任人,但并不意味着定密责任人是孤军奋战的,建立健全完整的定密组织机构可以为定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进一步规范定密工作程序。

根据高校行政纵向管理的特点以及学校产生和管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类型,定密组织机构分为二维层次管理:

a) 从横向类型来看,学校科研项目活动中产生和管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定密并归口管理,学校党政类文件中产生和管理的国家秘密事项则由党政办负责定密并归口管理。

b) 从纵向结构来看,学校设立定密工作小组,在学校保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学校产生和管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工作;学校各单位成立本单位定密工作小组,在学校定密工作小组领导下,负责完成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安排的有关工作。

基于高校定密事项大多为科研项目类型,故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办公室可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定密工作小组日常事务工作。通过建立二维层次管理的结构,为规范定密工作程序铺垫了十分清晰且坚实的组织机构。

2.4严格解密审查的执行

解密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美国,解密被上升到发展美国民主和确保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确保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得到持续的保护。建立健全解密审查申请机制,加强解密审查的执行力度,是定密工作全过程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

a) 定密管理制度中须明确定密责任人对国家秘密是否变更、解密进行审查的职责,明确解密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学校可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几种情况。

b) 实行国家秘密年度审核制度,各单位定密工作小组应当每年年底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包括已移交档案馆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变更密级或保密期限的,应及时变更;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做出决定。

高校须结合学校的整体部署开展解密教育培训,进一步强调并健全自行解密和审查解密制度,落实解密工作责任,做好解密统计工作。

2.5严格定密监督机制的落实

定密监督是提高定密准确性、规范性的重要保证。要依法建立多层次的定密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当定密行为,提高定密水平。一方面要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的监督力度,严格定密监督机制的落实。

a) 学校保密处应根据国家保密局等上级机关和学校保密委员会及其领导的部署,对各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定期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b) 各单位应结合国家秘密年度审核和学校部署的保密自查,每年定期对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和定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定密权滥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c) 国家秘密事项实行年报制度。各单位定密工作小组应当在每年年底对本单位定密情况进行统计,报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定密工作小组在次年二月底前汇总定密统计情况报上级机关备案。

总之,定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专门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高校在定密工作中应当围绕“依法定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的中心思想,遵循“精准化、规范化、动态化”管理的标准,权衡保护国家秘密和对外交流合作的关系,努力实现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与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