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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处罚细则范文1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年初,我们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主任担任组长,***、海担任副组长,各基层部门领导为组员,重点部门、重点部位都有具体责任人负责,每月均由各部门领导负责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具体工作情况。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处综合办公室,并由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制度法规不断完善。今年,我处在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新出台制定三部新法规。
1、为了加强我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结合我处的实际,制定铁市环卫发[2004]5号铁岭市环卫处安全管理处罚规定。重点对收发人员、值宿人员、司炉人员和驾驶员在工作中失职作出明确的处罚。
2、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我处的实际,制定铁市环卫发[2004]6号铁岭市环卫处劳动纪律管理处罚规定。重点强调工作时间不准许玩扑克、打麻将、下棋等和上班时间中午不许喝酒等劳动纪律。
3、为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并结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我处实际情况,制定铁市环发[2004]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重点强调①司机人手1份新交通法,并要求司机都能熟悉新交通法每条细则②建立车辆月检制度③对车库进行检查,不准在车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动员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1、5月21日,市环卫处在车队会议室组织召开全体职工安全生产动员会,由处办公室在会上传达了铁岭市建委关于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朱文章副主任部署环卫车队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工作,特别强调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并对行车安全、人员安全、设备安全、防火安全、保卫安全进行详细的安排,要求人人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车辆不能带病运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重要思想,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根据我们单位车辆较多的特点,为了确保行车安全,每月25日下午2点至6点为车辆检查日,由处办公室牵头,车队主管领导参加,严格按照铁市环卫发[2004]5号文件对车况、车容、车貌进行车检和处罚,对查出的问题,责令司机立即解决处理。6月8日,市环卫处重点对铁西所有车库进行安全检查,被检查的车库全部符合要求,没发现任何火灾隐患。
3、每月对各办公场所都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尤其在元旦、春节、五一长假期间,我们都在节前安排好值班、值宿工作,并且节前由安c处办公室牵头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尤其对重点部门,例如铁西车队、北山垃圾场等处,进行认真部署防范,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节假日期间每天都有值班领导,而且都要有交接班记录。
四、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为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尤其今年5月新交通法的颁布,市环卫处加大宣传贯彻落实新交通法,给每位司机准备新交通法1本,并多次组织司机学习。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市环卫处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动员会2次,组织张贴安全生产标语50条,增设安全标志牌5个。
五、采取多项措施,加强职工防范意识。
1、按照消防安全要求标准,我处投资叁仟多元更换灭火器26个,维修灭火器24个,购买锹、钩、水桶等灭火器材30个。其中,为每台生产用车各配备灭火器1个。
2、市环卫处从年初到现在,每月都派专人负责对用电、用水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全处生产工作正常运行。今年6月2日,处办公楼二楼闸门开关虚接打火花,存在安全隐患,我们用中午午休时间,就找专人及时更换新的闸门开关,保证正常用电使用。
3、5月21日,市环卫处组织所有司机集中学习新交通法规。
4、车队负责组织所有司机及有驾照人员进行一次学习交流,使每位司机都会使用车队各种型号的车辆,达到在车库发生意外时,任何一位司机都有能力把车辆及时驶出车库。
5、新制作车队钥匙箱一个,要求每位司机都留一把车库门钥匙,并编号放在钥匙箱里,以使车库发生意外时,能及时将车辆开出。
安全管理处罚细则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供群众休息、观赏、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包括各种公园、广场、植物园、小游园等。
第三条本县城区范围内所属的公园以及单位自建的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我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管理工作。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物价、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建设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公园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县建设局应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县公园发展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发展规划。确需改变
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县建设局划定公园的保护范围,对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和设计方案,由公园建设单位按照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经县建设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公园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报县建设局审批。
公园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用途或者占用公园绿地。
确因县城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必须按《城镇绿化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园内供游览、休息用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园内的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园内树木的砍伐、移植和大修剪必须经县建设局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污水、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
第十四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绿化、卫生、安全、服务管理工作。
(一)园内绿化配置应当科学合理,做到乔、灌、花、草结合,常绿落叶搭配,三季有花,四季常绿,适时进行修剪、施肥、灌溉、除草和病虫害防治等抚育管理工作。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做到绿地、廊亭、广场、道路无垃圾污物,无卫生死角。
(三)加强安全管理,搞好安全巡查、安全防范工作,防火、防盗、防汛、防事故,努力为游客创造安静、和谐、安全的游憩环境。
(四)制定游园服务规范,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标志,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公园内经营性收费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涨价。
因增加游园项目或举办重大活动需要提高价格时,由县建设、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等游乐活动,应当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按照规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经县建设局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公园管理单位设置涉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游乐、健身设施,购置前必须向县建设局申报。安装竣工后,报经县建设和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
游艺、游乐、建设设施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公园内游览、娱乐、救生用的各种设施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
第十九条公园内的餐饮、食品销售等服务点,应当做到计量准确,食品、食具卫生。禁止销售不合格、伪劣、过期、变质食品。
第二十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游园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准在公园内乱堆、乱到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它污物;未经批准在园内不得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口号或设点宣传;
(三)不得乱停乱放车辆,擅自驾(骑)车进如公园;
(四)不得破坏园内卫生、照明等固定设施,不准在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造成损坏的除罚款外还要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五)不准践踏草坪,攀折花木,任意采摘枝叶、花果;造成树木花草损坏的,除罚款外接实际价格予以赔偿;不得在园内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六)不得盗窃园内花木、绿化设施;
(七)严禁携带有碍人身安全、环境卫生的宠物进入公园;
(八)不得随意在园内摆摊设点、搭栅设亭、提篮叫卖经营。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期限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设计、施工单位各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公园绿地,责令限期返还,恢复原状;并从侵占之日起,按占用地每平方米每天5-10元罚款,同时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处以1-5元罚款;违反第二、三、七款的,处以5-20元罚款;违反第四、五、八款的,处以20一50元罚款;违反第六款的,除照价赔偿外,并处以盗窃绿化设施、花木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侮辱、殴打公园管理人员或拒绝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涉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游乐、健身设施进行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上述处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执行。
安全管理处罚细则范文3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明确加快推行“代建制”,2005年各省、市相继出台代建制的试行方法,继而众多项目中实行代建制,也就是由原政府为投资管理主题模式转换为社会化、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进行代建全过程管理的模式,受到各省、市的重视与推行。目前项目代建制正处在发展、探索阶段,各配套政策、规范、细则有待完善。其中代建制的安全管理工作与制度,对整个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方向性作用。本文针对代建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手段及方法进行探讨。
一、代建单位安全管理现状
自从2006年广东省实行《代建管理办法(试行)》至今,许多项目管理公司都建立了自身企业的代建管理体系,针对安全管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1、建设单位对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认识不足,代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困难
由于业主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不理解,某些项目的代建安全管理未尽其安全管理的责任。例如,某学院训练馆高支模施工过程中,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但业主为了节省投资费用,不予支持,最终未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虽然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意外事件发生,由于建设方未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违反当地有关管理规定,代建单位及建设单位已承担了不必要承担的安全管理风险。
2、当前缺少对建设单位的诚信管理系体,代建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
例如广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系统只针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企业,没有明确对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而且2006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也只有明确对施工、监理企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理情况。由于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因此代建单位忽视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目前多数代建单位认为代建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就是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代建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仅明确于代建服务合同上,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建设单位将安全管理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却忽视了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于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往往造成工程较多安全问题,不但影响工程进度,而且影响了工程的投资。例如,某个工程项目两层地下室施工阶段,由于基坑支护变形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到水平位移已达到报警值,监理单位没有报业主进行具体处理,但在安全监督站的抽查中发现该问题,并出具了停工整改的通知。后来业主不得不组织专家召开基坑变形处理专题会议,虽然专家组的结论认定该基坑支护是安全的,但由于该程序已花费了半个月的时间,最终影响了工程进度。
二、代建单位安全管理义务
根据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代建单位应该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义务,具体规定如下:
1、国家有关规定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08年最新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它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008年第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2、省有关规定
2011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对专家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附上修改相关材料,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3、地方有关规定
例如广州市《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98-02),要求基坑开挖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的监测单位开展各项监测工作。广州市建委2005年《关于切实加强深基坑、大型顶升设备、高支顶等高危工程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5]419号,强制开展深基坑、高支顶变形第三方监测工作,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检查工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委托第三方开展深基坑、高支顶等工程变形监测的,必须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改正,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依据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的文件“穗建筑[2001]3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需要加强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工作。其中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等情况,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专业测量单位完成工程沉降观测工作。
三、代建单位安全管理手段及方法
代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是通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各方安全管理来实现的。在签订参建单位各方合同时,应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将《安全管理处罚细则》列入施工合同或签订各方安全生产协议书。通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定期对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进行考核;参与安全专项方案评审及安全培训与演习;监督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建立建设项目安全上报制度;坚持安全检查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来确保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安全管理方法如下:
1、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施工、监理方开展安全月活动。通过安全活动月评比,提高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有利于做好事前控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更有效地保证长期的安全施工。
2、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督。严格审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方案的情况及设备进场报审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技术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危险源和环境保护措施。参加塔吊、基坑、高支模等特殊作业的会审,提出安全专项方案的修改意见或建议,使施工方案更合理、更科学、更便于可操作性。检查监理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的情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工程、模板支架、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各个方面,检查应有检查记录。针对现场巡视检查及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发出《安全隐患通知单》,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查跟踪,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单》,对于严重违规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开具《违章施工罚款通知书》进行处罚。
3、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明确各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检查监理单位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员;检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是否到位,施工单位是否配备充足的安全监理员。发现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应及时发出通知书,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及合同相关规定,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到位,以确保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4、监督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加强项目管理部的现场巡视力度,发现违章作业,及时制止。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项目代建部采取检查指出问题、口头提醒、与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约谈沟通、监理例会提出、通知监理单位或直接下书面整改通知等措施,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重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5、检查施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情况、技术交底情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检查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培训办理“平安卡”。通过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培养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操作技能。对于新工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技术难度复杂的作业和危险较大的作业,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采取可靠的保证措施。
安全管理处罚细则范文4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校长为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安全副院长担任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各部门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器材。
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篝火)晚会等活动,主办部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的三天前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修。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及各级消防组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消防工作方面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根据校园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五)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六)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既是学校防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防火安全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规定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向有火灾、火险隐患的单位发出《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提出意见,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六)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各部门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针对本部门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
(四)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
(六)支持、配合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
(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领导小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与学校防火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校园110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一条 失火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由部门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安全管理处罚细则范文5
[关键词] 护理;管理;服务
[中图分类号] R47[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674-4721(2011)02(b)-141-02
2010年全国护理工作会议提出,护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服务医改大局,做实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树立行业新风,促进医患和谐,提高患者满意度。2010年年初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马晓伟副部长强调做好这项工作要完善制度,引入患者和社会参与评价机制,把患者满意程度作为评价护理质量的标尺。在“创建活动”中本院护理始终坚持严格管理,不断提升医院护理品质,尽力为患者提供优质、温馨、安全、高效的服务。
1 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护理安全
1.1 营造护理安全氛围
开展护理安全教育,进行专题讲座。明确患者安全目标为:最大限度减少诊疗操作错误,努力提高检查、用药的安全性,严防意外受伤及其他医源性损害,鼓励主动报告护理安全隐患和不良事件。通过全员学习,提高了对护理安全重要性的认识,积极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1.2 完善护理管理制度
护理规章制度是开展一切护理工作的参照和依据,规章制度的执行力是护理质量管理的保证和手段,是保证护理安全和提高服务水平的有效抓手[1]。结合本院护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级医院评审标准、护理相关规范逐步完善制度、护理流程和护理管理处罚细则。如细化了儿童静点室的查对制度流程,新生儿护理安全制度,输液巡视卡使用规范,重点环节管理流程,应急预案、告知内容等,同时加大监督考核,保证制度的落实,规范临床护理行为。
1.3 加强护理安全重点环节管理
制订住院患者跌倒、坠床、压疮、烫伤等危险因素登记报告制度;建立患者床尾防跌倒、压疮、管道脱落护理安全十余项重点标识,病房患者防跌倒十知,地面湿滑谨防跌倒标识;各种引流管路名称、日期标识;实施入出分娩室、手术室环节书面护理交接记录表格;为新生儿患者建立了家长联系卡,利用腕带、入出室脚印、入出室护士与家属核对患儿情况签字等多项措施,有力地保证了新生儿核对、出院等交接的护理安全;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对护理重点环节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护理安全。
1.4 优化护理安全管理流程
加强护理差错、缺陷发生的管理,建立非惩罚性、不针对护理人员个人的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激励并便于及时发现护理安全重点问题[2]。针对发现的不良事件,不断修改、完善护理制度或流程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全体护理人员一起找出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习以为常的隐患,从源头上抓安全。
2 深化服务内涵 细化服务规范
2.1 人性化服务措施细致入微
开展入院“六个一”服务:即一个微笑、一声问候、一杯开水、一张整洁舒适的床铺、一次详细热情的入院介绍、一张健康宣教卡;护理服务“五个不”: ①称呼患者时不直呼床号、姓名,要说“大妈、小朋友、女士,您是……”。②患者询问时不说“不知道”。③对患者不说“等一会”要说“马上来”。④遇到难办的事不说“不行”、“试试看”要说“尽我最大努力”。⑤患者有主诉时不能说“没事”要说“我们会及时观察”。推行人性化护理文明语言“六个先”:①见面先问好;②开口先称谓;③话前先用“请”;④休息先抱歉;⑤操作失误先道歉;⑥操作结束先谢谢”[3]及“整体护理六项服务程序”,结合专科医院特色为静脉输液小患者发放小勇士奖章、奖状等,在护理服务延伸上,利用“5.12”国际护士节组织护理人员到市第一幼儿园开展“爱心宝贝医院”模拟就诊互动宣传活动,六一儿童节期间护理部牵头组织了全员在院儿童书画作品展。使优质护理服务在更深层次上得到宣传和延伸。
2.2 健康宣教形式多样
建立科室护理健康指导宣教本和手术室术前访视图谱,规范护理宣教内容,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使护理健康宣教更直观和生动。本年度为提高护理人员的健康宣教水平,开展了院内每半月一期的护理健康宣教示范活动[4],通过不同病种、不同阶段的健康宣教示范观摩活动,使全院护理人员的宣教能力得到带动和提高,护理人员的主动学习意识不断增强。
2.3 舒适护理理念深入人心,制定舒适护理措施22项
舒适护理是一种整体的、个性化的、创造性的、有效的护理模式[5],其目的是使患者在生理、心理、社会上达到最愉快的状态,或降低不愉快的程度。为解决儿童静点室护士少、静点患者多,等候时间长的状况,协调爱卫会每日早班6时提前进行卫生清扫,将每日开诊时间提前至早7时,实施接药护士排号叫号静点。增加周末、节假日工作量集中时段护理人力实行弹性排班,减少门诊儿童静点等候时间和护理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大大提高。
3 明确护理主题 加强细节管理
3.1 加强护理服务管理,公开服务项目
护理部设立质委会优质护理服务质量管理组和科室优质护理服务质控护士,制定了本院护理服务规范标准,公示了《分级护理标准》、《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内容,便于患者监督,建立试点病房护患沟通本,公开护理服务投诉电话、信箱,为便于护患沟通,建立医护人员与患者连心卡,将科室人员、入院须知、温馨提示、出院指导送到患者床边;为保证健康教育和分级护理工作到位,方便患者监督,将健康指导、护理巡视公示到床头;实行责任护士公示到病房门外,护理分组责任包干到病房门口,制定并使用护理人员文明用语规范;为强化基础护理技能培训,护理部开展轴线翻身、轮椅平车运送、床上洗头等基础护理操作培训,示范疗区切实把落实基础护理服务项目做到实处,使护理服务得到了规范和全面提高,全院住院患者服务满意度达到96%以上。
3.2 简化护理表格,增加护理服务时间
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和专科护理要求设计表格式护理文书,经组织护士长多版修改大大简化护理记录单书写;保证护士拥有更多的时间和高质量的为患者实施全面、全程、连续、细致的护理服务。
3.3 提供人力、物力支持,满足临床一线需求
协调供应科工作向临床一线倾斜,各种大输液和办公用品送至病房,将临床护士的时间还给患者,增加护士做好基础护理时间;实行供应室下收下送,减少护理人员非临床护理用时,真正做到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患者。
通过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患者家属的负担减轻了,提升护理人员职业成就感与主动工作意识,患者得到全面专业的护理,患者和家属对医院的工作交口称赞,示范病房由于护士配置到位,巡视到位,护理安全得到保证,护患关系和谐,住院患者满意度大幅提高。
[参考文献]
[1]杨顺秋.现代实用护理管理[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3:188-203.
[2]梅艳萍.护理管理流程与规范[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8:172-174.
[3]严谓然.以人为本 实行人性化护理[J].中国护理管理,2005,(5):208-211.
[4]左月燃.对护理专业开展健康教育认识和思考[J].中华护理杂志,2000, 35(6):325-327.
安全管理处罚细则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八条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其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第三章零售经营许可
第九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十三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况及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