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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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威海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威海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是指依据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进行实时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自动发出警示信号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电子监察范围的市直部门,包括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市直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是指市直以及中央省驻威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机构中参与审批行为的所有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窗口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申请人,一般是指申请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审批事项审核批准的自然人或者公司组织。

第五条电子监察实行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内容

第六条电子监察实行预警纠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达到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系统发出预警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指示信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牌纠错信号:

(一)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初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六)对电子监察系统转出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七)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

第八条在发出黄牌纠错信号1个工作日后,仍未改正错误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牌纠错信号:

(一)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二)擅自更改行政审批程序或者许可条件等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决定的;

(四)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七)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九)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预警纠错信号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短信平台发给当事人,发放范围遵照以下原则:

(一)预警信息发向承办人。

(二)黄牌信息同时发向承办人、审核人。

(三)红牌信息同时发向承办人、审核人以及批准人。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的,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层级分工情况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指示信号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威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责任暂行办法》、《威海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行绩效考核的意见》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被审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第四章附则

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范文2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近年来,我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县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日益强烈的形势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有待于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依法行政的基础还比较薄弱,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因此,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决定》的学习。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要将学习《决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制订学习计划,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学习《决定》,举办学习专题讲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县政府法制部门要牵头组织各级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决定》专题培训,为贯彻落实《决定》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决定》内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工作任务,全面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

贯彻《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对照《决定》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突出工作重点,有计划地扎实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

(一)大力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要坚持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安排一次学法活动,各乡镇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定期安排学法活动;县政府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一次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各级政府及部门每半年要举办一次法制讲座,要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坚持自学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加强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注重实效。

2、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对拟任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实绩的考核,把考试和考核的情况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3、加大对公务员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建立公务员年度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将公务员参加法制培训的情况,纳入管理、考核、评议体系中。

4、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新增、轮岗人员需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必须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还要参加日常依法行政知识和行政执法的培训。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

1、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和途径,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3、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论证制度。凡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先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有关专家论证。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研究重要事项,亦应先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论证的,不得做出决策。

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县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也应当采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从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6、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未做出决策,、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不得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本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制定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提交政府讨论前将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并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把关。具体事项按《*县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6〕16号)文件执行。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在规范性文件的附则中可以直接规定有效期。

(四)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收(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工作,避免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科学设置、执行行政裁量指导标准,并根据法律依据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修订、调整指导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开。

3、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加强软环境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要建立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记录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统一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

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依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要改进培训方式、严格考试纪律,对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培训和补考,对重新培训、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调离执法岗位。在加强对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考核工作,对到期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注册考试制度,通过考试的方予以注册行政执法证件。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法监督,严禁无证执法和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5、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直接责任人给与处分。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1、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体系建设,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对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介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

3、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按照《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完善以“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为基本内容的应诉工作机制。对行政机关违反《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或者应诉敷衍等原因造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根据《盘锦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制,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进一步充实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规范政府公报、新闻会、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公开载体建设,推行社会公示、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县、乡镇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社会组织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者转移给社会组织。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确保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推进

(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推行依法行政是涉及政府工作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认真负起责任。县、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领导机构,要切实发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定期研究和部署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

(二)实行依法行政年度计划和报告制度。县政府每年要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决定》所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全县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要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和方案,明确年度推进依法行政任务,确保依法行政有序推进。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的进展情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分别向乡人大和县政府报告依法行政的情况。

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事业单位 工资分配 改革

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问题成为了近几年来全国范围内最热的话题之一,引起了从中央高层到普通百姓,从企业老总到基层一线人员,从白领到公司职员,各个阶层的热议。特别是因为养老双轨制带来的社会不公,为人所诟病。虽然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几经改革,但过不了几年,又会给快速变化的社会所埋汰。到底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该如何改革,才能尽可能地既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利益,又能让公众满意呢?本文从前面几次的改革制度出发,分析现行工资制度的问题,提出改革的几点意见。

一、前几次工资制度改革的成效

我国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共经历了4次较大规模的改革,1956年第一次改革,采用了分职务等级定工资高低的制度;1985年第二次改革,将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统一以职务工资定,并有了整层的工资增长机制;1993年第三次改革,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按国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定了不同的工资制度,并增加津补贴;2006年第四次改革,首次引入绩效工资,增强了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总的来说,这四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成效有几个方面:一是分配方法日渐成熟,逐渐形成了按劳分配、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分配制度,分配方法显得更为公平合理。二是单位人员工资提高较快,同时促进了经济增长。职工年平均工资从1978的615元上升到2012年的46769元,增长了76倍。三是工资制度更贴合实际。对于事业单位和机关采用不同的工资制度,根据行业差别制定了弹性机制,并有了正常增长制度,体现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特点。

二、现行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绩效工资不够灵活

绩效工资出台目的是能够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有点变味。一方面,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还是参照公务员的工资管理办法发放,并没有按照实际贡献和业绩进行分配,做多做少还是一个样,不能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虽然主管部门在对绩效工资的发放上有一定的分配权,但是绩效工资占工资比例很小,对职工的激励作用不大,按劳分配的作用很难体现,对于工龄较短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刺激很小。

(二)津贴工资职能作用没能体现出来

津贴工资的发放是根据每个职工的工作量和成绩来进行划分的,初衷是按劳分配。但是在各地实际发放中,基本上都是每个月定额地与基本工资一起发放,成为了固定工资,职能作用没有体现出来。

(三)工资正常增长幅度太小

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制定之后,虽然每年都会调整职工工资,但幅度太小,基本上每年只有几十块钱的增长,这对于物价飞涨的现代社会,无异于杯水车薪,失去了吸引力。

(四)各地工资水平相差太大

因为职工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津贴、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是由国家发放,其他几类是由当地政府根据财力进行定档,这就造成了各地工资水平相差太大,发达地区如深圳一般职工工资可达8000元/月,而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平均也只是每月2000多元。

三、对现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应该注重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应该注重公平、提高效能。公平是分配的前提,是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能的保证,而效能的提升又是提高工资、实现公平的基础,两者互为因果。二是应该注重按劳分配为主体,充分尊重劳动成果。三是应该注重借鉴。这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要吸收国外薪资管理的好方法、好经验,结合国内实情,探索出一条好的工资分配路。具体的建议如下。

(一)制定样式不一、功能各异的促进制度

在当今的工资分配制度上,再探索制定并行的工资分配制度。一是协议工资制度,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人才和能人骨干,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进行工资商议。二是效益联动工资,将职工个人月收入工资和单位的当月效益进行挂钩,一般工人则根据工作量的大小进行计算,按贡献划分。三是技术创新分配,对一些科研单位,根据科技创新成果创造的效益大小,按比例分配给科研人员。四是实行不定额工资发放。将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进行区分,单位可以扣留一部分的工资作为浮动工资,根据当月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个人的实际工作量进行倾斜分配,做到贡献大的收益多。

(二)加强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是现代企业管理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在事业单位中加重考核份量。坚持按劳分配、靠工作量加分的原则,制定详细的绩效考核办法,便于操作。同时,纪检、审计、组织等职能部门应该联合制定监督检查办法,经常性地明察暗访,对于一些的现象予以督办。要乐于接受社会的监督,采用意见箱、投诉热线的方式,广泛采纳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工作不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职工给予扣减绩效工资。

(三)改革津贴工资的发放

津贴工资是针对能够完成特定工作的人群发放的,如森林防火津贴、津贴等,不能是人人有份。所以,一方面要完善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公平的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另一方面,对于超编单位的津贴发放实现定额制度,由单位自行决定发放对象,让津贴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给予下属单位更多自

概括来说,就是要进行简政放权,将权利下放。在不违背基本工资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各地各部门各行业根据本单位本行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工资分配额度、形式和人群,就如现代企业一样,让那些真正有才能的人有用武之地,发挥更大的潜能,单位也能够最大限度的留住人才。

(五)加大经济落后地区的国家工资部分

经济落后地区的工资在目前阶段来说,相对较低,甚至出现了副镇长辞职的现象,应该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要将财政部门更多地倾斜到这些地区,加大国家财政工资部分,而不让当地财政承担,尽可能地减少不同地区的工资差距。

参考文献

[1] 黄蓉.试论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必要性[J].消费导刊,2008(01).

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范文4

(一)存在的问题

1“.警告”的处罚效果难以体现。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部分法律法规对某种情形(如《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的情形)仅仅规定单独处以警告时,执法单位认为无必要或效果不好,而干脆不予处罚。二是作出了处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使用了罚款处罚,而漏用了警告处罚。从被处罚人角度看,警告处罚不痛不痒,对被处罚人触动不大,导致违规金融机构对警告处罚往往是“虚心”接受后束之高阁,置之不理,其成效甚微。从处罚实施机关看,在法律仅规定单独处以警告处罚的情况下,由于一般均同时规定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执法部门往往认为在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措施已经到位的情况下,再作出警告处罚没有必要。对于法律规定警告并处罚款的情况,执法部门常认为在当前的金融管理条件下,警告处罚作为一种声誉罚,往往对行政相对人(尤其是相对人是机构而非个人时)的权利义务无法产生实质影响。同时警告处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没有合适主体和合适方式对警告处罚决定对外宣示、披露和记载的情况下,警告处罚的实际效果根本无法体现,因此会产生将警告处罚免除,单独处以罚款情况。2“.罚款”的处罚效果经常被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对冲。罚款处罚主要起惩戒、震慑、教育作用。实践中,被处罚金融机构经常使用很多手段对冲罚款处罚的功效。一是将对单位的罚款直接分摊给责任人,由“单位罚”变成“个人罚”。如:在缴纳罚款前,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将罚款自行交足,集中后的款项不经本单位大帐,直接以现金形式缴入基层央行指定的罚没账户;或者先将罚款由本单位大帐缴入基层央行指定的罚没账户,然后将罚款以“内部绩效考核”的名义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人员。二是尽量缩小被处罚信息的知悉面。如果是专项检查,由于金融机构负责配合检查的是业务部门,文书签收也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在部门消化罚款,不向单位报告的可能;对综合执法检查或其他大型检查,则尽量不让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和上级单位知晓处罚情况。三是不将行政处罚文书进行归档,试图抹去被处罚的痕迹。3.部分违规问题屡查屡犯,凸显行政处罚实施效果不尽理想。实践中,金融机构被处罚主要是基本账户未经核准、一般账户不备案,虚报、瞒报、错报统计数据,延迟缴纳财政存款或资金,收缴假币、残损币兑换违规,违规查询信用报告、无效贷款卡发放贷款,存款准备金不足,反洗钱违规等问题。这些违规问题在不同机构、不同时段反复发生,甚至同一机构屡查屡犯,说明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没有很好地实现。

(二)造成的不利影响

1.行政处罚的实际效用没有发挥到位。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行政处罚的正常实施,一方面体现了基层央行对违规金融机构的警示和教育,希望通过处罚措施对其产生触动作用;另一方面,则是希望能够引起上级金融机构的重视,进而通过其内部严格的考核机制,真正发挥出应有的震慑和教育作用。但罚款处罚措施被行政相对人异化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由“有形罚”变成了“无形罚”,被处罚人通过罚款不入大账、处罚文书不归档、处罚情况不报告上级、处罚信息不扩散等手段,使基层央行罚款处罚的效果消弭于无形,无法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2.诱发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对金融监管的抵触情绪。一方面,金融机构将罚款以“内部绩效考核”的名义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做法,会直接影响到个别员工的切身利益,极易诱发金融机构员工对基层央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反感与抵触情绪,将原本是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矛盾转化为金融机构员工与基层央行之间的外部矛盾。另一方面,如果不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只一味强调“罚款”,也容易引起金融机构对立情绪,进而带来处罚决定作出后违规金融机构不交罚款的僵局。3.干扰基层央行正常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违规金融机构将罚款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做法,对一线的普通员工造成了一定的工作压力。为了避免受到责罚,有的员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会想尽办法让自己所负责领域内存在的问题不被检查人员发现,不配合检查活动,弄虚作假隐瞒问题,造成执法活动难以正常开展;有的员工则在检查发现问题后,以罚款会由自己承担为由,对检查人员开展“情感攻势”,或者通过各种关系和途径向检查组说情,要求减少或不进行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基层央行正常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约行政处罚效能的原因分析

(一)警告处罚措施存在天生不足警告虽是法定的行政处罚措施,但与不是法定处罚措施的约见谈话、通报批评相比较,其在申诫效果上存在天然劣势。从形式上看,警告处罚是书面的,而约见谈话是面对面的;从送达路径看,警告处罚一般是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送达,被处罚单位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受领,很容易被截留,而约见谈话是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被处罚单位负责人;从扩散面看,警告出发点仅限于被处罚单位知晓,自己不说谁都不知道,而通报批评则可能全行业、全系统都知道,事关面子和荣誉问题;从效果看,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所涉问题一般更容易引起重视,布置和推进相应的整改措施更加快捷。实践中,基层央行在金融机构现行考核制度下,违规机构一旦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无论是对被处罚的机构还是对该机构的高管人员而言,在其内部考核中都将受到较大影响。具体而言,对直接责任人员意味着追责和承担罚款,对该机构的普通员工将意味着收入减少,而对高管人员来说甚至可能影响其职位和升迁。在这样的内部考核压力下,金融机构在受到处罚之后必然产生消化行政处罚的冲动,其内部决策层会想尽办法隐瞒和掩饰,因此出现罚款由个人分摊不入大帐,处罚文书不入档案,不让上级单位知晓等现象。

(二)市场规则促使金融机构化解处罚效果金融机构若因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其经营活动将受到诸多影响:一是可能无法享受某些优惠政策,丧失一些特殊业务资格。比如对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言,一旦因为欠缴准备金被实施行政处罚,将直接丧失获得支农再贷款的资质。二是可能影响其后续发展。比如对部分农村信用社而言,如果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意味着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对于其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变的改革进程将直接产生影响。三是可能影响其经营形象。对于已经上市的金融机构来说,因受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按规定应当将受处罚的信息对外披露,这无疑对金融机构会造成较大影响。

(三)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一方面,从目前行政处罚罚款缴纳制度看,金融机构接受罚款处罚后,只要罚款进了专门的罚没账户,整个处罚程序就算完成。因此处罚实施机关不会也无权深入掌握违规机构所缴罚款的来源以及是否计入大帐等背景情况。另一方面,从行政处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看,目前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披露和共享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况,实践中监管部门一般也不会主动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向金融机构的上级单位反馈或向社会公开披露,这就为金融机构隐瞒和掩饰相关情况提供了可能和便利。

三、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效能的政策建议

(一)丰富警告作为申诫罚类行政处罚措施的内涵

除书面警告外,明确增加口头警告的形式,在相应金融规章中增加“约见谈话”制度规定,以“约见”作为口头警告的途径,以“谈话”作为口头警告的形式和载体。明确增加通报批评作为行政处罚措施,提升申诫罚的实际运用效果。

(二)在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中完善罚款缴纳程序等规定

明确对单位的罚款应当由被处罚单位缴纳,必须入被处罚单位大账,严禁以现金形式或通过其他账户转入,严禁被处罚单位将罚款直接分摊到单位员工个人。

(三)增设对行政处罚文书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

被处罚单位应当将行政处罚文书纳入档案管理,向上级报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公开行政处罚情形的,被处罚单位还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必要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向被处罚单位上级或其他监管部门抄送处罚情况或者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四)在行政执法中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范文5

一、上半年工作主要情况

一是会议活动组织工作。按照“少环节、快节奏、高效率”的原则,高质量筹办全市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系统目标管理大会等重大会议,全方位做好会前筹备、会中服务、会后总结,优化会议通知方式,利用电话、短信、网络通知等多种方式,提高会务保障的质量和水平。配合机关各科室做好会议通知、会议室安排、车辆调度、邀约电视台记者、活动照片拍摄等服务保障工作。上半年共保障各类会议268场次。

二是政务网站建设工作。作为交通文化建设和政务公开的主要窗口,局政务网站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年以来,在网站连续多年保持第一的基础上,局办公室结合年初国务院提出的政务网站工作新要求,深入开展了全面自查和内部整改,对网站进行了栏目调整与内容更新,目前运行情况良好,得到了市政府办电子政务中心的肯定。上半年,连续5个月排名保持全市第一。

三是政务信息编报工作。政务信息工作是办公室的中心工作,上半年,我办始终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关注焦点难点问题,注重从工作实践中深度挖掘,提炼经验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两办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四是文件收发工作。上半年起草核发各类文件260篇,完成全市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系统目标管理大会等重大会议材料和文件的撰写工作。按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要求,从文件起草、审核、审签到印发,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做到公文编发无差错、无泄密。

五是机关内部管理工作。加强工程租用车辆管理,出台管理办法,采取车载GPS实时监控、司机上下班手工签到、每晚保安巡查上报、定时或不定时地督促检查、每月登记通报车辆油耗、阶段性总结讲评等方法,强化车辆的统一调度使用,强化驾驶员安全管理,上半年在全市组织的历次检查中无一违规。强化机关办公秩序管理,有效保障了局中心工作。

六是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效能办设在局办公室后,明确专人负责,构建管理网络,召开上半年个性目标考核布置会,将我局绩效考核各项目标任务,层层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单位,并适时组织效能督查和督办,形成上下齐抓共管、层层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有力地促进各项重点工作的推进。目前已按市效能办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将相关软件资料、文字图片说明等上传报送。

七是后勤服务工作。优化食堂食谱,加强档案工作的软硬件建设,依托现代办公设备和管理软件,实现档案资料的快速检索与使用,为机关日常办公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强大楼值班保卫、防盗防火、绿化保洁等工作。认真做好机关文字材料打印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管理,统一采购、专人保管、领用登记,减少浪费,节约费用。定期督查工程项目部驻地后勤管理,确保项目部规范运行和优质服务。

八是来信来访办理工作。我办细化来信来访办理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理质量,全局今年共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59件,在各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6月份已全部办结,实现了见面率、答复率、满意率均为100%的工作目标。上半年领导电子信箱、12345公共服务热线、96196交通服务热线共计办理群众来信256件,全部按时办结。局办共办理疑难问题15件,接待来访93批次,接待来访群众360人次,有效化解行业发展中的一批矛盾和难点问题。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和措施

下半年我办将继续在局党委、局长室的领导下,围绕年初工作部署,创新模式,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1、加强学习提高。积极组织全体办公室人员扎实开展读书活动,锻造“三严三实”,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实现一专多能,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强化配合协作,增强办公室工作合力。

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地方保护 环境执法 比较分析

一、环境保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现状与问题

(一)环境保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现状

地方保护主义是一种地方本位主义,它支配地方政府为达到保护地方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的初衷,对本地区内企业实施保护,限制非本地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提供各种保护地方利益的政策措施与思想意识的保护。

在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与当地支柱产业的利益相关性较大,地方政府在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时,为了眼前利益和地方利益而损害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对于企业的污染排污行为进行信息上的包庇隐瞒和处罚上的保护,以求得地方政府经济绩效考核上的佳绩以及为当地政府本身经济效益带来的福利。对于环境保护这个在中国本就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长远事业,如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于环境保护的进一步深度和广度上的推行造成了很大的阻力。

(二)成因与分析

环境认识不全。地方政府的官员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于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导致的后果没有深刻的体会。由于环境污染的后果通常是长期的隐形的,因而其为人所注意与重视时往往已经到了难以挽回的地步,成规模地爆发出来,如太湖绿藻爆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等对于环境和人体的危害其补救成本都很高,而此时的代价正是由于之前对于环境保护的忽视。

绩效考核体系不科学。目前我国仍采用以经济发展程度为衡量依据的政绩绩效考核体系,对于环保发展、人民幸福感这些看似难以计量但实质上非常重要的标准却缺失。一方面,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确实没有可参考的硬性计量方法,因为每个地方的发展方向不同,对于工业所占比例本就不高的地方,要求污染治理上的政绩着实不现实,而对于环境质量作为标准的考核又需要一定的检测与监督成本;另一方面,中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作为国家各产业的支持仍是一切发展的基础,因而环境保护为其让位也是由发展阶段决定的。但以上两点都无法掩盖中国目前政治绩效考核的不合理性。当前环境保护议题的提出是出于现实需要,在当前的环境背景下,环境保护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更是最基本的必要条件。对于地方政府的要求不应止步于经济发展而应从最有力最直接的绩效考核上体现出环境这一要素对于中国发展的重要性。

环境执法的问题。在环境污染问题上,中国并不缺乏相关的法律体系,但针对各种环境污染问题,执法举措却鲜见。执法本是遏制环境污染的一大重拳,但连这一主要举措都无力,更是给地方政府留出了“保护主义”的空子。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使得污染者和地方政府都缺乏环境执法的动力。

由以上问题可看出环境保护下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还是来源于动力和手段上的缺失,两者共同铸成了地方政府的保护行为。目前各地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破坏没有切实的执法权力,只有监督处罚警告以及交由相关司法部门的权限,对于一切环境污染破坏行为的主要法制裁决仍然由司法部门掌握。这本无非议,但即使是目前环保部门手中不多的权力也由于各种环境执法问题而受限,便使得各地方环保部门或者成为只能呼吁呐喊,而没有实权的空架子,或者成为与地方政府利益捆绑而靠污染行为以收益的附庸。因此,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问题是环境污染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的诸多问题中最为紧迫的问题。

二、中国环境执法问题

(一)法律法规问题

在环境执法的过程中,由于受法律法规和地方条例所限,环保部门对违规企业缺乏直接有效的管制手段。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一规定为地方政府控制环保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环保部门长期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原则立法,部分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可选择性过多,不便于执行。对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的具体职责、权限规定不明确,法定裁权幅度过大,对义务性条款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追究主体。在环境执法中,环境行政执法权力和行政责任制尚未有效结合,环境执法职责、岗位、程序等还没有法规条例界定。例如:《环境保护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地方政府如不履行这一义务性条款应负什么责任,何人负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又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限期治理”的对象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但对哪些情形属于“严重污染”却未明确,环保法中类似这样的模糊式规定不在少数。再如,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难以理清上下级环保部门的管理权限。目前,有的县、区级环保部门只能对其辖区内的一部分相对人(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而另一部分相对人由地市级或者省级甚至中央环保部门直接实施监督管理,这就使得县级环保部门在总量控制、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等工作中无法实现“统一监督管理”。往往造成该管的没有管到,想去管的又无权管的管理“真空”现象。总之,环保立法的缺陷.使得环保执法的质量打了一定的折扣。

(二)执法程序问题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以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一次环保行政处罚,一般要经历事先告知、听证等多道必经程序,而在程序没有完成之前,不能对企业实行处罚。这一程序上的繁复使得环保执法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都大大增加,不仅使得地方政府在缺乏经济激励的情况下更加没有动力进行管制,对于公众的参与与监督也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使得污染者的污染破坏行为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约束与处罚,从而有恃无恐。

(三)强制执行权的缺失

目前,对大多数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只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无停产、拆除、查封等权力。例如由于环保部门无“限期治理权”和“责令停止关闭权”,对于本应早该取缔的“(土)小”企业.因无有效措施而屡禁不止.反弹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环保部门无强制执行权,对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相对人,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迫使其履行义务,但法院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执行到位,如在处理城市中违法的油烟扰民问题时,由于缺乏强制措施,即便环保行政机关下达了的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者拒不履行.环保部门也只能等上105天才能申请法院。在此间,周围的老百姓只能忍受烟尘带来的影响,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也只能眼睁睁看着违法行为而束手无策。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污染者“有恃无恐”的心理.给环保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无形中降低了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在2003年通过的《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环境污染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相关补救措施,消除污染或者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向九段沙管理署及有关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由以上可以看出环境保护部门几乎处于被动,对于污染行为没有主动限制的权力。从现实状况看,这一依赖于污染者自觉性的条例对于污染者完全无力,也就是说对于环境无法达到保护的效果,环保部门面对这样的权责划分也只能“隔岸观火”、“望洋兴叹”了。

三、与美国的环境执法比较

(一)管理体制结构上

美国环境管理体制:美国联邦政府一级的环境保护机构有两个,即环境质量委员会和美国环境保护局,它们直属总统办公厅,由总统亲自领导。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州政府也设置环境保护机构,管理各自的环境保护业务。①环境质量委员会,是总统关于国家环境问题的咨询机构,又称为环境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和委员数人,它的作用是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全国质量报告书,向国家提供制订环境政策和措施的科学依据,也是环境立法的科学依据。②美国环境保护局,也是直属总统办公厅的联邦政府机构,负责全国的环境管理事务,它是由原属内部的联邦水质管理局、农业部的农业登记局、卫生教育福利部的空气污染控制局、固体废物管理局、环境控制局、农药研究所和标准制定局等15个机构合并组成的。环境保护局下设五个专业室,分管环境规划与管理水、气环境的保护。③联邦各部门也都设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各有关部(委)也设有环境保护机构分管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全国共有24个部(委)和总局都设有关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机构。④美国各州都设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订和贯彻执行本州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等。对州际河流和国际河流,则由河流管理委员会对流域内的水量分配、洪水防治、水质控制与污染防治等进行管理。

其中EPA的执法特点可由图1表示:

简单地从机构设置上来看,中国与美国的差别主要在于CEQ(环境质量委员会)的设置上。这一协调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重要部门同时还有制定法律法规,向总统反映问题以及向国会提交议案的权力。环保与经济的发展矛盾在中国不比美国小,但中国并没有如此设置。撇开政治体制不谈,中国在机构设置上对于环保的重视在逐年加强的同时,却没有切实地解决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这一如此重要的问题,因而环保部门的壮大并不能解决环保没有实质执行力的问题。

进一步看我国环保部门设置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我国地方环保执法层级较多,机构繁杂。从上面的介绍我们也可以发现,美国的环保执法机构简单的说只有联邦、州、地方(县市)环保机构,层级设置十分简洁。我国的环保执法机构却是多层次设置,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旗,基层环保机构,基层环保机构承担着沉重繁杂的任务,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需要层层上报,请求批示,执法效率受到很大影响。另外我国实行的并非国际上流行的“大环境的管理体制”,而是人为分割为环保、林业、国土、矿产、水利、海洋等诸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这些部门和行政区由于职责交叉、关系不顺,履行职责并非总能服从统一的环境管理目标,而是受制于局部利益,出现相互争权、管理脱节、相互推诿、执法不严等不正常现象。例如,对于水污染事件,按照相关规定,环保局和水利局都有权管理,究竟应由哪一个部门管辖实难分清,这种情况也常常会导致各个部门要么基于利益驱动争相管辖,要么相互推诿。

(二)法律法规制定上

美国环境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权主要集中在EPA身上。在1970年以前,美国并没有一部基本的环境法律,而只是对资源开发制定了一些法律,而且这些法律将权力主要授予了州和地方政府,而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则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0条由州政府保留,此时州及地方政府显然是环境保护的主力。而1970年美国通过的2部重要环境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清洁空气法》,将“环境”的概念由过去的“资源”概念拓展到了所有生物包括动植物和人类的生存空间,并且在环境保护管辖权分配上开始更侧重于联邦政府。除联邦层面的环境法以外.州政府也会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一些法律或行政法规。但是。其前提是这些法律法规不得与联邦环境法相抵触.在制定的标准方面一般比联邦法定的标准更高、更苛刻。这些法律法规对联邦环境法是一个重要补充。

所有环保法共有的特点,是对法律中的用语有明确定义和涉及这些用语所需的必要描述。以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为例,在该法中有一个专门对于小量废物排放者的规定,如果我们用一句话定义它,就是“在一个月中所排放的有害废物总量超过100公斤低于1000公斤的排放者”。而在该法中对小量废物排放的描述则有两页多。比如,首先要明确说明美国环保局是根据该法的哪些章节对被定义为小量排放者实施具体规定;第二、这些规定的应用范围;第三、从何时开始排放者必须使用环保局的排放清单以及清单必须含有的内容;最后该法还规定在有效标准和日期产生前,排放者应该在何种条款下排放废物。同时还规定如果排放者临时需在废物产生地点堆放废物时,在270天内如果不超过6000公斤而废物运输路程又超过200英里的情况下不需要专门许可证等等。一个看似简单的用语,在该法中却需要做这样多的描述,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由于定义不清或描述过于简单有可能造成的法律漏洞和纠纷。为了使非法律专业者能够读懂这些环保法,美国环保局常出版一些比较通俗易懂的解释性文件对环保法律和法规做出说明。这些解释性文件也需要用很大的篇幅。比如仅对于《资源保护回收法》中的有害废物管理这一部分的解释篇幅就有165页。

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很全面,却存在着“粗而不细,细而不明”的问题,如《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收运规范)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生活垃圾;

(二)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并及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外观整洁;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可以看出没有数字,没有具体情况描述。如果说机构设置需要一定的成本,中国尚不具备如此经济实力,那么法律法规这种理念上的落后则反映出环境管理上的真正缺陷,也就是对于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受污染的不重视不了解不深入。

四、对于环境执法的改进建议

1.执法者必须从观念上实现两个转变,即由权力至上向法律至上转变,由人治向法制转变,并根据法律规范执法,按照程序履行职责,在行政执法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环保系统应继续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任务、权限、标准、程序及违法执法、不作为应承担的责任。

3.完善行政处罚报告和备案制度,深入开展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和法律文书的分析、检查活动。

4.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排污费的证管用、建设项目审批、污染控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工作程和廉政规范。

5.进一步规范委托执法行为,明确委托的执法权限范围、执法要求、执法标准、备案监督等内容,使受委托单位在规范和制度的约束下进行环保执法活动。同时,加强法制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