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运输方式范例6篇

医疗废物运输方式

医疗废物运输方式范文1

【关键词】二三级医疗机构;医塑;处置;现状调查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医院采用的一次性医用器材越来越多,并广泛应用于临床工作的诊断和治疗中,有效预防控制了医院感染,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医疗质量。然而一次性医疗用品(输液袋)使用后的处理不善,将严重危害医院环境并造成社会的污染。为防止医用一次性输液袋(瓶)使用后被不当收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们于2012年~2013年对本辖区116户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选取辖区二、三级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处置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结果分析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辖区13家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包括二级专科、综合医院7家,三级专科、综合医院6家。

1.2 调查内容

主要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医疗废物的去向及处置方式、一次性医用塑料等情况进行调查。

1.3 调查方法

根据沪卫卫监[2012]11号《关于印发2012年传染病防治与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沪卫监督[2013]4号《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按市卫监所统一制定调查表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并填写调查表。

2 结果

2.1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共有一、二、三级医疗机构116家,其中三级医疗机构6家,二级医疗机构13家,一级医疗机构13家,民办医院12家,其他72家。116家医疗机构均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定期对相关处置人员进行培训,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医疗废物做到分类收集,登记资料完整,并按要求使用专用包装物,规范内部运送和贮存。

2.2 医疗废物、医塑集中处置签约情况

调查发现,6家三级医疗机构均与本市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和医塑集中处置合同,签约达100%。7家二级医疗机构中均与本市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废处置合同,签约率达100%;仅3家与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塑集中处置合同,签约率仅42.9%。(表1)

表1 医疗机构医废和医塑集中处置签约情况表

2.3 签约以来交付集中处置单位的医塑重量

将6家三级医疗机构按1~6的顺序编号排序,将7家二级医疗机构按1~7的顺序编号排序。6家三级医疗机构都按规定将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交付签约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理,集中处置率为100%。(表2)

表2 三级医疗机构签约以来医塑处置情况表

7家二级医疗机构中2家医疗机构不开展输液诊疗,故无医塑产生;2家医疗机构虽已签约,因为医塑量较少未达到集中处置单位上门收集的重量要求,基本交由其他单位处理,并签署合同;1家医疗机构交由物资回收利用总站收集;1家交由区城市废弃物管理所处置;1家医疗机构输液量较大,医塑均交由指定集中处置单位。(表3)

表3 二级医疗机构医塑处置情况表

3 讨论与建议

医塑是指医疗机构使用后的各种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三级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和病区输液量较大,为了了解二、三级医疗机构收集并运送医塑的情况,我们于2012~2013年对上海市某区二、三级医疗机构医塑处置情况进行了调查。

3.1 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较重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颁布多年,经过卫生监督部门多年来的培训、指导和严格执法,各医疗机构领导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集中转运等管理非常重视,均建立健全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有统一的交接流程,有专用的储存场所,有具体数据的登记专册,有与合法回收单位双签名的交接记录。

3.2 医塑集中处置存在问题

按照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其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因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1]。但其是否被污染,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的风险。2005年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对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管理的请示》的批示意见就规定了一次性塑料输液瓶须统一收集,2009年市卫生局发文要求加强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但由于医塑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未引起部分医疗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的重视,故医塑的集中处置存在较大问题。可能发生个别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混入医塑交由非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的现象。

3.3 对策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机构相关领导和专职人员培训,加大对医塑集中处置的执法力度,避免医疗废物与医塑混在一起交运。

【参考文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Z].

医疗废物运输方式范文2

【关键词】 口腔医疗门诊;医疗废弃物;感染管理

随着口腔专科门诊医疗设备的不断更新,新的诊疗操作技术不断应用于疾病诊疗中,伴随而来的医疗废弃物日益增多,引起医务人员乃至社会人群的关注。如何对疾病诊疗后的医疗废弃物进行收集——分类——规范——运输——终末处置管理等,成为医院领导、后勤部门领导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不容忽视的一项工作内容。规范管理是否到位,不仅关系到改善社会环境、医院环境卫生污染状况;而且关系到医院医务人员、就诊病人的身体健康;重要的是关系到有效地减少和预防病原微生物流行传播疾病。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对医疗废物的产出、分类、收集、转运、焚烧及处理的全过程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医疗废物处理进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使我们口腔专科医院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防止诊疗中、诊疗后医疗废物引起的交叉感染起到了有力地推动作用。

1 门诊医疗废弃物种类

1.1 感染性医疗废弃物 口腔医院门诊诊疗工作与综合性医院门诊诊疗工作不尽相同,其疾病受口腔特殊的组织解剖生理特点的限制,分科细,治疗途径多,每一项治疗必须通过医师双手完成整个治疗过程。治疗结果必须通过护士双手及保洁人员双手完成污染器械收集、洗涤、消毒、灭菌,敷料及各种废弃物回收、分类、转运等,产生的医用废弃物种类多、数量多,几乎涵盖了8种医疗废弃物分类内容的全部,因而更具有传染性及传播疾病的危害。例如:诊疗操作使用高速手机头和牙钻;龋齿等治疗用的各种类型器械及小器械;水汽枪、吸唾器;拔牙用的各类器械;正畸牙、修复牙使用各类器具等,其表面残留病人口腔内血液、唾液、食物残渣、磨牙碎屑组织;污染的各种敷料,如:棉条、棉球、棉签、小纱布、小毛巾、牙胶、小纸捻等,数量众多的敷料均染有血液、唾液,成为医用废弃敷料交叉感染的途径之一。

1.2 非感染性医疗废物 诊治牙病所使用的各种重金属类,如汞、砷、铅等特殊废弃物;放射科废弃的冲洗X线胶片液;病理科废弃的各种病理组织切片标本;检验科废弃的各种血液标本、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废血清、废标本、采血用品等;修复科、正畸科废弃的技工印模材料、石膏模型、石英砂等;药剂科废弃的挥发性、蒸发性化学药剂废气;洗衣房洗涤排放的污水;手术室、供应室洗涤器械的污水及残余物;各科室废弃的损伤性刀片、缝合针、扩大针、光滑针、金属成形片、金属车针、拔髓针等。均会产生物理、化学、放射污染源,同样对医院医务人员身体健康及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

1.3 一次性医疗用品废弃物 一次性无菌医疗器具的推广使用,对预防口腔疾病诊疗起到了预防作用,受到病人、医护人员的欢迎。但增多的医用塑料废弃物如:一次性治疗盘、口镜、镊子、探针、漱口杯、手套、胸巾、印模、托盘、注射器、针头等的处置使医院难以承受。例如:就诊人数日门诊量1000~1500左右人次,需使用1000~1500套的一次性无菌治疗用品。长此下去,每日、每周、每月、每年产生的废弃物可想而知。这些废物可成为最直接的污染源头,成为血液性疾病传播的传染源。这些医疗废弃物在医院的产生不仅对医院内医务人员有造成感染的危险,也可能污染环境造成社会疾病的流行[1]。

2 门诊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

2.1 组织管理及制度不健全 表现在:有组织、有制度、但不健全。未建立主管和监管部门,或两者未能协调配合。对医疗废弃物的类别、规范、处置缺乏足够的重视,使组织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未能引起各级部门重视。如:后勤管理部门无专人环保负责制;医疗部门、护理部门、感染管理部门的协调、检查、监督职责不到位。

2.2 分类环节控制不严格 医院医疗废弃物的产生——分类——收集——回收——运输——焚烧等环节应是一个连续的系统程序。但我们在工作中时常表现:诊疗后废物混放、混装;锐器废物与医用其他废物混放、混装;医用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混送;废物装袋过满、过多散落等现象依然存在。电梯旁、楼道内、马路上常常可见到医疗废弃物留下的痕迹。为传播疾病埋下了严重隐患。

2.3 规范操作不严格 表现在:诊疗使用后注射器与针头不卸或不分类;一次性治疗配套盘器械用毕丢弃在生活垃圾中或不分类混放一起;一次性手套、口杯、纸巾使用后丢弃在生活垃圾箱内等,缺乏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的意识,既没有保护病人,也未到达保护自身健康的目的。

2.4 终末处理运输不严格 表现在:将院内废弃物集中车辆运输至院外垃圾场焚烧,缺乏医疗废弃物严格的分类、分装标准和运送标准;缺乏社会的必要监督机制;缺乏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缺乏必要的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专业技术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加之交接手续不完善、不规范,专人负责填写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基本处于滞后空白,从而造成了医疗废弃物不规范收集和运输。

2.5 医务人员防护认识不到位 表现在:防护认识淡化,认为口腔诊疗工作废物面广,种类多,不仅含有易致伤人体的锐器物,还有大量含有致病微生物具有感染性、病理性、化学性、放射性、血液性物质常伴左右,怎么处置是保洁员、院务部门、感染管理部门的事,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思想重视。

2.6 医院环保设施滞后于医疗业务技术的发展 表现在:暂存处设置及建筑不合要求,管理脱节,设施不全,设备陈旧,废水管网渗漏,废水排放不标准,装运及存放地点简陋或露天放置或离工作区域太近。认为运行维护费用高,回收处理费用多,经费负担难以承受等。对挥发性、蒸发性、污染源未进行有效的过滤装置排放等。

3 门诊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对策

3.1 加强组织管理完善规章制度 建立由后勤部门负责制的行政管理组织,医教部门、护理部门、感染管理部门协助监督检查。各科室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标准执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标准。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工作中对医用废弃物处置的职责和工作制度,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回收人员体检制度等,将医疗废弃物的管理纳入医疗后勤管理质量范畴。对医用废物有分类收集、分类装置、分类标示(如:生活垃圾用黑色塑料袋,医用废物用黄色塑料袋,以及锐器放置耐刺、防水、防渗盒)。对生活垃圾在公共场所设置带盖垃圾箱,减少医务人员及病人的直接接触污染。每日科室有保洁人员对医用废物收集、分类、运送至医院放置点进行交接记录,每月统计上报。改变目前医院对医疗废弃物管理中存在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状。

3.2 加强医疗废弃物设施的建设 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减少排放的污水对环境的污染;建立医用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定点、定车、定位、定装置、定专人的运输流程;防止医疗废弃物在收集、分类、运输过程中丢失、遗弃或混入生活垃圾,给社会、医院造成污染;开展对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技术研究,变废为用,变害为宝。

3.3 加强环节控制与规范操作 医院从医疗器材敷料用品使用后产出源头抓起,实行严格的统一采购;科室从领取数量、种类进行把关;保洁员对使用后的敷料废物类规范收集,分类装袋贴标示,定时定点交接给医院负责废物存放处理专业人员;省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疗废物回收公司,定期规范密封运输焚烧点处理。从而杜绝医疗废物流入社会,达到防止污染源扩散污染环境及危害社会人群。

3.4 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环保职能部门的协调统一 省内建立医用废物焚烧处理点。解决目前各医院尤其是离城市较远的中小医院各自为政,购置焚烧炉焚烧医用废弃物,即达不到完全焚烧毁废物,又造成空气质量环境严重污染;解决目前存在的另一现象大医院负担高额回收医用废物费用,中小医院无力交费、无力投资,无处设点,加之经费受限而出现的医用废弃物混杂于生活垃圾中运出医院外丢弃或填埋;医院则应解决好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场所,对贮存时限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判定[2]。反馈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5 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的宣传教育 在国家危险废弃物的名录中,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排在第一位。尤其是口腔诊疗后的医疗废物,如果处理不当,很易成为疾病的传染源,形成交叉感染或二次污染。因此,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废弃物相关的宣传普及教育至关重要。开展书面宣传与授课培训相结合;科室检查与纠正不合理的分类、处理方法相结合;强化医院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对医疗废弃物的重视。使每个医护人员都意识到医疗废弃物的危害性,做好个人防护,并积极参与。从而减少和避免因医疗废弃物而引起的医院内感染的发生。

3.6 加强院务后勤部门的监管力度 确保医疗废弃物从初始产生、回收、分类、装袋、运输、焚烧,做到交接手续等全过程进行重点关注,做到万无一失。并有定时巡查督促管理分工职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解决、关注、汇报,防止对医院内外环境造成污染。这样不仅可有效地防止医疗废弃物流失,还可明确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责任,起到一定约束和监督作用。

3.7 加强专业培训与监督治理 对医疗废弃物处置操作专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学习,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乳胶手套、专用工作服、防水围裙、胶鞋等,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必要时免疫接种,防止其操作中健康受到损害。提高他们对医院医疗废弃物危害的思想认识,提高在岗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环保意识。

3.8 加强医疗废物包装,贮存管理 科室按要求分类、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袋3/4时进行封口或密闭容器,有明显的标识,送至医院固定放置点;医院按要求有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贮存不超过两天时间,并没有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绳、防盗、防儿童接触安全措施等,专车、专用、专路线运输,并做好记录,如产生单位、类别、送交科室、日期等。

随着口腔医学技术的发展,诊疗后的医疗废弃物产量、数量将会越来越多。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去了解和认识医疗诊疗结束后带来的医疗废弃物处理问题,离国家对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新法规条例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这需要一个认知过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都必须意识到医疗废物正确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在为数不少的医院,医疗部门还未从旧的医疗废弃管理模式中走出来,缺乏正规的实行办法和运行机制。且经济政策、处理废弃物、废水的技术水平滞后于社会经济与医疗技术发展。出现政策管理办法与现实操作脱节,有漏洞、有薄弱环节。如:注重强调焚烧与填埋为主,注重医院自行无害化终末处理等。这样,既不能废旧利用,又不能技术更新转化再利用;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空气环境、水源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因此,我们应在确保诊疗疾病安全的前提下,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基础上,尽可能采用金属类医疗器械(如:治疗盘、口镜、镊子、探针等口腔诊疗器械),重复消毒灭菌使用,以减少医疗废弃物产量,塑料垃圾产量;减少使用器械中诸多中间环节的污染;改变过去管理、处理模式,向综合治理方面发展去研究和探讨。将医疗废弃物的分类、处理重点放在具有传染性危害的关键医疗废弃物品上。狠抓严格回收——严格分类——严格包装——严格运输四个环节。并在此基础上,发挥医院各部门相互协作与沟通,发挥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能,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医院医疗废弃物造成的医源性和外源性感染,切断交叉感染途径。减少医疗废弃物给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医院成本的投入,为病人、为医务人员提供一个清洁、安全的诊疗环境。使医院医疗废弃物处置更趋合理化,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医疗废弃物的管理[3]。使口腔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真正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张红玲.医用高度危险性物品的全程质控管理.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3,13(5):454-455.

医疗废物运输方式范文3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医疗废物运输方式范文4

Abstract: This paper takes the status of medical waste disposal in He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o analyze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medical wastes. Through the 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waste disposal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identification, the problems of medical waste management and disposal are analyzed.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corresponding medical waste disposal and emergency plans should be implemented for the medical waste disposal facilities failure or serious epidemic and other emergency situations.

关键词:医疗废物;废物产生;医疗废物分类;问题识别;医疗废物处置;应急管理

Key words: medical waste;waste generation;medical waste classification;problem identification;medical waste disposal;contingenc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X79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9-0218-02

0 引言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这些废物产生的有害化学物质,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造成污染。鉴于此,我国先后颁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于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理进行监控管理,以期使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有法可依并逐步取得成效。如果缺乏对医疗废物处置及应急管理问题的识别,将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1 医疗废物的产生及管理现状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所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院是医疗废物产出的主要场所,医疗废物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由于医疗废物的特殊性,使世界各国都对此高度重视。

1.1 医疗废物产生

随着河南省医疗废物实际处置量逐年增加,部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处置能力已超负荷或接近饱和状况,面临着急需扩大处置规模的压力。据统计,2013年河南全省19个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处置能力142吨/天,按330天工作日算,每年可处置4.69万吨。2013年全省实际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共计3.71万吨,实际处置2.64万吨。

1.2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现状

河南省较具规模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19家(主要分布在18个省辖市和1个直管县),医疗废物处置方法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适合采用热解焚烧法、高温灭菌法及干式化学消解法处置;病理性废物适合采用热解焚烧法及干式化学消解法处置;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适合采用热解焚烧法处置。全省医疗废物不同处置技术设施的设计及预留处置能力见表1。

表1焚烧工艺项目总设计规模3.04万吨,实际处置2.64万吨;干式化学法项目总设计规模0.55万吨,实际处置0.39万吨;高温灭菌法项目总设计规模1.10万吨,实际处置0.68万吨。

1.3 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管理

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不仅涉及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整个运行周期实施全过程管理,也涉及医疗废物处置技术选择,划分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片区,构建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机制等的处置全过程管理。

2 医疗废物处置分类及应急管理问题识别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的关键环节,但大多数医院没有完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体系,导致各种类型的医疗废物混在一起,给后续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带来较大的不便,影响医疗废物的处置设施的处理效率。

2.1 医疗废物管理分类处置问题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要环节,河南省内大多数医院在逐渐建立自身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体系,给后续的医疗废物分类处置带来较大的便利。据悉,在不少医疗机构,损伤性、感染性医疗废物分类较规范,其他病理性、药物性和化学性等三类医疗废物有时混放到感染性医疗废物,时有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现象,导致处置时不规范。

2.2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问题

河南省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主要是严格安排行政区划来划分,受行政区域划分限制,部分区域由于医疗废物收运距离远,存在收运路线极不合理,而造成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成本过高的情况。由于经费紧张等原因,部分地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存在医疗废物收集率低,医疗机构覆盖率较低等,导致一部分偏远山区、农村等地产生的医疗废物尚未全部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运输设备亟需专业化配置。

2.3 应急管理识别问题

河南省较大规模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19家,医疗垃圾集中焚烧处理制度始于2003年“非典”爆发时期,各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把主要精力放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上,对突发性的医疗废物处置问题考虑较少,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都比较缺乏。一旦发生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发生故障或需进行检修无法正常运营、某一区域发生严重疫情等情况下,没有相应的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及应急预案来实施。

3 医疗废物处置及应急管理对策与建议

医疗废物处置应急管理是指在医疗废物处置设备进行检修或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营时,或者某一区域突发疫情等应急情况下,医疗废物处置不受环境和技术局限等因素影响,医疗废物得到消纳。根据《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2003第287号),应急管理对策与建议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3.1 医疗废物处置分类适用性对策

分类处置对象适用性,可以解决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现象,处置时不规范问题。其策略:焚烧技术适用于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等各种传染性医疗废物;表2为三种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药剂废物等五类医疗废物的适用性比较(见表2)。

表2适应性比较表明,热解焚烧技术适应性最强,处置范围最广,可以处理各种医疗废物;高压蒸汽灭菌法和化学消毒法适用性没有热解焚烧法适用性广,一些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不能较好的处理,高压蒸汽灭菌法和化学消毒法在逐步得到推广。焚烧炉的处理规模在10t/d或以上,适合医疗废物大量集中处置。

3.2 医疗废物处置专业性对策

河南省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是以行政区域划分而规划建设的,各省辖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内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成本高,医疗废物焚烧处置项目的投资较大、运行费用较高,因而医疗废物处理费用也高。常用的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的投资和运行成本如表3。

表3所示,每吨医疗废物处理成本为2000~3000元。由于医疗废物的回收处理必须在废弃物产生后的48h内完成,即医疗废物回收物流网络是带有时间限制的。所以,医疗运输设备需要专业化配置。鉴于部分偏远地区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少,造成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回收、运输成本提升。如能优化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布局,例如个别县城可以就近选择收运和处置运营商,做到突破地域限制,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成本,实现多方共赢,即打破地域限制,优化处置设施布局和服务范围。从表3的工程实践表明,医疗废物焚烧厂处理量越大,每吨医疗废物的处理成本越低。所以,医疗废物坚持资源整合,实现对全省医疗废物的协同处置。

3.3 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对策

应对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突发环境风险时,要有相应的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及应急预案来实施。一旦发生重大疫情或者政府需要处置的废物,要以及时、快速且安全处置医疗废物为前提,启动跨区域协同处置方案来实施。必要时可动用医疗废物保证金,对协同处置单位进行费用补贴。来解决河南省19个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因故停运或检修期间、应对突发疫情等情况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对协同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器材、设备的配置,卫生防护设施和人员及时到位,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区域医疗废物的收集和集中处置。

4 小结

总之,医疗废物处置及应急管理问题的识别,就是要以医疗废物能得到无害化安全处置为前提,通过构建不同处置技术之间、跨行政区域的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模式,实现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参考文献:

[1]孙宁,张矗张筝,任志远.甘肃医疗废物综合管理和协同处置示范实践与思考[J].环境保护科学,2015(5).

[2]张凤云,梁艳芳.医疗废物对健康的危害及管理规则[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5(01).

医疗废物运输方式范文5

医疗废物是一种危害人体健康和影响环境的特殊污染源,其处理是否得当,是衡量医院感染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检验科是处理各种检验标本的部门,是医院病源微生物重点聚集地。因此,加强检验科医疗废物管理是防止发生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

1 检验科医疗废物管理现状

1.1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不健全 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不规范,没有实现分类收集,没有专用包装物和容器,没有专用运输车辆,运输中的污染现象不能完全避免。

1.2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由于医院医疗工作繁重,很少有时间对检验人员进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等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检验人员对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不善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分类不清,存在混放现象。检验人员环保意识不强,存在麻痹思想,认识不到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

1.3收集及运送不合要求 收集医疗垃圾的包装物的颜色和规格各异,只用普通的包装袋包装及运送医疗垃圾,包装袋破损而达不到防渗漏、防遗撒的要求;没有专用车运送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简陋,运送工具使用后未及时清洁和消毒。

1.4登记不完善大部分医院医疗废物处置登记内容不全面、不规范、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责任人等。

2 对策

2.1健全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医院成立了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由医疗、护理、总务、医院感染管理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检验科成立管理小组,由科主任及检验人员组成,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实行分级目标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

2.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上级相关配套文件。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如医疗废物的收集、交接登记、转运、储存以及培训考核等多项规章制度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等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措施,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2.3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认识应用多种方式对检验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知识培训。如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法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知识等装订成册分发到科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验科人员认真学习,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严格操作规程,按规定做好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收集、转运、储存的全过程管理,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露和扩散。对进修生、实习生、新上岗人员则将医疗废物处理知识列入医院岗前培训的内容,入科前由科主任就废物处理相关知识再强化培训一次,并将其在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面的表现作为业务考核的内容之一。

2.4实行医疗废物全程、规范管理

2.4.1医疗废物严格分类管理分类收集工作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将感染性废物、操作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院感染管理科为科室配置了小锐器盒、大锐器盒、大、小规格的医疗废物袋,及时分类收集置放医疗废物。

2.4.2专人定时下科室回收医院专门聘用院内医疗废物收集专职人员。每天上、下午到科室去收集医疗废物各一次,并及时运送到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处。

2.4.3固定院内运送线路院内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固定专门的运送线路,运送医疗废物的线路与检验人员行走线路严格分开,严禁运送医疗废物时与检验人员有接触,运送人员在运送途中应注意防止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造成病原菌传播,污染环境。

2.4.4严格交接登记手续 交接登记手续是院内医疗废物收集专职人员每日每次与检验科进行交接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

2.4.5运送工具的清洁消毒每日收集工作结束后,运送人员要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医疗废物运输方式范文6

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187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三条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

第四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不包括回收利用,下同)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

第五条危险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费最高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纳入*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建设的区域性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其处置收费执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成本的监控,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简便、有效、易操作,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

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月计收。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按病床数或产生的医疗废物重量计收;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在我省按国家规定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前,有病床的医疗机构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从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之日起,在住院床位费现行标准基础上每日每床加收不超过2元,作为弥补医院支出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应将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住院床位费中,不再另行收取。所有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门诊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

第七条对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其回收价格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双方议定。

第八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商定具体处置价格,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不同地区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一视同仁,在签定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协议中,不得有价格歧视行为。

第九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直接向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危险废物处置费,应首先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费用。

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十条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后,应取消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也不再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各地人民政府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要改变分散处置的模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要按照国家和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要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置设施,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城市集中的地区,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区域性集中综合处置设施。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准和规范、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要求。

第十二条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投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

各地人民政府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应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降低处置成本,确保危险废物处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规定。

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

第十四条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不按规范进行操作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处置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