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办法范例6篇

地质灾害防治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办法范文1

第二条 县级专项资金来源: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

若各乡镇申报的项目总金额超过每年专项资金数,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解决。

第三条 县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县级立项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应急调查、搬迁避让工程、工程治理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购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设备等。

第四条 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__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1、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立项,其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2、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3、中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

4、小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费由县级财政出资解决。

第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乡镇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凡经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县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九条 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由各乡镇组织实施的项目,乡镇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在次年的2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在项目完工后,由县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凡经检查审计认定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办法范文2

年全区发生地质灾害3起,其中地裂缝1起,地面塌陷1起,崩塌1起,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0余万元。年全区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78处,其中重要地质灾害点5处、一般地质灾害隐患点18处、无隐患(地质物理现象)地质灾害点55处,潜在经济损失2350余万元。年我区未发生地质灾害人员伤亡事故。

二、年全区汛期降雨趋势(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我区年降雨主要集中在5月至8月降雨量为719.6毫米,从4月中旬开始进入雨季,5月中旬到7月中旬雨水较为集中,多大到暴雨,易诱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三、年全区重要地质灾害点分布情况

年全区有重要地质灾害点5处。地质灾害点排、巡查出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地质灾害人员伤亡事故。

四、重要防范区域及重点防范期

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区地质灾害区划调查》和《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我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为:溪北办事处、清溪办事处、贵筑办事处、、久安乡、燕楼乡、马铃乡、青岩镇、黔陶乡、高坡乡、孟关乡。全区重点防范期为汛期(4月至10月)。

五、防范措施

(一)、实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工作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工作部门对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做到早安排、早部署,并按照地灾办()1号文《关于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安排意见》落实各项工作。对发生的重要险情和发生的地质灾害须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并按速报制度的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尽量减少灾害损失。对因造成地质灾害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区政府将按照年终考核目标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工作部门应对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总结,为来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资料,并作好相关准备。

(二)、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门责任制

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是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区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编制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指导、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和巡查,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年度防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的编制及巡查、排查、汛期值班等制度的建立以及监测人员、巡查、排查人员的安排落实)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认定。

区发改、交通、水利、乡企(煤炭)、教育、旅游、农业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按照《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门责任制度》(花府办发[]21号)规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督促、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部门因工程建设活动所引发的地质灾害及隐患进行治理和防范;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提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地质灾害发生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及灾后各项恢复重建工作,确保灾害发生地的生产、生活、教学等秩序恢复正常。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须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明确责任人、监测人、报警人、预警信号、撤离路线),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并于4底前报区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备查。

区财政局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财政资金,并设立专户,确保我区地质灾害治理及治理项目立项的前期工作的开展。区气象、民政、供电、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灾民搬迁,防雨预报,江河水情通报,灾区治安秩序维护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建立汛期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各乡(镇)、办事处及区建设、水利、交通、发改、乡企(煤炭)、教育、旅游、农业等部门在汛期须组织力量加强对中、小学校、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巡查和排查,建立完善地质灾害档案,发现险情和隐患及时排除,确保人员和设施安全,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督促检查工作。

六、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及监测、预防责任人

全区78个地质灾害点分布情况,具体分布地点及监测人、预防责任人详见《区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区年一般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区无隐患地质灾害一览表》。

地质灾害防治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危害的地质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震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设、农业、林业、环保、土管,以及电力、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对在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的预防及勘查评价

第七条地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由所在地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地矿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地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周围设立明显标志。

第九条地矿主管部门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的各项工程建设活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地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监测设施和监测网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监测预报工作,保护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从事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设、农业、林业、土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性质、规模、危害后果,制定本部门的预防措施,抄送同级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由省地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地矿主管部门或水利、交通、建设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可能危区域内。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报。

第十四条区域性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由省地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制定重点区域开发规划和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评价和预测,并制定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案。

申请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资料,并经地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承担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省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汇交地质资料。资质证书的申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矿主管部门报告灾害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和地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指派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行为人负责治理。行为人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地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治理。

第十九条区域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计划,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地矿、环保、土管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向省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省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项目审批权限批复或向国家计划主管部门上报立项,经费列入国家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地方配套资金纳入财政基本建设预算。

治理项目竣工后,由省计划主管部门和省地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的,由地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诱发地质灾害的,由责任者负责治理、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其消除影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地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省地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质灾害防治办法范文4

1.1编制目的、依据

为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35号)、《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政办字〔〕162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裂缝、房屋斑裂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3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区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卫生局、区教体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电信公司分公司、移动公司分公司、联通公司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各一名。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国土资源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其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起草区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企业)上下信息互通,以群测群防为主、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做到在发现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及有关单位,立即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分局报告灾害或灾情信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传达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防汛、气象等有关监测网络互联、相关信息共享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加强资料信息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资源分局每年年初要会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3.2.2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国土资源分局要结合实际做好安排,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同时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3.2.3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

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委会主任和企业负责人以及受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国土资源分局制订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国土资源分局和区气象局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本区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地的小型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并组织各单位和可能受威胁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5.1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国土资源分局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2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并可直接速报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速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局,并可直接速报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区政府立即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区政府领导下,立即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以前期应急响应为基础,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派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区人武装部负责协调组织驻周部队、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按各自职责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区教体局负责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区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有关保险公司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区指挥部;及时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情险情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社区)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国土资源分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在市专家组指导下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分局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国土资源分局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按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和区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7.6监督检查

区政府定期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8责任与奖励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及人为因素、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的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办法范文5

一、2011年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灾害发生简况

(一)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情况

2011年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联合可能影响我市的地质灾害预警共6次,其中三级黄色预警4次,四级橙色预警2次。我市根据区域降雨量、地质灾害隐患点稳定性状况及成灾可能性预测分析,地质灾害预警17次。

(二)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受地理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我市西部中低山区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2011年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8起,出现重大险情1起,其中崩塌6起,滑坡2起,直接损失56万元,无人员伤亡。

二、2012年全市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依据我市地质环境背景、地质灾害分布规律、隐患点稳定状态和市气象局对2012年汛期降水趋势的预测,预计2012年全市发生地质灾害的频度、密度将不会低于2011年,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也较大,类型仍以崩塌、滑坡为主,多发期为5~9月份,其中高发期为7~8月份,发生地点将主要集中在我市西北部、以及三镇中低山区区域,强降雨、连续降雨和台风是地质灾害形成的重要触发因素,人类工程建设活动也成为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重点防治区

根据我市往年气候规律和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统计,每年汛期是全市地质灾害的高发期,5月后,我市即将进入汛期,雨量开始逐渐增多,7~8月份会出现一段降水集中期,台风、强降雨和连续降雨频繁,进入9月份降水才开始逐渐减少,因此5月~9月为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重点防范期内连续降雨和强降雨及其过后的2~3天内为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时段。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区划调查和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数据库,确定我市重点防治区:

(一)西部山区居民聚居区

重点防范的镇、街道为、、和街道,附表中分布在上述镇、街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需重点进行防范,同时要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发现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做好管理和防范工作。

(二)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区域

因某些单位、企业和居民在山脚切坡过高过陡建房引发边坡失稳的区域,西部山区公路建设工程导致的切坡区域,相关责任单位应加强监测和防范可能发生的崩塌和滑坡危险。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落实到各个具体的灾害隐患点则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围绕如何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开展防治工作。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需实行分级负责、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管,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主要领导要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要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要求,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列》和“六项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到领导到位、任务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预报等工作,发生地灾险情时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成员单位,共享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地质灾害历史灾情等情况;市财政局按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救助工作;市交通局、公路局负责公路修建切坡诱发产生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监管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河道及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监管工作;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监管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灾区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市气象局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降水监测,及时向国土部们共享自动气象站、天气雷达等实时观测资料和降水预报信息,并与国土部门合作,地质灾害气象警报,在地质灾害发生时提供抢险现场的气象服务;市林业局负责加强对山区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原因造成水土流失而引发地质灾害地段的植被保护和林地征用管理,并指导和督促林地权属单位制定生物治理方案,恢复植被,控制水土流失。同时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责任单位要加强台风、强降雨等灾害天气期间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因工程建设引发以及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由建设单位进行监测和治理。

(二)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强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要求,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制定和更新包括监测责任人、预警信号、撤离路线等详细内容的防灾预案和防灾避险明白卡,一并发放到每户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地质灾害易发的镇、街道应邀请相关部门配合组织一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确保一旦灾害发生,能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突出工作重点,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多发生在汛期,集中强降雨为主要引发因素,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十分重要。

1.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巡查和督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对各自负责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区段内城镇、学校、居民点、交通干线、旅游景区和工程房屋建设项目开展巡查工作,重点巡查各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情况,警示牌设置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监测工具、通讯工具、报警系统的完好情况,“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及“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的发放情况,危险区域人员搬迁避让情况,宣传工作是否做到家喻户晓,是否有新的隐患点发生等,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派出督察组,对重点防范区内各责任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督察,对于没有达到要求的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2.加强汛期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气象部门,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制度。由于我市地质灾害的诱发因素主要来自于强降雨和台风,市气象局在强降雨和台风预报中要增加防范地质灾害的警示内容。

3.做好汛期值班和灾情速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带班制度,严格值班纪律,落实值班责任,确保通讯24小时畅通,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气象、水利和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互通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掌握雨情、水情、灾情。一旦出现灾情,迅速启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组织防灾、救灾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的防灾体系

“群测群防、群专结合”是防御地质灾害的有效办法,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进行排查。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以村、组为单位实施群众监测,由受威胁的居民点或单位中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监测,同时将涉及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至监测责任人,注意提高监测人员工作积极性,保持监测人员相对稳定,及时落实新发现隐患点的群测群防责任,建立群测群防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市、镇、村、组四级群测群防体系。市国土部门要加强针对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推广地质灾害简易监测预警设备,努力提高地质灾害监测和预防预警水平。

(五)加强监管力度,最大程度降低地质灾害的发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各自责任区域内的在建工程及房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和新建房屋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严禁在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定要依法查处,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地质灾害防治办法范文6

《预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预案》实施的基本原则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保证重点,工程治理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遵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巡查、监测、治理、应急调查、预警预报和宣传培训工作。

一、全县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一)地质灾害隐患情况。我县是地质灾害易发区,易发区面积1915.64平方公里,共发现各类地质灾害预警(隐患)点400处,其中重点(二级)地质灾害预警点15处,威胁1095人、1321间房屋,潜在经济损失1432万余元;次重点(三级)地质灾害预警点127处,威胁8511人、6383间房屋,潜在经济损失9761万余元;一般地质灾害预警点258处,还存在未被发现和人为破坏新出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石门楼镇、罗溪乡、上汤乡、鲁溪镇、澧溪镇、泉口镇、船滩镇、甫田乡、清江乡、大洞乡、东林乡、横路乡都是地质灾害易发的重点乡镇。

(二)地质灾害发生特点。近年来异常的雨雪、冰冻天气及洪涝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原因。但因人类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也在不断上升,不规范的采矿、工程建设、民间切坡建房及过度抽排地下水是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原因。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多发生在雨水较集中的季节,4—9月是地质灾害高发时期。枯水季节地下水位的快速下降,地下采矿、抽排地下水也易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的发生,造成农田毁坏和房屋开裂、倒塌。采石、取土等露天开采矿山也可能由于不规范开采而引起边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二、本年度地质灾害发生预测和防治重点

据气象部门预测和有关资料反映,2011年我县降雨总量接近常年,但发生突发性灾害天气几率较大,结合我县地质环境结构分析,今年汛期发生突发性、群发性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同时历年形成的一些重点、次重点和一般的地质灾害预警(隐患)点危险性也会有所增加,本年度应特别加强这些预警(隐患)点的监测工作。今年汛期,石门楼镇、罗溪乡、澧溪镇、泉口镇、船滩镇、鲁溪镇、上汤乡、甫田乡、大洞乡、宋溪镇、杨洲乡、东林乡、横路乡等乡镇地质灾害仍将以山体滑坡、泥石流为主,防范重点在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矿山周边、公路(乡村公路)沿线,如上汤乡洋新村下高塘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鲁溪镇、泉口镇、罗溪乡、清江乡等主要以地面山体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为主,防灾重点在人口密集区,如鲁溪镇北屏村、华源锑矿采空区、罗溪乡尧山村—岭上—上坳地裂缝等。汛期,由于强降雨过程中地下水的渗透作用,使地下水位抬升,一批不稳定的地下溶洞、采空区容易集中塌陷,不排除出现一些规模较大、危害程度较高的地面塌陷。汛后的9月、10月份,由于地下水位快速下降,一些相对不稳定的地下溶洞、采空区,在失去重力平衡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塌陷。综合预测我县今年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仍然维持在较高等级。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防范。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根据以往我县地质灾害发生的特点,今年我县的地质灾害防治要着重抓好以下七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为确保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将责任落实到人,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安监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分局、县扶贫和移民办、县电信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分管领导及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必须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状,制定相应的防灾预案,建立巡查制度,明确工作责任,确定应急撤离路线和应急安置场所,保证防灾抢险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同时要成立名符其实的地质灾害应急分队。

(二)健全群测群防网络,加强监测预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群测群防是防治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群测群防体系,层层签订群测群防责任状,落实监测责任人和监测员职责,对地质灾害实行有效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必须始终坚持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制度,做到不漏一村、一户、一点、一矿。要充分发挥群测群防监测体系的作用,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并逐一制定防治措施,落实防灾责任。国土、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及时对灾害性天气作出气象—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贯彻落实“三项制度”。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巡查、速报和应急三项制度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为准则,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责任的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当地质灾害出现临灾和险情时,要及时做好人员迁避、紧急疏散、应急抢险和灾情速报等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深入宣传,提高广大干群的防灾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工作,通过电视、会议、讲座、培训等形式,向广大干群深入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地质环境管理知识,重点宣传地质灾害的突发性、危险性,普及汛期灾害防治的基本常识,不断提高人们主动防范、依法防治意识,增强防灾能力。

(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严禁乱采滥挖,防止水土流失。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探、采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力度,有效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