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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医疗方案范文1
1总则
l.1编制目的
l.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救援领导机构
3.2救援专家组
3.3救援执行机构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4信息报告和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5保障措施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医疗救治机构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5.5物资储备
5.6经费保障
5.7交通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7.3解释部门
7.4实施时间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行动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行动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50人以上,且死亡和危重人员超过5例,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我市需要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25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10人以上、24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5人以上、9人以下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救援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各县(区)要参照市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方式,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3.2救援专家组
市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救援执行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在市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各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中心血站负责保障医疗救援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行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l.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救援行动,落实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支援各县(区)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市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必要时向省卫生厅请求支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指挥和协调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采取支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或由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县(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实施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及时向全市发出通报。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现场救治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件发生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本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
医疗急救中心、分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5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畅通与共享。
5.2急救机构
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设好**市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分中心。
5.3化学中毒医疗救治机构
确定**市人民医院作为我市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县(区)政府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60人,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县(区)也要组建县(区)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同级政府批准。
5.5物资储备
市卫生部门要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市医疗急救中心、分中心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民航、海事、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警备区后勤部负责协调驻舟部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6公众参与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本方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本方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卫生医疗方案范文2
通过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守护健康”活动,强化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和依法行医意识,规范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全市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守护健康”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兼任办公室主任,为成员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三)加强医疗机构和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安排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守护健康活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2年7月20前)为机构自查阶段。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依法执业及医疗广告的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两年内本单位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律法规行为(如医疗责任事故、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等情况进行梳理;模拟填好下列附件3~4检查表,并将自查及梳理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和市卫生监督所医卫科各一份;医师注册后有《执业医师法》十六条情形,医疗机构应在三十日内报告我局;同时,我局将与辖区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第二阶段(2012年8月20日前)为监督检查阶段。按要求开展辖区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监测工作;并对辖区内中小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广告行为进行分级监管,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要重新申请注册(降格)。
第三阶段(2012年9月20日前)为整改落实阶段。我局将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医疗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医务人员进行约谈;对两年内发生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等严重违反《执业医师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医师注册后有《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情形的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做到记分管理与年度校验相结合,并对检查情况、违法违规处罚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阶段(2012年10月15日前)为督查总结阶段。市“依法执业守护健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检查情况、违法违规处罚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情况进行汇总,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11月1日前,将本市活动总结和有关活动表格(含电子版)由市卫生监督所报市卫生监督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依法执业守护健康”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市卫生监督所和医疗机构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守护健康”活动的重要性,精心组织自查和监督检查,确保“依法执业守护健康”活动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卫生医疗方案范文3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高中考期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安排
(一)高考医疗保障工作安排
高考考点县城区小学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县人民医院承担,高考前一天(6月6日)县人民医院安排工作人员与县城区小学联系确定医疗救护的场所设置和救护车停放点位等事宜;高考期间(6月7-8日),县人民医院安排救护车一辆、医护人员各一名携带足够的急救药品和相关急救设备物资驻点承担医疗保障工作,高考期间预留一定的床位以备急救之需。
(二)中考医疗保障工作安排
中考医疗保障工作由县人民医院、县中藏医院和县半扇门中心卫生院共同承担,县城区小学考点由县人民医院承担、县中学考点由县中藏医院承担、县半扇门中学考点由半扇门中心卫生院承担。中考前一天(6月12日)承担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安排工作人员与考点学校联系确定医疗保障的场所设置和救护车停放点位等事宜;中考期间(6月13-14日),承担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安排救护车一辆(半扇门考点不安排救护车)、医护人员各一名携带足够的急救药品和相关急救设备物资驻点承担医疗保障工作,中考期间预留一定的床位以备急救之需。
(三)卫生保障工作安排
高、中考期间县疾控中心做好考前考点室内外消毒工作、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执法监督员进驻高中考考点协助和指导考点学校做好学校传染病、饮用水卫生工作,杜绝高中考期间发生传染病疫情和饮用水安全事件。
(四)巡考工作安排
高中考期间巡考工作安排高中考考务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各承担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务必高度重视高中考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统筹做好工作安排,高中考期间务必提前半小时进驻考点,承担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高中考结束后方能按照考务办公室要求离开。
(二)承担医疗卫生保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考务工作纪律,穿平跟软底鞋,不得随意走动和大声喧哗等。
(三)急救车辆出入高中考考点和承担医疗卫生保障期间不得使用警笛和使用汽车喇叭。
卫生医疗方案范文4
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进程中,向全民普及安全常识及健康保健常识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在我国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为抗击各种灾难,让全民更深刻了解急救护理措施,我们以服务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发展,新农民成长和帮助基层群众建设新家园,开创新生活为主攻方向,激发青年学生服务奉献的热情,广泛开展灾后重建服务,教育帮扶,医疗服务,科技支农,文艺演出,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等活动,引导青年学生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基层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得出正确的社会观察结论,明确坚定的政治方向,真正实现“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目标.
医疗建设作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方面,应该得到社会和人们的重视和关注.而作为21世纪新青年的我们,应该为新农村建设挥洒青春的汗水!
针对我省部分农村存在的医疗条件及相关卫生知识匮乏的现状,我们**志愿服务团积极响应上级号召,联系了**省**市**县**镇作为实践基地,并深入其中,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相关知识宣传活动.
二,活动目的: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实践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响应院团委关于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号召,护理学院团总支,学生分会以“展示新形象爱心送健康”为主题,引导和激励护理学院学生认真贯彻“三下乡”活动精神,今年暑期继续组织开展大学生志愿者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通过“展示新形象爱心送健康”三下乡活动的开展,使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了解基本国情,进行正确的社会观察,不断增强在夺取全面积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伟大实践中奋发成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念信念.
三,活动时间:
2010年7月12日-14日
四,活动地点:
**省**市**县**镇
五,活动流程:
(一)前期准备:
1,安排同学自己申报“三下乡”实践地点,并结合暑期“三下乡”的具体要求和联系地点的实际情况进行筛选.
2,与实践地点相关人员及时沟通,商榷下乡活动的具体细节.
3,从**志愿服务团中选拔“三下乡”同学,召开动员大会,并进行相关培训.
4,在校内,以海报和宣传板形式对本次“三下乡”活动进行全方位宣传.
(二)实践过程:
1,7月12日,开展义诊工作.
与**市**县**镇中心卫生院联合设立义诊点,并及时将消息告知社区居民.然后,开展义诊工作.主要是向村民提供体检服务等.
2,7月13日,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宣传工作.
在社区的显要位置张贴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海报.设立咨询台,向社区居民宣传这项有益的医疗制度,并积极解答社区居民们的疑惑.
3,7月14日,宣传急救护理常识,并进行走访调查.
设立宣传点,宣传急救护理常识,宣讲疾病预防,介绍良好的生活习惯,让社区居民了解到防病治病医疗知识,并学会将这些知识应用并落实到日常生活中,最后教授简单的急救护理操作.并组织人员,每四人一组,到社区进行走访和调查.
(三)总结反馈:
及时总结,整理成文字及相关图片材料.将活动心得及活动效果及时反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为该村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以达到本次“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要求.
六,总结阶段:
对活动流程进行梳理,认真整理活动照片和相关材料,做好全面宣传和深度报道工作,不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此外,还要注重总结教训,以便为下一次更好的开展相关活动积累经验.
通过召开“实践归来话成就”座谈会,社会实践成果汇报会,“优秀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评选”等活动,对优秀团队及个人进行表彰.与此同时,组织队员交流体会,讨论活动得失,进一步强化实践活动的教育效果.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一定要有重点地向团委汇报活动整体开展情况.活动结束之余,定期组织参加此次活动的人员进行交流,加强团队向心力.
七,媒体宣传:
活动过程中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通过报纸,网络新闻报道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扩大活动影响力.
八,经费预算:
九,人员分工:
十,效果分析:
本次活动重在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了解基层群众生活,进行详细的社会观察,不断增强在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伟大实践中奋发成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首先,从活动本身的意义出发,“三下乡”社会实践是一个公益性的志愿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及影响力,可以加强社会对广大志愿者和社会实践活动的了解;其次团队的成员,是从广大优秀报名者中精挑细选的,实践队伍具有充分的战斗力,为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卫生医疗方案范文5
一、体检目的
通过对农民进行健康体检,了解农民的基本健康状况,掌握社区诊断,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并进一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从而保障农民身体健康。
二、体检对象及时间
体检对象为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时间从20*年1月1日起,每二年一次,7岁以下儿童及中小学学生为每年一次。
三、体检内容
体检包括物理检查(内、外科)、三大常规(血、尿、大便)、胸透、B超(肝、胆)和心电图等五项,少年儿童及孕妇不做胸透检查。7岁以下儿童按照儿童系统管理要求予以生长发育监测,中小学生按照学生预防性健康体检的要求执行。
四、体检费用及结算方法
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接受上述指定项目进行体检不收取体检费用,因疾病需要或农民自愿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卫生院可以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及农民的承受能力合理收取费用。
农民健康体检采用“健康体检券”方式运作。“健康体检券”分“一般健康体检券”和“特殊健康体检券”两种,一般健康体检券用于成年农民健康体检,特殊健康体检券用于7岁以下儿童及中小学生的体检。“健康体检券”由卫生局统一印制,财政监管,乡(镇)、街道统一发放。农民在规定期限内凭券到当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的指定地点接受免费体检,一人一券,不能调剂使用,不能冲抵现金,对7岁以下儿童和在校中小学生体检可抵冲其生长发育监测和预防性健康体检等相关费用。体检的卫生院依据收取的“健康体检券”及体检名册,每半年一次向卫生局统一结算。
五、体检方法
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由农民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具体承担,对目前不具备相应检验设备的卫生院,市属医院应配合卫生院共同做好体检工作。体检地点以所在乡镇卫生院为主,也可以入村进行,学生及集居儿童体检可在就读学校及幼儿园进行。
六、实施步骤
(一)20*年3月—4月,制定方案,组织培训,开展试点。
在制定方案基础上,由卫生局进行有关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及卫生院积极做好健康体检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单位着手开展体检。
(二)20*年5月—20*年12月,全面实施体检工作。
印制并发放健康体检券。在进行健康体检同时并以户为单位建立健康档案,对健康体检资料进行收集、登记、分析、总结。对健康体检中发现有关疾病的人员进行健康咨询指导、发放针对性的健康教育资料,对糖尿病、高血压、结核病、精神病做好相应的疾病跟踪管理。为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20*年底争取完成全市50%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体检工作,到20*年底,达到90%,二年一轮回。
(三)每年12月,考核总结。
由卫生局会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卫生院农民健康体检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实施免费健康体检,是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化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切实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的重大举措。各乡(镇)、街道及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要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各乡(镇)、街道对农民健康体检工作负总责,要充分发挥村公共卫生联络员的作用,掌握参加合作医疗者的信息,规范健康券的发放及使用。教育部门负责学生体检的组织,参加合作医疗学生的核对。卫生局做好全市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工作,督促相关的医疗机构落实工作任务;乡镇卫生院负责具体实施,要落实体检所需的场地、必须的仪器设备、足够的人员;市级医疗单位要加强对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协助卫生院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健康体检服务;市妇保所、疾控中心、监督所等针对7岁以下儿童及中小学生体检做好指导,确保体检质量。财政局要落实体检所需要资金,监督健康券的规范使用。
(三)广泛宣传,形成氛围。各乡(镇)、街道及卫生院要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通过宣传形成良好的氛围,明确政策,提高农民健康体检参与率,促进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以此推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
卫生医疗方案范文6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
第十三条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发右广告。
第十六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其中吊销《医疗广告证明》的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