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监督范例6篇

医疗卫生监督

医疗卫生监督范文1

医疗安全监管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执行状况对于减少和防止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医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民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也关系到卫生监督的公信力和卫生系统的公众形象[1]。近年,随着因医疗安全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和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逐步强化了以医疗安全为主的医疗服务领域监管工作,但其职能并未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卫生监督在医疗安全行业监管中存在以下问题并应予以解决。

1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下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条都可以理解成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的处罚措施,由于存在处罚额度和内容上的较大差别,使得这两个法律法规在取缔、打击非法(无证)行医行为时在调整范围上存在一定问题,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处罚自由裁量上带来一定困难,也会影响执法的公平性。

1.2法律规定滞后目前,我国多部卫生法律法规存在明确设定了义务条款,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的现象。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的隐私”,“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助理医师在城市“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等。以上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办法,卫生监督人员在发现此类问题时,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能及时、有效地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和控制、消除医疗安全隐患,使得执法工作显得苍白无力。

1.3缺乏可操作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无相应的定义;实际工作中,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赔钱了事,很少对纠纷事件进行正规的医学鉴定,对诊疗活动与诊疗后果之间的因果并无明确的书面结论,给实际执法操作带来难度。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划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罚权限[2],是按属地化管理还是按医疗机构发证管理权限进行操作,需要进一步明确。

2医疗安全监管运行中的现状与问题

2.1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性质不明确目前的卫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构的地位和真正职责[3],就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而言,职能有的仍在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所内的,职责范围也不统一[4]。多数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相应的监督执法和许可工作,它既不是真正的卫生行政部门,也不是卫生行政部门内的执法大队,行政主体与执法主体脱离,严格来说其执法效力值得商榷。

2.2医疗安全监管运行机制不畅在医疗安全监管整个过程中,多数卫生监督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现场执法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监督与许可分离、与医疗事故(纠纷)的查处分离且缺乏信息沟通机制。卫生监督机构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许可、校验与医疗事故信息,而且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现场检查中获取的医疗机构信息(如实际执业人员和执业范围等)与卫生行政部门在许可、校验时掌握的情况往往不一致,极易出现刚刚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或校验就要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罚这一尴尬局面。出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无人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有悖于《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督”的基本原则。

2.3医疗安全监管力度不大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加之近年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正处于改革、职能调整期间,人员编制严重短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5]。国家和地方对卫生监督工作执法经费专项补助政策和机制还未建立,监督监测设备、手段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影响了医疗安全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3加强医疗安全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3.1完善法律标准体系建设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是卫生监督机构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依据,尤其医疗服务市场不同于其他公共卫生监管领域,其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规范将直接导致监管空白,故加强卫生法规政策的统筹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主要任务一是对医疗安全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出台新的规定;二是对现有法律法规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做到有明确的解释,便于卫生监督机构实际执行和操作。

医疗卫生监督范文2

一、在信息化建设及完善的工作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1、根据卫生部相关要求,对监督所全体监督员进行网络教育教学相关知识、操作的培训工作。按照规定完成了各项在线培训工作,并获得了2012年天津市监督员网络培训推动工作先进个人。

在国家信息化平台2012版升级推广、应用的工作中身兼数职,无视任务的艰巨,及时、完满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年内组织信息化相关全员培训6次,相关答疑、技术指导、操作演示不计其数。与上级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信息化工作动向,结合所内实际工作状况,向所领导提供有依据的参考意见,起到了及时调整工作重点的作用。

二、踏实工作,完美完成各项工作的交割任务。

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地完成各项日常工作。不急躁、无怨言,一切以工作为基本出发点。

从办公室调出,完成了收入统计、日常消耗备品、行政值班表制作等工作的交接。从业务办调出,完成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及生活饮用水的日常监督信息化管理工作。作为系统管理员,协助新老质控员进行工作交割,并对新质控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必要的帮助,使我所信息化工作平稳过渡。

完成各项工作的交接工作的同时,并协助相关领导对信息化业务成功按专业进行划分,简化审批步骤,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了按分管工作的类别分化信息业务工作的目的,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所网格化综合执法与上级单位按专业划分科室的冲突。

对华苑医院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一次,对卫生协管的任务、工作职责进行了讲解,并根据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给予卫生协管员一些实际的工作建议。

三、全力投入医疗卫生执法工作

医疗卫生监督范文3

【中图分类号】R44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7-0387-01

通过近几年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活动,卫生监督机构在医疗卫生监督方面积累了一些办案经验,尤其在办案过程中体会到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处罚案件的质量.甚至会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现就医疗卫生监督中证据的收集中出现的几个常见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并提出建议。

1医疗卫生监督证据收集中几个常见问题

1.1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问题:《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的规定,有的卫生监督员自认为是熟人,忘记带执法证件或者带而未出示,没有表明执法身份、所在的行政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权,实际表现为卫生监督员没有履行表明身份的义务。卫生监督人员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时,由于卫生监督人员数量不够,同时对几个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出现了询问人与记录人为同一人,询问笔录事后再补签字的状况,往往表现在询问笔录中询问时间出现重叠的现象,违背了询问调查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的规定。

1.2证据应体现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医疗卫生监督不同于其他单一的公共卫生监督活动,监督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要求医疗监督执法证据应体现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例如对医疗机构出租医疗科室行为的调查取证,涉及人、财、物和风险四个方面,如果不能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将难以认定出租承包行为。在监督中还发现,医疗机构同时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取证时一定要分别取得其相关证据。如果相关证据采集不到,将会影响案件证据的证明效力或者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

1.3索取证据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卫生监督人员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提交的资料,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复印、摘抄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不论是原件还是复制件,如果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应当由提交人在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复制件上还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以证明该证据来源进行确认。对于卫生监督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或者陪同人员只是签名盖章,而没有签署对其内容的认可程度,如“属实、基本属实、不属实”。

1.4 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证据保全讲究快,往往采用音像证据,视听资料获取应该公开进行。同时音像证据依赖高科技设备,可能出现失真或虚伪,真实性要经过严格的审查。这样,音像证据只能作为其他证据的辅助形式或者补充。

1.5 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的确凿性问题:卫生监督员在制作检查笔录时,应该对现场的客观行为或者物品做描述记录。如对某医疗机构出租科室进行调查时,询问笔录中只是凭相关人的口述,有说承租人使用的是医疗机构的处方,又说是承租人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自行印制的,但卫生监督员自始至终均未看到所使用处方的实物,检查笔录却提出承租人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从而违背了收集证据必须客观的原则。检查笔录有时忽视了对其他证据如音像证据和询问笔录的补强,导致难以认定直接证据为确凿。

1.6收集证据要讲究技巧:没有定案前不能认定其违法,如对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进行调查取证,在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的规定时间前就简单给其定性,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的警觉而不再配合案件调查或提供假证,这就要求在调查取证阶段尽量使用中性词语,对上述行为调查询问时可以“对你单位开展诊疗活动的有关事宜”了解有关情况开始。在调查取证中,要把握专业术语的使用。

2医疗卫生监督中证据收集建议

2.1熟悉相关法规.医疗卫生监督涉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专项技术监督管理、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监督管理、中医药监督管理,还有血液安全监督管理,除了法律法规,还有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只有熟练掌握这些法律法规,才能有的放矢地收集证据。

2.2遵循证据收集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卫生监督执法实践经验,医疗卫生监督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客观收集原则、全面收集原则、及时收集原则和依法收集原则。

医疗卫生监督范文4

2021年江西省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医疗机构监督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二、采供血机构监督

(一)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五、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检查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制度建立情况等。

六、结果报送要求

各设区市于10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含省直管县)全年数据汇总,将年度工作总结、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联 系 人: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刘洋,电话:0791-86255697

邮箱:wjwzhjdj@163.com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孔诚,电话:18720245151

邮箱:wjwzhjdj@163.com

 

附表:1.2021年江西省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1年江西省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1年江西省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1年江西省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1年江西省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1年江西省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1年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8.2021年江西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9.2021年江西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1年江西省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医院(含中医院)

12%

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

3

卫生院

4

村卫生室(所)

5

诊  所

其他医疗机构

 

附表2           

2021年江西省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单位

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医务人员管理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技术管理

医疗文书管理

临床用血管理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数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人员资格管理(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健康体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用血来源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血液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

用血管理组织和制度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应急用血采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院(含中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卫生院

 

 

 

 

 

 

 

 

 

 

 

 

 

 

 

 

 

 

 

 

 

 

 

 

 

 

 

 

 

 

 

 

 

 

村卫生室(所)

 

 

 

 

 

 

 

 

 

 

 

 

 

 

 

 

 

 

 

 

 

 

 

 

 

 

 

 

 

 

 

 

 

 

诊所

 

 

 

 

 

 

 

 

 

 

 

 

 

 

 

 

 

 

 

 

 

 

 

 

 

 

 

 

 

 

 

 

 

 

其他医疗机构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3               

2021年江西省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一般血站

100%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特殊血站

100%

2

单采血浆站

100%

 

 

 

附表4

2021年江西省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单位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资质管理

血源管理

血液检测

包装储存运输

其他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未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单位数

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单位数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单位数

未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单位数

未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单位数

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的单位数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单位数

血液(浆)检测项目不齐全单位数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单位数

未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单位数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数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单位数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单位数

一般血站

 

 

 

 

 

 

 

 

 

 

 

 

 

 

 

 

 

特殊血站

 

 

 

 

 

 

 

 

 

 

 

 

 

 

 

 

 

单采血浆站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5

2021年江西省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 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20%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2

职业健康检查

30%

1.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3.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5.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是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3

职业病诊断机构

20%

4

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100%

1.放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情况。

 

附表6

2021年江西省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单位

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核医学诊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治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放射诊疗机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7

2021年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8              

2021年江西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

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妇幼保健院

 

100%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00%

3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100%

附表9

 

2021年江西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单位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制度建立情况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万)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单位数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人员未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不符合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单位数

未按要求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进行查验登记单位数

未按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数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未按要求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单位数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病历、记录、档案等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未按要求设置禁止“两非”警示标志单位数

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单位数

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未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初生缺陷报告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单位数

不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单位数

 

 

 

 

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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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监督范文5

一、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1、加强各级卫生监督所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卫生监督经费,使卫生监督所的执法装备、办公用房、执法车辆达到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标准。

2、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推进各级卫生监督所参照公务员管理改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充实一线卫生监督员,不断优化人员结构,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

3、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经费,加强卫生监督稽查队伍建设,认真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5、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大对卫生监督学科及学科带头人的扶持力度,加强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注重对现场执法技术等卫生监督重点领域的研究,努力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技术含量。

6、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根据本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要求,优化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以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审批程序,做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以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二、做好世博会公共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三、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9、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按照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10、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质控中心,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规范职业卫生服务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11、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在本市开展卫生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加强基层职业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探索本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监管模式。

12、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

13、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积极推进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本市重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

14、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继续推进本市生活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工作,在嘉定、奉贤两区开展本市生活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本市生活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区县范围,同时完成卫生部城市生活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工作。

15、加强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11版)》和《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贯彻执行工作。

五、加强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16、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继续做好以甲型h1n1流感为主的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结合季节特点,开展冬春季呼吸道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17、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口腔、内镜等科室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8、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加强对村卫生室和家庭病床的医疗废物监管,进一步规范其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19、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继续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工作。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20、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监督检查和宣传指导,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进一步规范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学生身体健康。

六、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管理

21、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加强对《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效果的评估,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临床检验质量的监管。探索中医医院科室设置及名称的规范管理。继续开展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专项治理和整顿,规范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22、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拟定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上海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23、提高医疗服务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管理系统,为医疗服务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平台。

24、加强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指导和培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其依法执业的意识和自觉性,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25、继续加大血液安全监督力度。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单位的监管,确保临床用血安全。严格规范采供脐带血行为。应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冒名顶替献血等不法行为的力度。

七、继续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和整治“医托”工作

26、继续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工作。重点打击固定场所无证行医行为,特别是非法接生、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大对无证行医处罚力度,并认真做好相关司法衔接工作。

27、继续开展整治“医托”工作。根据《上海市整治“医托”工作方案》要求,通过采取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综合整治、疏堵结合等措施,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服务秩序。

八、认真做好卫生监督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医疗卫生监督范文6

【关键词】 公共行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2000年,我国根据政事分开,合理划分和明确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原则推行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将原来由各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并对原有机构适当加以精简、归并、调整,组建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专职承担卫生监督任务,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建立起了完整的卫生监督体系。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卫生监督体系的问题日益突出,卫生监督体系与人民群众的要求有一定差距[1],迫切需要推行新一轮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建立起办事更加高效、运转更加协调、行为更加规范的卫生监督体制。

1 我国卫生监督体制的现状

1.1 中央层面 在十一届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中,卫生部有其内设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司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承担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其中医疗服务监管司的职责包括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的职责为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是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对外的统一窗口,其职责包括承办6项由卫生部直接审批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部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运行与管理;负责制定卫生监督执法检验技术规范。

1.2 地方层面 自2000年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推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2],卫生部相继印发了多个文件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地方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卫生监督体系。按照相关规定,地方分别成立行政执法机构性质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和县(区、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原则上应按照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在乡(镇、街道)设置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目前,地方普遍按照规定建立了完整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其中省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以及其它工作等四个方面。

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许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了下属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同时还设立了具有监督职责的内设机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了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卫生厅内设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重庆市成立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卫生局内设有卫生监督处;辽宁省成立了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卫生厅内设有卫生监督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有监督职责的内设机构普遍具有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采供血等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以及组织查处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等方面的职责。在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中,也有很多设立了具有监督职责的内设机构。如深圳市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有市卫生监督局,同时内设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处;湖南省岳阳市卫生局下属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同时内设有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卫生局下属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内设有卫生法制与监督科。在职责上,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有监督职责的内设机构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有监督职责的内设机构相似。

分析我国目前的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可以看出,从中央到地方,均存在承担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未能有效整合的问题,在卫生行政部门内部既存在承担卫生监督职责的内设机构,又存在其下属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未能有效理顺。而与此同时,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于2006年12月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更名为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实行浙江省卫生厅卫生临督局与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合署办公,一套领导班子、局所领导相互兼职的管理模式[3];许多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未设立具有卫生监督职责的内设机构,积极探索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新模式。

2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公共行政需要

2.1 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目前,卫生监督的范围包括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消毒产品、医疗市场等。单就公共场所卫生和医疗市场而言,据卫生部统计,全国2003年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总计为708006户,从业人员总计为3049024人[4];而2009年则分别为1020292户和5194852人[5],分别增长44.1%和70.4%。2003年,各类卫生机构总计为806243个,卫生人员总计为6216971人[6];2009年则分别为916571个和7781448人[7],分别增长13.7%和25.2%。可以预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卫生监督的对象将进一步扩大,卫生监督的任务将更加繁重。

2.2 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政府是全能型的。政府同时扮演了生产者、监督者、控制者的角色,为社会和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角色被淡化。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并深入发展,要求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调整政府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部门,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督部门,培养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部门间的职责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同一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

2.3 政府机构发展趋势的要求 伴随着机构精简和整合,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和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国务院的机构设置中带有“监督”或“监管”字眼的机构有国务院机构共有8个。而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和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召开后,国务院机构设置中带有“监督”或“监管”字眼的国务院机构分别共有3个和0个。可以看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在国务院机构日益精简的情况下,国务院机构中相继成立了药品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银行业监管等部门,带有“监督”或“监管”字眼的国务院机构不断增多,我国政府机构在不断发展变化,最显著的特点是监管职能逐步被突出。

2.4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网络,加强卫生监督服务,大力促进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工作。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强化医疗卫生监管,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快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规范,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准入和运行监管;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危害防治、食品安全、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3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建议

3.1 组建中央层面的国家卫生监督局 整合十一届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中卫生部承担卫生监督职责的医疗服务监管司、卫生监督局和卫生监督中心三个单位组建隶属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国家卫生监督局,为副部级机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一名副职兼任国家卫生监督局局长。而采用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这种管理模式,既有利于专业性工作的协调和开展,也符合当前政府机构发展的要求。十一届国务院中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共有22个,其中近几年成立的有国家能源局、国家公务员局。在职能界定方面,将原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卫生监督局和卫生监督中心承担的职能全部并入国家卫生监督局,承担中央层面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医疗服务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协调、卫生行政许可以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等职能。

3.2 地方层面相应组建地方卫生监督局 相对中央层面来说,地方层面的改革更容易,牵涉到的部门更少,同时一些地方也有一些实践经验。整合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卫生监督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在省、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依次组建隶属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省、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卫生监督局,机构级别低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半级,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副职兼任。参照国家卫生监督局的职能主要承担地方层面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医疗服务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协调、卫生行政许可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等职能。

3.3 科学合理确定机构的内设机构和编制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卫生监督局可以设立综合管理、卫生许可、执法稽查以及若干个专业卫生监督的内设机构,总量控制在10个左右。地方卫生监督局的内设机构可以参照国家卫生监督局并结合地方实际进行设置,总量不超过国家卫生监督局的内设机构数量。在人员编制上,将需要整合的机构人员编制进行整合。由于2000年我国推行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后,从中央到地方在卫生监督人员编制上有了一定的扩充,人员队伍相对充足;因此,若进行如本文所述的新一轮改革,在改革初期应保持编制数量的稳定,在改革深入推进时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增减。

参考文献

[1] 贾树平,周秀晴,张伯恩.卫生监督体系的现状与应对措施分析[J].2011,8(32):140-141.

[2] 林敏,刘扩军.从公共行政理论角度探讨省级以下卫生监督机构实行一体化垂直管理体制模式[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0,17(3):239-245.

[3]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简介[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7,14(2):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4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8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