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体育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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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体育论文

社区体育论文范文1

农村社区体育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工环境三者共同构成了农村社区体育环境。农村体育活动地点所处的地理和气象环境构成了农村社区体育的自然环境。农村社区体育的社会环境是指人类为提高自己的物质文化水平而创造的物质环境和社会组织的总和。农村社区体育的人工环境既指在人力作用下形成的运动场地或高度人文化的自然环境,也包括人类活动所造成的对自然环境的污染。由此看出,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系统主要是由农村社区体育观念(心理要素)、体育制度(行为要素)、体育器物(物质要素)、自然资源、人文社会资源、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工环境等诸多要素的统一和协调,它们共同构成了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的生态系统。

二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面临的困境

(一)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相关政策指导

不到位、实践相对落后长株潭获批两型社会建设以来,小到地方政府,大到国家政策层面,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的投入。但与两型社会建设的整体步伐相比,体育经费投放、场地建设、人才保障等远远落后于两型社会建设的其它领域,且缺乏相关的政策指导。笔者于2013年底查阅了两型社会获批以来长沙市体育局、株洲市体育局、湘潭市体育局、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两型办等主管部门以及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布平台的相关政策和文件,结果显示:从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湖南省政府颁布的1005个文件中,涉及有关两型社会的政府文件为20个,体育方面的文件为1个。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湖南省体育局及长株潭地方体育局颁布的文件14个,其中有关体育方面的文件8个。从高校科研来看,有关两型社会的研究为9081(个/篇),其中论文6753篇,硕博论文1358篇,课题970个;有关两型社会建设过程中体育方面的研究为1093(个/篇),其中论文476篇,硕博论文476篇,课题141个(见表1)。由此可见,体育在两型社会建设中,依然停留在高校体育教师的科研中,而与两型社会对接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还没有得到湖南省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对重视,其生态化建设没有与两型建设的总体目标同步推进。这与笔者2011年初所检索的结果基本一致。调查同时显示:长株潭高校体育教师参与两型社会建设相关的体育论文、有关体育生态化发展的立项课题,在数量上居高不下,说明高校体育教师对两型社会建设中的体育及体育文化的生态化,态度是积极的和有信心的。

(二)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欠缺整体规划、无借鉴经验

根据湖南省“规划引导,基础设施先行,重大项目跟进”的两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长株潭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首先应当列入两型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中根据两型社会建设的特征,长株潭的人文、自然、体育发展等因素去规划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以长株潭的总体规划为切入点,对长株潭建设过程中已经编制且审批通过的14个规划和已经编制但在待审的4个规划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显示:18个规划中,只有4个规划涉及到有关体育方面的内容,且都语焉不详。例如《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中只涉及“运动”“体育场地建设预留用地”和“奥林匹克运动”等简单的词语;《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中笼统提到了把洞井-跳马作为体育休闲区,并承办大型体育赛事和承接体育培训,把昭山打造成体育休闲公园,把湘江列入体育休闲区域等;《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空间开发与布局规划》有简短两句话涉及把长沙的圭塘规划为体育中心、株洲河西打造成文化体育基地、湘潭酝酿体育休闲等;《湖南省“十二五”环长株潭城市群发展规划纲要》也只有寥寥数语要求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城乡文化体育均等化。由此可见,长株潭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既无具体规划,也没有列入两型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同时,两型社会建设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前期的经验借鉴,其范围内的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的探索性和曲折性很明显。可见,长株潭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具体的实践操作,都缺乏整体规划和经验借鉴。

(三)农村社区居民环境意识差、生态观念淡薄

湖南素有“五里不同俗,十里不同音”和“二八月乱穿衣”的俗语,长株潭处于湖南省南高北低马鞍型的中、北低地势地带,成“品”字形排开,其广泛的农村居住范围和恶劣的自然环境促使长株潭农村社区居民,在体育习俗的养成和体育锻炼项目的选择、体育文化的形成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存在很大的差距。农村的体育陋习根深蒂固、体育生态意识贫乏、体育生态规范或缺、体育生态教育贫瘠等状况,促使农村居民对体育器材的保护、体育场地的维护、体育行为的约束、体育活动的组织等缺乏必要的了解与认同,从而出现体育场地的随意占用、体育器材的恶意损害、体育广告牌的任意涂改以及乱扔垃圾、烟蒂、随意吐痰、破坏周边绿化等情况。调查显示,长株潭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被占用情况较为严峻,有87%的体育场地被部分或全部占用,略低于湖南全省农村体育场地全部或部分占用92%的水平。同时,长株潭范围内有湘江、洞庭湖、仙女山、九郎山、岳麓山等名山名水,给农村社区体育运动项目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约束性和选择性。长株潭农村社区居民长期分散的生活环境导致其在体育生态观念、体育生态意识、体育生态项目选择等方面也有不尽人意之外。

三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的发展策略

(一)强化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的政策指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政府在两型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应重视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文件,如有关加强长株潭农村居民体质监控工作和开展“全民健身示范乡镇”工作的政策和文件,以保证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有序推进。从运动场地建设、运动器材配置、运动环境维护,到村落、社区、乡镇的体育生态运动场所的配备,都应当指示到位、政策到位,保证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乡镇文体办要在政策文件指导下,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方案,如《ⅹⅹ乡关于体育文化周开展工作实施方案》《ⅹⅹ村关于成立“健身秧歌队”“腰鼓队”的通知》等,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以保证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的循序渐进,也保证其与两型社会建设的同步并行。

(二)加快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发展规划,加强试验区建设

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要列入两型社会建设的整体规划,与两型社会建设同步推进。要通过对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试验区建设和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体育运动项目实践两个方面来加快整体规划。从农村社区体育设施的配置、经费的投放、运动场馆的建设、体育从业人员的配备等进行整体规划和宏观布局。尽快出台相应的规划,如《长株潭城市群体育资源共享规划》,以保证长株潭农村社区体育文化在其生态化及发展方面有章可循。试验区建设,首先要围绕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以大河西、天易、昭山、云龙、滨湖等先导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将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列入绿心地区和示范区的实施方案中。出台相应的如《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体育文化、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来加快和规范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的生态化建设,再根据实施方案进行规划、布局、实施。其次,通过对绿心地区及先导区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将试验区经验向周边农村社区辐射,编制出台《长株潭3+5城市群体育发展规划》,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生态体育运动项目,要以长株潭农村社区地理位置为切入点,以洞庭湖、湘江为经线,仙女山、九郎山、岳麓山为纬线,公共自行车项目为网状覆盖面,力求打造一个集赛龙舟、登山、自行车于一体的原生态体育运动项目。

(三)提升农村社区居民的体育生态意识,加强体育生态行为规范和体育生态道德建设

社区体育论文范文2

1.1体育文化

对于体育文化的概念,理论界既有共识,也有分歧。马岳良(2004年)认为体育文化是以身体为媒介,把满足人类需求的身体活动进行加工、组织和秩序化,形成获得社会承认且具有独立意义和价值的文化,是渗透到人所创造出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之中的一种特殊的人体活动文化,具体包括体育认识、体育情感、体育价值、体育思想、体育道德、体育制度、体育市场开发、体育运行规律、体育物质条件等。王振涛、单清华、周毅(2007年)结合物质层、意识形态层和哲学思想层的三层次文化构成理论,认为完整的体育文化也应包含这三个层面内容,具体为:第一层(物质层),为各种体育活动场地等硬件设施;第二层是体育的科学原理、锻炼知识、组织形式、制度等;第三层次则是哲学思想层次,诸如生命观、健康观、寿命观、健美观、伦理观等。孙娟、付常兵(2009年)认为体育文化是广义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切体育实践中展现出来的一种特殊文化现象,是人们为谋求身心健康发展,通过竞技性、娱乐性、教育性等手段,以身体形态变化和动作技能所表现出来的具有运动属性的文化,包括体育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等等。结合相关学者对体育文化的定义,不难发现理论界对体育文化虽然在内涵表述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基本上存在一个共识,即认为体育文化是体育物质文化、体育精神文化和体育制度文化的综合体,这三者均是体育文化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笔者对此表示认同,因为文化不是孤立的要素组成,需要物质基础支撑、精神内核彰显以及来自制度的规范约束,体育文化同样也不例外。

1.2体育文化的功能

笔者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归纳,认为体育文化的功能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体育文化有助于提升国民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而且参与体育文化逐渐成为国民提高个人生活质量的一种生活方式,具有一定的娱乐享受功能,这一点几乎是目前理论界的共识,可以说是体育文化的基本功能;二是体育文化具有感召功能,有助于凝聚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民族的人心,能够推动形成共识从而提升国家和民族的团结力。有学者认为,体育文化还具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塑造公众形象、推动社会进步等功能,其实,笔者认为这些功能依旧是体育文化基本功能和感召功能的延伸。事实上,体育文化还具有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即政府及社会可以借助体育文化来协调社会人际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引导健康、友爱、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从而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而体育文化的社会管理功能迄今没有得到高度重视并被充分运用,也未被理论界进行系统性的抽象总结,需要对此予以挖掘并深入研究,进一步丰富体育文化的功能内涵。

2社区管理中的文化缺位及体育文化契合分析

2.1社区管理中的文化缺位分析

社区是指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的行政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是城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说,社区是城镇构成的最小组成单元。而社区管理通常是指一定的社区内部各种机构、团体或组织,为了维持社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区的发展繁荣,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文化活动等特定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自我管理或行政管理活动。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理论界对社区和社区管理内涵的定位,不难发现社区在管理上具有自治性,但是,笔者认为社区也是政府的行政区域,不能脱离政府的行政领导,否则仅依靠社区的自我管理会出现管理“失灵”。事实上,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定位,导致我国在对社区管理上出现管理责任不清晰、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大、社会参与动力不足等问题。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在不断加快,据统计,2013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53.73%,城镇社区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多。一方面从社区群众对其生活环境诉求来看,满足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硬件设施条件一般都会逐步得到政府的重视而被解决,但受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法律定位,社区群众的文化诉求却未能得到较好的满足,即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相对不足。另一方面,从政府相关部门对其行政权力职责履行来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社区居民进行严格管理,如国家计划生育等政策在社区的执行,可依然受社区自我服务的法律定位,政府对社区管理的行政指导相对不足,尤其是在借助非刚性行政指令的政策制定及指导上较为欠缺,导致对社区管理效果并不理想,社区文化严重缺位就是体现,社区居民之间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加上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关系不够融洽;社区居委会社区管理职能的履行缺乏居民的积极支持,使得一些政策难以推行实施;甚至由于缺乏正确的社区文化引导,“黄、赌、毒”等不良社会风气在一些社区滋生蔓延,给社会和谐带来了诸多隐患。

2.2体育文化功能与社区管理的契合分析

以文化为载体,加大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力度既是满足城镇社区居民对文化生活诉求的需要,也是社区管理方式的创新。而体育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体系构成的一部分,相比较其他文化,在社区管理中具有较多的功能优势,可以与社区管理形成有效的契合。首先,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来讲。马斯洛认为人有五个层次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随着社区居民物质生活的日益满足,一方面他们逐渐有着强烈的文化生活需要以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活品质,而体育文化具有一定的娱乐享受和自我发展功能,可以较好地满足社区居民较之物质生活更高层次需求;另一方面,社区居民还存在社交需要以获得社会尊重对自我价值的肯定,而社交需要人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这就涉及到不同文化程度或不同文化背景的文化融合问题,在融合过程中,体育文化具有较强的优势,可以迅速架起沟通的桥梁,教育背景、能力禀赋、地域差异等内外部因素均不会成为体育文化在社区居民间的沟通障碍,因此,体育文化交流既是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又是促进社区居民沟通的有效途径。其次,从社区居民对不同文化参与的主动性和被动性程度来比较。不可否认,政府越来越重视在社区管理中充分依托文化载体来实现有效管理的目的,为此加大了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硬件设施的建设力度,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文化进社区活动,但是,面对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行政指令性条款推行的模式,或者商业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功利性明显的商业化推广方式,其效果并不理想,不仅社区居民的主动参与程度不高,甚至还会引起社区居民的强烈反感进而产生抵触心理。而体育文化具有不可比拟的吸引优势,社区居民基于提升自身身心健康素质等因素的考虑,会积极参与其中,政府如果加大社区体育文化建设力度,通过体育文化来辅助社区管理,可以为社区居民的主动参与提供平台,提高社区管理的效率。再次,从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的作用形式来考量。体育文化相比较政府行政指令、刚性的政策规制等社会管理形式,可通过柔性影响来达到社会管理的效果,这与我国社区管理工作的特点也有着较强的契合性。如前所述,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社区是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如果社区管理部门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在社区定期规范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符合社区居民文化诉求的文体活动,并辅之以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精神文化主题教育,以此来宣传党的政策方针,社区居民更容易接受和贯彻执行。通过参与社区体育文化,社区居民之间的一些利益问题也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

3对体育文化在社区管理中功能发挥的政策建议

结合前文对体育文化的概念界定和体育文化功能内涵的阐述以及体育文化与社区管理的契合分析,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体育文化在社区管理中的社会管理功能,必须重视社区体育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方面的建设力度,要形成“三位一体”的强化机制,为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3.1加大社区体育文化的物质资源供给

健全的体育文化物质资源包括体育场所硬件设施、体育硬件配套环境、体育活动用品等,这些是体育文化在社区管理中社会管理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而当前政府对社区的体育文化物质资源投入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政策支持缺位、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即使投入了一定的资金也没有建立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使得体育文化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撑,从而严重制约了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的实效。同时,社区体育文化基础设施等物质资源呈现典型的公共品特性,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效用的不可分割性等特点,使得私人市场由于无法解决“搭便车”问题缺乏供给的动力,因此,政府要承担起社区体育文化物质资源供给的主要责任。在《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设计,拓展投资渠道”,这就要求政府要站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高度,重视社区体育文化的物质资源投入,并建立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体育文化物质资源能够长期有效运转。此外,基于政府财力的限制,也应积极吸引个人、企业和社会的主动捐赠,为社区体育文化物质资源建设开辟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3.2加强社区体育文化的精神文化建设

在社区体育文化物质资源建立健全后,需要以此为载体开展丰富的体育文化活动,发挥出体育文化提高社区居民身心素质、娱乐享受等基本功能,同时,要依托体育文化活动的开展,向社区居民传递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契合政府的社会管理,引导社区居民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观念、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发挥出其社会管理功能。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妥善处理好体育文化的基本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关系,基本功能是社会管理功能的前提,忽视体育文化的基本功能,一味追求其社会管理功能只会事与愿违,因为基本功能是社会管理功能得以实现的媒介,因此,社区管理部门要以“为居民服务,为社区服务”为宗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社区群众喜闻乐见,有益于提高居民身心素质的文体活动。在文体活动开展过程中,积极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方法,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党的基本路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法制等教育活动,实现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发挥的目的。

3.3科学设计社区体育文化的管理制度

具备了一定的体育文化物质资源基础,并以此为载体开展了传递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社区体育文化活动,有助于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但是,社区管理既是一项系统性的管理工程,也是政府及社区自身所面临的日常性管理工作,要使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还需要加强社区体育制度文化的建设力度,通过健全、科学、长效的管理制度,规范社区体育文化活动的开展。事实上,当前我国社区体育制度文化建设严重滞后,使得社区体育文化杂乱无章,不仅未能较好地保证体育文化基本功能的发挥,甚至对社区规范管理、社会和谐起到了负面效应,因此,相关管理部门要尽快出台规范社区体育文化活动开展的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一方面要规范社区体育文化活动开展的场所、时间、内容、形式,避免体育文化的无序开展影响社区居民的正常休息生活;另一方面,要通过规章制度确保社区体育文化活动能够有效开展、长效开展,为社区居民参与体育文化提供可持续的制度保障。只有健全、科学、规范有序的体育制度文化作为保障,体育文化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才会得以体现,缺乏制度保障的体育文化也只能削弱理论界以及社会对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和重视。

4结语

社区体育论文范文3

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模式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仅仅是针对处分人和负担人而言的,对相对方而言只能称为取得行为,但对双方都可以称为物权行为或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独立性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和基础,但即使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逻辑上也并不能当然推导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一个价值判断和立法政策的向题。“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分离,在逻辑上并不必然会导致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在规范模式上得采无因的物权行为,或有因的物权行为”。因此我们先来讨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然后再探讨独立性。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评价

(一)无因性的优势

在大多数有偿合同中,物权受让人通常同时负有向出让人支付价金的对待给付义务(互易合同除外),因此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双方都负返还义务时,若坚持有因原则,则给付价金的一方只能向对方主张债权,而对方则可以向这一方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似乎也无法适用,对给付金钱的一方似乎不利。如果坚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对双方而言较为公平。

(二)无因性功能的可替代性

善意取得制度通常仅指动产的善意取得,但不动产的公信力和动产的善意取得都是基于物权的公信力原则,两者的理论基础相同,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订草案则将不动产的公信力称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因此下文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公信力统一称为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行为无因性支持者认为该制度最主要的意义在于保障交易安全。的确无因性可以在一些情形下发挥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可以很好地发挥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无因性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消失殆尽。就连物权行为的支持者也认为,“德国民法法定对处分行为采无因原则时,显然没有注意到其制度功能与善意保护的重叠。

无因性的支持者苏永钦先生认为,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存在一些善意取得不起作用,而无因性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我们不妨来讨论一下。苏永钦先生认为,“至少在以下六点两者(无因性与善意取得—作者注)并未重叠:}}在让与人尚未取得物权,但已有权利外形时,丙仅能主张善意取得,不发生有因无因的问题。(2)在让与人让与时若已取得物权,却尚无权利外形,如其取得物权是依占有改定方式……(3)受让人对于该让与的基础行为有重大瑕疵而无效若属恶意……(4)无因原则使取得的物权不受基础行为瑕疵的影响,物权人得行使各种物权的权能…...台湾地区“民法”一如德国,并未对所有处分行为均给予完整的善意保护,如债权让与或各种智慧财产权的处分,受处分人均不因不知处分人无处分权而有效取得债权或智慧财产权……(6)动产受让人虽属善意,但基于某些考量若有不取得的例外规定……就其中第1点而言,善意取得可补无因原则的不足,第2,4,5,6各点,无因原则又显然可补善意保护制度的不足。只有第3点,无因原因使恶意的交易相对人受到保护,似有鼓励不当得利债务人脱产之嫌,与采有因原则而使恶意相对人无法有效受让相较,显然不妥”

但实际上,在第2 ,5 ,6等情形下,我们认为不允许受让人取得物权是正当合理的,相反,若允许受让人依据无因性原则取得物权则显得不大合适。在第2种情形下,受让人既然没有值得保护的信赖,法律也就应当阻止其取得物权(当然,间接占有时是否应该适用善意取得还值得进一步研究);在第5种情形下,不允许债权、知识产权等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适用善意取得,主要是由于这些权利没有完善的公示方式;在第6种情形下,例如对于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给予一定的限制,也是正当合理的。总之,善意取得制度具体区分受让人的善意恶意,区分出让人对处分物的占有是否是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区分物权和其他权利,赋予其出让行为不同的效力,是要在受让人利益和原权利人利益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维持动态交易安全和静态归属安全之间的平衡。如果适用无因性原则,则没有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形,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片面保护受让人的利益,会造成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二元价值之间的失衡。

我们承认,在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并存的情况下,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会有所缩小,但物权行为无因性无法完全替代善意取得,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依靠无因性无法解决问题,必须依靠善意取得制度。而善意取得则可以替代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无因性可能导致的保护恶意第钾人的“副作用”又可以被善意取得所避免,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不采纳无因性原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倘使采取推定力一公信力与物权行为的制度安排,则物权行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功能被善意取得制度吸收,而其保护非善意第三人则缺乏价值判断上的正当理由,同时对占有脱离物又缺乏解决手段”。

二、物权行为独立性评价

(一)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1、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性质

我国物权行为的一些支持者认为,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为典型的物权合同。其实,即使在物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下,这些合同也是典型的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双方进行的抵押权质权设立行为才是物权行为,抵押登记、质物交付过程中隐含的意思才是物权合意。

2、分离原则不同于区分原则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又称为分离原则,但分离原则不用于区分原则。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关于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必须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标准判断。关于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物权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

或者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梁慧星先生主编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第7条规定:(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区分原则的现实意义在于纠正我国现行法的一些不合理规定。例如担保法第41条:抵押合同自登记之同起生效。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262条将其纠正为: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记载于登记簿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从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285条修改为:质权自出质人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占有时生效。

其实,只要坚持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无论是物权形式主义还是债权形式主义,都坚持了区分原则。有学者认为,“区分原则来源于德国民法,即德国法中的`Trennungsprinzip’,或称分离原则。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区分原则完全不同于分离原则。“应予指出的是,中国物权法草案所谓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区分原则,似不同于德国、瑞士、台湾地区法上所谓区分原则或分离原则。依吾人通常的理解,德国法上所谓分离原则乃在肯定有一个独立存在于负担行为外的物权行为,其区分或分离的,不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而是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

(二)独立性的优势

物权行为理论是一套十分完美的理论体系,以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为基础,构建出的民法体系相对科学合理。以物权行为这一套概念体系为工具,用于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具有明确性、科学性等优点,有利于法律关系的明确化,也便于法律的适用。在锻炼法律人的民法思维方面,物权行为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工具。

在当前我国民法学界,有很多的学者,特别是年青的学者,主张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物权行为的很多支持者认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对无因性的批评上,否认无因性并不当然否定独立性。作为回应,我们就来分析一下独立性的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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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性的劣势

1、比较法上的劣势

美国在经济、政治、军事上的绝对优势,其法律文 化也对外扩张,因而许多国际公约、国际惯例都反映出美国法律文化的特点,而美国法律未采纳物权行为。即使是在欧洲,欧盟的法律也未采纳物权行为。如果我们采纳适用区域越来越小的物权行为制度,会人为地扩大我国法律与国外法律及国际惯例的差异。

就连德国学者都认为,“如果您问我:中国是否应该在即将制定的法律中,尤其是在物权法中采纳物权合同,那么,尽管我作为一名德国法学者确知物权合同在德国享有重要地位,但我的回答是,中国立法在法学界未澄清这一问题之前,不应该在法典中规定它。而且中国为什么要接收一个欧洲近代被少数国家接受的、一个如果欧洲法律统一则不复存在的制度呢?”

2、难以把握性和不确定性

我们举例说明,十六岁的M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偷偷地从自己的存折里取钱买了一辆摩托车。M用现金支付价款后,V将摩托车交付给M。 M能够取得摩托车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的取得对M而言是纯获利益的行为。这一点要求我国所有的法官们认识到,确实有点勉为其难。

通说认为,物权行为在伦理上是中性的,本身不作为伦理上的评价对象,物权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反社会的性质,不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这一点同样是国人难以理解的,况且这种观点在德国学界也还存在着争议。

就无因性的相对化而言,德国理论和司法界发展出诸如共同瑕疵说、条件关联说、法律行为一体说等理论,但学界对这些学说存在严重的分歧,有些本身就是在拟制当事人的意思。

试想,对于事关物权行为是否有效,物权是否变动这样重大的问题都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如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可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判决,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预期。

正如学者指出的,“实践中法官己根据现行法形成一定法律思维习惯,如果采取与现行规定完全不同的立法,可能会造成意料之外的制度成本,此即路径依赖问题”。

3、某些情形下的尴尬

该理论在某些情形下会造成一些尴尬的局面,例如当债权行为有效成立,而物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在甲以A物与乙之B物互易的情形,债权行为成立,而物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时,甲或乙虽不能取得A物或B物之所有权,但因债权契约有效存在,其占有标的物具有基础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占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惟乙得依 有效的互易契约,请求甲为让与合意,以移转A物所有 权”。当事人享有所有权却无法主张所有权返还,在 逻辑上如何解释,有待进一步讨论。

就连王泽鉴先生在评价大陆物权立法时都认为, “宜否采取独立的物权行为,而将之有因化(有因的物权行为),此固具有概念化、体系构成的功能,但其实际法律效果殆同于中国模式,另创一个物权行为似属多余。”

三、不采纳物权行为时物权变动的理论解释

如果我们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则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即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如何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我们能够想像到的方式有两种:第一,认为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仅仅包含有债权债务的效果意思,而物权变动则是合同履行的结果;第二,认为合同这一法律行为并非纯粹的债权债务合同,该法律行为包括两个意思表示,债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或者认为该法律行为包括两个效果意思,债权变动的效果意思和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

对于抛弃物权等行为,如何进行定性呢?其实,物权行为存在与否并不是一个事实问题,物权行为作为一个分析法律关系的概念工具,对其是否采纳,并不是一个对错问题,而同样是一个立法政策和立法选择的问题。“‘实际生活中是否存在物权合意’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而以生活事实来证明物权合意的客观存在,与以生活事实来证明物权合同的不存在,同样是错误的。既然不采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则在法律行为的分类中,没有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因此,对于抛弃等行为,不妨就将其定性为法律行为。“法律及其理论是把抛弃物权定性为法律行为,便嘎然而止,还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它界定为物权行为,这是法律行为理论是否更加细化的问题,而非是非问题。”

四、不采纳物权行为时相关制度的设计

从清末的法律继受到现在,我们对大陆法系民法中德国法系之外的另一个分支—法国法系—一直很陌生。我国民法中的很多制度和理论,都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上的很多制度,虽然表面上看不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但是在深层次上和物权行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我们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就应当特别注意这一点,否则会犯一些难以想象的错误。在这一方面,最典型的教训就是无权处分制度。

(一)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除非得到有处分权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该处分不发生效力。但是,这里指的仅仅是处分行为不生效力,而作为基础行为的债权行为是确定有效的。处分行为要求处分人拥有处分权,但负担行为不要求有处分权。我们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由于缺乏对这一问题的深人研究,将合同规 定为效力待定,犯了一个不小的错误。

在无权处分问题上,我不赞成现行合同法合同效 力未定的态度,合同本身应该确定有效。合同效力未定的观点不仅不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对交易安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而且会严重侵害受让人的利益。

但是,有学者借我国合同法在无权处分上的态度来论证物权行为的正当性,认为我国合同法之所以在无权处分上存在重大缺陷,正是由于未采纳物权行为造成的,他们认为要坚持无权处分情况下合同确定有效,唯一的途径是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我们承认,坚持无权处分下合同确定有效这一正确的立场,通过物权行为理论这一解释途径确实具有明确、易于理解等优点。但是,即使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我们通过其他解释路径同样可以合理地解决无权处分问题,即,合同本身并不要求处分人拥有处分权,无权处分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就确定地发生效力。但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除了要求存在有效的合同,标的物现存、特定且独立外,还要求标的物登记或交付时处分人对处分物拥有处分权,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除非得到有处分权人的追认、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适用善意取得。

(二)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

我国大陆学者在讨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通常没有将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这主要是由于在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制度和理论的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其物权行为的背景。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上,没有将基础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原因在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动产善意取得,不必以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有效为要件……有效原因行为存在时,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具有法律上原因,原因行为不存在时,则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无法律上原因,应依不当得利规定负返还的义务”。如果我们不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立场,则必须将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一个构成要件。

(三)物权行为与不当得利

在物权行为的背景下,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的产生有浓厚的物权行为的背景,“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具有调节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生财产变动的特殊规范功能。德国法Dernberg强调不当得利制度乃立法者用来治疗自创的伤痕,其所谓自创的伤痕,系指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而言。”再如,其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无法律上“原因”中的“原因”通常即指原因行为,即负担行为。

当然,如果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并不意味着给付不当得利就不存在,只是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会适当缩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缓和或废除将限缩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但不当得利制度本身并不因此而受重大影响。”即使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可以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时,权利人也可以主张对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当然,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如何构建不当得利制度,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课题。

社区体育论文范文4

关键词:物流园区 信息化 资源整合

1、物流园区的定义

对于物流园区的定义国内国外还没有统一定论,不同国家间对于物流园区的理解和称呼也有所不同。就我国发展现状而言,物流园区主要是指在物流作业集中的地区,在几种运输方式衔接地,将多种物流设施和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场所,也是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和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物流企业的集结点。

2、发展物流园区的意义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影响下,中国正在成为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最迅速的国家之一,除2009年受金融危机冲击,物流总费用增速跌落至7.2%的历史最低点外,2005~2010年其他年份均保持了11%以上的增长速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物流总费用已达7.1万亿元,物流行业已然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经济部门之一。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物流业也面临着物流基础设施能力不足,物流企业信息技术水平较低,管理体制、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完善,技术标准尚未建立,物流管理人才匮乏,成本较高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发展物流产业,2009年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物流行业正式列入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成为服务行业中的唯一,物流行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全国各地的物流园区规划、物流产业规划、配送中心规划、物流产业规划纷纷出台,各地区对物流地产的开发成为中国新一轮经济增长的亮点。这其中物流园由于集信息交易、集中仓储、配送加工、多式联运、辅助服务、停车场等多种功能的重要节点被不断重视,物流园区可以聚集物流服务商,提供物流企业发展空间,起到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化等多方面的推动作用,同时,通过整合物资集散中心、管理和集成信息系统,物流园区还将成为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基础支柱。

3、物流园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盲目投资,脱离实际

由于物流园区往往投资规模、占地面积都比较大,一般企业难以承担园区的建设工作,因此我国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资,作为物流基础设施进行建设。然而,由于对物流园区和本地经济的定位不清,不少地方在物流园区建设过程中缺乏科学规划,一味求大、求全,脱离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造成了园区利用率低,土地资源浪费等诸多问题,过度的投资也加重了物流园区的运营负担,使园内企业利润下降,丧失竞争力。

3.2 建设速度快,园区内相关配套服务不健全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国物流园区总体数量已超过1000家,然而能够完整实现园区功能的综合性物流园区却不多。我国物流园区的建设速度快、数量多,但质量并不高,很多园区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不到位,园区的功能只是简单的建房租地。由于园区的运营部门对于物流园的功能认识不到位,造成企业入驻后得不到应有的服务,实际经营效果并未得到改善,一些物流园区因此空置率较高。同时,物流园区的配套设施、服务内容不到位,还造成了如物流废料难以回收利用,物流企业产生的大量物流垃圾不能得到有及时处理,园区产生的废水废气危害周边环境等问题。

3.3 管理水平低,资源整合性差

由于对物流园区认识水平不足,很多地方政府对园区的管理并不到位,在物流园区兴建完成后,便将园区完全交与企业自行运营,没有建立统一的、功能齐全的园区管理部门。结果造成物流园内企业各自为政,将物流园视为简单经营场所,互相之间缺乏沟通与合作,不但没有形成资源的互补与整合,反而出现了大量业务重叠,甚至出现价格战等恶性竞争情况。

3.4 信息化水平不高

现代物流的发展离不开信息化系统的建立,物流园区作为现代物流活动的中心和节点,汇集着各方信息流,信息化水平要求较高。虽然各地政府对于信息化的重视程度逐年增加,也投资建设了很多公共物流信息平台与网站,但目前国内尚未建立起一个成熟的地区性或全国性的物流信息平台,具有完善信息化平台的物流园区也是少之又少,各个企业的物流信息系统又相互独立缺乏整合,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而且企业信息平台的应用面较窄,与业务管理和网络交易相脱节,全面的物流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亟待建立。

3.5 专业人才匮乏

物流业属于传统行业,但高速发展使得行业内新兴知识理论不断出现,因此,需要大量掌握物流知识和技能,且能够不断学习新知识的人才,才能推动物流行业的持续发展。目前我国物流行业的从业人员,大多缺乏系统性的学习,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但理论知识匮乏,对于现代化物流,特别是物流园区这种新型物流节点所需的知识缺乏储备。近年来,国内高校虽开设物流专业,但由于起步较晚,理论系统尚不健全,且学生毕业后缺乏实际经验和操作能力。因此面对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专业人才缺口较大。

4、物流园区的发展建议

4.1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高园区的规划建设水平。

政府在建设物流园区的时,应加强对于园区建设的调研与论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水平及在整个物流体系中的地位,科学合理的对园区进行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应本着服务地区经济、节约土地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避免出现园区规模过大,入驻企业有限,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脱节等问题。

4.2 提高认识水平,完善园区功能

政府部门应提高对于物流园定位的认识,物流园区不只是简单经营场所,更是集多种功能于一身综合性物流节点。因此,在物流园区建设的时候还应充分考虑相关配套服务功能,如工商、税务、运管、检验检疫等政府服务机构的进驻提供的“政府一站式服务”功能,以及银行、保险、中介、餐饮、住宿、汽配汽修等各项支持服务机构提供的商业服务功能等。

4.3 提高管理水平,完善有关政策

物流园区的管理应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协调各企业的发展。通过管理机构既可以有效服务企业,又可以对园区内各项资源进行整合,避免设备的重复购置造成资金浪费,提高设备利用率。管理机构还能协调企业各项业务,制定统一的规程,避免园内企业间恶性竞争带来的内耗。为园区企业争取政策支持,如税费、租金的减免,投融资支持,帮助企业快速成长,打造核心竞争力。对于一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重要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可以提供政策上的帮扶,鼓励园区企业进行创新与探索,打造企业、园区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带动整个园区的发展。

4.4 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

物流园区应该是具有基础通信平台、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服务平台以及信息安全等功能的现代化园区。信息化建设工作不能急于一时,首先应改善入驻企业的数据通信、固定电话、移动通讯和有线电视等方面的基础通讯设施。其次,逐步建设具有对外宣传、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园区信息管理等功能一体化的门户网站,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物流公共信息,并将物流与商流、信息流、资金流、人才流结合起来,形成一套完整的物流技术体系、标准体系与管理体系,加快物流管理、技术和服务标准的推广,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化的物流计量、货物分类、物品标识、物流装备设施、工具器具、信息系统和作业流程等,提高物流的标准化程度。

4.5 加强人才培养

物流园区的发展离不开大量专业人才的支持,我国目前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物流人才为数不多,为使物流园区健康发展,物流园区应努力开展与政府、高校、企业间的合作,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体系,并承担一定的人才培养功能。对于非专业出身现有从业人员,了解物流园区的实际工作内容,缺乏理论知识,园区可以通过统一组织定期培训等方式使其学习到理论知识,对于专业出身但缺乏实际经验的人员,园区则可与企业合作,应提供实践的机会,使从业人员快速成熟。物流园区的人才培养不能单纯依靠外界引进和高校培养,还应更多的发掘园区自己功能优势,培养出最能胜任园区工作的人才,最终建立起物流园区的人才库。

参考文献

[1]何黎明.中国物流园区[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100-111.

社区体育论文范文5

论坛就“生态保护与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专题开展深入探讨,综合分析了广西生态保护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现状,并就进一步加强广西废气污染、废水污染、重金属污染等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提出操作性强的建议和对策,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甘向群在论坛上指出,环境问题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工农业特别是重化工业的发展,广西生态保护与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已面临重大压力,并引起了党委、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我们把“广西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作为今后几年内广西专家论坛的主题,这个主题选得好,也很及时。“生态保护与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专题研讨会”,拉开了“广西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论坛”的序幕,是广西科技工作者尤其是环保战线的科技工作者以智报国、为国分忧的具体行动。

甘向群还指出,广西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广西专家论坛是广西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一个重要平台,这个平台充分利用科协及所属学会学科齐全、人才荟萃以及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横向联系的优势,汇集各学科专家学者的智慧,围绕广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综合性、跨学科、前瞻性的学术研讨活动,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许多高层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来自学会的专家学者能够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深入探讨生态保护和环境综合治理问题,交流经验,为促进广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建言献策。

论坛上,来自广西环境科学学会邓超冰教授、广西生态学学会谢华博士和周兴教授,分别做了题目为《广西土壤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与生态修复研究》、《广西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和《广西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其保护对策》的主题目报告。从各个方面各个层次深入探讨我区生态保护环境所的面临的问题,并为我区的生态健康与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社区体育论文范文6

关键词: 我国城市社区体育 概念 多元化 发展历程 特点

1998年我国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通知规定:1998年7月30日停止福利性分房,全面实行住宅商品化。我国城镇居民的居住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由原来单一化街道或单位社区变为街道、单位、商品楼社区共存的形式,因此社区体育由原来单一的街道社区体育发展成为多种形式并存。本文主要对街道社区体育、学区体育,以及商品楼社区体育进行分析研究,取其优、弃其短,为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多元化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社区体育概念、发展历程

1.社区体育概念

我国对社区体育概念的界定主要有:肖淑伦认为:“社区体育就是以基层社区为单位,以社区成员为主体,实行政府部门支持、体育部门指导、社区部门参与、为社区成员提供社会保障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吕树庭在《论社会视角下的社区体育》中提出:“社区体育的定义和社区体育行政与社区体育的计划研究,明确了制订计划的前提与实施注意重点。”卢元镇提出:“社区体育是指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就近地开展的区域性的社会体育。”

2.社区体育发展历程

社区体育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主要是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体协,就近开展体育活动。

王凯珍在《社会转型与中国城市社区体育发展》中指出城市街道社区体育发展的三个阶段:自发形成阶段(80年代后期至1995年),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体育活动,成立街道联合体协,组织辖区单位和居委会就地就近开展体育活动;政府倡导阶段(1995年至1997年),国家陆续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文件,体现政府对社区体育的认可和重视,政府开始倡导发展社区体育;加速发展阶段(1997年至今),1997年国家体委颁布《我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试行)》,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召开“城市社区体育经验交流”,2004年总局对《全国城市先进社区评定标准》进行修改,推动了社区体育的蓬勃发展。

二、我国城市社区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居民的生活方式发生很大变化。随着家庭收入和余暇时间的增多,对体育锻炼的需求也愈发强烈,为我国社区体育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我国社区体育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社区体育理论的研究在1985年以后也逐渐增多起来,至今国内对社区体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区体育基础理论研究、社区体育的应用性研究和社区体育的发展性研究等。

在社区体育理论基础研究方面,主要是对社区体育的概念、特点、功能等方面进行研究;社区体育应用性的研究,主要是对社区体育管理、社区体育组织、居民需求等方面进行研究;社区体育发展性的研究,主要包括社区体育发展模式的研究,社区体育与社会发展关系的研究。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对社区体育的研究不能仅限制在基础理论、单一的应用性和发展方面的研究,更加应该结合当今社区体育发展的模式和特点,把其多元化并存的社区体育结合,吸取不同社区体育的优点,使社区体育能更好地发展。

三、多元化社区体育的形成及社区体育的特点

我国街道社区体育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主要是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体协,就近开展体育活动。随着我国街道社区体育的蓬勃发展,单位体育逐渐显现,开始主要集中在大型国有企业、学校,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改制,国有企业的单位体育逐渐退出,而学校单位体育的发展则日益蓬勃。1998年我国取消福利分房制度,商品楼成为人们居住的主要形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商品楼住宅小区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要求也不断提高,部分开发商在楼盘的建设中更是融入了体育锻炼理念,配备了比较完善的体育设施,形成了新型的小区体育。因此,目前我国社区体育主要由街道社区体育、单位体育和商品楼住宅小区社区体育组成。

1.街道社区体育的特点

街道社区体育由街道办事处直接管理,在开展社区体育活动时,需要层层报送审核,管理层次太多,许多街道都是为了完成区、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才开展社区体育活动。街道社区属于传统社区,由于市区地域的因素,可用作设施建设的地少,因此体育设施少且落后,主要是一些健身路径和一些基础的体育设施。在居住人群看,街道社区主要居住的是工薪阶层,体力劳动者居多。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许多街道社区的居住人群也发生了变,许多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居住,他们收入相对较低,大多数人不愿意花钱去参与有偿体育运动,因此也影响了社区体育的发展。

2.单位体育的特点

单位体育的管理主要由工会直接管理,在开展社区体育活动时,环节相对简单,许多单位在“五一”、“国庆”、“三八”、“教师”等节日都会开展体育活动。

单位体育目前主要集中在学校,因此设施齐全,学校的场馆数量多,种类齐全,有利于单位体育的发展。单位居住人群主要是单位职工和家属,收入相对稳定,部分单位还规定场地在某时段对职工及其家属免费开放,在有偿开放上对职工及其家属也有优惠政策。

3.小区体育的特点

小区体育的管理主要由物业公司直接管理,管理的模式上最简单直接,经费上主要是自筹,许多大型的楼盘,每年都会举办一些大型的体育比赛和一些单项的比赛。小区体育的场馆建设主要有开发商建设,许多开发商在建设楼盘时,把体育锻炼的理念嫁接到商品楼的开发中,因此许多楼盘的体育设施比较齐全,而且许多设施是传统街道和单位没有的设施。商品楼居住的人群主要是一些中、高收入阶层,人群的因素决定了社区有偿体育的发展,大多数人能接受有偿体育锻炼,也愿意支付费用来参与体育锻炼。

四、结语

目前我国多元化社区体育,在场地设施、管理体制、居住人群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社区体育的开展不均衡。特别是在场馆设施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有偿体育的发展也受到不同居住人群的限制。因此,我们在发展社区体育时,要注重不同社区体育的特点,充分协调和利用好不同社区体育场馆资源、完善管理制度、政府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使我国多元化社区体育能协调发展。本文主要对我国多元化社区体育的特点进行研究,建议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应该要注重多元化并存,为我国社区体育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新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肖淑伦.关于社区体育的几个问题[J].全国职工体育论文报告会.国家体委群体司,1993.11.

[2]吕树庭等.社会学视角下的社区体育――社区体育概论[J].北京:体育文史,19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