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税法基本原则范例6篇

税务师税法基本原则

税务师税法基本原则范文1

一、税务制度概述

(一)税务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词,在不同的法典和法规中有不同的含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税务属于民事的一种,是一种专项的。所谓税务是指,税务人(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作为民事的一种,一方面具有民事的特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利用专门知识提供的社会服务,必然有其独特的性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在税务中,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有其特定之处;委托方是负有纳税人义务的纳税人或是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而受托方必须是在具有《民法通则》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需要有税收、财会、法律等专门知识,是经过资格认证后取得税务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

由于税务不是一般事项的委托,其负有法律的责任,所以税务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委托的事项必需是在法律规定之内的,不能委托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自己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注册税务师不能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活动,也不得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3.服务的有偿性

作为一般的民事。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税务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一般是有偿的,否则就可能造成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进而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税务在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种即有竞争性,又略带有一定垄断行业,税务人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但收取的费用必需是合理的,要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

税务是一项民事活动,税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是来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来自于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当是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不能因为建立了税务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法律责任。但是,这并非表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过程中对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不负有任何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就税务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要求民事赔偿。

(二)税务的原则

税务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征税机关多方面的关系,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试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税务人实施税务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税务人执业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整个税务活动之中:

1.自愿有偿原则

税务属于委托,必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关系的建立要符合双方的共同意愿。税务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为前提,税务不是纳税的法定必经程序。税务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基于平等的双向选择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委托谁的选择权。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尤其是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实施税务,也不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为纳税人指定税务机构。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是否接受委托和接受谁的委托的权利,对于不愿意接受的委托,有权予以拒绝。

同时,税务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是税务人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税务机构也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也要依法纳税。因而,税务在执行业务的时候,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报酬的收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同时,由于税务存在业务竞争的关系,故不允许税务人提供无偿,以防止税务的不正当竞争。

2.依法原则

依法是税务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法规是开展税务的前提条件。首先,从事税务的税务人和税务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税务人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税务机构必须是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而且税务合同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签订,不允许注册税务师单独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其次,税务人在办理税务业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超越权限和范围,对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和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不能进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事项不得,并报告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制作涉税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的税收原则,依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被人应纳或应扣缴的税款。同时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必须按照有关税款征收管理和税务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在过程中,充分体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人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3.独立、公正原则

税务的本质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其独立、公正原则就是指,税务人在其权限内行使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作为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主体,其从事的具体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的实现。

税务人在执业中,涉及国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利益关系,因此执业必须是公正的,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绝不能向任何一方倾斜。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4.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税务人既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缴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实现国家的税法意志,对被人偷漏税、骗取减免税和退税等不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又要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还可通过税收筹划,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保守因业务而获知的秘密。

二、税务人

税务人是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的人。在我国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人是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并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订委托协议。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TaxAgent.根据1994年《税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因此,税务包括注册税务师及其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我国对注册税务师资格取得、注册管理、权利义务及其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等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调整。

(一)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专业人员,在我国,注册税务师是专门从事税务活动的职业者。

1.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为了提高税务人员的执业素质,《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税务师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以促进税务的健康发展。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获得职业资格的条件是: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2个科目的(税务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科目分为《税法(一)》、《税法(二)》、《税收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共五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①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②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③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④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⑤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⑥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2.注册税务师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税务师可以分为执业注册和非执业注册。

已经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①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④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③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

④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资格的。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①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②同时在两个税务机构执业的。

③死亡或失踪的。

④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或者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⑤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和被注销注册税务师资格者,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2000年5月以前,我国税务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设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履行税务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在省级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同时成立了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作为注册税务师的行业自律机构,全国部分省市也设立了税务咨询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对社会中介行业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分类合并、统一管理”的要求,2000年5月23日,国务院经济签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消息,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合并后统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资产评估师统一进行管理。

3.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税务师作为独立、公正的税务专家,深得社会公众的信赖,而这种信赖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为维护这种信赖,保障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履行其社会职责,法律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1)注册税务师的权利

①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

②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③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④注册税务师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⑤注册税务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委托,有权拒绝。

⑥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

⑦注册税务师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2)注册税务师的义务

①统一受理业务的义务。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业务时,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

③回避义务。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④特定情况的报告义务。注册税务师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第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第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意注册税务师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违法活动的;第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⑤保守获知的秘密的义务。注册税务师在从事义务期间和停止业务后,都不得泄漏因业务而得知的秘密。

⑥建立税务档案的义务。注册税务师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档案的真实、完整。税务档案是如实记载业务始末、保存计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按要求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税务业务档案包括: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税务工作底稿、重要文字记录、各种财务报表、计算表、汇总表、核对表;本所人员从事业务所出具的各类审核意见书、鉴证报告、说明书、报表等;与委托人或税务机关商谈委托业务时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其他有关业务资料。税务代表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专人负责。税务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五年。

⑦公平竞争的义务。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排挤同行,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同时,注册税务师不得为获取业务而弄虚作假,不得对自身的执业能力进行夸张或作容易引人误解的宣传。

⑧接受培训的义务。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的工作机构,它可以是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的组织,也可以是由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发起成立的负有限责任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承办税务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或地名。

按照《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②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④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⑤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③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④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⑤年龄在65周岁以下;⑥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①合伙协议书;②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④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⑤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⑥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⑦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⑧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事务所名称、地址;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事务所事务的执行;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先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内通知合伙人。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事务所的合伙人变动,必须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合伙协议书的修改,必须经公证部门重新公证,并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

2.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其出资人以自己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或地名。

按照《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②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③注册资本30万以上;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⑤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②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③为事务所的出资人;④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⑤年龄在65周岁以下;⑥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②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③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上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①事务所章程(草案);②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出资人协议书;⑤出资证明;⑥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材料;⑦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⑧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⑨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⑩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事务所名称和地址;经营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出资人的权力和义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出资人的权力;②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③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④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⑤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首先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内通知发起人。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税务业务

(一)税务关系

税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税务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作为受托人的税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税务关系的确立

税务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税务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托为前提,同时还要受人资格、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关系的确立分为两个阶段:签订协议之前的准备阶段和正式签订协议阶段。

在签订税务委托协议之前,税务人应当做好以下几点:⑴明确委托人所要委托的税务事宜,对之进行审查。明确委托的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⑵商定收费事宜。税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⑶明确委托人应该协助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要委托人就委托项目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资料、数据和证件等。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委托协议。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税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委托项目和范围;委托的方式;委托的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委托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另外需要注意,前述已经讲到,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税务委托协议书,税务人不能私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而且一旦双方在税务委托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委托协议即生效,税务关系就正式产生了。

2.税务关系的变更

税务法律关系确立后,税务人就需要按照税务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和权限、期限实施行为。但在税务中可能发生某些情况,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变更双方的税务法律关系。

导致税务法律关系变更的主要情形有:⑴原委托事项有了新的发展,内容超越了原约定范围,经双方协商同意增加新的内容;⑵由于客观原因,委托内容发生变化,需要相应的修改原委托协议或补充协议;⑶由于发生了意外情况需要变更税务人,税务人的变更,只是变更执行税务的注册会计师,而不是对签订税务委托协议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变更;⑷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

上述事项都会导致税务关系的变更,需要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修订税务委托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税务关系的终止

税务关系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终止事由的出现,而终止税务协议,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和法定终止。所谓自然终止,是指税务委托协议约定的代期限届满或事项完成,税务关系自然终止。如果税务双方希望续约,可以另行签订税务委托协议。所谓法定终止,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法律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委托人或税务人单方面作出终止税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期限内可单方终止行为:

①税务执业人未按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七条规定,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期限内可单方终止行为: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错误的。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以方协商解决。

(二)税务业务范围

税务业务的范围是指税务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从事的税务业务,也是税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也是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监督的一项必要措施。它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三种形式。税务登记要求税务人遵守及时和真实的原则。及时原则要求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向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表。真实原则要求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求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登记项目,不得隐瞒谎报弄虚作假,逃避纳税登记。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由于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必须是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人只能代为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的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税务人按照法定的纳税程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定期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告知纳税所属时期等事项。无论纳税人有无收入,税务人在接受委托之后,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并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表及有关申报材料。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缴纳税款的各种手续并缴纳税款和准备退税申请材料并代为办理退税申请。要求税款计算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5.制作涉税文书

涉税文书按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征税主体制作的涉税文书和纳税主体制作的涉税文书。在税务中,税务人是站在纳税主体的角度,所以制作的涉税文书也是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角度制作的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对其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查。这不是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而是纳税主体对自身的纳税情况,要求作为外部人的税务人,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查清纳税人的税务问题,以保证正确纳税,减少纳税风险。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这是指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办建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内部核算的管理办法,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建立会计账簿。这要求税务人运用税法和会计相关规定,使建立的税制能对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活动起到控制作用,并使税务处理过程与会计处理过程相辅相成,紧密结合。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税务人运用专门的知识提供税务事宜服务,其中包括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等。

9.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人按照委托协议授权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税务业务规程(试行)》规定的税务的业务范围之外的其它税务人可以从事的业务。

(三)税务业务的执行

税务业务的实施是整个税务工作的中心环节,其实施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委托人和税务机关的利益,也影响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运行的质量。因此,我国对税务业务的执行,作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务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赋予了国家对税务的监督执行权,从而保证了税务业务能合法、有效地运行,真正发挥税务的作用。

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的税务业务执行可以分为委派税务业务、拟定税务计划、编制税务报告、保存税务工作底稿,出具税务工作报告几个阶段。

1.委派税务业务

因为税务不是以税务执业人员的名义直接接受委托,而只能由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订税务委托协议。税务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税务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税务委托协议后,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执业人员的工作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的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胜任能力的税务执业人员承担。税务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

2.拟定税务计划

实施复杂的税务业务,应在税务委托协议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经理(所长)批准后实施。税务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委托人的基本情况;②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③审验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④采取的方法及所需的主要资料;⑤工作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⑥人员安排及分工;⑦风险评估;⑧费用预算;⑨其他。

3.编制税务报告

计划经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人员应根据协议和计划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根据委托人的受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在此基础上,制作税务代表报告、涉税文书,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应为执业注册税务部。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税务过程中,税务执业人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①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②委托人授意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以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③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4.制作、保存税务工作底稿

税务工作底稿是税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它应如实反映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税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当依照税务事项的要求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其基本内容包括:①委托人名称;②委托业务项目名称;③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④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⑤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⑥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⑦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⑧其他说明事项。

税务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税务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5.出具税务工作报告

税务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意见,出具税务工作报告。税务工作报告是税务执业人员就其事项的过程、结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税务工作报告应根据项目的不同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标题;②委托人名称;③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④过程;⑤存在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⑥结论及评价;⑦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对外出具的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委托人对事项不要求出具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报告,但作应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底稿。

(四)税务业务的收费

税务作为一种利用专业知识提供的有偿服务,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于其收费的意义和作用,在前述也有所介绍,这里不再赘述。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规范税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对税务业务的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违规收费的责任等作了专门规定。

税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税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税务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以税务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制定。税务计费方式原则上实行定额计费或或按人员工时计费。对确实不宜按定额或人员工时计费的,可以按标的额的一定比率计费,但应规定最高限额。税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税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因税务机构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税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①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②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③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④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⑤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⑥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⑦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⑧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⑨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⑩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可知制定本地区税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税务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税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试行办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税务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税务委托人的原因,而致使税务执业人员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的履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向税务人赔偿损失。

2.《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实施中,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二)税务人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1)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一年以上。

(3)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除按(1)的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4)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规定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6)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4.根据《税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项目实施中,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或末按协议约定进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行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二年。

(4)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业务。

(5)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6)税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7)税务师、税务机构从事地方税业务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处理。

(8)税务机关对税务师和税务机构进行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三)税务双方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务师税法基本原则范文2

一、做项目外账的方式

做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外账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项目部以外账核算为主,在外账的基础上调整完成内账

这种方式比较简单,可以节省相应的人力、物力,但要求中方财务人员能充分了解和掌握当地法律和税收政策,具有很高的外语水平,能独立完成外账的核算,并能直接配合中介机构的审计、税务审查等工作。这种方式的缺点是:没有完整的内账核算资料,内账资料必须依赖外账资料,因为语言的障碍不利于公司总部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等。

(二)分别核算内账和外账

由于原始单据仅有一套,通常全部保留在外账中,内账则使用原始单据复印件或外账保留原始单据登记表进行核算。外账的核算通常聘用当地的会计师来完成,如果中方财务人员具有外账核算能力,也可由中方财务人员自己完成;内账则完全由中方财务人员使用中文来完成。这种方式的优点:两套账不但能独立自成体系、而且能完全满足各方对国际承包工程项目财务信息的需求;由于当地会计师的参与,使得外账更能经得起当地税务部门的审查。但这种方式需要配备较多的财务人员和资源,会加大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

从上述两种外账核算的方式优缺点不难看出,虽然第2种方式增加了一定的成本费用开支,但能完全满足国际承包工程项目财务核算的要求,增加的成本费用又在可控和可承受的范围内,因而较多的被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所采用。

二、做项目外账的几个步骤

(一)熟悉和掌握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为做外账做准备

1.在项目追踪、投标阶段,根据当地公司法、劳工法、税法、会计准则及货币金融政策等规定,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中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要承担的税负、当地员工薪酬成本等,夯实项目成本,为项目争取更大的利润空间。

2.确定项目外账的主体资格(即在所在国或地区的纳税主体)。有的国家需要外国公司在当地注册成立公司才能拿到项目,并且有的国家要求所成立的公司必须要有本国公民(或本国公司)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外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只能以注册公司的名义进行,东南亚的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等国就是如此,如不成立公司,则要按非居民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结算收入的10%(国家不同,税率不同)由业主代扣代缴所得税,这样税负很高;有的国家则并不要求外国公司在当地注册成立公司,而是以外国公司的名义在当地注册一个税号,项目部在此税号下进行外账核算和纳税申报即可,如巴基斯坦及大部分非洲国家便是如此。

3.确定项目外账的会计期间,尽量能与公司总部会计期间保持一致。有很多国家或地区的会计期间不是以日历年度计算,如马来西亚规定的会计期间为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纳税申报;如巴基斯坦规定的会计期间为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会计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完成纳税申报。一般来说,经过项目部申请,项目所在国或地区税务部门可认可项目部按其母公司的会计年度进行核算和纳税申报,如果能这样,对项目外账工作就很有利,可随时根据项目内账核算情况,对项目外账有关核算进行掌控和审核。

4.取得合法的可在税前抵扣的票据。各国对发票管理和税前抵扣成本费用都有不同的规定,如:有的国家规定非本国票据不能在税前抵扣;有的国家没有统一的发票,只要对方出具载有对方公司名称、业务内容、数量、金额、对方签字等业务要件的单据即可,这往往让我们不太注重正式票据的取得,特别是有的国家规定要预扣税,如巴基斯坦(许多非洲国家也是如此)要求,单笔金额或月累计金额达到2.5万卢比(约合人民币2 000元),要按6%的税率预扣付款方所得税,并在1个月内将税款缴纳,否则,该项成本费用不仅不允许税前抵扣,还要面临罚款。

5.精心筹划中方员工在所在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避免多缴税。每个国家都对外籍人员在本国工作取得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明确规定,如不按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有关成本费用支出不仅不能进行税前抵扣而且还要缴纳罚款。如马来西亚规定:外籍人员在马来西亚工作不足60天时,其在马来西亚取得的收入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在马来西亚工作超过60天而不足182天时,则其不能享受居民待遇,其在马来西亚取得的收入要按相同于企业所得税率26%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在马来西亚工作超过182天时,则其就能享受居民待遇,其在马来西亚取得的收入可以按当地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因此要根据税法规定合理安排中方人员在当地的工作期限,避免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由项目成本负担)。

6.处理好有关当地劳工的成本费用支出,避免劳工官司和缴纳高额罚款。为了有效地控制成本费用,项目部除工程技术人员、商务人员、工程结算人员及关键管理人员必须由中方人员担当外,其他人员基本都在当地聘请,涉及当地劳工除了支付工资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项目还要按法律规定负担相关保险费用,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如不按规定计缴,项目部可能要面临劳工官司和承担高额的罚款。

(二)根据需要聘请业务能力强、英语水平好的当地会计师或税务师进行项目外账处理

公司派驻国外项目的中方会计师,无论如何也达不到当地会计师或税务师对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策、法规的了解和熟悉程度。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可能随时都会出台新的法律、政策,中方会计师不可能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国目前的情况也是如此),因此,要聘请业务能力强、英语水平好的当地会计师或税务师进行项目外账处理,中方会计师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当地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工作内容,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从做项目外账凭证开始到记账、出报表、清缴当地税金等一系列工作全由当地会计师来完成。

2.项目外账的具体工作由中方会计师完成,所聘请的当地会计师或税务师对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把关,在报表上签字并负责纳税申报工作。

3.中方会计师提供收入及主要的成本费用单据,由当地会计师制表,完成纳税申报等工作。

(三)中方会计师对项目外账核算结果进行审核

及时、真实、准确地做好内账,既能满足公司总部对项目财务信息的要求,又能在内账的基础上对项目外账的核算情况及结果进行有效地审核,特别是项目外账由当地会计师独立处理时,为维护公司的利益,项目外账送审前中方会计师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

税务师税法基本原则范文3

税务是伴随着民事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9条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试行办法》中对税务的概念表述为:“税务是税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一、税务的特征和原则

税务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与一般民事相比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税务主体资格的特定性,在税务法律关系中,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委托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二是税务行为的法律约束性,人在从事税务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行使权限,且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定;三是税务内容的确定性,税务人的税务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税务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活动;四是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税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五是税的有偿服务性,税务是智能型科技与劳动相结合的中介服务行业,税务本着自愿原则,实行有偿服务,税务人根据所业务的内容和复杂程度,收取一定的费用。

税务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的确定受资格、范围的限制。首先,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税务人不得超载法律规定范围进行,严禁偷税、骗税行为。其次,税务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法律约束较高的工作,受托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再者,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此外,税务关系的确立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书,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确立,未经签订委托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税务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服务,涉及人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税务人在从事税务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委托原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人之间依法确立的关系是合同契约关系,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有效确立;二是依法原则,税务机构必须依法成立,税务人承办的一切业务,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合法意愿进行;三是独立、公正原则,人在其权限内,独立行使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在实施税务过程中,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决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袒或迁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四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税务人一方面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税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应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税务及时掌握各项政策,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二、税务具有机构团体的法律特性

订立税务合同,是税务法律关系确立的标志。税务同于律师制度,实行机构团体。税务业务虽由注册税务师承办,但注册税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能依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业务,因此,税务合同的受托方只能是税务师事务所这一团体组织而非注册税务师个人。对受托方主体作出这种要求,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税务业务政策性、专业性强,需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才能完成,从事的业务往往较为复杂,以社团组织为单位从事业务,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使税务工作的顺利圆满完成成为可能;其次,以税务师事务所团体名义对外执业,可以加强对从业税务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另外,团体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强,在人因其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由团体组织对赔偿的风险予以负担相对于由个人负担更有保障,从该角度而言,实行事务所团体制,有利于对委托人利益的保护。

税务合同的受托方为税务师事务所而非事务所内具体从事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委托方基于信任对特定符合法定条件从业税务师的选择,事务所应予尊重,如合同已明确约定具体的税务人员且不得由他人,则税务机构应遵从该约定,税务机构违反该约定进行的行为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事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关系的变化的因素之一为人的变化,但对于如律师事务所、税务机构这样的团体是否因具体税务从业人员的变化而引起税务关系的变化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依民事理论,凡涉及此类较复杂,行为发生的后果可能因人不同而有所差异的情况,委托人对特定从业人员的指定,可视为该行为的完成与特定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笔者认为,税务中,约定的从业税务师的变化,同样可引起税务法律关系的变化。税务合同的受托方虽为税务机构而非税务师个人,但注册税务师的变化将影响税务法律关系的变化。约定的从事行为的注册税务师因主观原因拒绝,如双方不能就新的税务人员达成协议,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税务合同,税务人员或机构有过错的,委托人可追究税务机构的违约责任,承担责任后的税务机构,可以向有责任的税务人员追偿。注册税务师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税务行为,如注册税务师已死亡、被注销资格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适合继续从事税务的情形的,委托人亦可单方终止行为。在发生税务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的情况下,委托代也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当然,发生委托人死亡、解散或违反法律规定等由委托人导致的情形,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在委托期限内也有权单方面终止行为,但这已不属税务机构团体制度所具有的特点。

三、税务的法律责任

税务属民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中关系制度的有关规定。税务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同时也受《合同法》的调整,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规范税务法律责任的法律,税务中发生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

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委托方违反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除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税务人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事务等未履行税务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师税法基本原则范文4

一、税务制度概述

(一)税务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词,在不同的法典和法规中有不同的含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税务属于民事的一种,是一种专项的。所谓税务是指,税务人(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作为民事的一种,一方面具有民事的特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利用专门知识提供的社会服务,必然有其独特的性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在税务中,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有其特定之处;委托方是负有纳税人义务的纳税人或是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而受托方必须是在具有《民法通则》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需要有税收、财会、法律等专门知识,是经过资格认证后取得税务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

由于税务不是一般事项的委托,其负有法律的责任,所以税务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委托的事项必需是在法律规定之内的,不能委托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自己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注册税务师不能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活动,也不得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3.服务的有偿性

作为一般的民事。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税务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一般是有偿的,否则就可能造成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进而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税务在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种即有竞争性,又略带有一定垄断行业,税务人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但收取的费用必需是合理的,要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

税务是一项民事活动,税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是来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来自于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当是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不能因为建立了税务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法律责任。但是,这并非表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过程中对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不负有任何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就税务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要求民事赔偿。

(二)税务的原则

税务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征税机关多方面的关系,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试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税务人实施税务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税务人执业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整个税务活动之中:

1.自愿有偿原则

税务属于委托,必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关系的建立要符合双方的共同意愿。税务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为前提,税务不是纳税的法定必经程序。税务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基于平等的双向选择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委托谁的选择权。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尤其是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实施税务,也不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为纳税人指定税务机构。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是否接受委托和接受谁的委托的权利,对于不愿意接受的委托,有权予以拒绝。

同时,税务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是税务人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税务机构也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也要依法纳税。因而,税务在执行业务的时候,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报酬的收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同时,由于税务存在业务竞争的关系,故不允许税务人提供无偿,以防止税务的不正当竞争。

2.依法原则

依法是税务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法规是开展税务的前提条件。首先,从事税务的税务人和税务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税务人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税务机构必须是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而且税务合同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签订,不允许注册税务师单独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其次,税务人在办理税务业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超越权限和范围,对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和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不能进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事项不得,并报告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制作涉税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的税收原则,依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被人应纳或应扣缴的税款。同时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必须按照有关税款征收管理和税务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在过程中,充分体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人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3.独立、公正原则

税务的本质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其独立、公正原则就是指,税务人在其权限内行使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作为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主体,其从事的具体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的实现。

税务人在执业中,涉及国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利益关系,因此执业必须是公正的,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绝不能向任何一方倾斜。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4.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税务人既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缴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实现国家的税法意志,对被人偷漏税、骗取减免税和退税等不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又要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还可通过税收筹划,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保守因业务而获知的秘密。

二、税务人

税务人是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的人。在我国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人是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并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订委托协议。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根据1994年《税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因此,税务包括注册税务师及其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我国对注册税务师资格取得、注册管理、权利义务及其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等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调整。

(一)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专业人员,在我国,注册税务师是专门从事税务活动的职业者。

1.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为了提高税务人员的执业素质,《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税务师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以促进税务的健康发展。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获得职业资格的条件是: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2个科目的(税务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科目分为《税法(一)》、《税法(二)》、《税收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共五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①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②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③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④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⑤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⑥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2.注册税务师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税务师可以分为执业注册和非执业注册。

已经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①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④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③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

④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资格的。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①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②同时在两个税务机构执业的。

③死亡或失踪的。

④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或者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⑤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和被注销注册税务师资格者,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2000年5月以前,我国税务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设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履行税务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在省级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同时成立了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税务业务

(一)税务关系

税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税务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作为受托人的税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税务关系的确立

税务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税务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托为前提,同时还要受人资格、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关系的确立分为两个阶段:签订协议之前的准备阶段和正式签订协议阶段。

在签订税务委托协议之前,税务人应当做好以下几点:⑴明确委托人所要委托的税务事宜,对之进行审查。明确委托的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⑵商定收费事宜。税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⑶明确委托人应该协助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要委托人就委托项目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资料、数据和证件等。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委托协议。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税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委托项目和范围;委托的方式;委托的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委托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另外需要注意,前述已经讲到,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税务委托协议书,税务人不能私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而且一旦双方在税务委托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委托协议即生效,税务关系就正式产生了。

2.税务关系的变更

税务法律关系确立后,税务人就需要按照税务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和权限、期限实施行为。但在税务中可能发生某些情况,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变更双方的税务法律关系。

导致税务法律关系变更的主要情形有:⑴原委托事项有了新的发展,内容超越了原约定范围,经双方协商同意增加新的内容;⑵由于客观原因,委托内容发生变化,需要相应的修改原委托协议或补充协议;⑶由于发生了意外情况需要变更税务人,税务人的变更,只是变更执行税务的注册会计师,而不是对签订税务委托协议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变更;⑷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

上述事项都会导致税务关系的变更,需要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修订税务委托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税务关系的终止

税务关系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终止事由的出现,而终止税务协议,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和法定终止。所谓自然终止,是指税务委托协议约定的代期限届满或事项完成,税务关系自然终止。如果税务双方希望续约,可以另行签订税务委托协议。所谓法定终止,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法律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委托人或税务人单方面作出终止税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期限内可单方终止行为:

①税务执业人未按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七条规定,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期限内可单方终止行为: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错误的。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以方协商解决。

(二)税务业务范围

税务业务的范围是指税务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从事的税务业务,也是税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也是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监督的一项必要措施。它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三种形式。税务登记要求税务人遵守及时和真实的原则。及时原则要求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向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表。真实原则要求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求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登记项目,不得隐瞒谎报弄虚作假,逃避纳税登记。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由于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必须是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人只能代为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的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税务人按照法定的纳税程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定期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告知纳税所属时期等事项。无论纳税人有无收入,税务人在接受委托之后,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并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表及有关申报材料。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缴纳税款的各种手续并缴纳税款和准备退税申请材料并代为办理退税申请。要求税款计算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5.制作涉税文书

涉税文书按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征税主体制作的涉税文书和纳税主体制作的涉税文书。在税务中,税务人是站在纳税主体的角度,所以制作的涉税文书也是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角度制作的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对其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查。这不是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而是纳税主体对自身的纳税情况,要求作为外部人的税务人,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查清纳税人的税务问题,以保证正确纳税,减少纳税风险。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这是指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办建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内部核算的管理办法,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建立会计账簿。这要求税务人运用税法和会计相关规定,使建立的税制能对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活动起到控制作用,并使税务处理过程与会计处理过程相辅相成,紧密结合。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税务人运用专门的知识提供税务事宜服务,其中包括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等。

9.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人按照委托协议授权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税务业务规程(试行)》规定的税务的业务范围之外的其它税务人可以从事的业务。

(三)税务业务的执行

税务业务的实施是整个税务工作的中心环节,其实施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委托人和税务机关的利益,也影响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运行的质量。因此,我国对税务业务的执行,作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务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赋予了国家对税务的监督执行权,从而保证了税务业务能合法、有效地运行,真正发挥税务的作用。

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的税务业务执行可以分为委派税务业务、拟定税务计划、编制税务报告、保存税务工作底稿,出具税务工作报告几个阶段。

1.委派税务业务

因为税务不是以税务执业人员的名义直接接受委托,而只能由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订税务委托协议。税务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税务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税务委托协议后,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执业人员的工作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的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胜任能力的税务执业人员承担。税务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

2.拟定税务计划

实施复杂的税务业务,应在税务委托协议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经理(所长)批准后实施。税务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委托人的基本情况;②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③审验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④采取的方法及所需的主要资料;⑤工作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⑥人员安排及分工;⑦风险评估;⑧费用预算;⑨其他。

3.编制税务报告

计划经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人员应根据协议和计划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根据委托人的受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在此基础上,制作税务代表报告、涉税文书,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应为执业注册税务部。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税务过程中,税务执业人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①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②委托人授意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以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③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4.制作、保存税务工作底稿

税务工作底稿是税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它应如实反映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税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当依照税务事项的要求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其基本内容包括:①委托人名称;②委托业务项目名称;③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④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⑤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⑥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⑦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⑧其他说明事项。

税务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税务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5.出具税务工作报告

税务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意见,出具税务工作报告。税务工作报告是税务执业人员就其事项的过程、结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税务工作报告应根据项目的不同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标题;②委托人名称;③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④过程;⑤存在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⑥结论及评价;⑦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对外出具的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委托人对事项不要求出具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报告,但作应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底稿。

(四)税务业务的收费

税务作为一种利用专业知识提供的有偿服务,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于其收费的意义和作用,在前述也有所介绍,这里不再赘述。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规范税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对税务业务的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违规收费的责任等作了专门规定。

税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税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税务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以税务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制定。税务计费方式原则上实行定额计费或或按人员工时计费。对确实不宜按定额或人员工时计费的,可以按标的额的一定比率计费,但应规定最高限额。税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税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因税务机构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税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①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②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③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④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⑤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⑥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⑦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⑧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⑨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⑩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可知制定本地区税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税务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税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试行办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税务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税务委托人的原因,而致使税务执业人员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的履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向税务人赔偿损失。

2.《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实施中,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二)税务人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1)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一年以上。

(3)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除按(1)的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4)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规定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6)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4.根据《税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项目实施中,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或末按协议约定进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行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二年。

(4)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业务。

(5)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6)税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7)税务师、税务机构从事地方税业务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处理。

(8)税务机关对税务师和税务机构进行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三)税务双方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务师税法基本原则范文5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实践

一、管制理论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模式

(一)管制的经济学含义

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的解释,管制是指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丹尼尔·F·史普博将管制定义为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律或特殊行为。曾国安教授将管制界定为:管制者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依据既有的规则对被管制者的活动进行的限制,并将管制分为政府管制和非政府管制两大类。综合而言,管制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的一种方式,通过政府依据一定的法律规章对微观主体的市场进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和服务条件等施加直接的行政干预而体现一定的政策目的。关于管制存在的原因,存在以下几种学说:1.管制机构酝酿论,该学说认为管制在行业内部受损集团的请求下,为了行业内部的利益分配,经济性管制机构才得以成立。2.行业保护论,即行业本身为了保护在位的厂商和防止潜在进入者,要求成立管制机构。3.公共利益论,即保护消费者。4.政府管制俘虏论,该理论认为管制是一种由国家供给的商品,由于企业利益集团和消费者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力量比对差异,政府管制是为满足产业对管制的需要产生的。不同的管制学说,提醒我们既要看到政府管制的必要性,同时也要注意其局限性,对政府管制应进行理性反思并加以完善。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模式比较

从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来看,属于非营利组织的管制,即非营利组织的管制者基于组织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依照该组织制定的规则对所属成员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的管制。按照世界各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制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完全管制型、混合管制型和自由管制型。

1.完全管制型,即由政府专门立法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准则、职业道德以及执业质量控制等进行规范,甚至对职业服务的定价也由政府管制。以日本为例,政府制定《税理士法》,严格规范税理士的职业准入、执业标准以及职业道德等执业行为。完全管制型模式的优点是,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机构的执业行为较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素质较高,通过统一规范的行业管理,可以降低税务服务过程中涉税成本,从而促进税务服务需求。但是,国家为此承担的管制成本很高,不能有效发挥民间组织的自律作用,而且会影响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独立性和自由发展。

2.混合管制型,即一方面政府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法规,进行宏观行政管理,另一方面,成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具体事务管理。其中,以自我管制为主,政府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管理虽有介入,但介入的幅度与程度较低,性质上属于自律管理为主的混合管理模式。美国即采取这种行政管理与民间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在政府设有注册税务师管理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其行业组织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人会等。美国财政部还制定了《管理纳税人规则》,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业务之限制与责任、惩戒程序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部分管制型注册税务师制度综合了政府集中管制和民间自我约束两方面的优势,既能保持行业独立性,又能合理配置资源。

3.自由管制型,即国家管制很少,不专门立法和设立管理机构,只管一般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均通过其职业组织来实施控制。通常这种管制模式,职业垄断性不强,强调行业自由竞争,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监管。以澳大利亚为代表,注册税务师登记委员会是独立于国家税务局的组织,负责注册税务师的资格认定和注册税务师机构的开业登记管理。此外,作为民间组织的租税协会,还定期给会员提供资料,负责税务人培训等。其优点是节约国家的税收成本,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场准入相对容易,注册税务师机构素质可能参差不齐,纳税人的监督成本也相对较大。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的政策功效

(一)规定行业准入制度以协调行业供求

从保护行业利益角度看,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管制,需要对特定约束条件下该行业的供求状况进行估量。注册税务师需求主要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税法制度完善程度。一国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对税务服务的需求层次也不相同。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多数业务与会计师、律师的业务范围重叠,因此在政策上涉及两个方面问题:其一,是否对注册税务师进行职业垄断,即是否设计职业税务师制度,职业税务师与律师、会计师职业的关系如何。其二,如何协调各职业业务范围之间的关系,即应考虑设定的职业垄断领域是否得当。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制度供给方面,由于涉税知识和技能的特殊性,通过政府管制设定行业准入制度来决定进入该行业的必备条件非常关键,设置这样的行业准入标准,可以排除不胜任的和低质量的税务服务进入市场,也有利于区分与其它行业的执业行为,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

(二)制定职业规范、惩戒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控制

由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殊技能要求,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考虑,除了通过设置行业准入制度,弥补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之外,还需要一定的职业规范控制服务质量。执业标准的制定因各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传统而有不同,在有些国家是通过民间组织制定严厉的准则和惩戒制度来约束其成员,而发展中国家或转型期国家则多数通过国家立法来确定执业规范。对服务质量的控制,还可以考虑通过一定的职业监督方式,如税务机关监督、内部控制机构监督或公众监督方式来实现,这些都应在管制制度中加以规定。

(三)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定位与职业操守

对注册税务师进行规制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帮助人在税制和客户之间达到一种恰当的平衡。所以,注册税务师管理规章应体现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定位,并对其职业操守加以规定。现代税收国家税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大多将注册税务师视为独立于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人利益,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专家。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会面临两方面的利益冲突:一方面是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保障税法公平、效率等的国家利益;另一方面是实现最低限度纳税的客户(纳税人)利益。当国家利益与客户利益相背离时,基于注册税务师职业独立性的考虑,以忠于客户利益为基本原则。注册税务师为保守客户秘密,可以不向税务机关告发,应是其基本职业操守。另外,与注册税务师职业独立性相关,还应考虑税务官员能否进行注册税务师业务。在转型期国家,注册税务师机构与税务机关的牵连关系会影响到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忠诚和信誉度,也会制约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理论实践

从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实践来看,主要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传统,实行完全管制模式。在行业准入上也采用日本、德国的税务师职业垄断模式。针对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的实践,我们认为应加快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制度,由完全管制模式向混合管制型模式转变,发挥管制和市场两种手段来规范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注册税务师制度体系

首先,要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步伐。一方面,要先抓紧制定《注册税务师条例》待日趋完善后,在适当时机向人大提案批准颁布《注册税务师法》。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法定业务范围等。另一方面,为保证注册税务师执业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应构建起税务服务执业准则规范体系,指导和规范税务行为。

(二)建立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行业管理体制

鉴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尚属初级阶段,为保证其稳步健康发展,应当建立税务行政监督与行业协会自律的相结合的混合管制模式。行业行政监督主要由税务行政部门对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负责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备案登记等工作。协会行业的主要是发挥监督、自律、指导、服务的作用,负责制定执业质量标准和惩戒制度,对成熟业务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规程;统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强化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三)提高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项知识密集、技术密集、高智能综合产业,所以提高专业素质是客观要求。执业人员不仅要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和掌握操作技能,还要具有丰富的财会知识,要懂税收、懂核算、懂管理。要从思想上把以人兴业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作为战略任务来对待。以提高专业素质为重点,促使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终身学习,提高专业判断能力和执业水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强烈的开拓意识、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以上措施将有助于改善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环境,形成合理有效的管制制度和结构,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创新发展,最终构建起纳税申报、注册税务师鉴证、税务监管的高效、公平、合理、综合、立体的税收征管监督制约机制,促使国家、纳税人、注册税务师走向合作共赢,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

参考文献

1.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2.曾国安:《管制、政府管制与经济管制》,《经济评论》,2004年第1期,第93-103页

3.《税法起草与设计》(第一卷),V·图若尼主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4.葛克昌、陈秀清著:《注册税务师与纳税人权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税务师税法基本原则范文6

[关键词]跨国公司 避税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经济实体。就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言,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于法律的漏洞,且这种因为立法上的漏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可归责于法律相对人。何谓税法上的漏洞?台湾学者黄茂荣对法律漏洞做出分析:法律A对之无完全规范之情形,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而言,有漏洞存在。故跨国公司必须是利用了我国税法现有的不完全规范或矛盾规范或不规范或不妥当规范之时始为避税行为而具有不可归责性。但是,笔者认为,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

一、跨国公司税收行为分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咨询师宋宁认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三种:第一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第二种是利用国家政策的避税,但该种行为虽不为法律所支持,但也不明显违反法律之规定;第三种即为非法的避税,包括了非法的转移定价等行为。北京大学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分为两类:合法的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以及非法的避税行为。前者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或至少由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因此无可罚的前提基础。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既包括税法所鼓励的税务安排行为也包括税法虽然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其中税法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当于上文所称的中,即“法无明文”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避税(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就是指这种不应当接受税法苛责的中。但是,正是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这些行为即属于本文所称的非法避税行为从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的税法,但却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或税务筹划行为。 由此可见,简单地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认定为中性的避税的观点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跨国公司合法的税收行为。所谓跨国公司合法税收行为是指跨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即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指出,依照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跨国公司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所为的涉税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在立法未改变前国家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一种中。即“法无明文”的行为。这种中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中性”。详言之该中无论其产生于何种出发点,因其属于企业未能落入现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做出否定性判断。

跨国公司第三种行为:非法逃避税收法律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着极为复杂的表现形式。传统观点否定避税行为的不法性就是将该避税行为的产生一概归究于法律漏洞。事实上问题集中在第二种避税行为与第三种避税行为的界限上,即何种行为是中性避税行为,何种行为又应当被认定为是逃税。诚然,由于法律立法技术的限制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的确不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承担。但,何谓避税?是否跨国公司的所有涉税行为都可以为此避税行为所包含,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鉴于此,以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转移定价为例,我们有必要借助税法基本原理及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和对我国税法框架下的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确定其法律性质。

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性质――以转移定价为视角

如本文所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特殊手段及安排该达到减少在东道国应该交纳的税收,造成该东道国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必要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公理”性效应。它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外的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有学者认为其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约性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经济现象的“实质”,即去伪存真的效果。“如果是通过假装行为隐藏真实行为时,尽管它是假装行为,也要以真实的行为作为课税基础”。如果从法律所规定的表面形式出发,假装行为可能由于其欺骗性而不落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中,但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假装行为并不因为表面的欺骗性而丧失其“应税性”。

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应能税负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穆勒和庇古将相对牺牲的概念引入税法,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也被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最终形成公平税负原则。如果说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不同类型的税收横向比较上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话,那么在课税对象相同的同一种税目下税负的公平性问题就体现得极为突出。事实上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商品课税体制与国外不同,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了商品生产及流通整个环节且存在先征后,即征即退免征等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混合经营及兼营行为使得脱逃税大有可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较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如果认为诸如资本弱化等行为是一种投资战略上的避税行为,那么跨国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人为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使其背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故意的逃税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其税收义务非法地减小从而相对其他正常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众多企业正是借者税务筹划的名义进行逃之实。

因此,实践中简单地否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适当。我们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此种行为。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7.

[2]北野弘久.陈刚,罗永箴译.税法学原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3]丁以升.论法律调整之外的中.法律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