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律论文范例6篇

专业法律论文

专业法律论文范文1

(一)学校方面的原因1.人才培养模式老化,教学内容陈旧高职高专的法律教育是一种人文教育,也是一种职业教育,其教育特色是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法律专业的学历教育和应用教育应该是合二为一的。但事实上,高职高专教育和本科法律教育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都是雷同的,教学内容基本上是本科教材的“浓缩版”,“重理论、轻实践”是法律专科教学存在的最大问题。2.教师的实践性教学能力不足作为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律教师,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近年来,很多高校引进了大批的拥有硕士甚至是博士学位的教师,教师队伍的学历水平有所提升,学历结构得到了优化。但很多教师自己也缺乏法律实践历练,缺少法律事务经验和社会阅历,再加上高校普遍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倾向,很多教师欠缺法律实践技能,很难胜任实践性法律教学工作。3.实践性教学创新能力不足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律实践性教学不外乎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形式,教师选取的案例多数过于简单,只能起到例证的作用,信息量有限,缺乏挑战性。即使部分高职院校引进了英美法国家的“法律诊所”,但学生接触到的“第一手”纠纷案件屈指可数。如今,越来越多的学生到企业寻找就业机会,企业已经成为高职法律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主阵地。但与此相关的民商事非诉业务的实践性教学却远远没有跟上,像金融、保险、证券、公司、票据、银行、国贸、企业并购、破产等业务,由于学生只是在学校从书本上学了个皮毛,根本无法进行实务操作。4.专业实习流于形式对于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毕业前的专业实习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是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能力的有效手段。但经调查了解,专业实习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甚至已经流于形式了。有的院校不重视实习工作,让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彻底“放羊化”;有的法律实务部门时间紧、任务重,有些工作又具有保密性,不敢或不愿放手让学生去做那些真正能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工作;很多院校不派带队和指导老师,缺乏对实习的督导,实习单位对指导学生实习也热情不高,学生很难学到真正的实践技能。5.就业服务不到位很多高职院校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往往由辅导员或思政课教师兼任,因为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在职业认知及职业素养提升等授课内容方面没有针对性,使得职业规划教育停留在形式上,无法达到激励学生主动探索职业工作环境、积极提升职业能力的目的。再如,有些高校不愿“走出”校门宣传毕业生,不能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充分开拓省外市场和涉法行业之外的就业市场,引导毕业生打破地域和专业界限,到经济、贸易、管理等领域就职。

(二)学生方面的原因1.部分学生文化素质较低,专业素养较差高职院校的招生属于高招的最后一个批次,由于法律专业报考人数太少,录取分数只好一降再降。以河南省为例,部分高职法律专业招生分数甚至降到了200分以下。另外,还有很多学生是调剂到法律专业的,文化素养很差,对法律专业学习又缺乏兴趣。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学生素质良莠不齐,部分学生很难被用人单位所接纳认可,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体就业质量。2.学生就业观念存在偏差高校毕业生宁要“北(京)上(海)广(州)”一张床不要“新(疆)西(藏)兰(州)”一套房的状况已经持续多年。随着中国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才的过分集中,大中城市吸收高职高专类法律人才的空间已经极为有限,基层、农村、边远地区和中小企业有人才需求而学生又不愿意去,这种高不成、低不就的心态,进一步加大了他们的就业难度,也加剧了法律人才地区和行业分布的不均衡。

二、就业风险的防范策略

针对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风险存在的诸多原因,结合我国法律人才供求的实际状况,笔者认为防范就业风险的有效措施就是对症下药,多项措施并举:高职院校一方面在法律专业的教学内容设置上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改革,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引导毕业生树立“大法学”的就业观,同时政府要在着力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法律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空间和平台。

(一)社会层面的防范策略1.积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加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有效需求一个国家法律人才的出路,取决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国家要采取各种措施,弘扬法治,祛除人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如果我国的法治建设能够取得长足的发展,完全可以相信,我国涉法部门和其他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一定会越来越旺盛。2.严控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办学规模,压缩招生人数我国法律专业人才相对过剩,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办学规模,停止设立专科法律专业的审批,对一些已经开设法律专业但不具备相应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的应予取消。同时,根据就业情况和社会需求,适当压缩专科法律专业的招生人数,使社会需求与招生人数基本上保持平衡。3.改革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明确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就业岗位首先,在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方面,可以明确规定,只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才可以报名,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可以放宽为法律专业大专学历,避免非法律专业与法律专业考生争夺法律职业岗位。其次,明确规定,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助理、司法鉴定助理等岗位法律专业大专学历即可报考,这样,既可保障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利益,也符合岗位需求,避免了人才高消费。再次,放宽基层公务员考试的学历要求,使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空间得到拓展。

(二)高职院校层面的防范策略1.以市场为导向,改革人才培养模式高职高专的专业设置要根据市场需求而定,笔者认为高职高专法律专业人才的特色主要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学生的知识结构应该具有一定复合性。法律专科生到企业寻找就业岗位的占了相当比例,仅有法律知识往往难以胜任企业工作。因此,在课程安排中可以开设一定数量的经济、财会、写作、礼仪等方面的课程,也可以通过主辅修制,让学生学习其他专业课程,优化其知识结构,使其在人才市场上具有更强的适应能力。其二,学生的实践能力要强。要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外可以尝试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对内要进一步深化法律专业教学改革,增大实践性教学的力度,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2.加强师资力量,增加资金投入,完善硬件设施建设作为教学活动的主导力量,教师在实践性教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必须下决心打造一支高水平的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队伍。具体做法:一是“走出去”。鼓励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锻炼。高职高专院校有部分教师具有律师从业资格,学校可选派或推荐具备条件的教师担任人民法院陪审员、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仲裁员、企业法律顾问、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等职务;二是“请进来”。直接从法律实务部门引进人才到学校授课。这些人才多为科班出身,往往具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和较高的理论素养,正好胜任法律事务实践性教学;三是政策支持。将教师指导实践性教学工作成绩纳入年度考评和职称晋升评价指标体系,真正改变教师重科研轻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状况;四是经费保障。如果没有充足的经费支持,法律的实践性教学只能沦为空谈。尽管很多学校都面临着经费紧张问题,但笔者认为,关键是在观念层面上是否真正认识到实践性教学对于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3.加大职业核心能力培养力度,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法学教育不能只注重知识的灌输,还应把重心放在综合能力的提升上。以财经类高职院校为例,法律专业毕业生大多到经贸领域如公司、企业的法务部门就业,从事金融、专利、合同、文书等非诉业务。此类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应该充分挖掘利用院校特色和专业优势,紧密结合社会市场需求,自修或选修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等课程,扩充专业基础,提升就业竞争力。高职院校在厚基础、宽口径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引导上,还需要注重构建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我国人社部将职业核心能力界定为“与人交流、信息处理、数字应用、与人合作、解决问题、自我提高、创新革新、外语应用”等模块。河南省部分高职院校已经将职业核心能力提升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作为选修课单列,从河南部分高职院校的教学效果来看,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领域和就业质量都有大的改观。4.加强针对性就业服务,引导学生树立“大法学”就业观,开发就业岗位群首先要引导学生树立“大法学”的就业观,从法律的功能方面分析,法律具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法学学生除了入职做公务员外,还有很多途径,如可以做法律的“边缘人”,在众多涉法领域从事非诉业务。其次,要在开设法律专业的院系建立就业指导分支机构,该机构由熟悉法律专业就业情况的人员组成,以便向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有针对性的服务。再次,要与当地人事部门取得联系,收集当地法律就业职位信息,并及时向学生提供。还有,要加强与公、检、法、司部门特别是与校友单位以及学生实习实训单位的联系,了解法律人才需求情况。最后,要根据就业市场变化,立足法律专业的就业需求,在巩固利用既有的就业岗位群基础上,开发新的就业岗位群。根据调研结果可将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岗位群分为如下几个大类:第一类是公、检、法、司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第二类是公证处、商标专利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第三类是公务员、村官、“三支一扶”人员,第四类是中小企业法务人员,第五类是劳动关系协调员及相关单位从业人员,第六类是企业办公室文秘职员、营销员等商业领域从业人员。

(三)学生层面的防范策略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仅要理性地认识就业形势,更新就业观念,还要以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加强就业维权法律知识的积累,提高维权意识,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防范各类就业陷阱和就业风险。1.要认清形势,合理确定就业期望值,从现实出发,既要看到严峻就业形势中的存在的机遇,也要对就业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困难与挑战有所了解。根据“木桶定律”,学生要在“大法学”的理念下就业,第一步就是要弄清楚“限制因素”在哪里,找到“短板”才会产生弥补差距的意识。社会对法律专业的要求是变化和发展的,为了适应社会的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特点,学生需要尽可能扩大自己的学习范围,增加为人处世和与社会接触的实用技能;学生对此类知识的学习常常是在不知不觉中进行的,这些知识对学生一生的成长和发展都发挥着潜在的、长期的和持续的影响力。2.要注重培养职业素质,在人际交往中修炼情商。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在不同企业之间“跳来跳去”的做法深恶痛绝,究其根源不外乎几点:对企业忠诚度不够、没有责任心、没有奉献精神、无法容忍不同观点、没有团队意识、“这山望着那山高”的虚荣心等等。在法律专业就业风险加剧的今天,毕业生能通过什么方法得到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青睐?唯有高情商!因此,学生们需要在人际交往中提高自我管理的技能,掌握情绪调节的方法,在人际交往中修炼情商。3.要提高维权意识。法律专业毕业生走向社会后,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将劳动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知识运用于维权行动中的大有人在。因此,在遇到劳动纠纷或者就业陷阱的时候同样会束手无策。我们常说:权益的救济离不开证据的支持。在发生劳动纠纷后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就业过程中应注意保留以下证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的押金等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等等。通过向老师请教维权方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证据、向法院提讼的方式,拿起习得的法律武器向违法行为宣战,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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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专业高职生对于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或规章制度知之甚少,对煤矿法的认知水平较低,尤其对煤矿企业条令条例的名称、内容、性质尚无全面认识。煤矿专业高职生对自身法律意识培养表现出极强的可塑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受教学课时、大班教学等因素制约,煤矿专业高职生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即使下矿实训、实习期间也只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动手能力的培养,相关实践活动(针对煤矿专业相关的法学诊所、模拟法庭、法院旁听等)处于空白状态,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基本沦为空谈,极大限制了他们对煤矿安全知识或相关法律内容的学习。但调查中,他们也对相关法律知识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从而为开展相关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了可能性。

提高煤矿专业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1.从学校角度而言,煤矿专业高职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能够增强学校整体的“软实力”建设,有利于高校人文精神的塑造;从社会角度而论,煤矿专业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他们作为未来煤矿企业生产、服务与管理第一线的实用型高级技术人才,是煤矿企业建设者与接班人的主体,其法律意识在一方企业中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也必将对整个社会依法治国战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2.有助于煤矿专业高职生个人素养的提升。法律素质教育可以引导煤矿专业高职生认识社会,尊重他人,崇法尚德,形成正确的人生态度、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在他们掌握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树立“尊崇法制、法律至上”的内心信念;帮助他们树立“平等、正义”的法治理念,形成“勇于维护自身权利、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权利观念。同时,良好的法律素质是健康人格的标志。理性自由是健全人格的标准,而理性自由恰好通过法律素质得以表现。[2]法律素质教育可以帮助煤矿主体高职生具备法律践行能力,催化他们的他律意识,意识到自身行为所可能担当的煤矿生产或安全责任,成为具备健康、健全人格的“煤矿人”。3.有利于保障煤矿专业高职生未来事业的成功。现代煤矿企业在用人制度上更加注重毕业生的综合素质,综合素质包括业务技能素质、身心体能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法律意识是构成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和核心内容。如果一个毕业生法律意识不健全,必将会导致其无法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最终演变为行为失范。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法律意识是应该遵守的道德底线,煤矿专业高职生只有具备必要的法律意识,就业后才能具有更高层次的道德标准,如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吃苦耐劳等,为日后在煤矿企业成长、成才、成功培养牢靠的精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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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概述

我国在1979年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被害人一定的基本诉讼权利,将部分罪行较为轻微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妨害婚姻家庭等犯罪列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将被害人列为诉讼参与人,有权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提起自诉,还赋予了参与庭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刑事申诉等权利。但未有完全赋予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参加诉讼活动,对刑事案件的诉讼进展程度,被害人缺乏了解的途径,对诉讼结果也缺乏表达意见的渠道,诉讼权利仍有很大的局限性。为此,在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作了较大的修改,最为显着的是对当事人的范围作了新的界定,明确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首次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规定被害人有权委诉讼托人,有权陈述犯罪事实,向被害人发问,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等。在审判监督程序,被害人对生效判决和裁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等等。 虽然,刑事案件的控诉权还是牢牢掌握在公诉机关手中的,但同期修订的刑法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范围都有了扩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公诉的补充作用,使刑事被害人的保障不再停留在字面上,对被害人的诉讼权益起到实际的保障。以上可见,我国当前对犯罪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和地位的立法,是基本符合国际刑事诉讼发展潮流,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对被害人权利保障存在的缺陷

(一)犯罪被害人对刑事案件的知情权缺乏保障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流动性大,要查找被害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被害人对犯罪案件的破案、起诉、审判一无所知。

(二)刑事犯罪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结果的影响力过小

目前,在办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接触被害人,主要目的在于向被害人了解、复核案情,把被害人当作普通的证人而不是当事人,被害人也仅仅发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作用。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主动听取被害人意见没有形成一项根本的诉讼制度,就算是较能体现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不起诉制度,被害人的意志只能在不起诉后的申诉、自诉环节中体现 ,在其他诸如立案后的撤案、缓刑量刑、无罪判决等不能伸张被害人惩罚犯罪行为人意志的诉讼结果中,更没有给被害人表达意见、施加影响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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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是考察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手段,纵观历届法律毕业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问题,谈点写作时应注意的事情,帮助学生更好地完成法律毕业论文。

第一,拟好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明确自己的论点,再围绕自己的论点,把准备好的材料分门别类,从正反两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选择有力的论据,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论点、论据、论证是写作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自己的思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达到自己的写作目的。

第二,拟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时要掌握好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和语言文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哪个问题、哪个方面用哪种表达方式更加贴切,更能用恰当的文字形式反映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你的论文骨架就会搭的更好了。在让自己的论文提纲愈来愈细、愈来愈具体的同时,始终要围绕自己的观点,主张什么?反对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明明确确。有时还要用一些分论点、小论点来支持中心论点,从而作到条理清楚、论述明确、具体。

第三,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论文材料的另一个特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生动的案例,根据自己的毕业论文题目在司法实践中选择一些生动的案例充实自己的论文。这样论文的骨架、脉络、血肉之躯就全有了。最后不要忘记反复润色,法律毕业论文的质量才会不断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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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教育的提出,是针对“应试教育”中存在的弊端而言的。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目前,高教学术界有些论者在探讨论述素质教育方面的问题时,一般将素质教育概括为四个大的方面:即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在高等学校教育中,法律专业教育是指以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为目标,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教材选择、活动内容,都要直接或间接围绕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来进行法律专业教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社会法律行业对我国的法律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法律职业工作,公正地执法,实现法律的价值并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因此,法律专业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要以培养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为主要或首要目的来进行。素质教育中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四个方面正是一个优秀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所应具有的综合素质。其中,思想道德素质是方向;文化素质是基础;业务素质是核心;身体心理素质是保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律专业教育对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蕴涵在素质教育的本质之中,素质教育的本质要求正是高等教育中各种层次教育及各类专业教育对人才培养要求及标准的总纲。

二、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

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可以从素质教育包含的四个方面具体展开论述:

在思想道德素质方面: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保证了对法律专业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正确方向。

在人的综合素质中,思想道德素质居于核心地位。意大利诗人但丁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的泱泱大国。“以德治国”,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有一些以德治国方面的论述:如“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又如:“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我忧也”(《论语·述而》)等,这些精辟的言论,阐明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古人对德育教育重要性的深刻认识。

在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的各种交往活动不仅需要法律来约束其行为,而且更加需要道德力量来发挥主导作用。在教育领域,要贯彻落实“以德治国”的思想,并要把“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及“以德育人”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教育,要培养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首先就要注重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思想道德素质。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试想一个法律专业人才不具备优良的思想道德素质,他在今后从事的相关法律工作中,不公正执法,会给他人带来怎样的伤害,在社会上造成怎样的恶劣影响。因此,法律专业中思想道德教

育的宗旨要为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与实现服务,要同社会主义法的价值相符合,即要同社会主义法的自由价值、法的平等价值、法的安全价值、法的秩序价值、法的正义价值、法的效益价值相符合。我国法律专业人才在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应包括社会主义政治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与法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两个部分。法律专业人才不但要加强自身社会主义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而且更要注重加强自身法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对大学生社会主义政治思想道德素质方面的教育是基础性和通识性教育,本文着重论述对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问题。笔者认为,对法律专业大学生在法律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树立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对真实和真理的探求是法律活动的基本特征之一。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也是一部法律发展史。人类社会的法律活动是一个不断发现真理并接近真理的过程。同样,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对正义内涵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刻和完整,并且也越来越得到普遍的认同。人类对真理和正义的探索过程是发展中有进步,前进中有曲折,其总的发展势态呈现出螺旋上升发展状。对法律专业人才法律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要注重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在法律实践中把对正义的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只满足于学习法律的职业逻辑规则和职业逻辑形式,要根据自己的真理观和正义观面对事实作出回答,这是现实社会不容回避的事实。

二是坚定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信念。崇尚法律,法律至上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之所在。在依法治国的国家里,法律应该是公意的体现,正义的化身和权威的来源。人类社会除道德舆论评判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外,法律制度应成为评判人类行为的尺度和准绳。回顾历史,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是一部充满艰辛和坎坷的法律发展史。我国战国时期著名的商鞅变法、清朝的戊戌变法等事例都是人类要求变法求进步的血泪史。因此,不畏强暴,不谋私利,崇尚法律,捍卫法律是法律专业人才必备的职业思想道德品质。

三是培养恪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精神品质。法律职业伦理主要包括崇尚法律真实以及崇尚程序公正和崇尚自律精神三个方面。崇尚法律真实是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中最基础的部分。歪曲法律事实所进行的程序公正将会对法律事件作出不公正的评判,更找不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自律精神之所在。崇尚程序公正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崇尚程序公正是维系法律职业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各角色相互间对法律事件展开抗辩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以说是保证法律正义和法律正当性的前提条件。自律精神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质。自律精神需要通过教育和训练而获得。除注重个人自律外,法律职业共同体更需要注重行业自律,即对法律规范的自觉服从。崇尚自律精神才能突现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优秀形象。在文化素质方面:文化素质是法律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组成部分。文化素质是一个人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方面的文化素养和品质。它是一个人通过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和人文科学知识的学习和长期积累,逐步内化和升华而形成的。文化素质也是培养法律专业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的基础。纵观历史,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经历了综合、分化到综合与分化并存的发展趋势。在中外教育史上,如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

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古希腊的”七艺“—文法、修辞、逻辑、音乐、算术、几何、天文都是集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浑然于一体的。从历史的和辩证的观点来看,这些教育模式就是为当时的统治阶级培养全面发展的人。50年代初,我国高等教育仿效前苏联的办学模式,设置专业强调按国民经济计划对口培养专门人才,以”专才教育“的思想制定专业培养目标。当时的教育模式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所急需的专门人才,是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专业教育培养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专才教育“使本科专业的划分越来越细,人才培养的口径越来越窄,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不宽,文化素养不高,所培养的专门人才的社会适应性很差。因此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通才既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符合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的需要,也是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改革的步伐以及扩大对外改革开放并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大学素质教育中的文化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融合。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融合可以从三个层面着手:一是科学技术知识与人文社会知识的融合;二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三是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的融合。

在高度发达的科技与经济以及人们的社会交往与信息交流日益频繁的社会里,法律专业人才如果要想在法律社会实践中游刃有余,就必须加强综合文化知识的学习。结合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对法律专业人才文化素质的培养应根据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融合的三个层面来进行教育。首先,在科学技术知识与人文社会知识融合的层面上,法律专业学生除掌握本专业所必须学习的书本知识外,在人文社会知识方面,应加强对文学、历史、地理、哲学、美学以及音乐艺术等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在科学技术知识方面,除掌握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外(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基础理论的衔接问题不在此赘述),还要掌握现代计算机有关知识并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和以后的职业发展方向对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有所涉及了解。同时应了解现代科技的最新发展动态与趋势,对现代信息特别是法律专业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势态及发展方向有所掌握,要与社会时代的发展同步,做一个观念先进,思想通达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法律专业的学生应努力汲取古今中外一切人类文明的精华部分及优秀成果,增加对自然界的理解,对人类社会的理解,对人类文明的理解,随时准备在今后的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中为我所用。其次,在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融合的层面上: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该努力培养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其中,在科学精神层面上就是要培养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具有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精神以及不墨守陈规、勇于探索、不迷信权威的大无畏精神和科学精神。在人文精神层面上就是要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正确地认识和理解自然界以及人类社会,正确地协调好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关系以及处理好人类社会自身的协调问题,促进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把握社会的发展趋势并深刻理解法律的精神。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正是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必须培养和具备的一种经综合了的内化并升华的人格品质。最后,在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融合的层面上: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既包括科学的思维方法又包括技术的研究手段。其中,科学的思维方法包括哲学思维方式、逻辑思维方式和形象思维方式。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益的发展,现代技术的研究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因此,科学的思维方法与现代先进技术手段的结合能够促进并加速问题的解决。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历史的、系统的和经验的总结,是人类社会宝贵的财富。在进行法律专业文化素质教育时,要引导法律专业的学生充分加以学习并努力运用于法社会实践中去。

在专业素质方面:业务素质在法律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中是核心部分。高等学校是实施专门教育,培养各个学科领域和各种行业(职业)的专门人才的教育机构。我国高等学校实施专门教育,是根据学科或社会行业(职业)部门分类设置专业的。为了拓宽专业范围,有的大学试行按系科组织教学。但不论按专业或按系组织教学,都是实施专门教育的组织形式,都具有一定的专业目的性或职业倾向性。为了实现法律专业培养目标,要求教学计划的整体要符合法律专业培养目标,然后对整体教学计划进行分解,使每门课程、每种教学活动都要直接或间接围绕着法律专业培养目标来组织。法律专业的设置以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宗旨。我国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应根据时展的需要,结合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科学技术的状况,培养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法律专业素质过硬的复合型人才,这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的具体体现。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各种信息瞬息万变。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步伐加快。2001年12月11日,中国以一个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

专业法律论文范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 [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 [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 [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 [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 [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 [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 [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 [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 [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 [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 [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

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 [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 [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 [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 [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 [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 [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 [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

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 [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 [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 [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 [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 [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 [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 [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 [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 [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 [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48]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 [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

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 [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 [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53],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