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管理规定范例6篇

项目投资管理规定

项目投资管理规定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团体组织和集体组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接受捐赠投资及融资用于工程建设、服务、货物采购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本着“量力平衡、滚动发展、规模控制、统筹兼顾”和“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的原则,做到项目立项科学合理,资金计划符合实际,建设前期准备充分、规划设计经济美观、建设程序严格规范,项目现场管理有序,监督检查及时到位。

第四条成立由区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区监察部门应全程参与项目招投标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项纪律的监督检查;区发改委负责项目综合管理,办理审批手续、工程配套的设备物资等前期价格预算审核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牵头组织招投标工作,依法管理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区住建部门负责投标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牵头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区发改委于每年10月前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项目计划,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落实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报区政府批准。计划外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立项。区发改委要建立项目管理台帐,及时记录项目建设全过程,全面反映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内将项目建设情况报表报送区发改委。

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

第六条项目应及时申请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报区发改委审批。区发改委负责牵头项目评估论证,批复项目概算,项目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一切费用。重大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应邀请相关专家组成咨询小组进行审议。零星维修等非新建项目及100万以下项目可视情况简化立项手续,但须报区发改委备案。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概算作出资金安排计划,审批项目预算,否则一律不得招标。项目资金应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审计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要以批复概算和批复预算为依据。

第八条规模标准以上项目须在市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标;规模标准以下为区管招标项目,也须按规定选择合适招标方式。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均按规定招投标。项目招标采购须按照相关法规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要统筹安排标前准备工作,不得以时间紧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项目设计单位招标,要多单位、多方案对比,不得单一指定设计单位或指定概念性方案满意单位为唯一深化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不得擅自突破批复概算,否则应重新设计、重新招标。

第十条从2012年元月起20万元以下项目招标试行明标明投,相关办法另行制定。目前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项目,仍由项目建设单位组成三人以上招标采购小组在区采购中心平台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并将采购时间提前3日报区采购中心安排。招标档案自行管理,招标过程由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监督。20万以下项目预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我区中介机构库中选择单位审计。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文件,可自行或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100万以上项目招标及竞争性谈判文件须经区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法制办等部门审核后方可公开。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应在我区中介机构库中选择单位编制,并报审计部门审核,预算报审资料应包括委托编制合同、工程量清单、预算书、施工图纸、施工说明等。委托编制合同应明确预算审计调整率[(调增额+调减额)/送审额]超过4%的,同比例扣减中介机构预算编制费。

涉及一般货物价格预算的,须经区发改委审核。审定预算价应予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开标前,可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审核的预算价拟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最高最低限价,作为评标重要依据之一。预算价在评标时如何合理使用,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的项目,须严格依法公告;对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须由区政府采购中心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同时可公告让符合条件的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公告时间以尽可能满足潜在投标人获取公告信息和具备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为限。招标公告必须明确招标方式,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的联系人必须为区采购中心,招标人不得作为报名联系人,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定标前与潜在投标人就招投标相关事宜进行实质性洽谈。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工程类2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应聘请或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人。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开标、评标时,要做好记录,存档备查。有监控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以确定招标过程无投诉时限为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要按《区政府合同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合同签订。合同应当由区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以依法委托人签订。区政府授权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必须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授权文书。合同需要进行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谈判、起草时,牵头部门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听取法律意见。必要时,应邀请区政府法制办参加谈判、起草,或召开由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证据资料,各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提交政府办归档,其余原始资料装订成册由牵头部门归档封存或根据需要报法制办留存。在区内招标的项目施工合同应报区采购中心备案。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结算须经区审计局审计,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10%的,由建设单位在结算中按超出比率部分核减金额的5%扣减工程款。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结算报审前须经监理初审,审计核减率超过10%的,按超出比率扣减监理费。

第三章项目建设标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集体审议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合同及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各参建单位人员到位、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留下检查记录,无检查记录的一律视为管理不规范。

第十七条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涉及到设计改变,材料与设备的换用,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签证,工程量和费用调整,工程质量标准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均属工程变更。变更金额超合同价10%的应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签证单须经设计、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现场代表两人以上签署)签署明确意见。工程变更应附变更设计构造图或说明,标明具体技术数据,有具体工程量计算过程,材料签证要注明品牌、规格、产地。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的,须有具体原因、日期、工数、结算原则等内容。拆除重建、苗木移植、土方等隐蔽工程签证应及时现场核实,并留下影像资料,有残值的应注明残值金额或保管单位,能变卖处置的应及时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处理。工程变更签证单应续编号并标明变更日期。

第十九条对项目暂定材料及变更材料在10万元以下的应由建设单位组成三人以上询价小组自行组织询价,建设单位监察机构参与监督。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询价过程应留下相关记录,并封存样品,作为询价材料进场报验及审计时比对。进场材料设备须经监理单位核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场。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整理保管项目建设资料,不得由施工单位保管资料。凡资料管理缺失、不规范的一律视为主要负责人管理失职。

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进行验收,区住建局协助相关对上协调。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决算资料。

第二十二条工程验收完毕后,建设单位向审计部门报审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监理合同等合同文本;(三)工程标底;(四)有关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五)施工组织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六)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七)验收报告;(八)项目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九)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报审资料的审核,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项目报审资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不得委托施工单位报审,报审资料应符合审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项目审计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认真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对账,对审计部门的询问及资料手续完善等要及时回复。对审计部门发出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在1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项目审计报告作为项目资金结算和资产交付的依据。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负责产权办理工作,并报区财政局登记。

第五章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区监察部门应当会同各职能部门对各项目定期开展专项联合检查,检查结果应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对管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当事人责任。

项目投资管理规定范文2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

(四)县、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建设)公司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各类捐款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乡公用设施、开发(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项目审批原则;

(二)公开招投标原则;

(三)投资控制和专款专用原则;

(四)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原则;

(五)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原则;

(六)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产业布局合理调整,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进行审(报)批。

第十条有关镇区部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计划审核评估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投资项目的,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类别、性质、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八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有其他出资人或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各方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同步到位,并同步使用。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实行资金直接拨付制的,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进度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

实行建设制度的项目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未能监督落实施工单位单独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建账目和开设银行专户的;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建设制度。项目采用自管还是代建,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代建单位。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县政府有关要求实行稽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改变政府建设资金用途等。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会计、审计、评估、造价等相关中介机构不严格履行合同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超或减预算建设的;

(三)未核准招标方案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投资管理规定范文3

一、加强对政府投资决策的监督,完善项目管理体制

(一)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需要,我们坚持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按照“该管的管住管好,该放的放开放活”的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大幅削减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和行政干预。近年来,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由原来的11项减少到现在的3项。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严格基建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对政府投资的小项目简化程序,把立项、可研合并审批;对政府投资的农村卫生、教育等量大面广的小项目,通过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后,编制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按轻重缓急逐年安排解决。在投资审批环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注意督促和配合有关处室改善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增强审批的透明度,为监督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二)规范项目审批程序,促进投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一是规范工作程序。规定政府投资都要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程序,每个阶段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做到在项目前期阶段就对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作出相对准确的测算,一旦审定,不得擅自突破。二是建立了部门联动的项目审查决策机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建设审批程序的同时,必须符合土地、环保、规划等法律法规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三是建立了咨询评估制和项目公示制。制定了《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大项目的审批要经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结论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制定了《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制订了《关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选择及资金安排的原则程序和监管办法》、《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办法》等制度,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坚持以原则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坚持公开、透明和集体决策。

(三)强化规划指导,提高投资项目和投资安排的科学性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要求,我委对拟纳入政府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尽可能编制专项规划,经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后批准实施,对专项规划内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骤地安排投资,对没有进入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及项目前期工作没有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既有效防止了不成熟的项目的审批,避免资金挪用、资金滞留现象的发生,又实现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遏制了“人情项目”及“关系项目”。

(四)规范投资计划管理,减少投资的随意性

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我们按照“保公共事业投资、财政分级负责、保续建和收尾项目”原则,明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要求,经征求行业、部门意见后形成投资计划草案,投资计划草案经上报省委、省政府审查并经省人大会议审议后,70%以上投资计划必须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下达,不能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必须明确到专项。通过规范投资计划下达方式,实行分批次、分专项集中下达,避免投资安排过于分散及项目建设与资金使用的随意性。

二、加强对政府投资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资监管机制

(一)完善招投标制,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确定及项目采购等进行监督

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的确定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的采购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制。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凡达到国家要求规模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防范和堵塞招投标中的漏洞,我委还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湖北省综合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投标的信息、机构的管理及监管体制等作了明确规定,建立完善了区域内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和招投标信息网络及综合招投标交易平台。委内每次招标活动,监察室都派人全程参与监督,使项目监管工作延伸到项目前期工作中,保证了招标工作的规范运作。

(二)健全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项目的后期监管

为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我们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廉政责任制等“五制”管理,强化项目业主约束机制、资金管理约束机制及投资额度管理约束机制等“三个约束机制”。同时,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我委还加大了对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探索,对不具备自行投资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由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代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和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

(三)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投资领域的透明度

我们制定了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工作规则和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建立完善了“两公开、一监督”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一是通过机关局域网和委门户网站公开审批制度。二是公开审批结果。三是利用委门户网站,建立投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投资计划项目,及时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有关政策、法规及审批动态、监管单位联系方式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建立分权制约机制,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

一是公开透明。在项目申报、受理、审批和投资计划申报、受理及资金安排下达等重点环节,将社会申报项目及受理项目的情况、每批次、专项投资计划的申请情况和委里的受理情况等按要求在委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二是权利分置。对涉及项目审批的每一项权力的具体运用,进行适当的权力分置,实行逐级审批。三是轮岗交流。

(五)开展监督工作试点,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为加强对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的重点环节及重要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等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效履行监督职责,今年上半年,纪检组、监察室在委内开展了监督工作试点,制定了《关于开展发展改革业务工作监督的试点方案》。

三、加强对政府投资效能的监督,完善防错纠错机制

(一)建立效能监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我们在坚持“谁审批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由业务处室对所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同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还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稽察办,每年定期选择某几类或几批已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效能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等苗头性问题,督促整改。此外,还建立完善了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批中有重大违纪违规现象或监管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实施责任追究。制订了《省发展改革委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省发展改革委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类投资管理主体的责任,投资决策方案责任人和审批责任人均对决策方案承担责任,从规范程序和加强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对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审批,甚至越权审批、失职渎职、、,以及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等行为,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处室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一是开展经常性稽察。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与稽察办每年确定部分建设项目为经常性稽察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并集中稽察一次,原则上跟踪稽察至竣工验收。二是实施跟踪监察。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投资计划安排的情况,有选择地跟踪监测某一个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是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与稽察办建立了联系制度。

(三)积极推行电子监察

今年上半年,我委已着手建立以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省发改委门户网站为基础,以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为核心的电子监察系统。通过电子监察系统自动采集每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的详细信息,使监察部门即时、同步、全面监控实施全过程。

四、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水平

(一)进一步改革完善政府投资行政监管体制

当前,政府投资监管,主要是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这种监管体制实际上就是由各职能部门对与自身工作业务相关的那部分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这容易形成对政府投资某些环节监管不到位、监管的效率不高等弊端。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政府投资行政监管体制,整合政府投资行政监管机构,减少重叠的监管机构,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此基础上,还应按照源头治腐的要求,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稽察等部门联动机制,共同搞好项目监督检查,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后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当前,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衡机制、后评价等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尚不健全,政府投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强化。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并公布评估结果,建立公正、科学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投资管理规定范文4

一、全面把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明确指导思想。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管好政府投资,激活民间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高起点上更高水平的发展。(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企业投资自,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健全投资调控体系,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加强投资监管,依法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牢固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企业投资审批制。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出台**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地方政府发改委或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或经委)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二)规范核准制。严格限定政府核准项目的范围和权限,明确核准的运作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宁波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有相当于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扩权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有相当于设区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三)健全备案制。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运作程序和要求,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按要求向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都应予以备案。备案制实行全省联网和属地化管理,按照“统一备案、并联操作、限时办结、全程服务”的原则运作。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同步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经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省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四)放宽民间投资领域。进一步贯彻《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浙委〔**〕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浙政发〔**〕1号),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放宽民间资本准入领域,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五)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各类企业以股权、债权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形成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并经批准,推出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选择一些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企业发行项目建设债券。(六)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要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加快完善政府投资的管理体制(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现代服务业,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区域性、流域性以及关系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和坚持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在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衔接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原则上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四)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一律按项目安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尽快研究制定政府投资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五)努力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行代建制。省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代建制管理办法,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序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项目投资管理规定范文5

【关键词】投资;项目前期;管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随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入贯彻,在投资项目管理中,落实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投资管理体制、理念和方法都不断在转变。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政府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合理分工。因此,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实行了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方法,采用了不同的管理流程,采用了更加有效灵活的管理手段。本文对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的改革内容进行归纳整理。

一、项目前期管理制度和方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1.逐步建立和规范针对不同性质项目的三类项目管理制度: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审批制是适用于政府投资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核准制是适用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是适用于审批和核准目录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其作用分别是:(1)审批制的作用是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2)核准制的作用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外资项目还包括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资本项目、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备案制的作用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落实企业投资自,确立企业在投资中的主体地位。

2.逐步由相对单一的项目决策模式向综合化、多元化决策模式转变。投资体制改革前的决策模式是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模式。投资体制改革后,采用了新的综合化、多元化决策模式。明确了规划对投资项目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明确了产业政策对投资项目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不仅决策依据多样化,而且决策主体也多样化。

3.进一步规范项目评价、项目评估、项目申请等工作的管理。国家发改委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实行规范化管理的文件。对核准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报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管理都进行了规范,涉及到内容和深度的要求。咨询工程师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要区分两者的不同。

4.进一步明确项目前期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职能划分。按照现行的规定,发展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分兵把守,从不同的角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管理。

5.进一步明确项目前期管理的工作程序。在综合化、多元化决策模式下,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并且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投资项目决策的过程,也就面临工作程序的先后流程问题。不同的项目在三类项目审批制度要求下,其前期管理工作的先后流程有较大的差异,但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必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二、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的操作要点

2007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2007】64),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工作,以满足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这一通知的精神,集中体现了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之后,国家关于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政策和方法,不断深化改革的主要特征和要求,值得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以满足未来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的需求。满足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的过程,就是投资项目前期管理要求和完成项目申报的过程。

(一)投资项目获准的所需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2.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3.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4.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5.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7.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的联动机制

各级发改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应尽责任,依法行政。不同性质的项目执行不同的管理程序和申报流程。

项目投资管理规定范文6

投资管理全过程一般包括投资前期管理(五年规划、三年滚动规划)、投资决策管理(立项、可研审批)、工程建设管理(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准备、项目建设管理、验收)、项目运营管理(后评价,正常运营阶段的精益管理、绩效考核、处置评估等)四个主要阶段。不同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管控特点、人员和机构设置,总部层面对投资阶段的管理范围或者管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其中规划管理、投资决策管理、后评价管理是大部分中央企业集团总部都涉及的管理内容,工程建设过程管理情况则根据企业管控模式、机构设置情况等有所不同。有的企业集团专门设立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与项目前期管理部门分立,例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对项目建设过程严格管控。其中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管理部不仅参与到可行性研究阶段概算和工程建设内容的审核(选址、配套公用工程的落实、投资估算、建设周期的安排是否合理等),并对项目管理组织和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估,核准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管理计划书、跟踪监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开展稽查、竣工验收、工程建设工作考核等工作。对工程建设阶段管理比较细化的企业多有资金集中度较高,并由集公司统一拨付使用的特点。有的企业由于总部集团层面的管理架构和人员限制,其投资建设过程管理的重点承担单位在二级公司(事业部)或三级企业。

二、投资决策程序

1项目提出

项目决策过程多指立项开始,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止。根据项目大小和类型不同,可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方式提出项目。对于企业原有产品的扩能改造、产品链的一般延伸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提出,按管理权限报上级单位审批同意;而对于大型产业基地建设或开创性新产品或新业务开展,例如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为使决策更加公正科学,则可由集团层面组织提出产品方案,确定工艺路线、与地方政府接洽落实建设条件,比选厂址,论证项目可行性等,决策后组织项目部开展实施或委托下一级单位实施建设。

2项目论证和批复

项目提出并报送投资决策机构后,即进入评估程序,在各企业集团内部,多由专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评估(例如中石化发展计划部、五矿集团投资管理部、中国化工规划发展部等)。评估过程视项目复杂程度可采取内部评估、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委托专门中介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等多种方式,根据评估意见报请决策机构审批。在决策审批前多数企业会对项目涉及专业职能管理的内容,例如资金平衡、融资方案、安全、环保、人力资源、法律等征求内部财务部、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法律部等职能部门意见参与决策,方式上可以采取成立投资委员会或采取内部文件会签的方式,通过后按规定报公司决策机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领导(董事长、总经理等)决策审批,至此完成项目决策。集团总部和所属单位投资管理权限的确定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各企业集团对总部及所属二级单位的投资决策管理权限设定也有所差别,其权限的设定与管控模式、二级单位的规模和管理能力等因素相关。合理的界定投资权限既可以保证投资管控的效果,避免投资失控,又可以充分发挥二级单位投资管理的积极性。例如中国中化股份对于对具有较强投资管理能力和完备投资管理制度的业务单位,且近年投资项目成效较好(例如完成预期可研目标)的单位按具体情况对投资额进行差异化授权,根据情况可自行审批1亿元或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而对于投资管理能力一般或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则从严管理,所有投资项目都要报集团公司审批。另外一种比较通用的做法是按照按投资额度统一划分权限,一定投资额度(例如2000万)以上的项目由集团总部审批,额度以下的项目由专业事业部或二级单位自行审批,报集团总部备案即可。

三、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