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论文范例6篇

法律知识论文

法律知识论文范文1

一、法官的知识文化

知识是法官司法的智能之源。法官审题蝗案件大到社会稳定、企业生死,小到邻里纠纷、家庭官司等等,所的知识包罗万象。这就要求法官要有一个符合自身文化特质的知识结构。据此,法官所应具备的与审判相适应的知识文化,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学知识。法官不是机械搬用法条的法律工匠,必须掌握相当法学理论知识,才能对属地人文字含义、立法宗旨、法律原理、条文体系等多方面进行理解和分析,从而保证正确的运用法律。

二是政治知识。法官是国家政治的维护者,担负着国家统治的使命。学习政治是法官的天职,是法官能否作出公正和正义判决的重要因素。忽视政治学习,法官就会迷失政治方向,并难于正确运用法律促进社会的进步。

三是历史知识。一名法官不了解历史,他对各项法律制度就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也无法对其实施的法律后果进行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明智推断,从而,也就无法完成依法治国的神圣使命。

四是文学知识。法官要有丰厚的人文底蕴。浡总计文学名著,不仅可以锤炼自己的文学表达能力,而且有助于法官更深刻的了解社会、认识人生、加深人文底蕴、增添价格魅力,并在严肃的司法活动中体现社会主义的人文关怀。

五是与审理案件相适应的其他知识。法官应当要有丰厚的人生历练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和阅历,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并了解所审理案件的其他学科的知识,惟有如此,才能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得到更好的体现。

二、法官的精神文化

法官的精神文化,体现着法官的价值取向和意识gady.px包括法官的司法思想、理念、道德、精神等诸多方面,是法案文化的核心。

一是在司法思想上,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因为法官履行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等神圣职责,最终是为国家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二是在司法理念上,必须树立大局、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等现代司法理念。因为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正确司法的前提和关键是检验法官政治坚定性的重要标准。

三是在司法道德上,必须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等职业道德观,并具备正直善良、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等高尚的道德操守。

三、法官的行为文化

法官的行为文化是指法官在调节社会关系(含法官群体关系)中所产生的活动文化。它包括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司法宣传行为、司法社交行为、司法人事行为等等,是法官知识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折射。

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在于通过审判活动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建立和谐文明的社会关系。

法官的司法宣传行为,在于通过审判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它包括公开宣判、庭审直播、以案说法、公布典型案例、组织重大疑难案例的讨论、提出司法建议等行为。

法官的司法社交行为,在于通过法官严肃而谨慎的社会交往活动,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以维护法官公正、廉洁、文明的司法形象。它包括法官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等行为。

法官的司法人事行为,在于通过法官的人事活动优化法官群体、激励法

官司法,它包括法官的准入、选任、培训、晋升、轮岗、考核、奖惩、保障等行为。

四、法官的制度文化

法官制度文化是约束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是法官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的保证,并受社会制度的司法制度的制约。

司法审判制度,重在规范法官的司法和宣传行为,以确保为民司法和审判权、执行权公正高效的行使。

法律知识论文范文2

【摘要】中部崛起战略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中部崛起的关键,但是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法治环境建设有待加强。为此,中部地区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完善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加大行政执法与协作执法力度,建立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中部地区;法治环境

2008年是迎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的一年,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涉及优化知识产权制度资源配置、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等五个方面。[1]

国务院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指出,我国出台五项政策,加大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其中之一是: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我国中部经济的发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关键。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就是指中部地区在考虑到中部六省(湖南、湖北、江西、山西、河南、安徽)地域特征、资源优势和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上,为了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通过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专门针对中部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人才等问题)而制定、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

1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内涵

法治(Ruleoflaw),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bylaw),更不能说只是国家用法制来统治社会与人民。[3]环境是一个空间概念,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情况和条件。法治环境个什么概念?“真正的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国家机器本身也是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与监督的,而人民作为者是法治的最高主体。社会也不只是处于受治的地位,而且也可以是法治的主体”[4]。法治环境,一般而言是指一定范围,主要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法治的情况和条件。即在一定范围内是奉行法律之上还是权利之上。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构成法治环境的要素至少有四个方面: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之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5]在当今社会,法治环境的要素应当包括执法情况。

法治环境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们安居乐业的重要因素。同样,法治环境关系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进程。

涉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民法治观念的强弱;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科学性、合理性;主管人员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的理解程度,解释合理性;政策的稳定程度,影响到法律的执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影响公正性;对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家惯例、国际公约等了解程度;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等。

2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战略从层次上看,可以分为国家层次、区域层次、产业层次或行业层次和企业层次。无论哪个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部的知识产权战略的性质特点上与国家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有相似之处,但要受到国家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制约。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区域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地方行政部门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力量,对地方知识产权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其二,随着我国的行政分权化改革和市场化的深入,已经成为获取区域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其三,我国地区之间的差距十分明显,因而,根据区域的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符合区域自身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必要的。

2.1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建设的成绩。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的不断加快,中部经济建设的法治环境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中部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而言,有以下成绩:

2.1.1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在不断提高。

注:该表的数字来源于调查结果。

2.1.2实施中部知识产权战略的软硬件环境基本具备。

首先,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部六省政府也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其次,国家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宣传教育以及中部六省各部门积极采取的各种措施和行动,均加强了人们知识产权的意识,重视和珍重知识产权的氛围正日益形成。

2.1.3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正在形成。通过多年的建设,专利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不断发展,他们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技术服务支持,丰富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另外,中部地区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知识产权局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并将有关知识产权的知识要闻、统计信息、专利查询、申请程序、有关链接等内容公布在网站上,网络平台基本搭建,政务公开已经启动。

2.2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的有待改进的方面。

2.2.1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知识产权的维权体系还没真正建立。主要表现有:①法律体系不够明晰,各法之间或各级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和彼此矛盾的地方,从而导致对于同一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可能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知识产权具体政策落实不到位,知识产权法律监督体系的建设还很不完善;③中部六省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没被彻底打破,对待省内、省外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双重标准,甚至放纵、包庇本省企业;④知识产权管理队伍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知识产权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水平不高;⑤知识产权维权特别是跨省跨地区的维权,成本过高,周期过长,致使一些侵权行为往往不了了之;⑥社会各界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参与兴趣不大,政府应对国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支持力度不够等。

2.2.2中部地区多数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专利技术、商标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内部完善的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一些优秀的企业已经建立起一套有关知识产权的制度、规章,但这样的企业在中部还相当少,大多数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还是空白,知识产权没有一个良好的内部运作环境。

2.2.3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法律意识虽然逐步提高,但整体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快速普及与加强。特别是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弱。

2.2.4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较为匮乏。

目前,中部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人员所占的比例不足2%。这虽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的起步晚、规模小等,造成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缺口很大。

3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议和思考

3.1正确的法律意识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观点、思想的总称,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在现实社会中,不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执行和遵守,乃至违法和犯罪一切涉及法律生活的行为,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意识支配。有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意识将会影响法律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发挥。因此,加大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3.2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良好的地方立法是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良好法治环境基础。一国的法律环境是所有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尤其是国家用以调整市场主体行为方式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说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当通过立法,确认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权利。只有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认可和保障,企业或个人才有动力去创新,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适应世界贸易和国内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在立法宗旨、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等方面更加突出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进步与鼓励自主创新的作用。必须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用来惩戒违法者的,更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的重要手段。

中部地区各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同时,还存在着立法选项不准确,有些经济发展急需的法规未能出台;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还比较薄弱;为实现河南在中部崛起的战略服务还不自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中部地区应该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适时制定和完善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衔接、与中部地区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尽快建立、完善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在法律内容方面,需要进一步按照国际准则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统一、规范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描述、鉴定和奖罚等;在法律层次结构方面,需要积极推进各级政府的地方性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3.3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目前,中部地区迫切需要培养一批高学历、高水平并具有专业基础的审判人员。通过开展执法专项实践活动培养、锻炼一支训练有素的执法队伍;鼓励执法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加强政策制度以及业务理论的学习,提高其针对新形势下的新执法环境的适应能力;积极提供知识产权执法中的经费保证、人员保障、工具保障与环境保障,强化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并减少知识产权执法的难度与成本;出台《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相关工作与行为规范化,并形成对执法人员的有效监督等。

3.4协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仅仅建立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加强行政与执法的协调配合,提高跨省跨地区行政执法的效率。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担负着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发挥着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功能。为此,必须建立跨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为中部地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协调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主要包括:建立中部地区联合对专利违法行为的打击和防范机制。对各省已经处罚或处理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应同时通报相关各省,有关省市要在管辖区域内的流通领域中予以清除,或防止进入流通领域,避免假冒和侵权行为的蔓延。建立案件受理接收与转移制度,请求外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案件的请求人,可以先向本地知识产权局递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由本地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请求内容和材料,对符合受案条件的请求书,再由本地知识产权局向外省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局转交。两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加强必要的沟通,对案件处理的结果也要报送移送局备案,从而互相监督,增加案件透明度,最大限度避免地方保护及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

3.5建立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

3.5.1要求中部地区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能够始终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公平对待,不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执法方针,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与办案水平。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抓好科学研究、商品流通、技术贸易、作品创作传播等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重拳出击,深入调查,力图从根源上彻底铲除,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5.2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设要求加强协作执法的力度。这里的协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作,他们之间只有加强沟通,通力协作,互相配合,才能更好地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具体可以成立如联合执法小组和专案调查小组等形式。另一方面,就是中部六省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中部六省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加强合作,不但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和效果,而且可以大大节省彼此的资源,显著提高中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实现多方共赢。

法律知识论文范文3

[摘 要] 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以数字技术为特 征的知识经济时代,竞争主要是指知识、人才和教育的竞争,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 突出和重要,在对它的保护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冲突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 知识产权;私权;知识共享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知识产权制度从其产生到现在,只有两三百年的时间,但历经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的不同时期,其发展过程就是一个科技创新和法律完备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着工业文明而生,它不仅适应着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也通过设定的法律机制推动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在于明确赋予知识创新者以某种特权,让其对自己的成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独占权。依靠这种独占权,可以获得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在激发创新者争取自己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实现了社会的利益,促进了经济的繁荣。这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最基本的理由。同时,我们也看到,对知识创新者进行保护,还基于客观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创新者在创新的过程中要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和成本,并承担产品上市后的风险;另一方面,知识特有的共享性决定了它可以轻易地被复制和传播,其自身生存能力的脆弱性决定了政府的干预和保护,防止和制止别人非法占有的任务就必然由政府承担。政府的成本在保护得力的情况下,可以由相应知识产权产生的税收收入弥补。如果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则会严重挫伤创新者的积极性,也会造成资源和人才的流失。 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肯定,为权利人提供了最经济有效而持久的创新动力,保证了科技创新活动的不断发展,促进了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对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的确立,则促进了知识技术的广泛传播与利用,达到知识技术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处,既是对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对市场竞争的规范管制。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作为我们必须遵守的协议,也要求我们尽快完善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二、知识产权保护必然引发利益冲突 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权利设定能给予权利人相应的物质激励,但知识产权并不必然保护权利人利用权利无限地获取利润。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并非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目的,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维护公共利益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宗旨。TRIPs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冲突愈加激烈,微软的价格歧视和捆绑销售案件、南非公共健康危机事件等都凸现出知识产权保护和禁止滥用中平衡协调利益冲突的必要性,其中主要体现为个体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冲突。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是私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个体利益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中心内容。但是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以满足社会公众利益也有着迫切的需要和法理的正当性,在公共健康问题下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冲突显得更加突出和现实。如何妥善协调知识产权中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中必须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作为一个客观范畴,利益是人们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措施。“利益决定着法的发展和运作;法律影响着(促进或阻碍)利益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方向。”①“法学家所必须干的就是认识这样一个问题,并意识到这个问题是以这样一种形式向他提出的,即尽其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与保护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② 知识产权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个人利益有着坚实的现实依据和法律逻辑。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是通过保护和鼓励知识产权人的发明创造进行的;其法律权利的设定也是针对特定主体(知识创新者)的,完全符合法治精神并已经得到广泛认同。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定权利的确定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义务要求和权利限制。但对独占权的保护过度,会妨碍知识的传播和应用,限制公 众对技术的使用,而且享有独占垄断权的产权人没有竞争压力,不会努力地进行技术开发,最终不利于社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过多强调权利人的权利而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的纠纷屡有发生。 现代社会权利义务体系要求人们在主张权利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注意“度”的限制和约束,顾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在协调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时,应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使赋予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在最大程度上与公共福利相一致。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的冲突 《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在宣布每人都有权保护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与物质利益的同时,也宣布“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知识,以享受艺术和分享科学的进步与利益。”可见,保护自身创造的知识产权与分享社会文明的成果均属基本人权,两者不可偏废。 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共享冲突的不同抉择会衍生出不同的情况。前苏联和少数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曾经出于发展国家经济和文化的需要,限制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利益,甚至规定绝对限制私权的制度,这种做法完全剥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挫伤了科学技术研究者的积极性。与之相对,绝对地将知识产权视为个人的财富而排斥社会利益,或不加分析地允许知识产权人完全自由的行使其权利,都可能有损于社会公益。对于后者,我们可以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健康危机问题来看,特别是国际社会发生的与公共健康相关的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引发了激烈讨论。 全球公共健康危机所造成的影响超出了人们对公共健康问题的关心,引发了全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合理性的讨论,知识和技术是应当由私人企业为其个体利益所垄断,还是应当促进社会发展,用于帮助减少贫困、饥饿和疾病,这是讨论的中心问题。考察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不是绝对的财产权,在具有私权性质的同时,还具有公有性和共享性。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来看,知识产权就具有个人创造性和社会性的特点。一方面,知识产权产品中深刻体现了创造者的个人风格,是个人创造性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任何一个知识产品都是在继承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扬弃的结果。因此,仅将知识产权视为个体的绝对性财产并不确切。从知识产权的最终归属来看,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的产品最终都进入了人类社会,成为全社会共享的财富,所以,如果将知识产品绝对视为个人财富而拒绝排斥社会公益,不仅歪曲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标,并且也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和知识产权的共享,是直接基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首先,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是一个连续的历史过程,必然要对前人成果进行兼收并蓄,这时,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如果以独占权阻止他人对该产品的再创造就有悖于对社会科技发展的追求,在法律制度中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限制以及适当共享知识产权显得更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其次,发展公众教育和保障公众健康也是各国普遍推行的公共政策。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个人权利的同时,不应该使得这个知识产权成为妨碍公众受教育和健康保障的阻力。“这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冲突——作者或所有者及其子孙后代的权利与社会公众在获取人类文明的权利之间的冲突。”③同样,这也会产生一个冲突,“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④ 可以预见,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共享的冲突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会存在,忽视这个问题,可能会导致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在当前各种利益冲突明显、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正确认识和协调这种冲突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四、垄断利润和技术进步的冲突 技术进步可能形成垄断,也可能打破垄断。在这里,我们更为关注的应该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垄断利润与技术进步的冲突。这两者有时是统一的,为了谋取垄断利润,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继续创新来保持其垄断地位,这时垄断利润是以技术进步作为前提和保障的。有时,由于关键技术的掌握形成事实上的技术垄断,进而为了垄断利润而放弃或阻碍技术进步,或者主观阻碍先进技术的适用,这时,两者是冲突的。正如微软案件中一审法官杰克逊指出,“微软占据的市场份额过大,且其对市场的占有是通过 对参与竞争设置过高要求实现的;由于这种参与竞争的障碍,消费者缺少对产品的可选择性,而阻碍竞争也就阻碍了技术创新”。⑤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的典型情形就是恶意闲置专利,阻碍技术利用。闲置专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利本身没有商业价值,不能形成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或是社会上已有更先进的专利技术或产品;第二种是恶意闲置专利。专利所有人注册或收购专利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别人获得或使用类似专利,以阻止竞争对手。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以收购方式获取他人专利技术和商标,并使之闲置起来的做法可能被判为违反反垄断法或促进竞争法。也有不少国家的专利法中明确禁止闲置专利,并设有强制许可的规定。 实践中,我们很难界定垄断利润和技术进步的关系。传统的市场经济观点认为,⑥竞争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优胜劣汰,即在竞争中那些低效率的企业被淘汰,而高效率企业和优质产品则能够长期立足于市场,因此,这会迫使厂商加大研发投入力度,通过发明或引进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来降低成本,从而在客观上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而在垄断行业中,由于进入壁垒的存在,垄断者无须考虑如何降低成本,只要靠排斥和限制竞争者的进入,就可以长期坐享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垄断厂商往往缺乏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动力。因此,从整个社会来说,垄断往往被认为是阻碍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打破垄断、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就成为反垄断的一个重要目标。如何调和技术进步与高科技产业自身垄断特性之间的内在冲突?这个问题愈来愈引起了司法界、学术界与企业界的关注。 对于“垄断会抑制技术进步”的观点人们也存在不同意见。在很多情况下,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推动因素是研发活动。而研发活动往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产生效益,而且需要大量投资。但在高度竞争性的市场中,由于厂商规模较小,难以进行数额不菲的研发投资;相反,垄断厂商实力雄厚,一旦愿意从事创新活动,就能够更快地促进技术进步。因此,这部分人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垄断,而在于垄断厂商是否具有进行研发投资的“动力”。解决好了这个问题,垄断反而会比竞争更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 21世纪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创新。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创新及其成果一旦在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应用,必然形成技术优势和产品优势,从而有可能导致对该产业产品市场的某种垄断。知识产权领域(或高科技行业)自身存在着产生垄断的发展机制。高科技行业的特征之一在于技术的不断推陈出新、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这样,率先开发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企业在被模仿者赶上、竞争对手超越之前,会在一段时间内凭借自己的“先动优势”取得较大的市场份额,即形成所谓的“垄断地位”,从而获取垄断利润。 总之,技术创新活动以及成果的应用,的确可以形成产品市场的合理垄断;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合理垄断有可能转化为不合理的非法垄断。在促进技术创新活动与限制垄断这一冲突面前,我们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从兼顾个体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要求出发,实现这两者的平衡。 注:①孙国华. 论法与利益之关系[J].中国法学 ,1994,(4). ②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7. ③曹新民.试论“均衡原理”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著作权,1996,(2). ④[美]罗伯特·卡特,托罗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 ⑤郭懿美.美国微软反垄断案队IT业的省思[J].北大法律周刊(学术版),2003:3(3). ⑥李成刚.从AT&T到微软——美国反垄断透析》[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4.

法律知识论文范文4

第五,提倡法律理论的创新,并与传统理论加以融合。如前所述,传统法律所面临的挑战是知识社会所引发的,那么,要适应知识社会的发展就得对传统法律理论进行改造与创新。例如,知识经济条件下“劳动雇佣资本”的现象改变了过去“资本雇佣劳动”形式下的投资、管理和分配方式,并使企业的治理结构也发生了变化。这就需要在风险投资、市场主体、条件保障和税收等方面对传统法律理论加以创新。[97]通过理论创新,回应性的法律手段与传统法律中的内在机理进行融合,从而完成过渡并实现回应型法律向部门法的转化。 第六,重视对其它社会资源如政治、经济、道德、伦理和文化等的利用,形成适应知识社会结构的新文明。这不仅是因为在社会转型期法律失范使得回应型法律必须借助其它社会资源以渡过“难关”,实现法律功能再造;也不仅因为回应型法律在内在价值中可以实现与其它社会资源的“同构”;而且在于:法律与政治、经济、道德和文化等因素是一个社会范式的整体,只有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实现知识社会的新文明,法律由此也才能成为这个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45] 在西方法学分类中,没有我国目前的这种部门法划分方法。这里采用部门法划分方式,只是便于问题的探讨。 关于我国部门法的划分问题,总的说来,类似于大陆法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受前苏联法学的影响,认为部门法的分类就是建立本国的法律体系(或法的体系),并且否定了公私法的划分。这种主张,其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方法。其实,这种具体部门法的划分,还是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前苏联地区的法律传统也属于大陆法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逐渐非意识形态化,法学研究也逐渐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于此同时,中华民国以来继受大陆法的历史传统也渐渐得以恢复。近年来,在区分公私法的基础上,具体法律门类划分多以法律调整的领域、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等为标准,从多个角度加以研习;而且,新型法律分类,多以学术研究为出发点。参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463页以下;又参见石泰峰:《当代世界法律基本格局及发展趋势》,载虞云耀、杨春贵(主编):《关于当代世界重大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128-140页。 [46] 易继明、李辉凤:《论著作权犯罪与刑罚的价值取向》,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3期。 [47] 孙万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责任基础构造比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48] 《决定》第1条规定了四种应处以刑罚的侵权行为是:(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决定》第2条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而销售明知是第1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49] 新刑法第217条、第218条基本上沿袭了《决定》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 [50]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97条。 [51] 参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黄晖译,郑成思审校,商务印书馆1999年7月版。最近,我国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关于知识产权部分如何处理的问题,也是引起了一些讨论。具体意见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采用《民法通则》的办法,在民法典“民事权利 ”部分对知识产权进行宣示性规定,然后进行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单行立法;二是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三是将知识产权作为民法典的专门一编加以规范。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组织加紧制定我国民法典,一度采纳了第三种意见,但在制定过程中发现一些不能消弭或协调的问题(如专利存在的行政性实质审查、复议等程序),便最后放弃了这种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有九编,但没有将知识产权单独列编。 [52] 从罗马时代开始,法律一直被分为私法与公法;即所谓“公法关涉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关涉个人利益”(J. 1.1.4.)。参见[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第1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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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陈维杭校,商务印书馆1996年12月第1版,第201页。又参见[联邦德国]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上卷),王炳文、燕宏远、张金言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1月第1版,第585页。 [64]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第1版,第6页。 [65] 洛克在批判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天赋观念”时所提出的这一学说主张,成为了近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理论基础,对18世纪伟大的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霍尔巴赫和狄德罗等人有着重大影响。 [66] 托马斯•霍布斯,英国著名思想家。1651年他在法国巴黎完成《利维坦》一书,对君权神授和教会大加讨伐,遭到法国当局和流亡英国的王党分子的强烈反对。所谓“利维坦”(Leviathan),是指圣经中记载的一种力大无比的海兽。霍布斯以此为喻,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他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说明“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自危的混乱状态(“战争状态”),因此必须有一个绝对集中而强大的主权来维持统治及其秩序。关于该书的具体内容,请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1985年9月第1版。 [67] 关于法律拟制问题,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Henry Sumner Maine, 1822-1888年)爵士有过很好的论述,请参见[英]梅因:《古代法》(第2章),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第1版,第13-25页。 [68] 例如,在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政府公派学生到前苏联学习法律,要求学生“不准带任何旧法的书籍”,这些废除“伪法统”也抛弃传统法律知识的做法,就不是一种理性的态度,也自然谈不上对旧制度进行超越。作为当时被选派的第一批留学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也谈到了这种体会。参见江平:《杂忆苏联时期的法律和法学教育》,载宫本欣(主编):《法学家茶座》第一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8月第1版,第135-142页。 [69] 沈宗灵:《从〈中国21世纪议程〉看法律的作用》,载沈宗灵、罗玉中、张骐(编):《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530页。 [70] [英]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全兆一、白厚洪、康振家译,全兆一校,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34页。 [71]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85-86页。 [72] 当然,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治状态下程序与实体之间发生冲突,甚至本身就存在一种悖论的问题。 [73] 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86页。 [74]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87页。 [75] 这里要强调的是,由于我们过去在美好 口号下践踏法律的灾难性经历,本人必要特别提示在变革过程中要注意适度和对既存制度之必要尊重,否则便会隐含另一种“专制”的危险。 [76] 郑昕:《康德学述》,商务印书馆1984年8月第2版,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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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的产业已经形成群聚和集群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粗放的工业生产只能沦落为代工厂,赚取微薄的加工费;零乱的产业布局将没有任何竞争优势,将使地域内整体经济限于困顿。现代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同行是冤家”是传统定势,相同的行业在一个地域范围内进行扎堆,由此形成一个地方的经济特色产业,比如牙刷生产厂家扎堆在江苏的一个小镇——杭集镇,这个小镇生产了全世界百分之八十的牙刷;打火机生产企业集中在浙江的温州,这里生产了世界百分之八十的打火机。这种同行业企业扎堆的现象称为产业群聚。同行业的群聚大大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形成规模优势,构成当地经济支柱,解决了当地大部分人口的就业,是主要的税收来源。一家大型企业的入住会带动许多该产业上下游企业围绕该龙头企业进行配套,形成以一家大型龙头企业为依托,连接上下游企业的产业集群,比如现代汽车入住北京的顺义区,带动了当地汽车相关配件的生产。无论是产业群聚还是产业集群都构成地方经济的支柱,为各地政府所推崇,各地政府纷纷调整产业结构,规划自己地区的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北京市各区县的经济规划中也逐步形成了各自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

但是产业群聚或是产业集群存在另一个风险,就是把鸡蛋都装进了一个篮子,这就要求地方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当地的产业群聚或产业集群,并使之进入良性的和可持续性的发展,良性和可持续性产业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运营管理模式,这个管理模式非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莫属,因此我国2008年推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年又要地方推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地方产业群聚或产业集群分布图(举例)

如何制定地域性产业群聚/集群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规划的重点

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整体发展规划进行重点设计。

当工业产业已经在各地方形成了群聚和集群,当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间的竞争工具,已经成为各地方的核心竞争力的表现,在知识产权高度受重视的今天,政府考虑的不应再是对知识产权单纯地进行法律保护,不再是简单地用金钱奖励的形式刺激企业粗放、零散地进行创新,对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有全新的思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2008年颁布,2009年将着重推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重点将是对当地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规划的要点

产业群聚和集群在知识产权方面都有非常典型的特征,对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必须以该特征为要点进行。

产业群聚基本由相同产业的企业构成,那么其在创新方面就有很多共性的东西,创新的技术很容易成为共性技术,意味着一个创新可以使用于产业群聚的所有企业,这将大大降低整体创新的成本;意味着由政府出面整合单个企业零散的创新行为,将产业群聚中的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完成单个企业无法完成的产业技术发展规划成为可能。产业集群和产业群聚有些不同,集群主要由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可以从龙头企业入手,工作相当群聚要容易开展一些。无论是产业群聚还是产业集群,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一般都由以下几大要点构成(本规划未涉及商标/品牌):

1、建立当地产业群聚的专利信息数据库;

2、利用庞大的专利数据库进行定向检索,再进行专利分析;

3、制作专利地图,规划产业群聚的技术开发方向,指导群聚企业进行创新,共同研发新技术,开发出有价值的前沿而且适用群聚产业的新技术;

4、规划最优的开发模式。

利用群聚中各企业的比较优势,对群聚企业内部进行合理分工,使得各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长项在各自优势领域进行创新,再将技术进行优化组合,集成为专利池或上升为产业标准。

5、设计最大效益的使用规则。

充分发挥创新技术的边际效益,制定群聚中企业共性技术和其他技术的许可使用规则,使得单个企业单个创新在群聚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将单个创新技术放到整个产业群聚中,使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