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硕士论文范例6篇

民法硕士论文

民法硕士论文范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 [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 [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 [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 [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 [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 [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 [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 [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 [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 [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 [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

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 [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 [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 [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 [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 [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 [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 [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

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 [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 [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 [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 [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 [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 [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 [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 [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 [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 [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48]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 [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

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 [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 [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53],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54]。

民法硕士论文范文2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转型;西部地区;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G64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68(2012)11-0084-02

一、研究生教育转型的背景与缘起

科教兴国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和国家战略。[1]强国必先强教,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教育系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事业迈出了新的步伐,取得新的进展,呈现新的气象,作出了新的贡献。[2]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出要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基础。与此同时,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制定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3]此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因此,研究生教育成为我国亟待转型的教育阶段之一。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都凸显了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传统的研究生教育存在过于重视培养学术研究能力、忽视训练专业实践能力的倾向,无法为社会培养具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人才。[4]回顾我国发展之初,发展速度相对缓慢,对于人才的需求量并不太高。高水平学术型人才在实践中可以慢慢磨砺,从而推动社会建设。但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才需求量日益增长,教育体制不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要求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学生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的能力不强,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都是我国在高速发展形势下出现的新的教育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在于积极转变为教育与培养这一类人才的模式转变。因此,我国研究生教育转型的目的就在于培养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

二、西部地区高校法律硕士教育转型的目标与发展

法律硕士作为较先发展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中着重发展的一个对象。我国于1995年引入法律硕士专业教育,[5]1996年开始试行,历经10年试行,终于在2006年底由国家有关机构负责人宣布结束试点,转入正式实施阶段。[6]研究生培养过程就是研究生教育管理实施的过程,研究生教育的质量要靠科学管理来控制。[7]与所有学科相同的是,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法律硕士也是对法律实务部门的特定职业领域的高层次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人才的培养。其要求的就是教育过程中实干精神的培养与养成,即培养高水平专业技能、高度的从业职业道德以及忘我的职业奉献精神。同时,要求掌握较深人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独立承担专业领域实际工作能力和管理能力。这些,都是与各专业不尽相同的要求。但是,相对于其它专业,法律本身特殊的性质导致法律硕士的教育与其它学科有着不一样的目标与模式,本文以西部地区高校法律硕士的培养为例,作简单阐述。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进入社会法制化的漫长建设时期。由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我国中,西部聚居的少数民族与汉族文化差异较大,西部地区的法制建设尤为艰难。因此,在西部地区高校重视对法律硕士的特别培养是必要的。培养法律硕士的主要目是培养法律及其它学科与实践相结合的综合应用型人才,不但要强调其应用性,还强调其综合性,以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需求。西部地区经济较为落后,相对于东部地区,对法律硕士的综合性要求也不是很高,反而对社会实践能力也就是应用性的要求很高。西部作为多民族地区,国家制定了各种保护民族习惯的政策及法规,法律状况因此较为复杂,调整人们行为的标准也很繁杂。出于对民俗习惯的保护,西部地区的法律是相对较为柔性的,因此给西部地区的法律实务人员的工作增加了难度。鉴于此,西部地区的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应着重于对其法律应用及实际解决法律冲突、法律之间的非原则性冲突的能力。需要培养具备这类能力的部分毕业生投入到社会实践中,加快西部地区法制建设的步伐,还需要将精于这一方面研究的毕业生成为专门的法律冲突研究人员及下一代法律硕士的教育人员,将经验和理论薪火相传。综上所述,以培养国家法与西部地方法律法规及民俗习惯相融合的法律事务型人才为目标,并以此作为发展方向,可以指导我国西部地区高校进行法律硕士教育。

三、西部地区高校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转型对策分析

研究生教育作为较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承担着高级科研人员与专门人才培养的任务。[8]传统的学术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理论教育。就专业学位教育的“综合性”而言,人才的教育也强调其学科之间的相互融合,强调法律在其它学科中的应用与实践。所以,西部地区高校在进行法律硕士教育时,除了要进行理论教育外,更多地要对学生进行实践教育。可以将学生在法律事务部门的社会实践作为其受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将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交叉进行。一方面,理论研究阶段可以为实践阶段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另一方面,可以总结思考在实践阶段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并且针对学生在实践阶段遇到的典型性问题,用小论文的形式进行总结分析。这样,通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教育产生的人才,既可以为西部地区法律实务处理做出可观的贡献,也可以为西部地区法学理论研究实践摸索出适合的方法。西部地区法律硕士的供给,一方面是满足社会需求,这一部分人才有着较强的实践能力与操作能力。而另一部分则是较为擅长理论研究的人才,可以作为专门的理论研究者和教育者。针对前者,毕业方式可以采用单位考核制度,即通过学生参与实践的单位对其各方面的评估,作为毕业成绩的主导标准,毕业论文作为辅助标准。而且,其毕业论文也应以其实践阶段所遇到的有代表性的、真实的案例的具体解决措施为主要内容,并以其中一次实践操作方法为主要撰写、论述对象。相对于前者,后者的毕业考核形式则应该以理论研究成果为主,即论文考核。其论文内容主要是法律硕士在读期间参与实践时所解决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基于其具体实践操作,将撰写对理论的理解与阐述作为主要论述内容。通过对法律硕士的分流教育考核,一方面可以节省国家的教育投资,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西部地区法律事务部门人手,增强西部地区人民法律应用的便利性,从而达到普法的目的。

本文从客观的角度总体展望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转型,又以西部地区高校的法律硕士为例,论述了我国专业学位改革后的教育模式,论述了研究生教育的改革的方向和办法。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是我国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重要转变,抓住这一机遇,可望对于推动我国社会文化、尤其是法制建设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Z].中发(1995)8-1995-5-6.

[2]周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EB/OL].中国网,20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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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饶艾,张贤美.像“学者”那样抑或像“法官”那样思考――我国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思维模式选择[J].民主与法制,2010,(5).

[6]丁国峰.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和改进办法[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2).

民法硕士论文范文3

(七)对部分有突出才能,如在专业上已取得创造性成果、在读期间获得过省部级奖的硕士生可不受学历、学位、成绩限制。

三、选拔办法

(一)由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相关申请表可从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下载;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硕士生须经委托或定向单位同意)。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推荐。

(三)拟报考博士生指导教师同意。

(四)硕士生学习所在学院审核。

(五)研究生处培养办审核申请人硕士培养环节完成情况及课程学习成绩。

(六)研究生处学位办审核申请人硕士在学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七)经研究生处批准的硕博连读申请者与普通招考考生同期参加该年度博士生招生入学考试。满足录取条件者,经学校批准,可转为博士生,享受博士生待遇。

四、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学校所规定的学习及其它环节的培养任务,考核合格,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可申请博士学位;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末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我校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民法硕士论文范文4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研究生

2016年招生简章

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省部共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的若干所重点大学之一。浙江大学前身求是书院成立于1897年,为中国人自己最早创办的新式高等学府之一。1952年,在全国高等院校调整时,曾被分为多所单科性学校,部分系科并入兄弟高校。1998年,同根同源的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浙江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浙江大学。经过一百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已成为一所基础坚实、实力雄厚,特色鲜明,居于国内一流水平,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研究型、综合型大学。

为帮助在职人员进一步适应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需要,帮助学员掌握更加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提高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决定在学院本部开设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

一、招生对象与条件

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研究生班学习的在职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与要求: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欲申请硕士学位者需在取得学士学位满一年后方可报名。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1. 报名时间:即日起报名,每班人数为60名;

2. 报名地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号楼112室(杭州市之江路51号),邮编:310008;

3. 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1寸免冠照片和2寸免冠照片各2张;(3)报名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4.上课地点:a,、杭州市之江路51号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杭州班)

b、温州市浙江工贸学院1号楼(温州班)

三、录取事项

1. 录取审查: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共同进行录取资格审查;

2. 正式录取及学费收取:凡审查合格者,发入学交费通知。学员依据通知规定,入学前完成交费。

四、学习年限及收费

1. 学习年限两年。按规定学时面授,充分利用在职人员业余时间;

2.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民商法学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公司与金融法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刑法学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经济法学方向)

五、主要专业方向及课程

民商法学:法学前沿(含刑事法学)、民法总论、债权法学、商法学(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保险法等)、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国际法学、硕士生英语、民商法专题、民事法律与特别法、法律行为专题、刑事法专题、行政法专题、商事案例研习、服务合同专题、侵权案例研习、票据法专题。

公司与金融法:法学前沿、民法总论、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硕士生英语、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刑法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法学方法论、刑法原理、各罪研究、民法总论、国际刑法、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犯罪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专题、行政法专题等。

经济法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法学方法论、经济法专题、商法专题、行政法专题、民法专题、刑法专题、诉讼法专题、知识产权法研究、金融法研究、国际经济法、劳动法学、环境法研究、财税法、企业法等。

六、结业与学位申请

1. 进修学员按专业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考核或考试合格,发给浙江大学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

2. 获得浙江大学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具有学士学位并通过全国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与法学综合课考试者,通过浙江大学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进入硕士论文阶段,硕士论文答辩通过,授予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民法硕士论文范文5

【关键词】:培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法学领域内的一个重要学科,在我国属于法学学科中的二级学科,只在研究生(硕士和博士)层次中开设单独的学科专业。二级学科“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主要研究方向有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中国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其中中国宪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在中国社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比较宪法学方向主要研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宪法案例,既作国别性的研究,亦作比较性的研究;中国行政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实践问题;比较行政法学方向主要研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重大案例,既作国别性的研究,亦作比较性的研究。主要培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人才、高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师及实际部门的高级研究人员。

一、培养目标

为适应我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兼具研究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具体要求是:

1.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敬业精神,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立志为祖国的法制建设和发展服务。

2.掌握本门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工作、法学教学工作的能力或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包括律师、法官、公务员、企业法务人员和教师等)的专门技术水平。具有使用第一外国语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能够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文献,并具有初步撰写外文科研论文的能力。

二、获本学科硕士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基础性知识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熟悉法学的基本理论,并能合理运用法学理论分析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应熟练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养成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熟练运用法律推理、解释和论证方法;应当具有撰写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相关公文的写作能力;应掌握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专业性知识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系统而牢固地掌握所在学科方向的专业知识;深入理解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把握自己研究领域的前沿动态和最新进展;能够熟练运用法学研究方法,并能围绕自己的研究领域独立从事一定的学术研究。

(三)工具性知识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熟悉各种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和资料。

三、获本学科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学术素养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热爱法学专业,形成牢固的守法观念和尊重程序的意识;具有独立的学术人格和严谨的学术态度,崇尚科学精神,对法学有浓厚的兴趣;具有将一般性法学理论观点上升为系统法学理论体系的修养及能力;能够将法律思维方法和学术创新精神贯彻到各项法学研究过程中。法学硕士生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潜心法学理论素养的积淀,学习目的和动机端正,具有为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做贡献的远大理想和责任感。

(二)学术道德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树立民族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诚实守信,培养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法学硕士生应当恪守学术规范,崇尚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修身正己,忠于真理,学风严谨,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摒弃抄袭剽窃,切忌弄虚作假,避免粗制滥造和重复研究,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

四、获本学科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学术能力

(一)获取知识的能力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具备运用多种科研工具获取知识以及运用外语获取知识的能力,通过阅读本学科领域主流、经典、前沿的专业主文献,来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同时还具有通过法律实践、学术交流、文献检索等其他途径获取知识的良好能力;熟练掌握法学研究所需的基本研究方法。

(二)科学研究的能力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能运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等基本原理分析法律现象,提出和解决问题;具有中国问题意识和解决中国法律问题的能力;具備自主地查阅、搜集、处理、归纳学术资料和信息的能力,能追踪学科知识前沿,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具备撰写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能力;具备初步发现和辨别学术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学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对相关的法律现象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工作实践的能力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或其他专业技术和社会服务的素质和潜力,应当具备综合应用法律专业知识判断、分析和处理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设计、组织、实施实证性调查研究的能力,能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完成基本的法律接待、法律谈判和法律咨询等实际业务。

(四)学术交流的能力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具有较强的学术交流能力,能熟练运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学术交流,具备与各法律实务部门接洽、联系的技巧和能力,积极参与各种学术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交流能力和学术水平。

硕士是一个介于学士及博士之间的研究生学位(Post-Graduate),拥有硕士学位者通常象征具有基础的独立的思考能力。硕士研究生正常毕业并达到学位授予要求以后授予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参考文献: 

[1]陈立.武夷山.促进交叉学科研究述评[J].科学管理研究.2006.(1). 

[2]孙国祥.张书琴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矛盾性展开与破解[J].当代法学.2009 (2) :147一153 

[3]冀祥德.论中国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之转型—从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J].环球法律评论.2012 (5 ) :141一151 

民法硕士论文范文6

1.对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 

2.我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现状与思考 

3.美国职业发展为导向的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及启示

4.中日体育硕士教育目的及培养目标比较研究 

5.中日体育硕士教育比较研究  

6.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标准与评价研究 

7.体育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探讨 

8.PCK视角下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审思

9.我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10.我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调查分析 

11.我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不均衡性的表现及分析 

12.对我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认识与思考 

13.我国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体系现状与对策研究

14.全日制体育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研究  

15.美国大学应用型体育硕士人才培养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16.美英日体育硕士专业设置特点与启示 

17.教育硕士与体育硕士关于体育教学领域(方向)设置的比较研究

18.我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9.从拉夫堡大学体育硕士项目看英国体育硕士培养

20.建立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探讨 

21.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性课程体系构建研究

22.新形势下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探讨 

23.对我国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思考

24.我国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25.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技术技能培养的探讨  

26.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27.构建我国在职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28.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技术技能内涵与内容探讨 

29.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服务质量评价——基于SERVQUAL模型 

30.我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前瞻 

31.控制论视野下的中越联合培养体育硕士研究生教学质量监控

32.我国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困境与路径

33.“技、实、能、新”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34.我国体育硕士培养中双导师机制的构建 

35.冰雪强省战略下创新型冰雪体育硕士培养的实践研究

36.体育硕士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构建思考 

37.新时期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探索——现状、问题及改革设想

38.新形势下中国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设置的分析 

39.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属性辨析与培养目标细化 

40.全日制体育硕士就业价值观的调查与分析 

41.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42.美国体育管理硕士课程设置对我国体育硕士培养的启示

43.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模式研究 

44.我国全日制体育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45.全日制体育硕士就业价值观调查研究 

46.体育硕士实践能力提升的探索性研究——关于正式与非正式组织的体育俱乐部

47.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雇佣性研究

48.全日制体育硕士招生复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49.我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改革

50.“体验式培训师”:体育硕士职业规划的新选择  

51.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实践教学体系探讨 

52.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目标及特征探讨 

53.港澳台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特征分析 

54.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若干问题分析

55.对跨学科体育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思考  

56.内蒙古民族大学增设体育硕士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7.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58.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问题研究

59.地方高校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定位与改革的思考

60.社会需求导向下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能力培养研究——以吉首大学为例 

61.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若干思考 

62.体育硕士学位论文评价体系的理论分析与构建  

63.以职业需求为导向的体育硕士培养模式研究 

64.我国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现状分析——以上海体育学院为例

65.我国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设置分析——以体育教学领域为例 

66.中越联合培养体育硕士服务保障体系研究 

67.关于我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关问题的思考

68.“区域协同发展”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以京津冀高校为例 

69.体育硕士研究生的心理健康调查与分析 

70.基于苏沪两地5所高校的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设置与培养模式研究

71.体育硕士研究生教学能力现状与培养策略研究 

72.我国在职体育硕士培养现状调查与模式转型 

73.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机制研究—基于英国KTP计划的视角

74.黑龙江省高校跨学科体育硕士研究生培养研究  

75.西南地区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现状及对策

76.中美体育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比较研究  

77.全日制专业学位体育硕士研究生双导师制培养路径之研究

78.在全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79.我国全日制专业学位体育硕士课程实施与评价的现状与问题

80.中俄体育硕士人才培养方向及课程设置的比较 

81.体育硕士学位论文中统计方法应用现状及对策研究  

82.河南高校在校体育硕士科研论文中体育统计应用情况调查与分析 

83.关于培养跨学科体育硕士研究生的思考  

84.对我国体育硕士研究生专业和课程设置的研究  

85.成果导向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设计 

86.PCK理论对我国体育硕士培养模式的启示  

87.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质量外部保障体系研究

88.就业视角下江苏省全日制体育硕士培养现状研究 

89.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现状与发展策略 

90.社会学视角下体育硕士研究生课程构建的再审视——兼论综合性大学体育硕士研究生课程构建

91.地方高校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与运行研究 

92.江苏省体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93.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及质量控制对策

94.湖南省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现状研究

95.安徽省学术型体育硕士研究生就业现状调查与分析 

96.互动与启迪:在职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的运用 

97.论湖南省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创新 

98.浅谈西部地区体育硕士研究生就业状况

99.体育专业教育硕士学位论文评价体系研究 

100.非全日制体育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控制探索  

101.对我院开展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分析与思考 

102.从市场经济原理探析体育硕士人群的发展现状及困境

103.普通高校建立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联合培养基地的实践与探索——以南京工业大学为例

104.体育硕士研究生就业问题分析与对策——兼谈成都体育学院就业现状

105.新时期我国体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类型及其特征研究 

106.近10年我国体育硕士研究生科研及创新能力缺失原因研究进展

107.我国最早的体育硕士许民辉的体育建树

108.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践中的问题与思考 

109.我国普通高校公共体育部硕士点办学的困境与对策

110.关于新时期体育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几点思考 

111.对体育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与社会需求接轨的初步研究

112.河南省体育教育训练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优化探讨

113.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技术技能培养途径研究

114.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科研现状调查与分析——以华东地区高校为例

115.安徽省学术型体育硕士研究生培养现状研究

116.体育硕士、艺术硕士、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获准设置 

117.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方法的统计与分析 

118.我国体育硕士研究生培养现状与对策研究 

119.体育学术型研究生与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比较研究

120.体育学科专业硕士就业情况调查与分析——以吉首大学2013、2014、2015届为例

121.台湾体育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现状及特点

122.基于关键词共词分析的我国新课改热点研究——以体育硕士论文研究为例 

123.体育教育硕士培养应把握三个度 

124.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践中的问题与思考  

125.扩招对高校体育硕士研究生教学质量的影响及其对策 

126.全日制教育硕士(学科教学·体育)课程设置现状分析

127.浅谈我国教育硕士学科教学(体育)的课程设置——以北京师范大学为例

128.对河北省体育硕士学位论文外审制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