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例6篇

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

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

近年来,电网输变电工程建设任务繁重,电网建设规模创历史最高纪录,高峰时段参建人数达25万多人,其中70%左右是分包人员。施工分包管理水平的高低、好坏,对工程建设各类目标的实现,尤其对项目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从事输变电工程管理工作多年,并结合现场实际,本文总结了几点在分包管理方面的经验,以供共同探讨。

一是建立分包管理制度。为规范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首先需制定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遵循“统一准入、全面管理、过程控制、严格考核、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分包队伍的准入条件进行统一,全面全方位对分包管理进行动态过程管控,实行严格考核,确保落实发包单位的分包责任。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办法中需要明确劳务分包商需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能力,不得再次分包;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方式应与其分包形式一致;输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进行专业分包;输变电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分包;严禁施工承包商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二是细化措施,有效落实。一是建立统一的合格分包商名录,要求所有输变电工程必须从合格分包商名录中择优选用符合分包内容和方式的分包商;为防止分包商超能力承揽任务,要对拟选用的分包商同时承揽分包任务情况再次进行核查,杜绝分包商超能力承揽任务。另一方面,要积极督导施工企业与长期良好合作,主动规范遵守规章制度要求的骨干分包队伍建立合作关系。通过适时开展分包商资格审查活动,使能力强、信誉高、资格满足要求的骨干分包队伍全部进入合格分包商名录,确保所有输变电工程选择的分包商资质均合法、有效。二是加强输变电工程分包准入环节管理,充分利用公布的分包商法人、资质、资信、账号等信息,通过审查原件、扫描件备案等手段,核实授权书和相关文件,防止资质冒用和挂靠,确保分包合法合规;三是制定输变电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两个合同范本,全面应用于各类输变电工程,从源头上杜绝私自扩大分包范围、变相转包、对主体工程进行违规专业分包等问题;修订完善分包安全协议范本,全面应用于甘肃公司各类基建工程。合同会签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要求由不同专业部门审查分包合同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和严密性,专项条款的实效性。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时抽查发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项的情况,督促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结算。四是制定《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手册》,全面全方位指导输变电施工分包全过程管控的具体流程和工作方法。《手册》可从计划申请、合同协议、入场验证、过程管控、考核评价等五个关键环节入手,对分包管理具体实施单位、项目部每个环节“做什么”、“怎么做”进行明确、规范,要对应细化专业工作模板,明晰工作程序,便于参建单位在不同环节对照执行,也易于统一思想、统一标准,便于各级分包管理工作检查。五是建立对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情况动态监管机制。分包动态监管采取“各负其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各责任主体、各管理层级特别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三个项目部要切实落实分包动态监管基础工作。分包动态监管主要包括分包计划、队伍选择、合同管理、人员管理、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动态管控。分包动态监管目的是规范分包管理关键环节的管控方法,实现各管理层级对分包全过程管理关键环节的实时监督掌控,有效解决分包管理中存在的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薄弱环节,防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稳定风险、经营管理风险,提高各责任主体分包管理的自觉性和针对性,促进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是突出分包过程管控。制定“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检查大纲”,设置针对施工、监理和业主三个项目部的检查内容,开展常态监督,并组织专项检查。严格审查分包计划、分包商资质、分包合同内容和金额、履约情况、安全协议及分包信息逐级备案情况。重点落实劳务分包“同进同出”管理责任,是否采取打卡考勤、作业前签字、安全监护等措施,分包款支付,分包合同与资金流向是否相符等关键内容;将进场人员的信息管理,分包人员的教育培训,现场分包机械机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情况,分包作业施工安全方案编制、审核,分包作业安全风险防控交底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随时掌握分包人员资格能力,体检保险办理,考勤及工资发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导闭环整改,确保分包过程管理可控、在控。工程完工后,各在建项目部对项目使用的分包单位,从安全、质量、进度、机具、人员等管理方面对分包商进行评价,按“优良、一般、较差”三类评定分包商等级。建立优胜劣汰的分包队伍准入机制,实行排序末位淘汰,筛选出骨干施工分包商队伍,依托网络技术和标准工艺实训基地,对分包作业核心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培训考核,提高分包队伍安全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深化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应用。

四是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以协同监督工作机制为平台,采取“多部门协同,全方位管理”手段,建立分包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本着“依法合规、谁发包谁负责、分级监控”原则,与依法治企工作统筹兼顾,与效能监察相结合,会同技经、审计专业加强输变电工程工程分包管理,进一步规范输变电施工市场秩序和工程承发(分)包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全面落实政府部门和行业对工程发包与承包项目的相关要求。采取施工分包队伍公示措施,在网站、宣传栏等位置将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公示,明示分包队伍、项目负责人及质安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分包范围等分包信息,自觉接受业主、监理以及相关各方监督。将工程分包管理纳入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和定期报告的重点内容,要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本单位工程的分包管理情况,构建起横向多部门、纵向各层级全面监督、共同治理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五是明确责任加大考核。制定《输变电工程施工承包商不良行为考核办法》,将分包管理按体系建设、资质管理、合同管理、过程管控、队伍培训、信息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内容,对施工承包商违反合同约定相关条款的管理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并结合月度例会对分包管理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对于建设管理单位存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纳入月度、季度综合评价进行考核;对于监理和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按照制定的不良行为考核办法,依次采取业主项目部考核、扣减评标分值、暂停授标、限制授标等措施进行处罚。

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2

针对已经发生变化的我国婚姻家庭的现实,为了正确、及时、合法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该《解释》。根据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个人拥有公司股票、股份的 现实,该《解释》作出了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的规定;在如何分配股 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时提出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婚姻法 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等各项原则;二是自愿协商原则;三是维护其他股东、合伙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根据房改的精神,对如何认定房屋的价值 ,如何解决房屋的归属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该《解释》还就解除同居关系及无效婚姻案 件中的有关问题、彩礼应否返还、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索赔等问题 作了详细规定。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 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 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 ,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属违法 分包,也是被禁止的。同时被禁止的还有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 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将处以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办法》对工程款和民工劳务费的支付问题格外关注,特别明确分包 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要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 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 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专利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办法 》还明确了参加专利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 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并掌握一门外语;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 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但是如果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吊销专利 人资格的,或者在考试中有作弊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情形的,不能参加专利人 资格考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与1996年的《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第一次对接受试验者 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实施临床试验人员的职责和临床试验应该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做出了明确 规定。就受试者的权益,《规定》特别强调了受试者的自愿参与性和知情同意权。为此,实 施临床试验人员必须承担如实说明的义务,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参加试验。此 外,受试者的个人资料必须得到保密;在发生副作用时,临床试验人员要采取措施,保护受 试者利益;因受试产品原因造成受试者损害,实施者应当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补偿。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无论是境内居民或非居民个人,都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 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外币旅行支票原则上应限于境外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 留学等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通知》规定,居民个人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 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也可以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通知》将个人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分为1万美元、2万美元、以及2万美元以上的三个档次, 将个人应持的证明材料和应办理手续一一列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防止投机性跨境资本交易活动通过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非贸易外汇渠道来完成,《 通知》对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的结汇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通知》指出,中国境内居民 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到银行办理结汇,银行按规定对居民个人结汇进行真实性审核。《 通知》将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分为1万美元、5万美元、以及5万美元以上三个档次,明 确了居民结汇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该《办法》涉及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包括展期)、货物进出口和加工、料件退换、外 发加工、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核销等基本业务环节,是迄今为止第一部关于加工贸易海 关监管最为系统、最为完善的海关规章。《办法》明确指出,海关监管的是加工贸易货物, 而不是加工贸易合同;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都 要适用此办法。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办法》规定了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担保制度的具体情形,明确指出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货物 已进口的,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关于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途径和报关单证,《办法》规定企业申报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 时应填制相应的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企业报核时须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货物进 出口专用报关单。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针对国际金融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和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快速扩张,该《办法》以风险监 管为主线,确立审慎性持续监管方式,要求监管机构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全球整体监管,对 外国银行分行实施在华机构整体监管,同时关注其集团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办法》还通 过规范工作程序、监管内容和信息要求,指导监管人员如何划分并表监管职责、规划并表监 管工作,统一了监管要求、提高了监管效率。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在民办教育市场准入方面以及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方面有所突破,标志着《 民办教育促进法》进入依法实施阶段。《条例》对民办教育“合理回报”的比例限定,从实 质控制改为程序控制,操作性更强。即,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这一规定 先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再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然后是预留发展 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余额才按一定比例提取合理回报。《条例 》还规定,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 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 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条例》同时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有发 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伪造学历证书等八种行为的,出资人不得取 得回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防止药品经营企业低水平重复,保证药品经营质量,改变药品经营企业“多、小、散 、乱”的状况,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结构调整和集约化、规范化水平的提高,《药品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在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条件的同时,对药品批发企业法人设置非法人分支机 构以及开办诊断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的,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要求经营者必 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企业营业时间,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岗。 药品零售企业具有24小时供应的能力,才能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该《办法》将原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等三个收费办法进行了合并和调整, 降低了收费标准,明确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收费应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公开收费项 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 费。《办法》还详细规定了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各项费用收费的计算标准,指出了同批货物 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收费方式,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另收费用的情形,规定了检验检疫 机构不收取费用的情形。

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施工;材料管理

施工企业相对其他行业来说,是一种具较低附加值的行业,在其成本费用构成中,材料占70%甚至于更多,所以说材料管理是施工企业业务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加强材料管理,降低材料消耗是控制工程成本最重要的手段,对施工企业的盈亏起着决定性影响。

一、使用过租中材料的管理

首先要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这是现场材料管理的开始,为材料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必要的条件,内容主要包括了解材料的供应方式;作好现场材料平面布置规划;掌握各类材料的需用量和质量要求等。其次是做好施工中的组织管理工作,这是现场材料管理和管理目标的实施阶段,内容主要包括及时调整材料配套供应计划;组织料具的合理使用;减少损失和浪费,防止丢失等。最后是做好施工收尾,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多余料具退库;总结施工项目材料消耗水平及管理效果;及时拆除临时设备等。

二、合成材料的管理

合用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多部位使用和多工种合用的一些主要材料,如水泥、砂、石等。这类材料的特点是数量大,使用期长,操作中工种和班组之间容易混串[1]。因此,对合用材料的管理多采用限额领料制。(1)以施工班组为对象的分项工程限额领料。这种作法范围小,责任明确,利益直接,便于管理。缺点是易于出现班组在操作中考虑自身利益,而不顾与下道工序的衔接,影响最终用料效果。(2)以混合队为对象的基础、结构、装饰等工程部位限额领料。这种方法是扩大了分项工程限额领料。由于是混合班蛆,有利于工种配合和工序搭接,各班组相互创造条件,促进节约使用,但必须加强混合队内部班组用料的考核。(3)分层、分段限额领料。这种作法是在分项工程限额料的基础上的综合,直接面对使用者,简便易行,结算方便。但综合定额要注意其合理性。

三、专用材料的管理

专用材料的管理,是指为某一工种或某一施工部门专门使用的材料,例如防水工程所用的油毡、沥青等材料。其特点是专业性强、周期短、价格高、不易混串。因此,通常采用专门承包方式,由项目经理部对专业班组进行一次性分包,签订承包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承包项目、材料用量、用料要求、验收标准及奖罚办法。用量的确定,应以施工预算定额为依据,考虑到施工变化,采用一定系数。专业班组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材料进场、保管、使用,实行自负盈亏。

四、周转材料的管理

周转材料主要是指模板、脚手架等。其特点是价值高、用量大、使用期长,其价值随着周转使用逐步转移到产品成本中[2]。所以,对周转材料管理的要求,是在保证施工生产的前提下,减少占用,加速周转,延长寿命,防止损坏。为此,一般周转材料的管理多采取租赁制,对施工项目实行费用承包,对班组实行实物损耗承包。一般是建立租赁站,统一管理周转材料,规定租赁标准及租用手续,制定承包办法。

项目费用承包是指项目经理在上级核定的费用额度内,组织周转材料的使用,实行节约有奖,超耗受罚的办法。实物损耗承包是对施工班组考核回收率和损耗率,实行节约有奖、超耗受罚。在实行班组实物损耗承包过程中,要明确施工方法及用料要求,合理确定每次周转损耗率,抓好班组领、退的交点,及时进行结算和奖罚兑现。对工期较短、用量较少的项目,可对班组实行费用承包,在核定费用水平后,由班组向租赁部门办理租用、退租和结算,实行盈亏自负。以上承包办法,都应建立周转材料核算台账,记录项目租用周转材料的数量、使用时间、费用支出及班组实物损耗承包的结算情况。

五、临时建筑材料的管理

现场临时建筑,是指在施工中必须搭建的设施.如房屋、仓库、工棚、水源、电源、道路等。用于这些设施的材料,称为临时建筑材料。其特点是用完即拆、费用低、可以回收。由于临时建筑费用是按直接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而不是按设施的多少取费,应合理设置、励行节约。对临时建筑材料的管理,一般采用限额领料制,对专业性较强的材料,如水、电材料,可参照历史消耗水平实行费用承包。对可回收的材料,要建立回收考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种材料的回收率,并落实到人。做好材料退库及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建立考核台账,记录材料的领用、回收、利用、上缴及处理情况,以便进行考核。

六、合成工具的管理

合用工具是指在一个施工项目内,由多工种共用.但又不能分别固定到班组的工具,如磅秤、灰盘、胶皮管等,其特点是价值较高,使用期限长,班组不便携带。所以,合用工具的管理一般采取租赁制,对施工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租用和退还,提供班组使用。对班组实行租用,由施工项目管理层建立租赁机构,统一掌握,制定租赁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及手续。

施工项目管理层应根据施工需要,合理确定租用的品种、数量和使用期限,由租赁机构提出计划、签定合同,组织进场。

七、专用工具的管理

专用工具是指班组或个人经常使用,及宜于配备到班组或个人保管的工具,一般是小型低值、易耗工具和消耗性工具。其特点是品种多、数量大、更新快。所以,一般宜采取工具费定额承包办法。由施工项目经理根据不同工种的日工具费用定额,按照班组(或个人)所提供的工日数,将工具费发给班组,由班组到指定部门租用或购买,盈亏由班组自负。实行工具费定额包干,必须先制定统一的、分工种的日工具费定额,并正确判断班组(个人)为施工项目提供的工日数,最后计算出班组工具费承包总额。有时,可采取计划定额工日预拨,按实际定额工日结算。通过限额卡或代用券的形式发给班组,由班组在限额内包干使用。这种办法有利于调动班组的积极性,增强责任心,延长工具的使用寿命。要建立工具费发放台账,登记各班组提供的工日数和工具费的预拨及结算情况,以备核算。

八、各种构配件的管理

构配件是指能够事先预制,然后送到现场安装的各种成品、半成品,主要包括混凝土构件、金属构件、木制构件等。其特点是品种、规格、型号多,配套性强,用量大,价值高,不易搬动,存放场地要求严,对各种构配件的管理主要抓以下几个环节。(1)掌握生产计划及分层、分段用量配套表,落实加工计划,及时向供应部门提供实际需要情况,搞好与施工的衔接。(2)做好构配件进场准备,避免二次搬运。(3)组织好进场构配件的验收与保管,按照加工单及分层配套表核对,各类构配件严格按照规定堆放,防止差错和损坏。(4)监督构件合理使用,防止串用、乱用、错用。(5)对剩余构件,特别是通用构件,要填表上报,并妥善保管。?必须建立台账,登记进场数量、时间及库存,以便进行结算和考核。

参考文献:

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为总体目标,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强化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推进建设市场的诚信建设,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建设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建设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对原*区建设市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作进一步调整,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镇街、园区及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落实领导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镇长、街道办主任、园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城建的副镇长、街道办副主任、园区副总为副组长,健全组织领导机构。镇、街道办、园区的主要领导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分管的同志要亲自抓,确保认真履行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各镇街、园区及区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和责任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镇街、园区的建设市场管理责任

1.各镇街、园区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申报制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凡镇街、园区直接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程序到区有关职能部门(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建工局、房产局等)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开工立项报告、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手续的上报和办理工作。

2.各镇街、园区辖区内由业主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各镇街、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督查、督办的责任,指导、帮助并督促相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办理、完善各项建设手续,在办理土地手续时就应告知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到区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

3.各镇街、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承担对本镇街、园区辖区内违反国家建设程序、工程手续办理不完善、不齐全的违章建设项目的巡查、上报责任,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发现违章建设应及时作出停工整改通知,并上报区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区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完善应办的各项工程手续。对严重的违章建筑应采取立即停建和强行拆除的措施。

4.各镇街、园区要认真按照“双清”工作“属地管理负责制”的要求,认真督促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做好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若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事件,不论投资主体是谁,必须就地解决,不得将矛盾上交。

(二)按照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区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

1.涉及办理工程建设手续的区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建工局、房产局等部门负责各镇街、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手续(如: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的审批和办理工作,做到既服务好全区经济建设大局,又要按照国家法规政策严格审查、把关。区发改局负责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对无立项批准的工程项目进行严肃查处;区国土局负责工程项目用地手续的审批,对土地手续不完善的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区规划局负责工程项目规划许可的审批,城市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规划手续不完善的工程项目进行严肃查处;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各镇街城建管理所的管理,做好镇、村规划,负责对镇(街)建设工程项目的巡查、督查,对违规工程项目实施查处,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图的审查,强化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规范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从源头确保工程质量,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出卖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区建工局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及工程项目的质监、安监督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对各镇街、园区辖区内未办招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区建工局质监站、安监站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中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公安消防、人防(民防)、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做好前置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区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到区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

3.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双清”工作“行业归口负责制”的要求,实行分口管理。有关部门直接投资的工程以及交通、水利、市政、教育、卫生等行业的工程由所投资或管理的部门负责,将矛盾消化在行业内部。区劳动局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认真审查劳动用工合同及劳动保险,对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要予以查处。

4.对区重点产业项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超前服务,主动服务,在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方面做好与重点产业项目的对接,并拟定出在合法的前提下提前介入的工作措施和方案。

四、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监管

1.建设单位应自觉遵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前,必须具备:立项批复、有资质的设计院出具的正规设计图纸、资金到位证明(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工程项目资金到位率不低于50%,跨年度工程项目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

2.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应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发包,接受区招标办的监管。需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包的具体范围如下:

(1)工程监理发包。

(2)工程施工发包包括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装饰装璜工程、设备(含消防、空调、电梯、综合布线等)安装工程、附属(区内道路、管线)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3)工程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发包包括消防设备采购、空调设备采购、电梯设备采购、强弱电设备采购、大宗建材以及装饰材料采购等。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高档内外装修、消防、网架、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招标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尤其不得将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单独发包;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以暂估独立费方式进入投标报价,不得指定分包。

3.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程项目性质和投资资金来源的不同性质及其比例,确定工程发包方式。属于招标范围的项目必须招标发包,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必须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公)有资金或者国(公)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公开招标;使用国(公)有资金不占主导地位(使用公有资金小于50%)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国(公)有资金投资低于苏政发〔20*〕48号文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宁建招字〔20*〕410号),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发包;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4.建设单位应按照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约定按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另签定“黑白合同”、“阴阳合同”;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支付民工工资,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5.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在本区依法属地纳税,并只接收在本区属地纳税的税务发票。

6.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强化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自觉接受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出现商业贿赂行为。

7.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随意压缩中标的合理工期。

8.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必须完成工程决算,并在区造价办登记。建设单位凭决算证明、属地纳税证明和施工单位出具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证明,方可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9.建设单位因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工程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施工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未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或在施工期间出现违法分包、非法转包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对其在建工程暂停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其新建项目暂不办理发包方案登记、招标手续。

(二)施工企业监管

1.施工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私招乱雇、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不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拖欠分包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依法在本区属地纳税。

2.对外地进入*的建筑企业实行登记制和市场行为年度考核制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专业分包企业资质(劳务分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以及所有用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的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对《信用管理手册》中有拖欠民工工资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在我区参与工程项目投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对存在有商业贿赂等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坚决清出*建设市场。具体监管和考评工作由区建工局负责。

3.外地进入本区的施工企业须提供民工工资担保保函或交纳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能出具保函或不交纳保障金的企业不给予签发中标通知书,视为该企业放弃中标资格。

4.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349号)的规定单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或计取费用低于现场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施工单位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区建工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5.建筑施工企业的大型施工机械(如:塔机、井架等)在安装前实行申报登记制度。无资质或资质、信誉不符合条件的拆装队伍不得进行拆装工作。未经检测合格的施工机械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应切实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区建工局应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措施、安全防护情况督查、巡查,发现隐患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其停业整顿(停止在*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7.施工企业中标的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应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现场项目经理,如遇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必须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和项目总监同意批准并到区建工局备案。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不到岗到位,或变更未备案或现场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无劳动合同的,区建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

8.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不得将工程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个人。对施工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建工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施工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给予公开曝光,同时清出本区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管理混乱或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发生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妨害公共秩序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记录、暂停在本区投标、清出本区建设市场等处罚。

10.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应严格执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诚实守信,对市场信誉差、违反施工合同条款约定恶意讨要工程款、扰乱建设市场秩序、失信的施工企业清出本区建设市场。

(三)监理企业监管

1.对外地进入*的监理企业实行登记制和项目考核考评制,未在区建工局登记的监理企业不得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监理企业在登记时,应具备与所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必须配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专业的监理工程师,须出具《诚信自律承诺书》,违反承诺内容的,主动退出*建设市场。对监理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考核考评,考核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取消在*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的资格。

2.区建工局应加强对监理合同的审查,主要审查合同中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条款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中相一致。审点是:监理企业的资质是否与承担的监理项目相适应;项目监理部总监、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资质条件、专业是否与承担的项目相符;监理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收费规定。

3.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的分包行为,督促施工企业依法分包,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如发生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既制止不了,又没有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停止在*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4.监理单位应当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管作为重要控制环节,项目总监应在岗在位,对项目业主负责,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事故承担责任。如现场项目总监与备案登记的人员不一致,又无合法变更手续,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区建工局应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检查、督查,如发现监理单位对安全、质量措施监管不到位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5.监理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所监理的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清出本区建设市场。

(四)招标机构监管

1.区外进入本区的招标机构实行登记制和项目考评制,招标机构的登记、监督、考评由区建工局负责。未登记的招标机构不得在本区从事招标业务。

2.受建设单位委托或授权的招标机构在资格预审中,应严格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及信誉,审查项目经理、安全、质量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信誉情况,对相关资质、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资格预审。

3.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施工企业不得进行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不得拖欠民工工资,依法属地纳税,并落实各项安全、质量控制措施,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规定。

4.招标机构要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349号)的规定,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费用取费标准要符合苏建价〔20*〕349号文件规定。对招标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招标文件不予以备案。

5.招标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对建设单位负责,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公告、资格预审、招投标活动中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串通,私下交易,如在活动中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企业在本区的招标资格。

6.招标机构因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工程项目出现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克扣施工企业的安全设施费用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是招标机构的责任,取消该招标机构在*地区1年以上的招标资格。

7.区建工局加强对招标机构各项业务活动的监督考评,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招标机构,取消该单位在*承接业务的资格或上报资质管理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预拌砼企业监管

1.对在*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砼经营和生产的企业实行企业登记和项目考核考评制度,未登记的企业不得在*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砼生产及相关业务活动。具体登记和项目考核考评工作由区建工局负责。

2.预拌砼企业的产品生产、使用、检验、检查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区建工局在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中,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预拌砼质量保证资料、实体砼质量的监督抽查,对有质疑或不合格砼,坚决予以查处。

4.各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在预订或签订预拌砼施工合同时,应选用经在区建工局登记的预拌砼生产企业,否则不得进行合同签订和对预拌砼的使用。

5.建设、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中所使用的预拌砼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使用没有在区建工局登记的预拌砼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砼应予以制止。

6.区建工局应通过对施工现场预拌砼的质量监督,加强对区内从事预拌砼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考评,对每一家企业均要建立考核考评台帐,健全考核考评机制。考核考评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在*行政区域内承接预拌砼业务。对在生产、运输、使用、检验等环节上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预拌砼生产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市建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砼、砼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除要求其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取消其在*行政区域内承接预拌砼业务外,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设工程分包行为监管

1.全区建设工程分包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由*市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服务中心*分中心负责,所有建设工程的分包均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承发包。严禁承发包双方进行场外交易。

2.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3.分包中心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分包活动和分包企业的监管,所有有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以及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分包中心备案,分包中心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分包企业档案。

4.部分专业工程需要进行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将工程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的,应按照《*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统一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范围,以及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分包合同报区建工局备案,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出具分包明示牌。

5.在承发包双方进行分包合同登记备案时,分包中心应书面告知施工企业在分包工程的工地设立分包工程公示牌,挂在工地醒目位置,并标明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包项目等内容。

6.区建工局在办理安监登记和质量报监手续时,将该工程的分包备案手续作为办理安监登记、质量报监手续的必备条件之一。

7.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规定,严格规范分包活动。特别是针对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及无证、越级承接工程以及使用非成建制、无分包企业资质的专业承包及劳务队伍和私招乱雇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

8.建设单位不依法分包,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给予通报批评与曝光。对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有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行为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在*区域内承担新的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和参与投标资格。

五、进一步严肃责任追究制

(一)各镇镇长(街道办主任)、园区总经理是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工程建设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并层层落实各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镇街、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镇(街道办)、园区和区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未按国家相关法定程序办理完善各项工程手续,导致工程因违规建设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国(公)有资产流失的,将首先追究该镇(街道办)、园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并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三)因镇(街道办)、园区对本辖区内业主投资项目的监督、巡查不到位;工程项目违反建设程序、工程手续不完善擅自开工建设导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追究该镇(街道办)、园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并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四)对镇街、园区已完善工程手续的项目,因对该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导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本着集中整治、阶段提升、持续改善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管、健全机制”的工作方针,以宣传教育、依法管理为依托,以文明施工专项整治为重点,以严管重罚为手段,全面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整治行动,营造环境优美、秩序井然、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

二、整治目标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以建设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为主题,突出文明施工、文明管理特色,展现行业新形象。通过创新工作机制,理顺管理体系,强化长效管理,着力解决文明施工管理深层次问题,力争用3个月的时间,达到整治效果,使我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努力实现施工环境更加整洁、施工形象更加文明,树立建筑行业文明新形象。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重点是城区在建建设工程。

(二)整治内容

1.建设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严格和规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行为。

2.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和总监的在岗考勤管理,强化“两场”联动。

3.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整顿建筑市场承发包秩序。

4.各项政策制度落实情况。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重点检查施工工地各项台帐资料、执行我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下发的政策制度的落实情况。

5.脚手架及临边防护专项整治。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开展对脚手架和“四口”、“五临边”、卸料平台等临边防护情况的专项检查,规范脚手架搭设,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6.建筑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整治。提高对建筑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建筑施工渣土的整治,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土方开挖的扬尘控制、现场道路硬化、现场沙石回填土覆盖、车辆清运渣土、现场出口设置车辆冲刷设施等情况。

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严格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和使用登记制度,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8.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重点检查施工大门、施工围挡搭设情况;建筑工地进出口设置及进出口道路硬化情况,场内车辆转运道路硬化情况,进出口、场内冲洗设施配备情况及控制车辆带泥上路情况;建筑物外整体脚手架使用全封闭安全密目网,防止高空坠物和建筑扬尘情况,脚手架钢管检测备案和漆成统一颜色及安全密目网保洁情况;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设置情况;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标志牌设置情况;施工现场的各种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构配件等物料堆放情况;施工现场防止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气、噪音污染周边环境的情况;现场临建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室等搭设情况;市政工程便民安全通道、安全导向标志设置等交通组织情况等。

四、整治标准

(一)严格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工程开工前,应当预付不少于基本费60%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二)严格项目负责人到岗制度。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必须与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约定的一致,并到岗到位。项目部人员应佩戴企业统一的安全帽和胸牌;监理部人员应佩戴省住建厅统一的带有监理标识的安全帽和胸牌。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认真做好带班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安置房、保障房工程,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总监及项目监理部成员均不得承担其他建设任务,并不得中途更换。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必须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发生。

(四)严格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推广使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行为指南》,规范和统一文明施工标准。

1.施工作业区封闭管理

(1)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2米。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规范成线。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砖围墙应做到定期粉刷维护,保证美观。不得使用彩条布或以房带墙的形式进行封闭。

(2)结构主体±0.00以上,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封闭必须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密目式安全网要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

(3)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临边防护钢管、扣件必须经过检测备案。脚手架搭设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30-2011),钢管、扣件必须进行防锈处理,统一涂黄色,剪刀撑杆、防护栏杆应涂上红白(或黄黑)相间的标志色。

2.施工道路及材料堆放

(1)工地进出通道、场内加工区和生活区道路应使用混凝土硬化覆盖,满足车辆行驶要求。其它地方应绿化或覆盖,防止产生扬尘。

(2)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大门、平台式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排水沟,并派专人冲洗,严禁带泥上路。施工场地内应设置排水沟并连通至沉淀池,经沉淀净化后统一回收再利用。

(3)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堆放,物料堆放整齐。无建筑垃圾,做到工完场地清。

3.车辆管理

(1)施工现场运输材料、预拌混凝土、渣土、垃圾等应有遮盖和防护措施。

(2)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必须定期检测合格,并安装符合省颁标准的GPS定位系统,加装转弯、倒车蜂鸣提示器及车辆尾部喷涂放大号牌。

4.办公区、生活区管理

(1)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明显。宿舍符合卫生要求,生活用品放置整齐。

(2)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环境卫生、临时厕所等),有卫生管理人员和保洁工作人员。设置的临时厕所卫生清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五、整治措施

1.完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查制度。建设局在受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严格审查合同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是否按规定单独开列,未单独开列或费率不符规定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证。在受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核查建设单位预付60%基本费的支付凭证,未足额支付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2.严格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局要严格审查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情况、安全投入及费用落实情况、现场办公及生活条件等在内的工程开工安全条件,特别是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及车辆冲洗设施到位情况。开工安全条件审查作为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前置条件之一。

3.推广实施LBS无线定位系统。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纳入LBS无线定位系统,通过工地现场区域无线定位,自动采集和统计分析人员在岗和离岗信息,从而实现动态考核。

4.严管重罚,切实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一是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特别是对于施工围挡不全、场地未硬化、扬尘污染、冲洗保洁措施不到位等不文明施工行为,以及拒不执行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不论工程类别,立即实施处罚;二是建立信用考评体系,加快出台信用记分办法,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动态考核,并将信用评价与资质升级、年检、招投标、从业资格等挂钩,对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坚决列入黑名单,甚至清出市场。

5.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一是上下联动。各主管部门与属地政府建管所加强协调,统一标准,统一行动。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坚决予以打击;二是部门联动。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和联系,定期召开碰头会,商讨解决整治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做到信息互通,联合执法,齐抓共管;三是成立督查组。对全市各工地实施随机、不间断巡查检查,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在督办整改的同时可直接进行处罚。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20日—25日)。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活动,将专项整治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措施全面及时传达到各施工、监理企业和各项目部,营造社会重视、参建各方共同参与的良好活动氛围,为广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各镇(街道)建管所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辖区内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整治行动。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也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单位在建工程实际情况,研究和部署具体对策和措施。各企业应于10月26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25日—11月5日)。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各自确定的专项整治方案,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分阶段实施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项目部积极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自查自纠。各监理企业督促各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专项整治重点部位、环节的巡查,及时制止不符合文明施工的行为。一查思想认识,对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二查制度落实,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是否建立,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三查人员到位,项目经理、项目部管理人员、总监、项目监理部人员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到岗到位;四查市场行为,是否存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五查培训教育,民工业余学校是否建立,教学计划是否得到实施;六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组织专家论证,是否按规范和已批准的方案实施;七查扬尘控制、场地道路硬化、围挡,是否编制专项方案,是否落实到位;八查措施费落实,是否专款专用。

各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带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认真进行排查,深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要在11月5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11月5日—12月15日)。市、镇两级专项整治工作组要分轻重缓急,按照“重要区域重点抓,重点工程严格抓,难点工程下力抓”的原则,以城区建筑工地和土方开挖工地为突破口,实施重点整治,形成以点带面、以线带片的整治局面,推进全市整治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展开。

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建立、方案制定、责任落实、人员到岗、组织实施和自查自改情况。检查中发现存在人员缺位、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整改,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和实施信用扣分,整改不力的,依法严处,并进行通报。此次整治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迅速督办整改,确保落实到位。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15日—12月25日)。对在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问题督办整改,对已整改到位的工地加大跟踪复查力度,确保不反弹。同时,总结和推广专项整治行动经验和成果,结合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梳理、查找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不足,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完善文明施工管理长效工作机制。12月25日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并上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文明施工是现代化施工的重要标志之一。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施工秩序,对于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实现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成立由建设局牵头,由交通运输局、水利农机局、环保局、规划局、城管局、住保房管局、园林旅游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求变的高度进行专项整治,充分认识文明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提高建筑安全生产及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