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01 15:33:21
一、工程施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和标准,并由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进行技术资质审查,确定技术资质等级和承建工程范围,发给《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凭许可证及有关文件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能承建工程。
1.市属及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一至四级工程施工企业技术资审查,由市建委审定发证。五级企业由所在区、县建委审定发证。
2.省属单位在本市的工程施工企业,经省建委审定发证后,到市建委办理登记并申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
3.中央和部队所属单位驻穗的工程施工企业,经中央(部队)主管部门审定后,到市建委办理登记并申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
4.省内各市、地、县进入本市的工程施工企业,凭所在地的县以上建委的介绍信、企业技术资质审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介绍等资料,向本市建委办理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定承包资格和承建工程范围,发给《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后,向工程施工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营业登记。
5.中央、部队和外省进入本市的工程施工企业,凭企业主管部门或外省县以上建委的介绍信、企业技术资质审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介绍等资料,经广东省建委批准后,向本市建委申请登记,发给《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后,再向工程施工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登记。
6.外国及港澳地区进入本市的建筑和装饰施工企业,另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凡未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办理手续的,按擅自承包工程论处,由市建委或工程所在区建委、区工商局分别处理;如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又不能立即停工的,可限期竣工,完工后撤走人员,并对承包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应立即撤走,对承发包双方各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其遗留工程由市或区建委另行安排施工。
三、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承建范围和工商部门核定的营业范围承包工程,未经省、市建委批准,不得越级承担工程任务。如擅自越级承担工程任务的,由市或区质量监督站责令停工,并对施工单位和出建单位分别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百人之七和百分之三的罚款。如不听劝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市建委责令承包单位停工整顿,暂停承包资格,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承包,确属不适宜招标的工程,应由市(或省)建委直接安排或批准进行议标承包。建设银行拨款和规划部门核发建筑许可证,应凭下列证明资料办理。
1.招标工程凭按招标办法规定核发的中标通知书;
2.非招标工程凭市(或省)建委的施工任务通知书或审批表;
3.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或造价在十万元以下的非招标工程,凭各区建委或发包单位主管批准证明。建筑面积在五百至一千平方米,造价在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凭市建委审批证明。如属委托外地工程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论规模大小,均应凭市建委的工程审批证明。
五、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搞好工程项目的计划、资金、材料、设备、设计以及建设场地等前期准备工作。如筹建力量不足,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选择符合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进行项目总承包。除特殊情况经市建委批准外,不得委托工程施工承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各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垫资扩大建设规模,不得通过私人关系介绍发包工程和收取“工程介绍费”,不得向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要回扣和索贿。如违反以上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赃款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工程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建筑法规,与出建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的格式由市工商局统一制发,合同签订后,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和经办银行进行审查和监督实施,如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的,应按规定交费,费用由合同双方各负责一半。
七、工程施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施工程序、规定,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严禁倒手转包,从中牟利,不得出卖合同、证照、代签合同、代开发票、借用银行帐号,不得行贿舞弊。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屡次违犯的,由市建委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企业级别或取消承包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市的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的管理规定以及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违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九、工程施工企业因施工任务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联营生产或实行总分包的办法进行承包工程。
1.实行联营承包施工时,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与外地施工企业联营的要经市建委审批后,才能签订合同。
2.实行工程总分包的,应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的安排,按质、按量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总包单位必须对总包项目全面负责,应派驻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全面的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工程施工企业通过投标中标或接受工程任务后,不得假借联营分包的形式,进行转包牟利。如需分包部分工程时,不得向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分包;同类型的群体建筑,分包不得超过一半;单项(幢)建筑工程的分工序、工种的分包,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分包单位承接的分包任务,除基础打桩或吊装、水电安装等外,均不得进行再分包。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非法转包处理,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由市建委取消其中标(承包)资格。
4.总包和分包合同由双方确定,但总包和分包的承包造价差距,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如超过并因此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由总包单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5.工程施工企业之间的总分包,由各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批,报市建委备案。企业与外地施工企业之间在本市的总分包,均报市建委审批。
十、经市建委审查核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外来工程施工企业,应持核定编制的正式职工花名册到市劳动局审核、登记。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招用农村劳动力,必须经市建委加具意见向市劳动局申请办理招用临时工手续。本市的工程施工企业需要招用临时工的,也应向市劳动局申请办理,不得乱招乱雇农村劳动力。违者,由劳动部门对企业负责人按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外地的工程施工企业和经劳动部门批准提供劳务的单位,须按国家现行税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税金。违者,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处罚。
十二、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工验收。对承包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凡经各级质量监督站认定达到优良级品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三奖励承包单位。
十三、各勘察设计单位,经省、市建委审查并颁发勘察设计证书后,才能承非法设计文件和收费外;并对委托单位和设计单位各外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勘察设计单位,要保证设计质量,严格执行计费标准,不得以本单位的证书和图签代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建设单位要“回扣”,要“现金”。违者,除没收全部设计文件和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或取消设计证书。
十五、凡市属以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市属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应到市建委办理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注册登记手续。
国外(包括港、澳地区,以下同)的设计机构,承担我市工程设计任务,应由国内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并与该工程项目设计等级要求相当的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应以国内设计单位为主体。
承担市属工程的市外或国外设计机构应接受市建委技术业务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勘察设计管理费。
凡市外或国外设计机构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市属设计单位超越规定等级承担设计任务,按无证设计处罚。
十六、凡在广州市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必须遵守基建计划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按规划部门的设计要求和计划部门审批的投资、面积、规模进行设计。
凡市属工程总投资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建筑群按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送市建委审批;投资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各委、办或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审查,并应将审批意见和该工程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送市建委备案。
十七、凡为建设单位提供两套不同的设计图纸,以逃避基建计划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公开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设计等级、撤销设计资格等处理。
十八、建设开发公司和房产开发公司,必须按规定报经市建委审查批准,发给证书后,方能开发营业。现有的开发公司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撤销,符合条件的必须按规定范围进行开发。未经批准开发的公房,不得擅自进行扩、加、改、拆建,违者,由规划部门处以罚款、收回土地或由市建委取消其开发资格。
十九、建筑市场应实行“业务归口,分工协作”的原则进行管理,全市的建筑业和工程施工队伍归口各级建委管理;工商、劳动、银行、公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应协同搞好管理工作。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本规定自公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办理。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建〔1996〕8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号)。
二、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机构
有建设项目的部属单位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设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领导小组组长由第一管理者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组员由建设、计划、财务、监察等业务部门组成,招标办设在建设主管部门。
各招标办要建立评标专家库(力争1999年6月底前建成)并报部备案,专家库的人数应超过评委组成人数的4~5倍。开标后要及时成立评标委员会,评委中的专家委员人数不应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委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应邀请项目主管单位的监察人员进行监督。
三、分层运作,各负其责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归口管理铁路行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并负责部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查、报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查、核准;部授权各部属单位的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核。遇有重大问题,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应及时报告招标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四、严格资格预审制度各招标单位在出售标书前必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才可购买标书。投标及参与联合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严禁铁路运营管理单位参与铁路工程施工(大修、病害整治、救灾、抢险工程除外)。对联合投标的企业,资格预审时,按资质和业绩低的一方进行考核。对存在多级法人的施工企业,标书中必须明确中标后企业对下属单位(宜少不宜多)的任务划分及其相应单位的资质等级、建设业绩、项目经理资质等证明材料。部管基建大中型项目投标单位仅限于具备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铁路综合工程施工(大型)一级、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处(总公司)具备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的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可按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资格预审和招标。投标单位所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建设业绩、施工能力、年度经济状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在建项目的总任务量和当年任务量及分布情况。投标企业在建设管理单位管区内发生三级(含)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的,三年内取消该企业参加本建设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五、合理确定标段、标底、报价范围和评分标准
(一)标段划分
为便于管理,减少开支,标段宜大不宜小。标段划分应按照铁建〔1996〕81号文件第九条“标段划分的一般原则”,并考虑标段的投资、重点工程分布及合理的施组安排等,基本满足以下要求:
1.新建铁路工程。投资80亿元以上的项目平均每个标段的投资不少于8亿元;50~80亿元的不少于6亿元;20~50亿元的不少于4亿元;20亿元以下的不少于2亿元;投资少于2亿元的项目按独立标段处理。每个标段应包括站前和站后房建、信号等工程(特大桥、长大隧道等独立标段及铺架、电气化、大型站房、通信、电力、大型给排水等工程除外)。
2.复线及既有线改造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5个区间;通信、电力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100公里,少于100公里的项目不再划分标段,按独立标段处理。
3.电气化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100公里;少于100公里的项目按独立标段处理。
4.枢纽工程。全面考虑概算分劈、施工组织设计、分步建成开通的原则来划分标段。
土建工程利用外资的项目,标段划分另行规定。
(二)标底确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标底应在合理范围内确定。根据铁路工程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标底一般可考虑在批准概算或修正总概算基础上降低4~6%的幅度内。标底的编制原则遵循铁建〔1996〕81号文件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报价范围
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编制概算的项目,有效报价范围一般应控制在标底的+3~-6%之间,此范围之外的报价可视为无效报价,标书按废标处理。利用外资的项目,招标时也应制定合理的最低报价。
(四)评分标准
在评标办法中,投标报价的评分比例不宜超过总分的40%。同时在标底0~-3%范围之外的有效报价按百分点确定比例进行扣分。投标企业的“信誉”分,不宜超过总分的5%。
六、严格招标计划、评标方案、招标结果上报制度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按照《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建〔1996〕8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号)规定,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上报招标计划、评标方案、招标结果。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评标方案进行。
(一)招标计划
各招标单位在报送招标计划时,必须同时报送资格预审情况和资格预审通过的单位名单。招标计划中除规定的内容外,还必须明确标段的划分及划分依据,拟采取的招标方式,招标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建设项目概况等资料。招标计划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评标方案
招标单位应根据降造、工期、质量、工程特点、施工组织、工程分包、企业信誉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标方案。评标方案一经制定,必须严格保密,并按管理权限及时派专人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开标前审核评标方案并通知招标单位,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可派人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方案并监督评标和定标工作。招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后,根据评标方案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及标底,提交评委会通过。
(三)评标结果
招标单位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一周,将评标结果报送到项目主管单位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备。评标结果中应包括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评分情况及降造幅度等。招标单位应将投标书及评标过程的所有资料封存备查。
七、规范建设管理单位行为
招标工作开始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对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设管理单位要对投资、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负总责。建设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具备必要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相应项目管理的实际经验。建设管理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不准以分包的名义对已中标的工程进行任务切割。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八、严格工程监理及监理招投标制度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工程监理及监理招投标制。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监理人员未能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监理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监理单位,将按照《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建〔1994〕151号)有关条款严肃处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把质量控制放在首位;要按合同要求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和要求即时到位;要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九、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在投标项目中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标书中明确并写入承包合同,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分包的工程,必须选择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的企业来承担,分包工程必须通过建设管理单位的审核同意,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工程进行再分包。主体结构工程必须由中标企业自行完成,铁路工程的特大、大中桥、隧道及“四电”工程严禁在标书约定范围之外分包。中标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无论是否存在分包均对工程质量负全责。
十、强化合同管理
建设管理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投标企业应在标书中提供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管理工程实绩等相关资料及主要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职称等内容的汇总表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中标企业必须按投标书及合同中所承诺的项目经理、主要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主要施工设备来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单位对此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报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坚决杜绝高资质管理人员中标,低素质人员管理工程施工的现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深化全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办发〔〕12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县工程建设行业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实现了快速发展。各乡镇、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健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工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当前,全县受益于中央拉动内需、三峡库区移民后扶等政策,正值县城扩容提档、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高峰期,项目建设涉及十多个不同专业领域,建设工程点多面广量大,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突出。本地工程建设企业偏少,总承包资质偏低,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二级市场尚未有效建立,建筑企业经营结构单一,拓展外部市场的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不高,发展后劲不足。有的工程项目提供虚假资质、规避招标、不办理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有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压级压价,有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引起投诉等。这些问题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严重制约了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对此,各乡镇、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着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秩序,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改善服务环境,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整顿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秩序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办理规划许可、项目报建(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工审批)、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发挥表率作用。各部门在优化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和服务环境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所有建设工程不得规避监管,严禁任何部门、单位超越权限进行审批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开工审批)管理制度,对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具备开工条件、建设资金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开工)许可手续,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各乡镇、各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协调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严格招标信息制度、强化评标专家库的统一使用和动态管理、建立全县招标投标管理网络系统、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公布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等制度。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移民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的行业监管,结合行业不同特点,出台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主要环节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督。依法规范建设单位招标行为,严禁先施工后招标、明招暗定或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坚决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违规企业停止其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等级。将违规操作、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招标机构列入不良行为公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禁止项目单位委托其承担招标业务,直至停业整顿,取消其资格。
(三)禁止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和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应及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险、合同履约等负总责。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对施工现场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监督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部人员持证上岗,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监理人员、注册造价师和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建设单位应对项目部持证人员实际到岗情况实行考勤量化考核制度,发现项目施工、监理持证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除依据合同约定扣罚违约金外还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技术管理人员在重要施工资料上代签字的,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不得进行后续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督管理,实行项目持证人员押证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承包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制定工程建设承包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坚决杜绝不按客观规律抢进度,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的行为。施工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严防各类质量及安全事故发生。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监理责任,应严格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实行监理招投标的项目,应以考核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资质、业绩、信誉、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职业道德、实际到岗履职等为主要招标条件,且监理费应列为招标投标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低于规定的取费标准签订合同,有效遏制监理市场恶性竞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低劣、安全隐患突出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处罚。严格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因建设单位的审批手续、工程发包、安全费用支付等方面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严禁检测机构及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实行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不得再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六)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建设工程行业准入条件、审批制度和属地备案管理,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加强建设工程市场各方主体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监管、联动监管,加大对其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凡发现与资质、资格标准条件不符,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清出建设工程市场。对以挂靠、出借(卖)资质、参与串标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一律禁入或依法清出建设工程市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严格依法处罚。
三、切实改善建设工程管理环境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工程承发包内容,明确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杜绝“霸王条款”等显失公平的约定。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制度,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单位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与所有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的计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严格结算期限,项目法人和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手续和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不得拖延付款。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要深入开展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转分包、质量安全以及清理拖欠的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监理行为不规范、监理人员不到位,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出卖出借资质证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及随意变更施工现场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及政府投资项目虚假招投标的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对不执行招标管理规定、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建设单位和以非法手段承揽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厉打击建设工程领域拖欠行为。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清欠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进一步明确施工承包企业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凡未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企业,应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对引发农民工集中上访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暂停其在县内的投标资格。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已完工项目暂停办理备案手续,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四)坚决维护建设工程治安环境。由县综治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公安机关发挥主力军作用,深入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继续深化“除五霸”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盘踞在重点工程、建筑工地上的各类黑恶势力,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团伙、惩治一批罪犯,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展蔓延的势头,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查询、共享机制,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执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的市场机制。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环节的监督检查,以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为切入点,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严格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和黑名单制度,各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列入不良行为公示和黑名单的违法违纪行为所涉及的企业(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类监管信息能公开的全部通过社会宣传、新闻媒体、互联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监管新机制。监察、招投标管理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监管作用,多管齐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监管新机制。对提供虚假资质、规避招标、不办理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招投标诈骗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移送公安机关以经济诈骗案件进行立案侦察。
四、积极支持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做大做强
(一)实行政府投资工程投标单位名录制度。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比照政府采购模式,实行投标单位名录制度,可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一次组织对申请承接政府投资工程的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企业规模、社会信誉、技术力量、税收贡献、管理能力、企业业绩等情况,确定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监理、检测等单位名录。综合实力获得县政府及其以上命名表彰的优势企业直接列入名录。政府投资工程发包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关名录制度的建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县政府审核。非政府投资工程可比照执行。
(二)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创优激励机制。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树立质量品牌和安全生产大局意识,大力开展创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地活动,实行优质优价。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达标工地。对政府投资工程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建设项目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必要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或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颁奖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还可直接发包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作为奖励;对获得部级优质工程奖或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颁奖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还可直接发包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作为奖励。各部门可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制定工程质量安全创优激励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政府备案。
(三)加快推进改革创新。要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应逐步推广实行代建制,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效率。对施工和社会监理的承发包方式进行改革,可实行从政府投资工程发包名录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及监理企业)直接确定相应的承包人,同一项目部分岗位管理人员配备也可采取一人多岗(兼职),非重要岗位人员还可与其他项目岗位人员兼职的方式,但必须由有关部门(机构)进行审批。加大对社会化、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引导,鼓励具备多项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集招标、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为一体的全过程管理服务。鼓励支持一定规模的设计、施工企业相互联合,拓展企业功能,完善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发展成为综合型企业。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3.4.4 逐步推广建设单位、管理运行单位及养护单位招投标制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
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四章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
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第三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第三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将其他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
第四十五条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应当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处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或者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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