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中的风险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中的风险

摘要:本文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出发,结合工程现状及建筑行业现行国家规范、法规等,提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注意事项,从而降低风险。

关键词:建设单位;合同管理;风险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并未得到及时跟进,在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建设单位面临的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结合工程现状及建筑行业现行国家规范、法规等,提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从而使建设单位尽量避免建筑合同管理纠纷,降低风险。

一、工程承包主体必须明确、清晰

合同签约、履行的必要条件就是要有明确的签约主体,所以签约以前建设单位应当审查对方的独立法人地位,以保证其具备独立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能力。对于联合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书等法律文件中有联合投标协议,且该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必须表明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两者承担附带民事责任,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在联合体任何一个单位不能履行责任时,建设单位才能从另其他投标单位中获得赔偿,保障自己的权益。再者,建设单位应审查签约单位的签章与其它构成合同文本的签章是否一致。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签约主体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等主体变更行为时,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交符合程序要求的变更文件,如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文件。只有保证了签约主体的履约能力,才能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认真审查工程承包方具备的资质及履约能力

承包资质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承包单位承包能力的界定,建设单位应依据所建工程规模,选择合适的承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那么怎样才能防止承包单位挂靠取得资质呢?笔者以为可以通过要求承包单位提供信函担保、查看劳务分包合同、核查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工资、福利发放渠道等多种形式验证承包者的法律地位。

三、结合工程造价确定方式描述价款支付方式

根据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对于固定价格合同,一般应准确描述工程范围、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同时对达到要求后付款金额做出明确规定。由于固定价格合同一般适用于周期短、合同额小的工程,所以付款一般分两次进行,即进场施工前一次预付款,工程完工后一次结算款。而可调价格合同由于最终价格不确定,所以在工程价款描述时应为暂定价款,同时后续条款应明确调价方式、调价内容,且可调价合同一般工期较长,应采取分阶段付款方式。

四、合理选择、准确应用制式合同文本

建筑类制式合同文本有很多种,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等,这些合同文本根据签署双方合同关系或合同内容不同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建设方在整个项目建设活动过程中会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货商等形形色色单位签订不同的合同,所以在选择合同文本时应尽量根据合同性质不同而选择合适的制式文本。建筑类制式合同文本通常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通用条款是整个合同中最长的部分,涉及内容繁杂,且又术语较多,因此,要求建设方务必对这些术语定义做深入研究,搞清每一条每一款对自己责权利有哪些限制与影响,之后再进行选择。存在不同意见的,可同签约方协商后在专用条款中予以补充修正。其次,由于格式版本的不断更新,对于经常性签署合同的建设方也应注意需签署的版本与自己熟知的是否一致,如有不同,也需要对各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后再行签署。第三,通用条款中涉及许多时限,如签证时限、验收时限、批准施工方案时限等,对于这些时限要求,建设方一定要量力而行,给出的时限性要相对宽裕,否则极易造成违约。

五、灵活排列合同文本文件的解释顺序

一般的合同文本中按照所有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产生顺序、强制性优先顺序等做了一般意义的排序,例如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就对构成合同的文件进行了排序,依次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建设方可结合自身工程情况对以上排序作出调整。如对于相对简单、工程量清单比较详细的工程,若建设方拟对工程量一次性包死,则可将原位于第8位的工程量清单前移至第3位,这样将来一旦产生争议,根据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约定优先原则,将会认定工程量清单上所列工程量为准。

六、工地代表的授权应详尽、明确

工地代表顾名思义就是建设方派驻工程现场、代表建设方行使工程管理权的人,合同中对工地代表的授权应尽可能详尽,如变更权如何行使、签证权如何行使、进度款的拨付权、与监理单位权利分配等。对工地代表的权利行使应有相关的监督、监管机制,不能无限授权,否则由于个人水平、串通等因素作用,极易给建设方带来危害。另外对工地代表的授权应明确,否则一旦工地代表签字,根据法律规定就产生了表见,施工方作为善意相对人完全可以将责任推就于建设方,虽然建设方可以按内部程序对其进行处理,但外部损失很难挽回。

七、违约条款的制定应当公平、合理

违约条款是合同中的预防性措施条款,它的制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进行,即公平合理原则。现在的建筑市场大多属于卖方市场,所以在签定合同时建设方一般更多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减小或不明确己方违约的时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且往往加大对工程承包方的违约惩处力度。通常,法院在判案时首先根据公平原则对违反基本准则的违约条款进行调整,或在合同中无建设方违约责任条款时视同于承包方相同的违约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建设方违约,极有可能造成“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局面,从而承担更多责任。所以,违约条款制定时要量力而行,既要起到相应的警示作用,又不可盲目扩大。

八、慎重选择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通常,在制式合同中都会有争议解决条款的相关内容,并且会给出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以供选择,且该两种方式是并列关系。制式合同中仲裁采取的是一审终审制,特点是仲裁庭一般由三人以上仲裁员组成,除首席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或仲裁委指定外,剩余一半的仲裁员可以自己选定,且仲裁员一般为建筑业中德高望重者,能够让双方都尽情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此方法一审终局,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无重大违法行为,法院一般无权改判。采取仲裁方式要求合同双方事先有明确仲裁约定,即对仲裁委名称要求一字不差的约定明确,否则都可认为约定不明而由法院管辖。诉讼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审判过程严格按程序进行。如果在合同中对二者都选,则可视为约定不明,如无再行仲裁约定,则由法院管辖。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建设方应在具有主动权的情况下,务必结合自身情况慎重选择该部分内容中两种方式之一。

九、平等互谅是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保障

建筑物具有固定性、多样性、长期性等特点,所以对于履行建筑合同双方来说,都应当按照诚信、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相互沟通,凡事以协商为基本原则,在出现争议后多分析自己的责任,相互体谅,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总之,由于建筑合同本身具有履约的长期性、复杂性及不确定性,在执行过程中极易引发各种矛盾。建设方只有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保持对问题的敏感性,在处理问题时更加理智,才能降低工程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各种风险,从而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8-9.

作者:匙静 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