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术论文范例6篇

法学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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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驱动的教学方式实现如今许多教师喜欢使用的一种教学效率极高的教学方式,是基于建构主义教学理论基础上得以实现的。在利用任务驱动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的课堂上,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体,教师先要向学生抛出几个任务,将教学内容隐藏在任务之中,在对任务的不断思考和解决之中,找到教学内容,理解教学内容,实现自主学习。而由于信息技术区别于其他文化课程的特殊属性,导致在进行信息技术教学的时候,对于学生的操作技能培养比理论培养更加重要,任务驱动的教学方式也就更加适合信息技术的日常教学,有利于学生信息技术能力的培养。这种教学方式不仅可以让学生对信息技术知识理解得更加深刻,而且可以在潜移默化之中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积极解决问题的学习习惯,可谓是一举两得。

2转变学生学习方法的WebQuest教学法

在教育信息化逐步推进和新课程改革实施的过程中,WebQuest教学法实现了对于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让学生从原来的被动式学习,转变成了积极主动的自我学习。所谓WebQuest教学法,同样是一种建立在建构主义基础上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以活动为主,通过确立活动主题,到互联网上搜索相应的资源,进行调查和探究,在这个过程中,学生通过自主探究掌握了很多网络上的信息,利用活动开展进行自主的探索式学习。比如,教师在引导学生理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时,可以避免单纯的说教,设计出关于“黑客”的WebQuest课程单元,让学生围绕着“黑客”这一主题到网络上自己查找相关资料,调查“黑客”所带来的网络危害,以及关于“黑客”触犯法律的一些后果,在学生自主地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学生知道了“黑客”的危害,对于网络安全问题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可以通过教科书查找资料,还可利用极为丰富的电子化学习资源,甚至可以和教师、专家等在网上进行平等对话,共同探讨。不仅可以调动学生对于信息知识的渴望,让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更可以培养起学生的学习能力,让学生在解决问题的时候能够以更加全面和清晰的思维进行分析。

3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PBL学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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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书分为三篇,上篇<学术论文写作基本知识>面向所有研究生及学术论文作者,介绍学术论文的基本概念、基本特点、学术论文规范化与标准化的意义,对学术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概述。中篇<社会科学论文写作与规范>主要面向文科研究生的论文写作,下篇<自然科学论文写作与规范>主要面向理工科研究生的论文写作。内容不局限于写作层面的技术问题,而是深入到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层面,向学生讲解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注重实例分析,力戒理论空谈,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目录:

前言

上篇 学术论文写作基本知识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学术论文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学术论文的分类

第三节 学术论文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第四节 学术论文常见问题概述

第二章 学术论文的选题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第二节 选题的类型

第三节 选题的原则

第四节 选题的价值

第三章 学术论文的文献资料搜集

第一节 搜集文献资料的意义

第二节 搜集文献资料的工具

第三节 搜集文献资料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搜集文献资料的方法与技巧

第四章 学术论文的发表与著作权保护

第一节 对发表媒体的选择

第二节 论文中与著作权相关的内容

第三节 中的著作权问题

第四节 论文数字化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 中篇 社会科学论文写作方法与规范

第五章 社会科学论文中常用研究方法分析

第一节 研究方法的确立

第二节 思辨研究方法应用分析

第三节 实证研究方法应用分析

第四节 解释研究方法应用分析

第六章 社会科学论文的结构

第一节 结构设计原则

第二节 结构设计框架

第三节 层次与段落结构

第四节 内文细节设计结构

第五节 硕士学位论文结构要件

第七章 社会科学论文的常用写作方法

第一节 议论的写作方法

第二节 证明的写作方法

第三节 驳论的写作方法

第四节 说明的写作方法

第八章 社会科学论文的规范化

第一节 摘要的写作与规范

第二节 关键词和分类号标引规范

第三节 参考文献与注释的规范

第四节 图表的应用与规范

下篇 自然科学论文写作方法与规范

第九章 自然科学论文常用研究方法分析

第一节 实验研究法应用分析

第二节 灵感思维法应用分析

第三节 假说研究法应用分析

第四节 观察研究法应用分析

第五节 类比研究法应用分析

第十章 自然科学论文的结构

第一节 理论型论文

第二节 理论应用型论文

第三节 实验型论文

第四节 观测型论文

第五节 综述型论文

第六节 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一章 自然科学论文写作方法

第一节 引言的写作方法

第二节 正文的写作方法

第三节 结论的写作方法

第四节 英文内容的写作方法

第十二章 自然科学论文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第一节 题名、层次和作者署名的规范

第二节 关键词和分类号的标引规范

第三节 图表的应用与规范

第四节 单位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第五节 量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第六节 数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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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个触及学术自由权边界的案例

就笔者所查资料情况看,以法院受理的案件为限,我国至今尚没有典型的学术自由案件。触及学术自由权边界的案例主要有:莫尊通不服福清市人事局批准教师退休决定案(1998)、叶训祥不服福清市人事局辞退教师决定案(2000)、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1998)、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二审,1999)、张向阳诉南京大学拒绝办法学士学位证书案(1999)、成路诉无锡轻工业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2000)[01]以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1999)。[021]其中,莫尊通案、叶训祥案涉及教师的退休和辞退问题;其他案件基本上都属于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因证书或纪律处分引致的纠纷。这里以莫尊通案、叶训祥案和田永案为例。

案例1:

莫尊通原系福清市洪宽中学教员,1996年书面申请退休,并提供福清市医院体检诊断"其身体难以支持,无法正常工作"的证明。经洪宽中学和福清市教育局分别签注同意其退休申请的意见后,市人事局经研究批准莫尊通退休。在莫尊通退休申请报批期间,莫尊通于提出书面申请退休后二个多月,又以口头和书面形式,以身体经医疗已恢复正常能够继续工作为由,向洪宽中学和福清市教育局提出撤回退休申请。但福清市人事局仍作出正式批准莫尊通退休决定。莫尊通不服,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讼。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福清市人事局批准莫尊通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宣判后,莫尊通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申请退休时仅48岁,不符合退休申请条件;上诉人是因为受学校领导打击迫害而气愤得病,无奈而申请退休;后经过治疗,很快恢复健康,并多次向福清市教育局口头或书面陈述要求继续工作,但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疏于复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莫尊通属于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所管理的事业机构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序列;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行政程序,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判决(1)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1997)融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的决定。

案例2:

叶训祥原系音西学区洋埔小学教师,1998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分,福清市人事局以其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分,要求音西学区将原"合格教师"之评审结果改为"不合格教师"。1999年福清市人事局以叶训祥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分,且1998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为由,作出《关于辞退叶训祥同志的通知》。叶训祥不服被告福清市人事局辞退处理决定,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关于辞退叶训祥同志的通知》主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清市人事局在二审期间未作书面答辩。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辞退决定的证据事实;根据教师法第5条和第3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有权对教师处分或者解聘的单位应为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不能提供其作为人民政府的人事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对教师辞退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其作出辞退上诉人叶训祥的决定超越职权。原审法院关于辞退决定作出的主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因此,判决(1)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00)融行初字第016号行政判决;(2)撤销福清市人事局《关于辞退叶训祥同志的通知》。

案例3:

田永系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被监考教师认为有作弊嫌疑。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还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被告行使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第29条的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被告所作的退学处分决定在程序上缺乏正当性;被告为并未实际注销田永的学籍,而为其补办学生证等行为,证明退学处分的决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判决(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等。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理由中包括"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三个案件都很难说是典型的学术自由案例。首先,莫尊通案和叶训祥案中,莫尊通和叶训祥都只是中、小学教师,而在学术自由权的历史上,中小学教师是否受到学术自由权的保护是有争议的;[03]同时,田永属于高等学校的学生,其是否享有应予保障的学术自由权,也存在认识上的差异。[04]其次,在三个案例中,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在整体上都未涉及宪法第47条规定的公民的学术自由权,法院的判决理由均没有明确提及"学术自由(权)",诉讼当事人也都没有从学术自由权角度提出任何诉由。莫尊通案中,二审法院的主要判决理由是福清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行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认定该行政行为处分的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叶训祥案中,二审法院的主要判决理由,涉及对政府行政部门越权干预教育机构自的质疑,实际触及了学术自由问题,但是并未就此明确提出学术自由概念,更没有进一步辨明教育机构自主与宪法上的公民学术自由权之间的关系。田永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因违法而无效,其作出的退学处分决定违背了正当程序,不过,两审法院强调的都是"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其是否与原告的学术自由权相关,法院判决中未置一词。

然而,这三个案例又确实触及了学术自由权的边界。莫尊通案和叶训祥案涉及教师的退休和辞退,同时涉及对政府行政部门干预教育机构自之法律根据的审查;田永案甚至涉及了对高等教育机构自与公民个体权利之间冲突的辨析,非常近似于西方国家关于机构的学术自由权(institutionalacademicfreedom)与个人的学术自由权(individualacademicfreedom)的区分,同时,该案判决关于正当程序的强调--"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也似乎是对学术正当程序(academicdueprocess)原则的阐明。

二、为什么我国很少典型的学术自由侵权案例

在逻辑上,缺少典型的学术自由侵权案例可能有多种原因。例如,学术自由权获得了良好的保障,侵权纠纷少有发生;学术自由侵权的司法救济渠道堵塞,法院不愿受理;学术自由在实践中尚很少被视为一种可诉的法律权利,作为法律权利的学术自由权概念尚不完整,从而,不仅法院不愿涉足学术自由案件,当事人也对是否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学术自由纠纷犹豫不决。这里先围绕上述三个案例,就法院受理情况稍作分析。

整体上看,三个案件的受理均受到了质疑。莫尊通案中,法院对于该案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从一开始就存在很大分歧。反对意见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事主管行政部门批准教师退休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立案受理;同时,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基本上限于认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受侵犯可提讼,没有包括劳动权。赞同意见则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行政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就可以;本案中,原告莫尊通属于福清市人事局所管理的事业单位教职员工,不属国家公务员序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利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叶训祥案中,除有关劳动权的辩解之外,受理问题的争议基本一样。[05]田永案在受理问题上的争议,则主要是北京科技大学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06]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均不受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4条,"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25条的规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方面,学术机构通常不属于行政机关,其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则存在争议,因而它能否成为适格的被告,在实践中常常是法院反复考虑权衡的问题;另一方面,即使它能够成为适格的被告,其中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作为"干部"来管理的(如莫尊通案和叶训祥案中被告所主张的),常被视为"公务员"对待,因而机构的侵权又常以"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之排斥条款为据,而被排斥在受理范围之外。

此外,根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而按照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基本采用"法定原则",即按照行政诉讼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可以提讼的行政案件"才属于受案范围。也就是说,教师遭受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方面的困难,可以表明学术自由侵权纠纷在进入司法救济渠道方面的缺失,但它并不能独自解释很少学术自由侵权案例的现象。我们还需要考察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

1982年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除于第10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外,还在第4章对高等学校诸多方面的自利给予了规定,包括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第33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第34条);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第35条);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分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第36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37条)等。[07]这些规定,大致确认了公民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学术自由权。

然而,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第40和41条关于高校校长的规定为:"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职权包括:(1)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3)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6)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与此相比较,该法第42条规定,"高等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综合起来看,似乎有"党委和校长行使高校的行政权力,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权力"的倾向或意思。[08]

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7和第8条分别规定了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权利包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此外,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除此以外,新闻出版署2000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信息文摘类和学术理论类期刊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2002年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1983年的《高等学校中青年学术骨干考察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刑法第103条、105条、111条等,也涉及对学术自由权一定程度上的限定。例如:《通知》第1、2条规定:"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的出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在出版过程中,应认真执行党的有关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对期刊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严禁在刊物上出现以下内容:(1)否定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的;(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3)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5)宣扬凶杀、暴力、、迷信和伪科学,思想导向错误的;(6)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7)其他违的宣传纪律和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等;要"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学校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09]《暂行规定》第3条列举了为"培养、选拔、考核、使用"中青年学术骨干而进行考察的内容:(1)政治思想方面:""中的表现;三中全会以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2)业务方面:教学水平和效果;学术研究成果及其贡献,国内外的评价;学术思想的特点和治学态度;(3)组织领导能力:担任党政、学术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团结互助、彼此合作的表现;(4)安排使用情况和培养计划落实情况,需要创造的工作条件;(5)健康状况,有何疾病;(6)政策落实上,有何遗留和未解决的问题。同时,第4条第4项规定:"对已定为考察对象的,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复查。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有什么重大变化,要及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

综合考察这些规定,有两点似乎应予肯定:一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承认学术自由的一般原则,确认了公民和高等教育机构享有学术自由权;二是宪法和法律对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外延未作明确界定,而其关于学术活动的具体法律限制,更使学术自由权概念飘忽不定。这样,学术自由权在我国总体上属于一种抽象权利,看不清也摸不着,不仅普通公民难以确定自己享有什么样的行动权利,法院也难以在具体案件中确认究竟什么是学术自由权,究竟有没有学术自由权遭到了侵害。如此,缺少学术自由侵权案例当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三、推进我国学术自由权法律保障的转向

作为法律权利的学术自由权,首次出现于1848年的法兰克福宪法草案和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中。自此之后的一百多年里,不仅越来越多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学术自由权利,而且,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缔约国承担尊重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必不可少的自由"的规定为标志,它已经从国内扩展到国际,具有了国际普遍人权的性质。50多年前,贺麟在《学术与政治》一文中指出,"学术在本质上必然是独立的自由的,不能独立自由的学术,根本上不能算是学术","学术之独立自由,不惟使学术成为学术,亦且使政治成为政治。因为没有独立自由的学术来支持政治,则政治亦必陷于衰乱枯朽,不成其为政治了"。[10]世界大学会社(WorldUniversityService)于1993年出版的《学术自由--人权报告之二》开篇写道:"尊重与保障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不仅对于一个健康的教育体制来说是重要的,而且在我们看来,还是确保其他自由及努力发展与维持民主的必要前提。"[11]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繁荣活跃的学术是确保改革不走弯路、少走弯路的必要之举,加强对学术自由权的法律保障则是一个繁荣活跃的学术市场的必要前提。

我们需要尽快完善学术自由权的法律保障制度。一方面,国家、学术机构以及学者,要积极推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以及学术机构的内部制度对宪法之学术自由权条款的贯彻落实,使学术自由权不至于仅仅停留于宪法条文的宣告;另一方面,要尽快拓展对学术自由权的司法救济渠道,在违宪审查制度得以确立完善之前,至少要使行政诉讼救济机制畅通无阻,民事诉讼救济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有关学术自由案件的受理、程序设置、判决说理等方面致力于权利保障和结果公正的目标。

尤为重要的是,在此过程中,各种学术主体要具有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如珍视自己的人格尊严一样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要如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自己的权利;要有为权利斗争的精神。学者要首先承担起推进学术自由在各个方面进步的使命;要有学术伦理观念,遵守普遍性的学术规范;要有社会良心和作为学者的独立人格,既不要有"摧眉折腰侍权贵"的奴颜卑膝,更不该带"骄横跋扈牧黎民"的霸阀恶俗。权利也意味着责任,不仅尊重他人的权利明显属于责任,而且,尤其是在学术自由权尚未得到社会普遍尊重的今日中国,争取自己的权利也是责任。理性告诉我们,自己遭受侵害时的屈服只能导致更多的侵害,他人遭受侵害时的淡漠可能导致自己遭受侵害,而每一次屈服和容忍,都为最终导致侵害的正当化与合法化提供了"赞助"。学术自由的实现,在根本上要依靠各个学术主体亲身实践,只有如此,学术自由权的法律保障制度才有意义。

注释:

[01]以上案例皆来自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分类号分别为115611998038、115612001033、90013001999014、113506199901、115611999057、113312200015。

[02]该案由于涉及国内最著名的大学之一--北京大学,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相关评论参见贺卫方:《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article.asp;《转了向的里程碑--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二审判决》,/detail.asp;沈岿:《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立足刘燕文案的初步探索》,/detail.asp.

[03]一般来说,基于"学术乃高深学问"的理解,多将学术自由权与高等教育联系在一起,至于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中是否存在学术自由问题,西方国家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德、日通说认为教学自由限于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关的教师,而美国则不分大学教师或中、小学教师。

[04]学术自由权概念是否包括学生的学习自由,至今还没有世界范围的通解。从发展趋势来看,不少国家都逐渐承认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同时,类似于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以及纪律处分是否属于学习自由的问题,也与解释者的理解有关。按照《学术自由和高等教育机构自治利马宣言》第9条之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问题可以归为学习自由范畴之内。

[05]关于此争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对案件的评析,前引【国家法规数据库】,分类号为115611998038、115612001033。

[06]关于田永案和刘燕文案在受理问题上的争论,参见前引,沈岿文。

[07]高等教育法第68条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08]有学者认为,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二元化权力结构是高等学校组织在权力配置上与企业、政府机关等非学术性组织的重要区别。在高等学校组织内部,既有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又有以著名学者或专业教师群体为代表的学术权力","学术权力作为一种内在力量发挥着支配作用,行政权力则作为一种外在的结构形式维系着高等学校组织的存在和发展"。进一步来说,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是行使学术权力的前提,"否则,这种权力的行使,就有可能侵犯其他学者的学术权利--学术自由"。(参见秦惠民:《学术管理活动中的权力关系与权力冲突》,载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律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关于此种认识,需要注意的是,高校内部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并非与政府机关的行政权力完全相同,而且,尽管需要强调它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区别,但更要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学术自由不仅是学术权力行使的前提,更是行政权力行使的前提。离开了这一点而谈两种权力的区分,没有太大意义。

[09]长期以来,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我国(不少西方国家也类似)法制建设实践中越来越模糊,尤其是其中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政党伦理,越来越趋向于法律化。在这个意义上,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至少具有准法律规范的性质。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4

论文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拟就内涵、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予以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制度的出台有所裨益。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整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最后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7.

[2]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刘心稳.民间文艺作品:呼唤立法保护[J].时代潮,2003,(3).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5

“自然观的研究要求运用自然科学的最新成果,发展人们关于自然界辨证发展的总图景。自然界包括天然自然和人工自然,人工自然是人按照科学规律创造出来的自然界。窑洞景观的组成内容是人工自然辩证发展的结果,交汇着科学和技术,交汇着人、自然和社会,展现着丰富复杂的多重内容”。自然是具有自组织性并且具备能动性。陕西永寿县和三原县窑洞村落位于渭北高原传统民居区域,这一带地势相对平坦,土层深厚,气候凉爽而干燥,由于水土流失导致木材资源匮乏。人们在此挖掘了掩于地下的下沉式窑洞,利用自然的自组织和能动性,而不是强加于自然,对其地域形成绝对控制。这种窑洞的作法是先挖一个方形地坑,然后在四壁挖窑洞,形成一个四合院。在充分利用自然系统的能动作用基础上,将挖掘深度定为6-8米,土层具备保温隔热的作用,窑洞内部空间便形成了冬暖夏凉的效应。在这里,生土窑洞的院子、土坯都是用生土夯打或土坯砌筑的,当地居民利用灰砖对窑脸及披水挑檐精心设计,整个村庄坐落在地下,并且融于大地色彩之中,充分体现了敦厚朴实的景观特色。在空间组合上也保持了北方传统四合院格局,有厨房和贮存仓库、饮水井和渗水井以及饲养牲畜的棚栏。人类通过了解自然环境的自我组织性和能动性,在极大节约自然资本的前提下,造就了一个舒适的地下庭院。人居环境的形成也就产生了对自然的影响,而在影响之余使得人居景观与自然景观之间形成了边缘带。窑居村落也存在这样模糊的空间地带,人们对两者之间的处理形成了独特的景观效应,也遵循边缘效应的生态性。下沉式窑洞的窑顶一般都碾平压光,形成窑口向四周降低的地势,以利于排水,并做打谷和晒谷场,形成了一个公共空间。而在这个公共空间的周边便是与自然植被形成的边缘地带,为保留边缘地带生态的多样性,人们没有圈地为界,而是自然过渡,形成了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无界共存自然化的特殊景观。下沉式窑洞入口布置方式各有不同,从平面布置上分有直进型、曲尺型、回转型三种。这是由于当地居民对自然辩证法的遵循,在有植被影响入口设计的情况下,为避让植物而形成不同类型。由地面下到院落,步入坡道曲折变化,视野受到约束,再进到院落便又有豁然开朗的感觉,整个空间充满了明暗、节奏的对比变化。这样的边缘地带处理也造就下沉式窑洞独特的景观。下沉式院落的空间感也十分强烈,院落内不仅种植果木花卉,加之还用砖石等材料装饰窑洞洞口,从而使小环境变得幽静宜人。整个地上与地下景观形成了自然的呼应,窑院景观也在对自然辩证法的遵循基础上形成了生态的多样性。

二、科学技术观之于渭北窑洞景观

景观是人类情感思想在大地上的物理化呈现。而科学技术作为人类改造自然的第一生产力,是人类景观设计实现的途径。渭北高原下沉式窑洞的形成,体现着当地居民利用科学技术对自然界较小影响的改造。土炕、灶台及烟囱形成了窑院中独特的排烟系统,出水井与渗水井组成了上下水系统。这些都是人们利用科学技术对窑院中生活功能的解决,也创造了黄土地上特有的人文景观。在窑洞里,人们用夯土做土炕和灶台,将排烟管道埋设于窑壁中,使窑壁看来更为统一,而排烟口则不像中原地区的房屋置于屋顶之上,而是含蓄地隐藏于窑壁中。在空气动力学的验证下,窑院的气流是向上的,这样无论是炕还是灶台所产生的烟就很容易被排出,以至于形成了人在平地、袅袅炊烟缓缓直上、却不见房屋的人文景观。由于地处渭北高原地区,雨水不丰富,窑院居民的饮水变成这一地区的重要问题。人们挖地建房,使得更为接近地下水资源,开凿水井也更为方便。在上水系统解决的情况下,人们掌握了地下水循环原理,就地开凿出另外一个井,其功能主要用于渗水。出水与渗水的解决造就了可持续性的上下水系统,也凸显了科学技术在自然改造中的作用,而这一切人类智慧的物化结晶都是其人文景观的一部分。随着人们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的能力提高,科学技术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而对于眼前苍老的窑院景观环境,怎样合理规划,对原有景观要素优化组合或引入新的成分,调整或构建合理的景观格局,使景观整体功能最优,达到人的改造活动与自然过程的协同进化则是当务之急。

三、自然而辨证的渭北窑洞景观诉求

辨证思维要求我们一分为二地看待事物,既看到事物好的一面,也要看到事物不利的一面。渭北高原的窑洞民居相信也是当地居民认真考证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也许会问自身的生存所产生的对自然的影响是否具有较大的破坏性?这样的改造方法是否适合人类本身的居住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一方面我们得到生存,一方面我们破坏了自然,而怎样的方法可以弥补自然资本的损耗?这些问题都遵循着自然辩证法中核心思想,合理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窑洞建造和景观环境的布置不是简单的处理,而是一种与自然作用和谐共存的方式,它包含了环境处理与自然作用的方方面面。在对渭北高原地区窑洞的重新审视中,我们看到了民间的能工巧匠对窑院景观的处理进行了全面的衡量。无论是整体窑洞所采用的黄土,还是窑院的各种功能性与装饰性的布置,都体现着当地匠人对黄土地的情感。窑洞的窑脸是窑院中主要装饰部分,反映出拱形结构的特征和门窗的装饰艺术。简朴的耙纹装饰、草泥抹面、砖石砌筑窑脸,木构架的檐廊装饰都是其装饰的主要手法。护崖墙、女儿墙也是装饰的重要部位。窑洞的女儿墙是防止窑顶人畜跌落的维护结构,大多用土坯或砖砌成花墙。辩证观的要求,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框架,帮助我们重新看待窑洞景观的同时,为合理改造窑洞景观环境,和谐处理改造活动与自然环境提供了必要的方法。现在的窑洞已是苍老不堪,它的问题出现在于不适应现代化的发展,占地面积大、采光不足、上下水处理难题、抗震性不够都成为其结合自然发展的弊端,眼前我们不要过多地批评,而是需要设计者站出来,利用窑洞自身的优点,改善不足,造就一个新的适合时代需求的窑院。

四、结论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6

1功利诉求成为中小学书法美术教育的主导动力

(1)学校将书法美术教育作为打造“特色”、提高升学率的工具。对于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价仍然是将分数和升学率作为主要标准。近年来,随着学校间竞争加剧,办学出“特色”成为许多学校吸引生源的思路之一,不少学校着力强化书法美术教育的地位。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在保证常规教学质量的同时,大力打造书法美术教育这一差异性的竞争亮点。随着艺术高校招生数量逐步扩大,许多高中学校将其作为提高升学率的捷径。众多文化课不佳的高中生专攻美术,他们的升学率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学校的总体升学率。从客观角度而言,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从高中到高等教育阶段艺术教育的总体发展和提高,但是从动机的本质而言,这种发展和提高却与提高升学率这一功利性的办学理念直接相关,这又违背了书法美术教育的最初宗旨。(2)家长将书法美术教育作为培养“特长”的途径。相当多的家长支持孩子学习书法美术,目的主要是发现并培养孩子的特长,以便升学时能够享受到加分的政策。加分政策主要侧重于体育、科技等方面的特长项目,对于书法美术的加分尚不明确。即便如此,许多家长认为,孩子在书法美术方面的特长仍可增加升学的“砝码”。事实上,某些中学也确实正在执行针对艺术特长生的优惠“土政策”,在文化课程成绩相同的基础上优先录取艺术特长生。这在客观上刺激了家长们培养孩子书法美术特长的热情。这必然使得家长对孩子书法美术教育的投入停留于盲目和跟风状态,也难以发挥家庭在审美教育方面的有效作用。(3)社会培训机构将书法美术教育作为实现经济效益的手段。教育需求的多样化为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书法美术教育需求也成为社会培训机构的利益增长点。培训机构一次性投入成本是固定的,招生数量越多,授课时间越长,边际成本越低,经济收益越高。因此,培训机构往往随意扩大班的容量,延长授课时间。书法美术教育的特性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受教育者的个性特点、气质特征以及理解能力等诸多个体因素,采用一对一式的单独充分交流是取得良好教育效果的保障。但是在社会培训机构,“小班授课”只是招生噱头,实际班内学生人数少则20人,多则40~50人,教学效果最小化而经济收益最大化。导致以上种种功利目的主导书法美术教育的深层原因,正是实用主义的教育观。许多学者将审美教育视为促进智力发展的途径,为学生成才服务的简单工具,其自身没有独立价值。而所谓的“成才”其实就是智商水平的提高和对科学技术知识的深入习得。在这种观念中,书法美术教育的目的是协调平衡非智力因素和智力因素的关系,最终目的仍然是促进智力、提高智商,进而提高学业成绩。许多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家长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积极向青少年提供书法美术教育的环境和机会,其目的是在紧张枯燥的文化课程学习之中舒缓情绪、调节身心,从而以更加饱满、轻松的精神状态迎接更加紧张枯燥的学习和考试。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书法美术审美教育超越现实功利性的精神内核被抽空了,不仅丧失了自身独立的价值,而且已经沦为智力发展和成绩提高的奴仆。以书法美术教育为代表的审美教育,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弥补现代社会造成的各种人性危机和心灵问题。席勒在《美育书简》中把审美教育视为人性完善的途径。审美能够弥合人性的分裂,使人成为完整和自由的人。席勒的美育理论是批判应试教育的思想武器,在思想实质上与素质教育理念和人的全面发展理念相一致。因此,树立正确的人的全面发展的观念,形成符合审美本性的美育共识,就成为矫正实用主义书法美术教育的关键之一。

2开展书法美术教育的方法和手段

粗鄙单一在书法美术教育活动中,普遍存在将“艺术”和“文化”割裂的现象,重艺术技能而轻文化价值。艺术和审美都属于广义文化范畴,是观念性和物质性、思想性和技艺性、感性和理性的结合,其中渗透了密集的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和情感判断。但是在中小学的书法美术教育活动中,普遍存在着抽空思想性和价值性的倾向,文化基因进行过滤,而将技法与意境割裂,其结果是片面强调书法美术的技能,而忽视了更加深厚的文化积淀。在书法美术教育实施中,也存在着注重灌输,轻视启发与体验的现象。由于对艺术技能的片面强调,教师往往较多地使用单向灌输的教学方法,对于需要记忆和练习的技能型知识强调较多,而缺乏耐心的启发和引导。体验是激发学生审美兴趣的重要途径,甚至决定着审美能力的高低,但是在实际教学中,教育者往往忽视对学生形成审美体验的引导,对于审美对象的内涵、意蕴的挖掘不够深入,普遍不能帮助学生形成体验的丰富性和深刻性。从某种角度而言,审美教育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甚至比所讲授的内容更为重要。学生对书法和美术的兴趣是天然自发的,如果能够采用既适合审美规律与目的,又契合孩子天性特点的教育方式,那么学生的兴趣不仅可以得到巩固和加强,而且还会进一步激发他们的热情,从而发掘并培育他们身上的天赋。但是,如果教育方式出现偏差,甚至采用简单、粗鄙、单一的教学方法,就会极大地削弱学生的兴趣,扭曲他们对书法和美术的基本观念。

3对流行文化缺乏有力的回应

流行文化已经成为社会文化格局中的重要构成力量,借助于成熟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它们的影响力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现行的书法美术教育中,教育者们普遍忽视流行文化的挑战。流行的日本漫画、影视动漫作品、恶搞美术、街头涂鸦等艺术产品会对学生形成强烈的吸引力。流行文化对文化艺术经典的颠覆和恶搞成为一种常态技法,消减了经典艺术品的意义深度、价值标准,能够给文化接受者带来新鲜刺激的消费感受。中小学生在系统扎实的艺术训练尚未具备的情况下,往往会被种种新奇浮躁的技法所吸引;他们在缺乏丰富的审美体验的情况下,很容易对扁平化的消费型审美产品产生依赖和偏好。这两方面共同作用,使得青少年的艺术观和审美观在成形之初就遭到了扭曲。流行文化以平面化、娱乐性为主要特征,以实现经济效益为传播目的,其思想性、严肃性被大幅消减。中小学的书法美术教育应当用于正确面对其中负面因素的挑战并做出有力回应,这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增强文化的辨别能力,而且也有助于学生形成健康的审美观念。

4城乡地区书法美术教育水平差距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