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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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高速公路 BOT 风险控制

199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通知规定项目法人自行筹集项目资金,资金来源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项目资本金,二是债务性资本。交通运输项目资本金比例确定为35%及以上(2009年4月,该比例调整为25%)。根据2004年经国务院讨论通过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我国将用30年时间,建设总规模约8.5万公里高速公路,静态投资2万亿元人民币。在政策支持下,全新的高速公路建设运作模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应运而生,这极大促进了我国高速公路行业迅猛发展。“BOT”是对一个项目建设、运营和转让的经济活动全过程特征的简要概括。其基本特征是:政府将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特定的、由项目发起人针对项目所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并在该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将项目无偿转让给该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投资人而言,充分分析项目特征、投入资本金安全性、控制各类风险是获得投资成功的关键要素。

一、高速公路BOT项目资本金风险表现形式

项目资本金风险是指由于各种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的因素作用,使投资人投入项目的资本金盈利能力与预计盈利能力相背离,因而有蒙受本金或其收益损失的可能性。资本金风险过程表现形式可概括为两种:一是“入不敷出――亏损型”,当企业取得的收入不足以弥补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时,则企业形成亏损,这意味着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金遭到侵蚀,资本金不但没有增值,反而在减值;另一种是债务型,即企业无力支付到期贷款、利息等导致的资本金风险。第1种主要从企业利润角度表现出来,第2种从现金流角度综合反映资本金风险。任意一种表现形式出现时,均应引起投资者或其组建的项目法人高度关注。

二、高速公路BOT项目资本金风险影响因素

高速公路项目资本金投入具有时期性,通常在项目建设期内全额投入,但风险会贯穿整个项目建设期、营运期。在此期间内项目资本金均面临风险因素,基本上可概括为以下几类:

(一)论证不充分

论证不充分是指从规划、立项、招投标到资本金投入进行开工建设前,评估调查不仔细、深入、全面等,造成项目一开始建设就给资本金带来的风险因素。论证风险并不体现在论证阶段,而是在项目建设期与运营期中表现出来,比如前期车流量调查不充分,沿途经济增长分析不准确等。

(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内控制度是企业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目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企业内部在项目资本金管理及使用、机构设置,管理基础工作、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等方面不够完善,会造成企业管理混乱、项目资本金使用效率低下,甚至出现被转移、挪用等严重后果。因此内控制度不完善会使项目资本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充分保证。

(三)融资方案无法全部有效实施

在投资者投入资本金成立项目公司后,项目公司将结合BOT项目概算额、融资比例及融资额、项目周期等数据,制定融资方案。由于高速公路项目投资通常数十亿,融资额巨大,企业能否顺利实施建设期融资方案并寻求低成本资金来源成为建设期融资风险的最重要因素;项目进入运营期后,能否在车流量培育期内融入流动资金,保证项目营运养护支出也成为关键因素。融资方案不成功是造成项目资本金风险第2种表现方式的直接原因。

(四)完工风险

完工风险是指项目延期完工、完工后无法达到设计运行标准或根本无法完工,或者项目实体工程完成,但造成竣工决算投资大大超过预算等情况导致的风险因素。其形成原因主要包括承建单位技术能力和经验不足、恶意分包、地质气候条件恶劣、管理不到位等。

区域系统内的其他高速公路项目延期完工,对BOT项目车流量具有重要影响,延期时间越长,对资本金收益影响越大。

(五)合同风险

BOT项目参与者除投入资本金的股东外,还包括政府、金融贷款机构、承建方等,各方以合同为纽带,对项目资本金构成风险的合同主要包括:

1 投资方合资合作协议。BOT项目投资大,投资方通常由两家或者几家实力较强的公司联合成立项目公司。投资者间既有共同的利益,但在合作过程中又会产生诸多矛盾。协议如果没有约定好投资人参与项目时遵守的条款,各自的股权比例,投资的方式以及在项目陷入财务困难需要更多资金时投资人所承担的义务等,均会影响到项目建设及营运效率。在我国以下3种条款应特别引起注意:一是明确约定的国家相关补助款分配条款,补助款约定条款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确定权属,否则会影响其他投资者投入资本金权益;二是约定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条款:三是股东不能按约定投入项目资本金的违约承担责任条款。项目资本金不按期投入,不仅影响金融机构上贷额度及速度,同时对项目顺利建设完工投入运营产生重要影响。

2 特许经营权协议。是BOT项目核心协议,也是项目公司取得各项权益的依据,应完整包括以下核心内容:(1)特许权的范围;(2)基础设施的建设、融资和运营中政府对项目公司所有权变更的限制,因不可抗力需变动时补贴措施;(3)相关政府部门获得哪些“帮助”;(4)项目运营、维护及移交范围、资产类别;(5)项目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等。大部分条款事关未来收入来源渠道、额度,影响资本金及预期收益实现保障度。

3 贷款合同。BOT项目贷款比例通常在65%~75%左右,是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贷款合同签订,应着重关注担保条款与利率条款的设置,质押担保比例约定不合理会对企业后续融资带来影响;利率条款的约定应结合当前及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及变动趋势,合理确定利率浮动方式。

(六)管理团队缺失

管理团队缺失指因不具备专业管理团队,造成项目实体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成本高而给资本金带来的风险因素。国内BOT项目公司通常由施工单位组建,这些施工单位在建设期具有专业管理能力,但进入营运期后,缺乏经验,事故处理滞后、养护不到位等情况时常会发生,影响车辆通行效率及道路管理养护质量。

(七)市场风险

BOT项目在长期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在BOT项目回收全部项目资本金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消费者喜欢的更廉价替代品,这些产品会带来对BOT项目的需求冲击。

(八)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主要指项目参与方不能预见且无法克服与避免,而使项目造成很大损坏以至不能实施的风险,如地震、台风、洪水、国家政局动荡等。

三、高速公路BOT项目资本金风险控制措施

(一)建立BOT项目承建商优选体系,控制建设期完工风险

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承包商参加投标,从而既保证该项目的造价经济合理,又保证该项目能够按时、保质完工。

(二)加强银企合作,降低融资风险

要加强贷款结构管理,力争多上流动资金贷款,力争降低项目投资成本;在建设期即对营运期流动资金融资作出安排;担保质押比例应控制在贷款占比内(指贷款总额占项目投资的比值)等。

(三)完善内控制度,严控资金收支管理

在建设期内,应制定一套完整、科学的建设资金管理体系,严格付款审批制度,加强承建单位资金收支及履约保证金管理;营运期内,应结合收费体系制定各类资金收支监管办法。

(四)审慎选择合资伙伴,设置合理股权结构

除了解合资者的实力及背景外,还应考虑该投资者所在行业与所投资项目的行业关联度,即是否具有上下游企业关系,是否具有横向经济联系等。同时,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合理股权比例,这样可以弥补公司在新涉领域内管理上的不足,有利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科学决策。

(五)借助中介力量

BOT项目涉及问题众多,在合同管理方面,企业可充分与操作过类似项目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协作,发挥律师在合同完善及会计师审计监管作用,以便控制合同风险及建设资金安全风险;区域内项目完工风险、替代品或者收费标准变动风险可力争在BOT协议中进行解决。

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范文2

自1998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呈现以下趋势。

资金来源多元化。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有政府财政资金、企业会员基金、企业互助基金、民间投资,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与其他来源资金的合作基金。

担保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多样化。从担保机构组织形式看,有政府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国有股份制公司、私营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基金的管理公司等;从机构性质看,有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也有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还有政策性与商业性担保业务混业经营的担保机构。

出现担保品种多样化和机构多功能化的苗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有单纯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也有集投资与担保功能于一身的投资担保公司;有的仅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也有的同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等。

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分散出资,规模过小。许多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有些基金只有几百万元;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

二是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有民营担保机构,有些民营担保公司也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地方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的,缺少资金补偿机制;民间资本主要是私募,在国内上市比较困难。

三是缺乏专业队伍。由于过去专业担保机构少,近两年担保机构扩张迅速,担保专业人才短缺。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是由政府官员担任,不熟悉担保业务;一些分散的企业互助基金因缺乏专业人才管理和运作,难以开展担保业务。

四是担保基金的运用问题。现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担保资本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目前低利率的情况下,存入银行是为了保证资本金安全性,但不能实现增值。实际上,由于银行存款不能增值,许多机构已经采取各种方式在资本市场上运用资本金,甚至有的机构靠资金运作而不是担保业务来养活队伍。

五是政府干预。尽管中小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中都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我出的钱就要我说了算。因此,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领导定项目,担保公司担保的问题,决策失误造成呆坏帐,拖垮担保机构。

六是政府财政资金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且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仅靠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即使在美国、日本等政府出资规模较大的国家,政策性担保的贷款额也不超过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10%。因此,中小企业担保不能仅靠政策性担保,还要发挥民间资本和商业担保的作用。

七是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我国1995年颁布了担保法,但是该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的。1998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分别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主要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比较窄,不够完善。目前,国内已经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因此,迫切需要规范担保机构的法律。

二、典型模式的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是小规模、功能单一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但不少地方政府和担保机构正在积极探索中小企业担保事业发展的新路子,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下面重点介绍几种典型的担保运作模式。

(一)模式一:各级财政建立共同基金,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上海市采取各级财政出资建立财政预算安排的共同担保基金,集中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模式。上海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是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出资7个亿。其中,市财政局出资4亿元,20个区县财政共出资3亿元。同时,一部分区县还建立了小规模财政担保基金作为共同担保基金的补充,为一些微型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目前,上海市财政共同基金是全国最大规模的财政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

上海市财政共同基金采取以下管理和运行机制:一是委托专业担保机构运作和管理共同基金。由于专业担保业务在我国还处于发展蹬初级阶段,担保专业人才短缺。为了利用专业人员,实现政企分开,市财政局委托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管理和运作共同担保基金,政府与专业担保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二是建立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摊机制。担保基金的决策以担保公司为主。区县政府负责提供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证明,具有担保项目的推荐权和否决权;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最终决定是否担保。市财政部门基本不参与担保项目的决策过程,主要负责制定担保基金管理和运作规则,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合同,通过规范共同基金的运作机制来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担保责任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共担,并突出了市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当发生担保代偿时,对一般中小企业,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的责任;对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担负60%的代偿责任,企业所在的区县财政承担40%的责任。根据市区县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分配担保费收入,盈余部分提取坏账准备金。

三是市财政局与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上海市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规定,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作为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有以下几方面主要职责: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以政府的产业政策为导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以盈利为目的;严格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经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规范操作担保业务,接受上海市财政局的稽核、监督和检查;负责具体实施经上海市财政局批准的有关资金增值部分的分配和亏损弥补、核销呆账和坏账、变更资金规模的方案,并接受其稽核、监督和检查。

四是担保审批程序规范透明,防止政府行政性干预。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的中小企业担保审批程序是:第一步,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二步,银行审查贷款要求。银行有意贷款者,但需要担保的报给担保公司;第三步,按企业所在区县分别考核企业的信誉。由于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是县区企业,企业所在县区财政局分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区县财政局根据审查结果签署同意推荐或不推荐意见。第四步,担保公司进行综合平衡,决定是否给予担保。第五步,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随着担保业务的开展,担保公司和银行的经验增加,为了规范和简化担保程序,方便中小企业,担保程序进行了改进。一方面,担保项目审查方式发生变化。由原来的财政、担保公司和银行分别审查,转变为授信担保和专项信用担保。另一方面,放松了反担保规定,由过去50万以下的免除反担保,提高到200万元以下免除反担保。但有些区县对部分企业要求提供反担保。

五是与有关银行建立贷款担保协作网络。上海市财政局、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现已与10家商业银行建立了贷款担保合作关系,联合开展授权贷款信用担保和专项贷款信用担保。在全市共设立了200个贷款担保受理点,方便了小企业,简化了贷款信用担保的操作程序。

上海模式主要有以下优点:首先,集中分散的资金,扩大担保基金盘子。目前,各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分散出资导致每个基金规模较小,担保机构很难靠保费保持收支平衡。上海的模式解决了小规模分散出资的问题。其次,有利于实行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干预,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担保质量。最后,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委托管理,可以通过竞争招标的方式选择有信誉、业绩好的专业担保机构来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模式二:互助基金委托专业机构担保

2001年,深圳市有两个区建立了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把分散的小额担保基金集中起来,形成约1亿元的互助基金,担保对象是互助基金的会员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委托民营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实现了互助担保基金与商业担保机构的结合。

深圳的企业互助基金建立了一套有效的管理和运作机制。一是实行理事会管理制度。建立了专门负责管理互助基金的理事会,并制定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管理办法和约束机制。互助担保基金理事会由互助企业代表、担保公司代表,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是委托商业担保机构担保。互助基金理事会委托中科智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科智担保公司”)担保。基金理事会为决策者,担保公司主要提供担保专业服务。其担保审查和决策程序是:互助基金成员推荐担保项趴;担保机构负责项目初审和担保项目的文件准备;最终是否担保由理事会来决策。

三是建立担保的利益和风险分担机制。担保公司只收取担保费的1/3,其余2/3担保费归互助基金。风险分担原则是,当发生代偿时,先由互助基金代偿,不足部分由中科智担保公司代偿。

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一方面,把分散的小额互助金集中起来,实行专业机构与互助担保基金结合,利用专业担保机构提高互助基金的信誉。现在,一些企业互助担保基金规模小,又缺乏专业人员管理,很难获得银行的信任。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互助金可以选择有信誉、业绩好的专业担保机构进行担保。

(三)模式三:分层次再担保

1.安徽模式

目前,安徽省正在进行再担保的试点。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再担保业务为主,除了自己直接从事少量担保业务以外,还有选择地与地市一级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协议。再担保的条件是,当地市担保机构出现破产时,债务清偿后仍不足以补偿贷款银行的部分由省担保中心代偿。再担保收费为被担保机构在保期内全部应收保费的5—10%,其中50%返还给被担保机构,另50%用于建立再担保体系。

2.上海模式

上海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散出资集中管理,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运作模式,实际上是特大城市范围内的两级政府再担保。市财政对区(县)财政基金进行再担保,再担保比例是50—60%。这种再担保相当于直接再担保,只要发生代偿,市财政就为区财政资金承担一部分损失。

(四)模式四:集投资和担保于一体

目前,不少投资担保机构集投资和担保业务于一体,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同时开展担保和投资业务。如,深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高新投”)的业务额中80%是担保,20%是小企业投资。

第二种是在进行担保时,有股权要求。如,深圳中科智担保公司通过股权要求来避免担保风险。该公司在进行担保时,通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延迟还款的合同,当被担保方不能如期偿还银行债务时,担保公司进行代偿;一旦被担保方不能在宽限期内偿还担保公司债务,担保公司可以将代偿的债权变为股权。

第三种是担保公司成立专门的部门或分公司进行资本金运用,以保证担保基金保值增值。目前,不少担保机构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本金运用,也出现一些问题。有的担保机构靠资本金运作盈利,而不开展担保业务;也有的担保机构资本运用造成损失。

(五)政府财政资金的补偿机制

政策性担保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依靠政府信用。但是,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只是一次性少量投入,而且规模较小,因此,即便是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也缺乏信誉,担保规模不可能做大。现在许多地区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担保提供贷款,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担保基金规模过小,没有补偿机制。目前,有些地区政府已经或正在建立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如,北京市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制定了财政担保基金补偿机制。

三、几点启示

从上述几种运行模式我们可以得到几点启示。

第一,一个地区内的财政担保基金应该相对集中使用。根据信用担保符合大数定律的原理,信用担保是通过大量担保项目的保费收入来弥补少量风险损失。因此,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规模不能太小,也不易过于分散,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抵御风险。在目前各级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至少市一级财政资金应该相对集中,可以采取分散出资,集中委托管理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分层次再担保的方式。上海市财政共同基金把各级财政的小笔资金集中起来,基金盘子大了,担保基金本身的信用和杠杆能力提高了。深圳市按区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把互助金盘子做大,提高了其担保能力。

第二,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有利于政企分开和提高担保质量。在现行体制下,政府委托专业机构担保主要有两大优势:一是可以防止政府直接干预,按市场机制运作;二是充分、有效地利用专业人员,减少担保失误。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既可以利用专业担保机构提高担保质量,又有利于协调各出资方的利益。但是,要建立出资人监控机制,明确责权利。上海和深圳的委托模式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首先是委托方式不同。上海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和运营财政基金,担保公司不仅提供专业服务,而且是最终担保决策者;深圳模式是委托担保,担保公司不是决策者,主要提供专业服务,最终决策者是互助基金理事会。上海和深圳委托模式的区别与担保公司的性质和功能有关。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是财政、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利益联合体,主要职能是为上海中小企业担保,是非营利性机构,不从事其他业务。而深圳的中科智担保公司是业务多元化的民营商业性担保公司,与互助基金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只为互助基金提供专业服务。因此,两种委托模式采取了不同的决策机制,以及责任与利益关系。由此可见,进行委托时,应根据不同的制度安排,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利益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三,委托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政府与专业担保机构之间是信任委托的关系。委托管理不仅要防止政府干预担保决策,造成担保失误;又要防止专业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偏离政策目标。因此,要实现制度化管理,在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的基础上,调动专业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如,欧洲共同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由欧洲投资公司来运作,政府与专业担保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信任委托关系,政府与担保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担保对象、资金用途、成本和损失分担原则,以及资金注入方式。

无论是政府财政基金,还是企业互助基金,委托管理都要建立一套监督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一是要明确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符合政府扶植的方向。二是要明确责权利,明确出资人和专业担保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包括担保的收费标准、成本和担保损失分摊原则,担保资金补偿原则等等。三是制定合理的决策机制和严格的担保程序。四是建立监督和考核制度,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方向。五是建立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资信、业绩好的专业机构。

第四,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再担保机制。在我国现有财税体系下,采取再担保的模式,有利于发挥各级财政的作用。在国际上,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是最典型的再担保模式,中央金融公库为地区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提供再担保。再担保的代偿不是对每一笔贷款进行审查,而是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运行规则,地区性担保机构遵循统一的担保准则。上海和安徽的再担保模式不同。上海模式接近于日本的模式,不同的是分散出资,集中使用,等于各县区财政遵循统一担保规则。安徽省是有选择的进行再担保。由于各地区的运作方式不同,担保机构的资信不同,因此,在确定再担保机制时要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第五,规范担保基金的运用,促进担保基金自身的保值和增值。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靠内部资金运作和政府财政资金补偿机制。为了能够及时代偿,担保金的运用要保证其流动性和安全性。目前,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担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由于利率较低,资本金运用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因此,与其让担保机构私下到资本市场上运作资本金,还不如明确规定允许担保机构按照合理投资组合,提高资本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同时,担保机构要采取多种风险分散机制。如,采取债转股的办法,使代偿债权变股权。

第六,拓宽各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扩大资本金规模。资本金补偿机制可以分为内部补偿和外部补偿两种方式。内部补偿主要是通过资本金的运用来增加收入,保证担保基金的增值。外部补偿机制则因担保机构而宜。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要建立财政资金补偿机制,同时,还可以借鉴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吸收银行和社会捐助资金。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也可以吸收企业和社会捐助。因此,应对社会捐助、企业互助担保基金等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商业担保机构的外部补偿主要是通过私募和上市募集资本金,但是,目前这几个渠道还不通畅。因此,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商业担保公司融资。

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信托公司 净资本管理 财务管理

2011年初,随着银监发[2011]11号文的下发,信托公司的净资本管理由理论层面进入到实质操作层面。实行净资本管理后,信托公司将面临很多需要统筹协调的新问题,包括资本及资产结构、营运资金配置、风险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收益结构与业务结构的配比、资产规模与净资本的关系等方面。如何为“净资本管理”提供财务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分析,如何满足“净资本管理”后经营管理与经营决策的新要求,也对信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考方向。

一、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一)背景

净资本管理理念早先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全球金融业。如何构建一个灵活弹性而又有效的监管规则,是各国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都特别关注的问题。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来看,目前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美国、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

从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看,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采用了资本充足率、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银行、证券公司相比,信托业的法律基础、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有自己的特性和差异,但是信托业最本质的元素仍然是风险。因此,应当充分参考银行、证券公司等一些相对成熟的管理理念和基本方法,在考虑信托制度特性的基础上,构建信托业的风险管理框架。

从以往的经验教训看,信托公司爆发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内控不健全、风险监管约束不足,导致业务规模增长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风险监管指标较为单一,缺乏持续监管和动态监控机制,急需进一步补充完善。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随着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转型和创新发展,亟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风险监管体系。

(二)意义

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有助于弥补监管工具和手段的不足,推动信托公司建立并完善动态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引导信托公司调整、优化资产和业务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内容要点

2010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正式颁布实施。办法既借鉴了净资本管理的实践经验,又体现了信托公司的经营特点,突出了审慎的监管原则。

净资本的定义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固有资产负债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是信托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快速变现的部分,它表明信托公司可随时用于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数额。要求净资本应能覆盖公司各项风险资本。所谓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开展各项业务存在可能导致资本损失的潜在风险,应当按照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

信托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分为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两大类,绝对指标规定了净资本的最低数额(底线),相对指标则是与净资本挂钩的比例关系。

2011年初,《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正式印发,作为净资本管理的重要配套文件,要点包括:一是对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系数;二是明确了不同类型业务的指标归属;三是对关联交易、银信合作业务引入了附加风险资本约束。

在净资本必须覆盖风险资本之和这一刚性约束下,采取的措施一是提高净资本水平,二是降低风险资本。

提高净资本水平的途径,主要有增资、提高盈利水平和调整业务结构。从短期效应看,增资可以直接增加净资产,同时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但股东的回报预期也相应加大;从中长期效应看,因势利导,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断提升盈利水平,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这也是实施净资本管理的重要意义所在。

降低风险资本的途径,主要有调整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逐步达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实现动态管理、均衡发展。

三、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难点

信托业实行净资本管理办法后,如何记录、反馈与此相关的会计信息、如何提供与此相关的财务分析资料是当前信托业财务会计的一大难题。

要落实净资本管理办法,首先是厘清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风险资本的对应关系,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逐步实现从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从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的转变。

四、财会部门在净资本管理中的职责与分工

财会部门在净资本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及时收集净资本指标相关的业务数据,加工、整理并准确计算监管报表;建立净资本管理的会计指标体系与核算方法,分析指标变动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结合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分解与落实年度预算指标;与风险管理部门配合,完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与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与业务部门及时沟通,将各类业务占用的风险资本存量和余量数据及时传递给业务部门,保证业务及时准确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同时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及时提醒业务部门采取措施规避风险。

五、净资本管理的会计指标体系与核算方法

(一)风险资本回报率

从定量分析的角度,引入风险资本回报率作为项目的评估指标之一。风险资本回报率,即单位风险资本产生的预期收益。其中:

风险资本=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预期年平均收益=投资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

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预期年平均收益/风险资本×100%=(投资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资产净值×风险系数)×100%

对于新增业务,投资本金与资产净值趋同,则有:

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预期年化收益率/风险系数×100%

从信托公司的收入来源来看,主要是固有业务收入和信托业务收入两大部分。固有业务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信托业务收入主要是信托报酬收入。预期年化收益率,固有业务可采用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信托业务可采用预期年化信托报酬率。

对固有业务而言,因其受到扣减净资本、计提风险资本双重因素的影响,可采用合并风险系数。

按照银监发[2011]11号文公布的计算标准,归纳结果见表1。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回报率=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合并风险系数×100%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回报率=预期年化信托报酬率/风险系数×100%

考虑到固有业务合并风险系数普遍处于高位,其风险资本回报率较信托业务不具可比性,在实务中建议与信托业务分别计算,分别考核。

(二)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余量

由净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可以推算出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上限)=净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则有: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余量=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上限)-报告期信托业务风险资本

当新增固有业务时,可以推算出该业务对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余量的影响数(减少额)等于新增资产净值×合并风险系数。

当新增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时,可以推算出该业务对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余量的影响数(减少额)等于新增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当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余量趋于零或为负数时,说明信托业务已无空间,需要压缩。

(三)净资本收益率

采用净资本收益率衡量信托公司单位净资本产生的收益水平,即:净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本×100%

(四)加权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

采用加权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衡量信托公司单位风险资本的收益水平,主要分为固有业务、信托业务两部分。

固有业务加权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加权年化投资收益率/加权平均合并风险系数×100%

信托业务加权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加权平均风险系数×100%

六、净资本管理对财务预算的影响

公司的财务预算,主要涉及到存量资产与增量资产的规划,一方面要依据最新的监管政策调整资产结构,同时还要兼顾盈利预期。实施净资本管理后,财务预算还要满足以下约束条件。

(1)流动性要求,即净资本/净资产≥40%;

(2)风险管理要求,即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之和;

(3)盈利性要求,即满足(1)、(2)条件下,利润达到预期水平。

可以说,公司资产配置的过程也是逐步实现财务预算的过程,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做到动态管理。

七、净资本管理在项目评估决策中的应用

以信托业务为例,净资本管理在项目评估决策中的应用分析如下。

在信托业务的预审环节,增加“单位风险资本产出”作为项目评估参考指标之一。鉴于各信托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特点与风险偏好不同,在应用该指标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权衡风险与收益,合理进行业务布局。

针对某一笔信托业务,该项目的单位风险资本产出=该项目的预期年化信托报酬率/该项目对应的风险系数

具体详见表2。

其中:信托业务风险系数区间按照银监发[2011]11号文公布的计算标准确定;信托报酬率区间可选用近一年的同类业务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如遇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可适当调整,以更符合预期。

通过考察某一信托项目“单位风险资本产出”所在的区间,可以基本判断该类业务的风险收益水平(高位、中位、低位),为项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在此基础上,确定信托业务风险资本指导价格,举例见表3。

八、结论及建议

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需根据自身的业务模式、风险偏好、内部管理等方面综合权衡,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分析对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进行合理配置,引导公司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不断提高净资本资源运用效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造效益。

目前信托公司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计算规则采用系数法,该方法的优点是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可操作性较强;缺点是难以准确描述项目的特定风险,即使是同一类业务,具体项目的风险偏好也可能不同。建议监管部门根据业务的发展情况适时对系数做出调整。

参考文献:

[1]王玉国.信托公司如何实施净资本管理[J].当代金融家,2011(5).

[2]陈众.浅谈净资本管理办法下的信托公司财务管理[J].中国总会计师,2012(2).

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范文4

论文关键词:两法一指引,企业集团,监管当局

 

一、企业集团的特点

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大型法人企业联合体,其基本特征为:

(一)组织形式为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它们在产权关系、契约等力量的作用下联结成为一个企业集团。

(二)组织结构具有多层次、立体型的特点。企业集团多是通过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方式形成的。企业集团是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从这个角度上说,企业集团的多层次结构表现为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一系列的多层次结构,企业集团少的有二、三层,多的则达六、七层,从而形成立体型的企业网络。

(三)以资本联结纽带为主,多种联结纽带并存。资本纽带使各成员单位间建立起最为持久稳固的关系,同时也是其它联结关系的基础。在资本纽带的基础上,相互建立起人事纽带、技术纽带、信息纽带以及文化纽带等多种联结纽带,使各企业融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采取多元化经营。企业集团形成的动因之一就是为了抵御日益增加的市场风险监管当局,提高竞争能力,获得更多的市场营销机会。因此,企业集团在其形成过程中成为了具有生产、流通、科研开发、多角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等多功能的综合体,目前世界各国企业集团大多采用相关多元化经营。

(五)产业与金融相结合。企业集团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许多企业集团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核心,还有许多企业集团资金融通的需要,经批准在企业集团内部建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就是产业与金融相结合的一种形式,产业与金融相结合是今后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

二、“两法一指引”的推出和实施

(一)“两法一指引”的和实施

中国银监会分别于2009年7月18日和7月23日下发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随后又于7月30日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两法一指引”)。2010年2月20日,中国银监会宣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至此,包括此前已经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在内,这标志着统称为贷款新规的“两法一指引”开始进入全权实施阶段。

(二)与原有制度的对比

“两法一指引”前正式实施的贷款类管理制度主要有三个,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民银行1996年的《贷款通则》[2],以及银监会2008年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2007年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贷款通则》出台后,各行都根据其规定,制订了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我们比较研读了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对两家银行的规定与本次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了对比,主要的不同点有:

1、账户管理

“两法一指引”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建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即可办理贷款开户手续,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在此账户中支用贷款。”工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没有特别要求,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建行各分支机构在操作中也未非常严格执行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规定。

2、受托支付管理

“两法一指引”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受托支付管理”监管当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其实质就是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也要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具备所列条件之一[3]的贷款资金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而类似规定在工行和建行的办法中未作具体要求,两家银行的办法中对贷款用途也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如建设银行规定“不得将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作为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使用”,工行规定“借款人应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两法一指引”对企业集团的影响

企业集团具有与单个企业显著不同的特点,“两法一指引”的和实施将对其带来不同于一般单个企业的影响:

(一)放慢企业集团扩张速度

企业集团新建、扩建项目贷款大部分符合《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的项目融资,即企业集团大部分新建、改扩建项目贷款需要遵循《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而这与大部分企业集团近年来以较少资本金撬动大量银行贷款进行新建、改扩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资产负债率较高的现状不符,如严格执行新规定,就需要项目资本金按时到位,相应的可能放缓集团公司的扩张速度。

(二)增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费用

“两法一指引”正式实施后,从短期和单笔贷款来看,因按需提取,可能会部分起到节约财务费用的作用,但其严格的“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专款专用要求,将迫使各单位申请更多的贷款资金,降低资金流转效率,从长期来看,会增加各家单位的财务费用。

(三)造成一定的融资困难

“两法一指引”中要求贷款人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才能取得贷款,因此,各家单位“借新还旧”类的流动资金贷款今后将更加困难,对于一些未核准项目来说,取得项目搭桥贷款也将变得比较困难。特别是在融资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企业集团取得贷款将更加困难。

(四)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加大

“两法一指引”实施后,对于缺乏流动资金的企业集团来说监管当局,如各家单位不能及时将款项支付到收款方,可能造成资金链条的断裂,直接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五)削弱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力度

国资委和银监会近年来要求中央企业强化资金集中管理的精神相违背。国资委要求强化中央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鼓励成立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担着“归集内部资金、服务集团发展”的功能定位,其运营资金均来自集团内成员单位。“两法一指引”实施后,一旦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广泛应用,企业包括融资资金在内的所有资金就将分散在各银行回笼、周转,大大削弱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力度。

(六)预算管理需更精准

“两法一指引”中提出的按需提取的原则,以及必须向贷款行提供相应单据才能支付的要求,与原有的贷款资金一次性提取相比,对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也要求企业集团的预算管理要更上一个台阶。

四、企业集团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整合企业集团现有的内部资源

企业集团应对企业集团内部的单位、账户、资金进行彻底稽查,整理现存的网络外账户和资金,将原有的分散的账户和资金尽可能的进行整合。此外应建立账户管理和资金集中的长效机制,对新账户的开立、贷款资金的发放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遇有新的贷款账户开立,优先考虑由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者组织银团贷款。

(二)统一企业集团融资管理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企业集团应统一整个集团一定量贷款额以上的融资安排,在增加与银行谈判筹码的基础上,争取成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4]和行,即将集团公司融资管理权统一上收,成员单位所有的融资需求由特定的融资管理部门统一调配,每一份贷款合同的签订均需经过审批,在合同条款里争取对成员单位和集团公司整体有利的条件。

(三)加快企业集团信息化建设

企业集团应积极探讨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作为银团贷款行的可行性,并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公司作为第一行,自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辅助行,共同完成贷款支付、监管。通过信息化建设监管当局,财务公司实现部分承担银行原有的贷款贷后管理职能的目标,也减少监管当局对贷款资金由财务公司上收后可能流向不明的担忧。

(四)拓展多种融资渠道

企业集团一方面应从融资来源上下功夫,考虑除银行借款外的其他融资,如公司上市、发行信托计划等;另一方面深挖负债融资潜力,争取长期、稳定的融资来源。

(五)做好筹融资预算

企业集团应着手进行筹融资规划,尤其是新建项目,必须提前做好与项目进度相应的筹融资计划,安排好提款进度,保证项目不因贷款资金未及时到位而影响进度。

(六)与各家银行总行沟通协调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均规定“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因此大型企业集团应积极与工、农、中、建、交等商业银行总行就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事宜进行沟通,及早获得银行方面的信息,以便对症下药的找出应对措施。

(七)争取监管当局的理解

企业集团应积极向监管当局和国资委呼吁考虑企业集团整体的生存发展,正确理解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作用和意义,不要将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简单等同于贷款资金挪用,积极争取监管当局同意由企业集团下属财务公司协助贷款行进行贷款资金的监控,财务公司在其中担任“监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9

2、龚庆.根据三办法一指引完善贷款管理,经营管理,2009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8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07

5、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

6、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1989

7、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1999

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资本项目;跨境资金;非现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5-0059-03

一、跨境资金流动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思路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的特点以及日常监测分析的需要,可从以下几个层面考虑监管思路。

(一)宏、微观相结合

外商投资企业从最初的立项、设立到资金的注入、使用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获得利润、撤出等等看似微观、独立个体行为的发生其实都离不开国内外大的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中应特别遵循的是“宏观背景微观现象宏观分析微观指导”的研究分析思路。也就是说,在关注、把握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背景的前提下,才能更理智、更准确、更透彻地去剖析每个微观经济主体所进行的个体行为背后的原因和动机,进而重新站回宏观的高度去分析、看待微观现象,给出科学、合理的解释或建议,实现对微观行为主体的指导。使其遵循国家宏观经济走向和规律进行合法合理的经营活动。

(二)点、面结合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往往体现出“面点面”的特点。即:常规思路是先从某一时期内、或某一特定行业内、或某一选定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体现出来的全面信息人手,从“面”上做出整体分析和判断,再具体到要分析要研究的“点”,从个案深入剖析,挖掘深层信息、共性特征,再以“点”推“面”,升华高度,站在全局的角度分析、看待问题。

(三)静、动结合

静态管理主要是指通过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业务数据等信息的一系列审批系统、监测分析平台、报表等信息资源渠道来对其进行非现场监管的手段或方式。例如,利用直投系统、监测平台等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结汇、支付等一系列环节进行日常的、专项的监测分析一种静态监管。相对于静态监管这种“坐在家中办公”的方式而言,动态管理则是一种很好的有力补充。可以弥补静态监管中无法获知,不能深入、全面了解实际情况的缺陷。如现场检查、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都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动态管理的有效方式或手段。

(四)透过现象抓本质

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测分析过程中,除大部分的常规简易业务外,接触最多的往往是较为复杂的个案情况,而且时常同一类业务的个案情况之间还有很大区别,并掺杂着一些干扰因素。这就需要我们擅于深入剖析,擅于透过表面去找原因、挖本质,遵循由表及里,层层深入的分析原则。这样,分析结论才会更“实惠”、更“精准”,而不“拖泥带水”,不“牵强附和”。

二、跨境资金流动非现场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双向流动的特点,可有针对性地确定主要监管数据项目,并提炼出重点监测指标。

(一)主要数据项目分析

1 跨境收支。这是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的主要形式和渠道,也是做好监测分析的基础信息。例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的规模、频率、行业分布等;企业外债流出、人整体情况;利润汇出的资金来源、行业分布等。

2 结售汇。这是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在境内进行本外币汇兑环节,也是做好监测分析的必要步骤。例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规模、频率、行业分布等。

3 资金使用。这是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在境内外进行本外币支付使用环节,也是做好监测分析的关键核心。例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成人民币后在境内的支付使用,或直接对境外支付使用等。

(二)重点关注指标分析

1 外资流入增长指标。该指标是指监测期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额与撤资额之比。包括外资流入率、外资增长率、外资利用率等若干指标。其中。直接投资流入率为重点关注指标。一般而言,如果外国投资者看好当前或未来的经济前景,会加大对本地区或所投企业的注册资本,资金流入会大幅增长。相应的清算、减资等方式的流出会减少,该指标值会大于1。

2 外资投资风险指标。该指标是指外资企业撤资汇出额与总汇出额之间的比例,包括资金来源结构、投资行业特点、投资地区结构等若干指标。其中,外资撤资汇出率为重点关注指标。某一时期,当该指标出现持续增长势头时。则说明企业对当前或未来经济形势不看好。继续投资热情不足,资金回撤意识增强。

3 资金支付风险指标。资本金结汇率是指监测期总的资本金结汇金额与总的资本金流入金额之比。对资本金结汇资金流向的行业分布、地区结构等需要予以重点关注。某一时期内。当该指标值出现持续增长时,则表示当期企业结汇意愿强烈,资金需求量大;若某一行业的结汇率持续上升,则需密切关注该行业的结汇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投机行为。

三、跨境资金流动非现场监管体系的流程设计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跨境资金流动的非现场监管,是一个需要将看似零散无序的信息汇总整理,从中挖掘潜在价值,并不断提炼升华的思考和研究的过程。这除了需要周密严谨的研究思路外,还需设计出科学、合理、可行的监管流程或步骤,须有套行之有效、行得通的“路”去指引我们按部就班、循序渐进地监管,这样既可提高效率,也可做到有章可循。进而避免了杂乱无序、顾此失彼、避重就轻、或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等的混乱思维和做法。

(一)确定监测项目

根据跨境收支趋势变动情况,可有针对性的选择某一监测项目进行独立的或阶段性的监测分析;也可普遍性的选择多项监测项目进行全面、整体性的监测分析等。例如,可选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这一单一监测项目进行阶段性、持久性的统计监测分析;也可对其某一监测期内跨境资本金大量流入的特殊时点情况进行独立的一次性分析等等。

(二)数据提取加工

1 建立基础数据库。根据业务系统、监测分析平台(直投系统相应统计分析模块、数据综合利用平台等)将上述监测项目从“全口径基础数据、业务分类、行业类型、国别统计”四个方面进行分类统计汇总采集数据,形成日常监测分析数据库。

2 数据加工处理。采取以“企业和业务项目相结合”为监测主体的模式,有针对性地选取部分统计分析指标进行二次数据加工处理,成为更有监测分析价值的细项统计表,一方面对重点关注的业务进行分类统计,另一方面对于热点行业和重点关注企业的历史数据进行分年度整理,形成了一套“重点突出”的监测数据统计表。

(三)总体监测研判

对基础数据库统计汇总的数据进行总体、全貌监测,如跨境收支的整体形势、结售汇趋势、资金支付使用情况等,对监测期发生的资本项目收支进行总体判断,根据统计数据体现出来的特点初步确定需重点关注或需进一步跟踪调查的监测项目。

(四)重点核查落实

利用分析系统、监测平台等资源,有针对性的筛选出需进一步了解详情、深入核查的异常主体或指标,通过调阅业务档案、现场检查、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深入核实情况。从微观层面剖析个案行为产生的原因,探讨研究微观个体折射出的宏观层面的现象和深层次原因等。

(五)综合分析反馈

1 整体形势分析。通过对监测期的数据汇总、统计及加工,对监测主体做全面的跨境收支及结售汇形势的整体分析,对既有数据所反映出的特点做出初步判断。

2 重点指标分析。在整体形势分析基础上,针对监测期所反映出的特点、趋势进行详细分析,剖析微观、宏观原因。

3 综合评价分析。根据上述整体形势分析、重点指标分析,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走势,将微观主体行为动机与宏观政策环境影响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对监测期所反映出来的正面或负面现象做出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

(六)提出防范预警

通过综合分析所反映出来的现象或问题,依据相关法规、文件,并结合工作实际、经验,对异常或苗头性现象提出风险预警。针对所提出的风险预警信息。提出相应防范或解决的建议或措施。例如,监测分析结果显示当前在国家不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的背景下,地区出现外资房地产企业数据或投资规模不减反增的情况,则应及时对该现象加以密切关注,在深入研究分析其微观行为背后会对当地经济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应及时对此问题提出预警提示及防范措施,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各有关部门。

四、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均衡监测管理制度

较为完善并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是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体系构建的政策保障。在严格贯彻均衡管理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双向流动的特点,对外汇资金的流入、流出实行全程监管,既要防止异常外汇资金流出。又要抑制不合理的资金流入,同时注重从整体上对外汇资金流量和流向的变化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具体来讲就是,利用“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法规清理”成果,研究制定科学的监测分析工作规范及非现场监测管理制度。例如,针对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流人的特点,可根据其流量规模、频率、流向等特点制定出台大额资本金流入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并依托相应的统计监测系统设置预警指标,对异常资金流入给予及时、准确的判断。同时,对于外资以利润、清算、减资、转股等方式的撤资流出也制定出台相应的监测管理制度,与资金流入情况做定期的比较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防范建议等,这样就可以较好地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均衡管理。

(二)优化整合监测分析系统(平台),提升电子化监管水平

目前,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现场监测系统及数据利用平台已基本满足非现场监测管理需要。但监测分析功能仍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因而,在实施“资本项下业务系统整合”时,着重是将现有资源予以整合优化,使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彼此间搭桥互通,构建环型沟通机制,最大程度的发挥监测分析预警的整体效果。具体来说就是,利用现有的统计监测系统,在已有的统计分析功能基础上,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特点。设计专门的资金流入、流出模块及监测指标,设定出相应的预警临界值,并对其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从而对外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的整体态势做出宏观判断,以便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范文6

自*4年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有的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核准即已开工建设,有的未严格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有的投资者借国际资本市场波动、我国汇率政策调整之机,采取虚假合资、虚报总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调入资金,并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潜在的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防止外汇资金异常流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三、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