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RCEP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影响

谈RCEP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影响

摘要:2020年11月,中国、日本、韩国等15国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世界上最大的自贸区诞生。RCEP对于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稳定全球经济均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资本项目管理产生较大影响。通过梳理RCEP的主要内容,从金融服务和投资两方面与我国现行资本项目管理政策进行对比发现,RCEP对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提出了新需求,应采取措施予以积极应对。

关键词:RCEP;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标志着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RCEP对金融服务、投资便利化等方面提出新要求,也将对我国日后资本项目管理产生较大影响。本文通过梳理RCEP的主要内容,对比RCEP与现行资本项目管理政策,分析RCEP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RCEP主要内容

RCEP整合并拓展了15国间多个自由贸易协定,统一了区域内规则。RCEP共20个章节,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自然人临时移动等方面的开放,纳入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等议题。在货物贸易方面,关税上给予“渐进式”零关税政策。在服务贸易方面,RCEP成员国在金融、电信和专业服务领域做出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投资方面,RCEP涵盖包括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在内的投资领域四大支柱条款,确认了成员国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投资待遇等方面的义务。自然人临时移动方面,RCEP各成员的承诺基本超越各成员已有自贸协定的承诺水平。各方承诺区域内各国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开展各种贸易投资活动。

二、RCEP与资本项目管理政策比较

(一)金融服务

RCEP就金融服务制定了具体规则(见表1),我国做出了金融领域开放的最高水平承诺,同时也为防范金融系统不稳定性提供了充分的监管空间。

(二)投资

RCEP涵盖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四个方面,对投资的定义、所投资本的转移等均做出较明确的规定。投资章节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投资促进。规定通过鼓励缔约方投资、促进商业互动、组织政策培训会和研讨会等方式提高本地区作为投资地点认知。二是投资保护。通过规定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低待遇标准等当前国际投资协定的标准性条款、详细列举了禁止业绩要求、细化投资转移条款、规定缔约国进行征收和国有化的情形及补偿投资者的具体要求等。三是投资便利化。完善各项制度环境、明确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资的协商解决等便利化措施,以期产生显著的投资创造效应,增强投资便利性。四是投资自由化。在自贸协定项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投资领域进行承诺,承诺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实行较高水平开放。

三、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影响

现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与RCEP的内涵基本一致,如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适用负面清单管理、直接投资业务下放银行、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上线等,已体现了较高水平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但也对外汇管理提出一些新要求(见表2),具体如下:

(一)对跨境资本流动监管的有效性提出挑战

RCEP囊括金融服务、投资等条款,将吸引更多资本汇聚于该区域,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等渠道的投资规模可能会激增。同时,我国以负面清单形式对投资领域进行承诺,对非服务业领域投资实行较高水平开放,将促进成员国间跨境投资增长,资金流动性增强,跨境收支监测和风险管理难度加大。

(二)投资币种有了更高的自由度

RCEP对投资的界定包括各种形式的股份、债券、合同权利等,并且允许投资相关的转移以任何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按照转移时的市场汇率进行。但根据现行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外债、境外放款等仍对还款币种有所限制,外债要求还款币种与提款币种保持一致,境外放款要求人民币与外币不能错配。

(三)跨境金融服务模式将更加多样

我国在RCEP金融服务附件中做出了较高水平的开放承诺。一方面,开放业务范围广泛,包含保险、银行、证券市场、衍生品市场、新金融服务等。另一方面,开放程度高,金融服务适用所有的跨境模式,包括“自一缔约方领土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内提供服务;在一缔约方领土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内的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但目前我国保险、资本市场等业务未完全放开,金融服务开放尚需逐步推进。

(四)境内个人跨境投资管理需进一步完善

RCEP中的投资者包括缔约方自然人与法人,允许缔约方自然人包括取得缔约方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而我国对境内个人开放的跨境投资途径“管道式”特征明显,且准入门槛较高,如沪港通、深港通等。

(五)对资本项目行政审批便捷程度提出更高要求

RCEP中规定了“简化投资申请及审批手续”,并且在金融服务附件中规定,“监管机关应提供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所需的文件、监管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进度、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等审批细节”。按现行管理规定,外汇局仍保留跨境信贷、证券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开展相关业务需经过外汇局备案或核准。目前的行政审批程序与RCEP的要求基本一致,但便利化程度仍需进一步提升。

四、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宏观审慎+微观监管”管理框架的运用

一方面夯实微观监管基础。进一步完善对企业业务真实性、合理性的监管。通过对企业资本流动的合理性进行评估,筛选可疑主体,对企业进行精准监管,防范异常资金流动风险。健全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定期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加强对违规跨境资本流动的打击力度,构建企业不敢违规、不愿违规的环境。另一方面,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危机的能力,不断丰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制定工具启用、校准和退出机制。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

(二)逐渐放宽外债、境外放款还款币种的限制

遵循“先长期后短期”的原则,放宽RCEP成员国间外债与境外放款还款币种的限制。实现债务人可根据与债权人的约定,自由选择还款币种。同时,构建汇率波动预警机制,实时监测各国货币汇率,及时对汇率波动较大的货币还款规模予以限制,防止套汇。

(三)探索个人跨境投资管理模式

结合我国实际,逐步实现个人资本项目可兑换。一是循序渐进,按风险高低,有目标、有层次、有顺序地推进个人资本项目开放,拓展个人跨境投资的渠道。二是加强风险管理。以银行为抓手加强真实性审核,构建个人跨境投资的监测与评估体系,强化宏观审慎管理。

(四)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是推广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成果。逐步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债务人在其可借外债规模内办理一次性登记后,自行借入资金。二是推进行政审批电子化,简化审批流程。依托政务系统,实现日常行政审批事项线上办理,为申请人节约脚底成本。三是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开展政策宣讲,组织政策介绍会和研讨会,促进投资信息传播,提高外汇政策的知晓度。

(五)强化部门间协同,解决开放与监管难点

进一步加强与发改委、商务、工商、证监、银保监等涉外监管部门的协作,定期沟通协商交换信息,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合。

参考文献:

[1]张礼卿,孙瑾.RCEP投资便利化条款及其影响[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2):24-29.

[2]王彦志.RCEP投资章节:亚洲特色与全球意蕴[J].当代法学,2021,35(2):44-58.

[3]赵晓雷.RCEP金融服务条款对我国金融开放的影响[J].中国外汇,2020(24):40-41.

作者:刘文静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