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范例6篇

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范文1

一、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必要性

1.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在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将企业风险分为五类,即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防范法律风险的重点是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又分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我们进行合同管理的事中防范风险的重要步骤,也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之一。它能总结法律审查中的工作经验,分析法律审查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法律风险源和法律风险点,揭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提炼出合理的管理建议,提早进行风险防范,减少事中风险、事后补救,降低合同纠纷发案率。

2.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环节。新版《内控手册》增加了合同管理流程,正式把合同管理纳入到了内部控制制度中,并在合同关闭环节明确要求:“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相关责任部门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合同主办单位向法律事务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手续,实行合同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控制环节,也是内控流程中重要的控制点,如果缺少了这一关键环节,那么再严密的合同条款都有可能形同虚设。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有利于节约资金,降低成本,防止纷争,促进公司依法经营,提高资金利用率,堵塞经营管理漏洞,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作用,以提升公司运营的效率。

3.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法律事务工作转变职能的一个重要体现。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性工作,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经历了从可有可无到不可或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也从无到有。集团公司领导曾谈到法律事务工作的定位,即管理是第一位的,服务是第二位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合同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在结算前法律审查过程中主动作为,加强与财务、工程造价、物资采购以及项目管理部门的沟通,在内控手册中一般合同管理流程的指引下,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职责边界,将审查内容和要点文本化、审查方式制度化。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不仅在这一阶段体现了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转变,而且为扎实推进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奠定了基础。

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内容

我们按内控要求建立起了“标准化、一体化”的合同管理体系。各合同业务部门按照内控的《权限指引》、合同管理制度及审查审批的流程有序地开展工作,权限指引、审核流程程序及合同管理制度互相支撑,形成一体,成为了公司合同管理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说明书”。

1.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审批的流程。我们公司合同结算审查审批流程如图:

在合同履行完毕,项目通过验收组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时,进入《合同结算审查审批表》流程,首先由合同承办单位说明每笔结算与支付的事实依据,提出建议和意见;其次是合同履行情况验收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接着是法律部门对相应的支持文件审查并签署意见;最后才是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后,办理付款手续。每个项目根据合同的付款方式不同,进行结算审查审批流程的次数也不同,一个项目至少要进行两次。整个流程中法律审查是领导审批前的最后一关,是在各部门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为了从法律角度对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堵塞经营管理漏洞。

2.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内容。审查审批流程中法律审查时,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验收报告或进度报告等相关的控制要件。

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主要包括:合同履约情况说明,付款理由。如果是在质保金支付环节,主要审查经办人提交的项目运行、设备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关联部门、财务部门的意见等。要查看是否预留质保金或提前支付质保金,要查看付款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变更、转让、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当按原程序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验收记录根据项目的不同可分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物资采购验收记录》、《设备验收报告》和《合同终结报告》等。《进度报告》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支付进度款时使用,重点审查工程形象进度与进度款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否相一致。

在实际结算中,为了保证各个合同结算准确无误,我们建立了《合同结算(预付款)台帐》,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更新。针对大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部门还与财务部门定期对帐,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已经审批同意的付款可能实际挂帐未付,有的可能未足额付款。如果两个部门之间沟通不够,则会造成数据不一致。

在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寻求解决办法,我们将产生的问题用书面的方式记录下来,及时汇报,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跟踪问题的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得以解决。

三、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1.合同的质保金条款形同虚设。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违反内控规定和操作流程的事情,虽然合同约定了质保期和质保金,但结算时有的合同承办人却申请全额付款或提前支付。2012年底我们曾因工作急需购置了几台设备,金额不大。当时正当年底,各个部门的事情很多,这个项目经过谈判确定后对方就开始实施了。一边是合同正在线上走审批流程,一边是财务人员催着相关人员报账,于是经办人在合同未正式签订而项目实施且发票到位后就直接找财务付款了,而且是全额支付。不仅是合同的质保金条款形同虚设,更是合同都变成了摆设,没有起到约束双方的目的,严重违反了内控规定及操作流程,出现了管理上的漏洞,造成了后期的很多麻烦,而且在设备出现问题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卖方人员进行维修,给我方工作带来了不便。

2.付款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在实际操作中,财务部门将同一厂商的应付款项归集在一起,其数额是应付款项之和,虽然主体相同,但属于不同合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待承办人员请求付款时,常常是一张申请单包含了若干份合同的应付款项,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这就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在进行结算前的审查时,根据合同内容一一核对应付款项,要求承办人员分合同分项办理结算手续,否则拒绝付款。

3.合同主体相关资料变更未能及时变更。有的合同一方主体变更后需要及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否则会给结算带来麻烦,有的甚至造成法律纠纷。去年底曾签订一份合同,今年四月份对方公司名称变更,直至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时才发现。此时法律人员应立即停止付款流程的审批,要求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主体的变更协议,或附上新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机关的公司变更证明,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登记机关的印章。否则拒绝付款。

4.与付款相关的控制要件不全。合同管理部门在进行法律结算审查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在相关控制要件不全时,应拒绝付款。对外付款有很多相应的控制要件,比如设备采购应当有《验收报告》,建设工程应当有《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合同应当有《终结报告》。以设备采购为例,合同管理人员要求承办人按内控管理的要件格式填写《验收报告》,包括设备清单、测试结果,并有验收人、保管人和检验人等共同签名;对需要操作培训的设备,还需要有卖方技术人员对我方人员进行的操作培训记录。从而可以弥补由于管理上的脱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5.合同履行中的各种变更需要及时确认。合同的各要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变更,大的变更需要签变更协议,小的变更则需要双方及时确认,留下字据,给以后的结算带来结算依据,避免在结算时发生争议。

四、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几点体会

1.认真贯彻落实制度。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它的价值实际上等于零。要想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与全面风险管理、与内控、与日常法律工作等有效结合,推进法律风险防控进制度、进职责、进流程、进岗位,确保法律工作源头介入、全程把关、闭环管理,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结算管理,就必须按制度、按流程全程介入每个项目,认真对待结算前的法律审查,对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穿行测试”,及时发现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制度规定本身的不足,纠集修正,不断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实效性。在实践中要养成按制度办事,凡是制度规定的要坚决执行,还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检查评价整改考核机制,努力加强制度建设的闭环管理,提高制度执行力。

2.严格按流程办事。法律人员应全程参与项目管理,确保法律风险全程受控,应重视对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和普遍性、共性问题的研究、预警和防范,重视法律风险防控的新领域和新动向,切实当好参谋、智囊,做好事前“诸葛”。以前,合同签订后是否得到正确履行,是否合法关闭,合同管理部门均不得而知,法律风险难以有效控制。推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后,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与合同签订前会签互相呼应,流程从“入口关”到“出口关”严格把关,环环相扣,堵住了“出血点”,只有严格按流程办事,才能有效节约资金,降低成本,防止讼争,以促进公司依法经营,提高资金利用率,堵塞经营管理漏洞,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作用,以提升公司运营的效率。

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范文2

公司终止的概念

公司终止,又称为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清算,是指公司终止事实上与法律上的存在,其财产清算,营业停止,组织解散,法人资格消灭。①公司清算是在公司解散之后,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制度。②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清算进行了规定,《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笔者认为,公司终止,是指公司由于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其法人资格依法消灭的状态。公司终止,意味着公司组织结构解散、现存事务了结、资产处于清算之中。公司解散、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法律特征,只有依法解散清算的公司,才能依法终止,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解散、清算是公司终止的条件或者必经程序。

公司终止的原因及程序

公司终止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公司终止的原因有:由公司的设立人或者原始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未开展营业或没有发行任何股份的情况下,终止公司;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议终止公司,董事会可基于公司现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股东会提议终止公司;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出现僵局被司法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依法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债权人申请清算公司。

公司终止的程序。我们从以下事例出发,探究公司终止的程序。

案例1:A、B股东共同出资在B股东所在地设立C公司,之后由于C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A、B股东召开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C公司,并依法组成C公司清算组,任命C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甲为清算组组长,乙、丙为清算组成员,负责对C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最终依法终止C公司。C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在当地相关媒体进行了公告,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了登记备案。在C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期间,B股东负责召集C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免去甲担任C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任命乙为C公司总经理;将C公司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卖,出卖所得用于安置职工。之后,C公司的房产被处置,C公司清算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此案例存在一些问题:首先,A、B股东作为C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是其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属于C公司的股东,并不属于C公司的职工;其次,C公司清算组依法成立,且经公告、备案,应当依法履行职权。对C公司的资产进行变价、分配,属于C公司清算组的职权,并不属于C公司职工的职权;再次,B股东在C公司清算期间,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免去甲C公司总经理职务,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总经理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不是由职工选举产生;第四,职工代表大会无权处置C公司资产,C公司清算组才有权对C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处置;第五,C公司职工安置的相关问题,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C公司同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公司依法终止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第一,由清算义务人确定清算人(组)。清算义务人是指公司出现终止原因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主体。清算人(组)是指在公司出现终止事由后,依照相关法律选任或经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在公司终止程序中清理公司资产、清算公司财产、了结公司现存经营及一切法律关系、最终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及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主体。

第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后,为了保护有关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应当如实将公司解散清算的有关情况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并在适当的媒体上对相关情况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向清算人(组)申报债权。

第三,清理公司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人(组)接管公司之后,应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为制作清算方案提供有效、充分的依据。

第四,了结公司现存业务。公司在清算期间不能够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清算人(组)应当通过解除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等方式,停止公司的有关经营活动,包括公司的对外投资、经营、服务等。公司的清算,就是要对所有的法律关系包括未了业务关系,进行终结处理,以维护整个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五,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清算人(组)应当编制公司债权、债务清册。债权人向清算人(组)申报债权后,清算组应当按照债权审查的原则、标准、程序对债权人申报的有关债权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并按照确认的金额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同时,清算人(组)应当要求公司的债务人清偿其对公司的有关债务。

第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人(组)按照清算方案,对公司债务按照相应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之后,应将公司剩余财产依法分配给公司股东。

第七,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清算人(组)在对公司进行清算期间,如果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追缴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第八,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资格。清算人(组)在完成前述各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制作清算报告,并按照公司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及相应的操作流程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最终完成公司法人资格的终结程序。

公司终止的法律责任

公司终止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终止程序中的责任主体,包括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组)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应有清算义务,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案例2:A公司同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B公司,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A公司持有60%的股权,甲、乙、丙、丁分别持有10%的股权。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C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利息。之后,B公司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由于未能参加工商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公司营业执照。C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讼,主张因B公司被吊销后,其股东并未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算,因此要求A公司、甲、乙、丙、丁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公司终止的法律责任主体主要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组),二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公司出现终止事由之后,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清算义务人不组织清算,逃避债务,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十分普遍。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笔者建议,对于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人,应当禁止其设立新的企业,禁止其在其他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促使其及时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

此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对于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清算人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忠实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依法终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目前我国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较为宏观,使得公司终止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和适用性都难以遵循章法,对相关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亦存在难以操作化的问题。完善公司终止的相关法律规制,使公司终止能够有法可依、有序进行,从而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作者单位: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注释

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范文3

一、我们是否真的需要计算机审计?

近年来,通过各级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不遗余力的宣传推动,我国审计人员已经初步建立起对计算机审计的认识,像“审计信息化是一场革命”、“不掌握计算机技术将失去审计资格”等观念也逐步为广大审计人员所熟悉和接受。然而,应当承认,从全国范围讲,目前审计人员对计算机审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还不够统一、不够到位、不够深刻。最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在目前的审计工作中真的到了非得搞计算机审计不可的地步吗?对于这个问题,比较典型的观点有两种:一是“无用论”,认为计算机技术仅仅是个工具,对自己的审计工作似乎没有什么帮助,审计工作要出成绩,还是得靠老一套的审计方法才行;二是“万能论”,认为计算机审计无所不能、包打天下,片面追求或过度依赖计算机审计,忽视传统的、行之有效审计技术和方法,甚至偏离了审计工作的实质。这两种观点都不能说是对计算机审计的正确认识,更不是对计算机审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正确认识。在这些错误认识的影响下,有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计算机审计的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抗拒和排斥计算机审计;有些则采取盲目冒进的态度,违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去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上述认识和做法在现实中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计算机审计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逐渐步入信息社会,“不掌握计算机技术将会失去审计资格”的观点早已取得了广泛认同,大力推行计算机审计已经成为当前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容推卸的重大历史任务。应该说,“我们是否需要计算机审计”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毋庸置疑,问题的关键已经转变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计算机审计”。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以转变观念为先导,摒弃计算机审计“无用论”、“万能论”,破除计算机审计的神秘感,结合审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树立全面、正确的计算机审计观念,充分调动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加强计算机审计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从而奠定计算机审计发展的思想基础和认识基础。

二、我们凭什么开展计算机审计?

在我国审计事业发展的二十年,也可以说是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逐步建立、不断完善的二十年。但是,计算机审计相关法律建设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与我国计算机审计事业的迅速发展相比较,逐渐表现出相对滞后、不够明确、不够完善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算机审计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依据不够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在我国审计活动以手工审计为主导的历史背景下颁布实施的,在计算机审计方面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计算机审计迄今为止还缺乏法律层次上的明确界定。此外,我国在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法规方面关于计算机审计方面的规定也可谓少之又少。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0条中“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的规定外,仅有《审计署关于计算机审计的暂行规定》(1993年审计署令第9号)、审计署《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审法发[1996]3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88号)等寥寥几个文件。这些行政性法规和规章在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相关权力、审计范围、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数据接口和有关处理处罚规定方面做了一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开展计算机审计提供了依据,但还存在法律层次不高、原则性规定多于实际操作性规定、与计算机审计实际发展状况吻合不密切等问题。这使得计算机审计没有被赋予应有的法律地位,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这种隐含的法律政策风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计算机审计的发展。

(二)没有制订相关审计准则,计算机审计没有标准、缺乏规范。

迄今为止,审计署和有关部门尚未制订具体的计算机审计相关准则,目前的计算机审计都是在没有相关审计准则的指导和规范的情况下开展的。在计算机审计环境下,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线索等基本审计要素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有的传统审计准则、标准与规范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没有出台相应计算机审计准则的情况下,一些具体操作上的问题首先凸现出来,包括计算机审计的程序是什么、计算机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是什么、计算机审计的实施方案应如何编写、计算机系统审计评价的标准是什么、计算机审计证据的标准等等,这给计算机审计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更为重要的是,在没有相关审计准则、规范和标准的指导和约束下,具体的计算机审计工作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缺乏规范性和质量保证,对计算机审计工作的监督、考核和评价也难以开展,不仅容易造成审计资源的损失浪费,也影响了计算机审计作用的发挥和计算机审计的深入开展。

(三)国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滞后也给计算机审计工作造成障碍。

作为一项对社会经济中各个不同领域、不同部门和单位相关经济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的工作,审计涉及的法律环境不仅仅限于审计法律法规,而几乎是整个社会经济法律领域。与此同理,计算机审计也会面临来自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系统技术等新兴领域。就目前情况来说,我国法律建设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系统技术的迅猛发展还有很多滞后和不相适应的地方,例如电子商务领域的会计确认和税务监管、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计算机网络中某些行为的法律界定等。这些法律问题没有明确,计算机审计就面临着无法可依、定性或评价缺乏标准等问题的困扰,甚至连计算机审计工作本身都会涉及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合法性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但给计算机审计实际操作带来很多困难

和影响,也在二定程度上制约和阻碍了计算机审计的发展。

由此可见,计算机审计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应有的法律地位,计算机审计工作的标准和规范还没有建立,计算机审计活动在法律环境上还存在很多的制约因素。在这种状况下,计算机审计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难以得到长远、稳定的发展,甚至隐含了一定程度上的风险。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适当加快计算机审计的相关立法工作,尽快制定计算机审计相关准则,并顺应整个信息社会发展的潮流,相应建立、完善整个法律法规体系,为计算机审计提供一个良性发展的土壤和空间。

三、计算机审计需要什么样的协调发展?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对计算机审计的认识在不断提高,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在发展计算机审计中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从计算机审计工作实践看,对于计算机审计在整个审计体系中应当占据什么样的位置、计算机审计的发展与整个审计事业的发展如何协调等问题,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两种不良的倾向:

(一)以计算机审计为表象,以传统审计为实质。

有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抱着“人有我有”的心态,被动地开展计算机审计,没有将计算机审计与具体的审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没有与完成审计任务、实现审计目标真正结合起来。在基础建设方面看计算机审计硬件、软件和人才应有尽有,在开展具体审计项目时计算机审计实施方案、人员配备等计算机审计要素也似乎一应俱全,但在实质性的审计躲作中还是执行传统审计的老套路,以计算机审计之名行手工审计之实,将价值昂贵的计算机审计资源低水平、低程度地应用,没有充分发挥计算机审计综合、归纳、分析、数据处理等功能,也没有做到计算机审计信息资源的综合应用和信息共享。在这种情况下,不但造成计算机审计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审计效益,更重要的是,这种“计算机审计”将无法适应当前审计环境和审计对象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最终可能造成审计失败。在审计事业与时俱进、不进则退的历史发展潮流中,这种所谓的计算机审计实质上是一种倒退。

(二)计算机审计工作过度超前,脱离了审计工作的实质。

在计算机审计“万能论”的引导下,有些审计机关对计算机审计的期望值过高,讲究表面形式,甚至舍本逐末、背离审计工作的本质。在计算机审计的投入方面,有些审计机关不顾自身经济实力、人才配备方面的实际情况,片面追求所谓的“一步到位”,盲目投入最高级的软硬件配置,甚至互相攀比、讲排场;在计算机审计实践方面,有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忽视被审计对象和审计环境的实际情况,脱离具体的审计工作目标和要求,甚至本末倒置、为了计算机审计而开展计算机审计。这种拔苗助长的行为不但给审计机关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更使得计算机审计脱离当前审计工作实际,与未来审计事业的发展也不协调,这在根本上伤害了计算机审计事业的发展。

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范文4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33-02

公司清算的含义是: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而解散的时候,成立专门的清算组,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固有资产等实现全面的清理清算,依法处理整家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纵观整个公司清算的过程,其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公司职工,债权人以及股东三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我国社会经济有条不紊,井然有序。

一、我国现行的公司清算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分析

(一)政府部门拥有随意撤销公司的权力

关于公司清算制度,我国的《公司法》已作出详细的阐述与规定,然而在实践当中,公司停业、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现象并不鲜见,部分公司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基本上不参与年检。如果公司连续两年或以上不参与年检,工商部门的处理形式仅仅是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大部分的主管部门在履行组织清算工作义务方面均存在明显的不足,保障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无从谈起。

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进程非常快,无论是产权结构,还是上级主管部门皆趋向多元化,“国家股东机构”应运而生。然而,部分政府部门的权力并不合理,其拥有随意撤销公司的权力,公司一旦关闭,对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公司退出机制形同虚设,对社会经济的利益均衡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与市场经济所强调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追本溯源,其原因在于政府部门撤销公司的权力缺乏法律层面的有效约束与限制,并且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过分干预公司经营行为方面也缺乏必要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二)破产清算程序与普通清算程序的界限不清晰

目前我国所实施的《公司法》未能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与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明确与划分,两者的区别与衔接问题长期缺乏一个权威性的结论。《公司法》(2014年)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为无法对到期的债务进行清还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下组织股东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对公司实施破产清算。尽管如此,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破产清算程序与普通清算程序的区别是比较大的,普通清算程序可以通过法律依据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而破产清算程序却不能转化为普通清算程序,司法实践的惭怍难度非常大,同时普通清算程序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所需的时间比较长,成本也相对较高。清算组对公司进行一段时间的清算之后,发现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根本不具备偿还所欠债务,最终无功而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这是目前破产清算程序与普通清算程序的界限模糊,存在冲突的集中体现。

(三)清算小组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

一般而言,清算小组的清算活动是被允许涉及对外债权的追索诉讼方面的,但是在清算的过程当中,公司的主体资格往往被法官所忽视,而将清算组列为原告或者被告,而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此表示赞同。其核心理念在于:清算组的组成目的是对企业法人的债权以及债务等进行清算,针对被终止的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估价或者是清偿则是其权责的直接体现。如果涉及到被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小组若想要参加诉讼,仅能以自身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法律文件也对类似的立场进行了多次的申明,其核心理念在于:如果企业法人未经过清算而被基本撤销,存在清算组的,可把其视为当事人,而如果不存在清算组,那么当事人的身份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担任。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有效措施

进一步完善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是确保公司清算制度得以深化的关键前提之一,公司强制清算制度作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维护公司独立性的有效法律武器,其基本权限在于:在公司的股东,即是清算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尚无法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专业的清算机构通过法律授权,允许对公司实施强制清算,进而保证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公司的独立性。然而,部分司法案例偏重于以直接的形式面向公司债权人进行清偿工作,而不是通过组织公司,随后进行强制清算的途径,违背了“解散在前,清算在后”的重要法律原则。所以,笔者认为,想要进一步对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进行完善,重点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将行政清算程序废除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法律界限,直接体现为行政权过分干预民事生活。行政权干预的法律界限在于作出行政决定,主要指的是撤销公司经营许可资格的决定,然后正式启动公司清算的程序,但是在公司具体清算工作方面则不加以干预,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的经济关系、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民事关系等,政府行政部门均不加干预。如果经过行政解散的公司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无法完成清算工作,相关人员同样可以寻求司法帮助,政府行政部门也无必要全程介入。

此外,行政机关并不具备组织清算的各方面资源,无法保证干预公司清算工作过程的全程性与有效性。若行政权在公司清算的专业领域使用不当,势必会对民事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而行政机关也会因此而陷入复议与诉讼的尴尬局面。但是,为了对金融风险实现有效的防范,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行政部门介入干预金融机构的清算工作也是有必要的。伴随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政府的职能也必须要转变,公司的主管机关对经过行政解散的清算程序加以主导干预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因此建议将行政清算程序废除。

(二)对破产清算程序与普通清算程序加以规范

在公司资不抵债,并且长期无法对到期的债务进行清还,濒临破产的公司应当尽快启动清算程序,业内一般认为企业法人解散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被依法宣告正式破产,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组织股东以及专业人士成立清算组,开展破产清算工作。一般而言,清算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履行自身的职权,如常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等一系列的手续。但是,如果清算小组在对公司的固有资产、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等进行清理之后,发现公司依旧资不抵债,财务情况不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之后,允许公司正式宣布破产,清算小组的后续一系列清算工作事宜均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接手继续完成。

针对普通清算程序而言,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清算组与公司股东,债权人与法院则扮演监督者的角色。但是在破产清算程序当中,清算事务的执行会受到债权人与法院的直接性干预,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在必要的时候,设置可以越过清算组与公司股东,直接行使决策权。基于降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成本的目的,应当适当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对失败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进行消灭,同时在编制资产负债表之时,加入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正常清偿债务,允许跟债权人进行协商,继而编制令双方满意的资产负债表与清偿方案。而清算组在依据既定的清偿方案完成债务的清偿工作之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申请。当前,我国的司法领域大力提倡债权人与清算公司通过双方协商的“绿色通道”对债权债务关系彻底进行了断,前提是契约自由。

(三)确立清算小组的主体身份

不少业内人士均认为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清算工作小组,其法律依据可能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条款阐述。但是,笔者认为仅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为确立清算小组主体身份的法律依据太过苍白无力,法理依据的力度不足。首先,民事关系当中的权利义务承受者与民事诉讼主体均为清算公司,民事主体根本上不存在相互分割的关系,清算公司仍然拥有以自身名义参与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权利。其次,清算组不具备独立性质的法律人格,也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即便清算工作小组有权利与责任保护并管理清算公司的财产,但是其责任财产并不是独立的,所以在清算组败诉的情况下,清算组不具备独立担责的能力。最后,清算工作小组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活动当中来,最终的仲裁结果均是归清算公司所有。鉴于此,即便是在清算中的公司,其依旧具备法律人格,以及实体法律的行为能力,所以其参加法律诉讼活动的权利是不应该也是不允许被剥夺的。

鉴于此,如果公司成立了清算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而如果公司未成立清算组,可由公司的法人代表参加诉讼活动。已经解散了的公司类列为被告的应随时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到庭。在公司的清算工作并未完全结束的前提下,并且如果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之前,与公司有关的全部民事诉讼,都应当继续以公司的名义来进行。针对成立了清算小组,以及尚未成立清算小组的公司而言,按照相关的法规规定,可派遣人员参加相关的诉讼活动。

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范文5

朱俊方 ZHU Jun-fang;刘伟 LIU Wei;马坤 MA Kun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河北省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保定 071000)

摘要:根据最小二乘法原理,结合发动机特性方程、车辆行驶特性方程和换挡特性方程,推导出自动变速器换挡规律求解数学模型。对实例进行仿真试验,结果表明,采用该求解方法得到的换挡规律能够很好地发挥车辆的最佳动力性和经济性,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验证了该方法的有效性,为进一步提升整车使用性能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 :最小二乘法;换挡规律;数学模型;仿真试验

中图分类号:TQ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17-0159-04

作者简介: 龚正伟(1982-),男,甘肃白银人,学士,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汽车传动系统设计与开发。

0 引言

换挡规律是自动变速器设计的核心,变速器依据换挡规律来确定车辆实际行驶过程中何时升挡、降挡或者保持挡位,换挡规律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整车的使用性能。换挡规律的求解过程实质上是找出变速器换挡影响因子与发动机、车辆行驶性能参数之间的函数关系,利用工具进行计算[1]。现阶段主要通过经验法和图解法求解换挡规律[1]。由于发动机特性参数的分布规律随工况不同而发生变化,利用经验法得到的结果无法准确满足车辆实际行驶工况需求,而采用图解法的求解运算工作量相当大,影响变速器的设计质量[1,2]。采用最小二乘法,寻找数据之间的最佳函数匹配,最大程度的减小运算量,提高计算精度,满足实际需求。利用最小二乘法原理,结合发动机特性方程和传动系统特性方程,推导出自动变速器换挡规律求解数学模型,并通过仿真计算,验证该求解方法的有效性,研究结果有助于车辆使用性能的提升。

2 换挡规律求解数学模型

自动变速器换挡规律包括动力性换挡规律和经济性换挡规律,要建立合理的换挡规律求解数学模型,需要求出换挡影响因子(油门开度α、车速v、驱动轮滑转率δ)与车辆动力特性和经济特性之间的函数关系,并结合换挡特性进行推导。

2.1 发动机特性方程

车辆发动机特性包括转矩特性、油耗特性和功率特性,发动机的输出转矩Me、小时燃油消耗率ge、输出功率Pe与转速ne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2]。可以看出,油门开度α一定时,Me、ge、Pe分别是ne的函数,利用最小二乘法原理拟合它们之间的函数关系。一般情况下,拟合多项式次数采用2~4,其计算精度可以满足工程要求[5],本文取k=2进行拟合求解。由此,可以得到拟合方程如下:

式中,Wq驱动轮垂直载荷(N);δ0驱动轮特征滑转率;φ驱动轮驱动力系数;φ0驱动力系数最大值;hT车辆牵引点到水平面距离(m);L轴距(m);YK0驱动轮静载荷(N)。

2.3 换挡特性方程

换挡特性表明了不同油门开度下车辆驱动力与车速、油耗与车速的关系,是换挡时刻在供应特性场上的体现,也是评价自动变速器性能的主要指标。换挡特性说明换挡前后系统的状态。在此假定:①换挡时间短,换挡前后行驶速度不变;②换挡前后外界阻力不变;③换挡前后动力传动系统无动态变化以保证车辆良好的动力性能。利用驱动力曲线法、耗油量曲线法[2,6]分别将车辆供应特性线转化为驱动力-速度曲线和小时燃油量-速度曲线,如图2所示。

根据图2并

参考文献[7]可以得出,要保证供应特性场的完整性,换挡曲线应在相邻两挡的供应特性场内,即两换挡曲线重合区域内,且经过相邻两挡的交点,该交点为换挡特性点。

3 仿真计算与分析

为验证基于最小二乘法原理得到的换挡规律求解数学模型的有效性,以某车型为例进行仿真计算,并对结果进行分析研究。

3.1 模型参数

仿真计算所用的主要参数为:δ0=0.15,φ0=0.704,rq=0.346m,i∑1=77.801,i∑2=50.950,i∑3=43.702,i∑4=39.012,ηm=0.95,ηn=0.9,hT=0.295m,L=1.7m,YK0=42782.35N,拟合系数如表1所示。

3.2 仿真计算与分析

采用matlab编程拟合计算出换挡规律求解方程的待定系数,本文给出Ⅲ-Ⅳ挡换挡规律的待定系数,如表2所示。同时,可得到最佳动力性换挡规律曲面和最佳经济性换挡规律曲面,如图4所示。

油门开度一定时,车辆换挡速度随滑转率的减小而增加,其增加的速率随着挡位的增加而变快;滑转率一定时,车辆换挡速度随油门开度的增加而增加,其增加的速率随挡位的增加而变快。滑转率减小时,表明速度损失小,此时应升挡以提高车辆动力性,升挡后保持油门开度不变或增加,车辆燃油消耗率会增大,因此为保证车辆经济性,升挡的同时应减小油门开度;整个换挡规律曲面的变化趋势符合车辆实际挡位变化状态,能够满足车辆动力性和经济性需求。(图4)

对比传统图解法[3]得到的换挡规律曲线(滑转率δ=0.92%),如图5所示,基于最小二乘法得到的换挡规律与基于传统方法得到的换挡规律基本相当;而与传统方法相比,采用最小二乘法建立换挡规律求解数学模型,能够借助计算机编程高效准确地得到换挡规律求解过程中所需要各种工况下的参数,大大减小了工作量,提高了效率。

4 结论

①利用最小二乘法原理,并结合发动机特性方程、车辆行驶特性方程和换挡特性方程,推导出自动变速器换挡规律求解数学模型;

②对实例进行仿真试验,结果表明基于最小二乘法原理得到的换挡规律与基于传统图解法得到的换挡规律相当,符合车辆实际挡位变化状态,能够满足车辆动力性和经济性需求;同时,最小二乘法求解自动变速器换挡规律能够大大减小工作量,提高产品设计效率。

参考文献:

[1]陈永东.电控机械式自动变速器换挡规律的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邢明星.拖拉机电控机械式自动变速器换挡规律研究[D].洛阳:河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胡建华,陈兴同,等.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8.

[4]刘严.多元线性回归的数学模型[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05.

[5]陈军,师帅兵,席新明,等.发动机性能试验数据处理方法的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1.

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范文6

关键词:施工企业 会计 财务人员 队伍建设

施工企业是指主要承揽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矿山建设和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施工的生产经营性企业。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都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建造合同。建造合同的乙方(施工企业)必须按合同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按期将已完工程交付建造合同的甲方(建设单位或业主)验收使用,并向甲方收取工程价款。

一、施工企业会计特点

施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总是期望以尽可能少的劳动耗费,创造出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而要实现这一日标,就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对生产过程的所得与所贷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取得各种数据资料,并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比较分析,寻找出改进的措施。这种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需要会计来进行的。除具备会计的基本特点外,施工企业会计还具有以下特点:

1、特别重视分级柱算的作用

建筑产品不同于工业产品,它从开工建设到投产使用,位置始终固定不变。施工企业只能在建设单位指定的地点组织施工生产。企业的生产工人、施工机械等都要随施工地点的改变而流动。由于施工地点不断交换而且较为分散,使得施工企业不得不重视分级管理和分级核算。公司、分公司和工程项目部,均要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而且应特别重视基层的会计工作。对于分散在外的工程项目部,配备精明强干的会计人员,负责本项目的日常开支及项目直接成本的核算。这样,既能满足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也能为企业的工程成本核算提供客观、准确的资料。

2、一般以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成本柱算和成本考核

建筑产品是按照建设单位的设计要求建造的,几乎每一建筑产品都有独特的造型和结构。即使采用相同的标准设计,也会因为建造地点的地形、地质以及交通、材料资源等条件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件性。使得同类工程的成本具有不可比性。为了反映各项工程的资金耗费,必须以每一工程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组织成本核算。而且,施工企业在进行成本考核时,不能按同类工程的实物计量单位(如建筑面积等)进行分析对比,只能将每一工程的实际成本与其预算成本相对比进行分析考核。

3、按在建工程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成本结算

建筑产品体积庞大,结构复杂。从开工到竣工,施工周期长,垫支资金多。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再办理结算,不仅会引起企业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而且会计核算也只能是事后记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定期计算和确认各期已完工程(相对竣工工程而言为在建工程)的价款收入和实际成本。按确认的工程价款与P方办理结算,以及时收回资金。同时,将确认的工程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进行对比,考核成本节超情况,以便出引起成本升降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4、协作关系复杂

有些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模大,结构复杂,技术难度高,往往需要出几个施工企业共同完成。这类工程,一般采用总承包负责制的方式组织施工。这样,施工企业会计经常同建设单位之间发生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预收、扣还业务,也可能同分包单位之间发生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预付、收回业务,还可能同设计单位等发生经济往来。合计应正确处理与各协作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以使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5、工程结算价格按每一工程项目分别确定

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和生产的单件性,使得各个建筑产品不可能按统用一系列专门方法计算出工程造价,并以此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施工企业会计组织

施工企业会计机构的设置,应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规模的大小以及管理体制相适应。大中型施工企业一般实行公司、分公司、工程项目部三级管理体制。会计上也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机构和人员组织会计核算。公司是独立核算单位(一级核算单位),一般设财务会计部。主要任务是依据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确定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处理公司管理部门的日常会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汇总所属单位的会计信息,全面核算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分公司是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一般设财会科,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指导各工程项目部的成本核算,归集和分配分公司发生的施工管理费用,汇总计算工程成本。定期向公

[1] [2] [3] 

司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工程项目部一般配备成本核算员,负责本项目部日常经济业务的核算和工程直接费成本的计算。

小型施工企业一般实行两级管现,公司直接领导工程项目部的工作。因此,一般在公司没里财会科,全面核算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成本核算员,负责日常施工生产费用的核算和工程直接成本的计算。

在企业各级会计机构内部,要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使会计人员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计工作岗位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实际工作中,各工程项目部一般只配备一个会计核算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备项收支的市批工作,以保证企业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

三、加强会计队伍的建设,提高财务人员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经济改革已经进入纵深阶段,内外部经济环境都有了重大的改变。在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也为财务舞弊现象的滋生创造了条件。面对这种新情况,只有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按着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办事,在工作中时刻做到廉清奉公,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的侵袭,才能够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良好的法律意识与较高的职业道德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高水准的职业道德是一名财务人员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是保证和促进财务活动达到预期目标的一种约束力量。通常情况下,如果财务人员具备了较高的道德素养,就可以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但财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人的其他道德品质一样,一般不可能自发形成。而只有当财务人员知法懂法,严守心中那根法律的“高压线”,依法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御“权、钱”的诱惑,自觉维护企业的形象。把自己的命运和企业连在一起,才能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时心无杂念,摆脱“小我”意识的困扰。因此,财务人员要定期学习党的财经方针、政策。实事求是,不做人情账、假账和违法账。坚决执行党的财经法规,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这样,财务人员才能够更加严格地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法规和制度。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现在有些单位财务人员缺乏法制意识,只要有领导签字,或本单位需要的情况下,明知是违反财务制度的事,却存有侥幸心理“反正有领导担责任”,而把自己的职责忘在一边;还有些企业,出纳和会计权责划分不清,出纳保管全部印章,自制原始凭证,做记账凭证,而会计只充当记账员的角色,这些都是因为财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养不高而造成的。只有强化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的提升,才能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财务人员队伍,这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问题。

、提高财务人女的业务能力

财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这同样是财务人员业务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新的财务准则、财务制度及其相关的规定不断出台,财务人员所面临的经济环境也越来越复杂,经济纠纷的外部形态也不断翻新,对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人员对企业财政负有重大责任,一旦工作中出现财务失误,将给企业带来动辄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损失。而据了解,企业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往往不是因他们缺乏财会专业知识造成的,正是由于他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缺少法律风险意识以及缺少适宜、详细的规范指引造成的。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意识到,只掌握单一的财务知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关于证据的法律知识、法律关系构成等有关知识。同时,为了更好应对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变化,财务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充实和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与财务能力,不断地学习和掌握政治、经济、法律等知识,尤其是要懂得与财务业务密切相关的证券、金融、保险、税收、贸易等经济法律知识,最终使财务人员能够更好地位企业服务。因此,充实时务人员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风险意识,完善财务管理规范制度,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企业有效地降低对财务风险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打造诚信的经济运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