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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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范文1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顶梁柱。服务业在各个国家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服务贸易已经是成为当代国际经济竞争的重要标准,是否拥有优胜的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决定一国能否成为国际经济竞争的优胜者的关键条件。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服务贸易自由化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228-01

1 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对价外汇的交易活动。《服务贸易总协定》按照服务提供者或者服务消费者的来源以及提供服务时所在领土界限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四种:

(1)过境提供,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是指一成员国的人员在另一成员国境内接受服务。

(3)商业存在,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国建立商业实体的方式向该成员国消费者提供服务。

(4)自然人移动,是指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个人到另一成员国境内提供服务。

2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已经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呈现多样化发展,服务贸易在对外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大幅度上升,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总体来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之态良好。

尽管我国对外服务贸易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对外服务贸易起步较晚,发展基础不稳定,与发达国家的对外服务贸易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距离。在实践中,我国的对外国际服务贸易还存在着很多不能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主要问题:

(1)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地区不平衡。我国的对外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收支主要集中在几个特定的发达城市和地区,例如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和大连等。而在经济较为落后的西部地区对外服务贸易份额较少。同时贸易交易项目和交易伙伴也是不平衡发展的,这就形成了中国目前对外服务贸易总体发展水平不高的局面。

(2)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比较滞后。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缺陷。不同级别的管理机关在服务业方面都有着自己的政策和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存在着差异,就会导致各级机关多头管理、责权不清的情况。服务业的管理不透明,导致我国服务业管理秩序混乱。

(3)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专业人员比较缺乏。目前世界国际服务业属性一种人力资本密集型的产业。在全世界范围内,服务产业的发展正处于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人力密集型转变过程。一个经济产业性质会决定该贸易活动的性质,服务贸易在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地在扩大。目前,我国的人力资源资本状况不太理想,我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专业人员非常缺乏,尤其是新型的服务业和知识贸易方面的专业人才更是缺乏,这将会影响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存在以上问题有以下三方面原因: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基础不稳定;对外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我国有关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笔者将根据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主要从法律角度对完善我国有关国际服务贸易制度进行分析。

3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为了保障快速发展的对外服务贸易,我国也加快了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的步伐。但是但是,目前我国尚不存在一个具体统一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对外服务贸易的有效运行。我国在《对外贸易法》规定了有关对外贸易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详细规定,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时,我国调整对外服务贸易还依赖于单行法规和具体的行业规范、商业管理等,例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调整金融服务的法律规定,《海运条例》、《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外国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暂行规定》、《民用航空法》等调整运输服务的,《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等主要调节专业服务活动的相关法律。这些法律法规为规范市场,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现有的现有法律法规是从不同领域和角度进行规范的,必定会存在很多的交叉重叠,也回有很多方面存有空白之处,这会导致制度之间的不协调,从而影响我国服务贸易的顺利有效地开展。

我国服务贸易现行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我国的国际服务业发展起步比较晚,每个时期都会根据当时的需要制定不同的对外开放政策,根据对外开放政策也会制定相关的法规调整某一个特殊服务贸易,而不能使整个行业的立法适应新情况的出现。我国采取不同部门分别管理的方式对对外服务贸易进行管理,每个部门在制定相关的法规时都会从本部门自身利益出发,制定出来的行政法规和兴业规范之间就会出现重叠和矛盾,不利于执法工作的进行,同时还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不统一。虽然说我国的《宪法》和《对外贸易法》中都有关于调节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的基础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统一法律体系,对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做出具体的规定。还有,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只是对商业存在这种服务贸易做出相关的规定,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调整的其他三类服务贸易活动规定甚少,在国际服务贸易实践活动中,往往存在很多服务贸易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空白地带,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3)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现有体系中,大部分的法律都是来调整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贸易的,对其他三种贸易提供方式规定的比较少,这样不利于其他三种贸易活动在我国的发展。

4 新趋势下完善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对策

(1)我国要加快国际服务贸易立法进程,建立统一、健全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目前在我国内服务贸易理发的工作跟不上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步伐,很多服务贸易部门都没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整,存在许多空白地带。因此,为了发展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我们应该加强对有关国际贸易条约、规则的研究,GATT、GATS、WTO等都是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国际规则,我们要重视对其的研究,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服务。

(2)我国要增强服务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我国在协调和统一国际服务贸易政策和规则方面确实存在差距。在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体系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服务贸易的政策规定不统一,往往会导致政府多头管理的现象。各个职能部门经常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相关的服务贸易规则,导致各部门之间调整统一服务贸易活动的规则相互矛盾,出现部门内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 为了避免以上不良现象的出现,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防范。笔者从我国目前国情出发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要建立统一的国际服务贸易管理部门,专门制定我过的对外服务贸易法律规则,以及调整各个级别部门的权责问题;第二要明确地规定各级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以及相关的责任,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混乱重叠管理,减少财政资源的支出;第三要加大调整现行的各部门规则之间的冲突,做好目前的协调工作。

(2)我国要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制定我国的服务贸易法律。目前我国已经参加了多个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国际公约,我国要严格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则。我国在制定新的国际服务贸易法时都要以我国做出的承诺为依据,这样一方面履行了我国所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加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的信心不断完善我国的服务市场。

(4)我国要尽快进行保护性立法。对外开放是发展我国服务业的必由之路,大量外国服务贸的进入必然会对我国现有的服务贸易带来冲击,因此我们要加快服务贸易保护立法的步伐。首先,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有关原则和条款,加强我国服务贸易保护立法,减少外来的冲击。其次,要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的较为成熟的服务贸易保护立法,以我国的具体国情和贸易需求为基础进行立保护性立法。

参考文献

[1]赵承壁.国际贸易统一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许军珂.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

电子商务;对外贸易;机遇;挑战

一、我国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传统型外贸向电子商务外贸转型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发展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企业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出路。商务部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调研工作,外贸司也参与到电子商务有关政策的制定上。此前,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明确将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提供政策支持,以及对重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自国六条,原本低调的外贸电子商务吸引了各方的注意力。不少业内人士都承认外贸电商风景一片独好,正是外贸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之际,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市场的良好好形势,都为外贸的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有利条件。但是,电子商务仍然属于发展初期,很多条件和法律规定还不完善,技术上仍然存在不足,物流和税收还不能完全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的应用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机遇

敦煌网CEO王树彤认为:传统企业触网,正从一个不断量变的积累过程走向一个质变的积累过程。在全球B2B市场,跨境电子商务也有值得关注的优势。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指出,在全球非常活跃的跨境电子商务,包括向美国、德国、澳洲、中国以及巴西,在2013年这些跨境电商交易额是1050亿美元,到2018年会有3070亿美元,有300%的增速,这些国家里面中国的增速最快。

(一)对市场开发起了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额每年都突破新高,在这种经济形势下,运用电子商务的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状况远好于传统模式的企业,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中,运用电子商务发展对外贸易可以给企业开辟一条新的出路,减少企业的损失。互联网具有无界限性,在运用中减小了有形和无形的壁垒,没有地域和文化的限制、没有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差别等这些条件的约束,更加增强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推动了我国外贸企业的业务量的提高。

(二)对资源起了优化作用

电子商务中ERP的使用在资源优化方便起到了很大作用。提高库存周转率,减少库存投资;减少延期交货,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误期率,提高销售部门的信誉;缩短采购提前期,缩短采购时间,节省采购费用。

(三)使交易流程简化

电子订单的使用,解决了文件传输中实时传输的的问题,在合约签订中也节约了时间。电子商务的支付形式得以简化,电子支付系统通过银行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使支付流程更加简化。各种相关单证在网上使用可实现瞬间传递,节约时间,降低错误率,而且通过网上办理业务,可以减少人工参与,不限制工作时间,提高处理业务的灵活性,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

三、电子商务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挑战

(一)交易安全的挑战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一直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电子商务是利用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的一种新型形式,互联网具备的开放性,如何在开放的环境下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保证商业秘密不被窃取,是发展电子商务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从目前国际情况看,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过快,其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还跟不上,对于各个国家来说,支付方式和结算手段的缺失都影响着交易的进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所需要的银行的电子支付水平不高,安全性差,还未能承担电子支付的角色。

(二)诚信的挑战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的根基,电子商务对商家的信用要求更高,完善信用体系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目前在电子商务对外贸企业的诚信问题主要体现在出口商家缺乏诚信和国外客户缺乏诚信,出口商家中很多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保障售后服务,夸大广告效应,这些都将减少客户对外贸企业的信任,阻碍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由于我国外贸企业缺乏对国外客户的了解,订单又都是在网上完成,很容易造成贸易纠纷,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关系。

(三)法律法规滞后的挑战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很多相应政策及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网络,本身就具备这不安全性,因此发展网络贸易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因为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需要涉及交易双方、工商管理部门、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和跨地区跨国家的贸易,这就需要加强电子商务法律建设。法律的缺失会带来很大的风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不容忽视。

四、改善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运用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安全体系

安全体系的建立需要从技术角度和体制、法规建设角度来完善。一方面要开发出保证系统可靠性的技术,保证信息的可靠。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对电子商务安全进行综合治理,加强金融企业安全防范水平,完善和增强安全认证中心在电子商务安全防范中的作用。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建立不仅需要企业的重视和诚信观念的树立,还需要政策及法规的制约和管理,政府应加强引导与监督,来平衡各方利益。我国的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和全球电子商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信用缺失问题需要国际各国给予重视,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综合评价电子商务参与者的信用等级。

(三)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的空白尤其是网上交易的法律规范的空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严峻问题,所以应及时更新、建立国际贸易法、国际电子商务法,发挥政府协调功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从而使贸易双方受益,最大效力的发挥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中的应用。

五、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运用,深刻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企业,不但扩大了企业的国际市场,增加企业利益,同时也带了巨大的竞争。作为企业本身,应牢牢抓住由此带来的机遇,提高业务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新的贸易机会。也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提高企业的诚信,利用电子商务的ERP系统,整合供应链管理,利用安全技术和相应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规避风险,扩大贸易量,开展并扩大国际电子商务市场,抢占电商时代的先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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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范文3

一、反规避立法的合理性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本理念。历史和现实表明,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WTO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实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公平竞争的规则。倾销和补贴往往被认为是违反公平竞争而加以制止的行为。由于倾销补贴行为是一种不公正不合理的扭曲贸易的行为,它们对出口国、进口国和第三国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国家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来反对倾销,这些措施的成文化,就是我们所说的反倾销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中崭新的贸易壁垒措施,各国纷纷强化贸易救济措施以保护本国工业。但在实务当中,出口商为了实际利益最大化,总会想方设法避开国际条约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种行为往往被称为规避行为。这种规避行为,有悖于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公平、自由贸易原则,损害了国家之间的公平贸易关系,也使各国及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法律规定无法实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二、我国反规避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根据WTO的有关规定,我国于200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和补充。此次修改弥补了1994年对外贸法的缺陷,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次修改《对外贸易法》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进行了完善。事实上,自从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引进外贸、设立三资企业,为规避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外资的引进对我国反倾销税的征收,通过设立三资企业或采取其他联系方式,在我国境内的企业生产、加工或装配与倾销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如对其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则会对我国国内产业予以重创性的打击。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针对反规避问题规定的相当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使我国有关行政部门在应对来自外国的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无所事从。

三、我国反规避立法的完善

1.对现行反规避法律制度做出统一的全面的规定。我国现行反规避立法存在的另一突出问题是法律不统一,所做出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漏洞。在我国立法中有关反规避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决定》具体规定中。显然有关反规避的立法层次较复杂,结果导致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所以我们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反规避法律制度,使其符合WTO规则的基本要求。在制订反规避法律时,应在借鉴欧美国反规避立法的基础上,尽量将可能出现的规避行为包括在内,从而制定全面完整的反规避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在制定反规避措施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反规避措施适用的对象。(2)规避行为发生的时间。(3)适用反规避措施的产品的标准。

2.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反规避措施方式之一是针对在第三国组装生产的反规避措施,这种反规避措施的实施首先要对产品原产地进行认定。所谓在第三国组装生产,是指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将零部件输入到第三国,并在第三国组装为成品后再出口到进口国。然而,我国反规避法律制度对这种行为未明确加以约束。为此,我国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在我国对外贸易法没有明确地列出原产地的标准,尤其是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都可上“MADE IN CHINA”,但其产品在我国实际增值部分到底有多少,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例示清单,在符合上述一般前提下,与GATT第3条、第4条款不符的TRIMS包括:当地成份要求,即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来自任何国内来源产品,无论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规定,还是按照其当地生产在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该协议认为“当地成份要求”不符合WTO基本原则,然而它不禁止用原产地规定对来自国外产品生产商的规避行为加以限制。

3.重视对外商投资在华投资过程中的规避行为制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外资法的“转型”发展主要表现在进步开放外商投资领域,采取多元化的外资组织形式,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等方面。这些法律的出台对吸引外资曾产生积极的作用。但随之而来的是因对外资引进疏于管理和监督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某些外资企业将我国视为其规避反倾销税的工厂。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国不断提高利用外贸的质量,但在我国吸引的直接投资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设立“三来一补”的劳动和技术密集型加工企业,加之我国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法,取消了产品出口和外汇平衡的限制,使得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有可能成为国外出口商进行“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工具。这就使得我国反规避措施与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发生了牵连。根据海外投资的一般理论,进口国境内的投资企业,不论是与内资合营还是独自经营,均为进口国国内法人,其产品属于国产品而非进口品。中国内地最大的外资来源地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其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尤其应引起注意的是港澳台企业对的规避,这种规避有的是字节来自于上述三地企业的,也有的是来自于其他国的。另外,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也可能面临所在国反规避措施的影响。我们必须对我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加以规范。反规避和反补贴一样,都具有维护公平竞争和贸易保护的双重特性。

总之,我国反规避立法还存在大量的问题有待制定法律加以完善或补充。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时,我们应注重对西方先进国家反规避立法的研究和探讨,努力吸取他们的立法经验,为我国反规避立法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王林生张汉林主编:反倾销热点剖析[M].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第223页

[2]曾华群主编:WTO规则与中国经贸法制的新发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32页

[3]顾肖荣主编:国际法的理念与运作 [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第216页

[4]陈立虎著:《对外贸易的行政法制度》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年8月第216页

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服务贸易 市场拓展 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升级,服务业、服务贸易在一国经济活动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开拓国际服务市场,不仅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在本质的要求。

一、发展服务贸易是保持我国外贸优势的迫切任务

我国对外贸易在改革开放之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对外贸易额每年以30%的速度高速增长,截止到2 004年底 ,我国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入世三年来,我们正逐步履行入世前开放我国服务业的承诺。无论是从提升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来说,还是从适应国际竞争来看,大力发展服务业,积极扩大服务贸易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特别是充分利用国际直接投资,扩大差异产品,积极发展服务业的产业内贸易更具有改善当前我国贸易结构的现实意义。总之,发展服务贸易既关系到未来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与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较快。已经形成了以金融、零售业、旅游、民用航空运输、房地产、租赁、专家服务和咨询、基础电讯为主的进口服务行业,和以国际旅游、国际金融与保险、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国际运输为主的出口服务行业。在服务质量体系基本形成的同时,我国服务贸易各业的运行机制也在不断改变,为我国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总的来说,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和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进程及发展速度都是比较快的,也取得了一些骄人的成绩。但是,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也存在一些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随着科技的发展,特别是服务技术的进步,国际服务贸易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世界服务结构朝着技术、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与科技有关的服务业和以高科技术为手段的服务贸易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我国在现代服务贸易领域起步较晚,尚处于较不发达的发展阶段。目前,我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于远洋运输、劳务工程承包和旅游等劳动密集型部门和资源禀赋优越的部门。

2.2 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服务贸易立法步伐,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民用航空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一批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对构筑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通行规则需要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的服务贸易体制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中国服务贸易的立法未成体系,不少领域还是空白,即使已颁布的一些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也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对在华外国服务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规定较少或没有规定;有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容规范文件,不仅立法层次低,而且影响到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有一些规定与国际通行的经贸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2 .3服务贸易专业人才匮乏

现代服务业已逐渐向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需要大批专业扎实、高素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但由于中国服务业的比较优势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服务提供者只需具备一般的文化素质或经过简单培训后就可以上岗;加之对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够重视,导致目前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这种人才供给状况不能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削弱了中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三、拓展中国服务贸易市场的策略

3.1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服务业改革和创新

要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相应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契机,加快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引进新的经营方式、新的服务理念和新的服务产品,促进服务业经营方式的现代化。要继续深化服务企业的改革,优化企业组织结构,积极促进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的形成,鼓励经营方式灵活、服务品种多样、各具特色的中小服务企业的发展。

3.2 大力调整服务业结构,提升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深化服务业各领域的产业划分,引导服务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积极发展旅游、文化、体育等需求潜力大的行业,形成新的增长点。优先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支持国民经济高效运行的生产行业。

3 .3开放经济条件下实现服务业的技术创新

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落后,资金与技术缺乏是主要的障碍因素,现代服务业的很多部门越来越成为资金与技术密集型的部门,如金融、电信、航空运输、海洋运输等都需要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资,要用到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等各种先进技术。

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范文5

一、新时代下国内外对外贸易的状态

 

(一)新时代下全球对外贸易的状态

 

在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之后,国际整体经济格局有所变化,受到发达国家经济发展逐步变慢的影响,国际对外贸易总额总体处在萎缩的状态。国际资本流动性降低,全球化经济的地发展进程不畅通。

 

新时代下,发达国家内需减少,消费能力降低,竞争力出现薄弱状态,而发展中国家和国际新兴经济体则部分经济能力活跃,相互之间形成贸易额差,经济能力强弱明显,全球经济总体平衡状态不稳。

 

各国为了保护自我的经济格局,逐步设立对外贸易的保护政策,以扶持国内经济,防止国外贸易集团的过渡入侵,从而导致了国际经济形势不太乐观。

 

(二)新时代下我国对外贸易的状态

 

新时代下,我国由于各项国际贸易政策的正确引导,对外贸易的整体格局在不断扩张中。通过现有资源的运用、高能效生产要素的开发,新理论、科技能力的学习,中国的对外贸易能力已经逐步提高,适应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并且努力打破贸易壁垒,通过自身努力推进了国际贸易市场的占有率。

 

我国对外贸易能力的提升,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发展也大有帮助。首先,形成了完善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今后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其次,通过贸易产品结构和贸易额度的调整,帮助进一步提高中国的国际竞争能力;最后,通过对全球贸易市场发展的贡献,也提升了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经济地位。

 

二、新时代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的挑战

 

对外贸易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及其重要,可以帮助优化国际的资源配置,调剂国家间的余缺,通过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的挑战,帮助国家内部企业引进先进管理和技术成果,进行新型技术替代,提高一国的国内劳动生产水平。由于目前的国际经济大环境不佳,我国的对外贸易也面临的众多的挑战,就2015的资料来看,我国的对外贸易数据出现多个降低。2015年的货物贸易出口总额在二十四万亿元人民币,相比上一年下降百分之七。其中,出口十四万亿元,比上一年年下降近百分之二,进口十万亿元,比上一年下降百分之十三。

 

新时代我国的对外贸易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挑战:

 

(一)对外贸易起步较晚 ,整体发展不均衡

 

由于我国对外贸易起步于改革开放的引导,相比于国际上位于前列的发达国家,整体体制的建立时间比较短,目前整体贸易发展模式尚不完善,还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制度的支撑。政府的主导性过强,行政性干预影响了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使我国的对外贸易机制成熟性不高,与国际机制的接洽有一定的困难。

 

(二)结构不平衡,缺乏竞争力

 

虽然,近几年我国大力鼓励对外贸易,但是整体对外贸易产品还是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技术含量比较低,高技术产品只占出口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拥有核心技术产品的国内企业只占了百分之一都不到,绝大多数技术都依赖其它国际企业。

 

我国在传统大型企业主导市场向企业格局多样化转变后,对外贸易企业的模式也出现中小企业涌现的现象,与企业国际贸易体竞争时,往往处在弱势。目前国有对外贸易的竞争力主要体系体现在劳动力密集的中低端市场,在技术密集的中高端市场,就无法与国际上众多跨国大企业进行抗衡。所以,我国对外贸易需要进行合理的结构调整,调节对外贸易的比重和增长方式,促进对外贸易快速持续发展。

 

(三)贸易壁垒增强,影响整体发展

 

自中国加入WTO组织后,受到了诸多经济和贸易机遇,同时也受到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影响。随着针对国际经济疲软的现象,各国出来了多项对本国贸易具有保护目的的措施,形成对外贸易壁垒,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同时,中国也出台了各项贸易艰约措施,使中国和其它国家间的贸易问题日渐显现,也阻碍了贸易双赢的发展。

 

三、新时代中国对外贸易的几点建议

 

(一)对外贸易体系建立,整体均衡发展

 

每个时代都要其特有的发展进程,在新时代我国需要建立合适的对外贸易体系,适应国际发展需要。一方面要强调市场的自由性,通过充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减少政府的把控,另外一方面要引导对外贸易企业的主动性,通过对已有企业结构的梳理,帮助外贸企业开拓市场,推广业务。

 

(二)对外贸易战略多元化,加强竞争力

 

通过多元化的对外贸易战略,形成区别化的营销模式,保持现有的出口优势。面对发达国家,需要改善产品的技术含量,建立自主品牌,提高与发达国家参与水平分工的比例;面对发展中国家,要提升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质量,利用需求与我国产口产品结构对等的优势,扩大出口额度。对于贸易合作伙伴,可以采取互助双赢的方式,共同扩大对外贸易市场。

 

(三)对外贸易机制建立,减少贸易摩擦

 

面对层出不穷的国际间的贸易摩擦,企业采取回避的态度是不可行的,我国需要建立全面的对外贸易争端机制。在世贸组织现有各类争端解决模式下,利用好国家与国家之间、企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各类协调方式,通过对政策与发展趋势的了解,来加强解决机制渠道的开辟和有效参与。

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外贸制度;wto 

1 我国现行外贸现状

我国的外贸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历史演变,在摸索中不断吸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制度的精华,在坎坷发展中不断充实。八十年代以前,我国对外贸易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这种外贸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避免贸易逆差,有利于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中各种不稳定因素隔离,起到保护国内尚处于幼稚的民族工业。我国的外贸制度与我国外贸改革实践密切相关而颇具中国特色,其不同于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任何一种法系的制度,但同时又体现了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

2 我国现行外贸制度的缺陷

(1)政策法规的滞后严重阻碍了外贸制的推广。我国外贸是以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而制定的,长期形成的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垄断以及不透明的贸易政策,与国际上贸易的一般要求有较大差距,不利于推行制。同时我国也缺乏推行外贸所要求的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关规范外贸制的法律、法规、规章相互之间缺乏统一和协调,甚至发生矛盾和冲突。在外贸实践中就表现为行为很不规范,国内纠纷频繁,对外则难以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造成索赔困难。

(2)市场体系不够完善影响外贸制的推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够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还未普遍建立起来,部门、行业垄断还未有效清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不够理想,推行制的配套服务(信贷、税收、结汇、商检等)也不完善,使外贸机制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3)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对推行的意义认识不够。外贸企业普遍认为进行外贸自己利少责大,只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出口指标,有的还把推行看成是在目前资金紧张、退税滞后、出口下降、亏损严重局面之下的一种摆脱困境的权宜之计。这种偏差认识实质上是工贸双方对权利义务设定失衡的反映。

(4)外贸企业本身实力不强直接阻碍了外贸制的推行。由于我国外贸企业都是外贸垄断下的产物,计划经济色彩浓厚,存在不少问题:自有资金比例较小,企业基础薄弱;业务范围狭小,经营模式单一;企业管理者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经营成本大,效益差;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差;再加上长期以来的政策性亏损及经营上的盲目性,相当多的外贸企业的经营已非常困难,有的已经资不抵债。

(5)外贸中的行政干预性强。实践中表现为: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合作大都不是自主选择。外贸企业尚未普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企未完全分离,产权不清,企业无经营自主权;行政部门严格限定的收费标准,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地方政府不顾外贸企业经济效益,对其规定硬性出口创汇指标,使其经营的非理性化现象更加突出。

3 改善我国外贸制度的建议

3.1 统一外贸法律法规

虽然目前调整外贸制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合同法》及《暂行规定》,但在规范方面它们存在冲突,这严重影响了外贸制的推行。具体可作如下处理:

(1)先制定《民法典》。针对《民法通则》立法滞后的实际情况,首先,应扩大民法的法律概念,立法时要有前瞻性,针对种类越来越多,的特征越来越复杂,须为给出一个更广的定义,并对其基本特征加以明确界定。其次,要实现外贸制度和其它制度的统一。

(2)废止《暂行规定》并删去《对外贸易法》中的条款。目前《暂行规定》从其内容来看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从其效力来看,层次太低,也不能适应推行制的要求,应予废止。而《对外贸易法》为行政法,外贸属民商法效力范围,按照西方国家法律体制,《对外贸易法》是贸易管制法,不涉及私法条款,而且其规定不仅简单,甚至连“”字样都未出现,没有民商方面实质规范作用。

(3)制定《合同法》实施细则。《合同法》的制定,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行纪制度和英美法的隐名、身份不公开的规定,也吸收了《公约》的合理成分。相对《民法通则》而言,其对制度方面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完善,不仅弥补了原外贸制法律效力的不足、拓宽了的内涵同时也平衡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2 扩大内涵,引入新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借鉴了大陆法中的直接制度,但因为没有引入行纪制度,因此概念太窄,无法适应实践的需要。鉴于我国法的现状,扩大我国的内涵确有必要,只有扩大的内涵,才能为制度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与扩大内涵相适应,我国应重新调整法律体系,并引入新的制度,比如可以直接采用大陆法的直接制、引入行纪制度(间接)、吸收英美法中委托人身份不公开的合理部分等。

3.3 增强外贸企业自身实力,促进制的健全和推广

我国外贸公司应以国际上通行意义上的以合理分工为原则、以追求效益为动因的工贸双方长期的稳定的外贸为依据,不断提高创新技术,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4 减少政府干预,完善市场体系

(1)逐步取消外贸审批制。

目前我国的出口仍以审批制为基础,外贸经营权的取得,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政策需要及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审批的,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确定有权经营外贸的公司,无形中保证了其业务,确立了外贸企业的垄断地位,这与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环境不一致,这样也会使行为不是从经济角度来运作,仍然笼罩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但是根据我国国情应随着时机的成熟逐步取消外贸审批制。

(2)进一步强化政企分开,排除行政干预。

目前我国很多国有企业仍是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是政府的附属物。很多地方对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下达了出口创汇的硬性指标,这使企业不能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选择经营方式。造成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经营方式的非理性选择,不惜成本和不讲效益的盲目追求自营出口。政府不合时宜、不切实际地对费的限制性规定,也影响了外贸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应加快外贸企业的改制,以法律、税收为主要手段加强宏观管理,排除政策性干预。

(3)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塑造统一市场。

①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政府应在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企业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②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如政府应利用已有的贸易促进机构、贸易中心、驻外经贸处,建立有效的国际商业信息网络和国内商业网络,为企业提供服务;利用政府的影响力和地位与企业联合开发国际市场;尽快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提高出口退税率;在税收、信贷、外汇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扶持,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除传统佣金形式外,允许开展商标、保险、抵押等形式。

参考文献

[1]陈立虎.对外贸易的行政法制度[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

[2]李由义.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