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例6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1

一、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涵义与特征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3l.盈余管理是指在CAAP(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4].据此,笔者将关联交易盈余管理定义为: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管理当局为误导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利用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会计政策的选择,灵活绕开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构造关联交易和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管理,追求其自身利益的行为过程。我国关联交易盈余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双重性。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其大股东(通常是原国企改制形成的母公司)分别是台前、台后盈余管理的主体[5].

(二)客体多样性。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客体不仅限于有形资产,还包括股权、债权、盈利机会以及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此外,行为(如提供劳务、等)也成为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客体。

(三)形式多样化。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盈余管理不仅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而且还通过虚构关联交易和现有制度存在的缺陷等。

(四)收益主体复杂化。西方盈余管理中收益主体一般是管理者,而我国的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收益主体不仅包括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而且还包括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政府官员以及关联企业。

(五)存在的普遍性和隐蔽性。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以及我国股市先天制度缺陷等多方面因素,使得关联交易盈余管理已渗透到不少企业。而关联交易盈余管理是在关联企业内部间进行,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部人员(如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很难了解交易的内幕。这一特征也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盈余管理欺骗股东、谋取不当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内部动机

(一)发行股票,包括取得上市资格、配股和发行新股。我国上市公司大都是通过由集团公司剥离部分优质资产而成立一家股份公司上市的。集团公司为了最终使上市公司成为其持续不断的“提款机”,在公司上市之前,大股东总是想方设法帮助其上市,在其配股与发行新股阶段又不惜一切代价帮助具配股与发行新股。而我国证监会对申请上市、配股和增发新股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都有严格的规定,以使有限的宝贵资金流向绩优的上市公司。为达到上市、配股和增发新股的目的,有些上市公司就会在大股东的支持或配合下,借助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调整净资产收益率,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合法合规地“骗”得上市、配股和增发新股的资格。将义宏、魏刚等的研究也表明:无论证监会如何修改上市、配股和发行新股的规定,但只要规定有一项最低值的要求,落在这个点周围的企业就格外密集。

(二)避免摘牌。《公司法》规定: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应暂停其股票上市。我国公司争取上市非常不易,如果上市后又被摘牌,不仅对股东和上市公司是莫大损失,而且对地方政府的“政绩”也具有较大的。因此,有些上市公司宁愿在账务处理上做文章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也不愿遭受被摘牌的厄运。有关研究表明:为避免出现连续三年亏损而受到证券监督部门的处罚、上市公司在首次出现亏损年度明显地非正常调减盈余;而在扭亏为盈的年度,又明显地存在着调整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6].陆建桥的研究表明:营运资金项目尤其是应收应付项目、存货项目等有可能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盈余管理工具,而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非常容易地对营运资金进行管理。

(三)避税。有学者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避税动机不是十分强烈。但笔者发现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上市公司,都有自己控股或全资的销售公司,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都全部销售给销售公司,其交易的真正目的值得怀疑。因为我国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征税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因而销售价格(出厂价格)的高低对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影响。而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或供销公司),先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高价销售,这样就可以达到少交消费税的目的。特别是白酒行业,由于税率较高,因此避税动机十分强烈。如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2002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2.66亿元,执行的消费税税率为25%+0.50元/市斤的复合税率,其消费税约为4.2亿元。由于其主营业务收入全部来自酒类产品销售,纳入其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为供销公司(主要从事酒类产品销售)、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包装物、刊物印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活动)、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用蒸汽生产、销售),因此能增加其合并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是母公司和其销售公司。但其2002半年报显示其合并主营业务收入约为34.6亿元,从中我们可以判断出:导致其合并主营业务收入明显偏高的主要原因是供销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偏高,或者说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过高。如果它不设立供销公司的话,母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即为现在的2至3倍,消费税就要多交7至8亿元,而通过设立供销公司就可以少交了7至8亿元消费税。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外部成因

(一)公司组建模式中的缺陷。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其中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采取了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为母公司(集团公司)的模式。这种“剥离”上市导致上市公司不完全具备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对关联方存在产品销售、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依赖性。它与其改制前的母公司及母公司控制的其它子公司之间必然存在着错综复杂甚至是唇齿相依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因而更易产生关联交易盈余管理问题。

(二)上市制度中的缺陷。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自从其建立以来,政府采用计划指标、额度制和审批制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企业发行上市资格安排和排队问题(2001年3月17日证监会宣布正式实施股票发审核准制度),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严重的“供需瓶劲”,因而股票发行溢价通常较高,权益性资金成本相对低廉(注:按照西方财务,权益性资金成本大于债务性资金成本,且普通股成本最高,但由于我国上市制度中的缺陷,权益性资金成本却相对低廉。),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金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结果使上市资格成为一种“壳”资源。企业为了取得上市资格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盈余管理,即便上市之后,上市资格的“壳”资源性质仍然存在,公司上市之后的再筹资仍然要服从计划控制的要求。因而,上市公司为了保“壳”或企业为了借“壳”上市,大量利用关联交易的手段达到其目的[7].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突出的问题是国有股的“一股独大”的现象,尽管我国的国有股减持计划已部分降低了国有股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的份额,但国家股和法人股仍占多数。由于股权的高度集中,流动性不强,加之我国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从而使大股东基本上控制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甚至出现许多大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兼任高层管理人员。这些大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兼任高层管理人员,导致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具有与上市公司更大的利益一致性。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倒挂,权益资金资本低于债务性资金成本,大股东乐意支持上市公司利润包装,并通过股利分配、回购大股东资产、资金往来等实现其利益。因而,在大股东控制的条件下,大股东帮助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几乎不受约束,不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就是由于股权构成及形成机制而产生的。

(四)会计制度的缺陷。由于我国会计处于与国际会计接轨时期,因而近几年不断出台了新的准则,本想遏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又有一些不足,为盈余管理留下了较大空间。如为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虚构利润,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但随后出现了利用资产置换、股权转让在内的非货币性交易以及债务重组操纵利润。为了防范这两类业务,财政部于1999年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但是新的能够规避准则约束的交易方式又出现了,即通过非货币性交易“货币化”等。为了制止上市公司愈演愈烈的利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紧急出台了《暂行规定》,但在上市公司最近发生的关联交易中,又出现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从我国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会计规范在约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中存在着局限性。

四、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主要方式与手段

(一)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在现有会计准则中,没有对关联方作专门的定义,只给出了判断关联方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有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3].按照以上标准,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同受一方施加的重大影响,则该两方或多方通常不视为关联方。这就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由于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集团公司有着天然的联系,上述准则和规定实行后,原来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帮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几乎不现实,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在则变成受控股股东重大影响的若干个子公司进行盈余管理,这样就可以使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绕开其规定。另外,准则规定:拥有附属企业20%以下的股权,通常也不认为是关联方,因而当发生较大数额关联方交易前,上市公司可以提前出售其附属企业的股权,以使其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如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某地磁卡,2001年销售给某高新技术投资公司的验钞机收入达2.24亿元,销售毛利为1.31亿元,占上市公司2001年度合并主营业务利润的54.56%,该高新技术投资公司原是该磁卡持有94%股权的控股子公司,但2001年度经两次转股之后至2001年末不再持有其股权,因此这笔巨额销售从关联交易变为非关联交易[8].

(二)关联交易复杂化。现有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总销售量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商品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情况处理: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所销售商品账面价值120%,将按商品账面价值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方差价)。根据以上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计一种复杂的关联方交易以达到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假设某集团公司有A、B、C、D、E五家子公司,其中A为上市公司,假定商品销售仅限关联方之间。集团公司先把商品销售给B,因而B的账面价值就为原价值的120%,B再把它销售给C,C的账面价值就为原价值的,以此类推,当E把它销售给A时,A的账面价值可能为原价值的几倍,因而当A把商品再销售给其任何一个关联方时,其可以从中获得巨额利润,从而达到提高其利润的目的。通过反向操作,也可以使其达到平滑利润的目的。

(三)关联交易隐性化。从表面上看,上市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进行交易,无关联关系,但实际上两家公司又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下,上市公司才不得不与那家公司进行了交易,其公允性值得怀疑。另外,也有这样的情况:两家公司进行交易,表面上发现不了它们有关联关系,但实质上是关联交易。比如说,我们假定A为上市公司,B为A的子公司,C为另一外界公司且与A、B无任何关系。现A以高于市价100%的价格向C出售商品,C再把商品以同样的价格出售给B,对C来说并没有损失什么,但A却可以通过C把商品加价出售给其关联,以达到提高其利润的目的。从形式上看,A与C、B与C无任何关联关系,但它们之间的交易实质上是关联交易[9].虽然确定关联方交易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这要求会计、审计人员对企业的业务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有相当丰富的工作经验,一般情况下会计、审计人员是很难发现的。加之会计信息不对称,外部人员要想知道上市公司的隐性关联交易,更是难上加难。另外,我国会计准则对隐性关联交易的规定较少,这导致了一些上市公司利用隐性关联交易来提高利润,粉饰会计报表,使关联交易盈余管理愈演愈烈。

五、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导致我国关联交易盈余管理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上市公司较为普遍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它已经给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带来一些弊端和负而。而改变此现象的唯一是实现公司治理模式由行政型向市场型治理模式的根本性变革,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公司股权分散化,至少使其他股东联合起来能够在表决权上与大股东抗衡,改变上市公司利益主体和治理主体过于集中的局面。此外,西方发达国家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引进独立董事的做法,山有助于健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书月16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但对独立董事如何履行其职责以及不履行如何处罚,没有作详细的规定。从实际执行来看,某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成了一种摆设,其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因此应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其独立性得以充分发挥。可以考虑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量,特别是增加会计人员的数量。特别要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应尽快出台对独立董事不履行职责的处罚规定。

(二)改变上市公司取得上市资格、配股和发行新股以净资产收益率为唯一核心控制参数。如上所述,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取得上市资格、配股和发行新股,而我国关于股票上市、配股和发行新股的规定都是以净资产收益率为唯一核心控制参数。这样固然可以大幅度降低管制成本,但很可能诱发上市公司在利用关联交易提高净资产收益率方面大做文章,增加市场的投资风险和信息成本。因而应改变上市公司取得上市资格、配股和发行新股以净资产收益率为唯一核心控制参数,建立一个包括货币量指标和实物量指标、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综合经济指标体系,以全面考核上市公司业绩及经营质量,激励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兼顾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兼顾经济效益和效益,发挥上市公司在建立企业制度中的典范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准则。对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断关联方,同时应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制定一套比较灵活的、可操作性强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并规范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所进行关联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披露市场公允价格以及其关联交易的定价与市场公允价格的差额,使外界信息使用者能够判断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

(四)规范中介行为,发挥其监督作用。首先,加大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审计力度。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联交易的审计准则或审计指南,注册会计师也应关注上市公司特别是微利公司或巨额亏损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分析其是否为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并发表公允的审计意见,以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其次,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要求资产评估师出具客观、公正的结果,杜绝其过程中的随意性。总之,监管部门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有效督导,规范其竞争行为,提高其质量水平,才能从该环节有效地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后果。

(五)加大对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监管和惩处力度。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外部环境较为严峻而公司所受到的监管却较为宽松,现有的法规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惩处力度较小,这就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而且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更趋隐蔽,由于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被审计出的概率很小,而其所能够得到的收益又是如此的巨大,因而上市公司就更愿意冒险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如果我国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盈余管理的监管和惩处,其在进行关联交易盈余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后果。另外,控股股东在没有相应制裁措施约束的情况下,利用控制权操纵关联交易,将更加倾向于侵害公司利益,造成中小股东利益受损[10].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法,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以加大盈余管理成本,减少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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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斌,蒋琪发。上市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初探[J].商业会计,2000,(8)。

[2] 刘百芳。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01,(1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Z].北京:经济出版社,1999.15-17.

[4] Scott.Financial Accounting ory[M].Prentice-hall,inc.1997,295.

[5] 刘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解析[J].财经与实践,2001.(9)。

[6] 陆建桥。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J].会计研究,1999,(9)。

[7] 何剑亮。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其监管[J].证券市场导报,2002,(1)。

[8] 陈林荣。规范关联方交易提高会计透明度[J].财会通讯,2002,(10)。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债能力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9-103-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支持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这也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得到了空前发展。但由于关联方交易在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关联方交易来调整或者控制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得上市公司的企业财务信息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难以维持。

一、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影响

1.对内部控制者的影响。管理者和股东是上市公司主要的内部控制者,为能达到操纵股价等目的,他们可以利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在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时进行违规操纵,或者利用自身手中的职权对外部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侵占。而相对于经理层,他们可能是为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稳定,会计信息呈现良好的信号,而通过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又或者是机会主义,经理层为了增加自己的财富以及巩固自己在企业的地位,可能通过关联方交易来避免披露企业的财务窘况。虽然公司内部管理者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表面上维持企业各财务指标,尤其是偿债能力以及盈利能力指标的良好性,但上述管理者的短视行为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对外部投资者的影响。当上市公司主要的内部控制者通过非公允性的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外部投资者只能通过企业对外公开的财务报表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而对企业真实的财务信息并未有实质性的了解,这极有可能使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误判。当外部投资者察觉自身错误的投资行为,他们会立即减少资金的投入或者马上撤出投入的资金,甚至可能会迅速地退出资本市场。外部投资者一旦撤资,那么被投资公司的偿债能力会迅速削弱,公司极有可能因此倒闭破产。

3.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上市公司过度的利用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必然会大大地降低企业自身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严重地浪费资本市场的资源。当企业的虚假信息充斥着整个资本市场,不管是内部控制者还是外部投资者都会对资本市场丧失信心,导致众多投资者撤出大量资金或者全部撤资。上市企业失去了投资者的资金支持,公司将会损失惨重,公司无法拥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务或者进行投资,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会大大减低,导致企业的体系就会顷刻瓦解,造成资本市场动荡,更有甚者就是会导致资本市场崩溃。

二、文献研究

西方国家的资本市场比较成熟,证券市场也日趋规范,即使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比较频繁,但国外学者针对关联方交易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也比较齐全和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外学者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与企业价值、盈余管理、公司治理等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得出很多的研究结果。如:

Gordon,Henry,Palia等(2004)通过对112家公司公开交易样本的关联方交易进行了研究分析,他们的研究发现公司的治理机制越弱,其关联方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和关联交易金额也就越大,而且会降低公司的企业价值。Kohlbeck和Mayhew(2004)通过1261家公司的年报、附注所披露的信息进行了研究分析,同时也验证了公司大规模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是由于公司的治理机制较弱导致的观点,此外,他们还发现较为复杂的关联方交易以及与企业投资相关的关联方交易和未来投资回报率呈正相关,但公司的股东、董事以及员工所发生的较为简单的关联方交易与预期股东回报呈负相关。Gordon和Henry(2005)通过对2001年美国的1261家上市公司进行研究考察,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企业价值与关联交易的次数和金额为显著负相关,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借贷行为也支持上述结果。这一结果也表明了公司调整企业的绝对超额收益与某些特定类型的关联方交易为显著正相关,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是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Yin-Hua Yeh等(2012)通过对我国台湾控股权较为集中的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与关联方交易的关系进行研究分析,其研究结果表明一个良好的企业,其治理水平能有效地约束关联方交易的负面行为(如:关联销售和关联担保等)。

我国证券市场虽然起步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学者根据我国关联方交易的现状,对我国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大量的研究,并得出了较多的研究结果。如:邵毅平、虞凤凤(2012)基于我国内部的资本市场视角,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在我国内部资本市场的作用进行研究分析,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允性关联方交易能促进企业价值的提升,而上市公司的非公允性关联方交易是导致我国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的重要原因。关月琴、赵迪非(2014)通过对我国沪市A股2009年至2011年的上市公司是否以关联方交易作为企业盈余管理的手段以及在不同的企业特征下关联方交易和企业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研究分析,其研究结果表明:ST公司、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的企业基本上以关联方交易来进行盈余管理和“隧道挖掘”行为。沈振宇、宋夏云(2015)通过对海南航空和海航集团的关联方交易进行研究分析,其研究发现:另类控制股东海南航空公司给其关联方转移了大量的资金以及输送了较高的利益,使得其身负大量的负债和应付利息,较大地损害了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企业的业绩。

三、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现状分析

根据鲍新中教授在《关联方交易、公司治理和偿债能力的关系》中运用锐思数据库中中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数据,对2010-2012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进行了统计分析,其研究结果显示:2010-2012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主要为担保与抵押、资金拆借、资产交易、股权交易、商品交易等;此外,上市公司中制造业的关联方交易占比最大。目前,我国三大产业中还是第二产业所占比重较大,而制造行业在第二产业中的比重最大。因为制造行业的产业链较其他行业而言是完整的,产品的销售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而原材料是其成本项目中不可或缺的项目,产、供、销共存,容易发生关联方交易行为。虽然我国证券市场起点较晚,且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经验以及监管力度不足,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法制法规还不完善,甚至滞后。

1.关联方交易由失衡的股权结构导致。由于股权分置,上市公司基本上实现股本全流通,企业不再需要通过非公允性的关联方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上市公司的大、小股东的利益基本上一致。但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仍存在非公允性问题。此外,我国现在股权结构即“一股大”根本性问题仍然存在或者突出。所以,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仍是各种弊端中的顽疾。

2.关联方交易非公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我国上市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中可能有很多存在非公允性的。如上市公司为了逃税,或者对外界不公开自身企业的利润等而进行关联方交易。

3.具有隐性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关联方交易来调整或者控制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得上市公司的企业财务信息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难以维持,所以关联方交易具有隐形化。

4.过于形式化。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有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实质重于形式,但如果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太过于形式化,使得关联方交易信息的内容不完整或者更新不及时,就会使各利益关联方,特别是外部投资者忽略关联方交易的实质,从而利益受损。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非公允性、具有隐性化或者过于形式化,这不会造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情况的不真实,但是会使外部人无法了解公司实际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进而影响着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金融机构的利益。比如金融机构判断一个公司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就可能影响准确性。

四、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性建议

经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仍存在的监管经验以及监管力度不足,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法制法规还不完善,公司股权结构失衡,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的非公允、隐性化、形式化等来粉饰企业业绩或者制造虚假利润等问题,为了更加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1.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是由公司股权结构失衡而导致的。所以,对于即将上市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应把公司股权的分布状况,作为公司上市的准入门槛的条件之一,从而引导企业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对于已经上市的国有企业,应形成实际控股股东所持股权比例相差无几的股权结构。

2.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发生违规关联交易事件,大多是由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所以为规范关联方交易上市公司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用于处理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公司之间以及企业内部之间存在的各种合约关系,协调、整合公司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公司通过不断完善公司得治理结构,公司可以弥补企业外在层面的治理缺陷以及减少企业问题,使得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无法利用关联方交易占用公司资金甚至掏空公司。

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身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这有利于独立董事有效地执行其职权和义务。此外,独立董事不受其他股东或者管理层、经营层的影响,其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企业内部的管理层以及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能有效执行其固有的监督权、决策权。这在很大程度上能解决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非公允性的问题。

引用或者完善董事会的审批制度。上市公司按照关联方交易的交易总额和占有形资产净值的比率,把关联方交易分为三个等级:第一,豁免审批,该权利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受到公司关联方交易影响较小的范围内执行的;第二,董事会审批,该权利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公司关联方交易影响较大的范围内执行的;第三,股东大会审批,该权利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公司关联方交易重大影响时执行的。

3.中介机构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督。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价格、资产的评估价格以及资金的占用费等价格因素是关联方交易中最为关键的因素,而对这一信息需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资产评估师评估,所以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是最终披露中介机构。但是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运作方式极不规范,为了从上市公司获得更多的审计业务,迎合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要求,并与之沆瀣一气,这不仅降低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或者评估质量,还为上市公司提供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者高估资产等的方便之门。因此,对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运作进行进一步规范,不仅能提高注册会计师和评估师等对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质量,还能确保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完整性。

4.完善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证券市场应把市场监督和政府政策的约束相结合,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在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全方位地、全面地打击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财务做假行为。如:一方面是要严格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通过规范中介机构来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以提升企业的市场效率;另一方面是企业必须落实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与惩处力度,提高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允性的关联方交易的交易成本;再一方面就是我国需要不断完善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允性关联方交易的相关责任的法律认定。

5.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虽相应出台了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但与关联方交易相匹配的法制法规还不够完善,存在较多的灰色地带,不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利用这一缺陷进行会计舞弊。所以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当交易必须加强与之相关的法制法规建设。第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现有的股东大会相关制度进行深度的量化和细化,用小股东优先表决制度来规避企业通过控股股东回避或者涉及公司关联方交易事项时所发生的非公允性关联方交易,并建议企业引用相关的诉讼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防止上市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利用关联方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投资者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第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证券法》,对目前上市公司非公允性关联方交易行为的认定进一步细化;第三,不断完善与之相关的会计制度,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定价机制的信息披露、表内信息披露以及企业资金的往来明细进行规范,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邵毅平,虞凤凤.内部资本市场、关联交易与公司价值研究――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12(4)

[2] 关月琴,赵迪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关系实证研究――基于沪市A股上市公司面板数据[J].财会通讯(综合),2014(1)

[3] 沈振宇,宋夏云.另类股东控制、关联交易与掏空――海南航空与海航集团关联交易的案例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1)

[4] 鲍新中.关联方交易、公司治理和偿债能力的关系[J].财会月刊,2014(3)

[5] 王沁.关联交易利弊分析及弊端改善[J].中国商界,2009(6)

[6] 李灵芝.关联交易的利与弊[A].现代经济信息,2014(23)

[7] 张文,卢清昌.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J].会计师,2014(20)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关联方交易并非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其将市场交易趋向内部化的特性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益和盈利能力。但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关联方和上市公司便会人为曲解交易条件,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不正当利益。为减轻关联方交易的不利影响,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

一、关联方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都属于关联方交易。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就其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进行全面恰当地披露。

(一)关联方信息披露的约束分析

对关联方信息披露的约束主要通过《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早在1997年,财政部就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作为判断关联方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在会计报表辅助中披露关联方关系以及关联方交易的各项要素。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针对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非货币易来操纵利润的现象,2001年财政部又出台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随之而来的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又促生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纵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变迁,新会计准则偏重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要求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更为客观和直接。

1.重新界定相关概念。对于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控制、共同控制及有重大影响”等概念,新准则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和规范。

2.扩展“关联方”外延。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构成关联方,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构成关联方。

3.提高信息披露要求。新准则要求在合并报表中披露关联方的信息,而非原有的仅披露直接控制关系企业的信息。同时,对关联方交易要素也提出了全面披露的强制要求。

(二)关联方信息披露现状

2008年期间,共有50起上市公司违规事件被公开披露。不过,这里面存在一家上市公司多次违规的情况,比如,中捷股份、北海港等几家公司就是披露了两次以上的违规事件。从违规主体来看,ST公司仍然是高发区。在2008年的50起违规事件中,24起发生在ST公司身上的,并且这些ST公司很多是一年内多次违规。比如,*ST九发、*ST张铜、*ST威达都是一年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违规。同时,在2008年违规公司中有27家是信息披露违规。比如,四维控股就是因未能披露实际控制人而在2008年5月被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以“信息披露违规”立案调查,而SST也因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被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处罚。

二、关联方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综观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披露的现状,可从准则对关联方信息披露约束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关联方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内容等信息披露不全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对关联人、潜在关联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披露,但许多公司仅对关联人的信息进行披露,并只披露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经济性质等资料,缺少关联企业的注册资本及其变化情况。有些公司披露交易的金额,而不披露公司占此交易的比例。再有,企业支付给关键人员如董事、总经理的报酬属关联方交易,应在附注中予以披露,但上市公司报告中很少有此项内容。此外,有些关联方交易免于披露并不意味着关联方关系也免于披露,上市公司对此类交易的披露往往模糊不清。

2.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披露不适当。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内容时,表述模糊、分类不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重要项目应详细披露并加以重点说明;普通项目则应简略披露,做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但对上市公司按交易类型关联方交易进行统计时发现,上市公司对一次发生多笔关联方交易倾向于合并披露。很明显,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时,违背了重要性原则,披露不适当。

3.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时效性差。上市公司对某些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及时,披露的时效性差,报表的有效性受到损害,这使得投资者很难认清企业的真实业绩。

(二)原因分析

关联方信息披露的违规,归根到底是因为公司关联方交易的非理性和违规,公司管理人出于掩盖事实或欺骗投资者的目的,不予披露或在相关信息披露中采取模糊化。

1.制度缺陷。《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在制定中未能对可能的关联方进行披露,同时在披露的内容、交易要素中未能从量和实质上对关联方信息进行界定。比如在交易要素中的定价政策要求以公允价值作为判断标准,而事实上又很难对公允价值进行确定,进而难以判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2.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当公司主要投资者和管理者追求各自的利益时,存在利用关联方及其交易追求自身利益的可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应信息,而财务报表信息的提供与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将制约内部监督的实施,从而诱发违规关联方信息披露。

3.问题的存在。公司所有者(委托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人)有着不完全相同的利益,人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会引发问题。当主要通过经营业绩来衡量考核经营管理人员,并以此为依据支付薪酬时,公司经营者为报酬和激励操纵利润的可能就会大增。

4.监管力度不足。一方面表现为自身监管不到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对相关监管法规的学习认识不到位,从而在关联方信息披露中不能真正读懂有关规定,例如不能在合并报表中抵销的关联方交易应予以披露,而许多公司在披露中却将其直接剔除;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违规处罚不及时、不严厉。

三、关联方信息披露的完善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制度

1.完善关联方关系的披露制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应对关联人、潜在关联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披露。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1年6月8日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凡因与上市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规定的,界定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人。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潜在关联人、潜在关联方关系和潜在关联方交易,作为具体的会计规章的会计准则理应反映这种客观存在,并对其披露加以规范。同时,由于实际控制人和行动一致人的存在潜在地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如不对实际控制人和行动一致人进行披露,报表使用人很可能将其与企业的交易作为正常交易,进而混乱使用者的分析判断。

2.完善关联方交易要素披露。首先,定价政策的完善。关联方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上市公司利润和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是对交易活动进行不公允定价。由于会计准则缺乏具体的细节规定,没有要求企业披露决定定价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与市价的可比性,从而将模糊性带入了披露中。故应对定价政策进行完善,采取指导定价,以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其次,集团内部交易信息披露问题。关于集团内部交易,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要求在与合并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这种处理方式下,当某一子公司被排除在合并报表的范围之外时,也应当对其关联方交易予以充分披露,而被消除的交易可以不予提供。一旦公司将其大部分资产转移至集团内另一个企业,而规定制约该事实的披露,这样不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违背了制定规则的初衷。再次,合并披露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可见,《准则》仅规定可以合并披露的抽象定性情况,即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而没有明确可以合并披露的具体定量情况,显然不利于具体操作。应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定量界定,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交易进行单独披露。

(二)健全和强化监管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上市公司60%~70%是从国有企业中剥离出来的,其治理机制普遍存在问题。可以借鉴国外上市公司的经验,选聘高素质人员担任外部董事,提高董事会履行职责的能力,推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明确经理执行层职责和机制,实行经理负责制;加强监事会监督,切实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制衡的机制。同时,应在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中考虑增加中小股东、债权人代表,加大中、小股东对涉及控股股东或公司关联方交易行为的监督。

2.强化社会监督。首先,应强化监管部门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督作用。证券交易所不仅应该对证券交易进行监控,还应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会计信息。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在交易公允性基础上,通过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决策加大对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力度,通过监管机构规范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工作,防止违规经营和市场投机,以保障投资者权益。其次,要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力度。独立审计是会计信息规范披露的可靠保证,注册会计师应站在“中立者”的角度,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查关联方交易,审查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来操纵利润、转移资金的现象。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要求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3.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出于特殊需要,上市公司往往蓄意将某些关联方交易信息模糊化、隐瞒不报或拒不披露。政府监管部门对此应制定相应的惩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此外,受公司治理结构的限制,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是因为经营管理人员或所有者的不当目的发生的。所以,对于违规上市公司,不仅要处罚上市公司,更要对公司董事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李明辉.试论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J].证券市场导报,2002(4).

[2] 黄媛媛.新关联方披露准则中关联方的界定及其完善[J].财会月刊,2006(9).

[3] 李传双.完善关联方披露的若干建议[J].财会月刊,2007(6).

[4] 张川.我国关联方披露的规范、监管及其国际影响[J].财会通讯,2007(12).

[5] 孙小梅.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分析[J].中国农业会计,2008(6).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公允关联交易

[中图分类号] F830.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3-0166-03

[作者简介] 曹慧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经济法。(江西 南昌 330043)

资本市场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证券市场的急速发展,不可避免地伴随着问题的出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就是广泛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一个普遍现象,它也是世界各国公司发展中的一个共性问题,由于其“双刃剑”特性,各国证券监管部门一直在致力于对该问题的解决。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既具有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公司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等积极作用;也存在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金和利润、进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等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关联交易既为各国法律所认可,同时又受到各国法律的严格限制。在我国,不公平关联交易广泛存在于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之中,其负面影响已不容忽视。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对于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联交易是一个中性经济行为范畴。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关联交易的客观存在有其积极的作用。如通过关联双方明确销关系、优化资本结构等多种方式使各自能够发挥彼此生产经营上的优势,进而达到取长补短、平等互惠的目的;同时,由于关联双方自然天成的关联关系,交易双方对对方的充分了解,可以使交易的双方节约交易成本、节省交易时间,以提高各企业的运营效率。特别是在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它被运用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与优化组合中,对国企改革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这种优势往往被一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和目前制度的原因而利用,从而使“关联交易”一词的涵义已特定化,几乎成为了证券市场一种不规范行为的代名词,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近几年也提上了证券市场规范的重要议事日程。

关联交易形成原因存在多面性和多层次性。

一、关联交易形成的管理层面上的原因

(一)经济效率原因

市场和企业都是资源配置组织形式。任何组织制度的安排都需要费用,要确定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必须考虑到交易费用。在企业出现之前,单纯在市场上进行个人交易,其交易费用很大,经济系统运行效率很低。企业出现后,通过企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和各种要素所有者的联合大大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按照现代企业集团理论,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企业有一种不断将相关企业一体化的倾向。但当一体化达到一定程度后,会产生规模不经济,企业为维持其完整的组织性,即企业与市场的界限保持稳定,需要支付昂贵的组织成本。因此,主体企业开始尝试不将所有企业一体化,而是将某些企业作为外部组织,通过资金、技术或人员等纽带和它们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这些企业仍然是独立的法人,但与主体企业有密切的合作关联。企业不仅可以通过与这些外部组织之间的资源流动节约交易费用,而且仍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一体化组织的规模、范围和分散风险的经济性。这种介于企业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的企业集团便得以产生。依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这种关系的属于关联方。而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是主要以股权(产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手段来实现的。因此,一般具有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内部的成员组织,而关联交易则主要表现为同一集团内部成员组织之间发生的交易。

集团内部成员组织之间的交易即关联交易可以大大节约交易费用。第一,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内部组织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使集团内部组织成员的技术选择和人员组合专门化,从而节约劳动时间。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关联交易可以节约信息费用。企业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为使交易达到目的并有效控制风险,必须搜集相关信息。而现实中的信息结构是复杂和千差万别的,要获得信息需要发生成本即信息搜寻费用,它直接影响到资源的配置效率。由于外部市场的不确定性及信息的不对称,使交易过程存在巨大的风险,从而发生大量的交易费用。企业集团以股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为纽带,依靠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从而实现纵向的行政权力指导和资源配置,信息成本大大减少。尤其当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和信息的取得变得困难时,集团内部组织之间交易的比较优势就会格外突出。因此,当利用外部市场的交易费用大于集团内部组织之间的资源配置所发生的组织成本时,关联交易将最大程度地取代外部的市场交易。如海尔股份的发展历程就是典型代表。

(二)盈余管理的不正当使用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会有意识地介入到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的处理过程中,使利润达到某种目标,从而实现自己的非公开化目标。相关经济主体通常是在公认的会计原则的约束下选择最有利的会计政策或控制应计项目,以使报告盈余达到期望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盈余管理是一种合法的利润调节行为,而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则是盈余管理的一种极端表现,是滥用盈余管理手段的结果,不仅演变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再融资有关规定中关于净资产收益率的指标,从而实现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或为了避免连年亏损面临摘牌的危险。

由于利益驱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包装的现象屡禁不止,花样层出不穷。关联方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从而造成上市公司的虚胖,达到在证券市场再融资的目的。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今天的付出是为了明天更多的索取。关联方(突出表现为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的利润输送,实现了上市公司的融资窗口功能,一旦控股股东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上市公司就成了控股股东的提款机,最终损害的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另外,中介机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的不规范运作为上市公司利用不公允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大开方便之门。中介机构的作用本来是为管理部门和投资者提供一份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但有些中介机构为了争取到客户,通过无原则地迎合上市公司的要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上市公司沆瀣一气,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报表出谋划策。

(三)制度原因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导致不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主要是公司内部人为牟取私利而滥用决策权,从而作出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利益安排,这是导致上市公司不公允关联交易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上市公司频繁发生不公允关联交易有其更深刻的制度根源,那就是我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不彻底,没有建立真正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

第一,证券市场功能的错位。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功能有两个.一是筹资功能.二是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使社会资源向那些经营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上市公司集中,功能二应该是最主要的功能。但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管理层的理念似乎存在证券市场功能错位,即过分强调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而通过证券市场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优化资源配置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是那么明显,这突出表现在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上。我国的国有企业经营情况大体上并不是太理想,改制上市为国企提供了一条解困的出路,但大多数国企如果整体上市的话,根本达不到《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发行上市有关财务指标的要求,尽管《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只要求原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另外,《公司法》规定公司如发行新股,其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么低的财务指标要求,仍然是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难以逾越的门槛。于是,国有企业通过资产剥离等方法,将一部分优质资产拿出来另外组建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是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所进行的“部分上市”、“分拆上市”、“包装上市”,余下的资产则仍然留在原企业,即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这样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改制并不彻底,这为公司上市后与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埋下伏笔,这是目前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关联交易频繁和关联交易额大的根源。

政企不分为不公允关联交易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中,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改换门庭,成为控股股东,比如现在的所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业集团控股公司等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名义上是出资人的身份,实质上对上市公司行使相当的行政干预权,主要体现为在对上市公司决策层的人员控制上,控股股东轻而易举地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影响来促成不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

第二,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法人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1)股权过于集中。上市公司多以国有企业控股为主,并且国有企业控股体现为“一股独大”的绝对控股,流通股和其他社会法人股在上市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2)内部人控制严重。公司的信息主要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内部人操纵公司运作。(3)中小股东、债权人权益得不到合理保护。公司大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或相对控制权,中小股东的投票权难以与大股东相抗衡,致使中小股东失去监督大股东的有效方式及动力。中小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司法程序上的有力支持。在企业破产程序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真正保护。不过到目前为止,尽管已出现上市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但上市公司的破产程序仍未启动。(4)董事会的功能难以发挥。公司董事会结构不尽合理,内部董事所占比例过高,即使是在董事外部化相对较好的公司中,董事会的独立性仍是一个受到广泛质疑的问题。董事会往往被大股东操纵。以上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为关联交易的产生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三,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虽然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部门规章及1997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对关联交易作了相关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不公允关联交易,但仍给上市公司利用制度本身的缺陷来规避相关规定提供了空间。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还不够详细和严格,如缺乏对控股股东行为的制约措施,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仅限于对关联交易双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价格、金额及该交易对公司的影响,缺少关联交易的定价基础,给不公允关联交易以可乘之机。

第四,对违规关联交易的惩处机制不健全。现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形式和金额呈快速膨胀之势,但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力度并未与之成正比增长,监管力度的软弱和法律手段的缺失造成了违规关联交易的低成本,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关联交易的发生。

二、关联交易形成的法律层面上的原因

目前,我国对于关联交易的规范管理已建立了一套多层次、多角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仅有10余年证券发展历史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应该说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相对发达国家和地区来说,还有相当的一段路要走。我们有必要指出,监管法律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针对关联会计处理和披露的法律规范,还包括一个针对关联交易行为的系统防范结构。目前,我国在这一系统防范结构的建设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法律层面的缺失:

(一)监管法律缺位

关联方交易作为上市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尽管其属于中性经济范畴,但是综观中外各国证券欺诈案件,可以发现关联交易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安然事件震惊了华尔街,而关联交易在安然业绩创造中做出了巨大“贡献”。要有效防止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公司业绩和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须制定严格的监管法律。从前面本文对我国关于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体系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财政部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及沪深交易所的自律性规范文件,它们均处于较低法律位阶,甚至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规范,甚至违背市场规律办事,有矫枉过正之嫌,有的规定又与实际情况相距甚远,无可操作性,难以形成对违规者的巨大威慑力。

(二)法律责任的缺位

我国目前关于关联交易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说,很多条款只有“假定”和“处理”,而缺少“制裁”部分,即只规定了什么情况下构成不公允关联交易,什么情况下该种关联交易不允许发生,但具体到违反该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对于具体的决策人),则语焉不详,或只给予一些无关痛痒的处罚。另外,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只享有行政处罚权,而无法律上的执法权,也是造成对关联交易的规范中“有法可依、有法不依”的重要因素。

(三)相关法律的协调性差

由于目前我国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大都体现为各部门规章,各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角度的不同,必然造成立法的出发点和监管重心的偏差,而且立法层次的偏低也势必导致立法质量的不高,于是各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在所难免,直接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例如,各法规采用的基本术语混乱,对于关联人就有关联企业、关联方、关联公司等多种用法,而且在不同的法规中其含义并不完全一致;法与法之间的相互冲突让上市公司无所适从,也成为上市公司不规范运作可利用的空间。

参考文献: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 盈余管理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要话题之一。从已有的文献资料来看,盈余管理的手段很多,如:会计估计变更、会计政策选择和关联交易等。随着我国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对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的监管越来越严格,通过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变更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越来越小,而关联交易作为资本市场成熟后的新型交易,对会计盈余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关联交易便成为了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首选方法。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现象越来越突出。论文使用CCER数据库中2009年至2011年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司数和公司总数计算的比例来看,2009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数占总公司数的62%,2010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数占总公司数的91%,2011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数占总公司数的54%。由此看来,研究具有我国特色的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国外有学者认为进行关联交易能够降低成本,另有学者认为关联交易会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甚至使公司价值下降。证实了进行公允的关联交易能够减少集团内部的交易成本,有助于实现公司整体的战略目标这一优势。Coase(1937)的研究发现,关联交易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Khanna和Palepu(1997)研究表明,当外部市场尚不成熟而导致市场成本很高时,关联交易有助于交易主体更好地分配资源。Shin和 Park(1999)发现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可以帮助降低交易成本以及提高经营效率。Chang和Hong(2000)研究结果表明在集团内部进行关联交易和交流管理经验可以提高公司的业绩。Fan Goyal(2002)应用有效契约理论研究发现,集团结构体制和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可以帮助降低交易成本,克服生产所面临的、加强所有权和契约管理方面的困难。但是更多的研究则认为这种内部交易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会使公司的价值下降。Wolfenzon等 (2002)对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在治理环境较差的国家,常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掠夺中小股东的现象。P.H.Fan和T.J.Wang(2000)认为降低公司价值和造成公司资源流失的主要手段是关联交易,会使公司价值下降。Claessens和Fan(2003)发现关联交易是操纵利润时较常用的手段。Gordon Henry和Palia(2004)研究了关联交易与公司治理和公司价值的关系,指出在美国的证券市场上,关联交易被视为是潜在的利益冲突,股东并没有从中受益,投资者对关联交易反映消极。

(二)国内文献 虽然国内对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的研究相对于国外来说起步比较晚,但是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也非常多。肖虹(2001)发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行为与控股股东力保上市公司免被摘牌并达到配股要求的目的相联系。陈少华(2003)研究发现,扭亏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行为;亏损时间越长的公司为了达到扭亏为盈目的进行关联交易程度越大;扭亏年度前一年的亏损程度、大股东比例是扭亏年度进行关联交易影响的因素。陈晓、戴翠玉(2003)发现,关联交易活动和重组活动是扭亏亏损上市公司的主要手段。陈晓和王琨(2005)发现,关联交易受到股权结构的影响,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了思路。王怀栋和赵智全(2007)发现,连续三年没有增发新股和配股的上市公司,其再筹资动机强烈;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现象严重;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仅通过非主营业务管理盈余,而且还通过主营业务管理盈余。朱丹卉(2010)发现,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及其结果是关联方从上市公司转移利益。

三、研究设计

(一)理论基础 (1)交易费用理论。市场交易会发生交易费用,企业的存在本是降低交易费用的一种理想模式。但是对企业的协调和管理需要发生组织成本,这种组织成本一般会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而增大。当企业规模超过某一临界点,企业所节约的交易费用将会被内部组织成本所抵消,丧失企业本身的优越性。为了协调成本,形成企业集团。集团内部成员之间即构成了关联关系,而这些成员之间发生的交易即关联交易。相对于外部市场交易,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关联交易可以大大降低搜寻成本和讨价还价成本,还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费用,从这一角度看,关联交易的交易成本小于外部交易成本。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关联交易细化专业分工,节约劳动时间,提高生产效率,最终实现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2)委托理论。La Porta et al(1999)研究发现,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存在股权高度集中的现象,在这一类公司中,大股东通过优先投票权、交叉持股或者金字塔式的持股方式实施对公司的控制,并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同时对管理者进行监督,而小股东缺乏监督激励,一般采取“搭便车”的策略。此时委托的冲突问题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这类关系中,大股东从自身利益出发,存在转移公司资源和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关联交易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为了粉饰这一侵占行为,盈余管理就产生了。(3)信息不对称理论。关联交易各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是盈余管理产生的基本条件之一。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的信息,内部管理者相比公司的外部投资者来说更具有主动权。此时管理者有两种选择:一是管理者将所了解的全部信息与外部投资者共享,进而实现了利益共享;二是管理者将自己拥有的信息与外部投资者实行有选择性的共享,即公开那些有利信息,隐瞒那些不利信息,从而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牺牲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当所有者与管理者在目标上存在不一致时,出于理性人的假设,管理者会选择后者,隐瞒不利信息并且对公司盈余数据进行加工,盈余管理行为随之产生。

(二)研究假设 基于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提出如下假设:(1)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关系的基本假设。关联交易成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过程中较为实用的手段,一方面是因为其交易主体复杂、交易方式多样化和交易具有隐蔽性;另一方面是由于管理层报酬契约与企业债务契约都依赖于会计盈余信息,而管理层与企业外部各利益相关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因而管理层为了谋取私人利益,具有强烈的运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有学者指出,机会主义观下,管理层为了达到其特定目的可能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且关联交易显著提高了盈余管理程度。Gordon和Henry(2003)研究发现,盈余管理与某些类型的关联交易显著正相关。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H0:关联交易度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

(2)加入公司特征后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关系的特殊假设。我国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面临亏损以及管理层收购等过程中表现出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下文主要从已被特别处理、下一年将实行增发或配股、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这三个公司特征方面提出假设来探讨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关系。陆建桥(1999)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亏损上市公司在亏损当年及其前后年度普遍采用盈余管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公司因出现连续三年亏损而受到证监会诸如暂停或终止上市等处罚。为了争取尽快“摘帽”的ST公司因为较难通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来扭亏,必然会主动进行盈余管理,来满足其维持上市资格的监管要求。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H1:被ST的上市公司较未被ST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更强烈

下一年配股或增发公司的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配股和增发新股是股权再融资最主要的两种方式。虽然近年来配股政策有所放松,但为了达到“配股增发资格线”,上市公司在配股和增发新股前很有可能具有强烈操纵盈余的动机。许多学者对增发或配股动机下我国上市公司盈余操纵现象是否存在进行了研究,王怀栋、赵智全(2007)以科技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分析了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原因和特征,得出结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主要动机是为了获得配股和增发资格,来满足其融资的需求。从而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H2:有增发或配股等再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较没有的上市公司,会强化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程度

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公司的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非常独特的。在我国,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平均占40%以上,因此,有很多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状态,且大股东利用盈余管理手段侵占中小股东的现象已经普遍存在。关联交易作为企业盈余管理最主要的手段,自然而然地便成为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首要手段。国内外许多学者对企业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进而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了研究。Ming Jian和T.J.wong(2003)表明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和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较易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及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3: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较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有更强烈的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为了考察分析总样本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本文把2009年至2011年沪市A股发生了关联交易的公司的数据作为一个总样本进行描述性分析,具体如表(2)所示。据表(2),从观测值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是非常频繁的;其次,发生关联交易样本的盈余管理程度即操纵性应计数的平均值为0.0703,极大值为2.1254,远远大于平均值,少数企业盈余管理的程度很大;关联交易度平均值为0.0234,最大值是0.9352,远远大于平均值,说明存在少数企业关联交易程度较大,交易金额较大。总体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二)回归分析 通过SPSS软件处理,得到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四个模型的F值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1)利用大样本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的结果显示,关联交易度系数为正,并且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相关,说明了总体上看来,关联交易度和盈余管理程度呈正相关的关系,验证了基本假设H,这也正好与前人研究的结论相一致。(2)对大样本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此处的解释变量是DST*RPT,结果显示,DST*RPT回归系数为正,并且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相关,是否被ST的公司特征显著影响了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关系,被ST的上市公司较未被ST的上市公司会强化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这正验证了假设H1。(3)对大样本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此处的解释变量是DPGZF*RPT,结果显示,DPGZF*RPT回归系数为正,并且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相关,表明是否有增发或配股等融资计划的公司特征显著影响了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有再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较没有的上市公司,会强化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这验证了假设H2。(4)对大样本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此处的解释变量是DLS*RT,结果显示,DLS*RT回归系数为正,并且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相关,第一大股东是否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公司特征显著影响了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关系,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较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公司会强化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这验证了假设H3。由此可见,上文提到的假设在此处均得到了验证。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选取沪市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主要研究了大样本下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关系,与此同时,本文还研究了不同公司特征下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关系,这也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点。首先得到如下基本结论:关联交易度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这主要是因为现在监管部门对其他盈余管理手段,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因此利用这些手段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越来越小,而关联交易成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过程中较为实用的手段,因此公司会采用关联交易方式进行盈余管理。然后本文分别研究不同公司特征下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关系,通过研究得出结论:被ST的上市公司较未被ST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更强烈。公司上市会给企业带来很多好处,企业已经出现亏损被ST,说明企业已经不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为了早点摆脱特别处理,企业往往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使其净资产收益率做高,达到再次上市的要求。有增发或配股等再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较没有的上市公司,会强化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程度。我国上市公司IPO发行、配股或增发、暂停交易以及退市都要经过证监会的严格批准,为达到其指标,企业会进行一系列盈余管理行为,当然关联交易在此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较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有更强烈地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关联方在上市公司上市之前先进行利益输入型关联交易,但上市公司一旦上市之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关联交易廉价或无偿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等资源,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建议 结合最新的证券市场的会计准则内容,本文提出如下建议:(1)强化公司监管,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鉴于被ST的企业很有可能为了尽快摆脱其ST的“帽子”,大规模、高频率地使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证券监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限制其关联交易行为,将监督的重点转移到ST公司在被特别处理期间发生的接受资金、接受担保、资产重组等关联交易行为上。除此之外,本文认为,当前我国对于被处理的上市公司撤销ST的条件相对比较宽松,导致ST公司想方设法利用关联交易实施盈余管理。因此建议,证监会将ST公司的“摘帽”条件提高,在要求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净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大于零的基础上,考虑将每股净资产为正数且高于面值的条件重新纳入其中,并将满足前述条件的年限延伸至最近两至三个会计期间,以此达到遏止ST公司为“摘帽”而实施盈余管理的目的。另外监管部门应该对ST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进行管理。(2)完善公司增发配股政策。为抑制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行为,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在设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门槛时,除了要考虑其以前年度的会计盈余,而且应当关注其后续发展能力以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从而避免上市公司为了满足会计盈余指标要求而刻意修饰盈余信息,进行盈余管理。对于真实可行的投资项目,即使过去的业绩并不理想,也可以考虑给予其再融资的机会。因此,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完善公司增发或配股等融资政策,使其更贴切、实用,使公司融资不再过多地依赖于公司的会计盈余信息,不给公司在增发配股之前在会计盈余信息上有可乘之机。(3)优化股权结构,加强公司治理。从本文的研究结果来看,第一大股东绝对控股时,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往往会使用关联交易手段进行盈余管理,以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般认为公司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法人治理,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能否对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各有的权责利关系及三者之间有效制衡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公司大股东往往会在没有得到董事会认可或由少数大股东委派的董事擅权决定后,通过与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公平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转嫁包袱,为母公司提供贷款等。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通过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使其关联公司受益。因此,应该稀释股权结构,削弱大股东权利,这样相对来说降低了第一大股东的决定权,使其不再像原来那么方便于利用自身的优势,使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来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还要加强公司治理,协调好大股东、中小股东以及管理层等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晓、王琨:《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与国有股改革——来自我国资本市场的实证证据》,《经济研究》2005年第4期。

[2]朱丹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与关联方利益转移关系》,《财会通讯》2010年第12期。

[3]陆建桥:《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会计研究》1999年第9期。

[4]王怀栋、赵智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实证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07年第6期。

[5]陈少华:《亏损公司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6]陈晓、戴翠玉:《A股亏损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手段研究》,《中国第二届实证会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2003年第12期。

[7]Coase,R.,1937,The Nature of the Firm.Economic,1937.

[8]Khanna,Tarun and Krishna Palepu,Why focused strategy may be wrong in emerging markets.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97.

[9]Shin H., and Y.S. Park .Financing constraints and internal capital markets: evidence from Korean Chaebols.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1999.

[10]Chang,S.J. and J. Hong .Economic performance of group-affiliated companies in Korea: intragroup resources sharing and internal business transaction.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2000.

[11]Fan Joseph P.H. and Vidhan K. Goyal. On the patterns and wealth effects of vertical Mergers. working paper,2002

[12]Wolfenzon and Daniel.A Theory of Pyramidal Ownership. working paper. New York University.1999.

[13]Claessens,Stijin,Joseph P.H.Fan, and Lang Larry H.P. The benefits and costs of group affiliation: evidence for East Asia. working paper,2003.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6

关联交易的必然性:体制因素透视

理性地看,当今我国资本市场中关联交易的存在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更有体制因素的制约和驱使。其中,经济因素是导致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普遍原因,诸如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但就体制因素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则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和必然性。

首先,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如“盐湖钾肥”就是在既有的国有企业集团中“改制”出子公司上市.其结果表现为“盐湖钾肥”上市公司有一个投资关系明确的母公司,并且兄弟姐妹公司众多,因而先天就带有关联性。

其次,由于受上市额度的限制和《公司法》对公司股票上市财务标准的严格要求,“盐湖钾肥”上市之前由其母公司“盐湖集团”进行了一系列的资产剥离、重组和包装,最后将核心资产拿来上市。这样的上市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两头在外,不能独立面对市场,就像一个不能独立于父母的孩子一样,衣食生活完全依赖于父母。这种公司与其母公司及兄弟姐妹公司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关联交易因而也就不可避免。

再次,我国的上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其是要应对加入WTO后的巨大冲击,公司必然要通过投资、收购和兼并来实现规模扩张,向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以期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而关联性的并购重组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实现低成本扩张的一条捷径。

从“盐湖钾肥”的现状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大部分是由体制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具体表现为三种较为典型和突出的情况。

第一,资金往来型关联交易。公司上市后,一方面募股资金被大股东非法占用,另一方面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占用费,以及日后的还债或以资产抵债,从而导致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大量的多重的关联交易。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无偿占用、往来款拖欠、从上市公司借款、上市公司为大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等,并且方式还在不断创新。

第二,资产重组型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关联资产重组又进一步表现为三种类型:(1)“盐湖钾肥”上市初期,困难重重,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慢,母公司“盐湖集团”为了保住“盐湖钾肥”上市公司的信誉,而与上市公司实施大规模的关联性资产重组。(2)“盐湖钾肥”为了保持在行业的龙头地位,或为了迅速调整公司的产业结构和资本结构,快速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力,使公司朝着更有利的方向发展,依靠母公司“盐湖集团”的实力,与其实施大规模的资产重组和关联性资本运作。(3)为了避免与母公司及兄弟公司开展同业竞争,而与母公司及兄弟公司进行关联性资产重组。

第三,母子依赖型关联交易。“盐湖钾肥”子公司上市后,与母公司存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生活福利设施的享用等方面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为了尽快实现与母公司在人员、资产和财务方面的“三分开”,进而实施收购大股东的原材料生产和采购系统、产品销售系统以及办公、福利设施等关联易。

利弊分析:弊大于利

关联交易是一种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的交易行为,其特殊性在于交易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甚至是相当复杂的特殊关系,也就是关联方关系。正是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由于有可能存在某种特殊的利益关系而使得交易失去公允性.进而与建立在公允基础上的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区别开来。

诚然,关联交易本身具有两面性,有其规范性和合法性的一面,也有其不规范和危害性的一面。但是,正是这种两面性,使得关联交易往往为企业占用资金、合理避税、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公司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提供了外在市场外衣掩护。

首先,关联交易有可能损害非关联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举例来看,若甲企业控制乙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则甲企业与乙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而当两者之间发生交易时,作为大股东的甲企业很可能会从其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使得交易失去公允性,因为在乙公司的收益中.甲企业只占51%的份额。这样,对乙公司来讲,这是一笔不利的交易,少数股权股东和债权人将因此而受到损失。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若丙为丁公司的行政总裁,而丁公司是由100名分别持有1%股份的人拥有,由于股权分散,股东不屑于公司的控制权,丁公司实际上由丙控制,即通常所说的内部人控制,这时,尽管丙并不拥有丁公司的股份,但是,丙与丁公司之间的交易仍然属于关联交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丙与丁公司做的任何交易都会令丁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处于更大的危险之中,原因是丙在丁公司中即使有利益也只会占极小的份额。

其次,关联交易也可能会进一步对证券市场构成严重危害。在证券市场中,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从而大大增加了内幕交易的机会和市场操纵的手段;关联交易还可能会粉饰公司的财务报表,掩盖投资风险,进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判断和投资决策。我们知道,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但是,如果证券市场成为少数人利用关联交易攫取利润、套取资金的游戏场所,那么投资者将会对市场丧失信心,最终会远离市场。

当然,尽管证券市场中的关联交易存在诸多弊端和危害性,但是规范的关联交易还是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哪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进行关联交易。纽约股票交易所在20世纪50年代曾采取了禁止一切关联交易的做法,但最终还是放弃了这一禁令并重新修订了交易规则。交易是买卖双方一种自愿的市场行为,不论交易主体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只要交易主体具有法定的资格,交易标的符合法律的规定,交易过程遵循法定的程序,交易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当、合法的关联交易通常应具备下列几个要素:(1)交易必须是自愿的,只有自愿才能有公平交易的基础;(2)交易的价格必须是市场价格或比照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的;(3)交易的条件必须公平合理,不仅参与交易的双方愿意接受,而且应该给予其他市场参与者同样的交易机会;(4)交易的动机非出于不良目的如操纵市场、转移价格或财产、粉饰报表、逃避税收、骗取信用等;(5)交易的后果不能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的利益。

监管:重视独立董事的意见

股东主义至上的公司治理理念与公司治理结构,与股东所承担的实际风险并不相符,股东的自利思想和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使股东及其股东主导的公司董事会有可能漠视公司其他参与者的利益。科学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应有非股东的代表出任公司董事会董事,这样既能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又能保护公司其他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股东和经理人员能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制止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由于管理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历来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控制”的结果,导致管理层独搅大权,董事会形同虚设,公司的权力结构严重失衡,关联交易盛行,侵犯中小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盐湖钾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就关联交易行为发表其独立意见,对打破董事会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防范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是十分必要和具有现实意义的。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其以下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也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且考虑因素。无疑,上述规定的出台,对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也应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还刚起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社会、经济、法律环境还不够成熟,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本市场尚没有完全建立,人力资源的价值难以充分体现,使得独立董事制度缺乏激励的基础;个人信用制度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独立董事所作出的决策很容易失去信用保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三分之二的股份不流通并且股权过于集中,使占绝对控股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并没有处在同一个利益平台上,独特的股权结构制约了独立董事发言的机会和权力;专家学者型的独立董事一方面事务缠身,另一方面缺乏现代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经验,“独立”意见的权威性受到质疑等等。

税法调整和特别会计处理

在关联交易中,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关键要素,它是衡量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的主要判别标准。一般认为,如果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与市场同类同种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存在偏差,则该种交易即可被认定为非常规交易,对于公司的非常规交易国家通过税收立法来予以调整。我国税法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亦有特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法调整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关联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逃避税收,损害国家的利益,同时,税法调整还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非关联方的利益。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督法规有相当一部分都来源于税法条款,如关联方关系的界定、交易价格的认定等,监管当局和投资者可以通过税法的有关规定来了解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并对其作出是否公平合理的判断。

对非常规交易的另一种监管思路是实行特别会计处理。所谓特别会计处理,是指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那么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的利润,而应作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进行处理,以杜绝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的情况。其中,需要特别处理的关联交易除正常的商品交易外,还包括其他商品和资产的出售、应收债权的转移以及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委托经营和资金占用等方面的内容。很显然,如果说税法调整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少计利润、逃避税收为目标的监管,那么,特别会计处理则是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多计利润、粉饰盈余为目标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