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发展范例6篇

金融监管发展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1

金融系统正变得越来越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金融监管政策也许建立起统一的标准。例如,美国有些关于限制交易性质的金融机构的措施,但是这些机构可以去巧妙的选择亚洲,欧洲等其它一些他们认为监管较好的国家做,此时,国与国之间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在2003至2004年间,美国出台连续加息政策,这些政策非但没有压低长期借款成本,截然相反的是,美国之后开始施行的降息政策也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归根结底,是由于全球资本的自由流动,才会削弱本国的市场操作。所以各国当局加强协调的一致性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通过协调的一致性,才可以做到跨国界的监管。

2确立金融”灾难”预警一体化机制

对于全球的资本市场来说,全球性金融危机无疑是一颗最大的“毒瘤”,一次全球的巨大灾难。而面对灾难的到来人们并非束手无策,而是在灾难来临之前提前建立好一套有效的预警机制。而同样的,当今全球各国都有自己独有的预警方案来应对金融危机,但却没有完善的全球预警一体化机制。伴随着交通通讯便捷以及国家到国家,地区和地区之间已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情况来看,导致唇亡齿寒,因此,更需要紧密团结。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和不久前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已经引起了全球金融动荡。如果我们能实现通过国际合作,建立金融预警系统,就可以在“灾难”来临之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最大程度上的的避免。

3确立全球性金融“灾难”救助机制

面对全球性的金融“灾难”的到来,全世界迄今为止缺乏在国际最后贷款人方面的具体安排完善的组织。但关于这方面的议题却众说纷纭,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一个是在监管中母国的地位和作用,关键要点是根据1983年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中确定的原则,母国银行是对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在满足流动性需求状况时,提供直接责任的,同时要求母行找到自己国家的中央银行。事实上,母行在其中起到的是一个导管的作用,在适当的情况下向外国子公司提供相应的帮助。第二,建立相应的国际机构,此举众多,主要有建立了国际保险公司、国际最后贷款人措施、社会团体的国际安全网络、国际贸易融资支持体系及紧急筹融资机制等。一些国家的政府、组织和个人也提出了相对周详的设计,包括建立国际破产法院、全球金融稳定基金、系统的全球金融监管机构等。这一系列的想法反映出各界在金融风险和全球化的优化结构调整的关注,但假设实施过程本身会涉及很多利益的分配问题,因此,提高未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仍然任重道远,但我始终相信,伴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过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必将不断发展和完善。

4关注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2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和谐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061-05

引言

2008年9月,次贷危机高潮迭起,引发了美国“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从贝尔斯登到“两房”,到雷曼兄弟,再到美林、AIG的一系列事件,强烈冲击着全球金融秩序。

危机背后,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失调。20世纪70年代以来,产品创新、工具创新、市场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等层出不穷,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这次金融危机是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环环相扣后由一个“蝴蝶效应”所引发的,而其本身就属于一个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但金融危机的发生本质上并不是金融创新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管的问题。

一、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一)金融创新的概念

创新这一概念是本世纪初美籍奥地利经济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首次提出的。熊彼特使用“创新”一词是用来定义将新产品、工艺、方法或制度引用到经济中去的第一次尝试。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些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但是金融创新真正成为金融领域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并成为研究的对象,则是80年代的事。虽然金融创新是一个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概念,但直到目前为止,金融创新一词在学术界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阿诺德・希尔金(Arnold Heertje)认为:创新,总的来说指所有种类的新的发展,金融创新则指改变了金融结构的金融工具的引入和运用;大卫・里维林(David Lliewellyn)对金融创新如下定义:金融创新是指各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新的金融市场及提供金融服务方式的发展,在他看来金融创新显然应该包括金融体制创新,而且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创新。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人们对金融创新认识的深入,金融创新的定义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的外延,即金融创新的分类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

(二)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金融创新是以金融深化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和利率平价理论为基础的经济学范畴,下面就简单阐述一下有关的基本理论。

1.金融深化理论

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爱德华 S 肖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金融在所有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金融机制一方面会促使被抑制经济摆脱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如果金融领域本身被抑制或扭曲的话,则会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实现经济发展,就必须实行金融先行的政策。金融深化理论在分析方法上,提出“财富的研究比货币的研究更为重要”的观点。在以往的经济研究和政策制定中以货币为中心。但金融深化理论认为,要研究经济,最重要的不是流量而是存量,只有研究财富的存量才能说明一个国家的实力,也才可能看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趋势及发展潜力。一个国家经济越发达,它的金融资产量越大。金融资产的大小跟该国的国民收入之间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个比例越高,经济发展越快。据此,肖提出金融深化理论,要求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这与金融创新的要求正相适应,因此成了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2.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学派是从货币学派分离出来的一个新兴经济学流派,最早提出理性预期思想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翰・穆斯。20世纪70年代初,卢卡斯正式提出了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理论的核心命题有两个:第一,人们在看到现实即将发生变化时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合理的、明智的反应;第二,那些合理的明智的反应能够使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据此,政府的责任在于确立一种有利于公众进行理性预期的政策规则,减少经济的不确定性,强硬反对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和政策,力主经济自由主义,要求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反对金融管制,这与金融创新的要求正相吻合。

3.利率平价理论

利率平价理论由凯恩斯于1923年在其《货币改革论》中首先提出,后经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发展而成。该理论认为,由于各国间存在利率差异,投资方为获得较高收益,就将其资金从利率低的国家转移到利率高的国家。如甲国的利率水平高于乙国,投资者就会把资金从乙国调往甲国。为避免汇率风险,投资者一般按远期汇率把在甲国的投资收益变为乙国货币,并将此收益与乙国投资所得收益进行比较,从而确立投资方向。两国间投资收益存在的差异导致了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直到通过利率的调整两国的投资收益相等时,国际间的资本流动才会停止。厉以宁先生指出,利率平价理论研究两国利率之间的差异,以及整个资本的流进流出和它的管制问题,都推动了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而其本身也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三)金融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进展。但是,由于受到体制、技术、政策和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管制严,金融创新缺乏内在动力

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的金融管制已大大放松,但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仍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严格的金融管制限制了金融创新的空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体制上的原因,还远远没有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机制尚未形成,这使得各国有商业银行缺乏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

2.品种少、规模小

消费信贷、网上银行、租赁、个人理财业务等只是少量开办,仍处于探索阶;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国际金融和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等方面,还处在待发展阶段,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从已开办的新业务的发展水平看,由于受到来自内外部的约束限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业务的发展规模较小,在银行的整体业务中占的比例低,难以起到调整、优化总体资产负债结构的作用,也难以产生规模效应。

3.金融创新主要表现为数量扩张、质量较低

我国现有金融创新重点放在易于掌握、便于操作、科技含量小的外在形式的建设上,如金融机构的增设、金融业务的扩张等,而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经营机制方面的创新明显不足。此外,由于金融创新主体素质不高,创新的内容比较肤浅,手段也比较落后。

4.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

存款等负债业务一直是各家金融机构竞争相对激烈的业务领域,金融机构退出的业务创新和工具创新也在这个领域最为丰富。如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大额存单等大部分业务和工具创新皆属于负债类业务创新。长期以来,贷款一直是金融机构垄断的资源,这个领域过去几乎不存在竞争,因而创新明显少于负债业务。

5.金融创新的监管不完善

目前,对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的监管还不到位、不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的许多方面还不规范,自我约束性不强,经常出现违规行为。我国金融法规仍不健全,金融创新的监管手段仍很落后,还没有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正常轨道,所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加强金融监管的创新就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二、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1.从一般“市场失灵”理论角度看

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当发挥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金融领域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在经济领域中,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

(1)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如私人阳台上种植的花草对行为所产生的愉悦作用等,后者如大气污染等。对金融业而言,两种外部性可能都存在。

(2)垄断。某些部门具有很强的由其技术决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其固定资本又具有很强的长期使用性和沉淀性,因而构成加入壁垒就自然垄断。金融业在本质活动上是规模经济的,因此就会表现追求超大规模,摆脱管理的特征。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对其交易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金融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也存在着不对称现象,这将导致市场主体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即道德风险问题。

2.从金融业的特征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

(1)金融业是“公共性”产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储蓄,而资金的运用又是面向社会公众,因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行为、业绩对社会公众产生直接的影响。

(2)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

(3)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到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理论分析,我们可以说,金融创新是金融自由化的必然产物,而金融监管则是国家干预主义在金融业的逻辑延伸。经济发展史表明,绝对的自由化和绝对的政府干预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因此,当代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自由”与“干预”相结合的经济体制。至于是“自由”多一点还是“干预”多一点,则取决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从理论根源上讲,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就像“自由”与“干预”一样,是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互相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

(三)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监管体系存在“ 真空”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最突出的问题是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虽各有分工、各有侧重,但相互之间仍存在权责不清与相互冲突的问题,存在监管中的“真空”,相互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体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负责审批的不负责监管和检查,负责现场检查的不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多头监管的做法,其结果必然使得监管力量分散,不利于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1)对金融监管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认识不清。金融监管是促进金融稳定各项安排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并不是万能的。而且,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具有稳健和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有效的市场约束、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网等先决条件。

(2)对市场规范在保证金融体系稳定上的作用认识不足。市场根据价格信号的变化与传播,灵活地发挥着对社会资金的配置功能和对金融机构的选择功能。有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提高市场对金融机构运行的约束,对市场缺陷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而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利率管制等人为地替代或扭曲市场的现象还相当严重。

(3)对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认识不清。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共同任务和职责,监管机构是外因,金融机构是内因。对单个金融机构而言,该机构应对其自身负最主要的监管责任;而监管机构更多考虑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3.监管者垄断性风险大

金融监管由于其所处的垄断性地位,在监管实施过程中缺乏市场机制中自我纠错的约束性和竞争性,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政府失灵” 现象,最终降低或者破坏监管的效率。监管者往往拥有强大的法律权限。由于它可以根据法律权限,站在垄断的立场上对被监管者行使其监管的法律职能,因此,它成了“ 法定的垄断者”。出于这种超然的垄断地位,使监管者很难发现其监管中的负面影响并主动予以纠正,因此,不具备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机制。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关系

以美国为代表的住房领域的次贷危机的发生,所暴露的恰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深层矛盾,它告诉我们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之间是一对天生的孪生兄弟,没有金融监管制约的金融创新势必会带来灾难和不幸。金融创新须臾也离不开金融监管,否则金融创新就会导致金融风险。这从理论和实践看,都需要我们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作出分析。

(一)“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金融再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金融创新会打破金融环境原来的均衡状态,产生新的风险,使原有的监管措施失效。如果金融创新的信息披露充分、风险管理有效、监管到位,金融创新仍然是规避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途径,否则金融创新就可能带来金融脆弱性、危机传染性和系统性风险。因此,金融管理当局应及时调整监管对策,对金融业实行新的管制,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动态的“博弈”过程

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相互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

(三)金融创新是金融深化的突破口,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对金融创新既有促进也有抑制作用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若以目的性为标准对金融创新进行分类,金融创新可以分为竞争性金融创新、合作性金融创新与监管性金融创新三大类别。不同类型的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互动过程中,共同促进金融业发展。竞争性创新是指个别的金融机构为了商业利益进行的业务创新,它可能最终变成全行业的活动。由于创新形成新的生产能力、高的效益和超额利润,会引起同行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这种金融创新偏重在金融技术的创新方面。协调性创新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或者金融行业之间进行的合作,以减少行业成本和障碍,提高金融行业的整体效率。它在一定条件下比竞争性创新显得更重要。尽管竞争性创新和协调性创新都是对现有的法律框架的突破,但是相比较而言,协调性金融创新更多的属于制度方面的创新。正是由于制度因素,所以这方面的创新更多地体现了金融机构的合作。监管性创新是指金融当局自觉适应金融的变化,而超前进行的法律方面的变革。这种创新主要体现在:

(1)监管方式上,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由于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发展,传统的以机构为监管对象的方式便不再适应,而应以功能为基础进行监管。

(2)监管标准上,从资本监管到全面性的风险。传统监管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这种监管主要是针对信贷风险的,但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其他各种风险,仅仅对信贷风险进行监管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目的。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各国及国际监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3)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传统监管制度注重外部控制制度,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国及国际监管机构对金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越来越给予高度重视。

可见,上述三类金融创新中监管性金融创新是困难的。因为法律的形成主要是对现存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创新恰恰就是对现有法律框架的突破。特别是制度方面的创新尤为如此。在一个特殊时期,监管可以进行创新。当一个体系和体制进行重建时,这种创新就会形成。中国目前正是处在这样的时期,所以,我国金融当局应当进行一些超前性的金融改革。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相互关系问题,实质上体现了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哲学思想的重心所在,即金融监管的重心是应该放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持金融体系稳定方面,还是应该放在鼓励竞争、提高效率、维护本国银行在国际银行业中的地位呢?这是一个两难选择的问题。因为,选择前者(加强管制)会抑制本国银行的活力,使其在国际金融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选择后者(放松管制)则可能会影响银行业自身安全和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四、美国次贷危机成因分析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对全球经济金融的影响无庸置疑。究其危机发生的原因,与金融创新畸形扩张同时又缺乏有效金融监管密不可分。

(一)金融创新缺乏监管酿成危机

金融创新的本来目的是为了提高金融运营的效率,而金融运营效率的提高借助于金融深化来实现。金融深化的实质就是利用金融创新来增强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即通过利用银行体系适度的货币乘数效应和金融市场杠杆效应,达到推动实体经济有效增长、加快社会财富积累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中除去金融制度和组织创新以外,微观层面的金融工具创新其实是通过节约资本的使用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并实现风险的对冲、管理、缓释和转移。这个过程必然涉及金融杠杆的使用,涉及结构产品的使用,涉及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风险的相互转移。但是,当其中的杠杆率被随意地、过快地放大,风险在不同市场之间的转移得不到有效管理和监管的时候,就有可能导致金融泛滥。

(二)美国次贷危机金融监管的严重滞后突出表现在两方面

1.监管人手不足

在欧美成熟金融市场,大多以政府部门的宏观监管、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和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共同构成三级监管体系。但作为其龙头和核心的政府监管部门,实际中往往是危机爆发之后的“救火队”。原因在于创新品种越来越多,牵涉范围和环节与经济和社会的关联度越来越深,监管成本越来越大,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压力也越来越高而难以为之。面对衍生品在资产证券化链条上的机构呈几何级增长、或绕开场内监管、场外交易日趋泛滥的局面,监管当局的确可以说是束手无策,轻松违规而不受惩罚的现象普遍存在。

2.监管手段落后。金融创新迅猛发展,大量金融衍生品特别是银行之间进行的OTC金融衍生品交易不断增加,使金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大打折扣,从而也使得对风险的识别、划分、评估日趋复杂,金融监管面临着虚假信息和不实财务数据的严重挑战。

五、金融危机给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启示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从无到有,从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集金融业务与管理于一身,到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逐步成立,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再到今天随着分业经营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巩固,我国确立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行三会”的金融调控监管模式。不可否认,30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在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推进过程中,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并蔓延到全球经济,此次美国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以及美国监管体系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无疑为我们再次敲响了金融风险的警钟。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一方面得益于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然而,当前我国多家大型公司所陆续披露出来的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失误而导致巨额亏损的惨痛事实,再一次说明了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因此,在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决不能因噎废食,只有继续深化金融体系改革,推动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发展,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也只有如此,我国的经济增长才能得到更有力的支持。

但是,鉴于当前美国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严峻现实,在推进金融体系改革深化的进程中,我们尤其要注意吸取此次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稳步推进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使其更好地适应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从总体上来看,由于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尚未形成规模和分业监管模式相对固化,在混业经营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采用在统一监管的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中国的监管体系,即成立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主体,内部构建由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组成的专业分工的“三合一”的监管体系;鉴于此次金融危机中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缺失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们尤其要注意明晰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责任,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机构性监管模式转化为功能性监管模式,最终形成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政策,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金融监管,二者紧密协调的金融监管框架。

当然,在改革进程中,我们仍然需要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减小金融改革的风险。一方面,加快完善综合经营及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大力推进高素质金融人才的培养,组建具有全球视野的金融监管队伍;另一方面,继续推进金融机构的公司化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尽快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及时、有效甄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之间应继续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与有关经济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公示和惩处制度,严厉打击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金融市场环境,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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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WU Nan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Tianjin 300134,China)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3

货币市场基金最早诞生在美国,在我国成立时间不长。2003年末,博时现金收益基金、华安现金富利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基金等3只基金几乎同时获准在国内市场公开发行,标志着我国货币基金的正式诞生。近年来,随着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其经营主体范围也不断扩大,一些商业银行纷纷入主基金领域。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基金公司渐入混业经营的迹象也越来越明显。因此,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将带来的一系列金融监管层面的问题。

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现状

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基金管理公司日趋增多由于最初对这一金融创新没有明文规定,业界对商业银行是否可开办基金公司也无定论,故我国最初的MMF主要是由基金公司设立的。我国MMF近两年来发展迅速,2005年可以说是MMF发展的一个转折年,全年共新增货币基金21家,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工行、建行和交行三家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2005年9月底,三家试点银行全部完成基金管理公司组建工作,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交银货币、工银货币、建信货币三只基金已于2006年设立发行。截至2006年6月8日MMF共有40只,基金规模也由首发的12,838,368万份上升至23,287,040万份,增长181%,几乎翻了一番。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文件精神,可以预见,以后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还将保持相当规模。

现行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日趋完善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是我国的一项创新金融工具,是自下而上进行的自然制度变迁,成立之初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及管理当局的支持,因此存在法制滞后的必然现象,这也是金融创新的典型特征之一。自2003年我国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与货币市场基金有关的规定与办法。这些法规和办法对促进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货币市场法规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用低无论是托管费率,还是管理费率,以及综合费率,货币市场基金均创出了新低。如托管费率为0. 1 %,管理费率0. 33%,大大低于已有的开放式基金,即使加上0. 25%的销售服务费率,其综合费率也仅为0.68 %,这一费率水平同样处于低位。

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可能引发的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

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对我国的保险市场进行监管;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对银行业进行监管。银监会的成立,意味着中国正式建立起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

2003年两只准货币基金的成立昭示着银行业想入主基金业进行混业经营的意愿;2003年12月正式成立的三只货币市场基金,标志着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货币基金的形式实现资金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转换,混业经营趋势初步显现;2005年三家商业银行获批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正式入主基金领域尝试混业经营。可以说货币市场基金的成立对我国经过近11年刚刚建立起来的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直接提出了挑战。由两个发行主体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今后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显得越发重要,而因业务交叉带来监管的交叉会弱化监管的效力。

金融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可能带来的金融环境的恶化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商业银行经营货币市场基金的天然垄断优势。商业银行在设立货币市场基金上具有先天的制度优势、管理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业务优势,且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做基金的托管人,又可以做基金的管理人,使其在成立之初便有了垄断倾向。(2)信息获取不平等可能带来的不平等竞争问题。我们可以想象商业银行即是自家基金的管理人,又是其他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在推销自己的货币基金与代销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时肯定不会同样尽心,且其在信息获取上也处于优势地位,能获取其他基金公司的投资组合信息,而基金公司则无法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信息,这会使基金公司在竞争上处于劣势地位,会引发不平等竞争问题。(3)商业银行在原有货币市场子市场上的优势。如目前我国对货币基金的投资方向中未明列可投资票据市场(中央银行票据除外),但同时规定可投资证监会、央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这在事实上并未排除货币基金投资银行间票据市场的可能性(这将是必然趋势),我国的票据市场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在发行、交易上商业银行也是优势明显。

违规操作问题违规操作问题可能会来自两个方面:(1)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方向上的违规。目前我国货币市场上共有四个子市场,即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以及MMF。货币市场工具少,市场规模有限,伴随着我国大量货币基金的成立,其盈利空间必将下降,基金管理人违规使用基金的问题将难以避免。(2)引发原有子市场上的违规问题。新建市场耗时较长,因此在短期内将首先促使原有市场的扩张,此时也许会在量的增长上带来质的下降,货币基金还会寻求法规漏洞以进入各子市场。

MMF发展速度问题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是相当迅猛的,仅2005年1年就有21家新基金成立,比2004年增长了近3倍。业界都知道曾经发生在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三起三落”现象,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发展是否会带来类似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监管与发展的问题,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之一。

完善金融监管,促进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

明确监管分工,做好监管体制过渡针对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设立而带来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中国监管当局应考虑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好从分业监管向集中监管的过渡准备。混业经营条件下由于业务难以清晰地加以划分,业务交叉将使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成为常态,这将不利于监管当局实施有效监管,监管权威、监管效果、监管效率将受到挑战。分业监管将阻碍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未来还应考虑建立一个对金融业集中监管的机构,将目前分出来的监管职能合并起来,并逐步由目前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过渡,这样协调将变为内部协调而不是部门之间的协调。在目前分业监管过程中监管当局可考虑先采取分业审批、分业监管的办法。

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对投资组合进行严格限制不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水平是不同的。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建议对商业银行实施受托理财资格认证制度,并特别规定,凡资本充足率不达标且不良贷款率超过10%的商业银行不能获得受托理财资格。对于办理每次发行集合型受托理财计划,应向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逐项申请。关于投资组合,首先应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银行存款、大额定期存单、剩余期限小于397天的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累、经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禁止投资股票、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高风险的金融工具;其次,应规定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商业票据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同一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或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此外应要求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加强金融监管,完善相关法规,减少外部失灵发生的概率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投资基金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利益趋动下都有违规经营的动机存在,而违规的实施通常又与内部人直接相关,内部人包括管理者与普通员工,因此应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市场参与者在平等环境下展开竞争,避免垄断的产生,减少负的外部性,保证货币基金市场的有序发展。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4

2.在具体业务内容上,我国金融创新总类和完善程度不够。首先,我国金融负债类业务创新和资产类业务创新发展严重不平衡。银行存款等负债业务一直是各商业银行竞争相对激烈的业务领域。而在我们的资产类产品以消费贷款、银团贷款等为主,欧美银行业很流行的平行贷款、分享股权贷款、组合性融资等品种还未出现。其次,大部分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上更多的是对赢利金融产品比较关注,开发规避风险的金融创新产品力度和重视不够。一些具有重要风险管理特征的金融工具,比如互换交易、期权交易等等在人民币业务基本没有。

二、相对来说,我国在采用稳健的金融政策和管理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还是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金融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而我国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只有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制订的

三、从次贷危机中我国应如何处理 金融 创新和金融监管

我国金融业 发展 应该从这次次贷危机中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问题中得到以下三方面的启示。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5

1.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现状导致监管低效。现代服务经济下的产业延伸、扩展、重叠和交叉,要求金融服务作相应的延伸、扩展、重叠和交叉。这一变化也必然要求金融服务业加快向混合经营发展。而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仍然实行分业监管架构,就会出现体制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在分业监管状况下,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行业或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不当行为,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很难采取高效率的联合行动解决金融市场突发的危机事件。如目前中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由中央银行监管,而其子公司则按所处行业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来监管。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个监管主体的监管,往往会由于监管部门自身的责、权、利而产生权利纠葛,容易造成监管重复或监管缺位,或者出现监管成本过高与规模不经济问题。

2.金融服务业行业渗透和交叉导致分业监管出现管理盲点。在服务经济下,行业渗透和行业交叉使分业监管出现了管理盲点和监管责任难以明确的问题。由于分业监管实行的是各个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的监管方式,而金融机构的业务渗透和交叉使得非主管的监管部门难以跨部门进行全面监管。而且有的业务在一个金融机构中呈现多个行业的渗透,更使得单一监管部门无法进行监管,于是出现监管盲点。最为典型的是当前金融理财产品的出现,往往呈现银行、保险和基金的业务重合,使得单一监管部门对这类产品不同环节的监管显得无可奈何,或者无法进行跨行业监管,或者干脆撤销某些跨行业的理财产品。而这又阻碍了现代金融服务业的创新与发展。

3.金融服务业的自由化复杂化发展要求与分业集中监管的差距。长期的金融抑制阻碍着中国金融的发展,在服务经济下,金融服务业日益向自由化复杂化发展,金融市场竞争性增强,资本配置效率提高,融资方式多元化,企业有更多渠道获得资金,并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但金融业务业发展的自由化复杂化,也更容易积聚金融风险。我们既需要金融服务业的自由化以满足服务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有相应的监管手段以保证金融安全。在当前中央政府外部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分兵把守,其金融监管只能以银、证、监某个角度为立足点,在操作中面对复杂化、多方面的问题却鞭长莫及。既要金融的自由化,又要金融安全,就必须改革当前的分业集中监管模式。

4.合规性监管与服务经济所要求的风险性监管的差距。合规性监管是指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服务业执行国家的法规、制度和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管。风险性监管,是依据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分别从内部和外部开展对金融机构的全方位的、动态的监管,以加强金融机构的稳定性,是在合规性监管基础上进一步的审慎性监管。中国金融监管内容历来强调合规性,即金融业务经营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但在金融自由化趋势下,金融创新业务日趋复杂,竞争日趋激烈,从近几年披露出来的金融大案要案来看,都是粗放型管理、片面追求资产规模酿成的恶果。随着服务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金融监管从合规性监管逐步过渡到风险性监管的模式。

二、中国服务经济发展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

1.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由监管制度上实行渐进式的增量改革是中国金融监管适应混业经营要求的最佳途径。当前中国金融体系还比较脆弱,匆匆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过渡到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应当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求为契机,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整合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增设相关机构或增加相关机构的职能,相对于把分业监管制度进行彻底改革的做法,其阻力及风险小于制度性颠覆所带来的影响。为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对监管渐进式改革的要求,主要应考虑四个方面:

(1)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

(2)要求设立全面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3)制定能体现中国金融体系规范发展的相关法律;

(4)应当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协调实现信息共享。

2.适应服务经济下金融自由化要求的金融监管。服务经济发展必然推动金融自由化进程。这个过程要求金融监管既不妨碍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又能防范自由化进程中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和动荡。适当减少行政干预,降低金融监管的地方分割程度,增强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金融自由化程度。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6

关键词:金融监管;全球化;功能性监管

一、当前金融运行格局下传统金融监管方式面临的问题

由于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国际资金的结构和流向、投资品种及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科学技术和通讯的进步,为金融投资创造了更加广泛的活动空间和崭新的运行形式。同时,金融市场的波动更加频繁,杠杆投资和衍生产品的风险也大为增加,竞争压力和追求高回报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冒险意识上升。这一切使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和风险性日益增大。

(一)金融并购和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并购事件层出不穷,金融业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银行业的兼并加强了银行业集中程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也容易因为风险管理不当而积重难返。这些超级巨型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对整个金融机构乃至国民经济将造成灾难性的打击。这就是所谓的“太大不倒”(toobigtofail)。其次,金融业的兼并浪潮使金融业的竞争进入垄断竞争时代,如何防止金融风险在恶性竞争中积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成为监管当局的新课题。再者,金融业的兼并逐渐冲淡了银行业和证券、保险的界限,无疑加大了监管难度。

(二)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为了逃避金融管制,规避和分散金融风险,金融机构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和业务把风险转移给愿意承担的一方。但是从全球或全国的角度看,金融创新仅仅是转移或分散了某种风险,并不意味着减少风险;相反,金融机构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可能会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大的数量上承担风险,一旦潜在的风险转变为现实损失,其破坏性远远超出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风险。具体而言,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要代表的金融创新作为资产价格、利率、汇率及金融市场反复易变性的产物,它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资产价格和金融市场的易变性,由此产生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非常明显地显示传统监管结构和方法已不再合适。

(三)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在金融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发展中国家纷纷加快了金融改革步伐,推进本币自由兑换、开放金融市场、放松外资银行进入管制和国际资本流动管制,并在国外广泛设立分支机构。这些措施一方面使得这些国家的金融业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国际资本在各国金融市场自由流动,各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加,各种金融风险同样可以通过国际传递,对全球金融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程度相比,原有监管原则对于新兴市场的监管效果是很有限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丁美洲、东南亚、东欧和非洲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生的金融危机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四)网络信息革命对传统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

随着电脑、网络、电子商务等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银行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网上银行经营成本低,并且依赖网络技术突破了传统的地理边界,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多领域、跨国界进行低成本扩张。如何对这些金融活动进行适当有效的监管,将是摆在国际金融界的一个重大课题。另外,目前在因特网上提供支付服务的大多数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协调和处理好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

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

(一)金融监管目标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

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表明,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金融体系的本身特点,市场的运作有时也会失灵,在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弥补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为主要内容。20世纪70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10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并在学术理论界和实际金融部门不断扩大其影响。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金融监管理论这种演变的结果,是安全和效率之间的新的融合与均衡。

(二)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的加强,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水平的提高,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体制转向混业经营,与此相对应的是调整了监管体制,实行统一监管。首开统一监管先河的国家是英国。1997年英国政府率先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美国通过1999年11月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实现了由完全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模式的转变。经过短短几年时间,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浪潮就席卷全球。现在,从西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看,至少有39个国家采取不同形式的统一监管,统一监管的国家比例为53.4%.

(三)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

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四)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统一

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律水平,成为国际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国际监管领域正呈现出向以市场为基础的监管转移的趋势,即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对官方监管的依赖,另一方面越来越注重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创造充分发挥自身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环境。《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明确指出,应更加重视银行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对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作用,以促进更高层次的金融稳定与安全。监管当局通过审查银行内部的风险和资本管理程序,确保其建立完善的内部评估和管理系统,以此来保证资本的充足性;即使在计算最低资本充足率时,也应更加依靠银行自己对风险的评估,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以便更准确地度量风险并安排相应的资本金防御风险。

(五)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

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法规为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第一,根据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一些重要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如《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第二,调整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以适应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第三,制定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严格金融执法,建立有效的市场惩戒机制。

(二)逐步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

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应该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我国应该从这四个方面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1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作为监管体系主体的监管机构,应该是组织结构设置合理,职责分明。面对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现存的机构性监管(entityregulation)已不适应,应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functionalregulation)。所谓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

在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应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明确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和范围,强化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逐步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其具体内容为:(1)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责。(2)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定期会晤机制,并将其制度化。(3)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4)对业务交叉领域和混业经营集团建立主监管制度,由主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2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指金融机构稽核部门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的经常性监控,它是非现场监测信息处理与现场检查稽核方法的统一。我国金融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内部控制: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独立的稽核监督体制,形成有效的组织结构控制。二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识别、评估和控制金融风险,对风险进行早期预警。三是建立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及传递控制机制。四是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行业自律机制可以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秩序和氛围。通过建立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督促金融机构认真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协调金融同业之间的竞争关系,防止恶性竞争,确保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提高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4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对风险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公示,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信息披露强制公示整体经营状况,弱化内部人控制,构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改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对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质量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二是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库和指标体系;三是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咨询机构的建设,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力量,提高金融运行的透明度。

(三)实施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监管

金融监管机构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监管重点,要实现监管目标,必须实施持续性监管。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对其经营活动实施全方位和规范化的持续性监管。持续监管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业务特性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监管周期以及一个监管周期中各个阶段的监管安排,按照监管计划逐步实施监管。在事前监管方面,包括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保证金融机构的数量、结构、规模和分布符合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在经营监管方面,应包括现场和非现场稽核,建立并完善一个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问题机构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形成一个高效完备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和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在事后危机处理方面,要完善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手段。建立稳妥透明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包括存款补偿机制、收购兼并机制和资产保全处置机制。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这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分支机构,也包括我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监管规则的制订,以便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1]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唐旭。金融理论前沿课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李早航。现代金融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