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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特征范文1
关键词:分业监管;统一监管;宏观审慎;信息协调机制;国际合作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evolution, integrating with the objective environment function of the present stage of supervised the rationality of the system, and on this basis, combining with our country and the world situation in China is put forwar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the direction of the reform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supervised; Unified supervision; Macro cautiously; Information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现阶段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合理性
目前,我国采取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业监管的模式,结合我国客观环境,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业监管体制与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模式是相符合的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仍是以银行主导型的,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和健全程度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角度还是从金融业务角度来看,分业式的经营模式特征都是很明显的。
2.成本收益角度看,我国现阶段的分业监管体制是有经济效率的
体制变迁的成本是隐形的、巨大的。我国现阶段“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格局是经过改革形成的,且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如果现阶段转变为统一监管体制,会造成监管与经营的脱节。
3.基本适应金融发展和监管目标的调整。
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特征明显,目前大环境下,世界经济前景黯淡,我国金融业要稳步向前发展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目标为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也符合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基调。
二、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在宏观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发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现阶段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发展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环节。结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利改汇改以促进我国发展与国际接轨,发展市场主导型的完善金融市场,在宏观审慎的前提下促进金融创新,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趋势下,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特征不断凸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需不断发展完善。
1.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将向着统一监管模式迈进,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首先,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发展,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混业经营趋势明显。受经济模式制约,金融监管体制将向着统一监管迈进,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转变过程。
2.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
(1)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金融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协调三会之间的监管工作,防止监管重复和监管疏漏,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监管标准,达到监管责任明确,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
(2)与中央银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我国中央银行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行宏观调控为主要职责,这需要金融市场的全面的及时的信息,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要和中央银行保持信息相同以正确把握我国国情与金融业发展方向,及时实时调整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以更好的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3)赋予金融监管委员会以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能,弥补现阶段分业监管体制下系统性金融风险无人来管的缺陷和不足,使其在金融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3.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它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在于将整个金融系统所面对的风险都纳入监管范畴,即把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通过制定全面的金融稳定政策,避免金融机构负面作用的冲击和蔓延带来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维护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央行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强调了宏观审慎在各方面的重要性。由此,树立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加强逆周期监管政策体系建设,稳步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势在必行。
4.拓展监管视野,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市场形成一个全球性的一体化市场,金融风险也突破国界,其全球性的系统性风险特征明显,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信息交流,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及时发现风险和隐患,稳定全球金融市场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丁建臣.金融监管教程[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2]施天涛.商法学(第三版)[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7.
金融监管特征范文2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资本市场自由化、金融创新加速化和金融机构集聚化为序曲的金融全球化乐章快速奏响。这一时期的理论则更加注重金融监管的实践性与可操作性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理论研究中,事后研究在其中占主导地位。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更侧重于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金融体系的未来安全保障问题,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和超越。此外,相比以前的理论,这个阶段通过强调“政府”与“市场”各自的优点,进而寻求政府与市场的优势互补,完善金融体系监管,这是在传统理论基础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二、公共利益理论
1.负外部性规制理论
负外部性规制理论源于金融监管的负外部效应而形成的。其核心内容是:当金融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因素时,依赖自律管理的金融机构在自由竞争环境下存在负外部效应,因此,政府采取措施,克服外部效应相对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等是必不可少的。换句话说,导致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由于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实施恰当金融监管控制负外部效应。拉尔夫·乔治·霍特里,引起经济波动的其他原因是次要的,可以利用货币手段控制其波动。中央银行应使用信贷管理,控制信贷动荡促进经济稳定,并提出了一些补救手段,如央行的贴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手段。约翰·梅纳德·凯恩斯认为资本的边际效率循环变化导致是导致经济周期的主要原因。一个典型危机,加息可能只是诱因,而资本的边际效率的突然下降才是主因。危机不仅仅是过度投资以及投资环境不稳定的问题,因此,对于市场失灵,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弥补其失灵带来的不足,这种政府干预在金融领域表现为对金融活动的规制。同时,加尔布雷思进一步指出,自由放任的政策是不合时宜的,这个时代最需要的是调节和规制。
2.公共产品规制理论
公共产品拥有的两大特征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金融体系提供的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产品,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搭便车”是公共产品面对的主要问题。个体理性和集体的非理性会导致“挤提”的传染性,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违背审慎经营原则,会导致金融系统蕴藏过高风险。金融体系的这种独特性质,需要一个拥有超然利益、独立和权威的宏观管理者对各个金融机构及其关联系统实行规制,保持稳定的金融产品供应。公共产品规制理论强调,对市场约束条件下金融系统,政府应对金融机构的个体风险,运用各种规制手段进行约束,规避金融系统的集体非理性,以确保相关金融产品的稳健,从而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确保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通过金融规制实现金融产品良性供给和金融系统稳定是非常重要的。
三、金融脆弱性理论
1.金融不稳定假说
该假说认为,由于信用创造机构和借款人本身特征,导致金融体系产生了天然的内在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特征。Minskey认为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金融自身内在特征与金融危机的爆发是密切相关,从而金融自身的内在不稳定性成为导致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Minskey承认银行危机和经济运行周期变化的内生性,并且该周期变化受到市场自我调节的约束,政府干预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银行的脆弱性和危机发生。
2.银行挤提理论
挤提也被称为银行挤兑,储户集中大量提取存款,并随之产生一种突然、集中和灾难性的危机。消费者对银行的支付能力失去信心,大量从银行提取现金,往往以银行不能取款等谣言为诱因,使银行储户产生恐慌,并恐慌性取款蔓延成“银行挤提”。银行是经营信用的,不会保持所有的现金在手,只保留一定比例现金,所以出现银行挤提,银行会有相继倒闭的危险。同时,金融系统本身和挤提具有高度传染性,一旦发生“银行挤提”,如果不采取及时措施,往往会导致更大的挤提,甚至可能导致金融风暴。戴蒙德等在分析了商业存在的内在不稳定后,提出了银行的D-D模型,用以研究金融市场有可能存在的多重均衡。D-D模型得出了信息不对称是银行遭遇挤提的主要原因这一结论,并进而认为商业银行遭遇挤提会对实体经济带来严重影响。他们据此认为,对脆弱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管非常主要。而监管的重点则是加强对信息的管理,即增加信息的透明度与对称性,以使全社会对经济和金融体系更具信心。
四、金融监管失灵理论
1.管制供求理论
管制供求理论是施蒂格勒提出的,他继承了集团利益理论的核心内容,他赞同政府金融监管以自己以及利益集团利益为重心而不是公共利益的观点,然后利用供求关系理论来研究了金融监管效率的问题,从而形成了管制供求理论。他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其拥有的各种监管资源调整各方利益从而可以实现对一个行业调控,主要监管手段包括:新竞争者进入的控制、配套产品生产干预(比如替代品和补充品)、价格管制与货币补贴等。对于金融行业来说,这些因素主要是市场对于业务活动的限制、利率的上限规定以及市场准入管制等因素。首先,供给方面,由于利益集团的存在,因此,政府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不是首先考虑社会利益,而是使利益集团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在执行工作时就会为了自身利益选择产品供给,因此,就会使得金融监管效率低下。另外,波斯纳曾指出,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监管时,他们是建立在被监管集团的利益基础之上的,这样必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是公共利益会遭受损害。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监管不仅可以为被监管者带来利益,还需要消耗一定的监管成本。随着理论的发展,由于缺少明确的监管方式界定以及评判标准,管制供求理论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2.管制寻租理论
管制寻租理论是对金融监管范围内寻租行为的一种解释。寻租理论是由克鲁格提出来的,他认为政府部门通过利用政治工具,利用政治特权,获得了资源的拥有权,在损害了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使自己的收益大于租金。寻租行为对于社会是一种有害行为,其不仅不能增加社会财富,而且还会使社会资源减少,进而造成整个社会福利降低。不论在其他行业还是金融监管行业,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都是存在的,因此,政府寻租行为也必然会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管制寻租理论认为,政府部门对于金融监管的管制,不但没能更好的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反而创造了更多的寻租机会,因此,市场的竞争机制更加不完全,有失公正。所以,在寻租行为盛行的环境下,企图利用政府来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是不现实的,反而会使得金融行业市场秩序混乱,导致更多的不公正现象发生。因此,在该理论框架下,政府部门应该对金融行业放松监管,从而避免大量的寻租现象。
以上理论说明监管存在与市场调节同样的失灵性,所以不能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且与公众利益的维护相比,金融监管更在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功能监管理论
功能监管理论认为应当根据金融体系的功能来设计不同金融监管体制,它要求对从事同种金融活动的中介使用同种法规。莫顿(Merton)、鲍迪(Bodie)等指出,相对于金融机构组织结构,金融功能更稳定。金融机构组织形式与功能变化相适应,金融机构之间的创新和竞争将最终会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功能。基于对金融中介功能概念的深入理解,他们认为基于功能监管的金融体系要比基于机构监管的金融体系更有利于政府监管。功能监管强调以功能来架设组织结构,功能的稳定性和相似性,特别是金融体系在本质上其基本功能具备同一性,从而政府在应对机构变化设计政策和监管制度时,更有针对性和灵活性,可以更好应对国内与国际金融变化。相对于金融服务可随竞争形式而发生相应变化,金融功能的变化却是相对稳定的。因此,根据功能而制定和实施的监管法规更稳定与高效,并且可以降低机构“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五、总结
金融监管的效用存在阶段性特征,对应着特定时期的金融发展需求。金融监管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根据不同时期的金融发展,要适时调整金融监管力度。比如,在经济过热时,强化型监管比较有效;在经济低迷时,效用较低,甚至是负效用。行为金融学、信息经济学和复杂学科的金融监管理论都是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这些理论突破了传统经济学中关于信息充分和理性经济人等假设前提,从而更加符合当前实际运行中的宏观经济,同时通过制度设计和流程再造来解决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符合金融监管改革发展的方向。
金融监管特征范文3
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1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③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金融监管特征范文4
论文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认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监管失灵。阐述了金融监管定义、原则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响应对策,以其为有关金融业工作者提供参考。
1 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③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金融监管特征范文5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启示
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论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
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历时4年的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伴随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发展很快,但是毕竟历史短暂,目前的监管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抑制”,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今后中国的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更重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笔者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成为非主流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保险证券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经成为了非主流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虽然目前仍是一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苗头,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已经不同程度交叉,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怎么样适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已成为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
2.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效能监管金融业的任何变革和创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环境的营造因此如何营造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即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正在滋生混业经营的现实,从而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无疑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多采取了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实施金融效能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努力精简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一行三会”既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监管机构运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所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体制下改革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效率现阶段内如何做到效能监管便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尹灼.英国新金融监管体系述评.农村金融研究,2004,(1):51-55.
金融监管特征范文6
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进历经半个世纪,期间的每一个曲折回转、每一次突破发展,都与当时的经济改革背景息息相关。从思想演进的角度来考察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历程,在中国经济学界既有艰难的探索,更有激烈的争鸣。
1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阶段
1948年—1957年,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金融监管异化为人民银行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思想的核心内容包括信贷管制和利率管制,在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体制下,人民银行按照行政命令执行信贷计划。从1969年至改革开放前,人民银行隶属于财政部,在这样的行政隶属关系中,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不过是政府贯彻信贷计划、调控经济的手段。不难看出,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正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必然产物,这种特定的经济体制所独有的局限性特征决定了银行体系的高度集中,“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更加有利于对全国金融业进行全局掌控,增强了政策贯彻的畅通性。但是,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所形成的银行体系具有极强的历史局限性,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更高层次时,这种银行体系的不适应性和局限性就会暴露无遗。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配置资源,忽略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使得价值规律无法有效地在市场运行中发挥调节作用,导致资源配置效率过低,基层金融机构成长缓慢,整个金融系统缺乏活力和动力,起不到经济剂的作用。同时,不可避免地形成了高度集中和统一的单一金融体制。在这种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督管理虽然也要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但绝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理念发展缺乏良好有利的制度环境,处于“禁锢”期。应当肯定的是这种控制性的金融管理思想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完全符合高度集中计划管理体制的客观要求。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通过这个银行体系有力地集中起来,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相较旧中国的经济面貌,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得到完全颠覆,初步奠定了我国工业化的基础。尤其在三年经济调整时期,国家颁布了“银行六条”,通过信贷和货币发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严格控制银行信贷和货币发行,使国家很快度过了困难时期,取得了利用金融业促进国民经济调整的经验。与此同时,由于这个时期以严格的行政指令作为措施手段,因此相应的制度思想表现出鲜明的政策特征,控制性金融管理思想过度依赖行政体系和行政权威,以行政指导为主要实施手段,也使金融管理具有政策特征。行政指导的具体内容可能是无法可依、无据可循的,不仅受短期政策目标影响,还受执行机关的意志左右。这种不透明性和无规则性,使得金融管理思想的发展与深化受到了严重的束缚,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我国实施经济改革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也只有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挥社会主义活力的方针提上日程的时候,克服这种思想弊端的改革要求才有其现实性和紧迫性。
2控制性金融监管思想的形成与弱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政部门对经济活动具有全权管理的职能,指导政府经济管理活动的主要思想来自于有关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的理论。计划理论及其政策实践居于经济社会的核心地位。在金融体制改革以后,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活动的管理职能逐渐的转变为监督管理。简要地回顾金融监管发展的基本脉络,我们发现,注重规则监管是改革开放以来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第一阶段。计划体制下的行政主管部门体系虽然经历了较大的改变,但是基本上保留下来;在主管内容方面,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从审批制渐次得向核准制转变、更在一些领域内向登记备案制过渡等等),但是,对金融机构而言,政府方面“主管”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应该说,现实正处于监督管理的阶段,虽然这一阶段,“管理”色彩还是十分明显的,但是与此同时,“监督”职能开始凸现出来。1978年—1983年,理论界形成了对中央银行性质与职能的一致看法,1983年9月,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1984年1月,人民银行设立了金融机构管理司,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这样的思想基础形成了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起点。在金融改革初期,各家专业银行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并将原有的信贷计划推广到四家国有银行,对信贷计划执行的合规性监管是我国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的初始安排,另外,人民银行同时履行着金融机构审批、金融秩序整顿的管理职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迈出了依法监管的第一步。但是,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尚不系统,在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方面的规定比较宽松。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的不完善催生了金融业前所未有的大发展,金融机构数量迅速增加,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形成了金融业数量扩张和机构竞争的新格局,同时也带来了金融秩序的混乱。这是学界和政策界都始料未及的。随后所展开的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都始终围绕治理整顿金融秩序为主题。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各种行政性直接调控工具被重新启用,人民银行以约法三章的形式对一些新兴金融业务严厉禁止,以约法三章和信贷计划指标为凭据对金融机构组织实施大规模的临时性的稽核检查。至此,理论界和政策界形成了控制性监管制度思想。在我国,对金融监管的高度重视始于1993年,在此之前,虽然也有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业务的检查,但是,所要达到的目标、采用的手段和检查的内容基本上都只能满足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求,至今,监管工作的开展都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我国15年的金融改革与发展,金融机构的数量和从业人员的队伍成百倍的增加,初步形成了一个多门类多层次和竞争有度的金融市场,极大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加快增长和取向市场的经济改革。1993年以后,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金融法规,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金融监管迎来了“法制之年”,1995年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对监管市场制度的相关措施从法律上进行了明确化和规范化。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的新变革,许多政策措施对控制性金融监管进行了弱化,譬如:取消贷款规模限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利率改革、监管组织体制调整等。由此,控制性金融监管逐渐弱化,放松管制和审慎监管的相关措施开始逐步得以推行。但是,理论界仍然存在控制性监管思想的基本倾向,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思想体现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中遗留的行政控制性监管思想中调整与突破的脉络,由弱行政控制性监管思想向审慎监管思想过渡的局面。执行初期,由于金融控制思想的遗留,审慎监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为制度,但大多流于形式。在冲突中,控制性监管思想逐步弱化,审慎监管思想逐步构建。
3审慎性金融监管思想的构建与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