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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的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工程建设;材料管理控制;方法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or the use of building materials. In this paper, the control from six aspects on how to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aterials used, and gives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hope that the majority of construction professionals help.
Key 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terial management; method
中图分类号:F626.1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单体建筑规模日趋增大,所需材料数量众多、种类繁杂,对建筑材料如何进行管理与控制便显得尤为重要。管理与控制好,整个施工过程井然有序;若管理不好,不但施工过程杂乱无章,还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甚至质量事故。现就工程建设中的材料管理控制方法浅谈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完善规章制度
虽然材料管理只是施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但是有完善可靠的规章制度做后盾,便可在事前对材料管理进行指导。因此,建议单独制定材料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如:《材料质量管理办法》,《材料使用管理办法》,《材料使用限量管理办法》等。切忌穿插与其他管理文件之中不便查阅使用,更不应该不予重视不予编制。通过以上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不但有利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从宏观角度控制建筑材料的管理,也可使材料管理受到重视有章可依。
二、建立采购计划台账,优选供应商家
有了可靠的规章制度作保证,随之而来的难题就是何时采购,采购多少?采购多,可能产生过期材料,造成浪费;采购少,材料供应无法保证,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无法按期完工。
针对这类问题,应在开工前,依照工程施工图纸及各类技术文件编制《材料采购计划台账》,并随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同时,建立优良商家信用档案,并可结合竞争采购制度进行择优选择,对供应商的资质文件如:《工商许可证》、《材料生产许可证》等,应及时进行验证。可见,事先对采购计划建立台账,对材料商家信用及材料信息进行对比,可大大提高效率进行事前控制。
三、明确采购合同,保证运输环节
采购合同及材料的运输问题是材料管理过程中的控制重点。如何订立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实质性条款约定的详略,是材料管理的先决条件。笔者认为:对于采购金额较小、数量较少,应使用供应商家有保证的“大宗零星周转材料”,采购合同较为简单,也可节约采购成本、减少管理强度;但对价高量大,后期工程质量、工期影响较大的重要材料,均须进一步细化说明采购材料信息,如:产品规格、型号,须执行的现行法律法规,材料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材料的验收标准、方式等,以及提供货物时间、地点、包装要求。这样,虽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比较繁琐,但对今后的材料管理及使用质量均有所保证。对于有特殊外观或性能要求的“非标准材料”在订立合同前应进行“样板件”材料选择,对选定后的材料要求,可进一步在合同中细化。若今后在采购过程中有所变化的,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合同》或《合同说明》来对材料合同进行补充完善。
材料合同签订后,发货过程中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多管理人员对这一过程不够重视,认为一般材料运输由供应方负责跟自己关系不大。实际上材料从发货运输到抵达工地及有可能产生材料损坏、与实际供货不符等问题。轻者造成重新发货、重复管理;重者可导致所需材料无法供应,给施工企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为了预防此类问题发生,应在合同中将运输要求细化并可约定运输损耗,若条件允许可派专人随同运输,对特殊材料应选择库存充足的商家。这样,方可大大提高运输过程材料的可靠性。
四、严格进场检验,正确入库保存
运输到现场后,材料的进场检验及入库保存则成为首要任务,应派专人对材料进行检验、保存。首先应依照采购合同对材料种类、数量、规格、外观等进行初步验收,确保无误;再对材料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应检查进场材料合格证及厂家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可采用检验工具、检测手段对材料进行检验。同时,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做好抽检复试工作。
进场检验后,对不合格或质量有疑义的材料坚决退场清除,以防混用、错用;对合格材料要及时入库储存。材料储存管理应派专业人员进行,材料仓库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分门别类、分库管理;特殊有害或易燃易爆等危险材料,应建立符合要求的“特殊库房”。材料入库后禁止乱堆乱放,需按要求分类码放“下部垫高,上部盖牢”,并设明显标识牌,标明材料种类、名称及注意事项。对过期或有疑问材料应及时清库出场。
五、加强使用管理,减损保质使用
材料最终要进入使用环节,个人认为这一环节应分两部分进行:一是建立材料使用台账,做好限额领料严防浪费;二是做好材料使用过程监管,保证供应确保质量。
在现行建设项目中,材料浪费现象尤为突出,重要材料浪费可达10%左右,零星周转材料浪费更多。这种浪费现象往往使得企业利润下降,国家资源损失。为了防止此类现象发生,施工单位在材料使用过程中应建立材料使用台账。将采购量及使用量,使用量及损耗量及时计入使用台账,进行对比分析随时动态调整。对产生大量领料现象应及时进行分析,以防异常;可将工程项目按进度计划分解,分析各阶段材料使用种类强度,按班组或工作队对材料进行限额领用,及时补充避免浪费,并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奖惩。
此外,施工企业应结合工程实际进度,进行监管,确保使用质量。使用过程中,采取各种手段对使用材料质量进行实时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对有疑问的建筑材料应单独堆放,委托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该部分材料进行质量验证,确保品质;对超期材料严格退场制度,绝不使用;为防止各类使用人员乱用、错用,应进行必要的材料使用制度、规范交底,已经发生的及时整改,杜绝再次发生。在工程建设中,应配合监理、建设单位随时检查,做好第三方监管工作,以利于他人监督管理,随时总结他人经验进行补充调整。
六、进行后期评价,建立材料使用信息
施工企业往往在竣工结算、工程交付后便万事大吉,随着其他项目的实施,曾经的问题再次出现。因此,在工程完毕后应对全过程材料控制管理进行一次完整的总结评价,可对材料使用的相关信息进行归类总结完善,如:供应商家诚信等级,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分析等。一来使在建项目管理方法有所提升,二来可在类似项目投标时进行参考。
总之,随着国家技术进步,管理意识提高,各类建筑企业及工程管理人员对材料管理控制越来越予以重视。国人一再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上简短论述虽不能解决各类材料管理问题,但也算顺应民意为祖国建设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陈三三,工程项目材料成本管理与控制【J】,江西建材,2006,(2):27-29.
采购合同的管理办法范文2
摘要采购合同审计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采购合同审计也从最初的合同条款审计逐步发展到涵盖合同主体、合同过程、合同条款等多方面的全面合同审计。强化采购合同的审计,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防范采购风险,规范采购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采购合同合同审计采购风险
一、采购合同审计的意义
采购合同审计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采购合同签订、履行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采购合同审计,有助于防范合同主体资信风险;通过采购合同审计,有助于强化采购内控机制;通过采购合同审计,有助于降低采购价格;通过采购合同审计,有助于防范合同条款法律风险。
二、采购合同的风险种类分析
(一)采购合同主体风险
合同欺诈,合同诈骗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有时候很难与正常的合同纠纷区别。合同欺诈风险主要表现形式:①以虚假的合同主体身份与企业订立合同,以伪造、假冒、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合同担保。②接受合同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担保财产逃之夭夭。③签订空头合同,而供方本身是“空壳公司”,将骗来的合同转手倒卖从中牟利,而所需的物资则无法保证。④供应商设置的合同陷阱,如供应商无故中止合同,更改合同条款,违反合同规定等。
(二)采购合同过程风险
采购过程风险是指采购在实施过程中的采购计划、采购询价、验收检验等环节形成的风险。
1.采购计划风险。企业物资部门和采购人员计划管理技术不适应企业实际情况,导致采购中的计划风险,即采购数量、采购时间、交货时间等计划与目标发生较大偏离,造成采购与生产不匹配,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或造成积压。
2.采购验收风险。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企业所采购物资在进入仓库前未按合同要求,对采购物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等多方面的审核和验收而引发的风险。如:在数量上缺斤少两;在质量上鱼目混珠,以次充好;交货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不符等。
(三)采购合同条款风险
采购条款风险表现形式有三种:①条款约定不规范,合同订立者未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导致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如:情况不明,盲目签约;违约责任约束条款简化;口头协议:君子协定等等。②违约条款缺失,有些合同漏掉了违约条款,这种情况往往是在比较熟悉的单位签订合同的时候,经办人往往认为不会出现问题,所以就把违约条款省略了,但实际出现问题双方为自己的利益互不相让。③条款间相互矛盾,合同中各项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和逻辑错误,会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认识发生争议,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三、防范企业采购风险的审计对策分析
(一)参与供应商评审,防范采购主体资信风险
做好企业合同风险的事前防范工作,首先供应商开发部门应当从调查客户的资信情况开始,通过查阅客户的营业执照、资质资信材料、财务资料,了解其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参观其经营场所和访谈其管理人员,核实和验证各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要时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检验其准备提品是否符合工艺、技术、质量要求。
(二)实施采购过程审计,强化采购内控机制
过程审计是指从采购计划、采购询价、验收等所有环节的审计监督。审计重点是对计划制订、价格审批和采购验收三个关键控制点的审计监督,以防止采购与生产进度不匹配造成库存积压;防止询价审批程序不合规导致舞弊行为发生;防止验收环节把关不严造成交货不及时、质量不合格等。
1.物资采购计划的审计监督
审查企业采购部门物料需求;审查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依据是否科学;审查预测是否存在偏离实际的情况;计划目标与实现目标是否一致;采购数量、采购时间是否与生产进度相匹配。
2.对采购合同验收进行审计监督
采购合同的有效执行,是企业生产有序开展的保障,主要从下述方面进行审查:①审查合同的内容和交货期执行情况,是否做好物资到货验收工作和原始记录;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如有与合同不符的情况,是否及时与供方协商处理,对不符合合同部分的货款是否拒付;是否对有关合同执行中的来往函电、文件都进行了妥善保存以备查询。②审查物资验收工作执行情况,是否对物资入库按合同约定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时间进行验收。③对不合格品控制执行情况审计,审计物资管理部门是否对发现的不合格品及时记录并进行相应处理。
(三)拟定采购模版、关注高风险条款,防范合同条款法律风险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即对合同文本主要条款的完整性、严密性、合法性的审查。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一经当事方签字盖章,一般就产生法律效力难以更改,因此,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合同的审计审签,必须在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前进行。
1.拟定各类格式合同模版
为提高采购合同撰写、审签效率,审计组织采购、技术、财务、法律等相关人员,拟定各类格式合同模版并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并将“采购部门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无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我方格式合同模版”的内容纳入《经济合同审计管理办法》,用制度方式规定合同模版的使用,防范条款风险。
采购合同的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级政府采购具体管理办法;
(二)汇总编报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
(三)审核采购人采购计划;
(四)编制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五)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六)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征集、使用,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七)审核确认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八)核拨本级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资金;
(九)受理和处理本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事项;
(十)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中介服务组织。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采购机构采购;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采购。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机构。
第七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九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政府采购范围和形式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以及有关的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种类、目录由财政部门分批制订。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货物或服务,由采购人在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资金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
(二)采购人的自筹资金(包括采购人的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
(三)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参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05]47号)精神执行。
第五章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采购;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随机邀请三家以上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的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转让,但协议供货和重点采购的供应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实际需要,拟订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与综合财政预算一并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后,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核批。单位政府采购应当按预算进行。未纳入采购预算且确属工作需要的临时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于月初作出当月的采购计划并报送有关部门。
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商品或服务,拟订本单位采购计划,并附拟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报县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确定采购人的资金来源后,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单位拟订的采购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采购形式。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的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经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度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机构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县政府采购中心除公开招标,其他采购方式原则上不收取采购中标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的公开招标采购中标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采购中标服务费和收取的标书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涉及救灾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与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询价采购方式;
(二)成立询价采购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的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未成交的供应商。
涉及救灾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与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保存政府采购文件。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机构以采购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询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机构应依法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三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诉讼。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六条集中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处以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四十三条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采购合同的管理办法范文4
2018年经营1科部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局《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司《采购方式管理程序》组织本部门所属范围的采购活动,加强物资计划管理,大力推进集中采购,按“能招尽招、应招尽招”的规范要求认真组织物资采购工作,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公司生产经营及各项工作提供坚实可靠的物资材料保障。
对新增供应商的资质能力进行评审,对供应商的供货及时性和供货质量进行评价。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与中选供应商签订合同,加强对合同履约全过程的管理,所采购的物资都经过严格验收把关,各项记录表单并按“一项一卷”的要求整理成册。
2018年新增采购项目共计26项,2018年全年共签订采购合同29份,没有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其中公开招标16个项目金额约957.79万元,单一来源(不含全资三产子公司等)3项金额约79.13万元,2018年招标比例达到92.37%。
采购合同的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订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第五条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六条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首购管理
第八条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三)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
(五)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六)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执行。
第十条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经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认定和评审后,可以补充进入《目录》。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第三章订购管理
第十二条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二)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
第十六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
第十九条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
第二十条政府订购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在首购、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和首购、订购政策。
第二十二条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首购、订购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补充合同副本以及变更、补充合同的理由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首购、订购政策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四条采购机构在政府首购和订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财政部应当及时将相关产品和供应商信息反馈给科技部:
(一)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的;
(二)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采购合同的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 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制度执行
自人民银行总行于2004年9月下发《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级行不断完善采购监督管理及运行机制,定期组织采购业务专项审计,促进了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运作。但是,应该看到,集中采购内部控制在行际间是不平衡的,有些行的内部控制相对比较薄弱,在管理和运行中还存在一定风险,必须加以改进。
一、集中采购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不够全面
集中采购制度尚不完善,存在未按照《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采购、验收、监督管理操作规程现象。年度采购计划编制不完整,有的行编制的采购计划表,未就采购物品的技术规格型号、资金渠道作说明,以及存在未将相关服务项目列入采购计划表现象。采购档案管理不严格,主要是采管委会议记录不全面,部分采购项目留存资料不完整,以及未集中管理采购项目档案,采购项目资料分散在相关部门等。
(二)部分采购活动不够规范
签订采购合同不规范,部分采购合同无供应商印章或无签约时间,有的采购合同采购方加盖的是部门印章,个别采购项目确定供应商后,未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即实施采购行为。未按规定组织业务部门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所购货物或服务等的品种、规格、性能、数量、质量和其它相关内容进行验收等。
(三)采购基础工作不够扎实
采购文件填制不够规范,有的邀请招标书上未盖章或未填写日期。个别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变更后,未签定补充合同。对工程预、结算书审核不严格,存在未加盖编制单位印章、无编制人、无复核人签字现象。固定资产账务核算不完整,个别采购项目入账不及时,部分采购物品未建账管理等。
(四)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够全面
主要是部分基层行内审、监察人员对采购活动未做到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采购活动未按规定事中参与监督,以及存在采购项目结束后,监督部门未参与监督验收等问题。
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执行内控制度意识不强。近年来,各基层行尽管建立了相关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执行制度不严、规范操作业务意识不强的现象。如在采购验收工作中,个别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员直接验收,而非由采购验收小组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二是缺乏独立的采购机构和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目前,基层央行采购日常管理工作一般由会计财务部门承担,具体采购事项由后勤服务中心或科技部门承担,这些部门承担了业务工作和采购工作双重角色。由于没有专门采购职能机构,相关部门的职能界定不清,一些具体问题不便解决,操作困难。再从采购、评标、验收人员来看,均是从各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的,尚不能适应采购工作专业性强等要求。
二、基层央行实施集中采购潜在风险评估
采购是人民银行内部风险较高的一项活动,关系到人民银行预算资金、实拨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效果性,分析评估人民银行采购潜在风险,主要有:
(一)外部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采购过程中由于自然、经济政策、价格变动等因素影响,不能完全保证采购到质优价廉的物品或服务,实现预期采购目标。二是采购质量风险。即供应商提供的物品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导致所购物品无法使用或只能部分使用。由于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属于自用性质,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指标进行衡量,即便采购物品质次价高,也可能一时难以分辨,使得集中采购结果偏离预定目标。
(二)内部风险
一是集中采购人员风险。人民银行集中采购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集中采购人员不仅要了解财务预算管理知识,还必须掌握招投标、合同签订和执行、市场调查等多方面知识技能。因此,集中采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采购人员技术资源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工作技能风险。二是合同风险。即由于签订合同审核把关不严,在合同要素不全、合同条款模糊不清、违约责任约束简化的情况下,盲目签约而导致的风险。三是验收风险。由于采购验收不合规,采购物品可能存在数量上缺斤少两,在质量上以次充好,在品种规格上货不对路等问题。
三、改进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完善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
规范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管理,将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各基层行要积极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采购实施细则,明确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范围、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合同订立、货物验收、资金结算、定期监督、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的具体操作。
(二)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集中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的工作,基层人民银行采购人员一般缺乏采购专业知识。这就需要上级行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采购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同时,各级行在实施采购中也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才参与人民银行相关项目采购工作,达到提高效率、节约资金、降低风险的目的。
(三)严格采购监督,防范采购风险
一是加强事前监督。要根据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对各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计划认真把关。二是加强事中监督。重点看是否坚持按章办事,包括采购方式的合规性、采购操作的透明性和采购验收、采购资金结算的有效性。三是加强事后监督。内审、监察部门要按内控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