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的风险

武器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的风险

一、装备采购合同订立阶段常见的风险

1.合同文本风险

在军队装备采购中,为了以合同形式将采购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合同正文中“合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基本上采用统一格式的表述。在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时会造成因格式条款表述宽泛,导致具体执行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追责的法律风险。一是格式条款无效导致的风险。《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如不能真实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以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时,合同将面临违约风险。例如,购置合同的格式条款提出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交付的,属乙方违约,但在装备交付工作中,因受军方试验试航、场地建设等影响造成拖期交付的问题,如果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承制单位履约责任,将有违《合同法》确定的公平原则,以致产生合同条款无效的风险。二是合同条款过于简单导致的风险。装备采购合同条款设置中,往往因条款表述过于简单致使责任模糊例如,甲方责任中“按规定组织工程转阶段的质量检查和评审”“协助乙方中报试验计划”、“协调落实试航兵力保障、航行试验海域、配合舰艇及基地设施”等甲方责任并不明确完成时限等要求,而目前造成合同拖期的主要原因中不乏此类情况,条款表述简略,一旦出现纠纷,若想追责将不易界定责任。三是合同文字不严谨导致的风险。往往因合同用词不严谨、不准确发生歧义和误解,致使合同难以履行或是引起争议。如舰船购置合同,合同条款规定的建造节点及经费支付节点中“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等内容,虽在该行业内对此节点普遍共识为开始该项工作,但就合同文本的严谨性而言,并未说明是开始还是完成该项工作,仅靠“普遍共识”、“约定俗成”等习惯做法,将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

2.合同订立主体风险

一是合同主体资格风险。承制单位作为合同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授予的签订装备合同的相应资质。在合同谈签过程中应通过查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保密资格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等,初步确认承制单位的合同签订资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与不具备资质的承制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从而导致因承制单位在质量体系、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保密等方面先天不足,使得军事代表机构对其开展合同履行监督风险加大。

二是合同主体资信风险。简单地讲就是“资产和信用方面的风险”,这体现在承制单位对于合同的履行能力和诚信上。海军装备采购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军事代表机构通过节点考核、费用监督等工作,也发现了个别承制单位由于经验不足等因素,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畸高、流动资金短缺,只好拖欠配套单位货款,导致配套设备不能及时供应到厂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合同履约风险骤增。

二、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督阶段常见的风险

1.合同履行风险

一是合同履约风险。履约风险是合同风险中最为多见的一种,履约风险可能因为乙方签订合同初期对相关技术、质量、进度、经费等风险预估不足,也可能是军方前期工作不充分,合同签订后技术状态仍然迟迟不能固化等因素,造成合同约定的条款无法实现造成的。二是合同变更风险。在军队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没有合同变更机制,造成合同无法变更。对装备科研合同来说,由于技术状态调整等原因,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有其必然性。但目前在武器装备采购工作中,军地双方普遍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往往是合同签订之后就“束之高阁”,对于合同内容变更往往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进行明确,却没有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为日后产生合同纠纷埋下隐患。

2.合同违约处理的风险

装备采购合同鉴章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依法受到合同的约束,需要依约和依法履行合同,违约即要承担违约责任。一方面,由于目前装备科研生产承制方竞争性不够、垄断严重、“独生子”产品多,往往导致军方成为“保姆”,被动地变为完成合同的“责任主体”。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军地双方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界面上也存在一定交叉,且合同违约处罚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合同奖惩条款无法落实.装备采购合同对承制单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承制单位也对如期履约完成合同缺乏紧迫感和责任感,从而导致合同缺乏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海军装备采购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合同履行中因产品质量、进度、技术等原因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报请海军机关进行调解。如乙方对调解结果仍有异议,可向总装备部申请复议和裁定。总装备部裁定结果双方均应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军方在发生合同履约纠纷时,按有关条款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或多或少存在忌讳,不愿意采取法律手段,也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合同救济的风险。

三、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管理防控机制

合同风险是伴随着合同的订立而产生的,既不孤立于合同之外,又对合同产生重大影响。合同风险产生的主观因素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风险的认识不足,合同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够强,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客观因素是合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应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作为加强合同风险管理的关键和着力点。

1.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在当前装备采购制度改革与军民融合的环境下,军方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就不能脱离市场之外,仅仅按照计划、指令去执行装备建设任务。正视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就要求军方必须全面主动地考虑装备采购合同履行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及时制定风险对策,保障军方利益不受损害。其次,装备采购合同风险管理体现为动态的、全过程的管理活动,包括合同订立前后的风险管理、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管理和合同争议纠纷处理的风险管理等环节,必须全面考虑,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为军队采购合同带来风险隐患。第二,要对军队采购合同风险管理人员素质有正确的认识。军队采购合同风险管理是一项具有极强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对参与相关工作环节的人员素质有着很高要求。目前,从事合同风险管理的相关人员对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还存在一定差异,开展相关工作的方法手段也略显不足,必须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着力提高合同管理人员思想认识及风险管理能力。

2.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管理法规

“军民融合”要求军方融入市场经济中去,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这就要求军方也必须依法对装备采购合同进行管理,从而充分保障合同顺利、高效地履行和合同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要想依法管理,首先要有法可依,原则上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装备采购合同文本,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控法规。同时,军队采购合同又有其自身国防、军事方面的特殊性,仅遵循《合同法》有关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军队“打得赢”的根本要求。例如在战时,供应商的违约可能造成极大危害,这时如果仅靠合同条款来追究供应商的责任,即便得到了赔偿也不足以弥补损失。这就需要有关部门积极向上级立法部门反映,针对承担军品任务的国有军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研究建立符合军队作战需求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在各个层面引导装备采购工作依法进行。

3.改善合同风险管理体制

为了适应装备采购制度改革和军民融合大环境要求,必须改进装备采购合同风险管理体制。首先,要从军队采购合同管理主体内部的制度规范入手,针对合同管理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研究建立全面、系统的风险分析及管控方法,通过修订完善现行的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监督等方面法规、标准,从制度上规范合同资信调查、审批、签订、登记、文本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管理奖惩等活动。其次,要优化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中各部门职责分工,从合同管理流程上,理清不同部门的任务分工,避免多头管理、重叠管理或无人管理现象发生。

作者:智雪霞 单位:兵器201所试制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