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经营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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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经营方式

药品的经营方式范文1

新品型号确定,承袭一贯优势

索尼将新款的激光放映机型号确定为R815,参考目前索尼在售主流型号中R320的“3”系和R510/ R515的“5”系,R815明显是全新一代的产品,但为何要从5直接跳到8?飞田充洋先生介绍说,产品型号中的“R”代表电影行业,“8”意味着第8代产品,15说明这款产品是15000流明,由于索尼的投影产品在家庭、电影、教育、商用等多个领域都有应用,共同使用代码,因此尽管R815是作为R515的下一代放映机产品,还是由“5”直接跳到“8”。不过这也让人想到,在电影领域没有率先推出激光产品,并不意味着索尼的激光技术储备薄弱、在研发上是枚新兵,恰恰相反,索尼是最早在教育机领域采用荧光体激光光源的厂商,有着丰富的经验,加上SXRD的独特优势,让索尼在影像领域一直是佼佼者。

即便在BIRTV上感受过这款激光放映机,这次介绍会上的演示效果还是带来不少惊喜。介绍会选在广州华影万晟影城,R815单机投放到目测十米左右的银幕上,亮度充沛,画面细腻,同时有非常优秀的色彩还原度。几个演示片段选择的很有代表性,电影预告片能展现出生动电影质感,4K片段让观众领略到索尼真4K的细腻画面,不过印象最深的是女子独舞的片段,在纯黑背景下,黑处全黑,衣服和皮肤的高光又有充足的亮度以及恰当的色彩传达,更妙的是头发和黑色背景色差很小,但仍旧纤毫毕现,这归功于放映机8000:1的高对比度。飞田充洋介绍说,R815激光放映机保留了R515在高对比度、流畅3D、高光效以及真4K分辨率等多方面的优点,将高压汞灯替换成激光,带来的变化主要是光源的寿命大幅度延长,也可以简单理解为是在原有产品的技术优势上,增加了更长的使用寿命这个特点。

应用全新材料 有望丰富产品线

荧光体激光一直都有色轮受热过高导致亮度很难大幅度提升的问题,索尼运用了非球面集光技术,同时采用蓝宝石玻璃材质,具有清晰并且可见光的透光性高,以及高导热系数的特点,能把打在色轮上的高温很快传导掉,这意味着能够尽可能的提升亮度,这为接下来的产品拓宽了研发空间。飞田充洋说,索尼正在考虑丰富激光的产品线,有可能推出亮度低于15000流明或亮度更高的产品,目前还在考虑阶段,但有一点确定的是,一定会做产品的创新。

另外,从之前的新闻来看,R815提供三款变焦镜头和两款3D镜头,以应对不同距离、尺寸的银幕,同时双机校准系统也可以应用在这款机型上,说明R815可供从10米以下到巨幕等各种银幕尺寸的影厅选择。

汞灯不是传统光源 和激光并行推进

来到介绍会的观众普遍对R815赞不绝口,飞田充洋说,这一轮演示会做了五场,每一场观众的反馈都很好,对R815高度认可,除了激光光源外,更多的是对画面品质的赞许,毕竟索尼一直致力于4K的研发,那么对于客户来说,采购索尼的激光放映机,同时能得到更优秀的画质,这点非常有吸引力。

激光的自身优势加上普及的大趋势,证明了传统光源将被全面取代,飞田充洋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但谈到产品未来规划时,索尼数字电影科产品经理安达洋强调说,索尼不会因为激光的出现而放弃高压汞灯的产品,两种光源会并行推进,同时他也表示,氙灯是传统光源,但高压汞灯不是。激光的优势显而易见,不会炸灯、无需换灯、使用寿命长等,但索尼在研发高压汞灯的时候,就已经把目前激光很多特点考虑进去了,比如不会炸灯、不会出现非放映事故等等,即便现在荧光体激光方案能够大幅降低放映机的生产和采购成本,但综合考量运营成本的话,高压汞灯和激光差不多,所以他认为未来氙灯会被淘汰掉,汞灯和激光并存。

另外,对于索尼来说,并没有为R815设定一个很高的销售目标,更多的目的是扩充产品线,让整体的4K放映机的销售更上一层楼。

120帧不是目标 新产品将全面提升

谈到李安的《比例林恩的中场战事》,飞田充洋先生认为高帧率非常重要,能提供更好的观看感受,但要实现高帧率对于影院的服务器要求很高,作为设备厂商来说,这部电影促进设备更新的效应应该不大,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和变化。厂商对新技术的推进和新产品的开发,也要顺应市场的发展,索尼的产品除了高帧率以外,高动态范围、更广的色域、更高的对比度,都是研发目标,而不仅仅是帧率。另外,由于索尼放映机的真4K分辨率,也让采用索尼放映机的影厅成为观众观看60帧《比利林恩的中场战事》的首选,观众可以去附近的嘉禾影城,或其他采用索尼4K放映机的影城咨询购票。

药品的经营方式范文2

1、推行药品批发配送制的优势

我国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或公司比较多,这其中规模比较小的企业或者公司占了很大一部分比重。为了能够保证我国的药品经营市场和谐有序的发展,我国开始实施药品批发配置制,效果比较好,不仅保证了药品质量,也使一些不具备药品质量把关资格的企业退出市场。其具体优势如下:

第一,药品经营过程中,使用药品批发配大大降低了进货成本。因为此种方法是集中采购,每次的进货批量都比较大。以某医药公司为例,应用药品批发配送方法,采购成本下降了1.3%,半年就能够增加超过200万的经济效益;第二,可以有效防止重复进货,也可以防止重复设库。因为药品批发配送之后,管理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存库资金占用量减少,药品过期问题也得到有效缓解;第三,其他方面的费用也有所降低。比如药品公司或者企业不必频繁的安排人员参加订货会,人员出差费用、商品损耗费用都大大降低,对于规模比较大的医药企业来说,此次昂费用至少就能够节约几十万元;第四,药品质量能够得到有效保证。因为药品批发配送,进货口只有一个,对货源单位要求会更加的严格,货源单位自然会尽可能的保证药品质量,此外在进货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首次合作的企业、首次经营的品种进行更为严格的检查,同时药品批发配送与网络连接,有关药品企业能够进行跟踪,尤其是可以对药品分流情况跟踪,防止药品分流期间出现质量问题。

除了上述几点优势外,药品批发配送制的应用,还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优势,即:便于药品资源进行更合理的配置,尽可能的避免浪费现象的出现。早期我国的药品批发单位基本上都拥有外采权,而这样每个批发单位都要建立一个检验室,以便对药品进行检验,这样不仅对浪费药品与检验室资源,同时也难以形成有效的检验数据。但是药品批发配送之后,需要集中进行采购,一个检验室即可。药品经营单位也没有必要构建一个库存量比较大的仓库,库存量减少,绝大部分存库都防止在统一的仓库中,统一进行管理,既利于仓储条件的改善,也利于仓储管理的改善。

2、药品批发配送制实施的必要性

2.1有利于转变经营方式、便于药品经营企业扩大再生产。现阶段,我国的药品经营方式相对比较落后,这使得医药企业市场竞争秩序比较混乱,假药产品屡禁不止。药品购销期间存在着违纪行为,这使得很多的规模比较小的医药经营企业负负债经营,效益不高,难以继续维持。但是如果运用药品批发配送制方式,则能够有效的缓解上述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能够将具备集中采购能力的企业看作是中心,进行统一采购,制定标准化的质量要求,标准化的管理方式等,一旦出现问题,核心医药企业需要负绝大部分责任。这样不仅降低了成本,也保证了经营效益。作为核心医药企业,为了保住核心地位,定要细化管理,构建管理部门,加大管理力度,以便能够提高市场竞争力。

2.2有利于精简药品批发企业。现阶段,我国药品批发企业数量庞大,尤其是规模比较小的药品批发企业数量所占比重非常大,而这些小型企业基本上都不能进行质量把关。市场上某些药品批发企业正是依靠贩卖假药,任意降低经营成本,或者是依靠偷税漏税来进行经营。这样类型药品批发企业的存在,影响了药品行业威信的树立,对民众的身心健康也非常不利。但是运用药品批发配送制之后,医药批发企业需要进行重组或者改组,那些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企业定要被淘汰,这对净化医药批发行业有着积极的作用。实施药品批发配送制之后,只有哪些拥有质量保管的企业能够留存下来,而这些企业在进行药品批发时,也会受到核心药品批发企业的制约,因此能够保证药品质量。

3、实行药品批发配送制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药品批发配送制拥有很多优势,但是如果在实施的过程中未能注意到一些问题,这些优势未必能够发挥出来,不仅如此,可能会适得其反,产生一系列的不良的连锁反应。

3.1实行批发配送制的前提是参与企业应以资产为纽带,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和强有力的领导机构。这就要求配送制应在同一个法人企业内部实行,或者在不同的法人企业之间进行了企业重组后实行。在一些仅有松散联合关系的企业之间要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是不大可能的,因此不具备实行配送制的先决条件。

3.2要选择一家经营实力强、仓储条件优越、人员素质较高、企业管理比较先进、计算机管理比较成熟、经营规模相对较大的医药企业作为承担药品集中采购职能的核心企业。

3.3要把各个单位原有的货源基地和主要进货人员集中到核心批发企业设立统一的进货部门,实行统一进货和管理。否则某些重要品种的货源可能发生问题,与原有进货合同执行的衔接也有一定困难。

3.4要注意维护转为配送制企业的原批发经营单位的既得利益,其原来直接外购药品能够享受到的各种优惠,应尽可能予以保留。核心企业主要应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和进一步降低进货成本来增加效益。

3.5要在对核心企业资金流动规模和质量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核定每个配送制单位的资信额度,严格结算纪律。否则,可能形成资金大量沉淀到客户和配送制单位,导致核心企业资金压力过大、调度失灵的后果。

3.6要明确整个配送体系的药品质量责任主要由核心企业承担,在完善整个配送体系质量把关手段的基础上,重点健全核心企业的质量体系,制定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运行程序,确保药品质量时时处处都在受控状态下。

3.7要健全核心企业对配送制企业的发货和售后服务体系,确保配送制企业能够快速提货,快速向客户配送,对售后出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快速合理的解决。3.8小型经营单位习惯于购销一些小厂家生产的低价药品,并形成了一个相应的客户群。实行配送制后,虽然质量有了更加切实的保障,但是满足习惯使用低价药品的客户需求有较大难度。针对这一问胜,应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注重满足特殊客户群的需要,不要一味追求品牌,而应适当组织一些虽不太知名、但价格较低、质量仍然能够得到切实保障的货源。

4、结语

药品的经营方式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药品的经营方式范文4

【关键词】 药品;市场营销;环节;监督管理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ine market in our country, the traditional way of sold which is whole sale and retail has took place basic change ,agent and provide will become the main way in medicine circulates.The medicine supervises shoud grasp the current situations and development trends of medicine market and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Key words】supervision;management;agencylink;medical market

2003年1月1日,我国将按照入世承诺,开放药品分销市场。医药流通领域经过10多年的市场竞争发展,已初步产生了因地域、经济圈和各地政府不同的政策而形成的大型医药集团,医药工业已经由政府主导下的整合即将进入完全市场主导型的行业竞争阶段,从而对医药运营模式产生重大的影响,传统的批发零售经营方式也随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1]。2002年在兰州举办的医药产业发展座谈会上,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加入WTO后,医药流通行业将出现十大趋势[2]:流通环节将越来越重要;流通企业的利润来源将由批零差价逐步转变为从医药生产企业得到的折扣和佣金;批发商将逐渐转变为商,配送制将成为医药流通的主要方式,医药流通毛利率将继续下降(目前约为8%),医药流通企业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小企业将通过破产、并购、重组等方式逐步消失,服务水平将成为企业竞争胜败的关键因素,配送手段将越来越现代化,流通企业数量将大为减少,单个企业因品种齐全、价格合理、质量保证而使配送能力变得十分强大。医药产、供、用三方将结成紧密的联盟,人才竞争将越来越激烈[1]。因此,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准确掌握市场营销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及时抓好药品市场营销中环节监督管理,对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目前药品市场营销现状

1.1 全国总经销模式 即某一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全权经销某制药企业的单一品种或数个品种。此时的制药企业充当的角色只是一个生产、供应而已,只生产国家规定的药品即可,销售过程概不过问。

1.2 区域总模式 俗称“大包”模式,在东北,大多数制药企业均采用这种模式。这种营销模式是指制药企业通过招商或加盟的形式将产品以供应底价的现款现货方式出售给组织或个人[3],组织或个人在购买一定批量的产品后,与供货方即制药企业达成区域总经销协议,从而获得该产品在某一特定区域的销售权,成为该区域的独家总商,代表制药企业在区域内从事产品在某一特定区域的销售权,成为该区域的独家总商,代表制药企业在区域内从事产品销售和营销管理工作。区域总模式可分为大区总、省级总、地级总、县级总等形式。

1.3 销售下设办事处—自己做终端模式 20世纪80年代末,西安杨森、中美史克、上海施贵宝等制药企业纷纷开始组建自己的销售队伍,建立自己的营销网络,一批专业的营销代表开始进入处方药市场的终端维护,随之国内其他制药企业也纷纷效仿。制药企业在注册自己的销售公司或营销中心后在全国几个主要城市设立驻外办事处,招聘相关人员来销售自己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有的企业甚至单独成立了OTC营销公司。

2 当前药品环节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环节的混乱极易导致无证经营,造成药品市场的无序和混乱 由于商在分销渠道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十分重视对药品销售形式的发展和运用。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选择商时,更多的是考虑该商销售货物能力的大小、数量的多少,而往往忽略对该商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手续,是否具备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仓储、养护、运输等条件,缺乏对商的考察资料并将有关合法手续相应予以备案,更谈不上对所本企业产品的质量跟踪与管理[4]。目前,在环节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销售有授权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作的,也有授权只具有药品零售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作的,甚至有授权不具有任何合法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作的。环节的混乱极易导致部分药品经营企业超核准方式、超核准范围违规经营,甚至无证经营,造成药品经营市场的无序和混乱。

2.2 环节的混乱对药品质量产生的不良影响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性能要求的良好整洁的设施和设备,如仓库、营业场所、除湿控温设备等。没有符合标准的仓库,就不能保证药品储存的质量。如果商不具备合格的仓储、运输等条件,药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将受到极大的影响,质量相应会发生变化。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商甚至制假掺假,随意改变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宣传材料等。2002年3月,运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陕西某制药厂生产的甘草锌胶囊包装盒中增加了一贴“胃肠康宝贴剂”。经检查,“胃肠康宝贴剂”属于“三无”产品,无注册商标、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是其产品商陕西咸阳某保健公司“为增加疗效,使甘草锌胶囊使用效果更佳”而自行加入的。震惊全国的“梅花K”黄柏胶囊假药案则更为典型。2000年9月,陕西杰事杰医药公司的程某以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咸阳办事处主任身份,总该厂生产的黄柏胶囊。为了使黄柏胶囊易记,他将黄柏胶囊改名为“梅花K”并擅自在药品说明书上扩大药品功能疗效和适应证,然后又在广告制作和外包装上极尽所能夸大其词。由于黄柏胶囊的疗效不明显,程某又要求厂家添加四环素成分,以便“增强”疗效和增加适应证。该药中含有的四环素降解产物远远超过了国家药品标准允许的安全范围,人服后会对人体的肝、肾造成损害,临床表现为多发性肾小管功能障碍综合征。仅湖南株洲市就有100余人服药后中毒,71人住院治疗,6人严重致残。

2.3 环节的混乱是药品价格、药品广告无序的根源 “我们走进医院的敲门砖是回扣”,一位行贿的药品供应商如是说。“我们的‘杀手锏’就是暗扣”,某药品供应商这样说。药品商回扣引发的药品监管问题要比想象的复杂的多[4]。药品营销能否获得预期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广告投放的方式和力度。为了促销,厂家或商常常会不遗余力的大做广告。为了避免虚假广告,播放广告应经过层层把关。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这些关口往往形同虚设。各区域商之间的串货现象也是药品监管的一大难题。企业对商的考察一般都过于简单,人员较为复杂,商之间恶性竞争比较严重,市场推广复杂混乱,串伙现象难于管理,导致产品被假冒、替换的可能性大量存在。

2.4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缺乏对药品营销中环节的有力监管 目前,药品市场流通的监管依据主要是《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四条虽然规定,进口药品的国内商必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但缺乏对国产药品营销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执法依据不足是管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5]。对国产药品营销环节的管理则基本上由生产企业或营销公司(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其结果往往是企业或个人为获取利益最大化不择手段,甚至于不惜以侵害公众利益为代价。利益因素是药品营销环节存在问题的直接原因。

3 当前药品环节监督管理的对策

3.1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GMP、GSP的要求 在确定企业经营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的基础上,认真对医药市场、医药产品、商品分销渠道、产品的推广销售进行认真研究[6],对商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手续,是否具备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仓储、养护、运输等条件,进行认真考察,并将有关合法手续相应予以备案。同时,在所签署的协议书中,要明确标明具体条款,并加强对其所本企业产品的质量跟踪与管理。

3.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销售的经营企业进行有效管理,实行备案制 备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本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所公司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所产品的批件、证书、质量标准、药品检验合格报告、数量、价格等;药品广告批文,并提供完整的药品广告方案,包括电视、报纸、广播宣传资料、路牌、灯箱宣传品等广告宣传样稿等;其他如授权委托书、增值税发票、质量保证书,联系人地址、电话等。

3.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药品市场环节的监督管理 对商提供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审查,对获取批复的商或企业名单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同时,加大对药品环节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参考文献

1 窦武宇.浅谈我国药品零售业面临的挑战和发展.中国药师,2004,7:4-6.

2 马爱霞,黄艳 .中国医药流通方式政策方略.中国药事,2004,18:8-10.

3 林如辉.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的建议.中国药事,2004,18:20-24.

4 黄泽骎.中国医药流通现状与对策建议.中国药品监管,2004,11-13.

药品的经营方式范文5

关键词:现代医药企业 应收账款 管理策略

自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医药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上世纪90年代起出现大量的赊销,以至于中国医药市场现在普遍信用缺失。如今,各大医药企业纷纷意识到信用危机的严重性,加快了内部经营管理的改革,对经营方式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势在必行,只有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才能够及时补偿医药企业的资金周转耗费,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医药企业的利润,提升医药企业的竞争力。

一、 现代医药企业的经营特征

(一)分类

现代医药企业又分为批发零售企业和制药企业,不同类型的医药企业有着不同的主要客户。对于批发零售医药企业来说,它是属于商业企业性质,其针对的主要客户是小型的医药公司、医院和零售药店。而批发医药企业主要负责药品的批发,在其下面还设有一些连锁的药品经营店,负责药品零售,其主要针对的客户是终端的消费者。而医药制药企业是属于工业性质的企业,其针对的客户主要是各种医疗机构和医药批发企业。

(二)医药批发企业经营方式

在我国,对医药批发企业数量有着严格的控制,并且对其资格也抬高了门槛,只有通过GSP认证和取得药品的经营许可证,商业公司才能够从事经销药品的工作。因此,一些医药批发企业为了尽快地占领市场,扩大其销售额,所以纷纷通过增设药品连锁店来达到经营的目的。但是对于药品连锁店来说,其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只是一些医药批发企业子公司,比如老百姓大药房、人民同泰连锁店、百年医药等。

(三)客户类型

医药经销公司主要有三种药品销售渠道:第一种就是向一些医疗机构,如医院,销售药品,以扩大其销售;第二种销售渠道就是开设医药连锁店,这种销售渠道针对的主要是广大的普通消费者;第三种销售渠道就是规模较大的医药批发企业批发药品给一些规模比较小的零售企业。在这三种销售渠道中,第一种销售渠道能够获得较大的利润,保证药品的销量,但是有时医院会在购货时采取赊销方式,所以使得医药经销公司的流动资金无法迅速回笼,从而影响到了资金的周转速度。第二种销售渠道受市场的导向影响比较大,虽然有时通过广告宣传能够扩大药品的销量,但是获得的利润空间不是很大,但是这种销售渠道能够加快资金的回笼速度。第三种销售渠道属于薄利多销,取得的利润比较有限,但是会加快资金的流转速度。

二、 现代医药企业呆坏账和应收账款的产生原因

由于现在医药界普遍处于买方市场条件下,买方占有较大的交易优势,所以,医药企业通常会用赊销的方式尽可能的争取客户,以扩大销售,而因此带来的巨大的信用风险很有可能导致医药企业陷入货款被拖欠、经营亏损的困境中。这就造成销售和回款的两难问题,究其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

(1)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一些医药企业为了能够提升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企业盲目追求销售额,而没有保证现金流量,赊销带来的销售收入通常是没有现金流入的,只是账面数字。

(2)没有对市场信用意识,对信用风险没有合理的评估和有效控制。一方面,部分医药企业自身没有商业信用意识,自己违约,使得对方拒付货款,从而导致应收账款的产生。另一方面,没有对买方进行合理的信用评估,客户的恶意欺诈也是应收账款的产生原因。

(3)没有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资源数据库,对销售人员疏于控制管理。

(4)没有建立科学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对应收帐款缺少管理。

(5)其他原因,比如结算的手段比较落后,需要占用很长的时间;赊销单位距离企业太远;内部结算单据没有及时进行传递等等。

三、 现代医药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不明确,对账不及时

一些医药企业内部没有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没有将应收账款催收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所以使得一些应收账款工作无法得到落实,工作人员对收回应收账款积极性不高,从而导致出现一些坏账。还有的医药企业没有及时进行对账,或者对了账却没有合法有效的依据,所以在出现债务纠纷时,一些货款难以收回。

(二)缺乏健全的内部考核制度

一些医药企业还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考核制度,没有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所以造成销售部门形成重销量、轻回款的意识,从而导致一些应收账款的产生。此外,当一些销售人员在任职期间产生一些应收账款时,由于医药企业没有健全的内部考核制度,在其离职之后,产生的应收账款就没有人负责收回,所以就导致一些坏账的产生。

(三)缺乏一定的风险意识

一些医药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将赊销作为一种重要的销售方式,导致其资金无法迅速的回笼,然而,医药企业还是将赊销账计入了企业的经营成果,所以企业还是要为这一部分赊销账缴纳税款,从而导致医药企业的资金变得更加困难,从而不得不通过缩小营业规模来维持正常的运营。

(四)客户信息管理问题,档案不完整

由于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销售部门掌握的客户信息往往没有很好的向财务部门进行反馈,而销售部门又没有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对客户的档案信息没有科学合理的管理。这样就造成财务与销售的脱节,这就为企业内部业务人员和客户相勾结提供了机会,因此就容易产生坏账。此外,很多企业都没有建立客户信用评级标准,缺少准确判断客户的信用状况的方法,只是靠销售人员的个人主观臆断,这样就很容易产生信用风险。

(五)财务管理不严

首先,医药企业没有正确地选择结算方式和结算条件,容易导致买方拖欠货款。其次,财务决策主观盲目,有些医药企业的管理混乱,平时的运营决策通常只是靠领导单方决断,因此容易出现领导主观盲目决策,企业的内部资金和项目审批都只靠领导的一句话,毫无程序可言。最后,缺乏有力的催款力度和法律意识。一些医药企业在面对一些应收账款时,没有诉诸于法律,因为他们觉得法律的诉讼之间比较长,而且手续比较麻烦和复杂,因此宁愿看着一些应收款项变成坏账,也不愿意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收回应收账款。

四、 现代医药企业加强对应收账款管理的策略

(一)高度重视应收账款,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会议

医药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应收账款对企业的重要性,定期召开针对应收账款的专题会议,及时跟踪饿分析货款的回笼情况和信用政策执行情况,对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对潜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并且制定相关的对策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使医药企业人员认识到应收账款不仅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周转,而且也关系到企业的经营业绩。

(二)建立定期对账制度,保证债权金额的有效性

医药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销售业务人员或者财务人员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定期对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函证的方式和客户一起对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避免差错的产生。核对之后,企业应该保存好相关资料,如果过了有效期还没有收回应收账款,那么就要取得有效期延长的相关证明,比如付款计划和账单等,延续债权的法定追索权。

(三)健全业绩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减少应收账款,医药企业应该按照“谁销售、谁收款”原则将资金的回笼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给销售人员一个具体的收款期限,然后根据销售人员的货款回笼情况对其进行业绩考核。如果销售人员在货款回笼方面做得比较出色,那么企业就要给予其相应的鼓励;如果销售人员造成一些货款无法收回,那么就要追究其一定的责任,从而使得销售人员充分重视货款的回笼工作。

(四)加强销售业务管理,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

为了减少应收账款给医药企业造成的损失,必须加强对销售业务的管理,首先,要加强对销售过程中发货、收款、清欠、仓储等环节的管理,各项不同的工作由不同部门的人员来完成,使得各个部门之间可以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从而有效地防止舞弊行为。其次,要加强支票、汇票等结算票据的管理,保证收账手续的顺利进行。第三,要建立起尽可能详尽的客户信息数据库,让客户信息可查可找,降低信用风险。

(五)积极构建风险转移机制

为了避免出现经营危机和财务危机,医药企业应该对一些不能收回或者很难收回的应收账款实行风险转移机制。首先,医药企业可以将应收账款转化为应收票据,这样索取性就更强,可以减少坏账的产生;其次,医药企业可以将应收账款风险转移给金融机构,将全部应收账款或者部分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或者将应收账款转售出去;最后,医药企业也可以灵活地处理一部分应收账款,当应收账款难以收回时,医药企业可以从客户手中将自己需要的资产购回来。

五、总结

应收账款减慢了医药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一定的不良影响,为了加快资金流转、提高经营业绩,医药企业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使得资金及时地回笼和得到补偿,保证企业的运行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提高资金的利润率,从而促进医药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俊娜.医药物流企业应收账款的成因与对策[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09(12)

药品的经营方式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