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例6篇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文1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本办法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障碍及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AIDS等性传播疾病。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特殊检查的范围及费用结算

1、特殊检查的范围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生化20项;(3)24小时动态心电图;(4)彩色多普勒超声血管检查;(5)电子结肠镜;(6)24小时动态血压;(7)糖尿病综合测定;(8)乳腺钼钯导管造影+摄片。

凡不在上述范围内,单项耗费超过200元的特殊检查,其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检查时,检查结果为阳性(有病理性变化),个人自付检查费用的20%,统筹基金支付检查费用的80%;检查结果为阴性(无病理性变化),个人自付检查费用的50%,统筹基金支付检查费用50%。住院时特殊检查的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总额内计算,然后个人再自付特殊检查费用的10%。

(二)特殊治疗的范围及费用结算

1、特殊治疗的范围

(1)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2)体外射频消融、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3)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4)因病情需要输全血或成份血。

2、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住院特殊治疗的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总额内计算,然后个人再支付特殊治疗费用的10%。超过住院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执行。

(三)安装人工器官的范围及费用结算

1、安装人工器官的范围:(1)心脏起博器;(2)人工关节;(3)人工晶体;(4)人工喉;(5)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2、安装人工器官的费用结算:所需费用均按国产同类产品价格结算。在门诊安装人工器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住院时安装人工器官的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总额内计算,然后个人再支付人工器官安装费用的10%。超过住院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执行。进口产品以国产同类产品最高价格为限,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无国产对比价格的,以进口价格的70%为基数进行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文2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补助原则:

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补助标准: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第六条补助病种:

一)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

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

四)冠心病;

五)脑血栓后遗症;

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七)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

八)慢性肝炎(活动期)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十)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第七条申报程序:

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单位对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条件的填报《陇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局。

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

第八条申报所需资料:

一)患有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的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时。

1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人员提供器官移植术记录;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及长期透析记录;

3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人员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手术)病历记录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放、化疗记录。

二)患有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六种特殊慢性病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费时。需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可证明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医学检查有关资料。

第九条鉴定程序:市社会保险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市社会保险局接收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组织鉴定:

一)参保人员申报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二)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

二)参保人员申报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医疗费补助的由市社会保险局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组织。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市社会保险局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对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鉴定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检查所需费用由个人前期垫付。检查费用从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限额内报销;未被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已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期满后需继续享受的应重新申报确定。慢性病得到有效医治且达不到鉴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十一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手续;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居住本市的应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异地安置的应在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十三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由所在单位联系人持单位介绍信、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费用发票(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科一次性审核;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持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费用发票(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科一次性审核;基金管理科支付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经查证属实,取消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把关,并履行应尽的职责,此项工作将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门诊记录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对出具虚假购药发票的零售药店,取消该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确定的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病种、补助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文3

关键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工作在实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重要依据,所以应当重视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其管理水平,不仅能够反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水平,而且还能够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改进完善。尤其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是广大城镇居民和参保单位参保收益的主要凭证,该凭证直接关系到以后保险的待遇以及基金待遇,所以应当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档案保险。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医疗保险档案资料急剧增多,规范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档案的服务作用对医疗保险工作提出新要求。

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所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主要指的是由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经办单位或者是其他相关机构在为参保单位以及参保人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过程中,进而形成的各类纸质文件资料或者电子信息资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相应的内容主要包括参保人员、单位各类文字信息、数据图表等一系列内容,这些内容关系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工作质量。加强档案管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可以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中,为了保证其工作的质量,应当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这样能够保证参保人员的信息变更、缴费标准等一系列参保情况,这些资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第二,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重要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记录,也是确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唯一依据,内容全面的医疗保险档案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待遇享受情况等,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体工作的开展也非常重要。第三,医保管理政策决策制定的主要依据。随着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完善,当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数量不断增加,医疗保险各项政策也经常会调整变化,而调整完善医疗保险政策,需要充分、完整、高质量的档案资料作为决策依据,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

2 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尤其是档案资料的具体分级分类整理、归集利用等方面,此外,还存在具体管理制度健全问题,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质量。

2.2 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方面不重视

很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是其他相关单位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在档案管理方面的经费投人不足、人员配备不够,档案管理的软硬件建设基础条件较差,影响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不完善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过程中,提高档案的管理质量,实现档案的高效性,该项工作不能离开信息化的管理体系,所以为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应当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化管理。但是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整体上影响了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3.1 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体系

为了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具有健全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应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细化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一方面,应该对各业务科室的档案管理进行规范,要求各科室严格按照档案归集整理的有关要求,对内部的各种业务资料进行装订归档处理,特别是要确保档案归集整理严格按照统一格式、统一标准来执行。另一方面,应该针对档案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在档案的具体归集、整理、检索、查询、开发等方面,不断细化,以提高档案管理管理效率和利用效率。

3.2 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意识

做好新形势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相关部门应该重视档案管理的作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首先,应该注意理顺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确保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是小组从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其次,应该注重增加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方面的资金投人,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的软硬件设施水平,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3.3 强化档案资料内在价值的开发利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具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参保人员的利益,应当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潜在价值的开发利用。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平台,进而方便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资料的查询。同时,还应该注重加强对医疗保险档案资料的深度解读,根据档案资料中蕴含的信息等适当的调整城镇居民节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决策,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不断改进。

3.4 注重依靠信息化手段来提高档案管理整体水平

在传统的人工档案管理模式中,管理工作不能够保证收集整理的高效性,甚至在管理工作中会出现遗漏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影响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员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这就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应该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来选择较为适用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软件,以信息化的手段来开展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在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加强与档案管理工作实际的紧密结合。在档案资料的归档方面,应该将各科室业务工作有关的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等业务档案全宗卷归档。在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方面,一般应该采用“年度一业务环节”的分类方法,将有关的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组卷,并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台帐。需要注意的是,在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做好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特别是在系统的授权登陆、文件加密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各项资料安全可靠。

3.5 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还应当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个人业务能力,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进而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在培训的过程中,既要保证档案法、保密法等有关内容的培训,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业务流程、标准要求以及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培,最大限度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4 结语

综上所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在人们的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关系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关系到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进个完善,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此外,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参保人员的利益,促进我国城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素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思考[J]. 黑龙江史志,2014,09:108.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文4

劳社厅函〔2003〕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劳社部函〔2000〕3号)、下发以来,许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进行管理,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但也有部分地区迄今尚未签订协议,或虽已签订但协议内容不够完善,在具体管理中还存在疏漏。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议管理,及时完成协议补充完善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是处理双方关系,尤其是考核定点医疗服务质量和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重要依据。强化协议管理对于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统筹地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及时完成协议的签订与完善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并定期督促检查协议管理工作。目前尚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协议的,必须于6月底前签订;已经签订协议的,要参照附件所列完善要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协议进行完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协议签订和补充完善情况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完善协议内容,明确协议管理的重点

当前要着重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服务考核监督等方面,充实和完善协议内容。要制定和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要加强诊疗项目管理,重点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进行控制。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专科特点与定点服务内容等,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明确具体的结算方式与标准,并确定审核检查及费用控制的指标。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简化就医结算流程,努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围绕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费用控制等方面,确定考核监督办法,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明确违约责任。

各地要针对协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管理重点,适时调整完善协议内容。要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细化协议指标,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医疗保险管理急需的技术性规范和标准。

三、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协议全面、顺利、切实地履行。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过程中,要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限制,逐步扩大定点范围。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之签订协议。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机制,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对协议签订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聘请专家为协议管理提供咨询,并对医疗服务管理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协议中规定的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监督。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相挂钩。要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依据考核情况,每年评定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的信用等级:对考核结果优异、参保人员满意率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可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并以适当形式通告公众;对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参保人员满意率不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问题严重、考核结果较差、参保人员满意率很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协议,必要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要注重发挥参保人员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各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经验,以典型引路的方式推动和完善协议管理工作。今年下半年部里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协议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医疗保险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一、就医管理与信息系统建设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乙方)、要共同致力于优化医疗保险服务,简化参保人员就医手续,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二)、乙方要通过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医疗保险咨询与联系电话、设置导医服务台等方式,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咨询服务。要公布门诊和住院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要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和价格,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各种清单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

(三)、对明确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乙方要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参保人员检查诊断和治疗等有关资料,协助甲方做好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审核支付工作。

(四)、乙方应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备相关设备,做好网络衔接。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乙方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运转和维护以及信息传输情况,要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

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一)、甲方要及时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乙方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甲方要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及时对医疗保险药品信息库进行变更和维护。

(二)、甲方要根据乙方级别与专科特点,具体明确乙方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

(三)、乙方要控制参保人员药品费用支出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要控制在××%以下,二级医疗机构××%以下,一级医疗机构××%以下。

(四)、甲方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和乙方业务开展情况,明确乙方业务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乙方要向甲方提供其业务开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清单及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向甲方提供资料。

(五)、乙方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记帐、收费、申报。超项目规范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六)、甲乙双方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共同议定费用控制措施。

(七)、乙方已开展并经甲方同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目录,乙方已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内部制剂清单,可作为定点协议附件。

三、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

(一)、乙方提供需参保人员自付的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必须按知情同意原则,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

(二)、乙方要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总负担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

四、费用结算

(一)、甲方要在协议中明确对乙方的结算方式、标准、时间以及审核检查和费用控制的主要指标。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乙方要按要求统一申报,不得遗漏。对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甲方要按约定的结算办法及时足额给付,不得无故拖欠和拒付。

(二)、要加强出入院管理,保证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同时及时为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不能诱导参保人员住院,也不得强行让未治愈的参保人员出院。乙方出入院管理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文5

第二条 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 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 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 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住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就医后,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持个人填写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单位证明、转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其就医后取药仅限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第十三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需住院治疗的或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连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开设治疗性家庭病床。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应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需出示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就医凭证”不得转借。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文6

第二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通过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诊疗项目目录》应根据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结合本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第三条 诊疗项目是指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纳入本市《诊疗项目目录》的,应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并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 本市《诊疗项目目录》的组织制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五条 本市成立《诊疗项目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中医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市《诊疗项目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确定《诊疗项目目录》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对《诊疗项目目录》增补和删除的诊疗项目进行审定;负责《诊疗项目目录》审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诊疗项目目录》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定本市《诊疗项目目录》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诊疗项目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名称采用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名称。

第九条 纳入本市《诊疗项目目录》中的诊疗项目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诊疗项目是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乙类目录”的诊疗项目是可供临床诊疗选择使用,效果确定,但需适当控制使用的诊疗项目。“乙类目录”中的部分项目,按照临床适应症、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予以限定。

第十条 本市参保人员使用《诊疗项目目录》中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使用“甲类目录”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使用“乙类目录”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已列入北京市物价局、卫生局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以下简称《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列入《诊疗项目目录》。

第十二条 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诊疗项目,并要求列入《诊疗项目目录》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诊疗项目目录》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文件;

(二)市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

(三)卫生部门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许可证》及《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四)其他有关的技术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有关材料审核后,由《诊疗项目目录》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