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范例6篇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范文1

一、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1、2014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3537人(含退休人员8152人),增长10.6%;实际征缴养老保险费10924万元,同比增长6.5%,上级补助4164万元,增长15.6%,基金累计结余23270万元。2014年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8152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4207万元。同比增长12.8%

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有20.6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参保率达94%;(其中新农保20.1万人,城居保0.5万人)。本年度征缴保费共1583万元(其中城镇:41万元,农村1542万元)。待遇发放;现有在册领取养老金46815人,(其中新农保45380人,城居保1435人共发放养老金3224.35万元(其中城镇103.45万元,农村3120.9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8795万元。

2、2015年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5197人(含退休人员8925人),增长4.9%;实际征缴养老保险费13289万元,同比增长21.6%,上级补助5781万元,增长38.8%,基金累计结余29765万元。2015年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8925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7788万元。同比增长25.2%。20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21.9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务的101%;其中参保缴费人数17.1万余人,待遇领取人数4.8万人,本年度征缴保费1400万元。发放养老金4787.3万元,基金累计结余10102.3万元。

3、2016年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4643人(退休人数9885人)人,加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医院转入事业单位参保1248人,同比增长1.97%。实际征缴养老保险费17390万元,同比增长6.5%,上级补助5738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基金累计结余40964万元。2016年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9885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20205万元。2016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22.76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务的102%;其中参保缴费人数17.74万余人,待遇领取人数5.08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3719.3万元。

4、2017年前三季度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5486人(退休人数10289人),增长2.4%。实际征收养老保险费9876万元,累计发放养老金16219万元。2017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前三季度已有21.29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务的90%;其中参保缴费人数16.09万余人,待遇领取人数5.2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6072万元。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情况

2015年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未启动,原试点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合并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计。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后。2016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2703人,其中:在职9631人,退休3072人。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征缴保费8295万元;2016年10月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才纳入社保发放,当年社保基金支付养老金3657万元。

2017年前三季度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2907人,其中:在职9722人,退休3185人。前三季度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12123万元,支付养老保险待遇9790万元。

二、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一)加强《社会保险法》宣传,认真做好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以《社会保险法》实施为契机,县保局结合日常工作,走农户家、进街道、下乡镇、入工业园讲解社保政策,让群众知晓国家的社保政策,提高群众的参保意识。通过政策宣传,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得到极大发展,参保人数每年保持稳定增长。

(二)坚持社保为民宗旨,做实做好民生实事。一依法依规做好保费征缴。严格执行从2016年5月1日开始两年内对企业养老保险降低1个百分点政策,认真做好企业减负及保费征缴,对困难企业,延缓缴交养老保险。同时,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服务,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能力的差别,可按5个档次自由选择缴交养老保险,满足了灵活就业人员不同层次的需求。二是抓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我局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设立专人专岗办理转移接续业务,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顺畅。三是做好退役军人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文件精神要求,县社保局积极开展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工作。四是抓好企业改制下岗职工的参保接续工作,确保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率达100%,避免参保人员的流失。五是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按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工作。

(三)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力度,规范基金安全运行。一是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完善养老金银行直发工作,确保在国内不同地区居住退休人员都能及是领取养老金。二是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不断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程序,在简化、优化现有制度、流程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三是完善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在现场认证基础上,我局采取上门服务认证、网上认证、异地协助认证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了资格认证率,确保待遇支付无误。四是加强基金管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四)认真落实社保政策,全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人社部倡导的“一制四化”建设理念,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将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及人员全部纳入,对不符合要求人员的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按要求启动了保费收缴,对2014年10月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原标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并按政策参与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后按改革后的政策计发待遇并参与待遇调整。

三、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扩面征缴难度越来越大。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全面改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实施,缴费基数不断上涨,广大群众参保积极性不断降低,养老保险扩面征缴面临较大困难。

(二)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加大。随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已到退休年龄的对象增多,改制企业员工退休也将迎来高峰及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新增参保人员较多,并且企业退休人员政策性调资力度加大,基金支出大幅度增加,支出压力将越来越大。

基本养老保险范文2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取得迅速了的发展,尤其是作为社会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制度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制度的整体转型,促进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同时也使部分地促进了制度的不断完善,从而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与退休人员得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近年来,中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总体上的情况是由多部门协同共管,实行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管理模式。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是基金收入的主要基金来源。在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方面,基金来源主要由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部分、转移收入部分和利息收入部分一起组成。而财政补贴部分通常以补贴的方式由国库直接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就目前来看,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主要通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或者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难以平衡。近几年,基本养老保险金基金收支不平衡,使得各省市有逐渐在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出方面出现加重的趋势。资金的缺口逐年扩大,主要表现在企业欠缴严重,同时伴随国有企业职工向非国有企业转移和下岗退休以及伴随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逐渐形成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很大的压力。(2)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低。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低,致使其他从业人员投保困难,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部分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缴纳还有困难,并且随着我国大量劳动的人口频繁流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财务管理更难进一步的去统计和管理。为了进行比较,据调查,我国养老保险的参加各种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99亿人,基本养老保险仅占全国的覆盖率只有大约30%。

三、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建议

1.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没有提高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的思维依旧还束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职工的从生到死限制当中。而这种采取的一元化养老保险的圈子里,限制其他制度的施行。面对针对我国当前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多元化的群体,未能与时俱进,不去主动的跟进时代,缺乏不断学习的这种精神,面对这种保守的思维情势,我们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全面强制统筹部分,而对个人账户进行区别对待,同时依据不同的对象群体设计不同的财务管理制度,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针对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乡村职工等不同群体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方案。

2.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确保其征收基数确实无误,必须规范工资基数管理。就目前来看,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处于改革的过程中,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既有可能阻碍各地的改革探索,而且频繁的调整税法的规定尤其会损害税制所要求的稳定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瞒报、漏报工资基数的情况屡见不鲜,据劳动保障部的相关调查我们可以看出,统计局统计的平均工资增长了11.6%,然而1999年缴费工资比1998年降低了5.9个百分点,直接下降545元,如果能把工资外收入规范化、货币化并进行统计,那对提高基金的收缴率将大有好处,从而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基数。

3.严格执行法定退休年龄政策。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 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于从事特殊职业的职工,如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为此,必须严格执行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在实际工作部门应采取一定措施,,坚决执行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制度。近些年的发展,当前基本养老基金收支不平衡逐渐扩大的状态给提高退休金带来一定困难,就如何在改善基金收支不平衡状态下又能够保障退休职工退休待遇不断提高,需要运用精算原理,不断的制定出合理的制度来建立正常退休金增长机制,以保障退休人员共同享受经济发展成果。

参 考 文 献

[1]方强.析基层社保基金监管问题[J].改革纵横.2006(8)

[2]成学真,雷霄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研究[J].上海金融.2007(1)

[3]王琳.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的角色定位问题[J].财经界.2006(12)

[4]孙韡华.社保基金监管研究综述[J].企业导报.2010(10)

基本养老保险范文3

关键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账结构,费税之争,资本市场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劳动者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一种社会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但新制度还未定型,整个社会保障政策仍处于选择阶段(郑功成,2002)。鉴于此,学术界关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尤其是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热度,养老保险基金问题更是引起研究者的兴趣。目前,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基金究竟如何营运,只有在对以往的研究作一综述,甄优汰劣,才能有所把握。

一、关于基金运行模式:统账结构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指城镇,下同)运行模式的选择问题,理论界分歧还非常大,远未达成一致认识,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主张实行养老金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模式。何樟勇、袁志刚在深入分析两种有代表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内在机理的基础上,认为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引入并不会改变行为人的最优行为,而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引入却会改变行为人的最优行为。因此,当前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时机并不成熟,现收现付制仍是当前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一种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朱青认为应付人口老龄化趋势,关键是要选择一种有利于提高未来劳动生产率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还没有必要进行这种转轨。

第二种观点是主张实行养老金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 (2000)通过一个宏观增长模型比较了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的差别,认为从经济增长与福利角度看,基金制优于现收现付制。卢元认为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构养老基金筹集模式,变部分积累制为完全基金制。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实现个人账户“实账化”。

第三种观点是主张实行“部分积累”制,在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王开发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决定于其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历史继承性和现实性三个方面。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特性,我们应该选择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制相结合的筹资模式。赵曼则指出,部分积累模式在保留部分社会统筹前提下,因引入个人账户而使其具有较强的激励相容性。需要说明的是,“部分积累”是一个在解释上存在明显歧义的概念。其中一种解释和设计思路是,建议将养老金收入和支出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现收现付,提供最低养老保障,实行互济;另一部分则存入个人账户,形成实在的基金积累。这一观点的竭力推崇者当属世界银行,中国目前的制度就是在世界银行的研究基础上形成的,并且也受到国内大部分学者的认可,与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多支柱模式”也基本一致。

在赞同统账结合模式的基础上,许多学者对该模式进行了评价。一是分解说。郑功成认为要在现有基础上,将统账结合中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帐户部分分解并发展成为普惠式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职业养老金。刘贵平和戴卫东则认为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分离开来,将个人帐户放到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个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中去,“个人账户”逐渐变成实帐户,即有实物货币相对应。

二是并重说。李珍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并重的“统账”养老制度。社会统筹有它的缺点,个人账户制度也有其缺点。在中国,较好的办法是折中道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各占一半,社会统筹部分的收入实行工薪收入累进税,使终生低收入者能从中得到较多的获益。作为最基本的养老金筹资方式,现收现付制与个人帐户制的特征与对经济的影响不同,但并不能简单地由此分出两者谁优谁劣,不是由现收现付制完全转为个人帐户制所有问题就迎刃而解。张松等认为,未来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上佳选择是建立多支柱、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前提下,现收现付制与个人帐户制相互协调,共同存在较之相互替代更有助于缓解不可避免的养老金支付困难。

三是转换说。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仍然采用现收现付制的db计划。1995年中国政府已决定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其中第二层次为fdc计划。但目前的情况表明,上述改革思路面临重重困难。从很多方面来看,ndc模式可以被看作是现收现付db模式和fdc模式的混合物。类似于现收现付db模式,ndc模式的资金源于工薪税,用于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但不同之处在于,ndc模式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其缴费计入账户,但是没有真实的资产,这点更类似于fdc模式。相对于现收现付模式而言,ndc强化了缴费和待遇之间的联系。ndc计划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更为合理的选择 (约翰·威廉姆森、孙策,2004)。

二、关于筹资模式:费税之争

筹集足够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实现国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物质基础,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可以缓解政府财政风险,同时大量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可以调节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

第一种观点主张开征社会保险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70%的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一些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已成为收入最多的税种。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不规范,统筹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也不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一些人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路,主张建立社会保险税的专家(财政部门)认为,将现行各项社会保险以社会统筹收费的方式改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税,这样可脱离目前在“统账结合”框架中“空账”与“实账”左右为难、举步维艰的停滞阶段,提高强制性和收缴率,实现费率统一和最终制度统一,改变目前的基金分散状况,实现高度社会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研究”协作课题组的实证研究认为:用征收社会保障税模式取代现行社会保障统筹办法是最佳选择,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社会化和法制化管理;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度,也有利于公平负担。他们对某大型老工业城市进行了抽样调查和论证,通过实证分析,方案是可行的。

第二种观点反对“费改税”。汪泽英认为社会保障费改税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模式相矛盾:一是税收的公用性与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的私有性冲突;二是税收的不直接偿还性与社会保障的专用性冲突。李绍光也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解决收费难和融资问题,将使政府陷入财政负担不断加重的境地。

第三种观点对目前社会保险费改税存在质疑。其观点有三:一是还应当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积累。二是税与费在强制性上的孰优孰劣,不完全取决于“税”或“费”的名称,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三是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态下,税率能否实现自然走向统一仍成为问题。而费改税后,国家财政成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直接责任人,不再存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作为收费机构中间层,国家财政的责任被放大,政府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

三、关于基金营运模式:公营、私营与资本市场的选择

1.关于基金公营、私营

由于养老保险是积累性保障项目,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便构成了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因此,对养老保险基金需要采取既审慎又积极、既封闭又开放的管理政策。郑功成等认为,国家可以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组织,可以设置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担管理责任。李珍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进行国际比较,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出发,提出了这样的构想:由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来经营管理个人帐户上的基金。

殷俊等认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应采取分权制衡式的政府监管体系,以适应我国的国情。统筹账户资产经营权交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委员会;个人账户资产经营管理权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其遴选指定投资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统筹账户的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按社保部门的指令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退休金账户,以建立一个“多权分离、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分权式管理制度。另外职工退休后其在个人账户上积累节余的资金,可由其自行选择并决定由基金管理公司继续经营或向保险公司购买养老保险年金。

2.关于基金入市

第一种观点是入市时机尚未成熟。但养老金基金最终要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在理论上,国内主要研究机构、实际部门以及相关学者对此已基本形成了公开性共识。但是即使支持这一改革取向的人们也有一种担心:以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规范的现状,很可能会使人市后的养老金基金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如李绍光就并不主张养老金基金可以立即进入资本市场,其短期的融资不足问题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征收一般性税收的办法来解决。

第二种观点是赞同基金人市。目前虽然因种种原因养老保险投资采取购买国债这种方式,但也有必要探索与资本市场结合的方式与途径。养老金要与资本市场“理性结合”。1993年,吴敬琏提出,应当允许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来支付社会保障开支,而且,购买股票是基金投资的重要形式。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按照商业化方式运作社保基金,并引导其投资于证券市场,是一个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课题组的研究认为,社保基金入市一方面可以使其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对改善市场结构、稳定股票市场和促进金融创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关于个人账户“空账”

1.“空账”成因与问题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构成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制度因素与管理因素。除了历史债务外,养老金替代率难以降低到规定水平,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与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不确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困难,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国家与地方财政困难及企业经济状况不佳等困难,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转制成本一方面使现有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代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空帐显性化”。另一方面迫使政府不得不加大养老保险的确保性支出,财政风险进一步加大。王诚认为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突出问题是资金来源不足。为了保证充足的资金来源,以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总缴费率必须等于失业率、离退休率、综合患病率等项之和。以国有资产切块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归还欠账思路有诸多欠妥之处。通过“发行特种国债、提高缴费率或征税率、征收国家土地地租”的统筹解决办法有望建立起一个稳定、规范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

偿付社会保障债务的手段有很多,可以用国民财富的增量来偿债,也可以用存量来偿债,也可以是增量偿债法和存量偿债法并用。李珍认为,最后一种方法可能是上策:其一,将一部分住房商品化,将其收入作为“老人”的退休金。其二,考虑出售房产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其三,对“中人”发放一部分“认可债券”。其四,也可以考虑到借用一部分个人账户上的基金偿债,这里的债务人是政府。

2.做实个人账户与建议

郎立研坚持认为中国应继续完善试点,积极探索做实个人账户的有效方式,着力解决个人账户的隐性负债问题。名义账户制作为一种过渡安排,并不能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问题。郑功成认为,对旧制度下的养老金赤字(或历史欠账)需要明算账、细分账,一方面应当通过对中老年职工养老金历史欠账进行精算,尽快查清需要补偿多少钱才能真正完成制度的转型;另一方面,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的原则,采取分账负责的办法来解决上述历史欠账。李绍光认为,解决“空账”问题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这一问题本身不再扩大。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必须首先切断“空账”的传导机制,将其隔离起来单独处理。总之,多数学者都认同养老基金账户要从空账转为实账,以便移交市场管理。

3.空账运行,保持“名义账户”

该观点的典型代表人物是郑秉文,他认为采取“名义账户”制对于目前我国的具体国情是非常适应的:它既可以避免天文数字的转型成本,又可以避免资本市场不发达而导致投资损失。而且建立名义账户是人市的理性化前提。

五、综合评价

在理论界、学术界的共同研究下,政府经过综合考虑,目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模式有了明确的决策:基金运行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筹资模式仍是征收社会保险费;基金与资本市场结合初步用来购买国债,基金的公营、私营问题仍在探讨之中;个人账户“空账”的做实正在试点。

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研究本身来说,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经验借鉴上过多地看好智利的私营化,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这方面对新加坡、香港的经验也关注得较少。第二,对基金征缴缺乏实证研究。基金征缴研究多局限于理论探讨,应从实证角度研究征费与征税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究竟有多大差别。第三,基金管理主体研究空缺。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各自承担什么责任、它们的关系如何都很少研究。投资主体的研究也过多地放在资本市场上。第四,没有基金平衡项目方面的研究。最后,对个人账户“空账”缺乏充分的精算研究。空账数目有多大,要多少年才能化解,通过什么方式怎么分担这笔债务。

以上都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研究亟待加强的方面,期待着更多这样的成果奉献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吴敬琏著:《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郑功成等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何樟勇.袁志刚:《基于经济动态效率考察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研究》,《世界经济》2004年第5期。

[4]朱青著:《养老金制度的经济分析与运作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卢元:《论老龄化过程中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人口学刊》2000年第4期。

[6]王开发:《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选择》,《浙江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7]赵曼著:《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运行分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

[8]刘贵平著:《养老保险的人口学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1999年版。

[9]戴卫东:《虚与实: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中国社会保障》2004年第6期。

[10]李珍著:《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张松、王怡:《论我国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人口学刊》2004年第3期。

[12]约翰·威廉姆森、孙策:《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 fdc层次向ndc层次转换》,《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3期。

[13]“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研究”协作课题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经济研究》1994年第10期。

[14]汪泽英:《社会保障基金不可纳入财政预算》,《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1期。

[15]李绍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5期。

[16]李珍、辜胜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财政研究》1998年第2期。

[17]殷俊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研究:国外模式及中国的政府监管选择》,《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18]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课题组:《社会保险资金人市问题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0年第11期。

[19]王诚:《当前社会保障突出问题的理论探讨》,《社会保障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2期。

[20]郎立研:《名义账户制探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5年第8期。

基本养老保险范文4

保险对农村养老的意义就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比较而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其明显的优越性和先进性,特别是对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半数以上,这就意味着我国有很大一部分老年人生活在农村中。我国从20世纪末就逐步踏入人口老龄社会,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其中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有99283174人,占全国人口14.98%,占全国老年人口(60岁以上)的比例是:55.92%。“同时,根据调查,城市老年人口领取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比例接近60%,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不到40%,而农村老年人口领取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比例只有10%,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超过85%,并且只有极少数农村老年人口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可见,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了农村老年人口很难实现“老有所养”的基本保障目标。目前,困扰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主要突出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1、收入方面

根据我国农村的具体情况,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主要经济来源为自己劳动、家庭供养、养老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在这四种主要的经济来源中,所占比率为“自己劳动占41.2%,家庭供养占47.7%,领取养老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分别占4.5%和4.6%。”以养老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基本生活的经济来源较为可靠和稳定,但这一部分在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主要经济来源中所占比率较低,且领取时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和限制条件。而依靠自己劳动和家庭供养所得到的经济收入稳定性和可靠性较低,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会干预到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来源,但这一部分所占比率接近90%,是最主要的经济来源,直接影响着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

2、支出方面

我国农村老年人口面临的养老支出主要包括这三个方面:正常的生活开支费用、看病费用、购买生产资料的费用。正常的生活开支费用和购买生产资料的费用对于农村老年人而言所占比率相应较低。尽管有新型农村医疗保险,但农村老年人口的看病费用所占比率较大,农村老年人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对于疾病的认识较为滞后,又加之农村医疗条件和医疗设置相对薄弱和匮乏,农村老年人一般要等到病得特别严重的时候才会选择就医,这样一来,造成医疗费用的成倍增加,甚至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也不能挽救生命,可见,农村老年对于看病费用的支出是相当巨大的。

(二)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农村养老的积极意义

正因为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政府在推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后,先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011年),在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但新农保的实施过程中对农村养老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用受到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城乡二元固有矛盾。在此背景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孕育而生,解决了新农保的弊端。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农村养老问题有着重要意义,具体体现为:

1、社会公平得到了突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覆盖到一个保障范围之内,且所有的参保规定、待遇规定、领取条件等一系列的养老保险保险制度都将城镇和农村统一到一个框架下来。这样彰显了政府对社会各阶层的保障的公平理念。与此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待遇领取时,废除了“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的规定,使农村居民在享受养老保险时更加的公平。

2、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参保金额统一起来,原来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从缴费到领取待遇都明显高于农村居民的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打破了城乡的经济收入差距,将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领取相统一起来,划定同一个标准。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居民而言,可以选择更好档次的的缴费标准,相应的国家也可以增加补贴金额,最终农村老年人口所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也会有所提高。

3、社会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到一个制度框架下,有利于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统一筹集起来,进行统一的管理、投资、监管和给付,这样在一定程度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也有利于集中力量办社会保障的大事。除此之外,城乡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也得到了整合和规范,农村原先的养老保险机构进行精简并购,更有效率。

4、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得到了促进

农村养老的主要经济来源是自己劳动和家庭养老,无论是自己养老还是家庭养老都要求农村人口在年轻时实现劳动力产出的最大化,为家庭提供更多的经济收入。因此,很大一部分农村人口会涌入城镇工作,为今后的养老做相应的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打破了农村居民只能在农村缴纳养老保险的制度,实现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能自由选择在城镇和农村缴纳养老保险,这样解除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对缴纳养老保险地域限制的后顾之忧。

5、家庭养老重担得到了缓解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国家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是为了让城镇和农村的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特别是农村居民在年轻时,经济收入较好的时候选择参加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缴费时就可以得到国家相应的补贴,在年老后领取养老保险时也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养老保险的负担。

6、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缴费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了养老的待遇水平,集中了城镇和农村社会的力量来应对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特别是对农村老年人,在原有的基础上国家新增了7个档次,满足了不同需求的农村老年人对于养老保障要求。有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解除了农村老年人养老的后顾之忧,使的老年人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

二、结语

基本养老保险范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按照《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安县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取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和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新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新征地农民为参保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是指具有农安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第五条《本细则》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有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六条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新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均可按规定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在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

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后,户籍已迁出本县的。

第七条社会保险部门向参保单位发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县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申报表》,并负责填写《公示表》和《登记表》。

第八条《公示表》的内容须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九条参保单位将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核准、报县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同时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携带《公示表》、《申报表》、《登记表》等材料,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筹集比例为3.5:3.5:3

其中,新征地农民年龄在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村集体按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5%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月领基础养老金215元为标准,按预期余命核定缴费金额,政府按养老金月领基础标准定额补贴。缴费标准详见下表:

基础待遇

标准

215

性别

缴费总额

38700

51600

个人缴费

13545

18060

村集体补贴

13545

18060

政府补贴

11610

15480

第十三条原有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新征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全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实际征地比例缴费,政府按同比例补贴。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金额,打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个人和村集体缴费在参保单位报表时同时办理。农业、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据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划款到社会保险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划款单备注栏上注明参保单位名称或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部门依据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实际到帐金额,为参保人员打印、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足额缴费后,社会保险部门按照每个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构成。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新征地农民基本老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从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可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请退出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或亲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由参保人员家属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参保单位核准后,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个人账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其基本养成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人提出申请,经参保单位审核,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金的核定及社会化发放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其中,征地时本人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按规定足额缴费后,经批准,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养老金:

(一)征地时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参保时规定的待遇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政府补贴之和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男性为180,女性为240)核定基本养老金。

(三)征地时7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按基础待遇标准215元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新征地农民在达到养老年龄时累计征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核定基本养老待遇:

(一)个人和村集体能够按对应待遇档次补缴差额部分的,政府补足相应补贴后,按足额缴费人员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不能补缴差额部分的,按个人账户及政府相应补贴金额为其核定月领基本养老金。

(三)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参保单位或家属,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和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补办养老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八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九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参保单位和家属须在20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结算或停发手续。发生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退还,对拒不退还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办公服务包括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征地面积比例的确认、养老保险费的划转、养老待遇的审批及核定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局开设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窗口,具体办理所属新征地农民参保业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根据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按相关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研究开发独立的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和相关查询系统。

参保单位和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语音、触摸屏等不同方式,查询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作为其记载和查询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转移结算、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信息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建立基本信息库,参保单位负责对享受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生存认证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基本养老保险范文6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构体系;制度公平性;制度差异;缴费能力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结构体系复杂,政府企业职责不清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制度结构体系较为复杂,包括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四部分。可以看到,相较于四部分制度结构体系,我国目前的制度结构体系有了更进一步的整合,具体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度整合使得制度实施以及针对制度的管理都更加具有效率,并且可持续性较高。但是,目前制度机构体系仍存在一定问题,且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划分不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基础养老金部分,作为保障居民老年生活的基本制度安排,应当为全体老年人提供充足且具有较高公平性的养老保险。但现有制度结构体系,将社会群体进行区分,实施不同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础养老金的公平性。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基础养老金由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部分构成,为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属于非强制性的。同时由于主要由个人缴费形成基金积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因此从制度结构体系角度看,基础养老金部分的结构分化,违背了制度的公平性。在两个不同制度内部,可以看到政府与企业、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明确。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过分强调企业的责任,使企业负担压力过大,没有明确规定政府财政补贴的责任。一方面,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于其经营活动之外的开支,过重的养老保险费使得其主动参与的积极性降低,可能会出现误报缴费基数甚至违法不缴费的情况;另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企业缴费压力的增加,使得企业不愿开展企业年金方面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使我国整体养老保险制度层次发展不平衡。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基金来源仍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财政补贴的额度较小。这两种制度内部负担主体的责任划分不明确且划分标准不一,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以及管理受到影响。

(二)制度设计欠缺合理性,统筹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为省级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市级统筹,整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在制度设计上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省级统筹造成制度间一定的不公平性,同时使互助互济制度设计理念的实现受到阻碍。省级统筹的方式,导致各省的缴费基数不统一、政府企业负担比例责任不统一、各省基本养老金结余差距过大等问题。同时,政府仅承担财政补贴责任,在东西部地区之间政府财政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在经济实力较好的地区,财政补贴数量相对较小,反之在经济发展情况较差地区,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幅度则较大。这种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提供了一定保证。但是,在制度层面上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筹,使政府与企业的负担压力畸轻畸重,降低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性。

(三)制度设计公平性考虑不足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初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需要覆盖的人群较多,因此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同时,更侧重效率的实现。现行制度在基础养老金部分,按照覆盖对象不同产生了职工与居民之间保障水平的差异,违背了基础养老金部分公平性的原则。对城镇职工而言,其基础养老金来源于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资金,而非职工群体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则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然而,由企业参与的社会统筹部分积累资金要远高于政府财政的补贴,因而基础养老金部分在就业与非就业人员之间产生了不平衡的现象,违背了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之初的公平性原则。事实上,未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普遍低于就业居民的生活状况。他们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对未来老年时期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特别是对于处于贫困线以下的群体,仅依靠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的现金与实物救助,仍然不能满足老年的特殊养老需求。因此,对于未就业群体而言,如果缺失了这部分基础养老金,他们老年时期的生活质量将会急剧下降,甚至无法实现基本的生活需求。可以看到,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核心是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在年老时可以满足基本养老需求,在养老金的给付方面发挥社会保障的稳定功能与调节功能,通过缩小社会成员基础保障待遇的差距,减少社会矛盾,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促进公平并进一步提高效率。特别是在基础养老金部分,应当在社会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给付标准,保证全体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在兼具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基础养老金的社会福利性与普惠性,为居民提供老年生活必须的基础经济来源。

(四)部分群体缴费意愿与能力考虑不足

对农村群体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在制度设计层面上,考虑到他们的实际经济能力,按照不同层级的缴费标准进行了个人账户缴费水平的划分,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更多居民被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但是,制度在设计时却缺乏了对这部分群体缴费意愿与能力的考虑,使得制度中出现了漏洞以及不公平等现象。对上述两部分群体而言,当期收入远比未来收入重要。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当前的基本生活。然而这部分群体的工作不固定,从事职业任务也相对基础,因而工资水平较低,在短期内无法形成一定的资金积累,有时甚至当期收入无法实现基本生活的满足。因此对他们而言,养老保险缴费意愿较低。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缴费部分,一方面要考虑覆盖群体的缴费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衡量其缴费意愿。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较大

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较大,在整体上呈现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水平较高,而西部发展则相对较为落后的特点。这种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直接反映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第一,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大量年轻劳动力外迁,使得当地的赡养率过高,给养老保险制度的支付带来巨大压力。相反,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当地的赡养率相对较低。因此,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使得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在各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由此而形成的企业与个人的缴费压力,地方财政的补贴压力也有较大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第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基数存在差异,破坏了制度的公平性。对基础养老金部分而言,由于大多数东部沿海地区企业发展较好,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相对较高,使得这部分企业的缴费基数远高于西部部分企业。对企业而言,多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多余的经营成本,在没有多余补助或政策鼓励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选择虚报缴费基数的现象。这就使得一方面各地区间的缴费基数存在较大差异,存在养老保险缴费层面的不公平;另一方面,过高的缴费比例以及缴费差距,容易造成企业虚报缴费基数,从而降低整体缴费数额的现象。这几个方面的影响都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制度设计理念更强调效率

与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同的是,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之初,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群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以及养老的需求都较低。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一直存在地区间不平衡的现象,且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这就使得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真正的“公平性”存在一定的困难。因而我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根据覆盖对象不同按照不同标准进行保障。因此可以看到,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方面,我国在坚持兼具公平与效率的同时,一直较为强调“效率”的实现。同时,我国的制度安排也一直较为重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对农村地区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所忽略。这就导致了目前城镇、农村群体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以及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不公平的现象。虽然近年来我国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直强调“公平性”与“普惠性”,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制度进行合并、将城镇及新型农村制度合并,但制度的整合仍然受到设计理念的影响,存在一定的障碍与困难。

(三)缴费意愿不高导致制度设计漏洞

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因素影响,我国居民大多数对当期收入更为看重,对养老保险等未来收入的认识不足,导致居民整体缴费意愿不高,使制度在设计上存在漏洞。城市居民中部分群体可能认为,应当自主选择是否将现有收入一部分用于养老保险缴纳;农村居民则因为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仍消费在保证基本生活方面,而更有可能倾向于获得当期收入,而非未来预期收入。这些观点对养老保险在未来生活中的必要程度认识不足,均会使部分群众的缴费意愿较低。因此,在养老保险的缴费意愿上,我国整体上还存在不足,无法真正调动起大多数居民的意愿,也进而使部分养老保险制度形同虚设,存在一定漏洞。

三、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划分政府企业责任,加快制度结构体系整合

从一定角度上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体系复杂程度,影响着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管理难度。对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想要真正实现大多数发达国家全覆盖、高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太可能的。但是,目前我国可以通过加快制度结构体系的整合,来提高制度的可持续性,最大程度实现制度公平。在整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最基础的就是要划分政府、企业与个人的负担责任。在责任划分以及制度整合的对策建议当中,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新整合来实现。具体方式为,建立以政府为主体,财政税收补贴为资金来源的、在全民中具有公平性的基础养老金部分,资金纳入社会统筹部分,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缴费率;对城镇就业人员,实行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制;对城乡未就业群体实行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制。旨在将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的养老金负担责任具体明确化,使政府的负担比例明确,同时减小企业缴费率。在不同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在不同群体、不同地区范围内实现了基本的公平性。在职工与普通居民的个人缴费当中,又满足了兼顾效率的要求。同时,应当继续推进原有“双轨制”的并轨,以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并。不断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构体系加以整合,降低结构体系的复杂程度,实现拥有广覆盖性与公平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

(二)提高制度统筹层次,提高制度设计合理性

继续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实现全国各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普惠性,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再分配作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为再分配的一种,应当充分体现社会范围内的公平性。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使其上升为全国统筹,可以实现各地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均衡,同时减小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企业压力。现有制度统筹层次,在人口老龄化压力下,使得部分地区养老金缺口将会继续加大;同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政府企业的压力较大。因此全国统筹,能够实现统筹资金的跨区域协调,弥补一定程度的缺口问题,解决可能出现的“收不抵支”的问题,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全国统筹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再分配,将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在全国范围内保证了一定的公平性,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三)减小制度间差异,促进制度公平性

为了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落实,实现制度的初衷,在制度设计时需要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覆盖群体的范围、群体的经济实力、缴费能力与意愿等。只有通过全面考虑制度设计的相关因素,才能够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整性以及实施的可行性。在城乡间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造成了城乡间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较大差异。制度在地区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地区间养老金的结余存在巨大差异,由此而带来的负担缴费压力也相差较大。因此,应当进一步缩小制度间差异,在社会范围内推进基础养老金的公平性,并全面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尽量缩小基础养老金部分地区间差异。

(四)全面衡量群体缴费意愿与能力

对于我国的制度而言,由于与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背景不同,存在针对大量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部分群体受到思想观念以及现有收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最低100元的缴费标准可能无法实现,因此不愿意参与到个人账户的缴费当中,使实际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群众数量受到限制,妨碍了制度的可行性。因此,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时,需要对政策覆盖群体的缴费意愿与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同时考虑可能阻碍居民缴费意愿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辅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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