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法律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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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法律知识范文1

关键词《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内容不足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要项目之一,同时也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关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应当从社会、法律、家庭等不同的层面出发,通过与实际情况的相结合构建相应的保障体系。我国现阶段,包含《婚姻法》在内的多部法律都对老人的权利保障做出的规定,包含了老人在生活、健康、发展、婚姻等等多方面的权益保障问题。然而,在众多法律的维护之下由于我国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导致老人的权益还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婚姻法》是针对家庭关系所指定的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对老人婚姻和家庭关系权益的保障,文章将以《婚姻法》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中关于老人权益的内容进行梳理,以提出相关的对老人权益进行维护的对策。

一、《婚姻法》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

(一)婚姻自由权

老年人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力所能及的工作等方面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也关于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自由权力。而婚姻的自由也从属于精神自由的范围之内,其中包含了老年人对自己婚姻生活的方式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对婚姻的意愿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老年人依以法律规定可以自由结婚、再婚或者是离婚不受子女的干预。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条约明确规定了对老年人在婚姻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充分的保护;又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三条的条约规定了在老年人的婚姻中禁止一切具有强制干涉的发生等等都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二)再婚自由权

我国《婚姻法》在规定了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基础上还针对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权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在结婚时男女双方享有自主意愿的权利,且除男女双方外的任何一方包括父母、子女等都无权进行干涉和强迫。又比如父母在婚姻中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子女的尊重,子女无权对其婚后的生活或者是再婚的行为进行干涉,且子女不能以父母的再婚为借口而终止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关于老年人再婚方面的问题一直是我国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通过法律的约束不仅能有效使老年应享有的权益得到保护,还能为生活生中类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三)受尊重权

我国《婚姻法》第一章第四条条约明文规定在家庭中的各成员应当以维护家庭之间的和睦关系和实现家庭中各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力为目的对家庭中的长辈予以充分的尊重,对家庭中的幼儿予以充足的爱护。并指出了老年人应当受家庭成员的尊重,使其能够在晚年保持心情的愉悦。这种受尊重权也是指家庭成员中长辈所享有的晚辈对自己的尊敬权,也是一种衍生出的可称之为孝敬权的家庭成员中长辈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及要求家庭成员中的晚辈要对长辈尊重、孝敬,已维护老年人在家庭中应享有的受尊重权利。

(四)受赡养权

我国《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条约明文规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应享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这里的受赡养权主要有精神上和物质上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物质方面指的是子女应当为父母的晚年生活的保障提供物质和经济上的补助;其次,精神方面指的是子女应当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支持比如给予父母充分的尊重,或者是使其保持愉悦的心情等等。《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条约明文规定父母有充足的权利向不对自己形式赡养义务的子女要求其旅行赡养的义务,可见父母所享有的受子女赡养的权利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且是子女无条件必须承担的义务。当子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时父母课通过直接索要、组织协调或是采取相关的法律手段来获得自己应享有的赡养权。

(五)遗产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条约根据父母子女双方的所具有的身份而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父母对子女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并且根据遗产的继承问题在我国的《继承法》种做了详细的介绍。在遗产继承问题中,子女作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而父母同样作为子女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因此,当父母过世之后子女有权对其财产进行继承,同样的当子女过世时,父母也有权对子女的财产进行继承,这也说明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在继承权中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婚姻法》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存在的不足

(一)婚姻和再婚两方面自由权中的不足

《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条约明确规定了对老年人在婚姻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并且应当予以充分的保护。老年人同样也是国家公民,因此在婚姻中也应当与其他人一样享有法律的保护。老年人的婚姻或者是再婚应想享有的自由的权利并禁止一切具有强制干涉的发生,且老年人也想有自我选择婚姻生活方式的权利也不得被包括子女在内的第三方干预。这些都是对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自由所做的以法律条约形式进行的明文保护,使得老年人的婚姻行为都有法律条约作为依据。然而,在现实中对老人在婚姻和再婚中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了许多的不足之处,首先,当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干预时往往会因传统思想的限制而选择依从。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婚姻法》中老年人各项权利保障的宣传工作不完善,导致大多数老年人都不清楚自己主要可享有哪些权利。而有的老人自己也会存有不想让子女感到麻烦的无耐心理而在子女提出无理的要求之后选择依从,从而使得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其次,现阶段针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救助措施仍不完善,使得多数老年人在面对家人对自己再婚的干预时得不到帮助,使得自己在再婚方面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二)受赡养权方面存在的不足

我国《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条约明文规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应享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这是对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所做的法律保护。然而由于现实中老年人的受赡养权在可执行和救助方面的措施仍不完善,导致有很多老年人在面对子女对自己拒绝赡养时,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受赡养权利。通常,对老年人的赡养可分为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赡养,而现阶段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大多都可以保证对父母的物质赡养,但也有些子女因自身的经济能力无法满足的对父母的赡养要求人不能给予父母足够的物质赡养,这就要求国家对相关的救助制度进行完善。当然也有很少一部分的子女在自身经济条件足够的情况下却由于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而老人也因涉及到面子问题或者是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因而不会利用法律武器对自身应享有的权利进行维护。在精神赡养方面,由于工作生活的节奏日渐加快,且诶呦法律条约对精神赡养而定明文规定,很多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无法顾及到对父母的精神赡养,而使得老年人会出现一些心理上的问题。

三、《婚姻法》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策略

(一)加强对老年人的《婚姻法》权益保障条约的宣传

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完善是导致老年人在婚姻自由方面权利受限的主要原因之一。老年人自己、子女和亲属对《婚姻法》没有全民的了解,或是受传统思想的限制,又或者是处于对自身利益问题的维护,导致了老年人在婚姻中的自由方面受到了限制。因此,国家的相关部分应当充分利用社区的宣传作用通过宣传栏和宣传报的制作或者是宣传单的派发加强对老年在婚姻自由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也可以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讲座或是在社区活动中融入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加强老年人对婚姻和再婚自由方面的认识。

(二)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赡养的内容

《婚姻法》中关于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的内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条约的规定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来明确具体的赡养内容。其中承担赡养义务的应当是具有民事能力的被赡养人的子女或者是亲属。在《婚姻法》中关于精神赡养方面的内容应当从以下的三点问题出发进行拟定:第一,自尊的需求。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给予老年人充分的尊重,包括对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在问题思考方面的模式;第二,期待的需求。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应当要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满足老年的内心需求,以此来带给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的精神安慰;第三,亲情的需求。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要能从内心情感方面给予老年人慰藉,尤其是老年人在晚年会对亲情有极大的需求,因此,需要子女晚辈给予他充足的请安慰藉来使他们的情感有所寄托。

(三)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赡养的履行方式

首先,明确规定子女有义务对老年人进行探视。《婚姻法》中规定了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父母中对孩子不进行直接抚养的一方对孩子有探视的权利。那么反之,老年人也应当享有权利要求子女对自己行使探视的义务。因此,《婚姻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哺育老年人同住的且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应当定期的对老年人进行探视。其次,明确规定老年人享有对孙子辈探视的权利。《婚姻法》中仅仅规定了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父母中对孩子不进行直接抚养的一方对孩子有探视的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老年人的探视权。因此,《婚姻法》应当对该权利进行明确规定,以此来满足老年人的亲情情感需求。

(四)《婚姻法》中明确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婚姻法》中既然需要对赡养的义务内容和行为进行规定,那么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也应当进行明文规定以做到有法可依。比如,在《婚姻法》中可以规定,子女如果对老年人不履行赡养的义务可要求子女对老年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费用,且赡养义务的履行要能保证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为基础,从而来实现对老年权益的有效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婚姻法》视角下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建立在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的基础上,从婚姻和再婚的自由以及赡养方面的问题出发,以维护老年人的根本权益为最终目标,通过法律知识的宣传和相关内容的明文规定来实现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龙正凤.婚姻法视角下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不足与完善.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

[2]严雪梅、秦波.老年人再婚现状分析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成都市为例.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

老年人法律知识范文2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可见,在法治环境的浪潮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推动公民具有法治意识已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群体由过去的弱势群体变为今天的庞大群体,他们对于法律同样有着需求。本文将从上海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治规定为视角,分析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有的宣传教育途径,以及在现今的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开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并提出了法治宣传工作过程中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老年人;法治宣传;权益保障;立法

一、上海市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已初具规模

(一)上海市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已初步完善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说明这样一个事实:“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治宣传的对象应该是每一个公民,每个人都有获得法治宣传教育的机会。

上海作为人口老龄化最为突出的城市,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初步完善,在2015年6月18日上午,《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对适用范围、支持家庭养老、长期护理保障、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医疗支持养老服务、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发挥老年专业人才作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修改。1上海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有专门立法,并将不断完善,为老年人提供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蓝本。

(二)上海市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有的宣传教育途径

1.社区普法――法治知识的传播

一般情况下,在上海小区的宣传栏上都会看到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尤其是与社区居民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该种形式为休闲时间较为充裕的老年人,他们对于这些信息的接收程度要比其他人相对要高一些。当然,社区的普法活动也会在居委会的牵头下进行组织,由居委会提供场地,法律专业人员提供专业知识的讲解。一般情况下,该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的观众往往是老年人。

2.媒体传法――法治环境的熏陶

我们生活在被媒体包围的环境之中,“眼”可以看电视,这里有相关政策、法律的信息;可以看报纸,报纸一般会涉及关于法律的报道;可以看新媒体,如微博、微信关于法律问题的推送等。“耳”可以听到广播之声,可以通过电视等渠道捕捉到想听到的信息;“身体”可以感受发生在身边的事情,用身边形形的例子积累对法治的认识。老年人在平时的生活中,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方式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并遴选出对自己有益的信息。

3.大家说法――法治理念的交流

老年人茶余饭后会小范围的聚在一起,彼此之间会进行一些家长里短的闲聊,与其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案例也会通过这样小范围的讨论而得以传播;同时,他们也会交流与其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大家可以共同学习,法治氛围在此小范围得以产生。

二、建立老年人群体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化法治宣传教育为法律维权工具

在法治宣传教育席卷全国的时候,上海作为老龄人口最为庞大的城市之一,对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也在进行不同程度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在且不论,老年人至少知道可以有法律作为维权的工具,但是知道法律与运用法律是两个层面的事情。即使他们对法律有需求,但碍于客观原因他们无法将接受的法治宣传教育转化为解决自身问题的工具,那么法治宣传教育将失去其存在的实用功能。

(二)如何平衡老年人对物质需求和法治宣传教育需求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老年人希望自己的老年生活能够安稳,他们首先希望的是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即为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在老年人物质需求基本得以满足的前提下,老年人才有可能进一步寻求精神需求,如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或者了解一些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为自己谋权或者为自己的老伙伴出谋划策。老年人物质保障的问题依旧是管理老年人群体的重难点问题,在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时候,如何有效开展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旧是个难题,因为不是没需求,是还没“轮的上”这个需求。

(三)如何在法治宣传教育大潮下不忘老年人群体

法治宣传教育席卷我国是大势所趋,尽管老年人占有上海总人口较高的比例,但是经过相关调查发现,对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得并不明显。尽管可以在老年人服务机构和社区看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影子,但是与对其他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相比,老年人这个群体的确被我们所忽视。老年人是人口基数庞大的群体,同时,他们也是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公众对其给予充分的关注,但很显然的是,老年人群体是在被关注,但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确亟待加强。

三、关于老年人群体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几点想法

(一)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繁杂、专业、针对性强的工作,针对不同群体而展开的法治宣传教育是有所侧重的,如针对青少年主要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故事伤害、抢劫、等内容的讲解。老年人则不同,对涉及自身权益事项,需要了解《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地方法规;对与子女财产争议的需要了解《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因此,不能盲目的针对老年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而是有所侧重,满足其对法治的需要。

(二)自我诊治――理解吸收于身有益的法治教育

上海市的老年人自身素质相对较高,他们对自己的晚年生活质量要求较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他们会通过多种途径主动了解,对其有用的法律知识,如他们可以通过报纸了解最新的立法动态,可以通过网络了解自己想要知晓的知识,可以通过与其他朋友的交流中获得自己想要的知识等,这都是老年人“自我诊治”的途径。在已有的调研中发现,老年人依然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在他们感兴趣的领域,他们愿意花时间去通过网络了解、通过阅读大量书籍并做读书笔记、通过看报纸等途径继续进行学习,将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发挥得淋漓尽致。老年人是国宝,值得我们每一个尊敬和爱护。

老年人法律知识范文3

关键词:

老年人 法律援助 协作机制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进入老龄化行列。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1%。某网站20__年曾经调查了解,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中有收入但不固定的占50%;没有收入来源的占10%;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仅占40%。他们的现有收入不能满足养老需要,绝大多数人无任何医疗保障措施。从近几年来,我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赡养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向子女索要医疗费用以及交通事故索赔纠纷等方面。20__年度我区受理老年人维权案件共9 起,20__年度,我区加大了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到10月底为止,我区已经受理老年人维权案件42起,是去年的4倍多。

一、 农村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主要原因。

一是社会养老机制还不健全。大部分的农村老年人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障,医疗、生活费用没有很好的保障。一旦生病、住院就会导致经济负担加重,自己无力支付费用。

二是农村多数老年人一生无储蓄或储蓄很少,自力能力差。受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影响,多数老人把一切投入和积蓄都用到子女身上,因而老年生活更为拮据。

三是养老负担大部分落在了家庭。随着农村独生子女增多,大家庭养老格局解体,家庭小型化和老龄化社会逐步形成,这就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家庭养老矛盾日趋突出。

四是随着目前就业的严峻形势,许多农村青年没有一技之长,导致其自身经济收入不高,又要养家糊口,对于赡养老人的义务有的兄弟之间相互推脱,有的就能拖就拖,结果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没有着落。

二、 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维权的机制和渠道

近年来,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依据,本着“尊老敬老爱老”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与区老龄委联手,充分发挥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同时积极依托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大力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通过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大大方便了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和途径,可以使老年人特别农村老年人能够多渠道、更加方便便捷地、在家门口享受到法律援助。

三、 不断加大对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

区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视老年人维权的宣传工作,经常在《司法信息》上刊登老年人维权的典型案例和维权信息,并组织工作人员经常到驻地社区居委会为老年人上法制宣传课,介绍老年人维权法律知识,解答老年人法律咨询。在每年的“老人节”、“学雷锋日”,法援中心还协调政法各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专题法律咨询活动,邀请专职律师参加值班解答,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完善老年人维权机制的重要保障。对于老年人维权,我们首先要让他们了解有哪些维权途径。在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必须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对于一些比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援助案例,我们通过报纸或者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援助制度。此外,对于一些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的老年人,由于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比较单一,有的人平时既不看报纸又不看电视新闻。针对这一人群的特点,我们还经常组织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多次送法下乡,用简单朴实的语言给他们讲解《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告诉他们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向住所地的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 加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作机制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工

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切实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助机制,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不断把法律援助的触角向基层、向农村延伸。争取做到每个乡镇都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村都有法律援助联络员;二是制定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作制度,针对这一特殊人群,给予特殊照顾。可以将原本属于援助中心的审批职能“下放”,让农村老年人足不出村就可以享受到法律的救助;三是对于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时指派就近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乡镇法律服务所承办。要求承办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尽心尽力办理这类援助案件,对于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的老年人要时要主动上门办理。四是在办理家庭侵权案件时,充分尊重一些老年人既要保护自身权益,又想维护家庭和睦的意愿,尽力采取非讼调解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如确需诉讼应尽量与法院协商,调解结案。虽然非讼调解的难度较大、但在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同时,可促使老年人家庭成员和睦相处,更有利于老年人今后的生活。

老年人法律知识范文4

关键词:社区;信息服务;老年人;信息需求

中图分类号:R195.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2

引言

社区信息服务(Community Information Service)20世纪60年源于美国。服务的重点是人们面临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包括了“生存信息”如住房、保健、收入、法律保护等;和“居民活动信息”如社交活动以及参与社会进步所需要的信息[1]。中国的社区信息服务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末,民政部提出在城市中开展社区服务工作;90年代初,随着通信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社区信息网络的建设与信息服务才开始逐渐引起重视。

进入21世纪,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老年人在社区人口结构中的比例越来越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家庭移居城市,或许城市社区老年人口增加的速度会更快,社区服务中心作为离老年人最近、最贴近老年人生活的服务机构,承担着为老年人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了深入了解我国城市社区老年人的信息需求和对老年人信息服务的现状,我们申报了《城市社区老年人信息需求及服务研究》的课题,并成功获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基于此,我们进行了约一年的调查研究,主要采用走访调查、问卷调查的方法,对武汉市15个社区老年人信息需求与信息服务问题进行了实地深入了解,获取了详细的第一手资料。我们走访了15个社区中的7个社区服务中心,分别是:汉口万松园社区、汉口花园小区、卓刀泉生活小区、武汉理工高教宿舍区、洪山区珞南路武珞社区、汉阳区二桥街社区以及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大桥社区。对这些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信息服务问题进行了工作采访。通过大量的调查和数据分析,比较深入地了解了武汉市社区老年人信息服务的现状。

一、城市社区老年人信息需求分析

为了掌握社区信息服务和评价的有关数据,我们对武汉市社区老年人的信息需求状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在发放300份回收268份来自15个不同社区的老年人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还深入社区走访,随机对52位老年人进行了面对面的访问,围绕老年人的各种信息需求和他们对社区信息服务的看法进行了交流,挖掘出他们普遍关注信息需求内容,以及一些难以用问卷表达的潜在信息需求,分析得出了武汉市老年人信息需求的基本情况。

对于老年人信息需求的分类,左美云在她的研究中将其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分成五类[2]。但,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调查结果我们将老年人的信息需求分为四类,分别为:关于日常生活的信息需求,医疗、法律、福利等信息需求,休闲娱乐类信息需求,以及老年人自我实现的信息需求,如图1。

1.日常生活信息服务需求

调查显示,老年人对衣食住行等基本的日常生活信息需求比较高,他们希望获得一些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比如:食品安全信息、物价变化信息、出行交通信息等。然而他们获取这些日常生活类信息的途径有限,因此,社区在为老年人提供信息服务时可以而且应该更贴近老年人的生活。社区管理方面,老年人需要及时获得如停水停电、社区各种费用缴纳等方面的信息。此外,他们更希望多了解一些有关食品保健与养生方面的信息,以帮助他们在保持营养的同时,适当掌握一些养生方面的知识。

2.医疗、法律、福利等信息需求

医疗、法律、福利等关系老年人生活保障的信息对于老年人十分重要。尤其是环境气候、医疗保障以及福利政策,老年人对该类信息需求的比例分别达到了25.58%、16.28%和16.28%。医疗保障方面,老年人希望随时了解关于医疗改革等国家政策的最新动向,以及与自身医疗保障有关的信息。由于近年来涉及老年人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加,许多老年人表示有必要了解一些法律,如财产分割、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知识。养老信息方面,老年人的关注度普遍较高,尤其是孤寡老人和空巢老人。

3.休闲娱乐信息需求

休闲娱乐类信息需求主要是指老年人对休闲娱乐活动、出行旅游、社交方面的信息需求。调查显示,社区老年人对休闲娱乐活动如广场舞、体育锻炼方面的信息需求很高,对娱乐休闲活动的地点、时间、组织等信息非常关注。访谈的52位老年人中,有27人表示他们希望参加更多的休闲娱乐活动,但无从获得这些活动的详细信息。

4.自我实现方面信息需求

自我实现方面的信息需求包括:兴趣发展信息、新知识及技能学习信息、再就业信息以及社会公益方面的信息需求。在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基础上,有39.13%的老年人对兴趣发展类信息有需求,包括绘画、跳舞、唱歌、下棋等适合老人发展的兴趣爱好,并希望社区提供场地、老师等资源。21.74%的老年人表示需要再就业方面信息。

二、城市社区现有信息服务方式及服务内容

我们调查走访发现,不同的社区,信息服务有较大的差别。建立较早的社区,信息服务以传统信息服务方式为主。而新成立的社区,更多地采用了现代信息服务方式。无论新旧,社区信息服务方式都在发展进步中,但离系统成熟的社区信息服务体系构成还有一定的距离。

通过调查,我们将武汉市社区现有的信息服务方式分为两大类:传统信息服务方式与现代信息服务方式。传统信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文献型信息服务、广播型信息服务、讲座培训型信息服务等;现代信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面对面咨询型信息服务、数字多媒体型信息服务以及互联网型的信息服务。

1.文献型信息服务

文献型信息服务是以纸质文献为载体,向社区老人传播信息的一种服务方式。我们调查采访的15个社区,这种信息服务方式被普遍采用,主要用于传递社区管理信息或者日常生活信息。黑板报、布告栏以及宣传手册是最常见的形式。黑板报一般主要是为了传递社区活动,例如优秀楼栋的评选等社区信息;而布告栏一般是类似停水停电的通知;而宣传手册则是为了响应某一特殊主题进行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宣传。

2.广播型信息服务

广播型信息服务以广播方式为主,一般在每天早饭、中饭以及晚饭时间进行广播,以向社区居民传递信息。以广播为载体的这类信息服务方式主要在高校社区流行,传播的信息内容很丰富,涉及到有关老年人的所有四类信息,但并非专门针对老年人提供。此外,依托于非正式广播(例如扬声器)的广播型信息服务方式相较更为便捷,一般用于各种紧急通知,如停水停电等方面的信息。

3.讲座培训型信息服务

讲座培训型信息服务是以讲座、培训等活动为依托,由社区和其他盈利机构合作开展的一种信息服务。在所调查的15个社区中,有8个社区自2008年以来,均在社区里开展过学习英语、普及法律知识等培训活动。

4.面对面咨询型信息服务

面对面咨询型信息服务方式主要依托于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党委会等机构,由专门的信息服务人员一对一的解决老年人的信息需求。在我们走访的社区中,有7个社区的居委会设立了专门的信息咨询窗口,尤其是针对老年人福利发放、医疗保险以及养老问题的信息咨询窗口。这种信息服务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了一个面对面咨询交流的平台,且效用性非常高。

5.数字多媒体型信息服务

数字多媒体型信息服务方式是一种以数字多媒体终端为载体,由社区管理并的信息服务方式。这类服务方式是社区信息服务发展的趋势。在我们走访调查的15个社区里,11个社区都运用了LED电子滚动屏、一键通手机、电子多媒体终端等进行信息服务。一键通手机是武汉市政府向老年人发放的福利性的产品,其考虑非常人性化。主要是针对老年人设计的一款免费的具有实时通信功能的简单智能工具。手机开通后,持有者只需通过3个按键,就能随时随地获得帮助:红色键急救,绿色键提供餐饮,黄色键提供家政等其他服务。如果老人在外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立即推动手机背后的按钮,手机会在发出引人注意的刺耳声的同时,将情况反馈到社区的服务平台,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回拨。

6.互联网型信息服务

互联网型信息服务是以互联网为基础,根据不同的网络信息服务媒介建立的多方位、多角度全面覆盖的一种信息服务方式。这一类型的服务是每个社区重点发展的方向。此外,社区网站也是社区信息服务的主要方式之一,但与前两种信息服务方式以单个社区为单位不同,该种方式是以多个社区集合为单位建立的统一的社区网站,如“武汉社区在线”,是武汉市民政局负责建设的武汉市社区信息服务网站,它以武汉市各个区为单位,把社区服务、低保管理、养老服务、殡葬服务等各项民政服务项目都放至网上咨询、办理,使社区居民足不出户就能在网上了解政策、办理有关民政服务事项。

三、城市社区信息服务活动开展效果评价

调查走访发现,15个社区中,有10个社区提供了五种以上的信息服务,13个社区提供了四种以上信息服务,仅有2个发展较为滞后的社区只提供了2种服务。每种服务方式都有利有弊,我们结合实地调查的结果对不同的信息服务方式做了效果评价。

在6种服务方式中,面对面咨询型信息服务最受老年人欢迎。有超过50%的老年人表示很满意,约35%的老年人表示较为满意;其次是文献型信息服务,满意度达到60%。这两种方式相结合传递的信息几乎可以囊括所有的社区生活信息和个性化服务信息,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双向性是这两种方式的另一显著特点:老年人可以通过文献型信息服务自身信息需求(例如寻物启事等),通过面对面咨询反馈服务效果等。

讲座培训型信息服务是六种服务方式中满意度两极分化最明显的。调查数据显示,老人中有36%表示较为满意,但有超过40%的老年人表示很反感。

数字多媒体和互联网型服务属于新型信息服务方式,根据我们的实地访问调查发现这两种服务方式无论是从传播效率还是信息完整性,都具有很大优势。但目前互联网和电子产品等在老年人群体中的普及率不高,导致这两类服务方式很难得到一般老年人青睐。

广播型信息服务方式服务的对象十分有限,满意度调查的268位老人中仅有武汉理工高教宿舍区的17位老人通过此种方式获取信息,其中有12位老人表示不太满意。认为传播信息的时间太局限,且造成了一定的信息干扰;有5位老人对该方式表示出较高的满意度,认为其时效性强,是紧急信息通知的最好传播途径。

四、结语

对老年人的信息需求与城市社区针对老年人服务方式的调查与研究有助于给政府、社区开展社区信息服务提供依据,开发老年人这一较为空白的群体。根据我们的数据,老年人在日常生活、医疗、法律、福利、休闲娱乐以及自我实现方面信息都有一定的需求,其需求程度比例呈递减趋势,并且每个大的领域底下都有四到五个细分领域,在每个细分领域里老年人的信息需求体现了较大的差异性。而在信息服务方式上,根据社区属性的不同以及信息属性的不同,每一类信息主要依托的信息服务方式各异。整体而言,虽然目前武汉市的社区大多还是依赖于传统的信息服务方式,但都有向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趋势。

根据对老年人对信息服务满意度调查我们可以知道现有的信息服务模式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这些问题与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信息服务模式紧密相连,城市社区在离建立一个针对老年人的完善、成熟、高效的信息服务系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老年人法律知识范文5

一、老年教育是解决农村老龄人口问题的基本途径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沿海地区经济的飞速发达,农村中越来越多的中青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在家的绝大多数是老人和儿童。据资料显示,荣昌县仁义镇人口56291人,60岁以上老龄人口8267人,占该镇人口比例的14.69%,而该镇老年大学(学校)学员有3516人,仅占到该镇农村老龄人口的42.5%。人口老龄化问题在农村已相当突出,而老年大学(学校)也只吸纳了部分老年人,其余的大部分老年人则没有接受到老年教育。农村老年人体力的缺乏、经济的困难、与外界联系的封闭、内心的孤独等心理、社会问题逐渐积累将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事物、社会的认知往往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在文化、科技、知识、法律等精神文化生活方面更是匮乏。这往往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连带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某村一68岁老汉,在自家田地里种植罂粟。当公安人员逮捕他时,他竟然不知道种植罂粟是犯罪行为。尽管他缺少法律意识,仍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被判刑3年。因儿女都在外打工,他老伴一人留在家中,没有了经济来源,又无人照顾,现已患病常年卧床不起。如果农村老年人懂法,有基本的法律常识,相信不会有这样的悲剧发生。

农村老龄人口问题涉及到一个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已逐渐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和重大的政治问题。如何解决当前业已存在并日益加剧的老龄问题,中央提出了“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24字工作目标。老年教育涉及老年人的精神领域,笔者认为,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物质生活不断丰富、终身教育越来越普及的今天,切实开展老年教育是解决农村日益严重的老龄问题的基本途径之一。

首先,开展老年教育可以让农村老年人走出封闭的内心世界,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排解孤独和空虚,接受各种新信息、新观念,学习有利于生产生活的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发挥余热。老年人本就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有了新知识、新文化的充实,将使他们继续创造财富,改善农村老年人生活品质,推动经济的发展。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其次,老年人在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知识,学唱歌,学跳舞等课目,再加以他们宝贵的社会和人生各方面的经验,对下一代的培养和教育,尤其是对留守儿童的培养和教育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真正实现了老少同乐。

综上所述,开展老年教育是解决农村老龄人口问题的基本途径之一。

二、农村老年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度不够

农村老年教育作为老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就目前而言,各级领导对老年教育的重视度是不够的。绝大多数领导重视的是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建设,对教育的关注较弱。即使部分领导对老年教育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但是在城市和农村老年教育的重视程度上也是不均衡的。对于农村老年教育的重视度远不及城市、县城老年教育的重视,部分认为一个城市的发展及形象在于城区的经济建设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面貌,而忽略了农村人口的精神面貌的重要性和积极性。农村经济本就相对落后,条件相对较差,上级领导重视不够,农村老年教育很难发展,起到实效。另一方面是农村老年人自身对老年教育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绝大多数老年人有“老了老了就无用了,只有等死了”的消极思想,认为教育、学习是孩子们年轻一代人的事情,他们的观念陈旧,思想封闭,不愿意、不敢、不会接受新鲜事物,没有认识到老年教育对他们自身、对家庭、对社会的重大影响力。

(二)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对农村老年教育事业的投入从整体上与过去相比,虽有明显提高,但是经费投入仍然严重不足。农村老年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是政府投入的经费明显偏低,二是社会投入极少,三是城乡老年学校之间投入的经费差距悬殊。农村老年教育事业经费严重投入不足,除了受经济不发达因素影响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认识、态度和感情问题。普遍观念是认为人的教育,小学、中学、大学教育是至关重要的,将影响人的一生,而老年教育则是可有可无,没有必要花太多钱在老年教育身上。

(三)教育场地严重不足

老年教育场地问题,一直是制约老年教育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而因农村经济、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农村老年教育的场地严重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县级以上老年大学大多有专门的学习室,活动室,配备也齐全,有音响、电视、有乒乓台,篮球场等。而农村教育场地则大多因陋就简,利用村(社区)阵地、闲置房屋作为教学场所,尤其是村级老年学校,通常没有专门的活动室和学习室,体育器材、学习器材也缺乏。

(四)师资队伍不足

农村老年教育的老师都是兼职的,所掌握的知识面有限,所传授的知识也就很有限,往往达不到开办老年学校的目的和宗旨。知识面丰富,多才多艺的老年人大多汇集在镇老年大学、县老年大学,真正深入到村、社区的很少,导致农村老年教育的师资队伍严重不足。

(五)没有规范的专业教材

农村老年学校的课目设置丰富,有体育活动,唱歌,跳舞,时事政治、经济、健康常识、法律知识、农业实用技术等方面,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但是,在农村老年学校,却没有规范的专业教材,老师讲课比较吃力,学员的接受能力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且,因为农村老年学校的老师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再加上没有专业的教材,授课的知识有可能出现偏差或失误。

三、对农村老年教育开展的建议

(一)提高对农村老年教育的重视度

要使农村老年教育事业取得更好的成绩,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和得到领导的重视。各级领导要从发展老龄事业的高度的战略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高度,从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安定团结大局的高度来提高各级领导对农村老年教育事业的重视,并广泛宣传和发动,教育广大农村老年人充分认识到老年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益性,从整体上提高广大群众的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

(二)加大对农村老年教育经费的投入

各级领导在充分认识到农村老年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后,应从实际出发,适当增加对农村老年教育的经费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各级的资金投入提出一个基本的要求和监督,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采取资金扶持政策。同时广泛发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积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如大型企业、民间团体、民间组织等对农村老年教育捐款捐物,以推动农村老年教育事业全面、持续、健康的向前发展。

(三)整合资源,缓解场地不足瓶颈

从当前农村老年教育现状来看,场地问题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解决,要妥善解决场地不足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尽量整合资源,利用有限资源,缓解场地不足的瓶颈问题。基层老年学校的建设可与镇文化活动站、学校体育场地结合起来,与社区老年学校活动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农村老年学校可与村居两委会学习活动室、新农村文化活动室建设结合起来,实现资源共享。村上、镇上的闲置房屋可以充分利用起来改做为老年学校或者老年人活动中心或活动室,部分村小合并后腾空的校舍更是很好的资源。在整合资源中,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应从农村老年教育的实际困难出发,尽量整合资源,无偿提供场地,帮助解决场地问题。

(四)加强农村老年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是当前农村老年教育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关系着农村老年教育的质量和实质效果如何。为加强农村老年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应重点聘请一些知识丰富、能够教学的老师、志愿者,从不同层次充实农村老年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笔者建议国家教育部能否增设针对老年教育的师范专业,也纳入国家事业单位编制。有了专门、系统、规范的师资队伍,这样老年大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师资队伍建设问题。还应从法律上进一步给予老年教育法律保障。

(五)尽快编撰适合农村老年学校学习的专业教材

老年人法律知识范文6

积极探索。

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要尽可能地提高居民素质,特别是提高居民法治方面的素质,对实现居民的“四自”管理,逐步完善居民自治,提高社区居民的文明程度,促进社区三个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

居委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广大居民意见,半年召开一次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会,并在大会上通过了《上怡新村居民公约》,并把公约张贴在每个楼道中。正因为有了居民的民主参与决策,居民自觉守纪、守法。在创建过程中,小区居民爱护环境卫生的多了,乱抛垃圾的现象少了;依法办事的多了,矛盾纠纷少了;主动爱绿护绿多了,破坏绿化行为少了;健康文明娱乐多了,迷信、的行为看不到了。

上怡新村设有固定的法制宣传栏,黑板报,定期更换。如宣传《宪法修正案》、《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婚姻法》等,还举办了图片展。黑板报展等。版权所有

居委干部平时就注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依法办事,在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中,居委会干部坚持居民组织的自治功能,建立了完善的维护稳定工作的网络,充分发挥居民组长的作用。居委干部分片包干,实行矛盾纠纷调处首问责任制,坚持安全稳定的方针,加强治安防范。现上怡新村有一支义务巡逻摇铃队,每天坚持义务巡逻,为小区的安定团结做到无刑事案件的发生,立下了汗马功劳。

在街道党政工的领导下,司法所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居委会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新和《党内监督条例》及《纪律处分条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居委会积极组织居民参加街道举办的送法进社区活动,宣传“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法》、《新婚姻法》及《行政许可法》,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发放了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资料和手册,居委会自备一套法律书籍,方便居民借阅,查找有关法律资料。定期有法律咨询员为居民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居民提出的疑难问题也能得到及时解答,深受居民们的欢迎。居委会还注意在老年人当中宣传老年人的权益保障,组织老人开展法律讲座,维护老人的合法器乐权益。在妇女群众中宣传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让法律深入居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