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现状与完善

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现状与完善

摘要:本文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分析了我国老年人维权现状,从立法、执法、家庭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分析得出,我国老年人法律保护存在立法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实、家庭保障不够、社会参与力度不足等问题;进而提出需要加强相关立法、法制宣传,建立更为合理的监护制度、更为全面的养老保障体系等一系列解决问题的建议,以达到更好对老年人法律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维权

一、老年人法律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老年人维权现况

笔者首先通过访谈的形式,对60名老年人(其中男性30人占50﹪,女性30人占50﹪)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自己进行维权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可以采取的途径和措施的了解程度”的调查中,其中12﹪的老人表示十分了解,有15﹪的老人则表示有一定了解,有25﹪的老人表示大概听到过有关这方面的知识,而有48﹪的老人基本完全不知道该如何应对。本次调查中还表现出,真正有所了解“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婚姻法》”的老人只占总调查人数的25﹪左右,有一般性了解的也只有25﹪的老人,而50﹪左右的老人基本不知道相关的维权法律。在从随后的随意聊天中获知,只有15﹪的老人表示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去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有30﹪的老人会选择与当事人进行口头协商;更为令人吃惊的是有15﹪的老人表示因为害怕被报复,就会选择息事宁人;而有40%左右的老人则表示会选择“以牙还牙”的方式,因为他们觉得这种方式更能“解心头之恨”。我国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确实做出很多措施,但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不断受到侵害。虽然在发生侵害后,老年人有些许法律救济方式和途径可以进行维权,但是维权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都成为老年人放弃法律维权,选择其他非法律手段的“门槛”。现行法律救济制度有其现实性,因此出现了利弊各存在的状况,针对普通公民群体,尚可以适应,但是老年人因为其身体特征以及法律意识状况,现阶段维权方式就显得有点“强人所难”了。防范于未然是现如今最有效解决老年人维权难的措施,通过调查分析老年人在那些方面权益最容易被侵害,然后相关部门社区在平时工作中加强这些方面对老年人的照顾以及相关知识普及,以此来达到预防侵害,对老年人进行更加有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湖北省某地基层人民法院在2017年度审理的关于老年人的诉讼案件统计数据:2017年该法院全年共审理关于老年人维权诉讼案件44件,财产纠纷类案件12件占27.3%,其中财产损害3件占6.8%,共有纠纷2件占4.5%,返还所有4件占9.1%;人身损害类案件13件占29.5%,其中一般损害4件占9.1%,交通事故6件占13.6%,医疗纠纷3件占6.8%;家庭纠纷类案件7件占15.9%,其中赡养纠纷4件占9.1%,继承纠纷2件占4.5%,继承权确认1件占2.3%;婚姻纠纷类案件2件占4.5%;合同纠纷类案件10件,其中买卖合同3件占6.8%,赠与纠纷1件占2.3%,租赁合同2件占4.5%,其他合同4件占9.1%。(在统计口径上不能完全厘清存在同一诉讼案件因多个诉讼请求而分属不同类型)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老年人在现实状况下合法权益容易受到的侵害主要来自财产、人身及家庭赡养和继承权等相关法律关系。这些方面对于老年人是最重要的,也是最令他们感到担忧的方面,一辈子精心管理的权益,却在年老体弱时失去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享受,应该得到国家与社会的重点关注,让他们有更为安心与舒适的老年生活。

(二)老年人法律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有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多部法律涉及到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内容,因此在有关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这块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仍有不足之处。1.在立法方面。立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文字记载的方式将他们认为能更好管理国家的方案以权力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活动。从建国以来,我国立法部门断断续续的颁布了很多法律,几乎涵盖了我们每个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社会与道德范畴的关键点,国家也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了很多相关法律。社会在不断变革发展,我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逐渐丰富起来,有国家立法,也有地方立法,看似全面,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导致理解弹性较大,以及法律条文中出现的“有条件”“逐步”等词,执行起来尺度难把握,实际工作中也很难进行有效落实。因此这样的法律保护,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值得我们去深思和改变的。2.在执法方面。由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立法上的不足,使得执法机关在现实中没有办法有效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各法律规定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法律明文规定应该起维权作用的机构所占比重明显较小。同时,相关机构或组织在“可为”的情况下“坚决的不为”,实在令人费解。众所周知,老年人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其权益不仅要特殊保护而且更需要全面的保护。各相关维权保护机构一定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完善各种维权途径,切不可对老年人的权利保护开出一张无法兑付的“空头支票”。我们不想让老年朋友在晚年仍然维权无门、维权无果、维权艰辛。执法机关之间相互“踢皮球”不愿管,那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的坚实后盾该从何谈起。3.在家庭保障方面。敬老养老是我们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也是我国老年人最原始最传统也是最普遍的养老方式,法律也在条文中强调着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照顾,对待老人时要悉心照料,赡养人应该积极履行其赡养义务。社会的发展,尤其市场经济制度的实施,带给我们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体现在我们的物质生活上,传统思想也在不断受到冲击,再加上我国坚持实施得计划生政策,导致赡养人减少,被赡养老人增加的倒金字塔社会模式,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但社会养老事业的脚步永远在很遥远的地方徘徊,尤其是农村老人,空巢老人普遍的存在于我国各地农村,他们在法律形式上有赡养人,但生活在无人赡养的现实情况中。更为令人关注的是无人赡养的老人数量在不断增加,因为他们是失独父母。因此对于现在的老年人,单纯的家庭保障已经很难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了。4.在社会方面。我国社会保障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社会力量进行补充的方式进行,通过相应的社会政策和调节手段,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对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加以保障。虽然统筹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发展的步伐加快,但从严谨意义上讲,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其发展模式等同与公民自己积累养老金,国家只是充当银行的角色,因此没有体现出保险的本质。总结起来就是,现如今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制度尚没有真正完全建立起来,我国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事业还得加快发展步伐,这样才能满足新时代老年人的切身需求以及充分保障他们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发展的建议

经过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变革、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传统的家庭结构正在逐渐解体,传统的养老方式也在变得不可行。又因为建设法制化国家进程的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的任务开始脱离家庭,渐渐凸显出国家与社会的重要性。但另一个现实情况却是青壮年的减少使得家庭养老功能减弱,而社会保障制度与设施又不健全,侵犯老人合法权利的纠纷时常发生,这样的社会问题已经不能再以道德来解决了。老年人权益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而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在整个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应该处于一个核心地位。为此下文将会在立法、执法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推动老年人权利法律保障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明确法律中权利义务关系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不是仅仅靠社会道德就能解决的,必须得依赖法律才能得到最大的权益和最大的保障。所以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去构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系:1.建立和完善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到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有很多,多数法律只是在其范畴内对老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笼统的确认,只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直接以保障老年人权益为目的设立的专门法律。但是这部专门的法律在表述老年人权力义务关系中,同样用词太笼统抽象,这就使得这部法律与其他法律在功能性上相差无几,没有凸出其作为专门法律的特征。所以我们不仅要注重新法的创立,也要关注旧法的完善,通过细化法律规定,明确对相关权力义务进行区分确认,这样才能在日常适用法律与执行法律中更好的起指导作用,进而更大的发挥法律的价值,更好的保护利益群体的合法利益。

(二)推进法制宣传,加强法律意识

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相比于立法更为重要,这是一项需要国家以及社会团体不断努力的方向。我国老年人由于特定历史原因,呈现出普遍法律意识薄弱的特征,这样的状况使得我国老年人在法律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及时进行自我法律救济。因此,对于我国老年人如何更好的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方式就是深化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提升对法律的信仰,让他们懂得知法和用法,这样的法律保障对于我国老年人才是最可靠和有效的。

(三)建立更合理老年监护制度

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其在一定方面表现出了弱势群体的特征,我们在探讨如何更好的保障其合法权益时,就应该引入建立更合理的老年监护制度的思想。监护制度本来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监护人,从而代替其行使相关权利,更好的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老年人呈现出的特点与严格意义上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能力人又不尽相同,因此我们为了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得建立一种更符合老年人特点的监护制度。老年人监护制度主要是由于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与行动能力的下降,通过设立一个建立在尊重与被尊重基础上的监护人,代替老年人行使财产、人身以及其他权益的法律关系。同时为了更好更全面的保障老年人,政府部门再设立与监护人相匹配的监察部门,通过监督监护人的方式,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四)全面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

1.养老保险的全面建设;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已经推行几年了,但是在内容形式上还是有进步的空间。现行养老保险基本相当银行储蓄机构,先交纳养老保险金,然后在达到不同年龄段后领取不同档次数额的养老保险金,缺乏统筹兼顾性,没有将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发挥最大用处。依据我国国情,再参考西方发达国家在养老保险方面的优点进行吸纳,然后以将普通商业保险的模式为模板,进行有长足效的改变,最终实现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2.发展家庭养老与社区相配合的养老方式。我国老年人的养老观念基本还是停留传统养老观念中,所以为了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又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我国的养老模式可以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养老进行辅助的原则。我国老年人口的增多,但却面对这青少年人口的减少,因此在老年人养老这块,得走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路线,大多数老人还是愿意在家中养老,但这对于家里的赡养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无论在经济还是人力上。所以我国在应该发挥社区的优势,大力建设社区的相关养老设施,在必要的时候积极的介入老年人的养老,确保老年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

作者:黄梦武 柳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