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招投标范例6篇

财务审计招投标

财务审计招投标范文1

细读全文,《规范》实为审计招投标市场运作规则,而《指导意见》则为投标行为规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规制内容。

(一)《规范》和《指导意见》旨在保证市场竞争有序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招标投标工作流程的规定多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流程为模板,审计招投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明确的规范,这给违规操作的认定和监管带来了难度,审计委托人往往对招标操作过程随意变通,突出其招标竞价作用,抑制择优功能。为此,《规范》在《招标投标法》的框架内统一了审计招投标工作流程,并要求严格按照流程开展工作,以增强审计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和可监督性。笔者认为,可将《规范》规定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即招标准备阶段、招标评标阶段和中标阶段。招标准备阶段,招标单位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根据需要对拟投标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招标评标阶段,按照招标、开标、评标的步骤进行;中标阶段,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二)《规范》和《指导意见》旨在保障审计质量着眼于审计业务的特殊性,《规范》采用了“综合评分法”作为评标力法,将一些重要方面如投标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报价等作为评标内容,按照评委的综合评分得出中标单位的推荐顺序。与一般综合评分法最大的不同在于,综合评分法报价分值的权重较低,比较其他方面的赋值尺度,《规范》中不得高于20%的规定显然是意在“弱化”价格评标标准,以此引导招标力更多地考虑投标事务所审计工作的质量力面,力图克服投标人主要是在价格上竞争的问题,并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供参照。此外,《规范》还要求招标单位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对潜在投标事务所是否进行资格审查,且资格审查可以参考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随后印发的《指导意见》则是按照《规范》的要求对原拟订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保证审计质量的一些具体要求,如新增以审计准则为依据;新增事务所在作出投标决定前需评估客户诚信情况的规定,评估自身是否具备承接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等七项标准;增加不得分拆转包中标审计业务等规定。

(三)《规范》和《指导意见》旨在平衡双方力量如前所述,审计招投标中双方力量和地位是不平等的,招标方处于强势地位,而投标事务所明显处于弱势地位。鉴于此,《规范》适当加强对招标方的监督和对投标事务所正当权益的保护,以相对平衡招投标双方的地位。为便于投标事务所合理估算审计成本,《规范》第12条规定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要详细披露审计项目信息,并接受潜在投标事务所查询。对于投标文件编制时限、招标项目完成工期的确定,《规范》第11条、第13条分别规定招标方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特殊性。《规范》第17条则明确规定招标方应当依据评分的高低次序遴选中标事务所。

针对《规范》第5条“招标方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符合一定条件时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开招标在程序和操作方式上更加透明,更能体现“三公”原则,但由于其周期长成本高,不是所有招标项目都适合,需要留有备选方式,因此,《规范》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是,邀请招标带有限制性,不利于充分竞争,容易出现舞弊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我国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中,对邀请招标中邀请对象的选择未作出明确规定,正因为如此,实际中招标方更偏好邀请招标方式,为假招标、人情标、串通投标等提供了“方便之门”,从而使招标质量得不到保证,腐败现象较为普遍。目前社会各界强烈呼吁规范邀请招标中邀请对象的选择。为此,《规范》对招标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条件作出限制,规定只有特殊性、突发性的招标项目才可以使用邀请招标。

(四)《规范》和《指导意见》旨在防范道德风险考虑到审计招投标双方皆存在引发道德风险问题的空间,《规范》第20条对确定中标事务所后招标方的行为作出限制,规定招标方不得“提出改变招标项目实质性内容、提高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降低支付委托费用等要求,不得以各种名目向中标事务所索要回扣”。对于事务所,《规范》第3条则指明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参与审计投标,一旦中标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方案、约定的时限和技术要求完成任务。

为了加强监管,《规范》第21条明确规定“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指导意见》则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当投标行为,同时指明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处罚权。

尽管《规范》和《指导意见》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国审计服务市场的特点及审计招投标实际运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但上述规定中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是监管权的安排。《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承担监督各单位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规范》据此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行使审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处罚权。然而,三类障碍限制了这种监管方式有效性的发挥:其一,招标投标活动的专业性很强,处理交易中所发生的纠纷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非一般的机构所能胜任,尤其是地方财政部门,监督数以万计的审计招标项目更是缺乏足够的资源。其二,财政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案件适用严格审查的举报立案程序,针对审计招投标违规行为的复杂性,及时查证处理面临相当困难。其三,财政部门虽然被明确赋予审计招投标监督处罚职能,但是具体监管时往往需要协同国资委、中注协,处罚违规行为时还必须依赖法院、

工商等部门,这样势必制约财政部门公正、高效地监管审计招投标活动。

政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包揽审计招投标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是可以的,但长期来看,将两者分离更有利于审计招投标工作的有序运作,同时为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适用审计招标投标提供了可能。借鉴博弈论的思想,直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长期来讲并不能有效遏制其发生,加重处罚其责任领导才能使监管真正奏效。因此建议由独立于行政部门的专业组织体系对审计招投标市场内的交易活动实施专门监管,财政部门只需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督,明确专业组织体系的责任及责任追究方式,并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制。

财务审计招投标范文2

【关键词】 学校基建; 财务管理; 内部控制

一、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与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基建投资计划变更较大,不能严格按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操作

在基建项目立项时,为争项目、抢时间,部分学校的调查研究不够,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科学,往往与实际建设情况差距较大。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随意改变投资规模、投资主体的现象。工程竣工结算时,该项目已不是立项时的项目。还有的投资规模突破概算较多,出现严重的“三超”现象:超投资、超概算、超建设规模。个别项目更是先斩后奏,搞计划外施工,增加项目未按程序批准,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上存在着薄弱环节。

(二)建设资金到位不及时

学校申报基建投资计划时,其申报年度自筹计划往往大于学校财务支出计划,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为了加快基建工程的进度,又往往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没有很好地处理拨款、自筹和贷款之间的关系。

(三)工程结算出现超预算较多

在学校基建工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上超预算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有:多计工程量(主要是隐蔽工程)、多计材料、设备价格和数量,设计变更增加部分通过现场签证重新计入,而变更减少部分未作调整,重复计算费用等。

(四)基建财务报表虚报和少报基建投资完成额

部分学校在年终财务决算时往往根据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投资的差额作一些账务调整。如果是超额完成投资,就将其超额完成的部分暂挂“预付工程款”或“应付工程款”等往来账处理,待下年年初再予调回;如果没有完成投资额,就将其差额部分以虚假附件或根本无附件虚报投资完成额,挂“在建工程投资”和“应付工程款”等科目。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不影响下年度的上级拨款,同时也为了年终决算报表的顺利通过。

二、完善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

针对学校基本建设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根据山东省电力学校和周边高校新校区建设的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基建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的控制

制定基建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基建材料采购管理规定,设计变更、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这些规定经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讨论通过后,由纪委、监察、审计、合同管理等职能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基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基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基建的预算控制

学校应成立以主管校长为首的基建财务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校党委会成员及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特别要有财务、审计、政策研究室、国资办、基建办、规划办等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财务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学校的基建预算,并制订年度基建计划。在编制学校预算时,一方面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贷款建设”。但学校实施基建计划必须做到建设规模要适度,结构要合理,经费来源要可靠。通过预算控制解决基建投资计划变更较大、不能严格按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操作的问题。

(三)实行经济责任制控制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按照学校的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经济责任制的层次可分为:校长、总会计师或主管副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这些层次的人员组成一个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负其责、运行有序、共同实现学校财务管理目标的工作机构。校长是该机构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和督促者。

(四)加强基建招标管理的控制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人为因素,导致评标过程缺乏公正、合理、透明的程序,往往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招标工作很容易成为少数人自身利益分割的平台,由此出现了在同等条件下不选质优选质劣、不选价优选价劣的现象。学校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建立招标专家库,以监督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招标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由审计、监察、财务、政策研究、基建部门等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具体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考察和确定投标或邀标单位、审查评标结果。招标专家库由具有基本建设相关专业资质并在省招标中心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向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代表校方作为基建项目招标评委。

(五)严格实行合同会签控制

学校基建项目应严格合同管理,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要全面、文字表达要清楚,特别是合同价形式、物价浮动因素、政策调整因素、双方的承诺及主材的供货方式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便在合同履行中控制价格。学校还应成立由法律顾问、审计、监察、财务、基建部门等负责人组成的基建合同会审小组,会审小组提前介入,从源头参与,保证招投标工作公正、公开、公平进行,防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现象。在合同会签过程重点控制以下内容:1.审查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及操作的规范性:招标、评标、定标实行三分离原则,避免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主观性、随意性。2.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和条件的有效性:防止无资质或低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应通过市检察院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防患于未然。3.审查招标小组评标办法的合理性:评标办法是评价投标单位的综合指标,审计人员应分析它是否涵盖了业绩、信誉、工期、施工能力(装备、技术、方案、管理、安全)、质量标准、结算方式等关键内容。4.审查工程标底的客观性:审计人员应对标底的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取费标准、材料价差等内容严格把关,以确保其客观、合理。

(六)实行造价审计控制

对工程决算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成本。聘请合格的工程监理公司和跟踪审计单位,实现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初审是由工程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学校基建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始资料如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记录、现场隐蔽工程记录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同时对工程量的计取、定额套用是否与标书中要求一致,以及甲方所供设备、材料有无重复计算等进行审查,为降低工程成本把好第一关。终审是学校审计处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中介事务所对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和造价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人员据此作为结算依据。

三、完善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

在学校基本建设方面,财务部门要做到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监督有力、管理科学,就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抓内部控制制度。

(一)单独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

学校应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基建财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应单独设立基建财务部门并科学设计内部业务流程和岗位,对资金的申请、拨付,会计凭证的填制、账务的处理,印鉴的保管以及票据管理等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全方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还应公开办事程序、办事制度及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二)制定完善的财务规章制度

《基本建设资金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对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大额资金的支付除提供合同外还应提供各监督部门、各级校领导签批的工程支付款会签单,进度款的支付要提供由施工管理人员、预决算人员、监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进度会签单,其他费用支出按规定标准实行定额控制,严格审批手续,避免或减少不合理支出。

(三)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的控制,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体系

为确保学校内部会计制度的切实执行,学校内审计部门应会同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定期检查工程建设的过程管理,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漏洞,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情况及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修正或改进控制政策,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具体的过程管理中还应重点控制以下内容:1.重点控制直接费用的工程量计算和定额单价的套用。工程量不按规定计算,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错套定额,导致实际工程项目内容与定额内容不符。2.控制变更项目的真实性。在计算这部分工程时要按照甲、乙双方提供的设计变更图纸、临时用工、变更用材、增减项目记载表,跟踪审计人员与现场管理员、监理工程师一起到施工现场勘察,对内容不详的要实地测量工程量,核对与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相符,变更内容所套项目不正确的要当场纠正、予以修改并做好签证手续。3.控制材料差价的合理性。(1)要核对材料参考价格的选用与图纸设计是否相符,与市场价格是否相近。(2)在审查这部分决算时应注意材料参考价与实际供应价发生的价差,只调整供应价格的差额,其差额列入工程决算内,不再另计取各项费用。(3)控制工程量。在基建工程审计中,审计人员对总工程量、定额套子目后,对工程量有疑义的要向基建部门和施工单位征询,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修正的意见。然后,审计部与基建部门和施工单位一起讨论、分析、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再调整工程决算的审计结果。(4)控制施工材料的优劣。基建工程所用材料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在基建工程中,钢筋、水泥(混合)砂浆、砖等主要建筑材料尤为重要。要严格把好主材检验关口,为确保工程质量,主材要有出厂合格证,并抽出一部分送到市质检局检验。

(四)加强工程款的及时核对

学校财务部门要会同基建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等部门定期核对工程款的支付情况,防止因工期长、付款次数多而出现错误。对工程尾款的支付,要建立工程、物资质保金支付巡签单程序,要由资产、工程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合同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使用情况和合同管理情况签署支付款意见,再由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质保金。

【主要参考文献】

[1] 周惠珍.投资项目评估(第三版)[M].东北财大出版社,2005(07).

[2] 审计部.电网建设工程投资审计业务指南[S].2006(11).

[3] 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奖赛辅导讲座[M].大连出版社,2007(05).

[4] 经济法律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规章制度汇编[G].2008(04).

财务审计招投标范文3

一、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财务规划目的

在财务规划中以严格规范为前提,梳理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有效规避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财务风险。要做到超前规划,在规范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规范高效地完成。

二、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财务规划思路

依据国家、行业、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针对易地技术改造项目的特点,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针对项目管理各阶段涉及的财务事项,找出财务关键节点,设置明确的财务控制目标。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进行项目财务管理流程的设计,提出相关的管理要求。建立各项内控制度,配备高素质的财务人员,确保财务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易地技术改造项目组织结构

设立易地技术改造项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财务部,派驻施工现场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配合企业财务处共同完成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同时设立审计部和若干专业部分别负责内部审计、土建施工、工艺设备、物流信息等事务。四、工程项目各阶段主要任务及财务规划要点工程项目管理可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项目招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工程质保期阶段等八个阶段。各阶段主要完成任务不同,其财务规划要点也有所不同。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

1.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以及何时投资、何地投资、如何实施等重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而做出科学决策。

2.本阶段财务规划要点本阶段投入少,但对企业的效益影响大,前期决策失误会导致项目失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院完成。通过财务测算分析体系中的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财务内部收益率等评价指标,分析、计算项目的财务效益以及赢利能力、偿债能力等,判断其财务可行性。

(二)初步设计阶段

1.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编制易地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及初步投资概算。设计单位通过对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进行计算,编制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聘请第三方审核单位对初步设计图纸和初步投资概算进行第三方审核,聘请跟踪审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过程审核。初步设计图纸和概算通过第三方审核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认可后,提报上级单位审批。

2.财务规划要点

(1)财务部门审核概算指标不得超出上级批复的额度。

(2)概算指标须经过第三方审核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确认。

(3)审核工程项目设计费、跟踪审计、土地出让等合同中的财务事项。

(4)按照上级批复资金预算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比例、金额,支付合同款和日常费用款项。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

1.本阶段的主要任务

(1)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是实现总体设计阶段构想、方案以及验证初步设计阶段工艺参数的实现阶段,施工图设计的结果即是设计的成果。

(2)划分总承包标段根据上级单位批复,对易地技术改造项目土建工程划分标段并制订招标计划。

(3)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聘请造价咨询单位计算工程量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跟踪审计单位同步编制,并据此审核造价咨询单位的相关数据,对编审双方的差异进行分析。最后以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

2.财务规划要点

(1)招标文件中的标段划分严格按照上级单位批复执行。

(2)招标文件中,标段工程造价不得突破初步设计中相应概算指标;总体工程造价不得突破上级批复初步设计概算。

(3)按照上级批复资金预算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比例、金额,支付合同款和日常费用款项。

(四)工程项目招标阶段

1.本阶段主要任务

(1)准备招标文件根据招标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范本,业务主管专业部牵头组织招标文件的充实、完善、论证工作,招标公司和第三方参与招标文件论证。形成的招标文件初稿报相关部门审核、完善后形成正式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司组织招标事宜。

(2)审核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主管专业部及相关部门审核并报经领导同意后,报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审核。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进一步审核、充实、完善、论证招标文件。

(3)确定中标单位根据总承包标段以及相应金额标准分别由地方招标办或企业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候选人后,地方招标办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报上级备案。

2.本阶段财务规划要点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同。

(五)合同签订阶段

1.本阶段主要任务

(1)合同谈判根据总承包标段以及相应金额标准分别由易地技改项目领导小组招标委员会或企业组织招标合同谈判。

(2)合同签订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项目指挥部组织各专业部、招标公司及第三方充实、完善、论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经各部门审核会签后形成合同文本初稿,报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审核。上级单位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作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最终文本。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制定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形成有序的合同管理体系。

2.财务规划要点

(1)审核采购计划签订合同项目须在省工业公司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内。

(2)审核采购预算签订合同项目的采购预算,不得超出上级单位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中的金额;招标项目的年度资金预算额度,不得超出省工业公司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内的资金预算额度;工程类付款应按照已完工程量计算结算额,并与工程形象进度、采购计划、投资计划进展相匹配。

(3)审核合同价格工程类采购合同价格不得超出施工图预算指标,即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通用设备类、服务类采购合同价格不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指标;专用设备类采购合同不得超出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复的专用设备内容和金额。

(4)审核履约事项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单一来源采购的通用设备),须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5%;可以采取现金和银行保函的形式缴纳,优先采用现金形式。

(5)审核付款进度工程类预付款比例控制在合同价的20%以内,材料、设备类预付款比例控制在30%以内,超过300万元(不含)的预付款须对方单位提供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证金合计应不低于预付款额度);工程进度款在结算审计完成前不得超出合同价的75%。支付预付款前,须确保收到对方单位的履约保证金。

(6)审核票据合同中要约定结算时必须保证提供货物(劳务)单位、合同签约单位、收款单位、票据开具单位、资金流向单位名称、账号相统一。开具的发票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银行保函有效期须大于或等于合同履约期限;付款方式原则上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支付。

(7)关注烟草机械专用设备采购合同烟草机械专用设备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烟草机械专用设备的附联设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设备运输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六)合同实施阶段

1.本阶段主要任务

(1)跟踪合同实施情况主管签订合同的专业部负责合同的执行,应及时收集合同实施的信息,进行分析,找出偏差,做出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目标和要求。

(2)建立合同变更管理程序分析和处理合同变更,有效控制合同变更的数量;对照预算进行控制,对各种合同条件和技术要求引起的争议要及时处理。

(3)办理付款手续由专业部按照合同的约定,按工程进度做好合同价款支付手续。

2.财务规划要点

(1)组织月度预算资金项目指挥部各专业部提报资金需求预算,技改财务部汇总后报上级单位审批。批复的资金预算为当月工程项目资金支付上限。

(2)监督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各专业部工程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不得突破合同总价;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增加造价的,由专业部提供变更、签证的完整审批手续。

(3)资金支付管理技改财务部按照上级单位批复资金预算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比例、金额,在付款依据完整齐备、签批流程完整合规的前提下,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以及日常费用款。

(4)履约保证金管理支付工程预付款前必须收到签约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到期但尚未完全履约的,提醒专业部办理保函续签手续。

(5)会计核算管理办理并复核在建工程项目(含烟草机械专用设备)的会计核算。

(6)预算分析管理统计、分析易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做好月度、季度、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7)监督、管理共管账户资金支付流程的完整性。

(七)竣工验收阶段

1.本阶段主要任务

(1)组织准备验收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准备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验收准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验收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各项验收准备工作,验收报告编写,资料汇总上报,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验收准备情况。

(2)验收报告及资料的准备按上级批准的设计等有关文件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已完、未完工程、设备、仪器全面清查登记,认真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清理,做好账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账清、账物相符、资料完整,编制验收报告各项附表。

(3)资料审查准备工作就绪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报送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时分送当地建委等有关单位审查备案。

(4)生产准备根据生产需要,建设单位进行人员培训和生产试制等准备工作,为验收投产创造必要的条件。

(5)竣工验收建立验收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主要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代表,设计单位的代表,当地消防、城建规划、工程质量检查等部门的代表,上级单位的代表等组成。验收委员会应形成验收结论并须有委员本人的签名。有关资料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备案。

2.财务规划要点

(1)按照实际投资分配率分摊待摊投资。

(2)做好项目各项涉税业务处理。

(3)正确估算尾工工程。尾工工程不得超出项目投资总概算的5%,超过5%的不能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4)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预转资。

(5)对各项资产逐项盘点核实,编制资产移交清单。

(6)清理债权债务,做好账务核实工作。

(7)向上级单位报送自评报告。

(8)提供与易地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记账凭证、工程结算等财务资料。

(9)审核竣工结算款是否超出上级批复概算及合同金额。

(10)各专业部向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同时移交相应债权债务。各专业部撤消后,由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质保期内的付款事宜。

(八)工程质保期阶段

1.本阶段主要任务工程质保期阶段,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支付工程尾款和各类保证金的证明材料。

2.财务规划要点

(1)按照竣工决算报告中的结算款,支付工程尾款和各类保证金;

财务审计招投标范文4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行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禁止项目未批先建。严格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制度、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制度、项目概算审批制度。

三、建立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储备应严格实行单位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决定的决策程序。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要求,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按规定向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市发改部门对项目简介、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资金筹措等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交政府讨论通过。市发改部门根据政府相关意见对项目储备库进行动态更新管理。

四、严格实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制度。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根据投资规模大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市发改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或委托专家、项目咨询机构论证评估,评估意见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五、加强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从储备库选取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并提出立项申请,报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项目投资总规模、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社会事业性项目和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列入市人大资金监管范围。

六、规范项目建设实施程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包括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安评、委托拆迁、工程设计、消防审核等前期手续。

七、实行项目概算审批制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按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概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出具概算审核初步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概算。建设单位是项目概算执行的责任单位,项目概算一经批准,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八、实行项目代建制度。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和园林等建设项目由相关单位按职责组织实施;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重点办实施代建。实施项目代建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概算报批、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办理;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工作。双方职责在代建协议中予以明确。

九、实行开工报告制度。新开工项目按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后,必须填写项目开工报告单,经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审定建设和投资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严格执行项目限额设计制度。项目限额设计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市发改部门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施工图设计以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概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十一、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和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定进行,建设单位、财政、审计、招投标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等各司其职,做好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等的采购规模标准达到《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招标限额以上的,应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按项目或标段采用施工总承包加专业分包模式实施,建设单位应在首次发包时一次性将所有标段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对工程所需主要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明确使用标准,列入招标范围竞争,对确实无法明确使用标准的,需以暂估价形式进入,在二次设计明确后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招标采购确定供应商,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三)接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限价等),经建设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讨论商定,招标限价需经财政、审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定。招标方案经各部门商定后报市建设局(定额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十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分别与施工、监理及其他受委托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加强合同内容审查,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约保障约定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晰。

建设单位要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将合同履约监管与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力度,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考核,实现现场与市场的联动管理。

十三、实行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结)算实施全过程审计。在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和签证、材料设备采购等过程的监管,提出审计审核意见和建议。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对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市政府。

十四、实行项目监理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五、实行项目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同时,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工期管理,研究制订相关考核制度和措施。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对参建单位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抄报招投标管理部门,作为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的依据。

十六、建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园林、管线等相关部门召开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各部门应支持建设单位履行职责,配合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

十七、严格执行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和报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十八、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需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的,同时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及工程实物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工程保修合同关系转移至使用(管理)单位。

十九、建立项目结算预审机制。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结算预审机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予以审核确定最终价格。对于施工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等,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招标等进行审核,并在相应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工程结算书,并会同监理(招标)单位对施工结算书进行预审,预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结算审计工作。

二十、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选取若干个已建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决策过程、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并做好评估结果的应用,为今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

二十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因主动实施优化设计、采用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约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或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的,应对工程实施的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方式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十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计划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稽查和后评估等工作。

(二)市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等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核发和规划核实等工作。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工程概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批管理,基建财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以及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五)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六)市相关前期审批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财务审计招投标范文5

一、严格把握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程序要求

(一)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二次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招标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前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尚未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先到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县招标办)备案,按程序办理免招标手续,不纳入招投标管理,但必须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缴纳相关规费,纳入质量监督管理。房屋建设工程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建筑工程、水电等管线工程和装修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管理。所有国有投资项目无论投资多少原则上都必须先作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否则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提供如下资料,方可到县招标办进行核准或备案。

1、项目审批文件;

2、项目基建计划;

3、合法用地手续;

4、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及清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图审查及批准文件;

6、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四)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凡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均要实行公开招标,尤其是国有投资的项目。如情况确实特殊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需先向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属重点项目的由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非重点项目由领导小组委托县招标事项核准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邀标申请从提交至答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规范使用BT模式。BT模式适用于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管理,必须先要通过论证和审批。项目业主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BT项目业主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融资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也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县审计部门要对所有BT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二、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严格把关,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项目,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二)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实力和业绩信誉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较多、需要限制数量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8-12家合格投标人。

(三)为遏制挂靠竞标,所有国有投资项目和工程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到场参加报名和开标,不得委托人。工程规模不足300万元的非国有投资项目,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人参加报名和开标活动,但委托人必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其近两年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材料。

四)严格执行《嘉禾县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凡是近两年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一律不接受其在本县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投标报名。

三、规范招投标评标活动

(一)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县招标办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组建全县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现有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资源整合,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要加强评标专家队伍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对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二)严格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国有投资项目须从县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视工程项目的大小难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活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委会成员参与评标。

(三)对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对施工方案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四)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投标人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为废标;将投标控制价以内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五)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编制技术标,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商务部分权重不得少于总分的70%。在综合评估法中,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评审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值的设定要体现社会平均水平,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六)为确保最低价中标项目的实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实行低价中标差额履约担保制度。低价中标人除交纳一般的履约保证金外,还需交纳不低于其投标报价与标底或最高限价之间差值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低价中标差额履约保证金实行专设账户,由招标人控制管理。

(七)国有投资项目的评标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

四、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

县发改局(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公平、公正和防止腐败”的原则,加强领导,依法履职,研究总结经验,改革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精神和市场经济规律,又能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商业贿赂的监管体制和机制。

(一)加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要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所有的国有投资项目,包括建设、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烟水配套、有线电视、工矿、电力、通讯、邮电等都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接受招投标监管。

(二)加强招投标有形市场的建设,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要按照“同城合一”的原则,整合资源,加快筹建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形成全县统一的招投标交易格局。凡我县范围内需要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主要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共同进行监督。如确因项目所需拟另行择地进行交易的,须经过县招标办的核准,各行业监管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招投标交易市场,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交易活动。

三)加强招标信息的管理,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凡公开招标必须严格依法在县招标办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在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在省招投标监管网。

(四)加强招标组织形式的规范管理。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拟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的,必须要具备自行招标的法定条件和能力,并需提请县招标办的审查核准。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以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有违法行为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三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委托招标,即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并委托具备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监管部门加强对招标机构招标活动的监督。招标人不得随意指定招标机构。凡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机构,不得承接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业务。

(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要注重发挥勘察设计的源头控管作用,防范和减少后期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核准的要求择优确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评审,凡勘察设计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或不予报批)。

(六)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工程量清单,按照县住建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联合的地方材料价格和定额取费标准编制工程预算,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招标基准价或底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地方建筑材料价格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调查、确认,每季度一次。工程造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文件,需有国家或省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否则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评审,也不得作为工程招标造价的依据。企业自主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人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性费用进行调整或剔除在工程投标报价之外。

(七)加强对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等相关合法证件的原件,以便查验。正式招标时,除交验上述相关证件的原件外,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以及项目经理必须到招投标现场,防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竞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八)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参照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办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并报工商部门鉴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正式合同必须分别送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以便实施监督。

(九)加强工程决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工程中标后,工期在12个月之内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有工程量增减时,应当套用中标时的各项单价,按财政或审计部门原先审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的总造价进行结算(如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设周期在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重要材料、设备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在建设过程中上下波动幅度超过5%的,按照取合理市场低价的原则,对原合同价作适当调整。有不可避免的工程索赔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并在结算报告中单列。决算金额必须经县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工程量的增幅超过5%时,须由施工企业书面提出,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程序报批,并须由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查认定。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在办理工程款拨付时,必须凭县招标办出具的招投标核准文件或免招标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预)决算资料方可进行,招标项目的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企业,不能直接拨付给施工项目部或施工人员,以防止挂靠转包。

财务审计招投标范文6

【关键词】基本建设 管理模式 探讨

所谓基建管理,是指在基建领导小组的集体领导下,对基建项目实施的集体决策、分级管理的模式,目的是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基层行职能的进一步加强,各级行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的功能性建设越来越细致,要求越来越高。新建项目不仅要考虑经济、实用、美观,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办公自动化、网络化需求,以及发行基金管理、安全保卫等专业方面的需要。从建设项目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建设资金的效益性等方面考虑,现有的基建管理模式已经很难适应人民银行发展形势的需要。本文从人民银行现有的基建管理现状入手,深入分析基建管理模式存在的不足,并从五个方面探索创新人民银行基建管理模式。

一、人民银行基建管理模式的现状

目前,各级人民银行的基建管理,是依据2011年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银发〔2011〕217号)文件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成立基建领导小组、概算设计和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签订建设合同、项目实施、财务管理、项目审计、竣工决算、资产交付等。这一基建管理模式是人民银行长期以来通过各级行基建项目实施并总结相关的经验和教训而得出的,为人民银行有效履行央行职能提供了保障。如人行某中心支行目前在建的发行库建设项目,于项目建设之初,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分管行长、纪检书记为副组长,法律事务、会计财务、货币金银、内审、人事、纪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基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重大事项的集体研究和决策,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总责,办公室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负直接管理责任。发行库建设项目在目前的基建管理模式下,正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二、现行基建管理模式存在的不足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缺乏科学性

部分项目实施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初设、规划和概算时,可行性研究不足,项目规划缺乏长期性、科学性,在基建过程中不得不变更设计、追加预算,不可避免地造成项目的超规模、超面积、超投资或超计划等问题。如个别建设项目,在概算时,只考虑了办公楼和发行库,而未考虑车库、食堂、门卫室等附属建筑的费用;有的仍按传统做法将发行库合并在主楼的底层或一层,而未从安防、装卸款等角度考虑将发行库从一层甩出,依附于主楼单独建设;有的概算时层高控制在三层或四层,而未考虑所在地政府、住建等部门对临街建筑不低于五层的要求;有的概算时未考虑金库及内外交接间的地面,以及金库的防渗漏处理;有的甚至未将二次装修考虑在内。上述诸多因素,使基建过程中不得不变更设计、规划,严重影响到基层项目的整体规划,有些甚至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某发行库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噪音、震动给邻居造成了巨大影响,将原夯扩桩变更为混凝土灌注桩。

(二)招投标的程序不符合规定

一是应依法招投标的环节未招投标,部分建设单位直接选定地质勘察、设计单位开始相关的勘探和初设。二是未按规定委托相关机构编制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并据以确定招投标控制价进行招投标,而是盲目进行,导致投标人的投标价远远超过项目的概算投资价。三是投标单位不足规定数量时未重新组织招标。一些基层行在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时,虽然也组织了招投标,但在投标单位数量少于规定的数量时,未重新组织招投标。四是对招投标单位的资质未严格审核。一些项目实施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时,忽视了对招投标单位资质的审核,导致一些未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与了项目的建设,最终给项目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相对于社会基建项目,人民银行系统内的基建项目管理上,尤其是有招投标环节上,思想上重视不够,一方面缺乏招投标管理方面的人才,另一方面,基于费用因素,又不愿高薪聘请这方面的人才。一般只是由行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招投标,似懂非懂,从而影响到招投标的科学性,形成招投标环节的乱象。

(三)管辖行对基层行基建项目的审查流于形式

管辖行应对辖内基层行上报的拟建项目进行全程把关和审查,包括立项、选址、概算、初设、投资、勘察、招投标、基础施工、封顶、竣工、审计、资产入账等多方面。通过审查,对项目的布局、经济性、投资额度、效益性等进行会审,以便给项目实施单位反馈审核意见。但由于多方面原因,这些审查工作往往不到位,甚至流于形式,致使项目的实施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和效益性。有的管辖行在对基层行建设单位报送的概算或初设进行审核时,未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并听取专家的意见,而是由行内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审。这样的会审,往往容易流于形式,发现不了问题。

(四)管理人员基建专业知识匮乏

由于基层行基建管理人员、基建经办人员、基建财务人员大都是兼职,从来没有或者零星了解过基本建设,对基建管理是门外汉,严重经验不足,这就极易在项目实施的管理过程中出现疏漏,或者容易被施工单位所迷惑。在处理重大变更事项,或者变更设计时,由于不懂得基建相关知识,往往由施工方提出,并听从乙方意见,没有自己的话语权。这个问题,是困扰人民银行基建项目的主要问题之一。

(五)会计财务部门发挥的作用有限

按照人民银行基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会计财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单位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特别是加强对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总行批复控制项目建设规模。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财务部门地位非常尴尬,经常是基建项目实施有关的决策已经落实,需要财务部门付款时方才知晓,对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被动多于主动。

三、人民银行基建管理模式创新的思路和框架

(一)建立基建项目管理新模式

一是省会中心城市分行适当引进基建专业人才,专司基本建设管理。主要职责包括派驻基层行全程参与基建项目的选址、立项、审批、概算、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督、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代表上级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直至项目完工经审计合格交付入账。二是加强基建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基建领导小组成立后,应在项目实施前密集组织基建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和学习。一方面,学习人民银行基建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文件、制度、规定;另一方面,邀请基建管理方面的专家或有基建经验的兄弟单位传授基建管理经验。通过培训和学习,着力提高基建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从而为项目的高效管理、顺利实施打好基础。三是选派高素质甲方代表,全程监管项目进程。一定要选派一名懂建筑、有一定监督和管理能力的本地正式员工,作为甲方派驻的工地代表,从材料进场、施工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基建领导小组进行解决。四是充分发挥会计财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会计财务部门作为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的成员部门,应参与到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大决策中去,从强化财务管理、提高建设资金效率的高度,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指导,对集中采购、大额资金支出、招投标、设备材料购进、装修工作以及项目资金的支付等进行审核和把关。

(二)利用资金台账建立项目监督新模式

设立项目资金管理台账,是完善基建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对基建项目实施财务监督的重要工具之一。某发行库改扩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利用台账对照招标文件,严格审核工程量清单,进行付款。这样不仅有利于会计财务人员统计、查询和报表,做到心中有数,更重要的是可以直接为对施工单位的完工情况进行监督。

(三)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单位的组织机构

为一是成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分管副行长、纪检组长组成。领导小组成员由法律事务、会计财务、货币金银、内审、人事、纪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二是完善基建财务组织机构。确定基建财务主管、财务会计和财务出纳,对基建项目进行全程财务管理和审核。三是确定项目监督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四是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周例会制度,及时对项目进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决。

(四)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体系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总行、太原中支下发的基本建设文件制度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项目建设法规收集成册,建立电子或纸质档案,为项目实施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一方面有利于经办人员学习基建法规,在工作中遇到困难,通过查找制度,方便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基建各部门严格按照制度开展过程,方便监督。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基建档案管理,从项目最初立项到最终完工,每一步力求做到文字记录准确完整,严格按照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好项目档案,为以后的审计检查做到清晰明了。

(五)创新管理模式,做好“三个控制”

首先,必须严格对建设项目的程序控制。一是申请立项前对拟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以及技术上、经济上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上级审查通过方可进行下一步实施。二是根据批复立项的面积和投资规模进行选址和征地,并经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一级审核同意。三是建设单位依据立项批复,编制设计任务书。由管辖中心支行负责组织设计招标,确定三家具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完成后在建设单位内部公开征求意见。省、市两级管辖行应从总体设计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规定、布局是否经济合理等方面对项目设计进行会审。最终由中标的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由其进行初步设计。四是由省会中心支行一级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会审,提出修改建议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再次逐级上报,经联合会审通过后,正式批复同意。五是由省会中心支行一级聘请具有审计工程预算资质的审价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核。确保初步设计概算控制在立项批复的规模、面积和投资以内。六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请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获取施工图审核合格证书。然后聘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分项投资预算,据此进行招投标和投资控制。七是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即严格依照工程量清单和事先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招投标机构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前,必须派专人实地对投标的施工企业继往项目和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经理的业绩进行考察。最后基建领导小组择优选择投标企业,按照建设单位的招标公告参加投标。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必须委托外部建筑业专业律师对施工合同、装饰合同等进行审核,经省、市中心支行逐级审核同意方可签订。八是施工建设期间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监理方由管辖行指定或按规定程序确定。施工图纸经中心支行会审后交付实施。施工期间,管辖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委托专人参加基础、主体工程、二次装修和竣工等主要阶段的验收。所有的变更项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做好签证。九、竣工验收、审计和交付程序。竣工验收应按先内部验收再综合验收的程序进行。即,先由管辖行及省会中心支行及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完工情况进行内部验收。通过后,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单位参加正式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用。基层行建设项目验收后应由省会中心支行一级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依据审计结论和交付资产表,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及基建档案的移交工作。

其次,做好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一是强化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即建设单位的“一把手”是项目的法人,对项目建设承担领导责任;基建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总责;基建办对项目建设过程负直接管理责任。在此基础上,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必须确定一名懂建筑的人员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对材料进场、验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以及监理方的履职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和管理。二是把住材料入场关。建设单位对施工方采购入场的各种建筑材料进行把关和审验,看是否符合建设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看有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看生产厂家和产品型号是否对路。三是监控施工方法。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确定的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施工方法或工艺的先进性,及施工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核,从技术、设备选用、人员安排、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考虑,从而确保施工方法规范正确、施工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四是强化阶段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委托专人参加基础、隐蔽工程、主体工程、二次装修和竣工等主要阶段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