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法律法规范例6篇

耕地法律法规

耕地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 西部生态;退耕还林还草;法律保障。

一、西部退耕还林还草取得的成就。

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自1999年开始试点以来,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举世瞩目。

1、造林面积快速增长,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自1999年在陕西、四川、甘肃三省率先试点,2000年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范围涉及25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3年退耕还林工程任务达到高峰。2004年国家对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进行了结构性、适应性调整。西部12个省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完成退耕还林任务206·43万公顷,占退耕还林工程总造林面积的57·85%。2007年退耕还林工程向着完善政策、巩固成果、确保质量的方向稳步推进,造林任务重点转向荒山荒地造林。1999年-2008年,全国累计实施退耕还林任务4.03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 39亿亩,荒山荒地造林2.37亿亩,封山育林0.27亿亩。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占同期全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总面积的52%,相当于再造了一个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1]。

十年来,通过大规模的退耕还林还草,占国土总面积82%的工程区森林覆盖率提高了2个百分点。工程实施的一些重点地区,如内蒙古提高近4个百分点,陕西延安市提高近25个百分点[2]。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得到遏制明显减轻,提高了水源涵养能力。

2、农民收入增加。

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已成为当前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有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农民,不仅有了可靠的粮食供给、现金补助,还能腾出富余劳动力从事多种经营和副业生产,开辟新的增收渠道。

实施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以来,西部地区贫困县贫困人口数量明显下降,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退耕还林改变了长期以来广种薄收的习惯,有效地调整了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模式,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带动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3]。

3、农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生变化。

退耕地区广大农户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粮食生产由开山种地、广种薄收向精耕细作、少种高产转变;生产结构由以粮为主向多种经营转变;畜牧业生产由自由放牧向舍饲养畜转变;生产方式由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就连农民生火做饭也越来越多地用上了沼气。

二、西部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退耕还林还草的绩效考核缺乏监督机制。

退耕还林还草的验收标准是面积计算。那么在田退耕后,栽树种草之后,到底有没有效益,是否达到生态保护的标准,是否有较高的成活率呢?答案却是不一定的。所以,对于退耕还林绩效考核,缺乏一个有效的考核机制。有的地方树苗种上之后,能不能活,没人管。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户欠缺主动性。由于缺乏明细的退耕还林绩效考核指标,农户管理缺乏主动性。甚至很多退耕农户只管拿补偿金,今后有没有收益则不闻不问。有的退耕农户甚至怀有“如果没有收益,再改种粮食”的想法;二是退耕户林草管理水平良莠不齐。不管是经济林还是生态林5~8年后效益不佳。特别是经济林, 5年后不能见成效,很难做到“退得下、还得上、不反弹、能致富”;三是缺乏科技指导,退耕还林没有配套科技推广、病虫害防治和后期管护等科技项目支撑,直接影响退耕还林质量和后期效益的发挥。同时,《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坡耕地还林地禁止林粮间作,这对经济林和兼用林后期管理很不利。大多退耕户只顾眼前利益,不注重后期管护投入,每年只被动地对退耕林木进行夏、秋两季的除草,未完成修枝整形、病虫害防治和肥水管理等工作,5~8年后难以发挥其经济效益。[4]

2、退耕区农民生计与发展问题。

西部退耕区兼具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双重特征,有些地方农民的温饱甚至得不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去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着实艰难。特别是退耕后实行生态移民的农民,既没有在新环境下的生存技能,又没有了原先的土地可以耕种,成为非农、非工、非商的特殊群体。由于国家实行一系列的粮食直补,在粮价、其他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上涨,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导致退耕还林比不上种植粮食,农户自发的自利行为会促使退耕农户选择种植粮食或其他农副产品。

我国粮食价格从2003年开始上升,2004年涨幅迅猛。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居民粮食消费价格指数(CPI)比2003年上涨26·4%。就在这个时候,国家调整粮食补助政策,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即退耕还林按每公斤粮食折资1·4元、退牧还草每公斤饲料粮折资0.9元计算,对省级人民政府包干。粮食补助资金不足的,首先由以前年度兑现时节余的以丰补歉资金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地方财政筹资弥补。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照补助水平不降低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5]实际上是退耕比不上种粮食。这是一种将市场粮价风险转移给退耕农户的做法,降低农户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大大弱化了补偿政策的激励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退耕区农民复耕的可能性很大。

3、西部退耕农民的生态贡献与利益补偿不对等。

西部按照国家要求在为保护、治理、修复西部生态,为东南沿海地区乃至全国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付出了放弃许多发展机遇的沉重代价。然而,确定生态效益的经济价值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虽然一些人也曾尝试对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等进行了经济价值估算,但是要准确估算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经济价值,难度则要大得多[6]。正因如此,西部退耕区的农民无法得到对等的利益补偿。

除上述原因之外,西部退耕农民的生态贡献与利益补偿不对等还体现在:

(1)补偿期限短。尽管国家把退耕还林补偿周期延长到16年,但是改善生态环境需要的是几代人的努力, 16年对于退耕还林还草来说并算不上一个充足的期限的。加之西部各地生态状况亦存在差异,更不可一概而论。

(2)补偿金额低。国家补偿在2007年进入第二周期,即只补偿现金。与2002年粮食补贴每亩地100公斤相比,西部黄河流域每亩地有65公斤的粮食产量差距得由农户自己承担[7],另外,粮价的上涨让农民承担的损失进一步加大。

(3)补偿缺项。补偿标准中只考虑退耕农民的直接损失,没有考虑退耕农民间接损失。如转换身份需要学习新的劳动技能的所花费的费用,即没有为退耕农民长远生计作打算。

4、退耕农民尚未完成价值观念的转变。

退耕农民的环保观念还远远不能跟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农民文化素质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没有建设生态家园的内在驱动力。不仅农民个人,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也并未真正理解退耕还林还草的生态意义,而是把它理解为国家的扶贫项目,把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补助款当成扶贫款。

三、法律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重要性。

1、通过法律,退耕还林还草、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得以宣传和普及。

新世纪初我国实施的六大林业重点工程是再造秀美山川的伟大壮举,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六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我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的时间还不长,西部人民对可持续发展认识还不准确,想让它成为西部人民的自觉意识,需要借力于法治。法治较之道德教育具有强制性、普遍性、权威性等特点,通过法律的指引、教育、规范等作用,可以加速人们纠正错误认识、建立新认识的过程。因此,在各项立法中,可持续发展观念应成为明确的指导思想,成为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地制定中。进而以法律的形式宣传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2、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退耕还林还草、可持续发展的依据。

退耕还林还草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历史性突破,是实现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立法是退耕还林还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定型化、法治化的途径,是其付诸实施的重要依据。加快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完善退耕还林还草和资源保护立法,并通过对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方面原则的综合分析,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纳入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等立法中。另外,退耕还林还草、可持续发展要求某些现有权利义务的重组和调整,而这种权利和义务结构的重组和调整又必须依靠法律。

3、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是退耕还林还草目标实现的保障。

退耕还林还草是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贫困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新途径。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与西部大开发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12部法律法规,就从根本上为中华民族实现山川秀美,实现可持续发展确立了基本的制度保障。所以,我们必须依靠法律制度去解决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8]。但只有这些相关立法落到实处,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退耕还林还草才能从根本上达到目的。因此,在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过程中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建立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系。

四、对策建议。

1、对与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1)明确退耕还林还草与农牧民原签订的土地经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退耕还林还草并不是对原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否定,只是国家行使土地用途管制权的具体表现,因为原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期限并没有改变,承包人仍享有在该土地上种植和收益的权利[7]。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各地情况,营造一个有利于退耕还林还草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退耕还林还草决策措施的实施。

(2)在《退耕还林条例》中增加退耕农户对林产品的处置权。现在退耕农户对生态林的处置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不经政府许可,不得任意砍伐森林,从而导致种植生态林对农户缺乏激励。生态林处置权的残缺使农户对生态林未来收益预期变得不确定,严重抑制了农户种植生态林的积极性,允许退耕农户自由处置所种植的经济林才能真正体现《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谁造林、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9]。

(3)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保护管理单项法律为内容的国家法律体系。但环境保护的法律控制和协调能力还不够,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a.法律体系自身内部的协调,消除内部矛盾; b.环境法律体系必须与市场经济相协调; c.环境立法必须与环境执法相协调; d.国内环境法必须与国际环境法相协调[10]。

(4)加强法律制裁力度。环保观念的不足必然影响到相应执法的力度,为此应该进一步健全执法机构,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同时理顺环境执法体制,解决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尤其要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还需要加大加强现场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推行环境执法责任制度。如我国新修改的《刑法》特别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各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类似举措实为当今退耕还林还草、可持续发展之必需。

2、对部分不合理法条进行修改。

(1)有针对性地放宽林粮间作。林粮间作具有很好的生态优势。

结合林粮间作的生产实践,通过实验研究,认为林粮间作具有:林果带距小,对农作物的防护作用优于其它防护林;林粮立体种植,对光、热、水等自然利用充分;林粮根系分布不同,可以全面利用土壤养分;林粮优势互补,可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11]。建议相关立法机关在听取林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修改《退耕还林条例》,适当放宽退耕地林粮间作政策。当然,对于不适宜林粮间作的退耕还林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套种。

(2)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比照粮价,实行浮动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比照粮价,实行浮动补贴。改变现有补助标准为固定现金的政策,退耕换还林还草补助要根据当年的粮价上涨幅度和退耕地的最低产量、退耕面积对退耕农户予以补贴,实际这是一种保护农户利益不受损失的政策。如果农户没有退耕而是种粮,则会从粮价上涨中获取多余的利益,而且由于粮食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即使粮价下跌,农户种粮也不会形成太大的风险。所以,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盯住粮价,这与退耕还林政策的初衷是一致的,即“粮食换生态”[12]。

3、用法律保障退耕还林还草相关机制的建立。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十年有余,建立各类相关的后续机制已被人们提上日程,主要有:

(1)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即市场化运作方式保障退耕还林还草实施。不仅使退耕农户的损失得到最大补偿,而且可以保障生态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渠道[13]。

(2)后续产业的发展机制。发展后续产业是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得以长远保障的途径,是促进农民增收、实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的根本措施。

(3)退耕还林还草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绩效考评的指标体系,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

上述相关机制的建立完善,不应该只是林业、农业等部门的职责,法律也应发挥自身引导和保障作用。建议立法机关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使该类制度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 李育材(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10周年总结大会上讲话,2009-9-9.

[2] 秦玉才(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农林生态组组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2007.9.19.

[3] 退耕还林工程简报。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 2008. 14(总124)。

[4] 陈祖海。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研究。科技创业,2006.10.

[5] 政策要览。农村工作通讯,2004.11.

[6] 黄富祥,康慕谊,张新时,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探讨。生态学报,2002.4.

[7]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8] 宋才发。西部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还草的法律保障探讨。

[9]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2007.8.9.

[10] 宋才发。实施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决策措施的法律思考。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3.1.

[11] 高椿翔,高杰,邓国胜,焦桂英。林粮间作生态效果分析。防护林科技,2000.3.

耕地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 西部生态;退耕还林还草;法律保障

一、西部退耕还林还草取得的成就。

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自1999年开始试点以来,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举世瞩目。

1、造林面积快速增长,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自1999年在陕西、四川、甘肃三省率先试点,2000年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范围涉及25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3年退耕还林工程任务达到高峰。2004年国家对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进行了结构性、适应性调整。西部12个省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完成退耕还林任务206·43万公顷,占退耕还林工程总造林面积的57·85%。2007年退耕还林工程向着完善政策、巩固成果、确保质量的方向稳步推进,造林任务重点转向荒山荒地造林。1999年-2008年,全国累计实施退耕还林任务4.03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 39亿亩,荒山荒地造林2.37亿亩,封山育林0.27亿亩。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占同期全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总面积的52%,相当于再造了一个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1]。

十年来,通过大规模的退耕还林还草,占国土总面积82%的工程区森林覆盖率提高了2个百分点。工程实施的一些重点地区,如内蒙古提高近4个百分点,陕西延安市提高近25个百分点[2]。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得到遏制明显减轻,提高了水源涵养能力。

2、农民收入增加。

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已成为当前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有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农民,不仅有了可靠的粮食供给、现金补助,还能腾出富余劳动力从事多种经营和副业生产,开辟新的增收渠道。

实施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以来,西部地区贫困县贫困人口数量明显下降,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退耕还林改变了长期以来广种薄收的习惯,有效地调整了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模式,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带动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3]。

3、农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生变化。

退耕地区广大农户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粮食生产由开山种地、广种薄收向精耕细作、少种高产转变;生产结构由以粮为主向多种经营转变;畜牧业生产由自由放牧向舍饲养畜转变;生产方式由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就连农民生火做饭也越来越多地用上了沼气。

二、西部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退耕还林还草的绩效考核缺乏监督机制。

退耕还林还草的验收标准是面积计算。那么在田退耕后,栽树种草之后,到底有没有效益,是否达到生态保护的标准,是否有较高的成活率呢?答案却是不一定的。所以,对于退耕还林绩效考核,缺乏一个有效的考核机制。有的地方树苗种上之后,能不能活,没人管。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户欠缺主动性。由于缺乏明细的退耕还林绩效考核指标,农户管理缺乏主动性。甚至很多退耕农户只管拿补偿金,今后有没有收益则不闻不问。有的退耕农户甚至怀有“如果没有收益,再改种粮食”的想法;二是退耕户林草管理水平良莠不齐。不管是经济林还是生态林5~8年后效益不佳。特别是经济林, 5年后不能见成效,很难做到“退得下、还得上、不反弹、能致富”;三是缺乏科技指导,退耕还林没有配套科技推广、病虫害防治和后期管护等科技项目支撑,直接影响退耕还林质量和后期效益的发挥。同时,《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坡耕地还林地禁止林粮间作,这对经济林和兼用林后期管理很不利。大多退耕户只顾眼前利益,不注重后期管护投入,每年只被动地对退耕林木进行夏、秋两季的除草,未完成修枝整形、病虫害防治和肥水管理等工作,5~8年后难以发挥其经济效益。[4]

2、退耕区农民生计与发展问题。

西部退耕区兼具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双重特征,有些地方农民的温饱甚至得不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去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着实艰难。特别是退耕后实行生态移民的农民,既没有在新环境下的生存技能,又没有了原先的土地可以耕种,成为非农、非工、非商的特殊群体。由于国家实行一系列的粮食直补,在粮价、其他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上涨,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导致退耕还林比不上种植粮食,农户自发的自利行为会促使退耕农户选择种植粮食或其他农副产品。

我国粮食价格从2003年开始上升,2004年涨幅迅猛。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居民粮食消费价格指数(CPI)比2003年上涨26·4%。就在这个时候,国家调整粮食补助政策,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即退耕还林按每公斤粮食折资1·4元、退牧还草每公斤饲料粮折资0.9元计算,对省级人民政府包干。粮食补助资金不足的,首先由以前年度兑现时节余的以丰补歉资金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地方财政筹资弥补。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照补助水平不降低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5]实际上是退耕比不上种粮食。这是一种将市场粮价风险转移给退耕农户的做法,降低农户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大大弱化了补偿政策的激励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退耕区农民复耕的可能性很大。

3、西部退耕农民的生态贡献与利益补偿不对等。

西部按照国家要求在为保护、治理、修复西部生态,为东南沿海地区乃至全国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付出了放弃许多发展机遇的沉重代价。然而,确定生态效益的经济价值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虽然一些人也曾尝试对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等进行了经济价值估算,但是要准确估算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经济价值,难度则要大得多[6]。正因如此,西部退耕区的农民无法得到对等的利益补偿。

除上述原因之外,西部退耕农民的生态贡献与利益补偿不对等还体现在:

(1)补偿期限短。尽管国家把退耕还林补偿周期延长到16年,但是改善生态环境需要的是几代人的努力, 16年对于退耕还林还草来说并算不上一个充足的期限的。加之西部各地生态状况亦存在差异,更不可一概而论。

(2)补偿金额低。国家补偿在2007年进入第二周期,即只补偿现金。与2002年粮食补贴每亩地100公斤相比,西部黄河流域每亩地有65公斤的粮食产量差距得由农户自己承担[7],另外,粮价的上涨让农民承担的损失进一步加大。

(3)补偿缺项。补偿标准中只考虑退耕农民的直接损失,没有考虑退耕农民间接损失。如转换身份需要学习新的劳动技能的所花费的费用,即没有为退耕农民长远生计作打算。 转贴于

4、退耕农民尚未完成价值观念的转变。

退耕农民的环保观念还远远不能跟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农民文化素质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没有建设生态家园的内在驱动力。不仅农民个人,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也并未真正理解退耕还林还草的生态意义,而是把它理解为国家的扶贫项目,把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补助款当成扶贫款。

三、法律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重要性。

1、通过法律,退耕还林还草、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得以宣传和普及。

新世纪初我国实施的六大林业重点工程是再造秀美山川的伟大壮举,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六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我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的时间还不长,西部人民对可持续发展认识还不准确,想让它成为西部人民的自觉意识,需要借力于法治。法治较之道德教育具有强制性、普遍性、权威性等特点,通过法律的指引、教育、规范等作用,可以加速人们纠正错误认识、建立新认识的过程。因此,在各项立法中,可持续发展观念应成为明确的指导思想,成为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地制定中。进而以法律的形式宣传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2、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退耕还林还草、可持续发展的依据。

退耕还林还草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历史性突破,是实现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立法是退耕还林还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定型化、法治化的途径,是其付诸实施的重要依据。加快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完善退耕还林还草和资源保护立法,并通过对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方面原则的综合分析,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纳入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等立法中。另外,退耕还林还草、可持续发展要求某些现有权利义务的重组和调整,而这种权利和义务结构的重组和调整又必须依靠法律。

3、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是退耕还林还草目标实现的保障。

退耕还林还草是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贫困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新途径。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与西部大开发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12部法律法规,就从根本上为中华民族实现山川秀美,实现可持续发展确立了基本的制度保障。所以,我们必须依靠法律制度去解决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8]。但只有这些相关立法落到实处,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退耕还林还草才能从根本上达到目的。因此,在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过程中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建立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系。

四、对策建议。

1、对与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1)明确退耕还林还草与农牧民原签订的土地经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退耕还林还草并不是对原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否定,只是国家行使土地用途管制权的具体表现,因为原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期限并没有改变,承包人仍享有在该土地上种植和收益的权利[7]。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各地情况,营造一个有利于退耕还林还草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退耕还林还草决策措施的实施。

(2)在《退耕还林条例》中增加退耕农户对林产品的处置权。现在退耕农户对生态林的处置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不经政府许可,不得任意砍伐森林,从而导致种植生态林对农户缺乏激励。生态林处置权的残缺使农户对生态林未来收益预期变得不确定,严重抑制了农户种植生态林的积极性,允许退耕农户自由处置所种植的经济林才能真正体现《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谁造林、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9]。

(3)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保护管理单项法律为内容的国家法律体系。但环境保护的法律控制和协调能力还不够,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a.法律体系自身内部的协调,消除内部矛盾; b.环境法律体系必须与市场经济相协调; c.环境立法必须与环境执法相协调; d.国内环境法必须与国际环境法相协调[10]。

(4)加强法律制裁力度。环保观念的不足必然影响到相应执法的力度,为此应该进一步健全执法机构,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同时理顺环境执法体制,解决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尤其要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还需要加大加强现场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推行环境执法责任制度。如我国新修改的《刑法》特别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各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类似举措实为当今退耕还林还草、可持续发展之必需。

2、对部分不合理法条进行修改。

(1)有针对性地放宽林粮间作。林粮间作具有很好的生态优势。

结合林粮间作的生产实践,通过实验研究,认为林粮间作具有:林果带距小,对农作物的防护作用优于其它防护林;林粮立体种植,对光、热、水等自然利用充分;林粮根系分布不同,可以全面利用土壤养分;林粮优势互补,可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11]。建议相关立法机关在听取林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修改《退耕还林条例》,适当放宽退耕地林粮间作政策。当然,对于不适宜林粮间作的退耕还林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套种。

(2)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比照粮价,实行浮动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比照粮价,实行浮动补贴。改变现有补助标准为固定现金的政策,退耕换还林还草补助要根据当年的粮价上涨幅度和退耕地的最低产量、退耕面积对退耕农户予以补贴,实际这是一种保护农户利益不受损失的政策。如果农户没有退耕而是种粮,则会从粮价上涨中获取多余的利益,而且由于粮食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即使粮价下跌,农户种粮也不会形成太大的风险。所以,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盯住粮价,这与退耕还林政策的初衷是一致的,即“粮食换生态”[12]。

3、用法律保障退耕还林还草相关机制的建立。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十年有余,建立各类相关的后续机制已被人们提上日程,主要有:

(1)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即市场化运作方式保障退耕还林还草实施。不仅使退耕农户的损失得到最大补偿,而且可以保障生态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渠道[13]。

(2)后续产业的发展机制。发展后续产业是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得以长远保障的途径,是促进农民增收、实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的根本措施。

(3)退耕还林还草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绩效考评的指标体系,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

上述相关机制的建立完善,不应该只是林业、农业等部门的职责,法律也应发挥自身引导和保障作用。建议立法机关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使该类制度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 李育材(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10周年总结大会上讲话,2009-9-9.

[2] 秦玉才(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农林生态组组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2007.9.19.

[3] 退耕还林工程简报。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 2008. 14(总124)。

[4] 陈祖海。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研究。科技创业,2006.10.

[5] 政策要览。农村工作通讯,2004.11.

[6] 黄富祥,康慕谊,张新时,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探讨。生态学报,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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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宋才发。西部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还草的法律保障探讨。

[9]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2007.8.9.

[10] 宋才发。实施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决策措施的法律思考。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3.1.

[11] 高椿翔,高杰,邓国胜,焦桂英。林粮间作生态效果分析。防护林科技,2000.3.

耕地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土地资源,法律制度,耕地保护,土地登记

 

一、我国耕地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耕地整体素质下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的加快,耕地总量的增加是困难的,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减少,更糟的是耕地整体素质趋于恶化:优质高产农田在减少,劣质低产农田在增加。论文格式。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资料,中国位于城镇郊区和村镇周围的耕地减少2/5,有些地方甚至超过3/5,这些区位的耕地通常都属于优质高产田。

(二)后备耕地资源不足

从合理开发的角度看,在0.35亿公顷成片荒地中,约有0.133亿公顷可作为耕地用,按垦殖率60%计,可净得耕地800万公顷,后备耕地严重不足,甚至难以弥补现有耕地的损失已基本成为事实。并且宜耕地0.133亿公顷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和东北地区,极易受风蚀、沙化、盐渍化和潜育化影响,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三)耕地总量和人均占有量较小

建国50多年来,中国耕地统计面积累计减少4273万公顷,扣除开荒造田的2633万公顷,耕地净减少1640万公顷。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耕地占用不可避免,加之后备耕地资源十分有限,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将进一步下降,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减少,必将加重本已紧张的人地、人粮矛盾,直接影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二、耕地资源恶化的原因

(一)认识原因:

认识到耕地保护重要性的主要以学术界和中央有关部门为主,许多人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它的迫切性,更不知道保护耕地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一样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论文格式。值得注意的是,也存在不少政府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将发展城市经济和保护耕地对立起来,缺乏保护意识。另外,我国的耕地还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对农民来说,失去耕地,就意味着失去一切,在我国还不能将失去耕地的农民很好安置的情况下,现在的征地补偿不足以让农民安身立命,社会成本很高。考虑耕地的这许多功能,将包括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和它的产出价值都算在征地成本中去,提高征地的经济成本,从而保护耕地。

(二)深层次原因:

(1)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与新《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还欠缺或不够翔实完善,使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缺乏很好的法律依据,对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约束力不够,不能很好指导操作。如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是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民委员会,还可以是乡镇农民集体等等,这种土地所有权产权界定不明晰,产权主体模糊的直接后果,会造成土地保护、监督上的乏力,集体对耕地保护非不为,而是不能为,无权为;如仍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致使征地权力的滥用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导致耕地大量损失。(2)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现在衡量政府官员政绩的标准是经济增长、城市扩张,而不是从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来衡量,政府官员的耕地保护的积极性难以提高。 三、关于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思考

我国对耕地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有《环境法》、《刑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更多是从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的权属问题进行规定。但对具体实施则比较笼统。如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对耕地保护的一些特殊制度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与审批、节约用地与耕地、土地整理与开发生产区相结合制度等,只规定了制度而对具体的实施没有应对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因此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如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权利、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登记、土地征用、耕地保护、土地保护、土地租税、土地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这些配套法律应目的明确,针对性强,条目内容详细,便于实际操作。一旦这些土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就应作为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的依据,成为约束全国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统一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快土地管理立法工作,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下的土地法律体系。

四、完善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我国是一个人均耕地资源十分紧张的国家,当前,我国的经济又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城市数量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征用土地是土地管理的一个经常性工作,尽管《土地管理法》对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但修改后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征地程序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界定、补充和完善。论文格式。因此,征用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以农地基准地价为基础测算征地补偿,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调整征地过程中政府、用地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分配关系,加上规划、计划等行政管理措施,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高效利用土地的制约机制。

(二)完善土地整理制度

在有利于生态环境优化的前提下,土地整理力争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并重,保证补充的耕地质量不下降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使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仅是数量的平衡,而是数量和质量的双平衡,首先,国家有关部门应能制定出相应得可操作的土地整理质量标准,使土地整理质量的提高有章可循;其次,应对整理增加的耕地进行地力鉴定,凡是对整理对象的土地其适宜性评价不宜用耕地的土地,政府部门不应投资对其进行整理;凡是通过土地整理用作补充耕地的地力或耕地的总生产能力与已占用的耕地不相对等的,政府部门在验收时坚决不予验收合格。

(三)污染综合防治制度

污染综合防治制度强调队土壤的综合治理与保护,这实质上是一项严格的许可准入制度,要求利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洁净的原材料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手段,同时对生产者的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对耕地保护最大的一块是农村土壤的污染防治和保护,这要求对耕地生产者实施严格的管制,特别是对农药化肥的生产者进行控制,鼓励支持企业提高技术,生产无害得制品,鼓励农村发展生态农业,因此加强“三废治理”,提高农业科学技术,防止农田污染是实现耕地可持续利用必不可少的措施(四)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强化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特别要加强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职能,树立规划的权威性,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情况向国务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要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领导责任制,把完成耕地保护和节地挖掘指标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郝晓辉,《中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00年,174页

[2]叶枕,《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走城市化与耕地保护并重之路》,载民主法制综合网

[3]钟京涛,《我国土地立法评价》,载于《国土资源管理与科技》,03-07-05

[4]戈华清,《西部地区土壤保护法律制度分析》,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耕地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耕地保护 法律体系 完善

2011年底,全国人大的一份农村土地承包执法检查报告指出,依据国家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国年均占用土地600万亩,但是全国计划投资建设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已经远远超过了规划,尤其是铁路、公路的建设违法用地问题更为突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对人类的生存具有重大意义,耕地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我国的耕地面积少并且质量较低,加之我国人口数量庞大,我国的耕地保护形势已经十分紧迫。党的十报告指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问题的背景

耕地是农业的基础,而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又是一个国家的基础,即便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已经完全确立的背景下,也不能忽视耕地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基础性作用。耕地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是对农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能否得到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国家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性有着正确的认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耕地资源的保护实践并不理想。我国耕地资源十分稀缺,人均耕地面积较少、质量较低、退化现象比较严重,加之后备耕地资源的匮乏。国家工业、城镇化加速,耕地保护的任务十分艰巨。①为此,党的十提出了“严守耕地红线”的要求,说明国民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耕地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为了切实保障耕地保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全国人大、国务院先后颁布的政策法规对耕地进行保护。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土地管理法》,将耕地保护纳入法制轨道。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对当时存在的乱占耕地的非法行为进行了集中治理并取得较好成效。199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对乱占耕地的行为进行更为严格清理整顿。1998年,国务院制定出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切实加大了对耕地的保护力度,对于耕地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1998年,我国在修订《刑法》时增设“非法批地罪”、“破坏耕地罪”、“非法转让土地罪”等罪名条款,有效地保护了耕地资源,以刑事法律保护耕地,表明国家对耕地保护更加重视。但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的保护力度仍然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无法满足我国粮食安全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21世纪初,我国耕地面积减少的速度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给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实施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2003年,我国耕地面积减少了2%,达到历史最高点,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且采取了许多较为强硬的措施。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下,从2004年开始,我国耕地面积减少的比例逐步开始下降,到2007年耕地面积减少的比例降到了0.03%。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粮食安全问题确定为我国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任务之一,并且提出要将解决几十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来抓,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面对不断严峻的耕地保护形势,党中央对于耕地保护的问题十分重视,党的十七大、十报告专门就耕地保护的问题分别进行了阐述。保护耕地的数量、提高耕地的质量是实现耕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性问题。由于我国的耕地十分有限,人口基数十分庞大,人均耕地面积较少,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生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切实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切实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

我国耕地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

通过近年来的努力,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国家通过颁布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大了耕地保护的力度,耕地被非法占用的行为大大减少。但是,作为一个人口多、耕地少的国家,我国耕地保护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的人均耕地面积仅仅只占世界人均水平的40%,在世界的排名为第126位。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房地产产业等不断推进的同时,耕地所承载的压力也越来越大。2010年,我国总人口为13.397亿,比2000年增加7390万,平均每年增加人口739万人。

按照有关机构的权威预测,预计到2020年我国总人口将达到14.5亿人,到2033年将达到人口峰值15亿人左右。与此同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占用、生态退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毁坏等多种原因,我国2010年的耕地面积从2000年的19.24亿亩下降到了18.26亿亩,这就更加突出了人地之间的矛盾。所以,我国在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妥善地处理好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关系到我国和谐发展的重大政策问题,同时也是学术界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对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实施、农业产品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耕地的保护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问题。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无粮则乱”、“民以食为天”的古训,粮食安全战略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关系国家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关系政治大局是否能够稳定。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以此解决许多民生问题的同时,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尤其是耕地被非法占用等问题时有发生,并且产生了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部分农民由于征地补偿未果、政府非法征地等原因而不断上访甚至爆发、恶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所以,我国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通过耕地保护的方式保障农民的耕地财产权益,这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极大作用。

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是保障农民生活及发展,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现实需要。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征程中,耕地保护关系到能否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这是对我国政府提出的一项十分严峻的历史考验。耕地是农民的依赖,农民正是通过发挥耕地的效益而创造社会财富的,农民拥有耕地上的相应经济权益,农民对耕地的使用权一旦被非法剥夺,农民就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当前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的时刻,农民对耕地的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其具有内在的巨大价值功用,农民丧失了耕地也就必定影响他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此外,保护耕地还是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必然要求,只有切实加大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才能更好地实现土壤生物的多样化,才能更好地为自然生态的平衡,让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更加美好。

总之,当前我国耕地保护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全国人大农工委指出,2010年我国的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减少了1.23亿亩,而全国中人口却快速增长,耕地保护的压力不断增大。全国人大农工委认为,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保护耕地的主要挑战来源于城市和小城镇快速膨胀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扩张,此外,土地利用粗放浪费、违法违规用地十分普遍。②与此同时,水土流失严重、耕地资源短缺现象突出、耕地环境被严重污染、耕地质量不断下降等诸多问题亦对我国耕地保护问题提出了严峻挑战。

现行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第一,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建设占用耕地和保护林地的问题更加突出,给耕地的保护带来困扰。对此,我国自1998年其开始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的首要目的是加强对耕地的保护。

第二,对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进行管理。1998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建立了我国对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进行管理的制度。该制度要求在一定范围之内,依据土地利用的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及手段对土地滥用和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以此达到改善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资源利用综合效益的目的,确保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平衡和良性循环。对此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制定了专门规定,对农村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水、林、路、田、村等进行综合整治,尽量提升耕地的有效面积和耕地质量。

第三,对耕地总量进行控制,保持耕地的动态平衡。我国于1997年提出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概念和要求,并于1998年写入《土地管理法》。对耕地总量进行控制,对占用耕地与补充的耕地在质量、数量上必须达到平衡,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基本原则,将设用地单位必须补充相应的耕地,以此保证耕地的总量不减少。《土地管理法》第1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四,对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基本农田是具体指依据某个时期的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于建设用地的预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具有更为严格审批程序的耕地。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各省区、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基本农田的数量应当占本行政区耕地的80%以上”。与此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十分严格的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机制,以此提高耕地的粮食生产能力。

第五,对耕地的刑事保护。对耕地的刑事保护,是对破坏耕地行为的人予以刑事处罚,是耕地保护中最为严厉的措施。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犯此罪的行为人应处以3~7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犯此罪的行为人可处以3年以下甚至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罪,对犯此罪的行为人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当处罚金。《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有耕地,或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给予相应刑事处罚。

我国现行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首先,土地用途管制方面的缺陷。对土地用途进行管理的部门涉及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多个机构,形成多头管理;土地管理的部门作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导致监督制约不力。此外,即便《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具体规定,但是由于实际操作中执行不力,“先建设、后审批”等违反用地情况再少数地区仍然存在。

其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的缺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力度不够,复垦和整理的土地质量较差,相关项目的资金渠道不够畅通,甚至在复垦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适得其反的情形亦时有发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是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核心部门,其管理的内容包括了审批、组织实施、验收以及监督等各个环节,导致对国土资源工作缺乏监督,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时有发生,甚至产生许多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腐败案件。比如,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国华利用职务便利大肆受贿428万元,并仍有973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12年6月,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③

再次,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方面的缺陷。在耕地占补制度的实施中,存在质量不平衡、“占优补劣”等缺陷,耕地的总体面积倒是得到了相应控制,却导致耕地总体质量的下降,制度的实施没有收到预计效果。其原因主要是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系统的耕地质量评估体系,对占补的耕地质量未进行科学的评估。

最后,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存在着管理机制不完善、保护规划过于僵化、法规不健全等缺陷;在耕地的刑事保护方面,对破坏耕地违等法行为的量刑过轻,失去了刑事保护应有的价值功用。

我国耕地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针对上述耕地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笔者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健全完善耕地保护的法律体系,以切实加大对耕地的保护力度。

首先,健全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由《土地管理法》进行规范,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较为宏观、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依法处理复杂问题,为此,要制定专项法规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进行规范,便于实际操作和执行。同时,必须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实现土地资源价值最大化。

其次,健全完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相类似,当前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较为宏观和粗糙,需要加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实现制度的更加具体化、更加程序化。针对土地复垦中存在的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必须要进行严格规范,加大监督惩戒力度,绝不能为了完成复垦的数量而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

再次,健全完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针对耕地占补中存在的“占优补劣”等问题,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耕地质量评价体系予以解决,确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保护高质量基本农田,严格审查项目申请,严肃处理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在目前基础上建立跨省(区、市)的征地占补平衡法律机制。

最后,健全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这对目前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系统、科学、全面、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制定出台监督机制、质量监测机制,确定科学合理的基本农田比例等。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对耕地保护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打击耕地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作者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余晓洁,赵超:“我国耕地保护形势严峻”,新华网,2011年12月28日。

②邹声文,周玉婷:“中国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严峻挑战”,新华网,2011年2月24日。

耕地法律法规范文5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的规定,我国将农用地分为5类27种,即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5种; 园地包括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它园地5种;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溉林地、疏林地、半成材造林地、迹地、苗圃6种;牧草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 工草地3种;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用地等8种。而我国的《土地登记规则》 对农用地的登记是以二级类为准,即按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五种来进行登记,其使用权经登记后受法律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规 定:省、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体的80%以上。即除非农建设用地预留地外,基本农田占90%以上,也就是说目前的耕地面积中的绝大部 分都是基本农田,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联户承包责任制,按照确定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广大农村对耕地改变用途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是将耕地中的望天田、旱地改 为各种名目的园地,如果园(苹果、梨、枣、杏、核桃、板栗等)、桑园等;二是将耕地中的望天田、旱地等改为苗圃、培育各种树苗;三是在耕地中挖塘养鱼;四 是将耕地改为各种场地,这主要是一些临时用地,如砖厂、堆料场、停车场、间歇性集市等;五是在耕地中建设各种名目的畜禽养殖小区,如生猪养殖基地、奶牛繁 殖基地、肉鸡饲养基地等;六是在耕地中挖砂出售等;七是将耕地出租给他人搞各种非农建设。八是将耕地出租给他人取土烧砖等,所有这些,都违背了《土地管理 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和我国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违反的法规

如果说将耕地改变用途为园林、林地等还不致破坏土地的耕作条件,那么,挖塘养鱼、毁田挖沙等则属于破坏耕地的行为,而将耕地改变用途为各种场地、养殖用地等则很可能无法复垦,从某种程度上说,已构成了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由此确立了耕 地用途管制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 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九条规定了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侵犯。

具体来讲,对于在耕地中挖塘养鱼,将耕地改为各种场地,在耕地中挖砂出售,将耕地出租给他人做非农建设,在耕地中取土烧砖等,其行为违反了《土 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法 律规范;也同时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承包方有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 害的义务,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 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法律要求。

至于将耕地改为各种名目的果园,在耕地建设各种畜禽养殖小区,将耕地改为苗圃,其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发包方应与承包 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且必须注明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质量等级、承运土地的用途,违约责任等。这些都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 确定的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植或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的规定。

四、引发的思考

目前,农民改变农用地用途的现状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改变用途行为,土地承包法禁止的改变用途行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用途向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用途的改变,这值得我们从事土地管理和农业管理的人士深思。

建设用地范畴的界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用地,是指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造成原土地生态利用条件难以恢复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 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就其定义本身而言,具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造成耕地难以恢复的特点。现在的禽畜养 殖基地和设施农业用地,产业化程度高,不仅投资大,而且科技含量高,涉及到照明、采光、取暖、卫生、防疫等各个方面,既有固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且造成了 耕作层的破坏,这些用地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假如它们属于农用地范畴,那么各类食品加工企业用地也是生产农产品,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岂非也应当属于农用 地范畴。

需要明确的是,《土地分类》中将畜禽饲养地归入其他农用地,是指在进行土地登记时现状为畜禽饲养地的情形,并非可以此为据,随意将耕地改变为畜禽饲养地。如果以畜禽饲养地属于其他农用地而将耕地任意占用,那么耕地管制制度将名存实亡。

对农用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用地的不完全所有者,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作为发包方对农用 地进行发包,并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农用地的用途、违约责任等事项。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是一种民事关系,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用地的所有权将如何体现?这就造成从法律角度对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一种歧视,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不公平待遇。退一步讲,即使农用地的集体所有权弱化为非绝对性的土地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 有排他性的土地产权,也不能以结构调整、农民 增收这一诉求去排斥集体所有权的有效行使和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

土地登记的统一性问题。无论是农用地、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都属于国家的土地资源,都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 会分工越来越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会更加严格,现行土地登记规则所确定的农用地登记以二级类为准、建设用地登记以三级类为准的模式,笔者认为已不适应不 断发展与完善的经济体制的要求,也不适应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耕地保护现实的需要,应该统一口径,以三级类登记为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土地用途 管制制度。

对农用地之间改变用途的执法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用地所有者,对农用地具有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用地的保 护和利用监管不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对承包户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不仅要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这就需要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只有对改变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改变用途的严格执法,才能实现耕 地总量不减少。

五、提出的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在《农业法》中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承担的耕地保护的职责范围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评 等定级定产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农户不但要承担改变耕地用途违约责任,而且要承担因改变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数量减少、质量降低的法 律责任,增加造成数量减少、等级下降的处罚和质量提高的奖励制度,提高农户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在《土地管理法》或《农业法》中增加农业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土地分类应更加科学化。土地分类是土地登记的基础,既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对应增加农业建设用地,将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养殖基地(示 范小区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人工开挖的坑塘养殖及其设施用地、晒谷场硬化用地等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地,纳入农业建设用 地的范畴,使其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园地、林地具有明显的区别,从而推进农用地内部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

耕地法律法规范文6

构建责任机制,一直把耕地保护当做一项长时间的计谋义务。省确定我市耕地保有量为34.39万公顷,为确保耕地保护目的责任制落到实处,必需积极构建耕地保护一起责任机制,一直把耕地保护当做一项长时间的计谋义务。为此,市当局成立了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本局、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计算局为成员的耕地保护指导小组,详细审核和指点全市的根本农田保护任务。出台了《耕地保护责任目的审核方法》,制订耕地保护奖惩准则,明白当地当局担任报酬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执行了耕地保护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作毁坏耕地行为不避免,不查处;对毁坏耕地行为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以及经过地盘应用总体规划,私自改动根本农田地位的违法行为,追查当地当局担任人的指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执行了耕地保护责任目的审核制,细化耕地保护责任制考评细则,将耕地保有量、根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均衡目标、地盘违法案件查处列入各级当局审核内容,确保审核后果的客观、真实性。每年与当地当局签署耕地保护责任书,将耕地保护归入干部政绩审核内容。规则往后假如完不成耕地上积保护目标,不单要暂停用地手续审批,还要追查当地当局的责任。当地当局于每年11月向市当局申报耕地保护责任目的实行状况,市耕地保护审核小组每年对各地耕地保护和地盘法律任务进行反省,并向市当局申报状况,对审核后果进行传递。

构建双约机制,一直把节省集约用地当做保护耕地的主要行动。增强总体规划编制,促进节省集约用地。科学编制地盘应用总体规划,使其与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联接,促进地盘节省集约应用。依照“三集中”即“企业向园区集中、地盘向规划集中、农人向城镇集中”的准则,增强用地规划指导,科学布置各类建立用地,优化地盘应用构造,确保地盘应用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开展和耕地保护目的一致协调,起劲完成地盘资本应用效益的最大化。增强工业用地治理,推进规范厂房建立。明白规则全市各类纺织、轻工、食物等合适建造多层厂房的行业,都必需入驻多层规范厂房;其它行业以“附加值高、生长性好、带动性好”为规范,项目用地需求量大、投资额度大的重点建立项目,方可独自供地,且除出产平安和工艺流程上有非凡要求外,普通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其它传统行业建立项目,可经过租赁或购置规范厂房处理出产开展要求。还,要把工业项目用地通通归入市场化招、拍、挂出让范围,提拔工业项目标用地效率。盘活存量建立用地,严查粗豪运用地盘。在全市展开闲置地盘查询运动,对建立用地中批而未供、供而未用、荒凉闲置、粗豪低效运用地盘状况进行查询摸底,树立“可应用地盘数据库”,狠抓闲置地盘的措置,经过征收荒凉费、和谈收买、当局托管调剂等方法促进地盘的有用应用;对既不克不及有用应用,又不交纳闲置费,还不肯协商处置的,由当局强迫无偿回收。积极盘活存量建立用地,依法查处闲置、囤积地盘景象,严峻袭击炒地行为,实在进步地盘应用效率。增强用地目标治理,进步地盘应用效率。增强各类建立项目用地定额目标、投资强度、产出率等相关集约用地规划目标治理,对不契合规则的建立项目果断核减用地上积或添加投资额度,进步地盘应用率;严厉执行国度财产政策、供地政策,对达不到规则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要求的项目果断不予供地;增强工业项目注册本钱的审核,避免虚伪投资额的呈现。

构建均衡机制,一直把地盘开拓整顿当做增补耕地的主要伎俩。树立增补耕地项目库。根据地盘应用总体规划和地盘开拓整顿复垦规划,科学确定地盘开拓整顿区域,优化选择增补耕地项目,树立增补耕地项目库。树立增补耕地储藏库。依据年度方案增补耕地目标和建立用地需求量,从项目库中挑选出若干项目进行开拓整顿复垦,树立增补耕地储藏库,对验收及格的耕地由市里一致用于全市非农建立占用耕地的增补。树立耕地占补均衡台帐。在处理建立项目增补耕地时,严厉依照规则顺序上报报件,并附具增补耕地验收文件。对进入增补耕地储藏库的开拓整顿项目,逐项树立占补挂钩台帐,每呈报审批一宗(或一批),就核减一笔增补耕地目标,然后包管不漏补、不重补。严把用地审批关。严厉执行“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规则,对占用耕地未获得增补或没有制订牢靠的增补耕当地案的,建立占用耕地与所增补耕地的数目、质量没有到达一致要求的建立用地,不予处理建立用地报批手续。加大开拓整顿力度。一是与改善乡村出产前提相连系。经过合并零星地块、平坦地盘、改进泥土,进行路途、水渠等根底设备建立,不时改善乡村出产前提。二是与推进农业财产化相连系。将地盘整顿后新增的耕地,经过地盘规划流转等方法,为高效农业发明前提,促进农业向规划运营集中。三是与农人增收相连系。经过地盘整顿添加耕地数目、进步耕地质量,添加农业收入。四是与开展强大乡村集体经济相连系。新增耕地留给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业财产化运营,强大集体经济组织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