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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要求范文1
[论文摘要]法律职业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根据,它建立在多种知识论基础之上,并与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为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根据所内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独立、判决理由合理、司法权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义等。
一、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基础
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特定现象,有其深刻的知识论基础,释明这种知识论基础的基本方面,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认为,法律职业建构其上的知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种重要动力。
对于法律职业化运动的知识论基础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简要界说。首先,法律职业化对应于法律知识的类别属性要求,是法律这一本性上属于实践理性知识所要求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亚里士多德曾将人类的知识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三种基本类别,法律属于实践理性知识的范畴,界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知识,是将其与纯粹理性知识进行的一种必要区分。实践理性这一概念意味着:“理性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或认识能力,而且也是一种行动者的实践能力和意志能力,是实践着的理性。”[1]波斯纳则将实践理性概念很实用主义地理解为“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使用的各种方法”,[2]它用于解决人们面对现实问题时如何作出行动。在波斯纳看来,法律作为一种知识类别系统,它更多地不是一个数学式、逻辑般和科学论证型的知识形态,而经常是一个依赖直觉、常识、记忆、习惯、内省、想象等力量资源的过程。因此,作为实践理性知识的法律,如何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势必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方得以可能,而法律职业化正是这种实践理性范畴的法律知识创造和传播的恰当社会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表现为一个共同经受法学理论教育和技能训练、并共奉法律信仰且专长于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他们坚持法律至上立场并恪守法律思维作出法律行动。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认同法律知识之实践理性本质的同时,并不放弃对纯粹理性知识本性的应然法律的追寻。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作为一种经历是法律职业家区别于行业匠人的根本标志,“学识法律家集团的内部尽管存在着职能分工,甚至存在着(例如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抗活动,但是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必须以共同的法理语言来交谈。他们构成了一个有关法律的解释共同体。”[3]这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没有经过正统的大学法学理论思维训练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作为成员之一的法学家更是注重对应然之法的追问,没有发达的法学理论根据,便不可能出现一个共享法律价值的法律家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化正是因为这种对纯粹理性属性的法学理论的开放,才得以区别于以单一的技能传授为特征的行业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或正义法律的追问,并非一种思想实践或形而上学游戏,因为法律职业家追问应然之法和正义法律的过程重合于法律实践行动,即便是法学家的学理思辩,也是很实用主义的。
第三,法律职业化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所引发的法律知识增长要求,担负起市场条件下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中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决定于社会关系的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另一方面决定于社会主体对这种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内在的规律及其本质的追问和探寻。导致社会关系分化和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动力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多样化和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这种复杂和多元关系状况必然地要求产生大量以调整人们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对于那些必须将其作为行为约束和结果预见根据的社会经济生活主体而言,显然就是一类重要知识。但是,就社会个体而言,任何人都只拥有该类法律知识的十分有限的部分,哈耶克指出:“我们对于那些决定社会进程的大多数特定事实的无从救济的无知,正是大部分社会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们实际具有的那种形式的原因之所在。”[4]因此,因经济市场化发展所引发的人类行动规范之重要一种——法律规范知识的不断增长,客观上要求社会形成一定机制以保证这种知识的创造、传输和服务,这样,法律职业才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法律职业的兴起,根本上是以对社会经济交易活动所引发的利益当事人对日益增长和复杂的法律知识的需求为依据的,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必然地要求法律职业化进程的开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按照角色分工,按照创造法学理论、解释法律规则、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司法程序、进行事实陈述和举证等多种游戏规则,使得法律职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一个重要中介和桥梁,“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保持着适度的联系和交流;市民的个人选择可以反映到行政的制度选择上去,而实证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渗透到自生的民间秩序之中。”[3](222)
第四,法律职业化按照其内在规则处理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知识始终能够保持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作为知识系统和行动规则的法律,存在一个如何保持其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问题,实在之法是一个事实性问题,法律如何合法是一个有效性问题。保持法律之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根本上是一个法律的合理化问题。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应得到普遍的服从,而为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就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实现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和怎样保证法律合法的合法性问题。对实在法律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将既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事实之上;对法律合法性的保证,则成为一个为实在法律的前提根据提供理由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事业。应当认为,法律职业化所内在的职业规则暗合于保持法律事实性和有效性张力之要求,对于法律职业处理法律知识的规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归结:(1)法律职业区别于缺失理论根据和价值引导的技艺,法律职业家按照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上升为科学学科的法学,其理论原理和概念体系始终是职业法律家赖以为生的专业养分。(2)职业法律家因循法律解释学进路,在处理事实的同时也解释规范。守旧的法律与新生的事实之间始终对立存在,弥补这道鸿沟的正是职业法律家以三段论思维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方法,通过这种法律解释学方法,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获得了新的表述(法官造法),作为小前提的争议事实被赋予规范内涵(法律判决)。(3)法律职业家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对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通过法律维系职业家共同体的自治和团结。道德、伦理、政策、习俗等外在于法律的权力话语并非绝对地无涉于法律,它们对法律这一社会行为规则系统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仅只是法律规范系统的外部环境,它们影响着实在法律的实际内容,但没有为实在法律所吸纳的内容并不能成为法律事实结论作出的根据。(4)法律职业形成准入制度,这种准入制度强化了法律职业家对法律知识内容的熟悉范围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资格考试成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基本形式,通过资格考试而促成的法律知识掌握和法律技能熟练,使得法律职业家能够胜任法律知识供给和法律服务之社会责任。
二、现代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仅仅为法律职业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实现而出现的法律实践现象,法律职业化本质上没有自己的目的,其意义根本上在于推进法治进程。司法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职业化更多地是通过对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作用而推进法治进程,其中,法律职业化之知识论内涵在为法律职业化进程提供坚实基础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为实践理性属性的法律知识所要求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作为法律知识创造、传播和运用的社会组织形式,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共同成为法律知识的主体,他们推进司法活动过程或解释和评价司法活动现象只按照实践理性的法律知识所内在的规则行事,为法律职业家所共享的法律价值成为司法原则,为法律职业家所拥有的实在法律知识成为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直接根据,政治权力知识、道德知识、伦理知识、经济知识等,既不是法律职业家所求取的对象,也不是司法运行的决定性力量和司法结论作出的根据。司法权力话语的力量之源来自法律知识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识话语的权力形态均不得成为左右司法活动的主导。
其次,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的追问及对正义法律的答案提供,要求司法判决理由的合理化。“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3](229)法律知识之前提根据尽管有其客观性一面,也有其主观性一面,其客观性在于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其主观性在于法律职业家(尤其是法学家)对这种法权要求按照怎样的方法和标准作出了识别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法律职业家所共识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具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实际参与诉讼个案的法律职业家意见。
第三,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成为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的中性力量。以经济市场化发展为主要动力所引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意味着国家控制社会权力的强化,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市民为实现其利益而对抗强制和摆脱束缚之权利依据的渴求。权力——权利作为一种二元对立构造,催生了以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为使命的法律职业,而这种法律职业所表现出的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行为的权力内涵是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即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介,架构秩序与自由之间的通道。从而,以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实际上为司法权力的目的作出了定位——社会整合,也对司法权力的性质作出了限定——中性力量。诚如马克思所言:“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5]
第四,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要求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如上文所述,法律职业遵循“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法律解释学进路处理事实和解释规范”、“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职业准入制度”等职业规则处理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必须确保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为现代司法制度所一致确认的司法程序正义性价值标准,诸如参与、自治、对抗、依法、合理、效率等司法价值标准的具体要素,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之要求的规范化确认。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7.
[2]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1.
[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21.
法律职业要求范文2
法律教育作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的元素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目前,职业院校的法律教育存在很多问题,并不能够很好的促进德育工作。鉴于此,正确理解职业院校德育与法律教育的涵义及其关系,明白法律教育包含于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分析法律教育的特点和内容,深刻理解法律教育在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分析研究当前法律教育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合理有效的方法对策。
关键词:
职业院校;德育;法律;教育
一、职业院校德育与法律教育的涵义及其关系
(一)职业院校德育的涵义
德育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就是为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而进行的教育。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就其内容来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政治、思想、法律、道德、心理等多方面有机统一的教育。职业院校德育工作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德育要求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遵循大学生道德的形成规律,通过一系列的教学教学、舆论宣传等方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大学生进行系统有效的教育和影响,并在大学生的积极参与下,使其逐步形成一定社会所要求的道德素质要求。其实质是把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政治、思想准则、法律规范和道德行为内化为大学生个体的道德素质。具体来说,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实践活动中的互动,把党和国家提倡和推行的政治准则、思想观念、法律规范、道德原则规范和心理健康要求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就是通过这五个方面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塑造当代大学生的理想人格。
(二)法律教育的涵义
正确界定法律教育的涵义是研究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特点、内容、目的、现状和对策的理论前提;深刻理解法律教育的涵义能够更加明确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使命和责任,认识到当前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而探索更加合理有效的法律教育方法和对策。法律教育,是指学校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的以普及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就其狭义而言,特指一些法律院校和各职业院校的法律院系进行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要求大学生熟知我国现行的法律内容,对部门法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制度和理论要总体把握;能够树立其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并能够灵活运用到现实的生活中去。
二、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特点
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时代性
法律教育的涵义、内容、指导思想以及作用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所表现出来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变化,不断地丰富与完善,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保持一致的步调,因此它具有一定的时代性。
(二)融合性
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贯穿其他素质教育理论,将法律教育与其他素质教育不断的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促进,这就是法律教育的融合性。其力求体现把法律教育与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等素质教育相融合,努力实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发展的目标。
(三)实践性
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实践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教育者对大学生进行的法律教育,都是通过一些实践性的方式和方法,如课堂教学、讲座等;另一方面是大学生将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实践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来,如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运用法律理论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违反法纪者身上总结经验教训等。
(四)局限性
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的一个方面,是德育层面上的法律教育,而不是广义上的法律教育,虽然与广义上的法律教育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但在其具体的涵义、内容、目的和作用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相对独立、特定的定义、范围,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没有广义上所要解决问题来得广泛,因此它不具备一般意义上法律教育的一般特征。可以看出,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具有相对的局限性。
三、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内容
(一)律教育最基本的内容
对大学生进行以法律知识为主的普法教育,使大学生对我国的一些基本法、部门法等作基本掌握了解,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懂得与自己生活有关的法律。而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缺乏一定的自觉性,因此,职业院校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开设一些法律教育课程,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
(二)将法律素质要求内化为大学生的道德素质
将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一个重要方面来看待,法律在其现实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是社会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因素。职业院校在进行法律教育的同时,要将法律知识所要求遵守执行的行为规范内化为大学生内在的道德素质,使之道德素质符合当今社会的要求。
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作用
(一)使大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用法能力
在进入大学学习生涯之前,职业院校大学生很少有机会接受系统全面的法律教育,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更是少之甚少,因此,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极其匮乏。而且职业院校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课程安排对所有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将法律教育融入到德育工作中来,就能很好地使大学生对于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作一个整体上的把握理解。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同时,有着一定的自觉性和实践性来使自身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对于法律的学习,不能局限在知法的层面上,还应该提升至守法、用法上,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相统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大学生渴望将之运用到实践生活当中,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二)通过法律教育,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准
对于职业院校大学生的道德水准要求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社会整体性道德水准的要求。职业院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阵地,不仅要培养大学生的专业知识素质,更要培养高道德素质的大学生。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德治与法治是不可分割开来的,因此,德育与法律教育更是不可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是他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道德是自律,具有一定的自觉性,在德育工作中融入法律教育,不仅要求大学生在行为上遵纪守法,更是要在观念上树立法律至上,将守法内化为自身的道德素质要求,将他律转换为自律。
(三)通过法律教育,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并不仅仅是狭义上的思想品德教育,它包括多层次、多方位的整体性教育。德育工作要想得到全面开展,法律教育作为元素之一必不可少。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能够有效地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当前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一)法律教育方法不尽合理,教育与实践相脱节
就教学方法而言,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莫过于长期以来法律教育方法的老式化、僵硬化。大多数职业院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大多数都是通过讲授式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采取一讲众听、法律宣传等一些老旧的方式,而很少采用新的现代教育方法。大多局限在召开法律讲座,组织大学生听有关法律界人士讲法律、偶尔组织大学生观摩刑事审判活动等方面,而且只注重表面的形式主义,忽视其内在。法律教育方法的不合理,直接导致法律教育与实践相脱节,造成法律教育的效果并不明显。通过这种教育方式获得的法律知识,不能够达到法律教育的实效,对于法律教育实践可以说是毫无用处。唯一能够将法律教育付诸实践的也只有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但其只是在大学末期进行实习评估时所进行的实习,并不能够或很少达到法律教育的目的。良好的法律教育实践是实现法律教育目的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只有将有用的法律知识通过有效的方式运用于实践,将法律教育方法与法律教育实践相结合,才能做到学以致用。
(二)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力量有待提高
就学校这个教育主体而言,对于很多职业院校来说,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仅局限于法学专业的院校、院系,其他院系缺少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而且这些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在平时的日常教学和活动中很少与其他院的法律教育进行互动性的交流。另外,一些教育者虽然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但其缺乏实践经验,遇到实际问题就束手无策,对学生也是进行书面上的灌输式教学,并不能够起到很好的实效,达不到法律教育的既定目标。
结语
要想取得良好的法律教育,就必须建设优秀的教育师资队伍。首先,职业院校自身要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法律教育工作者,任课老师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求和法律素质要求,并能够以自身的行为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模范榜样。其次,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工作者并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教师这个行业内,职业院校是具有开放性的,教师的来源可多渠道化。比如可以聘请外校知名的法律教授、律师事务所、法院的工作者来校进行授课讲解,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使学生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作者:刘君 单位: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永刚.提高高校德育教育实效性分析[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3):15-17.
法律职业要求范文3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法律职业要求范文4
关键词:法律职业化;法学;本科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252-02
一、法律职业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化,是指以从事法律工作、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群在职业上应当具备的共同要求和特点。具备如下几个特征:第一,专业化和专门化。第二,独立性和组织性。第三,共同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追求。第四,共同的法律语言和思维特征。第五,资格受限性和资格准入性[1]。但我们认为,它的具体要求至少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职业者的同质化。也就是要求法律职业群体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职业术语、同质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第二,法律职业者的精英化。司法是精英化的职业。只有受过系统法律知识教育,拥有高尚道德情操的司法精英,才能正确适用法律。第三,法律职业者的知识化、技能化。它要求法律职业者要有深厚的法律学识、丰富的经验和技能。注重对于规范的合理注含义的推敲和综合操作,留心于确认法条背后的所蕴涵的精神。第四,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化。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良好的伦理道德形象,他们的伦理状况关系到法律制度是否健康、关涉着社会正义目的能否实现。
二、中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缺陷
(一)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模糊
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存在促进与被促进的关系。这一认识对于理解和处理好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甚为重要。然而,中国法学本科教育在促进法律职业方面,一直存在严重的偏离。概括说来,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学本科教育没有成为通往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第二,法学本科教育并不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第三,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第四,法学本科教育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实践。
(二)实践性不足
“我们的法律教育依然是一种知识教育,而不是一种技术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所倡导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样’,而不是倡导‘如何使法律成为什么样的’。我们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没有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剖案例的能力,我们的法律教育也许教给学生诸多的法律解释的概念, 但却没有教给他们使用法律解释的技巧。”[2]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形成了激烈的反差。
(三)忽视法律逻辑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法学教育应当以能力、素质,特别是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其宗旨。只有重视对学生的思维训练,学生才不会固守现成的法律知识。但长期以来,教学方式相对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单向性和封闭性,多数采取满堂灌的方式。课堂上,老师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及灌输法律权威结论,教学也只是为了满足日后考试的需要;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这种教学方法仅仅教会学生如何去记住教师的论述,而没有教会他们去形成自己的观点,更难以引导学生批判地思考法律问题,从而遏制和影响了学生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学生很难具备法律职业人所要求的思维能力和思维方式。
(四)法律伦理教育缺位
中国的法学教育欠缺司法职业伦理教育是突出的表征。主要表现为:首先,大学法律人才培养中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计欠缺。法律伦理被看成是与专业课毫无关系的内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处于悬置状态,法学教育成为单方面的知识传授[3]。其次,法律职业伦理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欠缺。再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考核机制欠缺。最后,功利主义对学生的侵袭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障碍。正如孙晓楼先生指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4] 所以,法学教育必须同时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型塑过程。
三、法律职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一)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基本立足点
1.立足于适应中国法治的现实环境。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是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个大背景下进行的,是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服务的,所以应当立足中国法治的现状,培养中国的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不能背离这个现实环境,无视中国的具体国情,而应当把西方法学理论优秀成果与中国国情紧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法学教育才有现实的生命力。
2.立足于法学教育本身特性。法学教育具有内在的二重性,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5]。法学教育改革的前提是要理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化的双向互动关系。法学教育不是仅仅为了培养法律匠也不是仅仅为了培养所谓的法学大师。法学教育应以促进法律职业为目标,但法律职业并不是法学教育的唯一目标。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为法学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必须表现出职业训练的特点,二为法学教育作为大学教育传统的一个部分以及法学本身亦是一门需要探究的学问的性质,其本身又必须以学术训练或法律科学探讨作为基础[6]。
(二)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具体措施
1.更新法学本科教育观念。面对法律职业化的要求,我必须改变过去传统的对法学本科教育的片面认识和做法,不再把法学本科教育仅视为一种素质教育,过度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而忽视了其职业性,法学教育既要面向理论,更要面向实践。
2.建立法律职业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资源交流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实践部门的资源优势,鼓励理论与实务兼俱的资深法官到大学课堂讲课。作为法学师资的有益补充,专家型法官可侧重于讲授司法实例、技能和经验等实务课程,以弥补院校教师在这方面的不足。
3.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法学教育的二重性决定了中国法学教育模式不能完全采用大陆法系的一元化培养制度,即不分职业种类而统一进行培养,只有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并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才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等正规的法律职业活动[7],也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的学徒式教育的法学教育模式,即学生毕业后首先从事律师工作或继续深造、从事法学研究,只有经过数年职业磨炼之后,才有资格选任法官、检察官[8]。结合中国的现实司法境况,笔者认为,现代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采取基础素质教育与职业法律教育相结合的模式。这不仅是中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所决定,而且也符合中国法学教育的目的具有多元化。
4.改革法学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目标的渠道,也是能否吸引学生学习兴趣的关键所在。法律职业的实践性特质,要求司法者必须具有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要通过改革教学方法来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总体上要将以教师为主体、学生们为受体的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转变为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和教师引导性的教学方法上来,特别要解决在理论分析和问题探讨过程中发挥学生主体性作用的问题。教师要重在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现象与事实材料的归纳、分析,在抽象、条理的基础上,提出引导性问题,然后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主动权交给学生。应采取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执法咨询或执法救济、模仿审判等灵活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启发学生的思维,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地思考,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实现教学目标的要求。
5.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制度伦理,是贯穿于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价值准则,是法律实现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价值的内在要求。那么,该如何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呢?第一,确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目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直接目的是帮助法律职业者认识职业中的“公平、正义”,终极目的在于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人。作为专业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司法人才,法科学生的素质教育,除应符合素质教育的一般要求外,还必须具有公平公正的信念,坚持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和崇尚和献身法治的精神。同时,还要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修炼高尚、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忠于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职业行为的规范化,做适用法律、维护正义的使者。第二,选择好适宜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途径。应将开设一门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和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二者平行推进。第三,对教师的素质要求上。首先要转变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将法律伦理教育作为法学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形成了法学课程教学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认识,而很少有意识地将法律伦理观念的传播、学生法律伦理意识的培养作为课程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其次要提高教师的法律伦理素质水平,发展教师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伦理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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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文翠,房绍坤.当代中国法律家培养的困境和出路[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2):145-150.
[4]孙晓楼.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5.
[5]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34.
[6]龙卫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关系的双重意蕴[G]//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55.
法律职业要求范文5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一、当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以及不足
(一)法学教学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人类价值的终极关怀。在法学教育中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成为了主要任务,仅仅局限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抽象议论等等具有理论深度的分析,没有将培养学生秩序与正义等价值理念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一些学校开设的司法道德、法律伦理或伦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般机理和个性特色都没有进行研究和探讨,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仅仅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而法律职业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却被淡化甚至于遗忘。
(二)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存在不足
目前,在法律院校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或者是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以及研究执教的老师,大多数都是法理学、诉讼法的老师、哲学学科中的伦理学老师。由于这些老师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所知甚少,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他们的教学方法停留在单一教学上,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只限于知识、概念以及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解释,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无师生互动,无真实的道德体验,没有生气。
(三)国家司法考试的不足
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有助于法律职业人员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但是不可过分地仰赖它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实际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现代性的道德实践,而不仅仅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这种道德实践与司法考试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道德实践仅仅通过“书面考试”的这样一种简单的方式是体现不出来的。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设想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1.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伴随着全面展开的法律职业化,因此人们对于法律职业道德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高。想要实现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价值,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其首要的任务。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人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也应该是为社会培养服务人才的教育,而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也必然迫使我们的法学教育需要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提上日程。
2.在法学各科教学中渗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要求在理性认识层面向学生传授抽象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过程,以及解决的问题能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不是说仅仅开设几门课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专业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求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没有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无法成为专门人才。但是,仅仅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没有职业道德来规范自身行为,同样也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专业人才。
3.教师的素质要求上。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形成了传授知识和理论,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认识上,而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所以,首先,教师要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法学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其次,法学教师要起到一定的模范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教师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教学素质的体悟和经验。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的选择
1.问题讨论法。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辨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它有利于形成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热情和兴趣,使学生学习的主动权,积极思维,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对法律职业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认知,促进他们形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2.案例教学法。常用的法律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特别是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尽可能的让学生快速的进入假象的角色,然后用法律的头脑进行思考和判断。因为学生能够设身处地,身临其境的假象自己为其中的角色,显然学生就会对该角色产生真实的体验,了解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
3.模拟法。模拟法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的产物,能够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综合运用的能力,能够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的工作能力,能够给学生提供独立分析思考和发挥其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空间;教学内容的丰富性、教学形式的现场性、教学方法的灵活性以及教学过程的趣味性等有利于吸引学生学习的注意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是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要求之一。学校教育作为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场所,应该充分利用现有教学中的优势,借鉴外部经验,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领域的实践者。
参考文献:
法律职业要求范文6
一、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是对法律职业人素质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法治建设意欲取得实质性的成效,“有法可依”的完备法律体系固然关键,但更为重要的则是良法之论证、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素质。尤其在今天我国法治变革的大背景下,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养即“法律职业伦理”值得倍加强调。
第一,“法律职业伦理”所要求的道德素养,是法治国家一般公民道德素养的基本要求。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应当是一种人类特有的高度文明的生活方式,是共和国(即法治的理想政治状态)的公民们所独具的发现“真”、求取“善”以及崇尚“美”的事业。法治蕴涵的“真”、“善”、“美”对于法律职业人而言,无疑首先是作为一个合格公民道德素养的基本要求。
第二,“法律职业伦理”是法治国家中的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仅于此是绝然不够的。既然“法治实乃法律职业人之治”,那么法律职业人必然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特殊性的职业道德素养。像医生循医德、教师遵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相应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我国,关于律师与法官职业道德问题我们给予了比较多的关注,其实包括法官、检察官等在内的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职业道德都需要重视。试想,如果一个对蕴涵着人权、民主和普遍正义等道德价值的良法缺乏真正信仰的法学家,能够不畏权贵而敢于拒斥“恶法”流弊么?一个没有深邃地体悟法治精神、原则的法官或检察官能够做到独立而公正地适用法律弘扬正义么?一个没有对人的生命尊严与价值怀有真诚的敬畏而负责的道德信念的律师能够为“他者”的权益而勇于“铁肩担道义”么?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法律职业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第三,“法律职业伦理”是提升我国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促使法学尽快走出“幼稚”的尴尬乃至化解“司法腐败”困局的应然取向。我国经过20余年的法学以及法制的重建与发展,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然而,法学“幼稚”与“司法腐败”的现实表现,使人不得不认真检讨这表象之外的因素——法律职业人包括道德品质在内的整体素质不高是其重要原因。处于经济高度增长而社会生活剧变期的中国,急迫地需要促进社会生活规范化的法治资源(包括法学思想与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自当承负起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对于形形的“以权压法”、“以钱诱法”与“以情融法”引致司法活动失却公正本性的司法腐败,滥用当事人信任的律师、滥用司法权的法官和检察官是不能以法制不健全而推卸责任的。事实上,法律职业人普遍地欠缺法治国家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倒是直接因素,远比学养不够及制度不完善更为关键。(要知道,学养不足倒是可以“恶补”,制度的不完善亦是相对的。)惟有法律职业人道德素养的整体性提升,我国当前的法学和法治窘境才有改进的可能性。
第四,“法律职业伦理”有助于矫正我国法律职业人自主化成长过程中,在“技术理性”遮蔽下的“极端自利化”趋向。基于社会分工及专业化渗透的考量,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法律职业人必须具有不同于大众的素养。一是“技术理性”(又译“人为理性”),即法律职业人特有的知识体系与思维方式(属于技术问题);二是维系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价值、信誉及尊严,而为其内部所传承的职业道德(属于伦理问题)。二者共同构成法律职业人德才兼备的整体素质,缺一不可,否则皆不足以确保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治性或自主性以承担应然的社会责任。然而从国内外法治建设的经验看来,依托于专门训练而获致的特殊“技术理性”或专业化才能,法律职业人的自主性倒是不难实现;但牵系着社会责任的职业道德问题却是长期难以解决。因此,通过强化法律职业人伦理素养而抑制职业技术专长的非道义化倾向就是而然的事情了。尤其是对正处于从人治的传统社会向法治的社会转型的中国而言,法律职业人的职业道德建设在社会道德全面重建中的紧迫性,无论人们如何强调也都不为过。
二、在改革与发展中加强我国法生的职业伦理培养
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法治国家建设与法律职业人道德素养之间的关联性,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和司法变革的前景。而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能否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使命的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取决于通过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职业人的职业道德素养。尽管在我国已经存在着一个专司法律职业人培养事务的宏大法学教育系统,即由高等法学教育制度、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统一司法制度、统一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继续教育制度所构成的相互衔接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人教育体系,然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普遍缺失无疑是一大通病,亟待有效地予以化解。(在这里,笔者尊重现实中的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不分的做法,尽管笔者以为强调二者的差异对于一个崇尚“拜词教”语录传统的国家而言确有实际的意义。)
首先,作为未来法律职业人教育主体——高等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没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大学法学本科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为适合法治国建设对“标准的”法律人才需要,教育部在1998年确定了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这十四门课程是:法、中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应当承认,在假定这十四门课程的和主讲教师都符合法治精神的前设下,这样的大学法学教育安排确实有助于构筑起法科学生的合理知识框架。但是,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半壁江山”的法科学生课程设置中却是空白。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未能把“法律伦理”或“司法伦理”作为必修课程之一,这无疑是致命的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等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或律师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出一大本,在法学院这是非常重头的戏。而我们的高等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有的在开,但并没有把它作为一门重头课,要对未来的法律人进行培养,应该把这门课放在很重的地位。”(张文显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其次,作为在职职业人主体——各种法律培训,同样缺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就是法律职业家之治。但是,对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的我国而言,却是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法科毕业生难以进入法政机关,而法政机关的大部分工作者又不是法科毕业生。鉴于各种原由,针对在职的大量法律工作者出身于党政干部或军队转业人员,学历低、业务技能欠缺的普遍现实,20余年来国家一直在为他们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培训,譬如法院系统的业余大学(后改为法官学院或分院)、检察官培训中心等。或许这种“自家人”开办的短期法律培训取代法学教育的“粗放式”做法确实能够有助于快速提高在职人的“达标”数量,但是能否真正地使他们摆脱(党政人员及军人特有的)命令——服从的思维定势,养成坚实的人权、正义、正当程序等法学思维方式和职业道德素养,以应对权利保障与民主化的挑战,确实让人生疑。
再次,作为法律职业人“准入”的“准教育性主体”——国家司法,关于“司法伦理”的要求与法律职业人应有的素养相去甚远。应当说,顺应法治国家对于法律职业人的需要而施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无疑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大进展,对于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的培养确有里程碑的意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准入”法律职业场的一道“门槛”,在有助于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却不可过分地仰赖它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实际意义。这是因为,法律职业不仅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更是一种性的道德实践。这与司法考试之间并非具有必然的关联,更难说法律职业伦理能够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培养出来。“(1)司法考试考什么课并不重要,关键是司法考试要反映出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2)司法考试再怎么考,能考出知识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养。在法治里,这些必须通过大学法律教育来培育。”(张文显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页。)
因此,在中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以提升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是法学教育面临的新课题。强化法生的职业道德素养,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培育的要求,也是法学教育顺应并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使命。
第一,针对合格的法律职业人的通识标准,重构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应当承认,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确有极大的应急性、盲目性。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即究竟培养什么样的人实际上是模糊的。“在迄今为止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确定出一个稳定的目标”。(贺卫方:《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见于iolaw.org.cn./shownews.asp?id=1678)这样就造成经过几年的大学本科教育,水平上该提高的没有提高,该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人才没有培养出来,使法科毕业生既不能及时地从事法律事务,又不能较好地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目标的模糊定位导致进入法院、检察院的毕业生没有熟练的驾驭司法活动的能力。这就需要通过很长时间的实践训练才能胜任,不但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而且由于专业知识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活动的确定性和公信力。这样一来,专业性的、道德性的素质参差不齐的法科毕业生必然无助于法律职业人共同体的形成。其实,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孙晓楼先生就谈及法律职业人的合格标准。他说:“讲到法律人才,我认为至少有三个要件:(1)要有法律学问;(2)要有社会常识;(3)要有法律道德。只有了法律学问而缺少了社会常识,那是满腹不合时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即不能算是法律人才;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并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俱备,然后可称为法律人才。”(孙晓楼:《法律教育》,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10页。)这就无怪乎有“法律教育是人文教育和信仰教育”之说。(参见“庆祝中国政法大学建校五十周年”:《法治与法学教育国际研讨会》文集,第218页。)惟有这样的新目标定位,法学教育方可真实而有效地提升法律职业人的职业道德素养或职业责任心。从另一个侧面讲,“要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根本出路是设计合理的制度,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使得法律工作者相信自己是这个国家最优秀的分子,使得每个法律工作者都极度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地位和荣誉。”(甄贞主编:《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在西方两大法系中,都特别重视加强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都在时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教会学生努力作为一个法律职业人在思维,强化学生的法律至上观念。如英国的法学院“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周世中:《英国法律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在美国,法学院特别开设了司法理论或类似有关职业道德的课程,诊所法律教育的许多就是围绕树立学生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回顾美国的法学教育历史,诊所法律教育在20世纪70年代风行时,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甄贞主编:《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第二,建立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伦理化取向。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治国家建设经验看来,一般都非常强调法律职业人的法学教育背景,即受过大学法学院的正规教育。在“扬弃”应试教育倡导素质教育的中国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学教育尤其是高等法学教育显然不能围绕侧重实务的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但也不应否认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因此,如何实现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有机结合,以强化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是我国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道德素质培育的基本方向。譬如,在合理设置法学教育课程强化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改进法学教育使其务“实”而创新的同时,应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实现法律职业人“技能”与“德性”的同步发展。“应当在法律院校中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如何在将来的职业实践中保持职业操守与职业廉洁性……”,(张福森:《贯彻〈纲要〉精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见于: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112/03/content_145437htm)以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我国的司法腐败现象,“无不与我们长期以来没有把握好法律教育的职业性特点,忽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使得司法职业队伍缺乏法律职业教育的共同背景有着重要的关系。”(牛文军:《法律教育传统与法律职业素养》,见于:202.207.3.12/work/s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