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所基本情况范例6篇

市场监管所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所基本情况范文1

一、“T+2”市场巡查模式的要件构成

“T+2”市场巡查模式中的“T”表示市场巡查效能化(即时间与效果),“2”代表二元性巡查要素。“T+2”即表示通过落实巡查要件提高巡查效率。

(一)市场巡查效能化的目标。即围绕解决市场巡查对象不明确、巡查内容不清楚、巡查工作不到位、巡查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全面提高市场巡查效能。

(二)巡查要素二元性涵盖五个方面内容。一是人员结构二元性。基层工商所根据辖区市场主体分布和工商人员构成情况划分2个以上片区,每个片区设立1个巡查组,每个巡查组由1名主巡人员和1-2名辅巡人员组成。主巡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辅巡协助主巡完成巡查任务。二是巡查内容二元性。巡查分市场主体登记内容巡查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巡查两大类,行业按高危行业、重点行业、一般行业三类展开.使巡查内容的指导性更加明确、功能性更加完整。三是巡查方式二元性。市场巡查坚持服务与规范相统一,发现问题人性告知、和谐提示,要求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者按法规进行规范,既体现文明监管,又做到监管不缺位。四是巡查责任二元性。分巡查责任和业主责任:巡查责任以签订责任书方式确认,辅巡向主巡、主巡向所长、所长向局长分级签订。业主责任主要是高危行业业主向辖区工商所签订责任书。通过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促使其相关人员的经营业主落实工作要求和完善相关措施。五是巡查要件二元性。一套“市场监管巡查平台”,“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平台”。“市场监管巡查平台”涵盖各个工商所辖区所有的市场主体,“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平台”与全区30余个行政执法部门联网运行。

二、“T+2”市场巡查模式的运用

(一)“市场监管巡查平台”的运行。该平台系统包括辖区地理、市场主体分布、巡查情况记录、各行业巡查的内容等,每一个市场主体在平台系统中都有地理定位、基本情况、行业标准和巡点。平台包含四大功能:

一是导航功能。导航功能指通过电子地图标明市场主体在辖区的具置。在电子巡查图中,用“”显示市场主体定位,用列表形式显示企业名称.逐一点击相关提示就可知晓市场主体的辖区地理位置及基本信息。通过此功能,对巡查对象、巡查位置进行定位导向.使主巡和辅巡人员合理安排巡查路线及时间,明确巡点,达到了良好的监管效果。

二是巡查功能。指主巡和辅巡人员按照电子地图上注明的主客体巡查内容、巡查情况记载、巡查人员责任等情况,对市场主体按要求进行巡查,同时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记录在案,在此基础上建立高危行业市场主体经营状况数据库。

三是督查功能。指局领导、所领导、业务科室可通过巡查平台对各工商所的巡查进度和巡查质量进行督查。通过对电子巡查图中巡查情况的查询,可全面掌握市场主体巡查进度,对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进行指导、督办;通过对巡查记录扫描件的查看,可实现对巡查质量的督查,以保证巡查监督到位、责任落实、手段有效。

四是统计功能。指业务科室及工商所可利用平台,查询统计各类监管等级的市场主体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以及高危行业中九大重点监管行业的分布情况。统计功能为各类专项整治提供基础数据保障,把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提高了工作效能。

(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平台”的运用。该平台按照“谁发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与全区30余个行政执法部门联网运行。平台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六大功能模块:

一是信息抄告功能。作为平台的核心内容,通过该模块功能实现各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信息的相互抄告分流、信息共享。

二是信息公示功能。为系统的各成员单位提供公告、通知的平台。

三是政策法规查询功能。各部门可以查询与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方便使用查阅。

四是督查督办功能。帮助区政府督查室和区监察局工作人员及时掌控所有抄告信息的办理情况,并通过该模块对逾期15天仍未办理的信息进行督查督办,催办时间为5天,对超过催办时间的信息可通过该模块的文件导出功能打印,报送区分管领导审批,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该信息纳入单位行政效能考核。

五是系统管理功能。实现对所有抄告信息的管理、查询、统计及历史信息的数据备份存档。

六是建立通讯录。方便查阅各成员单位部门操作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联系方式。

三、推行“T+2”市场巡查模式的主要成效

(一)市场巡查更加规范。在推行“T+2”市场监管巡查模式的进程中,我们出台了《巡查人员工作规范》、《工商所“T+2”市场巡查办法》、《分局“T+2”市场巡查考核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章,使市场巡查人员工作有指向、操作有规范、实施有手段,市场巡查工作进入了规范化轨道。一是规范了巡查内容,把一、二、三类不同市场巡查主体的巡查内容进行了统一,解决了基层人员不知道巡查什么的问题。二是规范了巡查责任,明确了主巡和辅巡,解决了过去市场巡查责任不清、任务不明和出门逛一逛、回所做假账的问题。三是规范了巡查方式,解决了过去市场巡查要么动辄罚款、要么什么不管、主观随意性大的问题。

(二)市场监管更加效能。“T+2”市场巡查模式通过主巡、辅巡人员二元性结构实现人员合理搭配、知识互补、能力匹配,通过监督责任书实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通过系列巡查规章制度和巡查平台系统实现制度健全、标准清晰、手段有效,从整体上提高了市场监管效能。并且通过搜集、整理、录入巡查中的许多内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经济监管积累了有效的基础信息。一是分类统计更加效能。通过行业归类和统计自然生成,将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结合在一起,将专项整治融于日常监管,解决了基层为搞统计、搞数据疲于奔命的问题。二是上级监督更加效能。业务科室只需从网上便能检查各所已巡查、未巡查数和各类市场主体巡查情况.解决了过去检查只能下所查资料的问题。

市场监管所基本情况范文2

当前,工商部门正处于由传统工商向现代工商转变的重要转型期,面对新的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工作方式如何调整和适应等亟待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我们必须理智的对待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思路上先入为主,行动上积极应对,要创新市场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特别是要完善和创新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制度和方式,真正管好大市场,合官意,顺民心,实现彻彻底底的“大服务”。

一、全面推行市场网格化管理。“网格化”并非只是单纯的“分片包干”,而是以“网格”的形式来做到职能的主动履行和责任的自觉落实。就是以基层工商所为单位,根据市场主体分布情况,将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每个网格指定_名管理人员,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网格为一个巡查组,工商所以巡查组为单位对辖区进行巡查监管,同时实现网格与_____联动。市场巡查要紧密结合辖区监管任务的实际进行,补充、完善、规范市场巡查内容,巡查内容要包括:经营主体资格、登记事项、商品和服务质量、商标使用情况、广告内容与设置及有无侵权假冒和使用不规范的违法行为等;根据市场主体信誉度设定不同的巡查周期,实行信用分层分类监管,打破机械地按专业、专项分工的传统模式,实施对管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进行全面统一的监管。

二、全面完善电子“经济户口”管理。按照经济户口综合监管要求,开发联动网络系统,充分运用“网络联动、信息共享”的信息化平台,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不论登记主管机构和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按户将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监管信息和地理信息互联起来,建立综合的监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的基本资料、经营基本状况、日常执法检查及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罚情况,以及讲诚信、无假冒、重合同、守信用等其他管理资料,将登记和监督有机连接,做到对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生产经营状况、违法违章情况“了如指掌”,实现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的联动互动,真正达到“实时转告、信息共享、全程监管、权责明确”,切实发挥经济户口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实现管理效能化。

三、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商所根据电子经济户口记录的内容,按年度确定监管类别,确定日常监管的方向和重点,坚持“全程监控、突出重点、距离监管、惩劣扶优”,实行分类分及指导,对重点行业、危险行业则全方位加强监管,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到位。同时,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数据库,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系统和企业良好行为记录管理系统,自动形成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考评、评估,为企业年检、个体验照提供科学依据。

四、探索、创新监管执法机制。及时调整力量从简单形式监管转移到行政执法、监管服务之中,尽快适应新的形势。在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利用工商所对辖区市场主体的行业分布、地域分布、经营动态较为了解的优势,充分发挥业务骨干力量,紧抓社会热点,找准切入口,开展跨区域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这也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消除监管盲区。同时全面推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预警警示制。对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发照、擅自开业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前置许可)、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轻微违章行为、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年度检验和验照中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检验照的,原则上予以行政指导、书面警示,提出纠正意见和时限,以教育引导的方式促进监管,杜绝简单以罚款代替服务管理的现象发生。

市场监管所基本情况范文3

关键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经济分析

一、信息披露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一)契约理论。根据契约理论,上市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体现的是经理人员和广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经理人员的目标与广大股东的目标相冲突。股东是上市公司契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他们一旦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就有可能受到经理人员的剥削,因为经理人员可能对其资本进行“虐待”而使自己受益。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它不能完全明确规定经理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干什么、得到什么及负怎样的责任,因而经理人员需要监督与激励。监督经理人员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股东要求经营者向其进行信息披露,报告其经营管理情况。

(二)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是解释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这里所说的交易成本是指投资者要搜寻关于证券品质的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在没有强制披露法规的情况下,投资者要单独搜寻信息,每个投资者都进行这种重复的劳动。从社会来看,这种行为不会影响股东的总财富,这就势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解决的办法就是进行强制信息披露,通过这一制度强制进行信息的供给,解决股东单独搜寻信息的成本问题。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指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具有信息优势。在证券市场上,公司经营者相对于投资者掌握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

二、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从英、美等国信息披露监管的历史看,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证券市场规模较小,证券交易比较简单,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没有现在这么严重。因此,信息披露监管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主。在当时,证券交易所(特别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竞争的压力下,通过自我监管提供上市标准来保护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达到以下效果:第一,减少交易成本。实际上,各种形式的交易所都是一种中介组织,它的存在减少了交易成本。作为中介组织,在没有任何交易成本、信息成本的市场上,它是不会存在的。交易所的存在,减少了交易双方的信息搜寻,降低了投资风险,增加了流动性。交易所的成功取决于投资者与筹资者交易双方的数量。交易所基于自身的生存压力,必须采取有利于投资者的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规则,这些规则又进一步减少交易成本,吸引更多的交易。第二,提供信誉机制。交易所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重复博弈的场所,这使得信誉机制发挥作用,信誉对上市公司管理者产生有效的激励。如果上市公司的管理者不遵守交易所的规则,欺诈投资者,它就会遭受信誉的损失。因此,上市公司管理者更易于接受并遵守交易所的披露规则。第三,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会对交易所采用有益的规则产生激励作用。证券交易所一旦被赋予监督职责,又产生了它本身的激励问题和相应的成本。金融中介可以通过规模经济降低投资者的成本。在考虑金融中介自身的成本的情况下,金融中介仍具有信息处理和监督的比较优势。证券交易所通过自律的方式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这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或证券市场规模很小的情况下,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但这种监管方式只对内部人形成了有限的约束,并没有给少数股东提供更多的权力。

(二)政府监管。在证券市场上,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和筹资者无法订立完美的契约;另一方面,即使投资者认识到侵权的风险,在契约中订立信息披露要求,契约也不能被完美地执行,并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日趋复杂,仅靠交易所自律监管已不能解决日趋严重的信息问题,政府监管便成为必然。从根本上讲,政府监管是对正常的市场运转出了问题后的一种纠正,或者是对维护正常的市场运转的事前防范。与自律组织相比,政府在信息上具有比较优势,并且其激励和约束与证券市场自律是不同的。一方面,政府是与公共利益更加一致的部门,不仅代表现有的全体利益相关者,而且代表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具有最大的合作广度。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其他制度一样,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有利于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当然,政府也面临信息约束,政府的监管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因此,政府与市场必须密切配合、互相合作、取长补短。政府出于成本和效率的考虑,应处于超然的领导地位,不能亲自从事所有的具体项目。对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处理,政府旨在对公司形成有力的激励,以披露投资者想知道的信息。因此,政府监管是在尊重现实的市场发展状况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强制作用引导经济主体的正确激励。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实践表明,政府并没有直接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而是由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政府则通过监管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三)通过证券市场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管。以盎格鲁——撒克逊式的金融体制为代表的自由市场范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相互补充的、独立的证券市场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分析机构、证券评级公司等,它们被称为资本市场的守门人。在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约束下,每一家专业服务机构在其职责领域内发挥作用,它们的行为通常受以下几方面的约束:第一,明确的规章制度和法律的约束;第二,其自律团体的自律规范的约束;第三,自身维护信誉的需要;第四,不同的专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及竞争。证券市场专业服务机构具有不同的信息优势,政府通过对其监管,建立私人自我管制的激励机制,以实现充分的披露。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严重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起因和着力点。在这里,政府处于这一制度的主导地位;自律组织处于市场的前沿,它在政府的监管下对证券市场进行自律监管;证券市场的各种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督和验证,他们的专业服务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道屏障。由此可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实际上是政府主导下的层层委托关系。

三、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

市场监管所基本情况范文4

本文作者:俄音巴特 原创投稿

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是将市场主体按地域划分为最基本的管理单元,配置专门监管人员,履行特定监管职能,落实相应监管责任的基层监管模式。通过实施“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综合监管、责任到人”的责任区监管(又称网格化监管),有利于明确层级关系,下移工作重心,进一步促进工商监管职能的到位;有利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充分调动干部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提高基层工商的监管效能;有利于全面规范监管行为,促进工商干部履职尽责,进一步降低基层监管的责任风险。为进一步完善基层执法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探索建立责任区监管机制意义重大,现以本人所在“局所合一”模式霍尔果斯口岸工商分局为例,分析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初步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网格化监管现状及问题

“局所合一”是我局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面落实工作,更好的履行职责,在不受有限的人力资源影响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人

力资源、监管资源,从而实现局、所工作职责同步进行形成的工作特点,具体表现为“专人专岗,一岗双责”,干部既要履行分局工作职责,又要依法履行基层工商所工作职责。每名干部身兼数职,在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的同时,兼担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的监管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内容:在履行本职业务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均承担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的职责。按照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各级职责要求,科(所)长在具体实施县、市(区)局(分局)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开展工商所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职责。安排部署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抓好辖区内监管服务责任区巡查监管、行政执法、服务等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还要具体承担和履行监管服务责任区职能和任务,负责实施对监管服务责任区各项工作的督查和考核。

目前,霍尔果斯口岸工商分局在编干部14名,由于基层监管人员紧缺,将相关科室合并,精简科室,分设企业注册登记科、企业监督管理科及市场经检队三个科室。企业监督管理科及市场经检队两个科室共有干部4名,科长1名,全盘负责两个科室日常工作及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企业监督管理科干部2名,具体负责企业监管,消保维权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市场经检队干部1名,具体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经济检查、商广告监督管理及合同监督管理、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全面推行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作为一项崭新的监管模式,有具体的职能要求,在“局所合一”的情形下,如何扎实落实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成为目前工作的重点。我局实现网格化监管的基本原则及方式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确定基数,科学划分区域。我局辖区面积约40平方公里,辖区内共有个体工商户981户、各类企业407家。我局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已经初步推开,在对市场主体数量实地清查摸底的基础上,将辖区1495个市场主体以主干道及主街道为划分界限划分为2个监管服务责任区,4个责任区间明确责任区监管干部4名。

(二)明确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由科(所)长根据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计划,运用综合软件分配工作任务,实行主协办双岗双责,两人一组负责一个区间。每个区间主协办人员深入区间落实市场主体资格、食品安全、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农资市场和商标、合同监管服,广告违法行为检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规范,直销日常监督及打击传销和行政执法,掌握区间经营者的情况,保证每一个片区都能同时落实巡查、监管、办案、处理申投诉等。

(三)确定重点,实施分类监管。责任区间主办人员对主办区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每个区间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注册商标、重点行业、以及诚信单位、守重情况、食品经营、农资经营等做了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晰。目前有注册商标51枚,重点行业 户,守重企业3家,热点行业 户。

(四)信息管理,移动执法。充分利用综合业务软件经济户口管理模块,由科(所)长制定日常工作计划,各监管区负责开展检查的运行模式开展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中,由区间主办人员利用移动执法笔记本通过网络无线连接的方式在执法平台将检查结果在检查当场直接记录到入到综合业务软件。

(五)是设定标准,月查季考,规范绩效考核。霍尔果斯口岸工商分局从六个方面入手,合理设定绩效考核标准,规范绩效考核程序,制定了、工作纪律、廉政风险防范、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行政处罚行为、消费维权行为的监管服务责任区考核制度,不断强化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各项工作。在具体的考核中实施月查季考的考核模式,责任区每月开展一次自查,促使基层监管责任区各项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网格化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落实,但还存在网格化监管并未完全落实到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监管人员对 辖区市场主体的情况没有能完全按照“四知四清四掌握”的工作机制要求,做到主体明,底数清;

(二)有的市场巡查频次未充分结合辖区市场主体经营特点,巡查内容不全面,有关巡查监管信息也未能全部及时录入计算机;

(三)有的监管人员与辖区经营户主动沟通较少,未能做到监管与服务相统一;

二、网格化监管问题的成因

造成网格化监管落实不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认识不足等主观因素,又有体制转型不到位等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责任意识不强,工作缺乏热情。网格化监管是一种建立在科学发展观基础上的全新的科学监管模式,是实现“四个转变”的有效载体,是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是对传统监管模式的一种变革。但网格化监管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作,监管人员需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少数监管人员对网格化监管的意义认识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对待上级布置的工作存在消极应付的心态,工作上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宁可少一事,不愿多干事,宁可听从上级安排,不愿主动行政,往往被动应付,导致网格化监管的各项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

(二)基层人手紧缺,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人手紧缺是主要问题,加科长在内只有四名执法人员,满足不了目前监管市场和服务市场主体的需求。网格化监管标准高、项目多、程序规范,必然占用一定的人力,加上岗位本职工作,人手紧缺已成为全面开展各项工作的桎梏。另一方面,少数基层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与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基层干部中,实践经验相对丰富的干部,工商业务知识不够全面,对网格化监管认识比较模糊,对网格化监管涉及的主体准入、商标广告监管、合同监管、消费维权等综合型业务知识掌握不够,计算机基本操作水平不高,工作效率低。工作时间短,实践经验少,业务知识不足的干部,一时还难以独挡一面。

(三)制度保障不够,缺乏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网格化监管是一项全新的监管模式,其推广、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基层干部通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外,还要求上级能够出台相应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监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为推行网格化监管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现有相关的责任追究、绩效考核等制度,但尚未形成全面规范、科学有效、操作性强、可行的监督、考核、评价、奖惩机制。

(四)工作较多,任务偏重。工商部门作为一个综合执法部门,监管领域较宽,工作较多。上级各部门的工作任务通过逐层下达,最终全部要靠基层来实施,监管责任压力也随之传递到基层,任务指标逐年递增。

(五)突击任务较多,长效机制短板。网格化监管是一项长效的监管机制,不是一项临时性的专项整治活动。许多整治工作本应纳入长效监管机制,但上级时常以临时性的、专项性的突击整治代替长效的监管,因而必然影响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导致网格化监管的长效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六)设施投入不够,监管手段落后。网格化监管是建立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需要硬件设施,还需要完善必要的软件。

三、网格化监管的对策

网格化监管模式是一种新型的、高效的、科学的监管模式,是建立在规范化建设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对传统监管手段的一次变革。工商部门应以停收“两费”为契机,大力推行网格化监管,实现对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有力监管,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政能力。落实和完善网格化监管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为网格化监管的落实提供思想上的保障。国家总局提出“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等四个转变。网格化监管正是顺应了以上的要求,将监管责任明确到人,消除监管的盲点,强化动态的、长效的监管,同时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因此,应将网格化监管作为实现“四个转变”的突破口,切实抓好网格化监管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网格化监管的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从而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

(二)科学部署,减负基层,为网格化监管的实现提供时间保障。网格化监管未能有效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层忙于杂事、临时性的事务较多。因此上级应科学统筹各项工作,在部署工作和检查落实时,应尽量将有关工作安排进行整合,提出规范性的长效性的要求,并精简会议,注重实效,为基层落实网格化监管提供时间保障。

(三)重心下移,强化基层,为落实网格化监管提供后勤保障。针对基层人手偏少、软硬件不足的状况,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行重心下移,为基层配备与辖区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弥补基层监管力量的不足。

(四)加强培训,规范监管,提高干部网格化监管的能力保障。相对于传统的监管方式而言,网格化监管要求干部具备复合型的能力,既要有注册、合同、商标、广告、办案等较全面的专业执法知识,还要具备消费维权的协调、处理能力,以及服务市场主体的服务能力。工商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针对不同的层次、不同的需求,加强业务训练,不断提高综合能力,满足网格化监管的需要。

市场监管所基本情况范文5

一、科学监管是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必然规律

科学监管观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监管理念和工作思路,是完成当前繁重工商工作任务的思想基础,其实质内涵是通过监管创新,实现工商工作的精细化、系统化和专业化。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科学监管观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意义。第一,树立科学监管观是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各级工商机关的首要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各类市场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要实现这一目标,工商部门任重道远,必须转变观念,坚持科学监管,全面履行职能,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第二,实施科学监管也是强化工商自身职能的需要。省以下工商机关垂直、市场管办脱钩,工商地位提升,管理向更高层次发展和更广领域拓展;工商的监管从过去监管对象、方式的单一向多元化和综合性转变;监管目标从依法监管向依法监管和以德监管并重的信用监管转变:监管手段从以人为主的传统监管向以人为本、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监管转变。这些转变内涵深刻,对工商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实施科学监管是工商内部系统化、专业化的需要。传统的工商监管方式是重事前审批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重静态被动监管,轻动态主动监管;重传统领域、直观监管,缺乏科学的、主动的监管意识和手段。第四,实施科学监管是人性化监管的需要。首先要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原则,人的社会活动、经济活动、监管活动必须遵循人类共同的社会守则。唯利是图,破坏环境,人情监管,,以罚代刑等行为与科学的监管观不相符合。人性化监管就是要求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满腔热情地扶持和培育好市场主体,提高市场主体行为能力和素质,帮助市场主体确立科学的发展观。

二、在科学监管观指导下,导入ISO9001质量管理,推进执法体制机制创新

成都市工商局在全国率先将ISO9001:2000质量管理理念引入行政机关,将其作为本局“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主要载体,并于2004年12月顺利通过了审核认证。“贯标”后,使全市工商系统的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我局作为成都市工商局的“贯标”试点局,从实际运行一年多的情况看,全局各项服务过程得到了有效控制;质量方针和目标更加明确;部门及个人的职责更加明晰;工作流程和要求更加规范;制度在运行中的合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由于建立了真实、全面的质量记录,使工作监督和持续改进更加切实可行,部门的行政效率以及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得到提高和增强。

“贯标”实施后,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以标准促规范”的理念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很好的落实,进一步为科学监管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和平台。

(一)树立科学监管观,创新监管模式,推进网格化监管

区县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市场监管执法的第一线,其监管水平的高低、监管效能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工商职能的提高。我局一直把工作重心放在市场准入与市场监管环节,严格按照贯标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逐步形成了内部管理制度化、市场监管规范化的新格局,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我局现有辖区内市场主体户数为30970户 (其中企业3769户,个体27201户),已建立经济户口档案为24327户 (其中企业2325户,个体22002户),经济户口建立率为79%。因为市场主体在客观上是处于一种动态的状况,因此,建立好网格的基本数据库及加强日常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1、认真做好各类市场主体的清理及经济户口的录入工作。先由各工商所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进行摸底,再由注册科每月及时将已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信息资料及时反馈到各工商所,进入监管程序。由工商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由各所及时录入网格内的经济户口,确保监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中,准确的经济户口资料是监管职能到位的重要基础。为此,我局以推进网格化监管为契机,联合全县12家职能部门开展对无证照的清理查处取缔工作,并纳入了县政府的目标考核。通过近半年的不断努力,基本摸清了全县范围内的无照经营状况和所有市场主体的基础数据,建立起了较为详尽、准确的资料,为下一步的分级分类监管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也彻底改变了过去的不分主次、无差别管理,向有重点、分类别的管理方向转变,把有限的监管力量投入到了最需要管理的部位,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效能。

2、扎实推进网格化监管工作。在开展网格化监管工作中,各工商所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作辖区网格示意图,建立、完善经济户口卡,制定网格划分情况说明及各责任区域责任人的岗位职责说明,做到了辖区内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同时,以所为基础规范工作流程,制定全所网格划分情况说明,职位说明及各责任区域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内容具体、责任明确。每个网格经济户口内容规范、标准,录入翔实、准确,为科学监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角度出发,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以网格化监管为依托,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实施属地监管的职能作用,各工商所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全过程中,根据市局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认真按照市场巡查和动态监管的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不同的监管办法,通过日常巡查与重点巡查的有机结合,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提高了执法的有效性,促进了监管执法工作向着规范化的方向迈进。

(二)以“贯标”为载体,深化工商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如何依法、合理、及时地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直接关系到市场公平、公正,关系到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有序,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和保障。因此,加强和完善执法维权机制,创新执法手段,坚持 “攻大戒小”,着力查办大要案件,依然是工商部门重要的监管抓手。按照成都市工商局的总体思路,从2004年8月组建公平交易执法分局至今,在“如何将贯标和推进执法体制有机结合”的指导思想下,实

现了变原来的三级执法为二级执法,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一是从信息源头上有效杜绝了执法扰民的情况;二是彻底改变人人办案的执法模式,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一,维护了工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三是使整个执法过程得到严密控制,消除了可能产生执法腐败的条件。主要做法是:

1、建立和完善案情信息机制。当前,违法案件隐蔽性强,手段科技化,过程复杂化,形式多样化,领域分散化。因此,建立一个案情收集、分析信息共享机制十分重要。工商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案源,经审查后报执法分局综合科,由执法分局综合科对案源进行分流,确定专业办案人员,实现了案源信息共享,增强了办案力量。

2、探索和完善办案联动机制。一是建立与公安、卫生、技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执法互动机制,获取案源、移交案件、联合执法。二是建立与企业联系打假维权机制。主动与市内外名、优、特企业保持信息交流,联手打击假冒侵权行为。保护好依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办案责任制体现三个原则:一是攻大戒小原则,大是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危害、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对那些轻微的无主观意愿的违法行为主要以教育为主,体现人性化监管原则;二是遵循依法办案原则,严禁以罚代刑及以罚为目标的行为;三是教育规范原则。

2005年,全局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消法、商标、广告、产品质量、注册登记等各类违章违法案件304件,其中当场处罚118件、罚没30万元以上大案7件、万元以上案件37件。

(三)以“12315”投诉网络为平台,创建方便、快捷的消费维权体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消费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这就需要工商部门用科学的发展观来审视消费维权的现状,用创新的手段和机制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健全和完善内分机制。按照12315热线电话统一受理、分流处置的程序,健全完善基层工商所各负其责的内部运行机制,严格按程序规范运行,对重大案情和跨地区申诉举报实行三级联动、分流处置,对一般咨询和申诉举报,按职能管辖和区域管辖原则进行分流处置。

2、建立和完善外联机制。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强与公安、质监、药监、卫生、城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紧密联系,将超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咨询和申诉举报及时分流给对应的各职能部门,受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12315反馈情况,以便统一汇总。

3、建立和完善热点分析机制。定期对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进行综合分析,揭示一定时期申诉举报的热点、焦点及其产生的原因,指出生产经营者某类经营行为已构成或容易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以及某种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通过发放简报、预警警示等形式,提醒或警示经营者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为其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和执法检点,并通过新闻媒体热点分析,提醒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警示经营者严格自律、守法经营。

市场监管所基本情况范文6

关键词:货币市场基金 监管 法律问题

我国已经建立货币市场基金,那么如何监管货币市场基金,混业经营是必然。在我国,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现从分业向混业的过渡是理想的模式。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显得尤为必要,因此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手段,使得货币市场基金一步一步迈向健康蓬勃发展的轨道。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因此监管上三足鼎立,银行业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证券业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这种监管难度并不大。但是未来向混业经营过渡,那么监管必须从目前的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事实上许多国家多年实行混业经营,经济仍然能够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原因就在于监管工作做得好。目前我国虽然实行分业经营,但是金融控股模式已经存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存在不同金融部门的业务交叉,如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等,而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难免对新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缺乏统一性,彼此之间可能相互推诿,必要时候还掺杂权力之争,有可能出现某一部门内监管真空的局面,而有时又可能出现某一部门监管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因此,如何避免监管真空或监管过于集中情形的发生,为混业经营过渡做好积极的准备是十分重要的。

混业经营体制下,监管模式包括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机构型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而设立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在监管自己所应监管的部门的同时无权干涉其他部门的业务。而功能型监管按照美国前财长罗伯特・鲁宾的观点“是指这样的监管流程,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而无论这个活动由谁从事,其目的是提高监管流程的秩序和效率。”这两种分类标准不同,一种分类标准是按照机构划分的,另一种标准是按照功能划分的。功能监管模式关注的是金融创新产品的归属问题,能够避免监管真空出现,也能避免监管重复情况的发生,这种监管可以解决金融业务交叉、跨机构、跨行业监管问题。事实上,功能型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来对整个金融部门实施统一的监管。因此,在功能型监管指导思想下,设立一个隶属于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之下设立银监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是未来监管模式的选择。但是,未来建立和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初期,仍然应当临时选择分业监管。所以建立货币市场基金初期先是由专门机构专门监管,待混业经营成熟后,逐步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监管。

世界许多国家的投资基金之所以取得辉煌的成绩一方面是由于基金本身制度的优势,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对基金监管有利,因此,要想使基金规范化发展,离不开对基金监管的重视。

国外基金监管手段比较

综合说来,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对基金采取的监管手段也不同,体现为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的选择都有所差别,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监管体制,但是概括起来,国外基金监管手段大致包括如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模式;第二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严格管制”模式。

英国基金监管手段利弊分析。如前所述,投资基金发源于英国,因此,长期的实践使得英国形成了一套基金业自律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运行思想主要是,政府鼓励建立基金业自律组织如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则进行自我控制、自我防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政府一般不对具体的业务进行干预,只是进行宏观调控。这种体制能够较好地稳定基金业,培养基金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但是这种监管手段也有弊端,可能会产生混乱的局面,靠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可能会使基金业的发展在某些阶段受到限制,同时这种情况也会弱化法律的功能,障碍全国性统一法律体系的建立,有时可能会形成各基金业内部行业协会的垄断,不利于竞争,使得基金的开放程度大大降低。

美国监管手段的利弊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是在1929年大危机中遭受极大的损失后而开始的。自此后,美国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主要通过一系列先后颁布的法律达到监管的目的。如《投资公司法》、《投资基金法》等都对基金的监管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监督体制,使基金的一切活动都置于法律框架之下,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显然这种监管手段在有效地监管基金的运作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使得投资者的利益有了法律保护的依据,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又为基金市场奠定了完备的法律框架。但是这种监管手段显得僵硬,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尤其对基金中新出现的问题可能力不从心。

日本监管手段的利弊分析。日本监管手段最大的特点就是政府行为,基金的监管完全由政府完成,因为日本基金主要是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起来的,因此政府通过制定一些措施严格监管制度,随时制定政策进行调整干预,对基金业进行政策性引导和调节。这种监管的优点在于政府能够根据情况变化随时调节监管手段和策略,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干预作用,使基金发展少走弯路。但是这种模式具有浓厚的计划色彩。由于行政干预太多极易导致腐败,同时这种模式的发展必然弱化法律的作用以及行业自律机制,市场的竞争也不充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吻合。

中国选择怎样的监管手段

由以上分析看出,三种监管手段都各有利弊,而我国国情决定对以上任何一种监管手段的照搬都是不合适的。

虽然美国监管手段是依据法律框架而建立起来的,从长远来说这种监管手段能够有效地规范基金市场的发展,但是这种监管手段单一化。英国的监管手段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自律需要具备一定的素质,需要有一个过程。我国目前尚未有货币市场基金,未来出现货币市场基金也不能一下子完全靠行业自律达到监管,需要有一个摸索的过程,尤其未来基金刚刚建立,人员素质低下,专业水平不高,所以单单采取英国的做法也难以达到真正的监管目的。日本监管手段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这种手段容易产生腐败。而我国目前的证券基金发展状况表明单独采取以上哪一种模式都不合适,但是这三种模式能给我们启示和借鉴,让我们站在一个全新的高度上看问题。因此,就我国未来货币市场基金而言,可以综合考虑以上几种监管模式,扬长避短,发扬各自监管手段的优势,避开各个监管手段的弊端,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手段,首先应当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因此,在法律中应当对基金的监管进行明确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另外还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管部门负责全国性的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工作,另外要建立一个自律性的组织,通过组织内部的自我约束达到监管目的。这实际上是对以上三种监管模式的折衷取优。我们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进行法律监管的同时,设定监管组织完成政府的监管职能,另外设立行业内部的监管部门,使三种监管手段同时发挥作用。

但是以上三种监管手段同时发挥作用并不意味着在基金发展的不同阶段三种作用的大小都是一致的。这三种监管手段的轻重比例,要依据基金发展的不同阶段随时调整。例如,在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初期阶段法制不健全,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不可能一下子建立起来,同时人们对基金的认识也不够,管理水平比较低,因此,政府的行政手段可能要发挥较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验的不断总结,随着基金业的不断发展,要逐步加强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使得基金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自律的目的。以上看出,三种监管手段同时适用,但是不同阶段不同手段发挥作用的大小也不同,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来决定这三种监管手段的比例轻重。

具体说来,本论文以基金的不同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监管手段。在货币市场基金的起步阶段,要以政府的监管为主,与此同时不断加紧立法,加速法制建设的进程。在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发展阶段,由于这一阶段已经度过初始期,因此,货币市场基金主要应当向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这一时期仍然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加强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所以这一阶段继续以政府监管为主,同时要加快法制建设和自律组织的建设。在基金成长壮大阶段,法律已经相对完善化和规范化,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已经具备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这一时期基金业的外部竞争也会日趋激烈,基金行业也会出现自律的监管模式,所以这时期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政府的行政干预下,充分发挥基金业的自我约束机制,使货币市场基金依据市场规律成长壮大。在基金的成熟发展阶段,不仅法律已经相对规范化,而且货币市场基金行业的自律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因此这一阶段是巩固和再完善阶段,在法律框架之下,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将政府的行政监管逐步向基金的监督和战略性调控转变。所以,在不同的阶段三种监管手段的轻重缓急完全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状况而定。

参考文献:

[1]王曼怡:《金融控股公司:从分业走向混业》,《中外管理导报》,2002年第4期,第49-52页。

[2]段军山,何清:《现代金融控股公司-从分业走向混业的现实选择》,《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2年6月,第14-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