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监管范例6篇

农业执法监管

农业执法监管范文1

长期以来,广饶县农业执法被分为农业、畜牧、农机监理等领域,由于执法职责分散、交叉,执法力量薄弱、松散,执法成本和执法相对人负担相对较大,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需求不相适应,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为完善县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广饶县积极探索实践县农业执法资源整合。

一是整合职责任务,归并执法机构。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为依托,整合农业行政执法、畜牧执法、农机监理综合执法等职能,组建了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撤销了县动物疫病防治监控中心挂牌机构县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不再承担畜牧综合执法职能;县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不再承担私屠乱宰违法行为查处等职能;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挂山东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广饶县分校、县种子管理站牌子)不再承担植物检疫的执法检查等职能;县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不再承担农机监理综合执法职能。二是加强编制配备,组建执法队伍。在划转原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和原县动物疫病防治监控中心人员编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编制,目前,编制总数已达到23人。按照人随编走的原则,将两个单位17名执法人员整合到了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建了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执法队伍,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撑。三是合理设置机构,科学配置职能。整合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为县农业局直属单位,明确了其“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农业综合执法及监管职能”等职责任务,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下设办公室、案件审理室和三个执法中队。

二、优势与成效

(一)执法力量有效整合,从源头上避免了执法交叉、推诿扯皮等现象。通过整合归并农业、畜牧、农机监理等执法职能,把本来分别由多个单位行使的农业行政执法权集中到一个单位,改变了以往农业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避免了相关单位各自为政、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等情况,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保障和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二)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执管分离”。在农业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后,把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私屠乱宰违法行为查处、农业机械执法检查等职能从原单位分离出来,统一划归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行使,初步实现了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强化了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改变了过去一些单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管审批管理又管监督执法的体制机制,为推进其他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

(三)管理职能科学配置,有效保证了执法工作高效协调。在这次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中,科学合理地界定了县农业管理机构和综合执法大队的权限和职责,既调动了两方面的积极性,又避免了互相推诿或重复管理。同时,农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大队之间建立了共享信息资料和工作联系制度,管理机构在日常事务性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依法处理,有效保证了综合执法的效率。

(四)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力促进了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着力改变以往分散执法、突击整治的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行规范化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制定了《农业执法巡查制度》《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工作制度,严格执法标准,细化执法措施,加强执法管理,抓好行政执法责任落实,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确保执法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使执法行为更加公平、公正。建设农业综合执法巡查管理平台,建立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单位)的数据名录库,通过平台自动摇号确定执法巡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选择性执法和有针对性执法弊端,实行阳光执法、和谐执法。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整合后,按照职能职责要求,开展了以农业法律法规知识、行政执法程序、执法办案技巧、执法文书制作、涉农处罚条款、农业投入品管理知识、假劣农资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等为内容的系统培训,加强了岗位训练与执法实践,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法律知识与操作技能并重”的要求,培训执法人员快速发现问题、有效锁定证据、正确判断违法行为、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的能力,逐步提升了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

(五)执法力度持续强化,有效整治了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农业综合执法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1200人(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集市等交易市场400场(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10万份,立案查处案件21起。通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遏制了假劣农业投入品在农产品生产中的使用,严厉打击了植物繁殖材料调运过程中无检疫手续行为及假冒受权品种(植物繁殖材料)行为,全面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了农产品消费安全。

三、问题与不足

(一)执法力量薄弱,制约工作开展。目前,全县有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900余家、种子(种苗)生产企业30余家、农业机械1.95万台、动物诊疗机构3家,农产品生产(养殖)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650余家。执法领域和监管对象点多、面广、执法任务繁重,现有17名工作人员仍无法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且执法人员对农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的时间较少,缺乏必备的农业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技能,从而影响了执法和办案效率。县农业执法无专用执法车辆,当前从其它单位调剂1辆公务用车,难以满足当前工作需要,亟需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

农业执法监管范文2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和“生态建设”的中心,以现行的农林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执法岗位责任,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农林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农林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林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基本目标

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和职责,理顺内部执法关系,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全面提高农林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农林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建立市农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宏观指导、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包括制订制度、组织实施、情况通报、信息反馈、日常检查、年度考核监督等工作。

三、实施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局属各执法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以下统称局属各执法单位),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实施要求

局属各执法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晰各自的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根据本单位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落实相关人员,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要求,完善各项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原则,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局属各执法单位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四、执法职能和分解

(一)市农林局法定执法职能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林法律、法规、规章各项法律规定。

2、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废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3、负责全市种子、食用菌菌种、蚕种、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植物新品种、野生植物、无公害农产品、基本农田、农业机械及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国土绿化、陆生野生动物、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5、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等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全市动物检疫、防疫及其监督管理。

7、负责全市农林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职能分解

根据市政府“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结合农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局属各执法单位的主要执法职能确定如下:

1、局办公室(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局应急管理办公室)

承担局审批和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的受理、登记,组织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转,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担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登记,协调政府信息清理、更新及报告工作。

2、局政法处(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普法宣传教育办公室、市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植物检疫站)

承担局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报备案,以及下级农林部门上报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牵头组织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指导各地开展农林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农林系统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承担审核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承担行政复议、听证、应诉、理赔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承担全市农林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和考核工作,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负责全市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普查,依法采取封锁、灭杀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按照相关规定承办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发放植物检疫证书,负责检疫审批许可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负责查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行为。

承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执法检查、质量抽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承担对相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相关查处工作,立案查处全市重大、复杂或者跨县(区)的农业违法案件;牵头组织开展被许可人从事农业行政许可活动的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被许可人从事农业行政许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局产业信息处(市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和质量监督;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绿色证书培训与发证工作,指导农民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植物新品种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局农经站(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土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办公室)

承担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及承包合同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承担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负责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5、局林业工作站(市森林植物检疫站、市森林病虫害防治站、市种苗管理站)

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和做好林权证的登记、发放和管理工作。承担森林病虫害检疫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查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行为。承担林木种籽、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对不合格林木种籽、种苗提出处理意见。

6、绿化办(市绿色生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全市绿化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做好绿化费的征收工作。负责绿色生态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负责绿色生态建设的牵头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7、森林公安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林政管理站)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承担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的编制,承担木材采伐、加工、运输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林地资源保护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执法检查、质量抽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承担对相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相关查处工作,立案查处全市重大、复杂或者跨县(区)的林业违法案件。牵头组织开展被许可人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的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被许可人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局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饲料办、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市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组织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承担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诊疗、兽医执业管理;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行为。按照局统一部署,承担全市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管理以及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质量抽样检测,提出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承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业务审核以及许可后的日常行业监管;按照局统一部署,承担蚕种质量监督管理。

9、局农业推广中心站(市种子管理站、市植物保护站、基本农田管理办公室、农产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种子行政许可的业务审查;具体实施种子质量抽检,提出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建议。承担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的业务审核以及许可后的日常行业监管;按照局统一部署,承担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实施草种、菌种质量抽样检测。

参与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承担全市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工作,严格审核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建设项目;按照局统一部署,承担耕地抛荒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指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实施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管理,提出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

10、局农机管理站(农机监理所)

承担全市农机监理、农机试验鉴定、农机维修、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及行驶证核发的许可及其许可后的行业监管,具体实施农机产品质量抽样检测,提出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建议;负责和指导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负责和指导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五、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和农林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布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以及提供的申请材料等情况;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依法审查各类行政许可申请,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得刁难申请人或者故意对申请人的申请拖延不办,不得借行政许可之机乱收费;各类行政许可办结率、准确率达到100%。

(二)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要充分,程序要合法,时间要合理,不得借行政监管之名扰乱被监管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因行政监管加重被监管对象的负担;依法、适时地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防止农林违法行为发生,确保农林业生产安全;建立健全行政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行政监管的制度化、经常化,避免行政监管失控,特别要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力度,避免“重许可、轻监管”现象的发生;实行行政监管档案制度,做到每次监督检查有记录、有分析,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被监管对象信息的数据库。

(三)行政处罚

及时查处各类农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合法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量罚得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施罚缴分离制度,禁止私分、挪用、截留罚没财物;行政处罚的办结率、正确率达到98%以上,避免出现乱处罚、不处罚以及违法处罚的现象,确保公平公正、文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行政强制

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主体要合法,对象要正确,法律依据要明确,程序要合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正确率达到98%以上,避免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确认

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确认申请,严格审查事实依据,及时作出行政确认决定,依法公示确认结果,做到行政确认客观、无误;建立行政确认档案材料,做到行政确认有据可查。

(六)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的法律依据要充分,标准要明确,程序要合法,出具的票据要合法有效;征收的财物要及时上缴国库,禁止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截留征收的财物。

(七)行政给付

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给付申请,严格审查事实,及时按标准给付,依法公示给付结果,做到行政给付客观、无误;禁止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截留给付的财物。

(八)行政裁决

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裁决申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调查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做到行政裁决客观、无误,确保公平、公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从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局党组和局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农林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和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积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制度。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完善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明确过错责任追究,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加强学习培训。结合“五五”“六五”普法实施,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组织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农业执法监管范文3

近年来,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事业有了新的发展,尤其是在农机安全管理举措上有了重大创新。2008年,蒙城县率行成立了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成立三年来,蒙城县农机化管理特别是农机安全管理有了很大成效。随后,2010年1月,天长市成立了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2010年7月,涡阳县成立了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公安农机联合执法机制在安徽省得到逐步推广,成为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新亮点。

1公安农机联合执法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农机部门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管理更多的是静态管理,农机安全执法缺少可操作性的强制措施,农机部门的安全监管权力与安全监管责任发生了不相适应的状态。调整、理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公安、农机联合执法机制,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是改进农机安全监管手段、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方法。当前,由于公安机关交管警力的不足和农机安全监管上路执法权限的缺失,导致县、乡、村道路安全监管工作弱化,一些地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行驶、违法作业、等现象日趋严重,农机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社会和谐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公安、农机联合执法可以有效的解决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无权对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进行安全监控的问题,从而强化农机监管手段,发挥多年来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管理拖拉机、低速汽车的丰富经验,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改善县、乡、村道路上的交通秩序;可以形成强大的监管力量,发挥公安、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各自的优势,加强其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实现公安农机两家合作共赢。

2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3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文件依据

(1)《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07]14号)。依法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业务,搞好安全检查。建立健全与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进行年检以及使用仿造、变造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08〕118号)。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责任。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工作的合力。农机部门要认真做好拖拉机登记和年度检验,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道路安全防控网络,严厉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县乡道路要完善防护设施和提示标牌,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积极主动会同公安、农机等部门认真做好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各项工作。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从源头上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各地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出行问题的调研,并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研究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的治本措施。要认真总结和借鉴一些地方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采取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税费减免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研究解决公路安全隐患和县乡道路交通管理力量不足等问题,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p#分页标题#e#

4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具体方式

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组建“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安全监管中队”。人员配置: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选派两名有执法资格的正式干警,分别任中队长和副中队长;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选派十多名有执法资格、素质较高的人员,其中两人分别任指导员和副指导员。办公地点设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警务车辆和装备由县级公安部门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人员隶属关系、经费供给渠道不变。县级编委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予以批准后实施。

5涡阳县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实践成效

2010年2月,涡阳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强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上道路农机安全监管新机制。一是成立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二是经县编委批准,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设农机安全监管中队(简称警监中队)。三是要求公安、农机、安监等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协调与配合,本着“为民、高效、廉洁”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农村道路交通秩序良好、安全畅通,确保农机安全生产。2010年5月,涡阳县警监中队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涡编【2010】5号文件批准成立。2011年7月27日上午9时,涡阳县警监中队举行成立揭牌仪式。涡阳农机中队的成立标志着该县农机安全管理又迈上一个新台阶,对提升全县农机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涡阳警监中队成立后,根据职能对上道路的拖拉机进行分类管理,针对辖区内拖拉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及时开展农机生产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2010年8月初至12月底,中队共查处农机车辆及驾驶员各类交通违法2770起,查处并督促农机车辆年检570余台,补办驾驶证及行驶证430余套,道路上农机事故同比下降25%。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该县的拖拉机驾驶人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观念得到明显提高,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观。与此同时,涡阳县被农业部授予第二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荣誉称号。

6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机制完善

(1)县级公安机关、农机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和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保安全信息沟通。同时,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树立安全生产大局意识,共同努力,完善公安农机联合执法机制。

(2)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要本着“为民、高效、廉洁”的原则,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人为本,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农业执法监管范文4

--谈当前农业法治建设工作

农业法治建设工作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依法护农,以提高农业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加强农业法治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 ,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能力

(一)全面完成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1号)和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26号)文件精神,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编办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规定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2019年12月底前初步建立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责任明确、执法力量配置合理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改革任务平稳落地,确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得到加强。

(二)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统一管理,规范执法标志应用,完善农业综合执法手段,努力争创全国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推行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应用,实现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继续组织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农业执法人员分级培训机制,切实加大新进入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二、大力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开展六大农业执法专项行动。2019年,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调、检打联动、标本兼治原则,在全市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中国渔政亮剑2019”、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生猪屠宰“扫雷行动”和动物卫生专项执法行动六大农业执法专项行动,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业执法办案力度。把查办案件作为农业执法的首要任务,通过举报投诉、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质量抽检等多种途径,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始终保持“严防、严打、严惩”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农业农村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检打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两法衔接”相关规定,严厉打击涉农违法犯罪行为。

(五)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要求,结合农业农村领域的特点,深入查找农业农村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注重查找源头治理漏洞和日常监管盲区,紧盯农村“三资”、农资生产经营、农产品生产销售、畜禽屠宰、畜禽及水产养殖、项目投资、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加强宣传发动,严格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推进“平安”创建,突出“深挖根治”,将各项工作任务详细分解,明确各个阶段工作任务,实行挂图作战,倒逼推进,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六)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完善内部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结果通报制度等规定。加强层级监督,通过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指导等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作出违法的行政处罚及时予以纠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防止监管缺位、履职越位和执法错位,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各类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调整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一单两库一细则”, 制定“双随机”联合监管计划,统筹实施联合检查,将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开。应用“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系统,建立信用等级分级监管办法,健全以“双随机”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三、推进农业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八)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程序。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公开、备案监督和清理修订等工作。

(九)四是深入推进农业政务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农业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加强重点领域农业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农业网站管理,及时工作信息,加强政民互动,回应民意诉求。

(十)深化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完善政务服务 集中服务模式,农业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进入综合性实体大厅,并实行“一门办”,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服务人员行为,完善政务服务满意度机制和“好差评”制度。优化农业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持续推进“马上办”提速行动和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数据共享、全程网办”要求,强化数据目录和知识库建设,农业政务服务事项 网上可办率达到100%。加强办事材料共享复用,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建立专项数据需求责任清单,加快材料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运用,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材料减少60%以上。

(十一)加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结合农业机构改革,全面梳理农业行政权力,建立完善农业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并及时认领、动态调整,优化行政权力内部和外部运行流程,完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基础数据,加大农业行权事项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录入力度,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考核问责,做到应录尽录,线上线下同步运行

(十二)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依法受理和按时办结行政复议案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在维护农村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推动依法治农的积极作用。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于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落实。

(十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运行制度,扩大企业入驻平台覆盖面,强化农业部门追溯管理职责,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强化信用档案和信用结果应用,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类监管,切实发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作用。积极对接市级信用平台建设,配合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快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应用的联动机制。

四、加大农业普法力度,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十四)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工作机制。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为法治宣传教育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和“谁服务谁普法”原则,各单位、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制定本单位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将普法工作清单录入四川省法治宣传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建立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制、清单制、台账制、奖惩制四项制度。把普法工作融入行业管理、执法监管和公共服务各个环节,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农业“大普法”格局。

农业执法监管范文5

__区下辖13个乡镇,127个行政村及1个办事处、共1047个村民小组,农业人口约12.5万人,粮食总产4.9万吨。全区现有种子、农药经营户150余户,饲料、兽药经营户130余家,定点屠宰场6个。有农业生产机械7500台,其中拖拉机276辆,联合收割机60台。池塘养鱼149公顷,稻田养鱼380公顷。农业执法区域点多、面广、战线长。

现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与市局执法支队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虽是区农业局下属法人机构,但人、才、物都没有独立。除承担行政执法外,还承担种子管理备案等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现农机监理站也承担农机监督执法和办证管理工作。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市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原属区畜牧局下属参公事业单位,有独立法人,与原区畜牧局合署办公,除承担行政执法外,还承担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药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工作和行政处罚事项。

1.现有执法装备不能满足执法需求,未配备专业执法装备及车辆。原区农业、畜牧局、水务局都未配备专业的执法车辆,部分执法装备老旧甚至缺少相应的执法装备。

2.执法人员素质、编制参差不齐。由于部门中人员大都属于混岗使用,造成行使执法权力的部分执法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资格;因机构设置原因有的执法人员属于参公编制、有的属于事业编制,有的是工勤人员,造成编制混乱。

3.执法人员少而工作量大面广,造成执法不到位。原农业局、畜牧局、水务局相应的执法编制共计29个(农业综合执法大队5个、农机监理站6个、动物防疫17个、渔政1个),而在编人员中存在在编不在岗,执法工作面对全区128个村,12.5万农业人口,工作量大面广,执法区域点多、面广、战线长,执法工作很难全面到位。

4.资金不足、服务对象素质偏低,造成执法工作难以深入开展。由于区县农业执法面对多是个体经营户或者是农民,他们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当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时,他们多以“不了解”、“不知道”或者以“拒不履行”的方式来逃避责任,而执法部门因资金、人员等各方面原因又不能对这些服务对象进行相应知识的培训,从而造成执法工作开展难以更进一步。

5.执法机构行政级别低、权威性不够。在我区现有农业执法机构中,最高行政级别为股级。行政级别低,直接造成执法地位不高,执法工作难以常态化开展。

1.鉴定职责。由于机构改革等一些历史客观原因,造成现有执法部门与相应政府部门权责不清,改革试点需要理清行政部门(农业局法规股)与执法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权责,进一步明确执法机构职能。

2.加强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明确机构性质、级别以及人员配备。由于原有执法机构性质不一既有参公事业单位也有事业单位,造成人员身份也不一样。建议改革中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统机构性质定为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全额财政拨款),机构级别为副科级,原编制属于参公管理人员的编制不变,原编制属于事业身份的工作人员随之转变为参公管理人员。

农业执法监管范文6

半年来,果业服务中心按照“完善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机制,强化依法监管能力”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全程监管理念,以全县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为载体,扎实开展“农资专项整治”活动,着力推进果业标准化体系、果品检验检测体系和监管队伍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果品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追溯工作,使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不断完善、监管队伍不断壮大、监管实力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队伍建设稳步推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我们县果业中心充分整合全县农资和农产品监管资源,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处罚权,组建农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管理职能,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提升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规范执法程序,着力打造一支反应迅速,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执法监管队伍。

(二)检测体系不断完善。果业中心逐步整合全县检测资源,提升检测效能,为县果品检验检测中心逐步建立了高效科学的农残检测室,配备2台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培训了2名业务精通的专业检测人员,水果农药残留指标进行检测。选派检测人员到省市检测机构深造学习,提高检测人员实践操作能力。

(三)监管机制逐步健全。加强农资和果品监管信息队伍建设,及时收集、整理、农资和果品质量安全信息,建立农资和果品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农资和果品监管信息平台,逐步形成“信息查询、信息、果品推介、工作交流”的网络化。充分发挥农业执法机构的职能作用。

(四)果业品牌发展迅猛。经过多年的不断努力果业标准化生产逐步推进,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果业专业合作社迅速成立,果品基地正在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果品品牌意识已在基地(企业)逐步树立。

(五)标准化程度不断提高。我中心按照建立长效化机制、规模化基地、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的要求,推进果业产业化、品牌化、现代化建设,为提升果品产品档次、发展高效果业、加快果业产业化开辟崭新途径。果业标准化示范园县逐步发展形成,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工作特点

(一)领导高度重视,政府务实切入。2013年,我们认真贯彻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政府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针对全县果业发展现状,积极发挥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网络的作用,形成部门参予,各级联动的监管工作机制,把果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县政府成立了由农业、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工作。

(二)开展农产品综合执法检查,落实监管责任。针对全县农资市场实际,我们抽调精兵强调组建农资专项整治工作队,明确工作任务,对辖县内农资经营市场及农产品经营销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治理,定期辖县内农资市场农药、化肥、果袋样品等进抽检化验,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检查生产经营企业160家;检测无公害果品生产基地5个,抽检44次,合格率95%以上;制售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98%;农药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农药市场监管的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共出动执法人员150人次,开展农资专项检查整顿达5次,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16次,受训人员达1250余人;电视、广播宣传6期34次;发放农业专业书籍450本,印发各类宣传资料1200余分。

(三)开展法律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电台、宣传手册及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班等形式,向生产者、销售商和消费者普及有关法律知识,介绍农业“三品”的识别方法和生产规程,公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化肥、果袋。积极邀请新闻媒体监督果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果品质量安全监管。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尽管我中心在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与法律的要求和广大民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些的差距。

(一)果业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经营分散、环节又多,果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任务坚巨。

(二)农残检测体系还不够完善。由于县级财政紧张、投入不足,缺少经费、缺少试剂、缺少技术人员,存在“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