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专业类别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金融专业类别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金融专业类别

金融专业类别范文1

刚刚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被录取的各国赴美研究生人数连续第三年呈增长势头,其中中国赴美留学人数增幅最大。

这项由美国研究生院理事会主持的调查结果显示,被录取的中国学生人数上升了百分之十六,中国留学生居各国留美学生人数首位。

澳大利亚:调低中国留学生签证要求

根据澳大利亚移民部最新消息,从今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地区学生赴澳学生签证中,570574和575类别签证风险级别下降到Leve13,属于中等风险。而571572和573类别签证仍为Leve14,属于高风险。

目前学生在递交签证过程中,风险类别最主要区别在于对申请人担保金的锁定时间和担保人限制范围上。Lev-e13在这两个主要方面的要求均比Leve14更宽松。

此外,如果中国留学生准备去澳读预科,只要申请人有雅思4,5配套语言课程最高30周(默认等同雅思5.5)和3个月的存款证明。学完可在澳洲继续申请本科签证。而2008年9月前,需要雅思担保金6个月存期和雅思5.0才可能签证。

对于准备赴澳读研究类的硕士和博士的中国留学生来说,只要申请人有雅思6.0和3个月存期覆盖第一年学习费用的存款证明即可,而之前,则需雅思担保金6个月存期方可签证。

英国:院校纷纷推出新专业

留学选择什么专业,关乎未来职业发展的方向。英国许多院校纷纷推出新专业,以贴近社会的变化,但传统的强势专业仍然是众多中国留学生的首要选择。

针对奥运会和世博会,一些院校推出了体育管理、会展管理、房地产管理等专业,主要是为运动会和博览会提供高级的管理人才。全球气候不断发生变化,环保问题成为了全世界人民共同关注的焦点。碳管理(Carbon Hanagment)、可持续性设计等专题也为此推出。现在的股票市场一片繁荣,但是同时也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为此,英国一些大学推出了金融数学,为基金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培养高级人才。伦敦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到英国去学金融数学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对留学英国的学生选择的专业来看,传统强势的专业――商科、金融、财会、法律等依然稳定发展。据调查分析,留学英国华南地区的学生专业选择超过30%以上选择商科,金融、会计专业紧跟其后。

加拿大:国际学生可就地申请移民

加拿大移民部长范茵丽日前宣布新增一种移民类别,自2008年10月起,在加拿大工作过的外国临时工人及国际学生均可在加拿大境内申请永久居留权,不需赴外地申请。

此一新类别名为加拿大经验类别。移民部长范茵丽表示,此次“Canada Experienee Class”计划旨在吸引和留住那些已经在加拿大就业或获得学历证件的外国人才。新规定可以使他们一边在加拿大工作一边等待申请过程。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外国临时工都符合标准。只有那些从事管理、专业、技术职业以及技工类的才有资格,而且必须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有两年的工作经验,以及最基本的语言能力。非技术劳工、工厂工人、农民以及未登记劳动者等均不符合条件。

至于在加拿大大学或学院毕业的国际学生,若欲在境内申请永久居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在申请时,必须有有效的加拿大临时居留证件必须曾完成至少两年的课程;必须具有一年与技术、专业或科技有关的工作经验;根据职业需要,须具备中等或基本语言技巧。

范茵丽表示,在加拿大工作及读过书的外国人才,由于对加拿大社会也做出了贡献,故在申请移民时,更容易获得批准。

目前,在加拿大工作过的外国临时工人及大学、学院毕业生,若欲申请永久居留,必须赴境外申请。新类别实施后,这类人士可以一面在加拿大工作或读书,一面等候申请结果。

范茵丽表示,新加拿大经验类别初期预计接受12000至18000名移民,最终将增至25000名,约等于加拿大年总移民量的百分之十。

日本:留学生扩招新计划私立大学缺生源

8月中旬,一份关于日本大学入学者状况统计报告出炉。结果显示,日本私立大学出现招生人数不足的大学达到266所,创历史纪录。一方面是规模大、名气响的私立大学人气爆棚,另一面中小规模私立大学生源吃紧。日本留学专家认为,学生和家长在选择赴日留学时,一定要谨慎选择。切勿选择大量中国人聚集的大学就读。这样做既存在一定风险,也有悖于留学的目的。

随着近年来出生率低迷,日本在2007年提前进入“大学全入时代”(即大学计划招生人数与实际报考人数持平的时代)。一些规模相对较小的私立大学受到冲击比较大,出现严重招生不足。

自从2008年1月日本正式提出“接收30万名留学生计划”以来,日本留学再度升温。根据这个计划,到2020年,留日的学生人数将从目前的12万人增加到30万人。这个计划将对中国的留学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留日需高中毕业提前半年申请

目前中国留学生申请去日本留学需要高中毕业。日本开学时间一般是4月份和10月份,通常需要提前半年向申请学校提交申请。入读日本的高校一般需要就读一年左右的日语衔接课程。

语言学校的学费通常是60万~70万日元(约合4.5万~5万元人民币),建议选择历史较悠久、教学质量较高的语言学校。

总而言之,日本的留学费用,学费加上生活费,约10万元人民币/学年。同时,日本留学的奖学金丰厚,每天允许4~8小时的打工时间。

留日优势明显

对于中国学生而言,留学日本的优势主要有三点:文化撞击小;费用较低廉,有大额奖学金,且允许半工半读;商贸往来密切,无论是留日还是回国,都有较大的就业空间。

定居有两个途径

金融专业类别范文2

关键词:信托,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

一、当前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分类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信托公司是一类金融机构,其从事的金融业务分类目前没有权威的方法,监管机构、信托公司、社会中介机构各有标准。传统的分类方法有按投资人个数不同分单一和集合类;按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的形态不同分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按受托人在运用信托财产时行使权利不同分委托人指定类和受托人代定类;按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领域分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基础设施信托等;按信托财产运用的方式分股权信托、贷款信托、受益权购买加回购结构化信托等。

这几种分类方法的优点在于比较直观地反映了信托财产的来源与运用,简洁明了、易于理解,但也存在着局限性。对监管层而言,最大的局限在于没有区分信托业务的金融特性,不同类型信托业务,其服从和满足的相应市场、监管规则是不同的,而信托投资公司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是不同的。这些分类方法都没有从信托产生的原始节点出发高度概括信托业务的金融本质区别,其弊端主要表现在:

1.无法准确描述信托计划的基本收益风险特征,不利于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由于受托人在各信托计划中承担的角色不同,信托资金运用的性质千差万别,投资者无法根据标准化分类判断信托计划风险基本特征,于是将信托计划风险和发行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信用等同考虑。

2.监管机构监管所依据的监管文件和信托公司业务特征不匹配,监管找不到关键症结。比如指定和代定的边界在哪里没有准确定义,信托公司展业时无所适从。用资产管理类市场与监管规则来衡量约束具有基础金融产品融资服务特点的行为,显然会发生监管行为错位以至无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活动作出正确判断和监管选择。

3.不利于信托业务模式及时总结归纳,信托产品结构、监管、业务模式无法标准化,业务无法规模化。

因此,有必要从引导信托业务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设计具有本质性、针对性、概况性、前瞻性的分类框架。

二、信托公司金融业务的分类框架

(一)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分类的方法论

本文分类方法从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从事业务的金融特征出发,以信托公司展业时在金融服务产业链上所处的位置和委托关系为依据,并根据金融机构从事业务时的利益取向不同对信托业务进行粗线条划分。

我们可以从社会生产和金融机构服务链开始分析,链条的左端是资金和财产的所有者,具有未消费完的可投资资产;链条的右端是吸收社会资金以进行社会生产的实体经济。各类金融机构一般在这个链条的某一点、某一段提供金融服务,即使是提供一站式服务的金融控股集团,也是通过不同的子公司或有防火墙隔离的不同部门,以不同的业务规则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完成业务。在服务链的左半部分是财富所有者的人,为财富增值寻找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服务链的右半部分是资金使用方的人,为融资方设计金融产品并出售获取资金。在链条中还有从事促进竞争提高市场效率的中间人衍生服务(描述如下图)。这三类角色由于利益取向适用不同的准入资格、业务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管方法。

(二)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分类框架和信托公司职能分析

根据业务实践和思考总结,我们认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目前所从事的主要金融业务可分为三大类:

1.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是指以资金(或资产)盈余方的财富管理需求为起点设计信托计划,主要为寻求信托财产的保值或增值而进行管理,资金信托多以金融产品为投资标的,多采用以分散化投资和资产配置为手段的管理方法。体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宗旨,一般采取集约化经营模式,收取信托报酬。

2.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要为起点设计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募集信托资金投向是信托成立时已经事先指定的特定公司或项目的管理方法。

3.中间信托。是指非以财富增值为目的,也非为特定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为目的,而是发挥信托制度的平台优势,由信托公司作为中间人提供纯粹事务管理服务的业务,如职工持股信托、股份代持信托、表决权信托等。

其他围绕以上三类业务的咨询、顾问等服务业务非信托公司可专营,随业务发展无法以以上三类划分的新业务可归为其他类。以上三类业务的完成需要除信托投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参与。

金融服务领域专业分工日趋精细,业务外包日趋普遍,除了混业经营环境下的金融控股公司外,各类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方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无法完成全部的工作,需要会同社会外部金融服务资源共同参与。根据信托投资公司在各类业务中承担的角色不同也可分为三大类:

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日常运营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类信托业务中采用,即所谓主动管理模式;

纯粹受托人:在三类信托业务中均可采用,即所谓被动管理模式;

受托人+其他角色:在三类信托业务中均可采用。

此种分类方法是考虑中国经济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类金融机构如何发挥直接投融资功能的独特优势,以在混业趋势和全球化趋势下信托公司可涉足业务领域为立足点进行的分类,有利于从最根本节点把握信托业务实质。

从目前绝大部分信托产品的特征看,信托公司似乎横跨整个金融服务链通过信托计划将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直接联系起来,是彻底的直接金融服务提供商。但仔细分析可发现绝大部分信托计划都是以资金需求方为业务触发点,基本为融资方设计融资方案,然后通过信托计划直接私募出售给资金所有者,本质上是创造了一个基础金融资产—信托计划并自身作为承销机构作营销。从利益取向上看基本上是融资方的利益人,从事的是公司金融和投资银行业务。内部组织架构和项目决策机制基本都是围绕项目展开。而监管机构似乎在作为保护资金所有方利益的人,通过严厉的监管措施来制衡信托公司,使信托产品尽量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可以发现作为投资者人的财富管理业务缺失使信托市场缺乏内生的生态平衡机制。因此应当将信托公司业务按其承担角色不同分类,并建立内部的包括防火墙在内的利益平衡机制,财富管理类信托计划和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计划应当分别设立,适用完全不同的准入、决策程序和风险措施。允许财富管理类信托计划投资于自身和其他信托公司的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计划,并对外开发其他投资标的。对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计划初期应仅限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个人应通过财富管理类信托计划投资于此类信托计划。

三、分类框架对监管制度建设和行业发展的意义

(一)有利于为有效监管建立参照系

目前所有的行业管理办法和监管文件都是参照国际惯例来拟订。国际上投资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主要以投资信托为主,相应的法规都是要求受托人如何勤勉尽责作好受托人和谨慎投资管理人,即分类框架中的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信托)。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类别和国际上不一样,由于我国的特殊历史发展阶段和独特的金融体系,信托公司实际上在从事直接金融的所有三类业务,以监管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业务的思路来监管具有以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为主的信托业务难免出现药不对症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指定管理方式和代定管理方式是针对财富管理类信托业务的,在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中用此类标准区分和制定监管政策逻辑上不顺。例如某一个具体项目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由于项目确定按理应属指定方式,但项目和融资方式又是受托人推荐和设计的,受托人似乎又有代定的嫌疑,无法按一个统一标准衡量。

2.私募的定位和公募的要求相矛盾。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的发行实际是金融产品的创造过程,产品特征不同需要募集手段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同,由于对信托产品没有科学的分类,虽然目前信托产品是作为私募产品定位,但监管机构却选择最稳妥安全的公募监管标准要求信托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3.分类监管的激励监管体系无法建立。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分类由于没有从业务角度出发,很难将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规模做得大的公司和财富管理类信托规模不大但收益率高的公司在同一标准下比较。专注于一类业务的信托公司和综合经营三类业务的公司也无法在统一标准下比较。

4.产品无法标准化。当前各家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千差万别,无基本规律可寻,信托产品开发成本居高不下。基本分类框架的缺失导致信托产品无法标准化,业务无法集约经营。

因此,监管层有必要以三大业务分类为座标系,重新梳理监管文件,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别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对各类业务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作明确的定义。比如可以把出台的监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文件整合,按监管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的标准出台“金融产品投资信托业务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和基础设施比较成熟的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按金融产品发行的监管标准出台相应的“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的风险指引”。对中间类业务信托公司纯粹提供平台和法律结构服务的业务出台“保管类信托业务指引”等。

其次,对各信托公司从事不同类别的信托业务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比如以基础金融产品的投资信托计划普遍授予资格,但对高风险权益类和衍生证券类投资业务区别准入。对有银行担保的成熟模式项目融资普遍授予资格,但对证券化、动产质押信托融资、证券融资等新业务区别准入。

最后,对不同类别信托业务建立不同标准的绩效评估机制和从业人员专业从业资格标准。

(二)有利于信托产品的标准化和信托公司走上集约经营之路

金融专业类别范文3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监管趋势

金融消费者保护并不是监管的新内容,但“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证明,原有的保护体系和监管理念、方法等存在重大结构性、制度性缺陷。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联邦金融立法,被誉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健全的国家。然而,过于相信市场的自我约束机制,单纯依靠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提高,在转向混业经营后,对复杂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不足,终酿危机。英国历来较为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却在外部冲击加剧时暴露出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协调不力的问题,银行体系受到较大损害。因此,二十国集团(G20)巴黎峰会上指出,尽管传统监管框架已经涵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但有必要进行改进并强化监管。各国因法律体系、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改革措施,但国际监管者对以下趋势有比较一致的观点。

第一,建立国际间统一的监管原则。以世界银行、经合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关注全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先的重点是在低收入国家、转型国家实现金融普惠,但在危机后意识到,发达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同样缺失。2009年9月的G20峰会对加强和改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达成共识,一致认为需要制定统一的监管原则和实施指南,并于2011年金融消费者保护十项基本原则。

第二,突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目标。在传统的审慎监管体系中,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是直接目标,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间接目标。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层级得到了切实的提升。如,2010年的《美国金融改革法案》中明确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包括美英在内的十多个国家,创设了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机构和组织架构,将职责与审慎监管机构分离,确保其独立化与集中化。

第三,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行为监管。危机前,大家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主要接受审慎监管,对投资银行则实施行为监管。危机后,行为监管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种持续监管方式,得到各国普遍重视,认为对商业银行要强化行为监管。这也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层级提升的必然。如,英国成立了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金融行为监管局之监管方法》,详细规定了行为监管的方法和措施,这是全球首例将行为监管职责明确赋予专门机构的尝试。

第四,重视对金融机构的产品监管。危机前,发达国家一般不对金融产品进行直接监管,认为产品监管不利于创新,且市场比监管者更能评判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事实证明,这种监管哲学忽视了金融创新和零售产品复杂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对消费者不公平是一些过度创新的金融产品固有的属性,机构与消费者在信息上的不对等、在风险收益上的不对等,都需要通过主动、介入式的产品监管来维护市场“三公”原则。而那些规模庞大、发展速度惊人的场外衍生品,尤其是复杂的结构化产品,要做到公允定价、公平交易,仅靠机构内部和行业内部的市场纪律是不可能的,伦敦同业拆借利率纵的事件是最好的例子。因此,监管当局应当关注金融机构具体的产品开发和条款的设计,防止金融工具和产品的滥用。G20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原则明确,管理范围应包括新产品的设计、技术和传导机制。英国在改革之后新设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有更多的产品监管授权,强调实施早期干预监管措施。可以预见,在行为监管中更好地实施产品监管将成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有效方法。

第五,强调消费者保护与教育并重。G20巴黎峰会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并重的基本原则。在美国,美联储认为在金融市场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的背景下,保护消费者的最佳方式是加强消费者教育。该国《公平信用交易法案》明确提出成立“金融扫盲和教育促进委员会”(FLEIC),面向美国国民提供“无偏见的、可靠的”金融教育,并正式纳入国家法案,将金融教育上升为国家战略。美国参、众两院先后通过的《2009年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和《金融消费者金融保护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

对传统监管方法缺陷的反思

我国银行业多年来在消费者保护上做了大量工作,但要看到,由于监管方法与银行系统自身的原因,对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约束不到位,引起社会不少争议,影响了行业信誉。我们应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例中反思传统监管方法的缺陷。

首先,以财务指标为主的审慎监管手段敏感性不够。我们在处置银保业务风险时发现,虽然银行代销寿险产品占全部寿险产品的一半左右,但业务规模不计入银行报表,连带风险不在财务项目中体现,财务指标对识别此类风险的敏感度不够。银保收入在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不高,在全部收入的占比更低,但涉及的消费者群体庞大,市场影响较大,却没有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来衡量,也就不能客观地评估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对银行体系的负面影响。因此,行为规范与财务稳健应当并重,有必要实施以消费者保护为直接目标的行为监管。

其次,形式合规不能消除交易的实质不平等。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在法律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但是消费者实质上处于弱势地位,面临信息不对称和认知局限等约束,这一点在银行理财业务中表现得很突出。我国发行的许多结构性理财产品,因其复杂性使投资者无从识别收益与风险,而在销售文本与法律合同中,深奥的专业术语、结构复杂的条件、精巧的免责条款等,都使交易双方处于实质不平等地位。如果监管者只注重产品设计、销售的程序合规,只以成文法规为唯一的评判标准,不对商业模式和产品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影响不规范行为的根源,就不能使金融消费者得到真正对等的保护。因此,需要实施提前介入式的行为监管,分析产品、商业模式对消费者的实质影响。

其三,强调体系稳定时易忽视公平原则。以“风险为本”的监管容易片面强调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稳健和收益表的良好表现,主要的监管资源也投向风险预警、处置等,容易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产生错误的激励导向。商业银行只讲利润至上,不讲客户利益至上,追求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和改善银行收益结构,而采取不合理收费手段,易侵害客户利益。通过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活动,我们很清楚地看到,必须要有持续的监管安排,督促机构将公平对待消费者的理念贯穿到业务全流程,覆盖到全体员工,创造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才能构筑真正稳健的银行体系。

上述银保业务、理财业务和服务收费中存在的三大问题,说明在我国同样需要更好地协调系统稳定(审慎监管)和保障消费者权益(行为监管)之间的关系。这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理念是一致的。随着金融深化与金融创新,我国银行零售产品迅猛发展,以理财为代表的银行投资品和交叉销售产品越来越多,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领域从传统的存、贷、汇扩展到投资业务,商业银行因经营模式改变而出现文化变异和行为变异,加之“泛金融”和金融科技、网络发展带来的影响,迫切需要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监管架构做出调整。

上海银监局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架构的探索

借鉴国际经验,在银监会的指导下,上海银监局探索机构、风险、产品“三维一体”的监管架构优化。这个架构的意义,不仅是在传统的机构、风险监管之上增加一个产品的维度,而且是希望抓住“产品与交易才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载体”这个关键点,使监管目标直接针对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从而推动监管体系和监管方法的创新。

监管体系上,建立实体处室与虚拟小组相结合的矩阵式组织架构。在机构监管室的基础上,设立14个跨处室的类别风险小组和类别产品小组,对七大重点风险(信用、合规、操作、流动性、市场、声誉、国别风险)和七大新兴产品(理财、衍生品、银信合作、信用卡、票据、电子银行、私人银行)进行跨部门、跨机构监测分析和综合研究,履行功能监管的职能;牵头建立和组织落实上述类别风险及产品的监管工作框架与机制,建立起对当前辖区主要风险类别和新产品的全覆盖、多角度、专业化的持续监管框架。

监管方法上,探索实施产品维度全流程的行为监管。加强对机构商业模式及具体业务行为的敏感前瞻、介入式监管,确立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培养公平正义市场伦理等三大目标。其中重要的改进是,进一步密切投诉处理与日常监管的关系,事后监管与事前监管并重:投诉工作以问题为导向,采取事后纠正措施,解决具体问题,并通过事后统计和深度分析,为监管部门的产品监管提供支持。产品监管工作以原则为导向,增强对问题产品的研判能力,解决普遍性问题,提高投诉处理的专业性、一致性,并能事前规范行为,提前介入可能产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商业模式。

经过近两年的探索,上海银监局初步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跨部门、跨机构、矩阵式监管联动与协作工作框架、机制与文化,建立了一整套风险维度、产品维度工作体系,逐步培养起了一支针对类别风险和类别产品的专家型监管队伍,提升了监管合力,促进了监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在提高风险监管能力的同时,保护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工作逐步得到加强,监管效能正在显现。

“产品—行为”监管方法在消费者保护工作中的运用

上海银监局在“三维一体”监管架构中,将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结合在一起,在原有监管体系内,创造了一条“产品—行为”的工作主线,以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为主要目标,实现了工作体系的相对独立和集中。

(一)产品准入中,在合规、风险评估时纳入消费者保护的要素,银行业机构在上报理财等新产品时,必须说明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及采取的保护措施。如,在评估某行一款新产品的报告时认为,银行没有说明现有措施能否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能否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要求该行对此重新审查;因某行一款新产品混淆了代售与自有的区别,而出具否定意见。我们体会到,监管者要控制“问题产品”入市,必须看得住产品。

(二)产品的现场检查中,重点评判机构内控体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充分性。比如,我们在对几家外资银行多款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现场检查中,坚持判断“公平交易”的核心是定价。检查发现,由于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复杂性,消费者可能在交易环节受到隐害,银行可以利用定价手段进行境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利益输送。要警惕复杂的结构设计不是为了增加客户利益,而是成为机构获得收入的一种工具;结构性产品的交易环节如何贯彻公允原则(FAIR AND TRUE),还缺乏明确的制度和有力的组织保证。通过产品检查证明,监管者要保证银行公平对待消费者,必须能看得懂产品。

(三)产品的非现场监测中,着重对风险产品信息的收集与共享,尝试从商业模式到行为动机的前瞻性研究,支持风险监管。比如,在银保业务风险化解工作中,通过保险产品设计和代销模式的研究,将五年期存款利率作为保险产品收益率的参照指标,来评估群体投诉的风险,决定是否采取监管干预措施,并与保监局合作,进行持续监管和事前预判,取得了较好效果。类似的还包括个人消费贷款通过POS机虚假交易套现等,都通过商业模式分析,较快发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产品的非现场监测表明,监管者做到事前保护,必须要看得到产品。

金融专业类别范文4

【关键词】银行保险 因素分析 规模经济 风险管理

银行与保险公司皆属于金融中介范畴,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所起到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国民经济中银行与保险都处于核心地位。随着全球化、市场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监管政策的不断放松,金融服务业被迫进行战略调整和扩张,追求规模效率和范围效率。

一、银行及保险机构的规模经济

保险机构和银行同属于金融中介的类型,虽然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但在产品的供给方式、运营的方式、盈利的方式以及风险控制的模式上具有高度相似的特点。例如产品的开发过程是相似的,包括产品定价、风险分析、营销拓展等;运营管理方式比较相似,包括客户服务、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基本相近。保险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内在的扩张需求及外在的竞争压力以及在市场间套利的机会,驱动着金融中介机构以不断提高规模效率,充分运用规模经济方式拓展新的领域和寻找新的利润来源。

在国际金融市场创新化、多元化、国际化和功能化的驱使下,国际保险市场也面临着风险国际化、竞争自由化、资本国际化和监管透明化的挑战。现代技术尤其是通信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在金融保险业的广泛应用,大大提升了金融运行的效率,强化了金融信息的传递,推动了金融工具的创新以及随之而来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的演变和优化。其中银行保险合作发展的银保模式以及全能银行模式,推动着国际金融企业竞争实力的不断提升,也迫使金融企业寻求一切方式提高自身实力,不断扩张规模,发挥规模经济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规模经济是研究经济组织的规模与经济效益关系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经济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导致经济效率不断提高、平均成本不断的降低。因扩大规模而降低平均成本的,均称之为具有规模经济;因规模扩大的,平均成本不变或者升高者,称之为缺乏规模经济或规模不经济。不过当经济单位规模扩张到一定程度之后,会出现规模不经济。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内在的规模不经济是由于组织规模变大后,更难于协调、监督和管理,导致交易成本显著增加,造成整个组织经营管理效率下降的倾向。大型金融机构的规模不经济通常变现为盈利能力低、效率低下和比较弱的资本结构。

二、保险业发展的规模经济因素

国际金融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金融保险业通过战略重组提高自身实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率,所以跨业务部门并购浪潮不断涌现。例如美国保险业的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欧洲银行保险业的并购也涉及310亿美元。根据Sigma(2006),1999-2004年期间,日本发生规模较大的并购交易,期间Meiji Life与Yasuda Mutual Life合并,Prudential US收购了Kyoei Life,Tokyo Mutual Life和Daido Mutual Life以及Taiyo Mutual Life进行了合并。这些公司合并均着眼于扩张规模,提高规模效率。

规模的扩张若能够带来成本的降低,证明该经济单位具有规模经济效率。以银行保险业最发达的法国情况来看,用银行保险形式的公司明显比传统保险公司更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佣金和成本在总保费收入中的比重,银行保险机构能够控制在10%左右,传统的保险公司比例则通常高于10%,甚至达到20%。不过由于行业的特殊性,银行保险和一般企业的规模边界有所不同。对于一般企业而言,规模的追求很可能仅仅受到某种数量边界的限制,因为超过某种边界,将导致规模不经济。但是,对于银行保险而言,由于各国法律和监管的规模定,其规模最直接的限制就是自己既定的资本量以及现有的资产质量。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按照资本量和资产质量来选择和决定规模边界,是银行保险最为现实的选择。

三、银行保险在风险管理上的规模经济效应

保险机构和银行的联合将有效提高在风险处理上及风险管理领域的效率,在多个层面体现规模经济效应。两类机构的风险类别虽然有一定差异,但就风险管理和处理的技术手段、管理技能、专业人才方面具有较多共同点,两类机构的资产风险和负债风险的处理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上述几方面的规模经济,从而提升规模效率。保险机构及银行对规模扩张的追求,以及上述多种要素产出效率的提升,导致生产边界不断扩张,从而实现更多的风险聚集。在不同层面上,风险的管理将体现规模经济效应。

一是风险集中与公司总风险。虽然对公司总风险的估算仍是保险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难题,因为不同类型的风险估计差别显著,总风险的估算基本上是各种风险评估的混合。集中风险的方法基本上是对历史数据的统计,计算净回报率的概率分布,并且计算分布的标准差。虽然各种风险汇总过程中对各种具体风险之间的权衡和相互之间的抵消程度是非常复杂的过程,但是通过扩展企业生产边界,扩展风险处理边界,扩大风险承担总量,仍可以提升几个类别风险的估计精度。

二是对保险机构的承保风险处理效率的提升。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保险市场处于一种分割状态,不同类别、地域、客户群、渠道等指标的保险风险具有显著的风险差异性,从而呈现了割裂的保险市场。银行保险机构规模的扩张,承保风险规模的扩大,实现较细类别风险处理量的提高,从而有利于在概率上提高精算技术上估计的准确程度,降低定价方面的精算风险,从而有利于降低整个精算风险。

金融专业类别范文5

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全面解读第一:公私募全覆盖统一问卷 产品风险和投资者分五级别

(1)适用主体: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有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这些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都要遵守这一指引

(2)产品风险等级名录

此前《管理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

基金君看到,这次协会制定的风险等级名录,按照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了R1、 R2、 R3、 R4、R5 五个等级。

同时,《指引》将投资者也分为五个等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C2、 C3、C4、 C5 五种类型。

给出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同等级的普通投资者购买不同产品,作为投资者只能买其对应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以下的产品,当然最高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可以买所有产品。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划分的思路主要关注基础资产、产品结构等风险情况,货币等固收产品风险等级较低,而股票产品处于中等,分级B、大宗期货、股权创投产品则是高风险。

(3)风险测评问卷

《指引》还给出了统一的风险测评问卷,包括个人版和机构版的。

风险测评问卷是给投资者分为5个等级的重要依据,业内人士也告诉基金君,接下来他们基本上会按照协会给的问卷去修改他们原有的投资者调查问卷。但关于打多少分算哪个等级的投资者,这次新规并没有给出要求。

个人版问卷考察收入来源、年收入、金融投资比例、债务、投资经验、投资知识、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和投资态度等。

机构版问卷则考察单位性质、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证券账户资产、投资人员配置、金融产品投资管理制度等。

第二、投资者分类: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指引》规定了三类的定义,包括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1)《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专业投资,反之则是普通投资者。

(2)还有一类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就是风险测评出来属于C1型的普通投资者,而且是不具备投资经验、风险容忍度极低的,他们只能买货币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等风险等级最低的产品。

(3)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转化

《指引》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比较复杂。包括机构的要求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金融资产不低500万、有1年以上投资经历等;个人的要求是300万金融资产或者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且有1年投资工作经历等。转化过程还要参加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则没有那么多要求,只要签署相关的告知确认书就可以了。点评:以后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而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不过也有比较复杂的流程。

第三、产品分五级需要审慎评估复杂产品的风险等级

目前来看,产品风险等级至少分为R1到R5五级。

《指引》给出了划分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基金管理的一些情况,规模、团队、投研人员、内控制度、风控制度、风险准备金等;还有要考察基金产品或服务的架构(母子、平行基金)、过往业绩、估值政策、杠杆运用情况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基金产品是需要审慎评估他的风险等级的,比方有些产品表述非常复杂,存在免责条款、结构性安排、投资衍生品等,还有的产品规模很大、影响很广,可能触发巨额赎回,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还有一些产品流动性较差、杠杆达到上限要求、投资标的比较集中、管理人违法违规等情况都需要小心。

第四、投资者和产品必须匹配

征求意见稿相关说明: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制定普通投资者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匹配的方法、流程,明确各个岗位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的职责。

匹配方法至少应当在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同时在建立对应关系的基础上将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超越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定义为风险不匹配。

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 有一个比较细致的匹配原则:

(一)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二)C2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2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三)C3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3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四)C4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4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五)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禁止行为:比如,以下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尤其提出,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除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基金份额转让之外,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突破相关准入资格的限制。

在销售高风险等级产品时:

基金募集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三)普通投资者的相关权利,例如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

(四)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也就是看出基本原则,就是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去买其能承受风险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可以说,未来投资者在银行、券商等渠道购买基金等产品的话,第一是要完成风险测评表,了解自己的风险等级,而代销机构不能误导投资者,不能主动推荐高风险基金产品或者风险不匹配的产品,此前忽悠式销售模式可能无法继续了。

但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也有可能出现愿意买股票基金,但投资者风险测评后等级不足而被拒绝购买的情况。

第五、一定要买不匹配的产品需主动申请

自然,也有投资者问,如果我的风险等级是C2,但想买R3或者R4的产品咋办?其实也有通道,但是需要主动申请,程序较为麻烦。

根据征求意见稿显示, 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三)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四)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五)基金募集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从征求意见稿的附件看,有一个专门的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需要填写这一确认书才可以购买,从程序上要比之前麻烦很多。

第六、基金募集机构要定期回访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高风险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应当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进一步核实普通投资者身份,确认其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

(二)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已充分了解所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和风险,是否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了解匹配情况;

(三)了解销售人员是否在销售环节充分告知普通投资者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及风险;

(四)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承担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

(五)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

(六)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诉渠道。

对购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普通投资者,还应确认其是否签署购买产品相关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也让代销渠道加强了服务的持续性,不是卖完赚了中了事,而是基于负责的态度去销售基金产品。

第七、销售过程要录像录音留存

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应当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而且,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应当至少保存20xx年。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xx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金融专业类别范文6

简历是求职应聘的第一道门槛,在有限的空间内传递更多的有效信息,是简历成功与否的评价标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照片的电子简历,以供大家参考。

有照片的电子简历一:姓 名:出生年月:1990-民 族:汉族政治面貌:团员地 址:上海婚姻状况:未婚邮 箱:电 话:工作信息求 职 类 型:全职应 聘 岗 位: 出纳员工 作 地 点:上海薪 金 要 求:教育情况学校:xxx大学时间:2008.9-2012.6专业:金融管理学历:本科自我评价:本人善于学习新的知识,无不良嗜好,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责任心强,有强烈的敬业精神。能够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在学习中完善自己,在竞争激烈的工作中证明自己、超越自己。期盼与您的面谈。工作经历: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 zzz进口汽车有限公司

财务部 出纳员

1.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日记帐的收支、结存等银行相关业务的结算。

2.公司报销凭证费用的审核,凭证的整理、编制、装订。

有照片的电子简历二:姓名出生年月1990性别女身份证号******籍贯身高163厘米体重0公斤现所在地厦门婚姻状况未婚政治面貌其他毕业时间2005-07第一外语其他掌握程度一般第二外语其他掌握程度一般最高学历初中QQ工作经验工作类型全职电子邮件联系电话所学专业计算机/网络/软件/通信求职岗位前台文员职位类别行政/后勤类联系地址行业类别电子/微电子期望工作区域期望月薪2200-2500元/月自我评价

本人活泼开朗,乐于与人相处,与身边的人相处融洽,极具团体合作精神,为人正直,工作认真,能吃苦耐劳,做事细致严谨。本人对待所做事的态度是:只要开始去做了,就一定要做好。工作细心,负责任;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善于学习和掌握新技能,有创新精神;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能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有团队精神。教育经历学历专业类别毕业时间学制学校初中计算机/网络/软件/通信2005-073年柳南工作/实践经验所在单位【服装公司】职位名称导购单位行业服装/鞋帽/纺织/皮革/箱包时间2007/7/28 至 2008/11/29工作内容

工作业绩每天负责销售产品。所在单位【电子公司】职位名称文员单位行业电子/微电子时间2009/1/1 至 2013/5/1工作内容

工作业绩每天负责客户接待,信件分发,传真复印文件,电话转接,员工请假.旷工.迟到记录,完成上司临时交代事宜。熟练办公软件。 有照片的电子简历三:姓名性别男民族汉族身高体重政治面貌出生年月1990.11贯籍佛山地址东莞电话邮箱QQ毕业学校Xxx技工学校时间2009.9-2012.6专业数控专业学历大专月薪要求面谈到岗时间一周内求职意向模具设计,设备维修工作经历时间单位职位2012.2-2013.5广州市钟表有限公司设备维修自我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