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安全问题范例6篇

网络隐私安全问题

网络隐私安全问题范文1

关键词: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保护;建议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27-0036-03

随着移动社交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社交网络用户的规模也逐渐发展壮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移动社交网络给人们的交往与人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便利,但是由于移动社交网络存在着泄露用户信息的风险,会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也带来了很大影响,甚至可能会危害到用户个人的财产与生命的安全。在此种情况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保护成为移动社交网络应用用户的根本需求。

1 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问题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交流交往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社交平台,在社交网络下使人与人之间的生活联系越来越密切,而且随着社交网络平台的兴起与普及,移动社交网络用户的规模也逐渐增加,但是由于网络技术存在的漏洞给社交网络用户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社交网络用户隐私暴露的风险逐渐增加,给用户个人的利益带来很大而损害,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用户个人对自身隐私的泄露

随着移动社交网络的兴起,在移动社交网网络平台进行信息交流分享已经人们生活中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分享的方式与途径逐渐增多,分享的信息也越来越真实,虽然对于透露这些个人信息存在很大的风险,但是有更多的人没有意识到分享真实生活信息的危害,乐于分享自己生活中的点滴趣事,尤其是在移动社交网站上信息的用户来说,向陌生人一些私人信息会到来一些收益,甚至可能大于信息泄露存在的风险,比如以微信来说通过利用朋友圈分享信息能够引起集权效应,并且可能由于社交平台资料大都属于是真实的信息资料,的一些信息能够引起社交网络人群的盲目信任,为信息的用户带来一定的收益。另外由于互动平台能够通过好友圈能够查看到共同的好友的评论以及留言,一些存有不良思想的用户可能充分的利用共同好友的优势去挖掘其他人的一些私人信息资料,或者骗取某些人的信任去做一些违法的活动。同时随着移动网络社交平台的发展,很多人可能没有经过他人的允许而在互动平台发表一些与他人隐私有关的图片或者是评论,虽然对自身的生活没有多大影响,但是可能在无意中泄露了其他人的重要隐私,甚至是给其他人的生活带来很大而困扰与危害。

1.2 移动社交网站导致的用户隐私安全问题

随着移动社交网络的发展,人们的交友需求也逐渐增强,但是很多社交网站在注册初期一般都要求用户提交真实的个人信息,除了是国家政策规定原因外,社交网站本身也需要用户提供更多的信息,比如:需要用户提供真实的教育背景资料、地理位置信息以及个人爱好等信息,这就会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暴露在社交网络之中。而且随着社交网络平台的壮大发展,社交网络平台人数规模会逐渐增多,社交网络本身掌握的用户资料越来越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社交网站泄露用户的隐私资料的情况,给移动社交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安全带来很大的影响。比如说:某些移动社交网站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在未经过用户同意的情况之下擅自将用户上传的隐私资料出卖给第三方的事件,导致用户隐私资料遭到泄露。另外移动社交网站可能由于技术存在很大的漏洞,遭受到病毒、木马以及黑客的攻击,从而导致的用户隐私遭到泄密,给移动社交网络用户带来很大的损失以及危害。

2 引发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

2.1 移动网络用户缺乏隐私安全保护的意识

随着移动社交网络的发展,移动社交网络的隐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问题,但是大多数的移动社交网络用户并没有认识到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仍旧沉浸在移动社交网络带给个人的社交快乐当中,从而忽视了对个人隐私安全的控制,在移动社交网站的个人资料设置上大多都是设置为系统默认的权限,即对所有人公开,从而导致自身的信息资料遭到泄露。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移动社交网络用户个人的隐私安全保护意识不强,很多用户个人并没有认识到隐私泄露给个人带来的危害。另外用户个人的隐私安全的法律意识不是很强,即使遇到有泄露了用户个人隐私的情况,也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而没有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导致泄露客户资料方不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而更加助长了泄露用户个人资料行为的气焰,对移动社交网络用户个人可能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

2.2 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政策不是很完善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移动社交网络平台的普遍应用,社交网站上逐步汇集了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不是很完善,导致大量的用户个人隐私信息遭到泄露,给移动社交网络用户个人带来很大的危害。首先缺乏移动社交网络用户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随着智能手机的逐步普及,移动网络社交的用户数量不断增多,作为庞大的移动社交群体其社交关系成为系统应用开发商的巨大开发资源,由于社交应用中又存在很多的用户真实信息,很可能遭受其他社交平台的攻击或者是由于社交平台无法经受利益的诱惑与其他商业广告公司进行合作,把用户个人信息当成是牟利工具出买个其他的商业公司,对用户个人的心思安全造成影响,虽然为了避免出现此类事故,我国逐步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仍旧存在监管漏洞,导致用户个人隐私信息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个人的隐私安全造成很大的影响。其次移动社交应用的隐私政策存在不足,比如说:政策告示没有放置在突出的位置,导致用户的阅读量非常低,而且大多数移动社交平台只是把相关的隐私政策告示包含在用户协议服务条款中,很少出现单独设立隐私政策的条款,从而没有承担起对用户告知的义务。同时相关政策规定不严谨,在移动社交应用中并没有明确提出要收集用户哪些信息以及应用服务终止之后用户个人信息的归属问题。另外相关的政策缺乏实用性,导致用户隐私无法得到保障。移动社交应用提供的隐私政策都是针对服务商利益方面的免责声明,而没有把用户隐私保护措施以及出现用户隐私安全问题以后的处理方法与补偿方式,导致移动社交网络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地位出现不平等,针对此种情况要逐步完善相关的政策与法规,使移动社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保护的相关建议

用户在使用移动社交网络应用服务时,社交网站都会以各种方式鼓励用户填写个人真实的信息,但是由于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安全保护的措施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很容易导致用户个人的隐私资料被泄露,这在无形中增加用户隐私泄露的隐患,如果客户个人隐私信息遭到泄露有可能会收到信息与电话骚扰等严重影响到用户个人的生活,而且这些隐私资料遭到泄露也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的作案的工具,给用户本人以及相关人员造成严重的精神与财产损失,甚至可能给用户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更要加强对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3.1 提升移动社交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意识

随着移动互联技术以及智能移动终端的发展与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应用移动社交网络平台,但是很多用户在使用移动社交网络平台时,仅是注重社交平台所带来乐趣以及交往过程中的享受,而忽视了对个人隐私安全的控制,这就在无形中加大了用户个人隐私信息遭到泄露的风险,导致用户的一举一动都暴露在移动社交网络平台上,甚至可能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主要工具,以微信来说,比如说某些犯罪分子可能会盗取用户的头像以及其他详细资料信息,并向用户的好友发送借钱之类的短信,导致用户个人以及其他好友造成财产损失等,因此移动社交网络用户要认识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逐步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在使用移动社交网络平台发送信息时尽量考虑该信息是否泄露了自己以及其他人的个人信息,并且要在设置密码时尽量不把自己的生日、身份证等常用的信息作为终端的登录密码,并要定期的更换密码与检查个人设置,要随时更换自己的头像,不要随意加陌生人为自己的好友,最大限度的保护用户个人的信息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在填写信息资料是不要过于详细,尤其是手机号,收入情况等,在连接好友发来的信息时,如果涉及第三方网站,用户一定要谨慎,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隐私信息分享给第三方,从而增大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其次如果自身的隐私安全受到侵害,必须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使非法泄露用户个人资料的个人以及网站受到惩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2 完善隐私保护法律体系

移动社交网络平台是现实社会与虚拟空间相结合的全新的商业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便捷,但是也给人们带来很多安全隐患,因此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问题也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如果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信息遭到泄密,很有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必须引起想相关部门的重视,为了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相关部门需要逐步完善隐私保护法律体系,以维护国家的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首先完善网络隐私安全保护的立法,随着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移动社交网络平台的技术更加的先进获取用户隐私信息的手段与途径也逐渐增多,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却存在着滞后以及不适应的情况,不能够使移动社交网络用户的隐私资料得到很好的保护,导致用户的个人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要逐步完善我国的相关的立法,在使用户个人的隐私信息受到安全保护的同时又不能规定太过标准统一,以免限制了移动社交网络平台的个性化发展。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逐步完善完善网络隐私安全保护的立法体系,使相关的法律法规既能够抑制服务商的不良行为,保护用户个人隐私又能够促进移动社交网络平台的良性发展。其次,加强惩治力度,随着移动社交网络技术的发展,移动社交网络犯罪逐渐增加,虽然相关部门逐步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体系,但是盗用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违法行为仍旧能不够得到很好的抑制,出现此种情况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盗用用户隐私信息的违法行为,制裁的力度不大,甚至不及违法成本,另外,用于用户的维权成本相对较大,在面对信息泄露等事件时往往采取退让态度,加大了侵权事件的气焰,因此应该加大相关法律的制裁力度,给不法分子有效的震慑,减少危害用户隐私安全的事件发生,维护移动社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3.3 加强行业自律

目前出现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问题的一大主要原因就是移动社交网络平台缺少自律性,移动社交行业的相关标准不是很完善,很多移动社交网络服务商为了自身的利益考虑不惜出卖用户的隐私信息而且盈利,针对此种情况就需要加大移动社交网络服务商的自律。首先要规范行业标准,比如:对移动社交网络平台的默认设置选项要增加用户隐私保护部分,避免出现由于移动社交网络的单项默认,而导致用户的隐私信息被暴露出来。其次要加强对行业监督。随着移动社交市场发展,很多服务商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技术不是很成熟的应用推入市场,以求得战区市场竞争的优势,但是这就可能因为存在技术漏洞而出现用户信息被盗取的情况,因此需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避免因为社交网络技术出现的漏洞,而导致用户数据遭到泄露的情况出现,最大限度的保护移动社交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

总之,随着移动社交网络的发展以及普遍应用,给人们的日常交往以及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但是同时也正是移动社交网络的发展给用户个人的隐私安全带来很大的影响,如果移动社交网络平台由于技术原因或者是由于自身利益原因导致用户私密信息泄露将会给用户个人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隐患,因此移动社交网络用户要逐步加强自身的信息安全意识,使自身的隐私安全得到保护。相关部门也要逐步完善隐私保护法律体系,加强移动社交网络行业的自律,最大限度的保护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树义, 朱娜. 移动社交媒体用户隐私保护对策研究[J]. 情报理论与实践, 2013(7).

[2] 李晖, 李凤华, 曹进, 牛模 孙文海, 耿魁. 移动互联服务与隐私保护的研究进展[J].通信学报, 2014(11).

网络隐私安全问题范文2

[关键词]档案信息服务 保护 网络化 隐私权 建议

中图分类号:G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1-0283-02

引言:档案信息作为一种原始信息,是记录隐私的重要载体,因此,档案管理工作和隐私权保护有着必然的联系。当今社会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促使了知识经济环境的产生和信息网络环境的形成。现在档案信息的网络化应用已遍及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各个角落,且继续快速发展。网络环境在改变档案信息收集、整理、贮存、传递、利用的传统模式的同时,使隐私权保护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档案信息网络隐私权概述

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也即档案信息的网络化。这是一个信息网络化的时代,无处不在的互联网络将各种各样的计算机、多媒体掌上终端、智能手机、数据库系统联接到一起,将信息空间、生活空间融合为一体,深刻的影响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在这个奇特的空间中,人们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来获得多种多样的数字化信息服务,而档案信息的网络化是实现这些服务的关键。当然,如同西方的一句谚语一样――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组成,档案信息的网络化如同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无限方便的同时也给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与挑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具体而言可分为四种类型,即:资料隐私权、通讯隐私权、身体隐私权和领域隐私权。身体隐私与领域隐私权属于有形隐私权,本人易于控制且法律对于其保护也比较全面,不易受损,即或受损也有法可依可得到有效的法律救助。资料隐私权和通讯隐私权属于无形隐私权,个人不易控制且相关的立法也不全面,因此易受损害而且往往无法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在网络环境里无形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面对着更加严峻的挑战,被人们称为“网络隐私权”或“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基于网络技术,个人资料可以被无限复制转载,弄得面目全非,更甚者则被心怀叵测者获取,利用这些隐私已达其造谣、诬蔑、诽谤、诋毁当事人名誉的目的。侵犯隐私权活动日益严重,用户对网络不由产生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网络服务业的发展。

通过对各种法律规定的归纳,能动的隐私权包括控制权、获取权、知悉权、修改权、抗辩权、安全权和利用限制权。很多国际组织与国家政府都在对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政策和法律进行调整,以提高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力度。1998年欧盟《个人数据处理和自由流动中个体权利保护指令》正式实施,规定了当事人享有接触个人资料的权利、更正、删除或封存个人资料的权利和拒绝利用个人资料的权利这三项权利,这大大有利于保护网络隐私权。

二、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产生隐私权问题的原因分析

1、收集过程

档案中往往包括公民的重要个人信息,具有保密性。虽然档案法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利用和解密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其对个人重要档案信息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事实上,在档案馆自行收集公民的档案过程中和档案所有人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的过程中,最易发生隐私权问题。尤其在网络化的今天,通过网络收集个人资料已成为收集档案信息最主要的方式之一,且具有快捷化、自动化、详细化等特点,隐私权问题也就日益突出。

如今档案网站在接受访问时往往要求用户提供若干个人资料,档案网站利用追踪软件可以持续掌握用户的网上行为,判断他们的档案信息消费特点。当然,采用先进技术收集公民个人资料并非出于恶意,但是,有些档案网站在用户毫不知情或是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收集个人资料,这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就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无论对当事人会否产生伤害,也无论是否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利用网络这种先进技术收集公民个人资料必须严格限于法定的职权范围。其次,欧盟《指令》第10条规定,收集个人资料应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档案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必须遵循“告知原则”,这是档案网站应尽的义务。

2、传输和贮存过程

网络本身就是虚拟的,其安全性存在很大风险,并不十分可靠,这是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可能产生隐私权问题的另一个原因。在网络与应用技术的发展迅速的同时,与安全技术对抗的技术也层出不穷,而不断出现的应用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促进安全技术发展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看,安全技术总是滞后于其对抗技术的发展的。

由于对抗技术的存在,在网络传送个人资料、共享个人资料的某个环节或者在贮存个人资料的过程中,第三方(如电脑“黑客”)就可能利用其掌握的技术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使之泄露。如果第三方出于恶意直接侵入档案网站的用户数据库,观看、篡改、传播网站上的个人资料,那么这种行为必将对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甚至会对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包括财产方面,更包括精神方面。因而为个人资料的安全提供必要的技术与非技术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各国也先后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澳大利亚有如下法律规定:除非能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禁止计算机互联、特别是通过链接、合并或下载包含有个人数据的文档;禁止从第三方可查询的文件中建立新的文档;禁止第三方掌握的文档资料或个人数据与包括档案馆在内的公共机构掌握的一个或多个文档资料进行对比或互联。

3、利用过程

档案信息服务中可能产生隐私权问题的第三个原因是不恰当地利用个人资料。由于档案是一种原始信息,包含公民若干个人资料,具有不可告知性,那么档案利用就极有可能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如果涉及隐私的资料被恶意自由利用,就会使社会公民产生生活危机感,造成一定的混乱,影响社会安定。这往往与档案馆对个人资料的常规使用和档案馆的管理职能相关,因而控制和防止此种侵权的难度较大。比如,当事人为某一特定目的提供个人资料,而档案馆却出于业务需要未经当事人同意而用于另一目的,这在无意中也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隐私权问题的干扰。

4、管理的滞后性

第一,人文管理滞后。现在的网站大部分存在严重的漏洞,档案信息网络安全人才十分匮乏。由于多数单位对此并不重视,其网络管理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安全培训,甚至很多站点的管理员都是新手,在操作中漏洞百出,很多服务器至少有3 种以上的漏洞可以使入侵者获取系统的最高控制权 。第二、组织管理滞后。现代信息环境是动态发展变化的,安全与效率在本质上是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在追求安全与效率兼得的过程中管理就显得特别重要。今天的信息操作环境高度分散、高度复杂,传统的组织管理已变得力不从心。所以,构建一种制度法规管理和技术管理相结合的新的管理模式已迫在眉睫。

三、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保护隐私权的建议

依法治档是使公民隐私权在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过程中得到保护的必由之路,在档案信息服务中为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笔者有如下建议:

1、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网络环境下,建立安全的档案制度屏障,事关重大

首先,要制定一定的规范,来限制个人资料的收集。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当事人个人资料且需在与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目的范围内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使用和披露;其次,资料收集和使用机构务必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保障所收集的个人资料的安全性,包括资料在传输过程中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再次,

对档案借阅、保密、鉴定、销毁等各种制度和要求要作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第四,对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培训,且需细化档案人员的工作职责,使得从事档案信息服务的工作人员成为专、精、强的专业高素质人才;最后,设立专门机构对档案中个人资料进行保护,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该机构对有关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事务进行管理,这将有利于维护公民生活稳定,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大安定。

2、为网络环境下档案安全提供技术屏障

安全技术作为对公民档案信息中个人资料有效保护主要措施,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通信安全技术和计算机安全技术。 1.通信安全技术。在保证通信安全方面。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技术:一是,档案信息加密技术。它是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的最核心的技术措施。档案信息加密过程是由形形的加密算法来具体实施的,它以较小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安全保护。 2.档案信息确认技术。它通过手段,以档案业务管理系统为依托,向档案电子化管理发展,促使档案信息长期保存已是必然趋势。确保档案信息长期存取的关键是建立一种结构方法来描述和记录用于管理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的信息,这就是常称的保存元数据。

3、依法治档

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公民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依法得到保护。我们可以借鉴别国做法,明确规定权利人被侵权的救济方式,规定其可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对于物质赔偿的损害赔偿范围既可是法定数额,也可是实际损害赔偿数额,依权利人选择。

4、加强行业自律

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才是事物生存及发展的根本,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建立我国档案信息服务行业的行业自律体系颇为重要。应当充分发挥档案服务机构的自我管理的作用,在业内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准则,规定对公民“档案信息网络服务中隐私权”的保护政策,将此政策作为最低标准以期达到行业自律,有效地保护档案中公民的隐私权。

结语:信息时代的到来带给人类的是知识和信息量的大爆炸,而档案信息是众多信息中最基础的一类,因此在档案信息服务中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档案事业的发展。这就需要社会各个阶层、各类部门、特别是档案信息服务部门在工作和生活中时时留心,处处自律,以保证在网络环境下档案部门能够更加健康、安全地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

网络隐私安全问题范文3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安全;隐私保护;数据安全

大数据时代是基于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网络时代洪流,海量的数据共同构成了新的网络发展态势,在带来众多应用便利服务生活生产的同时,新时期的网络安全问题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问题。浩瀚的数据量、繁杂的数据类型和越来越快的处理速度共同构成了大数据的典型特征,尤其是在满足实时性需求方面的优势显著,但随之而来的网络安全问题日趋严峻,需要加以研究解决,从而提供更好的服务技术开发与应用。

1在大数据时代下的特征

关于大数据时展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1)规模。大数据的发展背景,数据非常复杂。2015年,全球的总信息量已经达到8ZB。(2)多样性。传统的数据存储类型的文本结构化数据,但在这个阶段,随着人们越来越多样化,数据载体的要求大数据开始出现一些非结构化数据,如图像和音频。(3)价值。大数据发展的背景下,人们通过大量的信息提取、分析和统计,发现有价值的信息。

2大数据时代网络安全问题分析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代表举行的电脑硬盘容量计算机硬盘容量从TB级别向PB、ZB、EB级别的迈进,是否具有相同的类型描述数据、以及加快生成的数据处理速度也是一个现代数据管理方面的挑战。这将提升另一个数据安全管理压力,增加网络安全现状的严重性,加强数据面临的安全挑战。我们结合数据分析时代特征的安全问题,目前最典型的几个主要问题有,缺乏理解用户文件安全、用户隐私、数据存储和数据本身面临的攻击挑战。(1)用户理解不足。大数据的价值在过去的几年里逐渐渗透到用户的个各方面。相反,用户使用的数据信息,很难避免被暴露用户信息本身。(2)文件的安全性。文件数据处理和安全运行是云计算的核心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的基础,越来越多的用户数据,文件,等等,关注平台的存储和处理,将存在大量的敏感信息。安全文件可以从内部等级维护访问保护和控制各种威胁。(3)用户个人隐私的安全。加强安全使用安全隔离保护升级进入者的权利保护隐私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偷窃情报数据。(4)数据存储的安全性。数据存储时代即将崛起,但许多非结构化数据类型的确定性,缺陷记忆模式与新密码本身还不成熟,所以,无论是从技术角度还是管理角度加强数据存储方面的实践研究都势在必行,尤其是检测难度较大的高级可持续攻击等,要持续推动安全载体环境的建设。(5)数据安全。现代互联网络中,数据的大量汇集黑客不容易找到攻击对象,同事共享资源,特别是节省费用,成为数据通信平台和通道容易黑客攻击的主要目标的有利条件。已经成为可以实时更新的大学和保护措施的目标,特别是拥有海量用户信息资源和敏感信息的大数据,数据的丢失和被窃取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这些都是需要加以注意的典型安全问题。

3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对策

3.1网络安全控制对策。大数据背景下的发展,网络安全保护需要综合研究网络系统中存在的漏洞和风险,全面分析和评价脆弱性和风险,并使用最新的技术[2-5]控制网络安全问题。(1)访问控制。对网络用户的访问控制,确保人以合法的身份访问各种网络资源,有效地防止非法用户的访问。(2)数据加密。为了实现有效的网络安全控制,必须将大量数据加密,可以转换为密文数据,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加密信息在传输的过程中保护。为了确保数据存储的安全与稳定,相关技术人员根据各种数据的特点和类型需要实现网络信息数据的安全传输。(3)网络安全隔离控制。相关技术人员使用各种网络隔离技术实现网络安全。例如,人们可以在网络防火墙部署数据,将其存储在系统中,网络被划分为内部和外部网络,同时授权数据通道,隔离和限制的网络访问。(4)病毒的预防和控制。可以在电脑上安装杀毒软件,电脑定期文件扫描和杀毒。更新和修复病毒。提高日常安全维护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意识。3.2隐私保护的对策。(1)数据水印技术。水印技术中的身份信息在不会影响人们使用数据的前提下,通过一些更难检测的方式嵌入到数据载体。数据水印技术主要用于保护原作者的版权。当前数据水印技术由于技术限制,仍然需要继续改善和发展。(2)用户隐私保护技术。大数据背景下的发展,可以通过使用各种技术来保护用户的隐私。这些技术主要在数据生产、收购、加工、存储和传输中,如生命周期,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建立完善的用户隐私安全保护体系。通过各种技术实用性和通用私保护的用户的信息,比如使用语义web的信息过滤系统和位置匿名技术,如用户的敏感信息进行个人保护,或通过使用匿名数据分布式技术提供一个广泛的用户隐私的保护方式。(3)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目前缺乏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国家法律,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行政法规是行政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管理内容,目的是方便管理。目前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帮助理解来自不同部门的职责,但他们的专业知识,缺乏全球的定义。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体系,法律渊源必须首先澄清当前网络安全层次结构,消除冲突的影响,完善网络安全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则。在网络安全立法的过程中,可以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增强网络安全立法的科学性和普遍性。法律法规是一个重要的工具和手段来保护用户的隐私,在当前的背景下,大数据的发展,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提高法律法规的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应充分利用好大数据的优势,同时在此基础上,要明确当前网络环境安全威胁,从用户安全意识、数据存储、应用、管理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几大方面入手,由技术层面到管理层面应用多种策略加强安全防护,提升大数据本身及其平台安全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作者:吴达 单位:吉林省集安市成人职业教育中心

参考文献:

[1]郑晨阳.面向大数据的网络安全策略研究[J].数字图书馆论坛,2014.

[2]丁佳.基于大数据环境下的网络安全研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4.

[3]侯建,帅仁俊,侯文.基于云计算的海量数据存储模型[J].通信技术,2011.

[4]张尼,张云勇,胡坤等.大数据安全技术与应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

网络隐私安全问题范文4

关键词:电子商务;隐私;安全

中图分类号: 062.5 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网络隐私是指在网络与电子商务时代,个人信息资料和网上在线资料不被窥视、侵入、干扰、非法收集和利用。网络隐私权是网络信息时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涉及到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传递、存储和加工利用等各个环节。而电子商务隐私是网络隐私的主要内容,主要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隐私数据。这些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已经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

一、电子商务网络隐私问题产生的原因

电子商务隐私信息的泄露有很多种可能,其中Internet的结构特性和各种网络技术成为网络隐私权泄露的主要原因。

(1)互联网的本质是开放与共享,让不同地域的用户之间能够进行沟通和交流,它在使全球连成一个整体的同时也为人们搜集个人隐私、非法散布隐私提供了一个大平台。比如消费者在进行网上购买的时候我们要将个人身份的信息传送给商家,这就意味着商家掌握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有时这些隐私信息被商家非法利用或者被其他商家非法获取,也是就说任何一名上网者在任何时候自己的隐私信息都有可能被他人窥探,因此在网上交易存在个人隐私被侵犯的危险。

(2) Cookie加速了电子商务隐私信息的泄露。现在上许多网站都用新用户注册这一项,有时注册了一下,等到下次再访问该站点时,你会奇迹般地发现站点自动认出了你,如登录邮箱或者某网站的会员时网页的会员名或邮箱的下面就会出现你曾经注册过的会员名或者邮箱,这就是我们常说的Cookie。目前Cookie最广泛地应用在用户登录上,这样我们就不用每次都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密码了。随着互联网巨大商机的出现,部分站点利用Cookie收集大量用户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转手卖给其他有商业目的的站点或组织,从中牟利,这显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二、电子商务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对于如何对网络隐私进行保护曾经有这样一份调查:在网民中,有50%认为网络中最关键是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29.17%认为关键要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11.96%认为重要资料不联网是个好办法,还有6.88%认为定期下载安全补丁很重要。而法律界人士认为,要保护电子商务隐私,应加快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建设,即解决电子商务隐私的安全问题,一靠技术措施,二靠法律保证。

1.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技术对隐私权的保护

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安全技术的完善,这些技术包括: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系统安全监测报警技术等。

2.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协议

(1)安全套接层协议(Secure Sockets Layer,SSL)。SSL主要用于提高应用程序之间的数据的安全系数。SSL的整个概念可以被总结为:一个保证任何安装了安全套接层的客户和服务器之间事务安全的协议,该协议向基于TCP/IP的客户、服务器应用程序提供了客户端与服务的鉴别、数据完整性及信息机密性等安全措施。

(2)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SET)。SET是为在线交易设立的一个开放的、以电子货币为基础的电子付款系统规范。SET在保留对客户信用卡认证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对商家身份的认证。SET已成为全球网络的工业标准。

除去使用这些安全协议和安全技术外,作为一名普通的上网者我们还要正确使用网络,提高我们的防范意识。比如说正确使用和设置Cookie;维护各种密码的安全;过滤ActiveX控件;抹去电脑遗留痕迹;安装防火墙软件;建立安全信道,构筑VPN等等。

3.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的责任,包括以下的一些内容:在用户申清或开始使用服务时告知使用因特网可能带来的对个人权利的危害;告知用户其可以合法使用的降低风险的技术方法;不为促销目的而使用数据,除非得到用户的许可;仅仅为必要的准确、特定和合法的目的收集、处理和存储用户的数据;对适当使用数据负有责任,必须向用户明确个人权利保护措施;在用户开始使用服务或访问ISP站点时告知其所采集、处理、存储的信息内容、方式、目的和使用期限;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予以更新。

三、结束语

目前电子商务仍处于技术高速发展的时期,中国近年来虽受西方国家的影响,引入了隐私权这一概念后使隐私权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总的来看还是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我们认可的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

作者单位: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军,陈淑萍.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初探[D].和田专科师范学校学报,2006,(5):31-32.

网络隐私安全问题范文5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概述

网络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网络个人信息,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网络个人活动,以及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网络领域及个人的生活安宁,依法享有由此产生的财产权及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及自主支配、自我控制和自我决定的自由权。其范围包括网络个人数据资料搜集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网络个人资料数据的维护权、不公开权、安全请求权、利用限制权和收益权。由于网络保护措施的不健全、网络监管不足、网络技术保障措施的缺陷及网民法律意识的淡薄等原因导致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屡屡发生。不仅使受害人因信息泄露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更可能给他人生活带来不便,还可能由此引发朋友猜忌、夫妻矛盾、家庭不和,严重的还可能使他人名誉受损,被迫卷入无休止的诉讼和纷争,有些情形还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由此可见,网络隐私权保护势在必行。然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离不开网络法制建设的发展,为此,有必要在分析我国网络法制建设的基础上,提出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可行性措施。

二、网络法制建设对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诚如环境对人的影响一样,网络法制环境同样影响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程度。而我国当前网络法制环境却不容乐观,不仅网络立法体系不完善,内容过于原则,新型网络领域存在立法空白,而且网络执法体系较混乱,执法力量不均衡,新型网络领域也存在执法空白。缺乏规范引导、执法强制和道德约束的网络环境很难保障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可见,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离不开良好的网络法制环境,而良好网络法制环境的建立又离不开网络法制建设的发展。首先,网络法制建设有利于推动网络立法和网络执法的发展。其中网络立法的完善能为网络隐私权保护提供有效的规范引导,而网络执法的完善不仅能及时发现网络问题,更能通过网络监控、网络指导、网络检查、网络管理,提升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从而减少个人隐私权遭受侵犯的可能。其次,网络法制建设有利于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良好的伦理文化氛围。因此网络法制建设对优良、有序网络文化的建立至关重要。

三、隐私权保护的网络法制建设问题分析

(一)对隐私权保护的网络立法问题分析

首先,网络安全立法滞后,新型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就互联网经济领域而言,由于尚没有完善而有效的反垄断法律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经济纠纷调解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致使像淘宝涨租而引发的网络围攻事件、网络购物上当受骗事件及网络产品知识产权遭受侵犯事件等层出不穷。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制,致使当前的网络生态依然以草根秩序为主,纯粹自发的网络行为使越来越多的网民迷失在自我的情绪中,道德感、责任感流失,网络法律意识更是淡薄。不仅如此,在主要体现隐私权保护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方面,同样滞后于网络的发展。截止目前,我们既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来保护网络信息的安全,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来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更没有专门的法律去约束和规范广大网民的网络行为。而且,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网络行为中涉外问题日渐增多,而对此,我国却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致使我国广大网民在进行涉外网络行为时网络隐私权益和交易利益受到危害。而且我国现有的有关网络信息安全规范,往往重技术而轻管理,重硬件而轻软件,而且从内容上看,范围和领域过于狭窄,处置措施也过于笼统。其次,网络安全立法层次低,缺乏专门立法。我国网络立法由于缺乏专门的网络安全立法规范,已有的规定又过于分散,无论是基本法律规范,还是一般地方规章,都没有专门对网络安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以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即使有些规范着重凸显了网络安全,但多体现在地方法规和规章中,高层次的立法中多是间接地提及有关网络安全内容,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网络安全立法体系。再次,网络监管立法不完善。一是网络监管主体不明确。虽然我国也有专门的网络监察部门,但网络行为却涉及各个方面,这不是靠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而且在我国相关网络监管部门多分散在各个系统中,不能相互有效利用网络资源,不能协调配合应对网络不法行为。此外,我国目前已有的网络监管部门仍然缺乏网络技术骨干,致使由于技术落后而使监管乏力。二是网络监管立法领域过于狭窄。虽然我国越来越注重对网络行为的立法,不断在弥补网络交易中的不足,然而,对于网络上违法广告、销售侵权商品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网络经营行为尚没有具体的网络监管立法规定,尤其是关于网络巡查、网络教育、网络行为制止和处罚方面并没有明确的内容,致使在相关方面发生的纠纷和问题难以得到圆满的解决。三是网络监管范围、监管权限缺乏立法规制与协调。我国目前对各领域网络行为如何加以监管,由谁进行监管,监管的权限范围如何,监管主体的分配如何,监管的时限如何,监管的后果如何承担等方面均没有明确又统一的立法规定。即使现有的部分网络监管行为也多分散在其他行政监管部门,致使与现实监管截然不同的网络监管出现了监管技术上的缺陷,监管力度上的不足和监管处置上的问题。

(二)隐私权保护的网络执法问题分析

首先,网络执法队伍落后,力量薄弱。我国现有的网络执法队伍整体年龄老化,技术缺乏。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执法手段很难查获虚拟多变的网络不法行为,然而,我们的执法队伍中却缺乏应对网络不法行为的专业技术型人才,年龄老化使得网络执法人员面对复杂的网络技术力不从心,由于缺乏对网络技术的了解,很多网络执法行为呈现传统的现实办案手法,这使得网络执法滞后,效率不高。此外,随着网络应用日渐广泛,网络的执法范围也不断增加。然而与之对应的是我国当前尚没有形成统一的网络执法体系。各领域网络执法部 门分散,执法配备力量不足,使得网络监控不力,网络执法缓慢。其次,网络执法责任不明确,执法监管不力。我国现有网络执法部门并没有建立有序的网络执法流程及网络执法分配方案,也没有将具体的网路执法责任落实到个人,即使存在网络执法不力的情况,也只是教育一番,并没有提升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承担意识,反而可能助长惰性,导致网络执法不严谨。此外,网络执法体系不完善,执法有漏洞。网络执法是一个庞大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网络社会中各个领域、各种行为,这不是单一的某个部门就能解决的问题,也不是网络警察能全面掌控的领域,这是综合了各个部门、涉及了各行各业的执法工程。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尚未能建立起系统、完备的网络执法体系,不仅缺乏网络执法的依据,更是缺乏强大的网络执法力量,而且也没有系统的网络执法流程和网络执法的监督部门。

(三)隐私权保护的网络监管问题分析

首先,我国缺乏专门的网络监管机构,网络监管乏力。虽然我国各行业、各系统、各领域都在不断扩充网络监管部门,但却没有统一的网络监管系统,这使得在面对具有互通性和瞬时性的网络行为时,分散的各个网络监管机构,无法做出及时应对。可见,分散的网络监管导致我国整体网络监管实力不济,网络监管范围狭窄。其次,网络监管不及时,事前预防不到位。由于网络监管配备的力量不足,及网络监管依据的不完善和网络技术的落后,使得当前我国网络监管不及时,多数网络侵权案件和网络犯罪行为都是在事发后才发现,然而事后的处置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网络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却不能有效地抑制网络不法行为的发生。而且,由于网络的隐蔽性、虚拟性、技术性,很多网络不法行为没有被发现,这导致网络违法处置措施的威慑效应并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反而,基于侥幸心理,在网络监管不力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再者,网络监管程序不明,责任缺位。我国网络监管缺乏明确的监管程序和时限,缺乏透明的网络监管难以接受民众的监督,没有时限的监管更严重影响网络服务商的正常运营。此外,我国网络监管是集体责任制,这直接导致复杂的网络监管存在分配不均、力度不强、监管技术不力、监管范围存在漏洞等各种问题,而且由于网络监管的责任不明确,使得网络监管存在随意性,不仅不利于净化网络环境,还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四)隐私权保护的网络法制宣传教育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网络法制宣传教育依然存在教育范围狭窄,形式单一的缺陷。首先,我国网络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普及面窄,广大网民对网络法律规范的认识多数处于懵懂阶段,对于我国目前有多少网络法律规范,有哪些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规制,缺乏起码的认识,甚至有些尚不知《刑法》及大量行政法规中有关网络规制的具体规定,这不仅影响着网络的法制建设,也严重阻碍着网络法制环境的建立。此外,我国缺乏专门的网络法制宣传教育部门,现有的网络法制宣传教育主要来自于司法机关、学校和社区,但教育内容往往比较单薄,教育效果并不明显。而且我国对网络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呈现分布不均的现状,城市多、农村少、学生多、社会成员少;从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看,规范认识居多,却忽略了法律知识的应用、网络安全和维权的教育。其次,网络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单一,教育内容范围狭窄,主要限于已有法律规范的认知,而且主要是一些常见法律规范,对于那些附属于其他规范中的有关网络安全规范并没有系统地予以宣传,难以使公众深刻又系统地了解我国当前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规范体系,自然也难以通过理性分析认识和评价自身的网络行为。

四、隐私权保护的网络法制建设的完善

(一)完善网络立法,使网络行为法制化

法律是规范行为的最佳外在约束,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网络社会法秩序的建立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强有力保障。为此,加强网络立法的完善,实现网络行为的法制化势在必行。

首先,针对网络立法滞后,跟不上网络发展步伐的现状,有必要加快网络立法更新,尤其是针对网络购物、网络投资风险、网络保险等新兴领域,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规范,明确网络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网络行为的责任承担,在尊重他人隐私,保障他人网络信息安全和国家、社会利益的原则指导下,实现各领域网络行为的规范化。

其次,加强网络隐私权专门立法,构建完善的网络立法体系。网络立法越完善,越有利于规范和约束网络行为,减少网络侵权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在涉及隐私权保护的各规范领域,加强隐私权保护条款的设置,同时,在条款内容的设置上,尽可能全面、规范和具体,减少笼统语言的应用,增加规范的操作性,将网络隐私权的间接保护转化为直接保护。由此尽可能使司法实践中各领域网络行为都能有法可依。针对网络侵权危害程度的不同,应强调行为与责任对应的原则,根据隐私侵权危害程度的不同确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此外,有必要专门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或《网络信息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网络隐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对网络信息数据收集、存储、适用和公开等行为的具体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处置措施,及对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救济措施。由此,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提升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层次,并不断地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为规范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提供坚实立法基础。

再次,加强网络监管立法,加大网络监管的力度。基于网络监管对网络安全、网络行为指导所起到的重大作用,有必要对网络监管行为进行专门立法,强化其规范效应。通过立法,明确网络监管主体、网络监管范围、网络监管管辖、网络监管责任及对网络监管行为的监督等内容,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引导,才能为网络监管规范化提供法制的前提,也只有通过网络监管专门立法的形式,才能体现网络监管的重要性,同时还可通过网络监管约束,构建网络监管、网络安全与网络隐私间的和谐。

(二)加大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法律的权威和作用不在于纸面的立法规定,而在于立法规范的引导和执行,一个缺乏执行效力的法律,徒有其表,只有强有力的执法后盾才能展现立法的完善与发展。

第 一,壮大网络执法队伍,提升网络执法人员的技术水平。网络的隐蔽性、技术性、虚拟性和无国界性使得网络执法不能再局限于对已然问题的分析和决定,而是首先要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及时发现网络不法行为,及时通过技术手段加以制止,必要的时候还需借助网络工具预防网络不法行为对网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所有这些无疑都要求网络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网络技术水平,并配备有先进的网络工具,同时由于网络不法行为的狡猾性和网络行为证据收集的难度,要求网络执法人员必须有随机应变的头脑和应对棘手事物的专业素质和冷静的心理态度。为此,要预防网络不法行为对合法权益的侵犯,尤其是对网络隐私权益的侵犯,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网络执法机构,培养专业的网络执法人员,提升网络执法人员的网络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二,构建健全的网络执法体系,加大网络执法的力度。当前我国正在不断加大网络执法的力度,这不仅表现在各单位、各部门正抓紧建立网络执法平台,更体现在各职能部门不断加快内部网络部门的建立。但分散的网络执法力量在网络执法规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很难发挥有效的执法能量,而且有关单位或机构专门设立的内部网络部门缺乏专业度高的执法人员,致使这些部门网络执法水平有限,以如此的执法力量很难应对日渐复杂的网络侵权形势,为此,有必要整合分散的网络执法力量,构建既专业又覆盖各行各业的网络执法队伍,由此健全网络执法体系,加大网络执法力度。首先,从纵向看有必要在国务院下设专门的网络执法机构,比如网络安全管理委员会,为各部门网络机构提供网络执法规则、执法指导、执法协调、执法监督及网络执法责任的追究;其次,就横向而言,各部门的网络机构依然要服从各行业部门的统筹安排,依然要接受各部门的现实领导,为各行业,各地区执法工作的协调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

(三)明确网络监管的权力,协调网络监管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网络安全是保障网络隐私权的必要条件,而网络监管却是保障网络安全的坚实后盾,但网络监管不当将不仅影响网络安全执法的有效性,还将使网络隐私权保护处于尴尬的境地,为此,明确网络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是保障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有效手段。一方面,需加强网络监管的规范化,在有关网络规范中明确网络监管的内容,既要明确各行业、各部门网络监管主体,又要说明网络监管的具体范围,尤其需强调为保护公共法益,网络监管与网络隐私权之间协调的原则,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网络监管的监督主体及监督后果和责任承担,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在加大网络监管力度的同时,注意对网络隐私权的切实保护。另一方面,对于网络监管更应发挥各基层网络部门的作用,为此,涉及网络监管的具体内容有必要推进网络行业自律措施的建立,在规范引导和自觉约束的基础上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四)加强网络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积极的网络文化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虽然离不开网络立法的完善,强有力的网络执法,但更需要广大网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在外在强制和内在约束的双重作用下净化网络环境,为网络行为提供有序的虚拟社会环境。为此,提升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势必成为我国当前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关键措施。为此,有必要加大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普及网络安全法律知识,使广大网民不断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觉悟。

首先,就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而言,不应该局限于专门的互联网规范,有必要“就事论事”,根据网络行为种类的不同,区别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而且不应局限于规范释解,更应结合实践案例,使网络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与案件事实情况紧密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灵活多样,而非枯燥乏味。其次,就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而言,应该是“无孔不入”,既要考虑传统网络教育形式,也要融入网络教育的新形式。一方面坚持由上及下的政府部门指导行为,如网络法律知识小册子的发放,网络法律知识宣传节目的播放,网络法制宣传教育广告的展示;另一方面要利用网络工具使网络规范强行进入网民视线,这需要网络行业达成协议,通过网络自律和规范约束,使网民无论在进行何种网络行为,比如网络购物、网络投资、网络商业交易等,首先能看到醒目又精练的网络行为规范指引。再次,就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的受众范围而言,应尽可能实现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不仅针对广大网民,更应加强对网络服务商或经营商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自觉在网络规范的引导下,既保障了自身利益,又不侵犯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隐私权益。此外,还应进一步扩展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的受众范围至学校,从小学开始,不断加强网络法制教育,有条件的还可开设网络法律知识普及课堂,大学更可通过网络法律知识公共基础课的形式,加大学生对于网络法律知识学习的力度。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在网络虚拟社会中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约束的个人觉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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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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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祥林,朱庆华.网络信息政策法规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罗胜华.网络法案例评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网络隐私安全问题范文6

摘要:本文以近几年多发的"人肉搜索"事件折射出信息时代公民网络隐私权遭受侵权为视角,系统地展开对公民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系列问题的讨论。本文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入手,进而引出网络隐私权的几种侵权形态的剖析。立足于我国当前对公民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了其中存在缺乏一般规则和具体规则的规定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实际需要,试图构建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体系。

关键词: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人肉搜索"

近几年我国在全球信息时代背景下,接连发生过多起"人肉搜索"事件,部分案件折射出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互联网普及带来的这些新问题,引发笔者思考民法是否有必要构建一个专门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体系?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概述

1890年,美国波士顿两位年轻律师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共同署名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1]文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但其意识到并指出隐私是人类人格和尊严的一部分,无疑是隐私理论的一大突破。目前,关于隐私权的定义还没有形成一个为公众所普遍认同的观点。本文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2]

(二)网络隐私权概述

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网络隐私权"一词还并非法定术语,而是从学理角度基于传统隐私权概念引申出的一种新概念。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研究尚不成熟,国内和国际都未明确地对其下定义。我国学者赵华明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3]

2.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态

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多种多样,依据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分类结果。本文对网络隐私权侵权形态依据侵权主体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1)政府部门对公民的侵权。(2)网络服务商对网络用户的侵权。(3)设备开发商对客户的侵权。(4)雇主对员工的侵权。(5)黑客对网络用户的侵权。(6)其他网民的侵权。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属于隐私的范畴,只有一旦公布即会造成主体的人格尊严受损或社会评价降低的个人信息才属于隐私[4],才可能构成侵权。博客与播客等"自媒体"的产生,方便了网民的数据记载和传输,也使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受到严重的威胁。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全国性专门立法,只是有一些公安部、文化部等部委局办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比照传统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按照侵犯名誉权案件予以间接保护。《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改变了间接保护的状况,明确将隐私权纳入了受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关于网络侵权的一般性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的网络隐私,构成网络隐私权侵权,应当承担较重的侵权责任。两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的反思

完善网络隐私权立法体系的首要问题就是在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即在《民法通则》或在制定民法典时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并准确界定其定义。[5]然而,我国网络隐私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民法为网络隐私权提供的保护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我国缺乏对网络隐私权单独立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依然参照传统隐私权,针对性不强,不足以应付日益复杂的网络隐私权侵权纠纷。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体系构建

我国对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上文中的许多缺陷和不足,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考虑构建一个完整的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体系。目前我国正抓紧制定《民法典》,学界关于网络隐私权单独立法应采用何种立法架构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中国现行立法状况下,应当先在《民法典》或者《民法通则》中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原则性规定,同时制定《隐私权保护法》,单列一章详细规定网络隐私权。

(一)《民法典》完善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一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