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范例6篇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范文1

正如在现代保险制度体系中.写作论文一般可概括为商业性金融保险与政策性金融保险两大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和补充的金融保险中介那样.在农业保险领域也应该包括农业商业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保险两类性质不同的基本险别鉴于农业保险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创时期的高赔付、低收益的运作情况.商业性保险一般不愿或无力承保,所以,农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专门机构承担、主责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农业政策性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且主要是指狭义的、具有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特性的经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社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即针对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两业保险。这种狭义的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和政府支持的重点险种,也是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缺位及其专门经营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义不容辞地率先承担农业保险这项政策性业务.尽快建立起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

一、政府介入与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只有同时存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才是完善和协调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去承保和经营农业保险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以及农业保险中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种条件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我们可以运用供求曲线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民自愿投保而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严格按市场规则经营农业保险出现不断萎缩是必然的如图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不仅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而且受农业本身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回避者这一特点,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需求曲线是D。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在这种条件下两条曲线不可能相交。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得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E点.成交数量为QE。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负.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QA

因此.农业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业化的道路难以成功.这是全世界农业保险界经过多年实践普遍认可的理论.也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于1982年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但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而且由于风险大、经营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赔付率高,导致经营者持续性收不抵支.农业保险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据统计.2004年农险保费收入仅3.96亿元.与历史最高峰相比.萎缩了一半1982~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1985年至2004年间,只有两年微利.18年亏损。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低水平的发展初级阶段.表现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亏损、高需求和低覆盖率、低供给、低投保率。为此,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实际.我国应该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专门保险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农业保险经营.实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时.努力发挥商业性保险运作的市场配置作用,降低财政负担,逐步建立起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并存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

二、重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机制

关于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的模式.国外一般有六种模式: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主办、政府成立公司经营;政府补贴、社会组织经营: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办、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经营:以及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商业性经营等发展模式。国内在推进农业保险制度试点中.也可概括为五种模式:政府扶持、商业保险公司农险政策性业务;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成立互助保险经营机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经营模式。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同时,以独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基础,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要手段.构建以政府政策支持为主要保障方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方面.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互协调发展的角度.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应充分发挥其首倡诱导基础上的虹吸与扩张的理论要求.以及世界各国农业保险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这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实现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确保政府意图目标的真实实现.还能够减少政府财政支出,避免新机构设立的膨胀和过高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有利于农发行通过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贷款的有机融合,扩大其业务职能范围,更好地发挥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体效能,尽快填补我国农业再保险领域的空白,并且现实可行,易于操作。当然,也可以委托中国再保险公司或其他有实力有兴趣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一部分农业保险的冉保险业务,但必须明确由农发行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担对商业性再保险的“最后保证人”角色。同样.对于农业保险中风险巨大、商业保险无力承保的险种,农发行也可以主动经营.并由政府以农业巨灾保障基金等形式负担,但也必须明确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

虽然农业保险是难度很大的财产保险业务.但它又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庞大的保险市场和极有分量的业务来源.当狭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市场被各公司基本分割完毕时,农业保险将成为业务竞争的又一个领域。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保险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保监会已明确将农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并列为未来重点发展的四大领域之一:我国未来保险竞争的主战场也将主要是在农村。所以,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战略来看.应该积极参与到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领域,而且早进入、早主动、早受益。当然.这也与政府有相应的激励和支持政策,以及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互补性配合密不可分。从而建立起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整体效能.实现政策性业务的市场化运作、政策性扶持和多元化经营。

农业保险范文2

[摘要]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新举措,它对稳定农民生活,降低经营风险,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意义。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农业的发展极不平衡,不利于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本文通过调研绍兴市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深入分析目前存在的困难和原因,摸索绍市农业保险发展的道路,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困境;对策建议

绍兴市农业保险是在2006年开始试运作的,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上绍兴的农业保险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并向好的态势发展。要持续高效地推进农业保险,必须着力解决一系列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问题和矛盾,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一、绍兴市农业保险的现状分析

农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有生命的动植物发生死亡或损毁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经营农业保险,成本高、费率高,定损理赔技术难度大,并面临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农业保险的以上特征,农业保险业务的纯商业化运作在国际上鲜有成功的例子。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把农业保险视为准公共产品,对其从财税金融等方面进行倾斜扶持。

农业生产过程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必然很大,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应是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的重点之一。但因为农保灾害机会多,损失率高,是一种受自然灾害制约较大的高风险的保险业务,不是赚钱的业务,商业性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做这种赔本的生意。前几年,我国农险保费收入一直呈大幅萎缩的态势。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解“三农”问题,党的十六大以来,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2004、2005、2006年连续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及“十一五”规划都对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绍兴市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地方政府迫切希望通过农业保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确保农业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

要增强农民的抗灾能力和灾后恢复再生产能力,必须搞好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政府支农的重要手段,可以改善农业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地位,促进农业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绍兴市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绍兴市农业保险是在2006年开始试运作的。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先在经济基础较好、农民参保意识较强的上虞市摘试点,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实行低保障起步,保大户大灾为主,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应对和化解大灾风险。2007年扩大到嵊州和绍兴县,2008年在全市全面推广实施。2006年参保的险种4个,支付赔款110.8万元,赔付率为114.8%;2007年参保的险种8个,上虞、嵊州、绍兴三个县(市)全年共有参保农户2554户,参保面达65.7%,支付赔款552.56万元,赔付率为228.1%,2008年主要参保的险种10个(4个必保险种,6个可选险种)。截至11月底,全市共有参保农户3178户,参保面达88.9%,核定赔款金额115.48万元(非满期赔付)。

从3年运作情况来看,市场行情明显有以下几个特征:1、参保率和保险品种逐年提高;2、赔付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亏损现象依然存在,赔付率受当年度的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如2007年绍兴因受台风袭击,农作物受损严重,赔付率就高;2008年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小,赔付率就相对较低;3、财政对参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及赔款补助标准在逐年提高。(2008年政府对农户保费的补贴水稻保费补贴为90%,大棚蔬菜、生猪、鸡、鸭、淡水鱼、林木为45%,能繁母猪为80%)。4、财政对共保体的经营扶持力度也不断增大。如免征其营业税、提高政府与共保体赔付比例等。

随着农业投入的不断加大,农业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农民收入逐渐增加,农民十分需要保险机构为他们提供农业保险风险屏障,解决在农业生产上的后顾之忧。总体上,绍兴的农业保险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并向好的态势发展。

三、绍兴市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农业保险补贴的实行在转移农业风险、减轻政府负担、引导农民积极参保投保等方面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属于政策性保险,它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方面的复杂性,加之农业保险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绍兴市是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地区,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的问题是:

(一)参保意识不强,市场需求不足。市场需求不足除了受农险的正外部性的影响外,还与农民参保意识不强有关。究其原因:一是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二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绍兴是风水宝地,大的自然灾害少,参不参保无关紧要;三是注重眼前利益,缺少长远打算,只希望立竿见影短期见效,而不愿从长计议持续发展;四是存在观望心理。农民受自身素质的制约,理解和消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能力较弱,对政策缺乏了解,缺少独立思考判断能力,往往要等到周边农户得到实惠才会“怦然心动”,才去参保;五是心存疑惑、担心受骗。许多农民由于受迷信思想和小农意识的影响,不相信保险公司,优柔寡断,担心参保手续繁琐、理赔程序复杂,交了保费害怕得不到保障,因此投保积极性不高。

(二)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和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农业保险由于缺乏再保险机制,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在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可有效分散风险,减轻农民的负担。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经营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而我们由于再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导致再保险市场一方面供给主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技术与服务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三)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导致市场失灵。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间的差异是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这样,全社会就搭了农险投保人的“便车”,导致市场需求不足。另外,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使全社会受益。当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也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全社会又搭了农业保险人的“便车”,保险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反过来又影响到对保险市场的有效供给。但无论是哪种情况,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无法对其正外部性进行收费补偿,农业保险的消费量始终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有效需求不足;同样,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有效供给也不足。供需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也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全社会又搭了农业保险人的“便车”,保险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反过来又影响到对保险市场的有效供给。但无论是哪种情况,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无法对其正外部性进行收费补偿,农业保险的消费量始终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有效需求不足;同样,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有效供给也不足。供需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

(四)保险中介机构缺位。保险中介机构的建立是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不可缺少的完善和补充。它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实践证明,利用中介补助机构的做法在保险销售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在保险产品的销售中,投保人大多缺乏对保险制度、保险产品的理解和选择,所以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熟悉保险产品的补助者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在农村这样一个点多面广、业务分散的保险市场中,正是保险中介发挥作用的大好舞台。中介机构可以将保险产品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以较低的成本,打开农村广阔天地的保险大门。然而,从我们绍兴的实际情况来看,推销保险产品的几乎全部依靠保险公司内部的业务团队,保险中介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尚未得到发挥。

(五)信息不对称,导致三大技术因素受制约

1费率厘定难。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而每年的自然灾害情况又不一样,年际间差异大,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其费率的制定应当要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而绍兴市目前有关农作物和养殖业的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等信息不很完整,很难对保险费率作出精确的厘定。

2理赔定损难。农业保险作为一个新险种,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理赔的高难度性。一方面由于承保标的是动植物,受区域和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其经济价值也随时期的变迁而不同,很难把握住其基本信息。因此,要制定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让农户满意的理赔标准就较困难;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的技术难度大,不可预见的因素多,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对定损人员的高要求。而目前我们从业人员大多数人是从其他行业转来的,对农业保险这个新险种没受过专门的培训,单一型多。复合型少;保守型多,开拓型少。

3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因素: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失控,通常是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和品种,农民是急于投保,其出险率和赔付率就高,保险公司亏损也大;相反,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和品种,农民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保险公司无利可获,经营成本上升,由此产生赔付率过高,费率过高。

(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难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农业保险人面临高监督成本和高赔付损失的两难选择,无疑都提高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破坏了保险主体商业经营的利益。成本一旦过高,保险人就会减少农险产品的供应,或者根本不供应农险产品。事实上,由于农业保险点多面广,且生产分散,保险公司监督力度不够,农民文化程度又普遍偏低,更有少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把保险当作“摇钱树”。因此,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的道德风险事件也屡屡发生,特别是养殖业,更容易产生骗赔的现象,如上虞生猪的报损案,就出现了部分参保户多次报灾、以轻报重等虚报现象。

四、对策与建议

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有效控制市场失灵。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不同于纯商业保险行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发挥职能进行调节,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是国外调节农业保险市场的成功办法。在具体操作上我们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和制度的完善,政府应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二要继续提高财政对保费的补贴额度,对粮食、油料、肉、禽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产品宜给予100%的补贴;对其他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在现有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保费补贴。三要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连年亏损的经营主体——保险公司,视亏损程度也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四是扩大以险养险的范围,以其赢利弥补农业险的亏损,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性发展。

2完善再保险机制,分散巨额风险。农业保险风险较大、赔付较高,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07年在三个试点县、市全年的赔付率高达228.1%。由于保险主体面对农业的非系统性风险需要独自承受高额经营成本,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时更是回天无力,没有农业再保险的支持很难发展。因此,政府一方面可以利用通过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来扩大风险分散面;另一方面可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以进一步增强抵御大灾风险的能力,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款或补贴方式,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以应对不可预见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有效预防在巨灾发生时能迅速开展生产自救,在最短的时间里把赈款发放到每一位保户手中;二是发展保险衍生产品,增强保险主体自身抗风险能力。

3加强保险队伍建设。由于农业保险点多面广,被保险人分布四面八方,加之农险标的是有生命力的动植物,它的形态无时无刻都在变化,其价值也随时期的变迁而变动,一旦出险,现场勘察定损、赔付兑现所需人力、物力较其他险种多得多,且时间要求高。(如牲畜保险,牲畜死亡后会腐烂变质,查勘若不及时,则难以鉴定其原因)。这决定了农业保险核保和理赔的复杂性和艰难性。为此,一是要加强专业技能队伍建设,定期对核保和定损人员进行培训。二是要抓好农村保险中介和营销员队伍建设。保险中介机构的建立使保险供需双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结合,减少了供需双方的辗转劳动,还可解决投保人因对保险专业知识缺乏而选择不好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产品的问题。

农业保险范文3

农业巨灾对经济社会影响巨大

在新经济形势下,参与农业经济的主体不仅包括农民,还包括与农业相关的企业,以及政府。然而,由于农业风险高度集中以及靠天吃饭的特点,一场极端灾害事件往往能导致大范围、高额度的农业损失,即农业巨灾,进而给各相关主体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基于这种情况,我国从2007年开始大力l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迅速推进。根据保监会的统计,截至2016年底,已覆盖了所有的省份,参保的农户2亿户次,保费收入达到417.1亿元,三大口粮作物承保的覆盖率超过70%。

一方面推进迅速,另一方面“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特点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低保障”使得农业灾害发生后,农民无法得到足额的保险赔付,收入大大减少。“广覆盖”使得保险公司在干旱、洪水等系统性风险发生后,往往受到大范围的波及,无法在空间上对冲风险;并且随着保险条件的调整,保险公司在平常年份很难累积足够的准备金,以在时间上对冲低频高强度的风险;同时,在现行的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之外,政府往往需要投入大量救灾资金,发挥其行政职能来组织抗灾救灾工作,而这部分额外的、大量的、不可预见的财政支出也给财政预算的稳定性带来挑战。

2016年内蒙古东部和东北西部地区发生严重干旱,对当地玉米及牧草等作物生长造成严重影响。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市共19市102个县(市、区、旗)共将近一千万人口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达600万公顷,绝收面积80万公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25亿元。此次事件使得在当地规模经营农业保险的各家保险公司种植险赔付率有极大攀升,全省种植业整体赔付率均在100%以上,受灾县市赔付率在300%~500%的也屡见不鲜。各地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抗旱救灾,内蒙古两次发放特大抗旱救灾补助经费,黑龙江也启动了Ⅳ级干旱灾害应急响应,以应对此次灾害带来的影响。

2016年安徽省的夏季洪水也给当地11市73个县(市、区、开发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根据安徽省民政部的统计,6~7月份洪涝累积造成一千万以上人口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112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44.7亿元,其中农业损失194.6万元。此次灾害的发生也使当地的农业保险公司赔付率大幅升高。政府同样组织了大批人力和物资进行抗洪抢险工作。

纵观世界,近年来也不乏农业巨灾事件在全球范围内同期发生,造成全球范围内的巨灾事件。例如,2012年美国主要粮食地区发生大规模干旱事件,使得当年美国全国农业保险赔付率达到150%以上,美国玉米严重歉收,价格飙升,也因此打击了以玉米为饲料的肉类企业;同年,布拉万台风给韩国农业带来重创,当地市场保险赔付率超过350%;同样是在2012年,俄罗斯受到干旱影响,当地农业保险市场赔付率超过150%;当年乌克兰赔付率超过300%。农业巨灾风险在各个国家的保险领域都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自然条件复杂,各种灾害频发是我国的客观现实,加之农业抗风险能力差以及现阶段农业保险的保障单薄特点,使得巨灾对农业的影响尤为突出。灾害事件发生后,主要表现为农民收入急剧减少、保险公司业务付费大幅上升,政府的财政投入显著增加。

国内外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现状

对于农业巨灾保险而言,国际上较为发达的农业国家倾向于利用高保障的保险产品来给农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止损方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灾害发生后政府的救灾负担。然而农业保险公司的风险会相应增加,并在巨灾发生后需要承担巨大的赔付责任。所以农业保险公司会针对自己的风险情况,进行较为充足的再保险安排,确保灾害发生之后公司的业务经营平稳。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我们也看到许多国家政府和金融机构,正在联合国际各方力量不断向前推进农业保险计划。包括完善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或者以国际合作的形式开展农业保险项目,以平滑主要灾害风险、增加抗灾能力。

对于我国保险业来说,由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差异,也催生了不同种类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法。例如,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部分地区,针对当地可能发生的农业巨灾风险,政府留出部分预算以帮助保险公司完善农业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与此同时,大部分地区政府在发生农业巨灾事件后,其自身也要承担大量的责任,需要充足的资金来进行抗灾救灾工作,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向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帮助。针对这种情况,2016年部分省份开始进行了巨灾制度建设的探索,例如黑龙江省开始试点利用指数保险的方式平滑农业巨灾给当地财政带来的波动。

可以说,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当下还较为有限,农业巨灾风险需要农民、保险公司、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在现有北京、上海、黑龙江等地对农业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实践的基础上,整个行业和社会也在积极探索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方法。

如何更好地做农业保险

巨灾风险管理

我国现有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较低,例如对于种植业保险,大部分地区保额尚不足完全覆盖物化成本;非大宗粮食作物、畜牧物种之外的很多特色作物、牲畜、水产等类型尚没有保险产品为其提供保障,这导致了灾害或者巨灾发生后农民无法得到足够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针对农户实际需求,采取扩大保障程度的方法来降低农户的农业巨灾风险。例如,可以利用适当提高大宗作物的保险金额,开发产量保险、收入保险、气象指数类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积极探索丰富新品种的保险保障等方法。使得巨灾事件发生之后,农户能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险赔付以应对巨灾发生后农业再生产的投入。

对于农业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在农业保险起步的几年内,国内整体没有发生严重的农业巨灾事件,导致保险公司容易忽略对巨灾的风险管理,外在表现为对巨灾风险可能发生程度的低估并且巨灾风险分散安排不足。例如,国际上多数农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保障可以覆盖到赔付率的200%以上,而我国的大部分保险公司一般止步于赔付率150%左右。而在气候变化可能带来越来越频繁和剧烈的灾害事件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应重视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以确保自身的经营稳定性,从而更好地服务农户。

农业保险范文4

产险公司“不想谈”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农业需要保险。但20多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包括种植、养殖及房屋等财产)的赔付率是88%,大大高于保险业公认的临界点,农业保险的经营逐渐萎缩直至整体撂荒。

据河南省保监局提供的数据,2005年河南省“三农”保险保费收入20.7亿元,占县域保险保费收入的28.22%,占全省保费收入近9.69%。其中,产险553.23万元,寿险20.69亿元。全省只有人保财险一家公司开展了农业保险,去年保费收入累计为66.2万元,赔款39.85万元。

不只河南,对于全国的保险业来说,农村保险中的寿险和农业险是典型的“长短腿”。

4月29日,《中国经济周刊》致电人保财险河南分公司。获悉来意并请示经理后,公司营销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理表示个人不方便接受采访,让记者找“省公司宣传办”。

一番查询后,记者拨通了人保财险河南分公司人力办公室的电话。一位陈(音)姓工作人员请示后向记者转达了经理的意思:农业险现在比较萎缩,滞后,不像别的险那样蓬勃;一年下来,全省保费收入才几十万,还主要是机车险,且国家没有任何政策,所以不想谈。

中国再保险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坦言,农业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就是个小市场,不挣钱。国家让做,又不给补贴,所以大家积极性不高。“国家的事儿,国家又不做,保险公司就随便做,能捞就捞点,捞不上也无所谓,反正不是我的主要市场。”

“我们的态度是鼓励但是不逼迫”,河南省保监局局长欧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国的农业发展状况和整体综合实力决定了农业保险短期内不会有太大的发展。即便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走的路也相当艰辛。现在看来,美国的农业保险在财产险,乃至整个保险业中的比例也不是特别高。

“面对风险,农业很无奈,克服风险的能力很差。探索农业保险的形式,要积极而慎重”

寿险公司大步走

4月14日下午,河南某县人寿支公司经理赵广辉(化名)刚上班,便有一位老农就索赔案件找上门来。

老人的儿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但因其属于无证驾驶,按规定本应拒绝理赔。“但因为他儿子投保时,本村的保险人,是个电工在兼职做,没有给他说清楚,所以我们向市公司反映后,给予5000元的赔偿。我都为此到市公司跑了两趟,他还不满意,硬要赔他三四万。”

打发走老农后,赵广辉心情很烦躁。“基层公司很不好做,你看他们动不动就跑到我的办公室来。整天处理这些事情,麻烦得很。我现在不求有功,只求无过。”他向《中国经济周刊》抱怨说。

记者问他农民希望的保障内容和喜欢的险种是什么,赵广辉笑了笑说:“农民知道什么?还不是你说哪个好就是哪个好。”

在人的游说下,陈村的一位母亲为女儿购买了两份保险。当记者问她“这些保险是做什么的”时,这位母亲不知如何回答;反倒是她3岁的女儿脱口说:“保险是送报纸的”。母亲笑着解释道,因为经常有人带着一叠叠的资料到家里来宣传,女儿便记住了。

保险公司当然不只“送报纸”这样简单。

记者从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和太平洋人寿河南分公司(简称河南太平洋)了解到,目前县域保险是各公司的核心业务,大家正忙着铺设农村销售网点,发展农村销售人员,抢占农村市场。

据河南太平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介绍,目前公司下辖93个县域营销服务部和47个乡镇营销服务部,县域机构覆盖率为92%。县域保险个险期交业务占总保费的73%。

该负责人认为,虽然目前农村市场存在诚信度低,农民保险意识弱、收入低、人素质低、误导消费者等等不利因素,“但农民没有公费医疗、养老金、退休金,他们对保险的需求程度要大于不利因素的消极影响”。

市场之大,使得增员尤为重要。目前农村保险人约占河南太平洋人总数的70%,“可增员很难,队伍拉不起来,就很难有业务”。

目前销售队伍的素质和农民的合同意识都很差。“许多农民觉得在合同上签个名字没什么事,保险嘛,买了就什么都要保。”而农村的业务门槛又太低,业务队伍的流失量又比城市高。优秀的人不愿意干,劣币驱除良币,造成恶性循环。“如果继续恶搞下去,保险就会变成过街老鼠。当然,改变它是个长期的过程。”

农业保险范文5

关键词:日本农业保险 种养殖业保险 启示

一、引言

我国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业经营模式,生产经营十分分散,土地种植规模小。单个农户抗风险能力低。面临着小生产和大市场难对接的矛盾。而我国是农业自然灾害最频繁的国家之一。农业的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使得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面临着较高的经营费用和赔付率。我国虽然从1934年就已经开办农业保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发展比较缓慢。很少有成功的经验。在1985~2004年,我国农业保险除两年实现微利外。18年呈现亏损,累计亏损18.67亿元。20年中,农业保险业务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从1994年起,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逐年下降,险种不断减少。规模逐渐萎缩。到2004年农业保险试点由于政府的支持,保费迅速增长。但是农业保险仍处于高赔付率状态。

日本是农业保险开展比较早的国家,其农业保险共济组互助模式符合我国现有的农业生产分散的情况,采用这种互助模式可以有效降低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成本,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我国财政力量相对薄弱,地域广大。农业生产比较分散,移植式制度变迁比创新式制度变迁成本上低、风险小的情况下。借鉴日本模式。探寻出应对这些困难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对策。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程。

二、日本农业共济保险模式

日本农业保险在20世纪20年代开始发展,是一种民间非盈利团体农业共济组合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的模式。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所有农作物耕种面积达到预定规模的农户。即被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小规模农作物种植农户。可以自主选择,按政府指令种植稻谷、小麦养殖的农户。不用投保就自动参加了保险。日本的农业探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一)健全的法律体系

日本早在18世纪的幕府时期就引进中国明朝的“设仓”、“广惠仓”制度,建立政府的仓储后备,进行灾害救助。而真正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建立的,1929年的《家畜保险法》、1938年《农业保险法》标志着日本农业保险的真正建立,1947年日本把《家畜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合并为《农业灾害补偿法》。随着本国农业的发展,在原有的政策法规支持下。日本不断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范围。1966年,对家畜保险制度进行了修改,采用以农户为单位的承保方式。改善了保费的国库负担。1973年开始实施果树保险。1979年开始实施旱田作物及园艺设施保险,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1985年,对《农作物保险法=》做了进一步修改,根据投保人或区域的受灾实际情况,允许制定相适应的保险费率。下调了农作物保费国库负担比例,放宽了水稻保险强制加入标准。2003年,对农作物保险等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是扩大了农户对农作物保险的承保方式的选择范围。

(二)完善的组织结构

日本特色农业互助保险机构分为三级:市、町、村为最基层的农业共济组合,都、道、府、县为二级的农业共济联合会,设在农林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会计处为最高一级,此外还设有农业共济基金。政府为经营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提供50%的经营管理费补贴,不足部分向农民收取。2004年。政府的经营管理费和保费补贴占当年农业预算的比例为4.3%。

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负责该地区周围农户的农业保险,向会员提供防灾防损的工具,现在每家种植规模达0.3公顷的自动成为共济组合的成员。农业共济组合负责农业保险的基层经营,负责承包农户的水稻、小麦、家畜等的保险,收取保费,对标的物进行损失鉴定,支付赔款等。当投保人连续一段时间没有发生灾害时。共济组合将退还一部分保费给农户。

都、道、府、县为二级的农业共济联合会,负责对本都、道、府、县的再保险工作。如果本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无力承担投保人的风险时。便可向联合会分保。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业共济组合的自留责任增加到农作物正常损失部分的50%-80%,将分给联合会的责任可以减少到20%-30%。一般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分别为:共济组合10%-20%。联合会20%-30%。政府50%-70%。若遇有特大灾害时。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这就保证了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农业再保险会计处负责对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和分保。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巨灾损失,分散风险。政府对联合会的再保险采用超额赔款再保险。此外在农作物损失严重时,农业共济基金还可以贷款给联合会。

(三)保险费率及补贴

日本农业保险金额有4种确定方式:一是田块承保方式:单位产品(公斤)的保险金额×耕地的基准产量的70%;二是半抵承保方式:单位产品(公斤)的保险金额×农产的基准产量的80%;三是全抵承保方式:单位产品(公斤)的保险金额×农户的基准产量的90%:四是灾害收入保险方式及质量保险方式:基准产值×40%-60%《保险金额》基准产值为90%。在农业保险费率确定的情况下,日本政府为成员农产负担部分保险费,国库补贴水稻、早稻保费的50%,麦类保费的50%-55%(麦类保险费补贴采取的是超额累进制,即基本保费率低于3%的补贴50%,高于3%的补贴55%),家畜保费的50%(其中猪为40%),果树保费的50%,经济作物保费的55%(其中蚕茧为50%),园艺设施保费的50%。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费总额为1298亿日元,其中国库负担647亿日元。国家负担比例达49.8%。在出现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时。例如较大的疫情、大范围病虫害、冻害等。国家财政给予兜底补贴。

三、日本农业保险对我国开展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的启示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纵观日本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农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政策是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它主要包括经营组织。农业保险业务、政府的定位三个方面。首先,明确政府在国家农业保险中的定位。我国现在整个保险市场发育不完善。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我国政府应在农业再保险机

制、巨灾风险基金和市场的监管上发挥更好的作用,为农业保险提供最后的保障。更好的监督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其次。明确农业保险的对象(强制与自愿参加的农业保险)、风险区域划分(美国、加拿大费率具体到农场,日本费率具体到地块)、费率等级、保障水平、再保险机制等等。由于我国地域广。种植分散,建议风险区域划分具体到县级;同时鉴于农业集中生产区域的风险比较高。应打破省域限制,以生产区域和种类划分费率;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建议低保费。保障基本生活,全面覆盖的农业保险体制。再次,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组成、组织结构、法律地位和性质、资金来源、盈余分配等等。建议以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的责任,承担我国农业原保险。利用其具有的信息和地理优势,可以减少经营成本。当发生大自然灾害时。可以向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和政府保险机构分保,同时商业保险机构也可以直接承保农业原保险。

(二)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

针对农户生产分散。规模小等问题,建议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对本社或本社区的农户承担原始保险。这便于组织农户参保,更好地防灾抗灾。加强内部监督,减小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同时加强同外解谈判的力量,有利于针对本区的自然地理状况缴纳相应的保费。同时其他保险机构可以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再保险。这样既有利于降低同农户接触的成本,又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推广和赔付。同时针对我国近些年发生的全国性的大面积自然灾害。政府应建立巨灾支持基金组织。以应付特大面积的灾害,为农业生产提供最后的保障。

农业保险范文6

农业从业主体的转变与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表明,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主要包括两类:政府和保险公司,以政府为主体供给的农业保险带有公共政策性,以扶持农业发展为目标;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供给的农业保险面向市场,以获取保费收入为目标。当然,也有部分社会资金投向了农业保险领域,本文将这一部分农业保险的供给划为第二类,因为社会资本无论是农业保险基金形式还是其他组织形式,都以获得收益为目的,这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关键。本文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供给表示为SG,将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保险供给表示为SE。1.以传统农业从业主体为需求主导的农业保险市场在以农户(自然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条件下,农业从业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收益和成本的计算,没有市场风险的概念,对农业自然灾害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基本上是“望天收”。农业从业主体对农业保险需求的明显特征是分散、无规模经济性,需求的无序性造就了农业保险供给的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与农业从业主体之间是一种非完全信息的委托关系,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很明显。农业保险市场运行情况见图2。在传统条件下,由于农业从业主体保险意识不足,农业保险需求处于较低的水平(D1),保险参保率无法达到商业保险公司均衡保费费率水平(r0)的要求。由于农业保险操作成本较高,农业保险市场需由政府公共政策启动运行(SG),比如我国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SG的推动下,农业从业者的整体收入水平由于保险的实施,在稳定的基础上保持上升,保险购买能力增强,农业保险市场需求水平由D1移至D2,参保率的提高可使保费费率达到商业性保险公司要求的r0水平。从A点开始,农业保险主要由商业性保险公司供给(SE),实现了供给与需求在更高水平上的均衡。在整个转变过程中,政府是参与者,我国2004年以来开展的农业保险试点就是基于这种理论的实践。2.以现代农业从业主体为需求主导的农业保险市场在现代农业中,农业从业主体是具有非人格属性的契约性组织,比如农业企业、各类农业合作组织等,这些组织内部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其对农业保险需求的特征是,需求分布集中,具有整体性和规模经济,具有良好的财力支持和规范的财务制度,能够把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制度相对健全和经营情况相对透明的法人主体与保险公司之间是相对完全的委托关系,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农业保险市场运行情况见图3。在现代农业条件下,农业从业主体具有较强的农业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观念,投保意识强,农业保险市场需求从一开始就处于较高的水平,设定处于图3中D1的位置,r0满足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参保率的要求,农业保险市场上供给与需求初步均衡于A点。随着需求水平的上升,即需求曲线由D1移至D2的位置,两者直接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了均衡,这是市场机制驱动的结果。这样,也改变了农业保险市场的低水平均衡问题,实现了高水平均衡。在整个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外生的,没有在模型中反映出来。3.两种形式下农业保险市场的比较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第一,尽管在两种形式下,农业保险市场最终都得到了有效率的运行,但显然,第二种形式即以现代农业从业主体为需求主导的农业保险市场能实现更高水平的均衡。第二,就政府在两种形式中的作用而言,在第一种形式中,政府是农业保险市场的参与者;而在第二种形式中,政府的作用没有直接在农业保险市场的存在和运行中显示出来,政府的作用是隐性的。从直观上看,第二种形式下农业保险市场自身能够达到均衡,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是资源浪费。第三,相比于农业保险发展的第一种形式,第二种形式是长期发展趋势。进一步分析,两种形式下农业保险市场运行效果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设定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从业者的性质不同。第一种形式更接近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的现实,特别是对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条件而言,尽管有一定的实施成本,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通过公共手段转移资源支持农业的一种必要形式。

政策启示

本文关于两种形式下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分析表明,传统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下农业从业主体的特征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在以规模化经营为基础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下,农业从业主体与保险公司之间接近“完全合同”,正是这种信息较为完善的契约关系,极大地改善了农业保险市场存在的基础。第一种形式向第二种形式转变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农业从业主体由分散的农户向具有非人格属性的法人组织转变。目前我国农业从业主体转变进程缓慢,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市场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核心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从业主体结构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农业生产基本上还是以家庭为主,参与各类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及供销社系统的家庭数不到全部农村家庭数的20%。二是尽管在理论界不断有学者提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但实际上土地流转并不顺畅,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缺乏基础。三是农业从业者素质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2011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占82.5%,远高于世界平均平。①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力,刺激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然而时过境迁,曾经的制度红利基本上已经不再存在。党的十提出了“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历史任务,“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阶段。新形势下,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使生产经营主体由分散向集中、由自然人向企业法人转变,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投资发展公司承担农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等各项职能,[5]以此形成规模化经营的基础,逐步构建符合现代农业需要的生产组织,引导更多的金融保险等资源进入农业领域。政策的着力点在于培育农业经济面向市场的主体,具体来看有如下几种途径可供参考:一是要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现形式(如龙头企业+农户)向现代产权制度升级,建立一个产权明晰的契约性组织,发挥组织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形成农业保险大规模开展的组织基础。[6]二是营造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环境。关键是加快改变现有的农业土地制度。导致农村土地流转不畅的原因主要是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这是长期内解决农业发展问题的制度基础。[7]三是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长效的制度化的进城务工农民工的保障制度,促进市场对农业资源特别是农业从业人员的合理配置。四是实施相应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8]鼓励和引导具有现代经营知识和理念的人才到农村发展,提升农业从业主体整体的知识水平和农业生产的效率。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近期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参与各方的利益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这是政府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一次重要进展。农业保险对农业现代化的意义将在农业发展新的历史环境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曹卫芳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