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引进管理办法范例6篇

科技成果引进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引进管理办法范文1

一、理清思路,营造民营科技企业新一轮发展的氛围

1、抓住政府机构改革、科技系统结构调整的时机,动员更多有科技专长的人员,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分流出来,面向市场,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吸引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大中专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到这类企业工作或创办这类企业。鼓励离退休、辞职和社会科技人员投身民营企业的创业。

2、鼓励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允许中小型技术开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在核清资产的基础上,通过控股、租赁、拍卖或托管等多种形式,转为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

3、引导中小企业增强研究开发、吸收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管理水平,使其逐步成为科技型企业。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科技示范户创办各类为农村提供科技服务的民营科技型企业。

4、支持、引导科技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社会公益型研究和服务机构要发挥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大力兴办科技咨询、信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民营科技第三产业。对广大科技人员兴办的科技信息机构,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使其健康发展。

5、根据科技经济现状,瞄准国际国内两大市场,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推动民营科技型企业开发和经营技术密集产品,发展高新技术,形成新兴产业群(带),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较好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创办民营科技工业园。

6、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之间、民营科技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合资、合作、联营、相互参股、兼并及收购等方式形成规模优势,提高综合实力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规范管理,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7、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宏观指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及时解决它们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科技、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人事、经贸委、银行等部门参加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各有关部门以及政法机关要以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为己任,密切配合,搞好配套服务,为其保驾护航。大力扶植技术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对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各地要大张旗鼓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8、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落实政策,组织好年度民营科技型产业计划的实施。负责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综合统计、项目申报、纠纷调解、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及在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认真做好企业的认定、登记、统计、年检、人员培训、项目立项、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协助办理人员出国(境)、技术进出口、贷款事项等。

9、适当放宽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申办条件,允许新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实行营业执照预备期。凡市内外人员在**市范围内新办个体、民营科技型企业,凭身份证即可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要做到随到随办,只收工本费。个体、民营科技型企业经营场地确有困难的,可以创办人的家庭住所为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申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或符合条件申请转为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其他企业,首先应到当地科技局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科技企业证》,然后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方可纳入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范畴,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由个人集资、领有集体企业执照,实行个体、合伙、私营经营方式的,应据实重新登记认定。

10、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按《公司法》将其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今后新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健全制度。各地在确定产权时,应允许科技人员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

三、落实政策,优化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环境

11、改革人事管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调转、辞职等多种形式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原住房待遇可保持5年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其档案工资。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经双向选择和当地人事部门同意,报毕业生分配部门批准,可办理派遣手续,保留公职人员身份,工龄照算。留学归国人员来我市创办这类企业,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项目,在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具有大学以上文化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科技人员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经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可优先调入落户,并就近对口安排子女入学入托,学费标准按城镇户口同等收取。在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可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12、广辟资金来源。各级金融部门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项目等贷款要给予大力扶持,对以土地、房产抵押贷款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有关部门应从简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按收费标准的50%收费。各级财政周转金要扶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市级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划出相当部分用于实施市民营科技型产业发展计划,依照财政周转金管理有关办法实行全额有偿使用。

13、对现已投产的生产性民营科技企业和新办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费征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府发[20*]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浙江经验加快经济发展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的通知》(*府发[20*]22号)等文件有关条款执行。民营科技型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可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科技成果引进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 文献标识码:A

中D分类号:F27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6-0255-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36.126

1 认定管理政策及认定管理工作的简要回顾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始于1991年。1991年出台国发【1991】12号文,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开始对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1996年出台《关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有关部门开始在更大范围推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2000年出台《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与办法等进行了修订。2008年出台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8】36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办法与管理细则等进行了再次修订。自此认定管理工作依照2008版认定管理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并步入正轨。

但2008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实施多年后,政策弊端逐渐凸显,如认定门槛过高、技术领域范围相对滞后、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足等。以中部科技大省湖北省为例,2015年年末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5894家,而2015年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仅3300余家。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08~2015年累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仅1063家。

2016年,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政策扶持,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双创”,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国家经济升级发展,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先后出台,对施行了8年的2008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与完善。

2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性

2.1 政府层面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把中央、地方政府制定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到实处,即通过鼓励创新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等政策导向,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特别是对核心技术的掌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

政府培植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措施,包括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科技计划、项目用地和金融保险出口信贷等。

2.2 企业层面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多项配套政策扶持,主要包括:(1)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在通过研发费用确认后,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3)获政府项目资金优先支持。

此外,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成为企业投标、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上市以及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介入等的重要筹码。

3 对认定管理新规的解读

2016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较之2008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在组织实施、认定程序、认定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与修订,本文仅就与认定条件的相关问题对新规进行重点解析。

3.1 高新技术领域

较之2008版认定管理政策,高新技术领域变化较大,既有增加,也有删减。

在电子信息领域,增加了大数据处理技术、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等;生物与新医药领域,增加了质量控制技术、食品安全检查技术等;在新材料领域,增加了纳米材料、特种材料制造技术等;在高技术服务领域,新增了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智慧城市等服务业支撑技术;在资源与环境领域,增加了生活垃圾处理与资源化、非常规污染检验检测技术等。此外,将2008版《认定办法》中“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为“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并增加了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设计等。

此外,2016版新规为新兴产业在诸多技术领域中设定了技术方向,如文化创意产业在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字体设计与生成技术,在新材料领域的文化载体和介质制造技术,在高技术服务领域的数字电影生产制作技术等。

新规剔除了如环保用高性能多空陶瓷材料制造技术、农产品深加工与现代储运等落后或业已成熟的技术领域。

3.2 知识产权

新规调整了2008版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包括:取消了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年限限制;取消了以独占许可获取知识产权方式;将外观专利纳入知识产权计数;将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测方法等作为知识产权成果,拓宽了知识产权评价范畴。

新规明确要求,“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该条款厘清了企业主要产品与其自有知识产权的“关联性”。

新规还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了类别划分: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部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此类条款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先进性”的认可。

3.3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新规部分调整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指标,即年销售收入5千万以下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由6%调降至5%。中小企业显然可以从新规中获益。

3.4 科技人员

新规取消了科研人员的学历要求,降低了“科技人员占比”指标,由过去的30%降至10%。此条款的修订降低了科研人员在人数、学历等方面硬性条件的门槛。

3.5 研发费用

新规提高了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占比,限额比例提高到20%,同时要求企业申报高企认定时需增设研发费用辅助账。

3.6 主要产品(服务)占比

新规规定,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超过50%。此为新规新增加的要求,此条款明晰了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及其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关联性。

3.7 研发管理水平

新规对研发管理水平,不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实施层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在企业对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激励,对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要求更加细化、更加明晰。

3.8 企业成长性

新规由对企业原总资产增长率指标考核改为对净资产率增长率指标考核,条件更加严苛。

4 相关建议

对照新规,企业申请认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下面仅就以下三个重难点工作提出建议:

4.1 高新技术领域归属

2016版《认定办法》明确规定,“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即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企业将无法通过高企认定。

科技部统计数据显示,至2015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共7.9万余家。按2008版《认定办法》进行技术领域归类,其中:电子信息28.79%,新材料15.37%,生物与新医药10.15%,航空航天0.65%,高技术服务5.2%,新能源与节能5.79%,资源与环境5.33%,先进制造与自动化28.39%,其他0.33%。

上述经验数据表明,即使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企业,不同的技术领域,认定通过率也可能有较大差距。所以分析企业现有产业基础,把控企业科研投入方向和强度,对企业技术领域进行合理归类既是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的方向性任务。

4.2 知识产权管理

新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须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当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些条款要求企业必须明了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同时也必须明晰其权属性。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工作,也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较之2008版认定政策,新规更注重知识产权的“先进性”以及企业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这些政策变化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储备与管理,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龙头企业可以在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方面做一些工作。

4.3 科技成果转化

新规丰富了科技成果转化内涵与转化形式,但对科技成果转化要求更加严苛,如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而“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数不低于5”,对一般企业而言都是不小的压力。

榇耍企业必须破除既有观念,按照新规要求,重新梳理与制定工作流程、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重构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管理体系,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多渠道获取转化效益。例如,在考核方面,企业可以从项目来源、转化形式、转化效益三方面对科研成果转化工作进行考核。项目属企业自主研发的,可以按项目立项、结题、成果鉴定报告、知识产权等进行考核;属产学研合作或技术外购的,可以按照对产学研合作项目或技术转让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研究,对签订研发合作协议或技术转让协议的合法合理性等诸多方面进行考核。转化形式属自行投资实施的,可以对转化结果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考核;属合作实施的,可对转让合同、许可使用合同、成果评估报告及对应股权合同等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理性诸多方面进行考核;属其他协商确定方式的,对相关协商转化协议合法合理性等进行考核。对转化效益的考核,依据新规要求,可以按照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类别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考核细则。

参考文献

[1]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S].

科技成果引进管理办法范文3

面对当今复杂的国际形势,面对中国社会整体发展水平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现状,面对区域发展不平衡趋势的加大和由此引发的大量(潜在)的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应该在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过程中,优先考虑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重大变革,创新与科学管理体系的建设,通过对国家科技创新资源的重大战略结构调整,对国家研究所、研究型大学的布局进行优化,在形成新的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对不适应中国社会未来发展的科教文卫体制进行系统的清理和变革,彻底改变运行机制。围绕解决科技研发、高等教育、产业发展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目标,以建立一个基于先进文化发展体系基础之上的新型产学研合作体系框架与协调管理科学体系为改革的技术目标,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通过严格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管理和经济调控等多种方法和手段,对科技研发、高等教育、文化建设与产业发展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对国家科技力量布局调整与区域创新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高端人才的均衡分布,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相互之间充分、合理、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地竞争,形成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在科技研发工作与产业升级工作中的核心主导作用,落实高等学校在国家法律法规约束下的自主办学,形成研究型大学在培养高质量人才工作中的示范效应,形成科研与学术机构良好的运行环境和互动交流机制,形成分层次分类管理和分级竞争格局,最大限度地排除非学术性因素对国家科技研发工作和高等教育的消极影响,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科技研发中的创新研究和高起点的科技开发工作更好地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提供制度、政策与环境支撑和保证。纵观中国高等教育体制与科技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应该重新认识和审视高等学校在整个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将高等教育、科技研发、产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改革和发展工作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基础上,在以建立先进文化发展体系基础之上的新型产学研合作体系作为社会改革的一个技术目标的实施过程中,应以优化资源布局与分布作为改革的切入点,坚持技术创新与产品创新的市场主体为企业,坚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充实后成为实体)、国防科技系统、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国家研究院所以从事和承担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工程、社会、文化等项目研究为主,坚持技术创新和应用开发的主体为企业,坚持高等教育以培养高质量的各类人才为主,在研究型大学中倡导教学与科研并举,以高层次研究型大学作为另外一支科技研发和文化建设力量参与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技术密集型工程项目中关键部分的研究与开发及文化建设项目工作,与科研院所优势互补。在科研工作中,教师或从事纯粹的基础研究(含承担重大项目),或与中国科学院、国防科工委系统、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国家研究院所合作,参与国家重大关键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或深入企业和社会各行各业参与技术密集型工程项目开发,以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综合研究实力和教学质量,帮助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帮助各行各业解决生产和社会实践中提出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难题(含重点项目和部分重大项目),向企业和社会辐射先进的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优秀文化,帮助企业和社会用人单位培养各类特殊专门人才,使自身更好地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同时,各类学校要积极融入本地域的文化发展之中,研究型大学更应在传承文明、发展本地域优秀文化的过程中,与文化机构通力合作,发挥研究型大学创新人才密集、学科云集、智力富集的优势,努力建设先进的区域文化发展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理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文化建设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社会分工和工作重点,优势互补,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2改革的初步建议方案

2.1政府对教育监管的改革

(1)对高教优质资源进行重大战略结构调整,优化配置,合理布局,体现国家意志。(2)成立大学拨款委员会,制定科学、合理的拨款、奖励与惩罚办法。(3)调整、优化学位点布局,推动学位体系从审批、监管向动态评价、监管、引导转变。(4)制定高标准、粗分类、具有较高水准、符合大国特点的各类成果认定标准和程序。(5)明确高校各类运行数据的分级定期披露和第三方审计、评价、公示制度。(6)制定监管研究型大学和教学型大学的方式方法,为大学提供有效的服务。(7)以学校上一年度实际升学率数据为依据,改革研究生推免入学名额的计算办法。(8)研究生招生初试改为全国统一考试,完善学校自主复试、录取和社会监督。(9)尽快推进大、中小学每年二季招生,所有学生分春、秋季参加考试、入学。(10)明确各类研究型、教学型大学的师生比例和教师的基本工作条件、任务。(11)制定高校教师晋升的国家最低标准和统一的基本薪酬标准、教师双向流动机制。(12)明确研究型大学的社会定位和参与建立产学研合作体系的分工、职责。(13)选择一批位于中心城市的非重点已建成高校,将其改为私立或民办大学出售。(14)将一大批位于地级城市的非重点大学改为国有民办或股份制教学型大学。(15)遴选一部分新建本、专科院校,由行业领头企业、骨干企业、重点企业主导联合办学。(16)政府对教育质量的监管重点转到对处于教育质量末端学校的帮扶、整改方面。(17)政府积极引导,在构建新型产学研合作体系框架和协调管理方面给予支持。(18)政府积极引导,在构建区域先进文化发展体系框架和协调管理方面给予支持。(19)按照政治理论课程教学大纲和内容要求,由国家负责制作教学电视录像片。(20)明确大学作为社会文化、学术与教育服务机构的属性,自主独立办学。(21)建立大学校长由社会名流推荐、校内选举产生、主管机构任命等多途径遴选办法。(22)明确大学依法办学、自主办学,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违法干预、干扰办学。(23)加快高等学校教职员工与公务员退休养老办法并轨改革,建立新的人事管理体系。(24)修订学位条例,明确部分学科取消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规定学科最高学位。(25)全面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高等教育和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2.2外部社会办学环境的改善

(1)制定国家科学技术研发经费的拨款办法和重点、重大项目管理新办法。(2)明确各类高校参与科技研发,参与产学研合作的分工、职责和管理办法。(3)明确各类高校在参与社会文化事业,构建区域先进文化发展体系中的分工和职责。(4)制定高校教师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双向流动机制和接续管理办法。(5)遴选一批合适的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建立面向全国、面向区域的教师培训基地。(6)建立全国师资与学术交流中心,负责受理教师招聘、人才与国际学术交流等事务。(7)建立全国统一的成果、项目、人才的学术鉴定、验收与评价机构,负责学术评鉴。(8)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学毕业生就业与质量跟踪监测体系,定期就业情况报告。(9)对基础教育和升学考试进行重大变革,在基础教育阶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10)对高考和大学录取办法进行系统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学生健康成长。(11)明确大学各类事务中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示。(12)制定各类社会岗位不同学历的最低工资标准,促进各类单位合理使用人才。(13)用行政法规明确工作日大学校园不对社会、游客开放游览(经学校同意的例外)。(14)取消大学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一系列干扰学校自主办学的统一颁证考试。(15)政府保障研究型、教学型大学教师实行定期带薪学术休假并保障资金投入。(16)大学基建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规划,投资建设由主管部门与地方共担。(17)明确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地方政府职责,按城市规划限期三至五年整改完成。(18)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完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2.3大学自主独立办学

明确大学在国家教育方针的引导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自主独立办学,但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加快内部的调整,使之符合办学约束条件。(1)制定大学的,作为学校办学的基本法规。(2)在政策引导下,非重要学科从研究型大学有序退出,仅保留几个高水平学科点。(3)在政府政策和引导下,明确学校不得低于国家学术标准聘任各级职称教师。(4)在政府政策和引导下,明确大学在校学生不得超出师生合理比例的上限。(5)在政策引导下,完成高水平教学、科研人员向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有序集中。(6)在政策引导下,完成部分研究型大学教师向教学型大学、企业有序分流。(7)在政策引导下,部分教学型大学完成改制并出售运行权及管理权。(8)在政策引导下,部分教学型大学完成划转,归入企业代管,开展合作办学。(9)在政策引导下,相关高校做好部分学科终止研究生招生、培养、教师分流工作。2.4学科专业办学(1)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下,所有高校都必须把培养高质量合格人才放在第一位。(2)每个基层院系都要明确学科专业教育是采纳经验办学方式,还是采纳科学办学方式。(3)选择经验办学方式,需要调研、借鉴兄弟院校培养模式,经修订形成本校方案。(4)选择科学办学方式,需要创立学科人才培养科学理论体系,或遴选科学理论体系。(5)建议无论是采纳经验方式还是科学方式,教师须承担授课任务,教授/副教授都有授课的约束条件。(6)在政策引导下,高校自主确定科研和学术发展方向。(7)建议每个学科应努力建立学术委员会决策指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负责制。(8)建议高校每个学科根据自身特点,逐步转向学术和文化价值观引领专业办学。(9)具备受理教学事务争议、学术争议、行政事务争议的讨论、协商与仲裁机制。

3改革初步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概述

科技成果引进管理办法范文4

科研事业单位转制首先要处理好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把技术从科学中分离出来,使之与经济紧密结合,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技术工程体系,创造一个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组织环境。

产学研合作一直被认为是提高科研效率,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的重要途径。科研事业单位企业化转制后,在企业还不足以承担创新主体的过渡期,推进技术创新更需要加强种创新所需要的创新要素的组合。这种机制应该建立在以产权为纽带的全面开放的基础上,包括资源的共享、人才的共享、研发基础设施的共建,并逐渐消除产学研在技术创新合作过中的各种壁垒。在运作机制上可从原来的科研成果购买制、项目开发委托制向课题制、招标制以及技术要素参与收益薪酬、技术股权、技术期权等方式转变。这些转变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实践中已经进行了试行,在加强产学研合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需要进一步突破的是在创新能力建设上进一步加强合作,以股份制等形式加快公共创新基础条件的建设,如孵化器、重点实验室以及区域支柱产业的技术开发中心等。

2、其次转制后要迅速建立灵活的薪酬激励体系

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是严重束缚组织活力的问题,在科研事业单位的人员分工不是非常细致科学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更是非常严重。转制后,科技型企业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打破的原来的年功、等级薪酬体系,在薪酬体系的设计上,考虑更多由于促进科技进步,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因素,譬如内在的激励因素:工作挑战性、技能挂钩工资和外在的激励因素:业绩挂钩工资、工作条件等。

重构科技人员的薪酬激励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要研究制定明确、具体和规范的科技人员在其职务发明中享有的合法经济权益的政策和法规,以此作为技术成果实现商业价值后科技人员获取实际经济利益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在兼顾各方权益的情况下,应注意体现向技术创新者个人倾斜。

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淡化学历、文凭、职称、称号、资历与个人待遇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取消普遍性的政策规定,放开对企事业单位内部薪酬的审批管理,提倡以实际工作能力、实际工作业绩和竞聘的岗位确定待遇。

要在企业积极推行人力资本制度。激励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科技人员个人利益的多少应主要依靠其科技成果商业价值的大小,即主要是靠企业支付,而不是靠政府奖励和给予。只有做到了这一点,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才会充分调动起来,科技主攻方向才会更准确,低水平重复研究才会避免和减少,真正优秀的人才才会向科技生产第一线聚集。在产权激励方面,可从净资产增值部分提取一定额度,以股份的形式奖励给有较大贡献的在职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鼓励本单位职工出资购买部分或全部国有资产。鼓励技术、管理要素参与薪酬,建立科技成果股权投资和收益制,积极推行股份期权制,以吸引人才和稳定队伍,调动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此外,积极探索课题费用承包制、年薪制等多种形式,实行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改造,依靠体制创新,形成坚强的人才保证体系。

下面详细探讨了转制后科研单位的薪酬激励办法。

2.1.科研事业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的薪酬激励办法

科研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这是目前市场经济环境对科研单位的要求,为了适应这个要求,运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的激励理论,在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后,提出了适合研究所特点的分配方案,并逐步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2.1.2.对最高管理者的分配激励—实行岗位补贴

在激励机制上保证最高管理者的责权利的统一,使他们在承担巨大的风险、责任之后,能够得相应的报酬,以保证他们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因此应该对所级党政领导实行岗位补贴。

2.1.3.对中层管理者的分配激励—实行岗位年薪制

目前,我国科研单位实行的是所长负责制,单位中层管理者均由所长实行聘任制,用人机制比较灵活,做到了中层管理者“能上能下”,在科研单位中,中层管理者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工作目标是明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中层管理者实行年薪制比较合适的。

2.1.4.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分配激励—实行岗位报酬制

专业技术人员是科研单位最宝贵的人力资源,也是科研单位生存和发展最关键的因素,专业技术技术人员内部的分配必须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切实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责任、贡献、绩效等与其收入挂起钩来,并兼顾公平,实行岗位报酬的分配模式能较好地发挥分配的激励作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骨干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2.1.5.对技术工人的分配激励—实行按劳取酬制

科研单位的绝大多数工人技术比较全面,一专多能,不仅一个人能承担多工种的加工任务,有些工人还能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进行技术革新,采用劳动定额与辅助奖励的方法能较好地激励工人多干活,且乐于钻研技术。

2.2.科研单位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激励办法

科研单位转制为股份制企业,这是科研单位的最终出路,在股份制的新型运作机制下,有必要运用科研单位转制后的激励机制模型,寻求适应此类科研单位的激励办法。股份制型的科研单位,其激励办法主要是运用经济作杠竿,实现对员工和管理者的激励。

2.2.1.员工的激励办法—员工持股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属于企业整体奖励计划中的一部分,是企业员工有权分享自己的劳动果实,并有权利参与到企业内部的管理,即“企业财富是员工创造的,企业利润首先要回报员工”。为了激发员工的创造性,科学的分配机制是一项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竞争和抢夺人才的一项重要手段。

2.2.2.高级管理者的激励办法—股票期权激励

长期以来我们忽视了优秀企业家对企业发展的巨大推动,以致于出现了国有企业优秀企业家政治地位不高、经济待遇偏低的现状。那么究竟如何才能设计出激励和约束完善的机制来让企业家们得到科学而有效的激励呢?答案应该是股票权办法。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给予员工的一种权利,该员工凭此权利在一定时间内以一个固定的价格购买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期权主要用于激励高层管理人员和特殊员工,对公司具有特别贡献或掌握核心竞争能力的员工,它的优越性集中体现在:

有利于单位可持续地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使激励成本在极力强度相同的情况下降低到最小;有利于吸引外部的投资;有利于克服经营人员的短期行为;有利于推动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降低成本。股票期权对企业家和特殊员工的激励力量相当强有力,它是一个符合企业家和特殊员工的合理预期的制度,值得转制后的科研事业单位去探索、实践。3、建立持续性的人力资源开发平台

当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多地集中在人才与技术的层面时,有效利用知识型员工的智力资本、知识资本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是在招聘环节做到宽口引进、多层次吸引,摒弃唯文凭论、唯技术论,着力于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提升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整合水平,保证人才梯队的合理布局。同时要加快科技研发人员的身份转换,完善企业内部的岗级规划。

其次要提供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培训,是科技开发人员更新知识、提高水平、更新观念的重要途径。目前,科研事业单位在培训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培训体系不健全,培训偏向于短期行为,缺乏目的性。转制后的科研事业单位应该设立专项员工教育基金,立足企业发展,将培训的目标与企业发展的目标紧密结合,并围绕企业发展不断创新及拓展培训内容,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探索创新的培训形式;并将培训与人力资源开发紧密结合,拓展培训的深度和内涵;进一步与激励挂钩,搭建起学习型团队的构架。科技型企业员工更在意自身价值的实现,并不满足于被动地完成一般性事务,而是尽力追求适合自身的有挑战性的工作。这种心理上的成就欲、满足感也正是事业上的激励。企业应尽可能为员工提供实现自我的环境与机会。企业可以采用工作轮换方式,内部公开招募制度,让专业人员接受多方面的锻炼,培养跨专业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发现最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岗位。另外,引入职务设计技术,为重要的人才设计相关的具体工作任务,以“扬其长、避其短”,这也是提高专业人员的工作满意程度,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方法。在这方面,国内的科研事业单位已经走出了一些新路。

4.科研事业单位转制后要塑造鼓励创新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保证企业长久发展的基石,建设和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科研事业单位需要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持之以恒地发扬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在实践中不断提升并引进和推动先进的文化,从优秀走向卓越。

作为科技型企业,最应该突出的企业文化就是鼓励创新,创新文化是科研事业单位在继承传统优秀文化的同时,摒弃传统落后文化,是研究所在实施知识创新工程中,认识与实践其科技价值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与整体价值观念相对应的科研精神及其表现形式的总和。

建立创新企业文化要结合科研单位的特点,进一步消化、融合历史上形成的优秀企业文化理念,探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有科技企业特色的文化价值理念。创新机制的建立、用工制度的改革、薪酬激励体系的改革等,都离不开价值理念这个基础。

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还要树立以下一些理念:团队融合理念。团队精神是科研事业单位文化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当今科研事业单位文化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个性的任何创造与发明无论如何也离不开整体,任何一个人、一个课题组、一个领域甚至一个研究院的单打独斗都不可能在竞争中取胜,科技事业的发展急需力量的整合。团队融合理念是指价值观上的融合,是要在充分尊重个体价值的基础上实现价值的融合。这种融合靠的是企业文化的力量,而不一定是行政的力量。资源共享理念。资源共享是最大化发挥科技开发潜力的平台,是构成科研事业单位整体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结束语:本文研究了探索了科研事业单位转制后的激励方法,在现实社会中,一个企业的激励办法不是单纯和唯一的,而是几种办法的相互融合。同时,不同企业的特点和所处的行业不同,也没有一个适合于任何企业的激励办法,企业采用何种激励办法,应该根据企业的组织目标、所处的环境、员工的构成等等,来综合考虑,来促进科研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斯蒂芬·P·罗宾斯著,孙建敏等译组织行为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张德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案例精选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3]杨剑白云著激励导向的薪酬设计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

[4]彭剑锋饶征基于能力的人力资源管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李严锋、麦凯编著薪酬管理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6]王璞主编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实务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作者,2003

[7]刘正周编著管理激励北京: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科技成果引进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精神,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规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来源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引导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透明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引导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聘请专家组成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八条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对**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和服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投资的投资企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及**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资格和投资能力,主要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20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1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市行政辖区内且在**市纳税;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四)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第三章阶段参股

第十三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资金向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在**地区发起设立新的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

第十五条引导资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六条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资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七条申请引导资金参股的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资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引导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在引导资金参股期内,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4倍;

(四)引导资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投资机构未按《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约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引导资金有权退出;

(五)参股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资金。

第四章跟进投资

第十八条跟进投资是指对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资金与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十九条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二十条引导资金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引导资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管理。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及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收益,其中50%向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收回引导资金。

第二十三条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风险补助

第二十五条风险补助是指引导资金对已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二十七条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投资损失。

第六章投资保障

第二十九条投资保障是指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第三十条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第三十一条申请投资前资助的,投资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获得引导资金资助后,由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的符合投资机构投资的条件;

(三)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引导资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经过辅导,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引导资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资前资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规程;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

(三)根据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定所要支持项目;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二)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作为引导资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三)监督检查引导资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经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第八章附则

科技成果引进管理办法范文6

一、以人为本,突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

**职中创办于1986年。当时,全县共有贫困人口12.7万,占当时全县人口的51.6%,是国家“八七”扶贫攻坚县和省的“七七”扶贫攻坚县。由于贫困面大,农民文化素质偏低,经济落后,人才外流,科技人才十分缺乏,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科技的进步。面对这样的县情,我们就如何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办好职业中学,培养科教兴农人才,发展地方经济,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1、立足县情,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要发展地方经济,就要培养大批的有一技之长的初中级实用技术人才,就要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迅速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科学技术。为此,必须树立正确的人才观。什么是人才?我们认为,人才就是有一技之长,适应发展,服务社会的人。大学生是人才,中专生是人才,在外工作的是人才,回家建设家乡的也是人才,受过培训,掌握一技之长的农民也是人才。我国需要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更需要大量的中初级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我们要从贫困县、农业县的县情出发,为发展地方经济,为农民脱贫致富办学,培养政治思想合格,专业技术过硬,社会欢迎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训有一技之长的新一代劳动者。

2、农科教结合联合办学,培养发展农村经济的实用人才。我校和农业局、林业局、科学技术局等16家单位联合办学,形成了农科教结合联合办学的格局。农科教三家形成合力,培育和发展地方优势产业,为广大农户培训科学种植养殖技术,培养科技明白人和带头人,推广优良品种,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贡献。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农科教三结合工作座谈会上,**职中农科教结合、联合办学的经验得到了交流和推广。

3、培训科技人才,引进科技项目,推广科技成果。九十年代中期,我县大力发展烤烟生产,**职中及时开办烟草栽培与烘烤专业,培育人才,培训烟农,促进了我县烤烟生产的发展。两烟“双控”后,**职中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发展经济果木林,再造一个新××”的目标,紧密结合山区综合开发的需要,实施人才工程,培养山区综合开发的带头人;引进科技项目,做试验,作示范,使学校科教兴农主动适应全县产业结构的调整,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

在贫困山区卡拉、龙段、开冲、大北等乡镇创建了五个林果育苗基地,培育种苗、示范栽种、培训栽培技术人才;引进了省科委立项的“龙陵黄山羊引种,本地黑山羊改良”、“国家林业部‘九五’重点推广项目——核桃高效嫁接育苗示范”、“甜龙竹育苗科技示范” 、“现代农业示范园”、“美国肉用鸽引种示范”、“野生臭菜、海菜人工栽培示范”等一批科技项目,进行试验示范、科技服务和现场培训指导173期共51789人次,为山区综合开发培训种植养殖的科技明白人1000多名;提供各类优良果苗、竹苗160多万株(丛),良种畜禽2万多头(只),促进了我县甜龙竹、水果、干果生产和畜禽养殖业的长足发展。依托县人民政府划拨的218亩**湖水面,引种湖南湘莲,实施省科委立项的“**湖湘莲引种试验示范”科技项目,现场培训湖边各族农户种植湘莲的技术,向沿湖辐射推广湘莲3000多亩,净化了湖水,美化了湖面,吸引了四方游客,带动了**旅游业的发展。**职中承担的四个省级科技项目,已通过了省科委专家组的评估验收,获得了“**省科技成果奖”。

二、以专业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学校按需设置专业,把农、林、牧作为骨干专业、特色专业来办,实现“开办一个专业,带动一批产业,致富一方群众”的办学目标。

首先,结合全县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变化,按需设置农学专业。先后开设了经济林果、农学、烟草栽培、庭院经济、畜牧兽医、养殖等农学类专业,并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各族农民增收的需要,先后举办了“果树栽培”、“湘莲栽培”、“烟草栽培”、“科技明白人”、“农村妇女双比双学”、“新法养殖畜禽”、“黄山羊的饲养与黑山羊的改良”、“竹笋高产栽培”、“核桃新法嫁接”等短训班。这些专业,结合农村实际,适应农户脱贫致富的需要,深受地方政府和农民的欢迎。长班毕业和短班结业的学员,回去后派上了大用场,成为带动各族农户依靠科技脱贫致富的“领头雁”。

第二,充分发挥职教办学灵活性的特点,拓宽专业涵盖面,培养农业科技实用型人才。开办农村经济管理专业,培养有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立志发展家乡经济的带头人;开办乡镇企业管理和农村电算财会专业,培养农村现代管理人才;开办农用汽车维修与驾驶专业,为“三农”培养汽车维修与驾驶人才。

第三,抓好学农基地建设,强化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创办了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4个998亩。这些基地,有山地,有水面,有果园,有苗圃,有养殖场,还有实习餐厅。各专业的学生在实习基地学技术、学经营、学管理、学服务、学创业,强化专业技能的养成,有了一技之长,成了掌握先进农业技术的实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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