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现阶段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各种问题,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提高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重视,做好问题总结,再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而本文主要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对策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科技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农业科技人员意识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是现阶段科技成果转化环节仍然伴随着各种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所以更要提高重视,做好问题的总结与处理等工作,本文针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并提出解决建议,以期为广大同行提供参考。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1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人员的思想观念存在偏差。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进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时,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起着关键的作用。对现阶段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情况进行分析,了解到我国农业科技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也有部分科技人员认为他们的工作重点在实验室,是搞科学研究、取得成果、评上技术职称,到田间地头搞推广太辛苦,不愿意去服务,主动性不足,这种思想下的推广效果可想而知。

1.2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偏低。农业科技成果本身具有潜在的生产力,但只有通过农业生产者的应用才能转化为生产力。农民作为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的主体,他们文化素质的高低、应用科技成果意识的强弱决定着农业科技成果是否能够高效转化。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民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系统知识薄弱,吸收新技术、新信息的能力不强,无法有效利用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因此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受到影响[1]。

1.3财政资金投入相对较少。与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成果研发推广情况相比,我国财政投入相对较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作为支撑,难以保证农业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也难以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力度,农民的生产情况无法得到有效改善,将直接削弱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另外,我国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需要进一步提高,这样才能保证推广的实际效果。

1.4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生产需求。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过程中,农业科技成果无法满足农民的生产需求这一问题较为显著,也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阻碍,农业科技成果不能满足当地农民的实际生产需求,缺少可操作性与实用性,不能真正为农民所接受,无法发挥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对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农业的发展来讲都是不利的[2]。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方案

2.1切实提高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成果转化效率。首先,改变以前那种重科研、轻服务的发展理念,做到科研和推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其次,尽可能的拓展农业科技推广队伍,加强培训[3]。再次,政府部门也要积极发挥作用,通过颁布有效政策,吸引优秀的人才到基层去,使得一线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有效提升,满足农业科技推广的基本要求,为我国农业的发展注入动力源泉。

2.2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等多项工作。农民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受益者,因此要利用各种渠道,积极引导更多的农户参与到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中,不断的充实头脑、丰富自身的知识储备,提升专业技术等多方面能力。比如,通过建立科技成果示范基地、科技园区等,定期对农民举办观摩示范推广活动,突出针对性,体现先进性,做到带动一片提升一片,扩大辐射面和影响力。也可以对一些种养殖大户进行重点扶持和帮助,让他们应用最新的农业科技成果,有效果后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让更多的农民意识到使用农业科技成果的重要性。

2.3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首先,建立建全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以政府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为主导,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其次,提高农技推广资金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优化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工作环境。再次,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激励机制,加大科技成果推广面积、推广效果等指标在职称评审和绩效考核中的比重,调动广大农技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得农业科技推广效果进一步提升[4]。

2.4深入调查市场,根据市场和农民的需求确定研究和推广的方向。要想使农业科技成果更好的服务于农业生产,农业科技工作者需要明确方向,始终本着市场需要和创新的原则,结合现阶段农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农业生产环节对于各类科技成果的应用需求,研究出更具可操作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农业科技成果,提供高质量的科技转化推广服务,进而满足农业生产的需求[5]。

2.5加强农业推广机构与农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建议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强化与农资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开展合作,真正实现各取所需、互利共赢。比如,农业科技部门经过研究获得的新肥料以及新品种等,都可以通过农资企业转至农民手中,经过农民的生产,扩大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范围。这一过程中,要求农资企业所经营以及销售的产品接受推广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若出现假冒伪劣等行为,要面临相应惩处,情况严重的甚至要接受法律制裁。这样的合作方式能使两者之间的关系更严谨、更密切,不仅可以为农资企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大大提高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效率,有助于将研究成果更快的应用到生产中去,对我国农业的整体发展具有促进作用[6]。

作者:陈颖民 刘莹莹 单位:洛阳农林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