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范例6篇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范文1

结构性行情给了善于把握机会的私募基金一个展现的舞台。最高收益超过200%、超9成产品正收益的成绩单,让私募基金一下子成为各方资金追捧的香饽饽。不仅仅是发行数量上一再加速,更是出现了罕见的一日售罄的情形,火爆的发行甚至让昔日的公募大佬都开始跟风。自2004年年初深圳国际信托推出第一只真正意义上的阳光私募产品至今,私募基金已走过了十个年头。刚刚10岁的私募基金,似乎迎来了自己最好的时光。

私募发行盛宴

近半年来,私募基金不断上演各种发行神话,2014年11月以来,更是频现一日售罄的火爆行情。这其中,最为抢眼的莫过于2013年的阳光私募冠军广州创势翔,其2014年11月17日通过券商发行的一款产品,开卖不到10分钟,申购金额就超过2.4亿元。此前“医药一哥”姜广策的德传医疗基金开放申赎,一天净流入资金就超过2亿元。新晋私募也有受益者,2014年3月成立的同安投资目前产品规模已经超过10亿元。2014年6月成立的巨杉资产,短短数月的时间已经发行7只产品。

据统计,2014年以来,新发行的私募产品达到1281只,其中,10月新发行且公布发行规模的私募信托产品共计38只,规模区间介于0.03亿~5亿元,平均规模达到1.7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转投私募的昔日明星公募基金经理们也不甘寂寞。曾经的“公募一哥”王亚伟开始发行第二只产品千纸鹤1号,同第一只产品一样,募集规模同样为20亿元,投资的主要方向依然是他最擅长的二级市场。凭借最近两年来不俗业绩被封为“公募一姐”的王茹远,从宝盈基金离职仅十多天后,就在上海火速注册成立私募基金宏流投资,并在2014年11月18日正式发表对投资者的公开信,为即将发行的基金产品造势。

集体爆发的赚钱效应

有私募人士认为,阳光私募基金发行火热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利好。

不可否认,2014年下半年股市走牛而债券市场也持续向好,因此大家普遍认为是发行产品的好时机,投资者投资的热情也比较高。在笔者看来,在沪港通、央行突然降息等多重利好下,2015年的市场还会继续向好,因此这种积极的发行态势还会延续。

据私募排排网数据中心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11月21日,泽熙投资“山东信托-泽熙3期”近一年来已经取得了204.54%的收益。紧随其后的是创势翔“粤财信托-创势翔1号”,近一年收益为171.15%。此外,还有安信安悦、华润信托-泽熙1号、华润信托-泽熙4期等4只产品,2014年以来收益超过100%。据统计,2014年前10个月,公布净值的私募基金平均收益近15%。其中,1130只产品获得正收益,占比91.62%,22只产品收益率超50%,144只产品收益超30%。

六禾投资董事长夏晓辉创立私募十年整,其2014年以来最大的感受就是“钱来了”。“年初就有这种感受,目前应该还只是开始。”沪上多家私募基金坦言,最近一段时间,投资者入场意愿明显提升。其中一家私募基金合伙人介绍说,从公司的情况看,由于前期业绩相对较好,最近又吸引了国有大行的追加资金;另一家私募基金董事长表示,从业十年来,最近一段时间最大的感受就是多方资金正在加速入市。

私募基金业绩的爆发也吸引了一些投资者从其他理财产品转向投资股票市场的私募基金,从居民资产配置角度而言,2014年以来,楼市的吸引力已经大幅下降,股市的投资价值则随之显现。从投资者的情绪也能看出股市对资金的吸引力在增加。

8个月备案产品超千只

除了2014年市场的投资机会较多以外,私募火热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行业环境的宽松与规范。根据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阳光私募均可以自主发行产品,这给了新产品发行很大的自由度,而此前大多私募是通过信托、券商的通道来发行产品。据格上理财统计,2014年自主发行的基金占总发行量的比例超过50%。

根据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备案信息显示,2014年11月18日,第1000只备案私募新品诞生,即凌商―开元证券投资基金,此时距离首只备案私募产品重阳A股阿尔法对冲基金备案仅过了不到8个月。来自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0月末,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4414家,管理私募基金6518只,管理规模22940.5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823只,规模3651.5亿元;股权投资基金2953只,规模16917.9亿元。

格上理财的统计显示,私募行业2014年以来的发行量确实大增。截至2014年10月底,私募行业新发产品的数量已达到1096只(有明确投资顾问),比2013年前10个月同期的发行量增长82.39%。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私募行业新产品的发行量大幅提升,7~10月各月的发行量均超过100只,其中9月的发行量超过了200只。

私募黄金时代来临?

在迎来阳光化后,私募基金似乎迎来了好日子。

从私募行业的发展来说,目前无论是政策环境还是市场环境都非常适合私募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私募行业的春天确实已经到来。钱景财富基金研究员也认为,未来私募基金火热发行的局面是可以持续的,私募行业的春天正在到来。有专家坦言,未来十年可能是私募最大的风口。

“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培育私募市场”,为私募市场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加之产业升级转型、养老体系改革以及资产管理的需求,使得当前私募基金行业正面临重大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规模占GDP仅0.2%,远低于美国0.8%的比重,未来发展的空间非常大。

不过,有专家坦言,私募的火热未来是否能持续,还需要很多方面的支持,比如行业进一步规范的细则出台、金融交易工具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行业策略性发展的多样化)、行业业绩的持续稳定性等。目前,私募基金产品复杂、非标准化、产品信息披露不完全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不规范都有碍于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一组数据显示,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分布广泛,但绝大多数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合计占全国的60%。

私募基金范文2

去冬以来,中国大部分地区雨雪严重偏少,北方地区主要江河来水持续偏枯,水利工程蓄水明显不足,历史罕见的旱情在北方冬麦区迅速蔓延,其中以河北、山西、安徽、江苏、河南、山东、陕西、甘肃等八省冬麦区受旱最为严重,受旱面积占全国的95%。

不过,眼下与八省冬麦区脸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们同样期待老天开眼的,还有那些身居豪华写字楼里的外资私募基金们。

目前,国内外资私募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美国金融市场,它们的LP(有限合伙人)以退休基金、养老基金、大金融机构和对冲基金等为主,如果他们现在自身难保,其对应的私募基金的资金链势必大受影响。

而另一种情况是投资比例的问题。由于美元升值,加之公共市场的投资损失,使很多机构投资者的私募股权投资在整个投资中份额变大。因此为了平衡他们的投资组合,一些LP即使有足够的资金,也不能继续为VC或PE投资,甚至要把一部分的PE资产卖掉。

全球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放缓的第三个主要原因就是无法再利用杠杆为交易融资。但这对于内地的影响较小,因为尽管银监会在2008年12月9日公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允许商业银行发放商业并购贷款,介入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股权投资领域时至今日,内地的商业并购贷款基本还没有开始。

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艾意凯咨询(L.E.K. Consulting)董事总经理文凯乐介绍,即便在当前的困难时期,近几个月内一些基金成功完成了募资活动,比如汇丰(HSBC),CCMP亚洲投资基金(现已更名为Unitas)和英联(Actis)都在2008年12月成功募集到了10亿美元~20亿美元规模的基金。虽然募资可能会暂时困难一些,但是如果一个成功的投资团队在一个地区有着非常良好的投资记录,他们完全有可能继续募集到新的资金。之后将会更多如此的“安全投资转移”。而在这样一种形势下,那些没有经验或者成功投资记录的基金将会发现他们的处境确实很艰难。同时,一些优秀基金可能会因为资金募集周期更长而错过一些机会。

止血&收缩

“最大的一个变化将是会看到私募基金在投资上更趋于谨慎,尽管这不完全是因为融资困难的缘故。”谈到募资出现压力将会给私募带来的影响时,文凯乐介绍。2006年末到2008年中的这段时间内,大量的基金在中国建立或者增发。许多资金追逐项目,市场的过度乐观和极具吸引力的首次公开发行(IPO)回报竞相抬高估值,整个形势相当的疯狂。可以肯定的说,一些基金很可能对他们曾经付出的投资价格已经有些后悔。“伴随着更少更谨慎的资金,我们将看到一个更慢、更深思熟虑的投资节奏和更彻底的尽职调查。其实这并不是件坏事,因为在最理想的模式下,私募股权基金是投资对象的合作伙伴,而不仅仅是资金来源。”文凯乐坦言。

CID总经理罗文倩对此表示认同,如今C1D的投资更多地专注于财务报表,尤其是企业的现金流,而且需要更长的尽职调查时间。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相对比较保守的投资态度可能成为主流,基金的整台也可能成为一种趋势。”戈壁创投合伙人徐晨表示,金融危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从退出渠道到基金有限合伙人,从投资组合中企业的业务到企业发展所需的再融资,各个环节都受到比较明显的冲击。当然其具体影响程度也因各基金自身的情况而异。对于基金来说,如果融资不顺畅,一般采取收缩投资,管理现有企业为主,也可以按市场适当的调整投资策略和定位,可能会获得投资方的青睐。

有些基金在LP的压力下开始无法维持自身现金流,只能选择将投资对象卖掉,甚至打包卖掉。一些投资者表示,这就是在募资艰难的背景下诞生的新市场,另一些基金开始在此时“捡便宜”,找到了新的机会。

帮助所投企业渡过难关是众多私募基金的一致选择。这些私募基金着眼于更长期地持有资产,更多地致力于改善被投资公司的运营效率,并以此为被投资公司带来价值的提升。原因不止在于募资压力,也在于退出渠道的收窄和投资公司的经营压力等等。

“如何更好地使用现在手上的现金,现在变得非常重要。不管是对于企业经营,还是做投资都是一样。”罗文倩表示,因此对于专注早期投资的CID来说,他们给公司的建议是,还有就是要更好地掌握现金,尽快找到一个可以持续盈利的商业模式,因为现在对于市场对什么是最低点并不是很明确。如果现金流为负,还是要尽快转正。因此,对于创业企业而言,在现有状况下如果有能持续盈利的公司是相对安全的,因为现在的投资者未必有余力去等待一个商业模式去经过验证。

有一些投资者甚至对记者表示,他们甚至不得不去做“选择题”,面对多个资金困难的投资对象,他们不得不放弃为一部分企业“输血”,保住那些相对成熟的企业。

长期仍然乐观

谈到中国私募基金的形势,汉能资本董事总经理赵小兵表示,尽管目前局势严峻,但仍有部分VC对国内市场的长期投资前景表示乐观。“很少有中国这样相对独立的市场,尤其在美国及欧洲市场受到金融危机的重创后,中国更加突显价值洼地的份量。”徐晨表示,近几年的募资趋势应该总的表现为比较平稳,由于中国概念还将维持一定时间,预期中国的资金募集难度也会低于其他地区,但是不会重复前两年的井喷现象。

更加关键的是,在外资LP投资低迷之时,中国国内尚有众多LP亟待开发。在文凯乐看来,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在中国发展的尚不成熟的资产类别。“我认为可以期待在亚洲募集到更多的资金。”她表示,许多全球性基金或者由全球性机构掌控的区域性基金,都热切的希望提高来自亚洲的资金比重。虽然目前亚洲地区财富增长迅速,但是来自亚洲的资金比重还远远不能反映这一增长。在很多发达市场,很大一部分的资金来自于由政府或者私人养老金所组成的机构投资者,比如美国加州公务员养老基金(CalPERs)。而在中国,这样的基金投资体制才刚刚开始。全国社保基金已获得国务院批准可拿出不超过社保基金总额的10%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资,并最后投向了弘毅与鼎晖基金,“之后以人民币为主要货币的基金还会更多。”

例如,在A股市场下跌损害了社保基金公募业务利润的情况下,社保基金在更重视改进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同时,或许将扩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某私募人士指出,“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费率一般在2%左右,而在投资完成后,还将对投资收益收取20%左右的管理费用。”如此计算,社保基金将会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提供巨大的机会。

私募基金范文3

非常难得,一大批平时异常神秘的客人能够集聚一堂。

3月24日下午2时,正常容纳150人的深圳东方银座酒店纽约厅一下子涌进了200多人,还有几百人被挡在门外。这些人绝大多数是来自全国大大小小的私募机构负责人,另外还有法律界人士和政府官员。

这个被命名为“2007(首届)中国私募基金高峰会”(以下称高峰会)的圆桌会议,虽然仅有短短4小时,能够有机会发言的不过20人,但会上传出的观点和信息足以使人振聋发聩:“私募基金完全合法”、“中国私募基金元年的开局”、“私募基金的春天即将来临”等以前从没出现过的观点冲击着人们头脑中固有的观念。

“以前(私募基金)没有正常的交流平台,现在有了。”此次高峰会主办方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秘书长李春瑜对《经济》表示,高峰会让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正面了解,包括他们的投资理念、管理方式以及运作模式等。

深圳是中国基金业的第一重镇,50%的公募基金和1/3创投机构均设在深圳。当然,深圳也是私募基金的聚集地。据业内人士估算,目前活跃在深圳的私募基金规模在1500亿-2000亿元之间。李春瑜说,此次峰会吸引的私募机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在700亿-800亿元之间。

据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王国刚副所长推算,从全国来看,私募基金在8000亿-9000亿元。业内人士普遍估计全国私募基金规模在1万亿元左右。私募与公募在规模上已旗鼓相当。同一天,在北京举行的第二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会披露,目前我国公募基金规模即将突破1万亿元。

所谓私募基金,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将其定义为“集富人之财进行投资”。按照所投方向,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前者主要是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国际上此类基金包括美国最大的黑石基金、富达基金、凯雷资本等,后者主要投资于已上市的证券,包括对冲基金,比如索罗斯的量子基金等。目前,人们普遍热议的是后一种(以下除特别注明外,私募基金特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称国研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早在6年前撰写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中指出,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是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集合投资。

“如果说公募基金是国立普通公园,那么私募基金就是私立主题乐园。”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震国在接受《经济》采访时打了一个形象比喻,“前者门票价格低,甚至免费,针对普通市民,而后者收费高,针对特定人群。”

与公募基金恰恰相反,非公开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私募基金的两大特点。在设立组织模式上,目前国内最普遍的是契约式,有人估计要占到80%以上,国外私募基金还有公司制和合伙制。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跟股市沉浮密切相关。1993年-1995年间是私募基金的形成时期,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后来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到2000年进入盲目发展阶段,跟庄坐庄不断;一年以后进入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

从2001年到2005年,在股市长达4年的熊市期间,私募基金偃旗息鼓。去年,我国股市重现牛市,沪深两市基准指数涨幅均超130%,成为全球涨幅最大的股市。与此同时,私募基金又开始活跃起来,成为股市中最赚钱的大热门,有的私募基金收益高达600%。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春天的确来临了。”李春瑜认为,中小企业板的设立、股改实施等一系列举措完善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去年年底,国内第一只全中资背景的国字号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渤海产业基金正式挂牌,总规模200亿元,首期金额60.8亿元。

不过,李春瑜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还处在萌芽状态,其运作模式“还在摸索之中”。刘震国也认为,私募证券基金还处在朦胧地带,“主要是因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定义。”

借道信托

尽管没有“法律定义”,但现实中的私募基金自身并没有放弃合法化的努力,相反还带来了群体效应。

2004年2月20日,深圳赤子之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率先尝试,与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深国投)联手发起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随后,深圳包括明达投资、晓扬投资、东方港湾投资等私募机构,又相继与深国投、平安信托开展了类似的合作。这些私募基金率先与信托公司联手,通过信托平台发行证券类信托产品,私募基金开始浮出水面,从隐秘地带走向了阳光化(部分新私募基金见附表)。

仅今年第一季度,深圳就有15只私募基金借道信托平台蜂拥入市。在发生“2・27”大跌的2月,却是私募基金信托化的高峰。借道平安信托的私募就有6只,他们的集合信托资金量从1000多万到2个亿不等;借道深国投信托入市的私募也有4只。

在上海,一些私募基金与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国投)联手发行了多个信托型产品。

信托型私募基金一般的运作组织架构是这样的:信托公司为该信托产品的受托人,投资者将资金直接委托给他们,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该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提供解决方案,而投资与该信托计划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私募机构和信托公司一起享受20%的利润分成,其余80%为投资者所有。

那么,一向隐秘的私募基金为何纷纷主动走向阳光化?

“这是目前他们取得合法化的惟一路径。”国研中心金融所研究员范建军接受《经济》采访时表示,按照信托型集合理财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这样可以受信托法的保障和约束。”

在实际中,信托型私募基金自发产生了两种运作模式: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所谓深圳模式,是由总部位于深圳的深国投和平安信托来设计的,主要采用了风险共担的模式,其特点是私募机构在其中担任投资顾问角色,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和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而上海模式是由总部位于上海的上国投和华宝信托推出的结构性产品。私募机构在信托产品中担当一般受益人的角色,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资金,这部分资金将会作为保底的资金,同时在获取的收益超出预期的时候,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取超出预期部分的绝大部分收益。

在监管上,除了信托法规外,市场上正在运行的规范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为信托型私募基金提供一个模板。目前,此类型产品已经形成了信托公司、券商、银行和银监局四方监管的体系:由信托公司负责信用监管和整体投资监管,其旗下的证券公司负责专项证券账户投资的监管,银行负责专项资金托管的监管,地方银监局负责资金的整体监管。

范建军认为,有保底的上海模式意味着私募基金可以做市商,收取差价,实际上是融资,“严格说来已不是私募基金了”。

北大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基金法起草小组副组长曹凤岐教授接受《经济》采访时表示,作为投资,是不能保底的,“过去的委托理财,因为保底都跨掉了。”

业内人士认为,上海模式更适合去年那样单边上扬的大牛市,在熊市和震荡市里很容易出问题,很多采用此方式的私募就是在过去的熊市中被消灭掉的。而深圳模式对基金管理人压力小,可以长线投资。

曹凤岐认为,私募基金信托化法律是允许的,但作为一种信托凭证,和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还不是一回事。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区别表现在募集方式、募集对象、信息披露要求三个方面不同。如果严格按标准来衡量国内的私募基金,无论从其来源、用途、性质、概念、运作、监管、法律程序等方面,都与这个概念相差甚远,甚至是完全相反的。

制度困境

由于私募基金本身并没有法律地位,还游离在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带,因此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种种弊端。

“投资者和私募机构私下签订的契约没有法律保障,即使亏了,也不敢打官司,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法官也不敢判。”曹凤岐认为,现在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风险,还要承担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震国认为,现实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发生纠纷后,比如投资者拖欠管理费,前者几乎都采取低调了处理方式,没有私募机构会跟投资者对簿公堂。“私募机构自身的利益也难以保障。”

还有,目前普遍存在的契约式私募基金,很容易导致非法集资,一旦触及这条法律高压线,私募基金必死无疑。

不过,在国研中心研究员范建军看来,私募基金依然有很强的生命力。我国大量的银行储蓄,实际上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需要更多的投资渠道。而公募基金有赎回压力,容易造成股市波动。据了解,春节前曾有一个星期,公募基金每天遭遇200亿的赎回,春节后第二天上午大跌100余点。

“2・27大跌就是一个警告。”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秘书长李春瑜认为,在大跌中公募基金的风险更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因为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差。数据显示,我国的基民数量预计已突破1500万人。而私募基金针对特定的富人,资金门槛高,其风险承受力要比普通投资者强很多。因此私募基金是稳定、健康的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投资主体。

高峰会上,刘震国以目前现行所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私募基金的禁止性条款为由,提出私募基金是完全合法的。他认为,公司法为公司型私募基金设立提供了基础,合伙法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还有证券法,信托法等。“从这个意义上说,私募基金存在的基本法律条件已经具备,但从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看,还不完善不成熟。”

刘震国认为,再制定一部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很困难,也没有必要。事实上,国外也没有针对私募基金的专门法律,私募基金的政策也是散见在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中。“要紧的是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制定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

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制是私募基金的三种设立模式,其中公司制最被业内人士看好,而且法律环境相对更成熟。但是,实际中很少有采取这种模式的。刘震国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税收政策。“其他两种模式投资者只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即可,而公司型模式,投资者除了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还要交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双重征税。”

公司制私募基金还有一个资金管理问题。投资者的钱打入公司账户上,这和公司账户上自有资金便混在一起。范建军认为,客户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应该分离,上述不规范的做法很容易出问题。不过,根据现有规定,公司不准开多个账户。因此,需要出台政策鼓励私募基金通过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今年3月1日,银监会了新的《信托型集合理财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对此,上海睿信投资董事长李振宁在高峰会上指出,这个修改与现实相背离,因为私募基金主要是为先富起来的个人服务的,其门槛一般50万元甚至200万元以上,富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强,所以应该扩大到200份到300份。

新修订的企业合伙法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其中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是否会吸引私募基金采用合伙制?刘震国认为,这对私募基金的确是个激励机制,但由于合伙制在国内还是个新事物,人们的认识理解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近期不会对私募基金的现有形式产生直接影响。

行业自律

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私募基金的实施政策监管便无从谈起。

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也应邀参加了深圳的高峰会。最近他对《经济》表示,私募基金的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中,目前还没有什么结论。据悉,国家发改委也在做私募基金的课题研究。

作为半官方的社团组织,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是国内首家同类组织,成立于2006年2月28日,由从事金融业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秘书长李春瑜说,很多会员也是投资者,因此协会离私募基金很近。从去年 9 月到今年 3 月,协会先后举办了“私募基金发展的机遇与风险防范研讨会”,“首届私幕基金沙龙”以及“中国私募基金高峰会”。

李春瑜表示,从今年起每年将举办一次高峰会,同时还将举办一系列的相关培训教育、法律政策咨询等活动。“私募基金还比较弱,发展中遇到法律问题,需要一个平台去争取。”

投资灵活,高风险偏好,操作隐蔽,不受监管,这是私募基金的投资精髓所在。正因如此,私募基金的坏名声要远高于其声望。以前私募基金出现过很多的坐庄行为,在股票市场上操纵市场价格,使本来就蒙着一层神秘面纱的它给人们留下恶劣印象。

“说私募基金处于灰色地带,主要是心理上的。”刘震国认为,私募基金本身并不神秘,只是其操作手段比较隐秘,不像公募基金那样要公开信息接受监管和约束。

去年5月中旬,上海六家信托公司共同签订《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守则》,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有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等情况的交易指令,视为无效指令。并由托管银行与信托公司对私募基金的委托指令进行双重监管。

私募基金范文4

国内首只投资于二级市场的合伙制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产品将正式诞生。这只名为银河普润的基金,预计在3月份发行。

在国内A股市场出现强劲反弹的局面下,2009年,阳光私募基金发展势头迅猛。孰料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于2009年7月暂停了信托产品开立证券投资股东账户,使得依靠证券信托产品发行的阳光私募基金数量锐减,面临发展困局。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亮相,或许给耕耘于A股市场的众多私募基金带来一线曙光。但在国内监管体制和政策环境下,合伙制基金能否取代阳光私募信托基金,成为私募基金的主流,尚存诸多不确定因素。

绕开信托公司

与公募基金的火热发行相比,私募基金颇显冷清。

与走信托平台的阳光私募不同,银河普润基金是银河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河财富”)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投入等额资金,同时被授权管理合伙资产,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根据2009年12月21日起实行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不超过49名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募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这种双方利益捆绑的模式下,普通合伙人不仅要负责投资管理,而且也要与投资者共担相同规模的投资风险。

据记者了解,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将对股票的投资总数上限设为20只,存续期限为一年,当单位低于止损线0.7元时进行清仓。同时,基金管理费、托管费与信托式私募基金的费用相当,均为年末一次性支付。但在法律框架上,和信托型私募基金存在差异。

所谓的法律框架不同,即合伙制基金必须进行工商注册,任何合伙人的资金赎回与追加投资,必须在工商管理局做变更备案。信托阳光私募的资金进出,则通过信托公司“一站式”完成。

此次,国内首只合伙制私募基金操刀者“银河财富”,据其公司网站资料显示,乃一家第三方理财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迄今设立了7个财富管理中心,员工总人数超60人。其公司总经理徐福星曾任职中国银河证券、财富证券。

据“银河财富”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公司第一只合伙制私募基金――银河普润在2月初就已经完成了资金募集,开始进行运作。该产品的发行规模比较小,为1000万份以上,投资期限1年。而第二只即将面市的基金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期1年,预计年收益率在5%左右。

制约因素

其实,有限合伙模式的私募在国内也并非没有先例,如业内闻名的上海朱雀投资管理公司就是以有限合伙企业模式存在,但由于监管层尚未放开有限合伙企业开设证券账户的问题,目前该公司旗下的10只产品均为证券信托产品。

在银河普润试水之际,私募界也跃跃欲试。《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上海数君投资有限公司等数家私募投资公司,均在准备发行此类产品。

据了解,国际上私募基金主要有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3种,目前国内私募基金以契约型为主。

“信托暂停开户情况下,肯定会加快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通过合伙制,私募基金以后的发展空间会更大。”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秘书长李春瑜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

然而相对优势之下,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仍存瓶颈。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收方式频频被提及。由于普通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投资所得目前并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而合伙制私募基金在税收科目上,该适用于哪项规定,目前并无明确的说法。据“银河财富”人士对记者介绍,如果产品年收益超过12万元以上,则需要缴纳相关所得税。

“在有限合伙制的基金模式下,投资者要缴纳5%至35%的合伙人所得税以及基金本身的营业税,这是一个重大障碍。” 国信证券私募基金分析师杨涛表示,考虑到国内税收制度与国外的重大区别,在税收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合伙制模式基金仍无法取代信托计划的基金模式。

此外,一位私募基金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一只理财产品的成立,无外乎两个关键:投资和渠道。通常,合伙制基金比较青睐的出资人,是长期认可公司投资理念的,对基金管理人相当信任。所以合伙制私募基金模式要大规模推广,找到有效的合伙人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并且,相对信托模式,合伙制在销售上并无明显优势。

监管隐忧

此前,阳光私募基金仅仅依赖信托公司,可谓是“华山一条路”。但正因为信托公司的参与,投资者在购买阳光私募时,是和信托公司签订合同,资金进入信托公司所开的托管账户。即使出现非正常事件,因为有信托公司、托管行,投资人的资金仍然安全。

据华润信托公司一位人士介绍,在信托型私募基金运作过程里,信托公司不仅要处理投资者的资金赎回,按时督促刊登业绩报告等日常事务,更关键的职责是他们必须每日跟踪信托阳光私募基金的日常股票买卖情况,一旦发现“股票仓位或股票买卖出现异常”,便迅速启动监督程序。

既然合伙制私募基金绕开了信托,那么,谁来监管其合同规则的履行,谁充当信托公司的监管角色?

对于此种质疑,有业内人士认为,尽管缺少信托公司的参与,但是,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设立也是得到了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在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方面作了具体安排,还有包括工商部门、托管行和托管券商等在内的监管,有一定的安全系数。

参与《基金法》修改调研工作的上海睿信投资公司董事长李振宁对记者表示,从目前来看,合伙制私募基金仍有“灰色地带”的味道,因为现在《基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而证监会的态度也不明朗。

他表示,阳光信托私募一开始也没有经过证监会批准,但最后成为主流,所以这种现象监管机构应该允许试验,因为这一方面可以促进私募基金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将来《基金法》的修改。

国信证券人士指出,有限合伙制具备灵活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然而,目前适合我国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的法律环境、税收环境以及配套法规、措施等还不完善,组织形式上的复制不足以弥补政策监管隐患。

在采访中,多位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从短期看,合伙制私募基金这一模式,尚不具备大规模复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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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范文5

003年0月8日,历时四年、增删十数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46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获得通过。原立法草案中“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基金”一章被删掉。据有关金融专家推断,目前沪深两市公募基金的总量在700亿元左右,而私募集基金规模可能高达8000至9000亿元.法律对此予以回避,并不能否认目前几千亿私募基金的存在,只要私募基金存在一天,对其是否应当予以合法化以及如何“合法化”的问题,就无法回避。

一、合法化的理由

早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997年月4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依法只对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公募基金进行了规定,而只字未提私募基金,但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这一现代民商经济领域的法治原则,现行法律也未做出禁止私募基金存在的规定。因而,私募基金本来就不违法,那么“合法化”一说也便不成其为问题了。剩余的也就仅是讨论对私募基金应不应规范和如何进行规范的问题了。因而,尽管“私募基金合法化”这个说法不尽准确,但主张在法律上对私募基金的地位予以明确,倒的确是项颇为必要而且合理的要求。这主要涉及到私募基金业和投资者的风险控制问题。

私募基金是我国证券市场0多年来发展的结果,它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同时,对我国的证券市场及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为我国资本市场培养了大量优秀的人才并为其潜能发挥创造了条件;同时对培育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但以上诸多优势都不能掩盖私募基金所蕴藏的巨大风险。概括地讲,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着如下

(一)行为及其存在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的《证券法》、《信托法》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使是作为草稿时的《投资基金法》第十章也仅仅把私募基金简单地定义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而且据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表示,当时提出私募基金主要还是着眼于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而不是证券投资基金。由此可见,当时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问题并没有引起管理层的足够重视,对其合法化、公开化问题尚未进行深入的研究。因而《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对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适用本法”,这实际上就很明确地把“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这一非公募方式排除在本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了。这样以来,中国的私募基金将继续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没有取得合法的法人地位,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保底收益的承诺造成了隐蔽性和系统性的风险

中国目前大部分的私募基金,就利润的分配方式来看,一般分为三种:一是由双方协商一个固定的收益率,受托方到期负责归还本息,而超出固定收益的部分归受托方所有;二是“保底”再分成,即双方先议定一个较低的固定利率,超出部分再按一定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三是受托方只按照受托金额的大小以一个很低的比例收取固定的佣金。由于采取第三种方式对受托方来说,利益和经营职责不密切,因而较少使用。而前两种方式都涉及到保底收益的问题。为吸引市场中的逐利资金,这似乎是一种自然的选择,但事实上这种做法缺乏法律的保证。据前几年的统计,997年专门申购新股的收益率约为50%、998年约为30%、999年为5%、000年约为%、00年上半年为5.%,而风险几乎为零。由于一级市场无风险收益率的压力存在,使得二级市场“私募基金”要想获得代客理财资金就必须要有高保底收益率,否则就引不到资金;为吸引客户,保证本金安全的同时,私募基金往往会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保证客户一个远远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收益率,有时承诺的固定收益高达0%-30%,这是我国私募基金最为显著的特点。这种采用违背《合同法》规定的固定收益的利益分配方式不仅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并且有非法集资的嫌疑,这也同金融机构高息揽储没有什么两样。因此,相关的合同实际上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会由此带来大量的法律纠纷与社会问题。但在我国,这种做法盛行一时而且短期内不会消失。这是私募基金面临的首要问题。

另外,现在银行的贷款利率远远低于“私募基金”对外许诺的收益率,于是那些有能力从银行贷款的企业和个人纷纷从事这种套利活动,银行的信贷资金难以阻挡地流人了股市。据预测,“私募基金”的资金约有40%是来自于银行的信贷资金。这进一步加大了股市的“泡沫”,给整个国民经济秩序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及运作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大部分是依照我国现有的《民法》、《合同法》的委托原则来构建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而不是依照信托原理或公司法原理来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因而就无法形成基金资产所有权、管理权、监管权相互制衡的机制。由于法律和行业管理空白而带来的经营上的风险,造成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基金的合约设计和运行中既没有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外部的监督约束,再加上合约先天的法律缺陷,一旦市场大势发生逆转,基金经营的资产质量下降,将会引发很多金融问题。

私募基金还存在着其他问题。如一些操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规范,以增加返佣为目的,对委托资金进行频繁的短线操作,这使得委托资金的投资风险大为增加,受其指导的资金账户也间接深受其害。还有一些人与上市公司不法高管人员勾结,利用内幕消息和价格操纵进行投机套利。近几年暴露出来的证券市场上的一系列违规行为,我们都可以依稀看到私募基金的身影。这不是简单的用投资的方式做投机或用投机的方式做投资的方法问题,而是要不要遵守市场规则的问题。在市场机制尚不健全、规范的情况下,当然是投机取巧者易于得利。

二、合法化的措施

在我国国民经济0多年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长的社会背景之下,金融市场日益深化和产品日益丰富,收入迅速增长的普通投资者面临000多种股票的选择,缺乏理财知识、经验和精力,急需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帮助;而且,各种各样的社会闲置资金如个人储蓄及上市公司的富裕资金、社保基金也面临寻找增值出路的问题,希望市场能够根据他们持有的资金状况,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理财方案。这些资金已不满足于银行低利率的存款品种,也不满足于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行方式,它们需要市场提供更多、更灵活的低成本、高回报的投资方式。在此背景下,“地下私募基金”应运而生。它的存在如同事实婚姻的存在一样,虽然没有法定的私募基金,但是也难以回避。

对私募基金的规制,至少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以保障和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

只有合法化的投资行为和经济组织,才能纳入有关部门的监管范畴,也才能得以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尽快将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出台私募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这是解决私募基金法律风险的根本办法和基本前提。

(二)从基金治理结构方面做出制度安排,建立各方相互激励与制约的机制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财务杠杆投资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和社会震荡性。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中,除了给投资者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回报率外,基金经理人要求很大的自由度,投资过程和投资策略高度保密。这可以说是私募基金的缺陷,但这实际上也是私募基金所能赖以存在的巨大生命力所在。我们应将立法的重点放在规范管理人和托管者的市场准入条件、投资者的承担风险能力,而不是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比较具体的资金投向、操作方法、运作方式、回报分成等约定的方面。同时,针对私募基金的信用链相对比较脆弱的现状,对私募基金活动做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安排,通过有效性、前瞻性的立法规范防止当事人各方所签的不详尽的、对各方有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托管契约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充分调动国内经济资源参与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同时也便于监管,有利于减少证券市场中的不稳定因素,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超级秘书网

(三)建立投资者风险教育机制,培养成熟理性的能承担风险的投资者。

私募基金范文6

私募基金曾经是一个灰色的群体,也是一个中国证券市场一直不愿直面却又无法回避的话题。

关于“赞利金”这样的私募基金,究竟是主观故意设下骗局,还是仅仅因为宣传夸大、操作手法拙劣引发群体性纠纷,还有待于公安、司法机关的认定。

但是有两点疑问是无法回避的:第一,私募基金究竟应该以何种身份出现,是“证券咨询机构”还是“资产管理公司”?抑或借道信托乃至券商理财产品?这些路似乎都能走但又都有些弯弯绕。第二,私募基金的风险无疑很大,在我国投资者普遍不成熟、证券市场本身系统性风险较高的情况下,开放式基金尚且屡屡引发管理层不安,私募基金的监管该如何进行?

然而,不管质疑之声多么响亮,我们还是可以看见这股力量正在迅速地膨胀,越来越走向前台。

法规活口

事实上,私募基金最近几年在我国经济体系中一直存在,经常体现为契约、合伙、信托、投资公司等法律形式。

私募基金规模很庞大,投资领域也很广泛。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审议过程中,也一度将法律适用范围确定为所有基金,既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也包括股权(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将基金按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分别规定。但终因适用范围太大,条文太复杂,牵涉部门利益太多而作罢,最终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只调整证券投资基金,并且删除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规定,只在附则中原则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留下一个活口。

而要让这个“活口”成为突破口,首先要完备以下这些因素。

首先是定义投资者资质。2007年3月1日,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定义了合格投资者,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基金认购额为100万元以上等。与界定合格投资人问题相关的,是对投资者“买者自负”的风险教育,以防一旦愿景成为泡影、投资者重回熟悉的“上访之路”。

其次是募集方式。绝对不能像赞利金这样通过类似“传销”模式招徕资金,也不应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销,更不能采用“陌CALL”方式,在向投资者推介具体基金产品前应已确认其为合格的投资者。

最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该实行备案制,得到监管当局对备案产品的认可。此外,具体基金产品投资策略和标的,在法律文件中订明,并在投资者签署法律文件前向其充分披露。如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基金管理者已经充分披露风险信息,一切责任由基金公司负责。

在此基础上,有关专家还认为私募基金要阳光化,势必要借用刚刚通过的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制度规定,有限合伙人只以投入合伙的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也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在以有限合伙形式运作私募基金时,基金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投入合伙财产,基金经理人作为一般合伙人投入合伙财产,共同形成私募基金。基金资产在运用上是独立的,但在承担责任时又是与基金经理人的财产不独立的。基金经理人以一般合伙人的身份负责私募基金的投资和管理事务,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补充责任。

有限合伙式私募基金实际上是一个有限合伙,投资人是私募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基金资产是合伙财产。有限合伙中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配置、其内在的平衡机制却非常适合私募基金的运作。

制度创新

制度尚未健全,但私募基金实际上已经在大规模行动中。

据《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披露,2007年1月22日,受托人为华宝信托的“千足金――华佳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募集成立,这意味着在停发接近两个月以后,首只私募信托产品成功募集。进入2月,通过信托形式募集的私募基金遍地开花。2月2日,“千足金――华创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募集成立;2月8日,“睿信证券投资信托”成立;类似产品还有“亿龙中国2期证券投资信托”、“大臧金-瑞华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PUREHEART中国成长二期信托”以及“赤子之心(中国)2期信托”等4只私募基金。

借道信托让私募基金走上前台已经成为业内的共识,而这种借道也自有其制度上的创新。

以“千足金――华创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为例,其成立公告显示,截至2月2日成立时止,“千足金――华创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信托总规模为9075万元,其中一股受益人投入的资金约为3000万元。按照相关的契约规定,“优先受益人享有信托计划的优先分配权,即无论信托计划运作是否盈利,一般受益人的资金都将用于保障优先受益人的本金和收益安全”。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受益人”即募集基金的管理公司自身,而“优先受益人”则是投资者,通过这个手段,部分地实现了“保底”的概念。

这种模式和券商集合理财中的“安全垫”模式接近,至今绝大部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都要求券商本身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如果投资亏损,券商投入的部分资金需用于弥补投资人的亏损。

有关人士表示,我国私募基金的存量在3000亿元左右,通过不断“阳光化”,2007年可望有大约800亿元私募基金加入股市。

引入正途

私募基金的规模庞大,与其任其存在于灰色地带,不如引导其进入正道并加以监督,这已经成为基金立法者的一个比较一致的想法。

《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就曾公开表示,私募基金之所以能发展到这样的规模,是因为有着强大的投资理财的需求。这个需求是多元化的,很难强行禁止。既然如此,还不如承认它,让它从地下走向地上,公开化、合法化,通过有效监管使它规范发展。

王连洲同时表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认证方面,管理人的资本金太小不行,应考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的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要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包括具有证券市场投资的其他必备条件;要有符合基金管理的专门人才,对于管理人的基金经理还要有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比如不能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没有受到过处罚、经营状况良好;等等。